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口商品增值税征收办法
哈萨克斯坦2008年进出口关税介绍

了 “ 最低从量 限价 ”
, 占到 总 征 税 品 种 的
11 7 .
%
。
“ 最低从量
限价 ” 所 限定的最低价格从每一
计量单位
0
0
.
7—
90 欧元不
等。
5对 .
68
种商 品(包 括乳 品 、玻璃制 品 、铝 制品等 )规定
了 限定时段征 收的进 口 税 。
6
对
.
3
1
类商品( 包括动
、植物
油脂及 其分解 产 品 、 蔬菜 、 水果 、 陶瓷产 品 、 钢铁制 品 、 车辆
生皮 ,羊毛 ,废钢铁 ,铁道及 电车道铺轨用钢铁材料 ,铝制 品 , 铁道 及 电车道 机车或其他车辆 的零件 。 3 . “ 最低从量限
价 ” 的幅度从每一
计量 单位 15 —
200
欧元
不等。
4
对
.
3
类商
品 ( 包括矿物燃 料 、 矿物油 及 其蒸馏 产 品 、 铝及 其制 品等 )
规 定 了一 定 时 间段 内 的 出 口 税 《哈 萨克斯 坦 共 和 国对 外 经
函
| Y UNS H UZ H JNA N
哈萨克斯坦 2 0 0 8 年进出 口 关税介绍
2 0 0 8 年 1 月 10 — 1 5 日 , 《哈 萨 克斯 坦 真 理 报 》连 续 6
天用整 整 4 5 版 的篇 幅刊登 了哈 萨克政府 20 0 7 年 12 月 2 8
日通 过 的 第 13 17 号 决 议 《哈 萨 克 斯 坦 共 和 圉 对 外 经 济 活
济 活 动商 品 目录 和 海 关 税 》是 迄 今 为止 哈 萨克斯 坦 政 府发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条例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条例第一章总则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是中央执行机关,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的组成部分,负责完成各级预算的收入部分,并且实施:监督执行税法及其它调节税收问题的法令;保证正确计算税款及其它义务缴纳款并将其完全、及时地上交预算;对那些逃税或不完成其它向国家预算义务缴纳款项的事件提出诉讼。
2.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具有由州、市、地区税务局、所组成的下属机构,而且包括各级税警机构。
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及其地方机构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要遵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宪法、法律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议会及政府颁发的法令,以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的文件和本条例。
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主席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根据哈萨克斯坦总理的提议任命,副主席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主席的提议任命。
5.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主席在日常生活物质供应、交通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理相当,副主席的待遇则与副总理相当。
6.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主席负责任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中央机构的工作人员;各州及阿拉木图市的国家税务局局长及副局长;各州及阿拉木图市国家税务局税警队队长;各地区、城市及市区的国家税务分局局长;各地区、城市及市区的国家税务分局的副局长;国家税务总局在各州、地区、城市及城市的分局局长由各州及阿拉木图市的国家税务局局长任免。
符合资格证书要求的各级国家税务机构的其它工作人员由相应级别的国家税务局局长及分局局长任免。
税警队的工作人员按现行法律规定程序任免。
7.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禁止参加其它有偿活动;但不包括教育、科研及其它创造性活动。
8.税警队及其地方机构直接受税警局局长领导,税警局局长必须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副主席之一。
第二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的主要任务9.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保证将税款及其它义务缴纳款项按照相应年度共和国和地方预算中确定的数额完全、及时地上交预算;保证执行税法,了解其实施效果;向纳税人讲明其权力和义务,及时向纳税人通告税法及其它税务法令的变更情况;领导税务部门的工作。
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法1995年7月20日第2368号(下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文件对本法做出了修改和补充:具有法律效力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1995年12月25日颁布的第2703号和1996年1月26日颁布的第2824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1996年11月22日的第47-1号,1997年6月9日的第116-1号,1997年6月30日的第139-1号和1998年4月15日的第217-1号,1998年12月22日的第327-1号,1999年7月16日的第426-Ⅰ号,2000年3月29日的第42-Ⅱ号,2000年5月5日的第48-Ⅱ号,2000年7月5日的第75-Ⅱ号和2000年11月13日的第98-Ⅱ号)见旧版新版中的标题根据1999年7月16日颁布的第426-Ⅰ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确定(见旧版)第一篇总则(第1-27条)第一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第1-6条)第二章海关事务组织(第7-18条)第二篇货物和运输工具进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制度 (第19-27条)第三章货物和运输工具进出关界的基本规则(第19-27条)第三篇货物的海关制度 (第28-105条)第四章自由流通货物的放行(第28-29条)第五章货物的再进口(第30-32条)第六章货物过境(第33-38条)第七章海关仓库(第38-49条)第八章免税贸易商店(第49-53条)第九章货物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内加工(第53-60条)第十章海关监管下的货物加工(第61-63条)第十一章货物的临时进出口(第64-70条)第十二章自由关税区和自由仓库(第71-82条)第十三章货物在境外加工(第82-93条)第十四章货物出口(第94-96条)第十五章货物再出口(第97-99条)第十六章货物销毁(第100-102条)第十七章将货物遗弃给国家(第103-108条)第四篇专门和补充规定(第106-108条)第十八章运输工具和某些货物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第106-108条)第五篇海关税费(第109-202条)第十九章基本规则(第109-120条)第二十章海关税费的计算和支付(第121-140条)第二十一章确定货物的发出国(第141-147条)第二十二章关税优惠,关税特惠(第148-152条)第六篇海关手续(第153-202条)第二十三章总则(第153-162条)第二十四章事先准备工作(第163-169条)第二十五章临时储存(第170-180条)第二十六章海关经纪人(第181-187条)第二十七章海关承运人(第188-191条)第二十八章报关(第192-202条)第七篇海关监督(第203-218条)第二十九章总则(第203-212条)第三十章对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的货物和运输工具实施海关监管的补充条款(第213-218条)第八篇货币监管(第219-222条)第三十一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货币监管(第219-222条)第九篇对某些外国人的海关优惠(第223-232条)第三十二章对外国代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海关优惠(第223-228条)第三十三章对其它外国人的海关优惠(第228-232条)第十篇海关统计和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名目表的实施(第233-241条)第三十四章海关统计的实施(第233-236条)第三十五章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名目表的实施(第237-241条)第十一篇海关事务领域内的犯罪(第242-247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的初步调查和业务侦察活动第三十六章海关事务领域内的犯罪(第242条)第三十七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的业务侦察活动(第243-245条)第三十八章监督交货(第246-247条)第十二篇违犯海关规则和为此所承担的责任(第248-371条)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立案和审理第三十九条总则(第248-259条)第四十条违犯海关规则的种类和这些违法行为的责任(第260-299条)第四十一条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查办的一般条件和它们的审理程序(第300-314条)第四十二条参加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查办和审理的人员的一般条件(第315-317条)第四十三条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证据(第318-325条)第四十四条保障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查办的措施(第326-327条)第四十五条对违犯海关规则案件实施具体行动的程序(第328-342条)第四十六条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费用(第343-345条)第四十七条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提交审理(第346-347条)第四十八条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审理(第348-358条)第四十九条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关于违犯海关规则案件裁定的申诉(第359-363条)第五十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关于违犯海关规则处罚决定的执行(第364-368条)第五十一条对违犯海关规则处罚的简化形式(第369-371条)第十三篇通知和咨询预先决定(第372-379条)第五十二章给有关人员提供海关信息和咨询的保障(第372-375条)第五十三章预先决定(第376-379条)第十四篇货物和运输工具的处理以及海关活动所得资金的使用(第380-384条)第五十四章货物和运输工具的处理(第380-384条)第十五篇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决定、行为或无作为的上诉和审理(第385-396条)第五十五章上诉的一般规则(第385-387条)第五十六章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决定、行为或无作为上诉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和法院和审理(第388-395条)第五十七章按监督程序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决定、行为或无作为的审理(第396-396条)第十六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 (第397-426条)第五十八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的法律地位 (第397-399条)第五十九章强力、专门手段和武器的动用 (第400-404条)第六十章给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提供的拨款、物质技术保障和社会保障(第405-412条)第六十一章侵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活动的行政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这些案件的查办和审理 (第413-423条)第六十二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责任 (第424-426条)全文中:根据1999年7月16日颁布的第426-I 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见旧版) ,“命令”一词由“法律”代替;“内阁”由“政府”代替;“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法”一词由“海关事务标准法令”代替;“经济政策措施”一词由“非关费调节措施”代替;“最低工资”由“月规定指标”代替;“司法机关”由“法院”代替;“哈萨克斯坦人”由本国人代替;“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货物”由“国产货物”代替。
哈萨克斯坦进口税率税则

(平均税率)
软木及软木制品
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制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织品
(平均税率)
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制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织品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
(平均税率)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
纸及纸板;纸浆,纸或纸板制品
(平均税率;
(平均税率;
平均最低限价欧元)
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制成的香肠及类似产品;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制成的食品和罐头
,但不少于欧元千克
其中
动物的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制成的儿童食品
鱼子酱,鱼子酱代用品,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
糖及糖制品
(平均税率;
平均最低限价欧元)
–
固体甘蔗糖,甜菜糖及化学纯蔗糖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离品,全部或部分氢化、相互酯化、再酯化或反油酸化,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进一步加工
其中
,
可可脂
人造黄油:本章各种动、植物油、脂及其分离品混合制成的食用油、脂及其制品,但税目的食用油、脂及其分离品除外
,但不少于欧元千克
粗甘油、甘油水及甘油碱液,植物蜡,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
香水及花露水,化妆品,护发品,口腔清洁剂,剃须用制剂
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滑润剂、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牙科用熟石膏制剂
(平均税率)
–
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滑润剂、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牙科用熟石膏制剂
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酶
(平均税率)
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酶
抗菌素
28.哈萨克斯坦对进口商品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实施细则

哈萨克斯坦对进口商品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实施细则1.总则1.1本细则根据1995年4月25日第2235号(关于税收及其他必须支付预算)和1995年7月20日第2368号《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的总统令制定。
1.2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进口商品征收增值税。
在本细则中规定的特殊情况例外。
产地是独联体国家的商品征收进口税的20%,产地是独联体国家的商品,从其他独联体国家进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的商品,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1.3对进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的进口商品,按条款中规定的商品目录征收消费税。
1.4除本细则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本细则也适用于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作为参与方所签订的国际合同。
产地是独联体国家的商品,由其他独联体国家进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消费税按有关规定征收。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应征消费税的进口商品目录:1)食用乙基酒精类及用食用原料制成的纯乙基酒精;2)伏特加酒;3)水果蜜酒类;4)加酒精的饮料、加酒精的果汁及植物香脂;5)葡萄酒;6)白兰地;7)香槟酒;8)啤酒;9)葡萄酒原料;10)烟草制品;11)其它含烟草制品;12)鲟鱼及鲑鳟鱼,鲟鱼及鲑鳟鱼鱼子酱及其制品;13)黄金、白金、白银及珠宝制品;14)经加工或特殊加工的毛皮(不包括鼹鼠皮,家兔皮、狗皮、鹿皮、熟羊皮);15)纯天然毛皮制品、包括大衣、半长大衣、夹克、短外套、披肩、大围巾(妇女用),(妇女)毛皮领、围巾、帽类、毛皮大衣(鼹鼠皮制品、家兔皮、狗皮、鹿皮、熟羊皮制品除外);16)大衣、短大衣、短外套、带有毛皮装饰的披肩、(鼹鼠皮、家兔皮、狗皮、鹿皮、熟羊皮除外);17)真皮服装;18)水晶玻璃制品及灯具;19)汽油(航空用除外)、柴油燃料;20)小轿车;21)用火药及煤气做燃料的武器(国家权力机关所需要的除外)。
1.5消费税率根据应征进口商品的实物物量或海关课税价值的百分比确认并制定。
1.6增值税及消费税的计算及支付可以用坚戈也可以用外币。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征收办法条例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征收办法条例张文苑
【期刊名称】《中亚信息》
【年(卷),期】1998(000)003
【摘要】一、总则1.本条例根据具有法律效力的1995年4月24日第2235号《关于上缴国家预算的税收及其它必缴费》和1995年7月20日第2368号《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业务》总统令制定。
2.对运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货物,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均征收增值税。
非生产国将产于独联体国家的货物运至哈萨克斯坦关境按照进口税的20%征收增值税,独联体国家将自产货物运至哈萨克斯坦关境,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
3.除本条例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签订的国际条【总页数】2页(P14-15)
【作者】张文苑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36.1
【相关文献】
1.对同一货物征收增值税与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也有不同 [J], ;
2.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 [J],
3.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调整部分征收率 [J],
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征收办法条例 [J], 张文苑
5.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口商品增值税征收办法 [J], 靳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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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增值税税计算(2篇)

第1篇一、引言进口增值税是我国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进口商品在境内销售时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本文将对进口增值税的计算方法、税率、应纳税额等内容进行详细阐述,旨在帮助企业和个人更好地了解和计算进口增值税。
二、进口增值税概述1. 定义进口增值税是指在我国境内销售进口商品时,按照一定税率对进口商品增值额征收的税款。
2. 税率进口增值税的税率分为基本税率、低税率和零税率。
其中,基本税率为13%,低税率为9%,零税率适用于出口商品。
3. 征收范围进口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从境外进口的货物、劳务、服务以及进口自用物品。
三、进口增值税计算方法1. 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进口增值税税额 = 进口商品完税价格× 增值税税率2. 完税价格确定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是指海关依法确定的货物成交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运费、保险费等。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货价:以进口商品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准。
(2)运费:包括货物从境外运至我国境内第一口岸的运费。
(3)保险费:按照货价加运费总额的3%计算。
3. 税额计算实例假设某企业从境外进口一批货物,货价为10万元,运费为1万元,保险费为0.3万元。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该批货物的进口增值税税额:进口增值税税额 = (10 + 1 + 0.3)× 13% = 1.469万元四、进口增值税申报与缴纳1. 申报时间进口增值税的申报时间为货物进口之日起的次月起15日内。
2. 缴纳税款进口增值税的缴纳方式为直接向海关缴纳。
企业应在申报期限内,按照规定向海关缴纳进口增值税税款。
五、进口增值税减免政策1. 进口免税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以下情况可享受进口免税:(1)我国政府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进口商品。
(2)出口退税的进口商品。
2. 进口减税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以下情况可享受进口减税:(1)特定地区的进口商品。
(2)特定企业的进口商品。
六、总结进口增值税的计算涉及到多个环节,包括完税价格确定、税率选择、税额计算等。
哈萨克斯坦项目税务筹划与项目控股架构选择

哈萨克斯坦项目税务筹划与项目控股架构选择简介哈萨克斯坦位于欧亚大陆中部,是中亚地区最大的国家之一。
近年来,该国逐渐成为中国“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伙伴之一,吸引了不少中国企业的投资,其中就包括不少涉及技术合作和资源开发的大型项目。
在这些项目中,税务筹划和控股架构的选择一直是关键问题之一,本文将介绍哈萨克斯坦项目税务筹划和项目控股架构的具体情况与选择方案。
哈萨克斯坦税务制度哈萨克斯坦的税收制度处于不断完善之中,主要涉及以下税种:•增值税:标准税率为12%,基本上涵盖了所有商品和服务,少数情况下可以享受税收豁免或降税。
•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为20%,但在某些领域及地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如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企业等。
•个人所得税:目前的税率为10% ~ 12%,但在年收入低于136.5万的情况下不需要缴税。
除此之外,还有资源税、土地税、财产税、车辆税等其他税种。
需要注意的是,基于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已经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中国企业在该国境内的税收负担相对较低。
哈萨克斯坦企业架构在哈萨克斯坦从事项目经营的时候需要考虑如下几种企业架构:•有限责任公司(LLC):LLC是一种受限责任公司形式,股东的责任一般限定于其出资的额度。
•股份制公司:股份制公司分为两类,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非上市公司中,一般都为私人投资公司,由少数几名股东共同出资而成。
•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可以在哈萨克斯坦设立代表处或子公司,可用于参与大型项目。
税务筹划方案在进行税务筹划的时候,需要考虑如下几个方面:财务结构可行性在筹划税务结构的时候,必须考虑到财务结构的可行性,以保证财务稳健、审计有序等方面的问题。
社会责任为了避免违规财务操作,还需考虑项目经营对社会的责任。
税收法规在制定税务策略方案的时候,必须详细了解相关的税收法规,注意避免税收风险。
国内外税务和税法在筹划税务方案的时候,还需考虑国内和国外的税收和税法,以及双重避免或免税等问题。
项目所在地的税收和税法在进行税务筹划方案的时候,还需考虑项目所在地的税收和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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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口商品增值税征收办法
前言:根据1995年3月15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2120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1995年国家预算》总统令,
从1995年4月1日起,除一些政府间合同外,对从独联体以外的国家进口的商品(包括产品)一律征收20%的
进口商品增值税。
对1995年4月1日前签署的合同中所涉及到的全部或部分已纳过税的商品(包括由侨民或
非侨民纳税的),1995年4月1日前的易货合同所涉及的进口商品以及1995年4月1日前已办完海关手续的代销进口商品不征收增值税。
依照1995年4月24日发布的、1995年7月1日生效的第2235号文件《税收和其他义务缴纳预算》的总统令,对进口商品缴纳增值税做出优惠的补充规定。
按照这一补充规定,以下进口商品免缴进口增值税。
1.自然人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部长会议办公室规定的限额携带入境的商品。
2.在运输行李、货物、旅客行车途中或边境车站。
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或在境外购置的旨在确保行车安全的汽车配件;
3.尚未运抵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边境海关就已报废的质量低劣的产品或材料;
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部长会议办公室确认的人道主义援助物质;
5.国家政府一级或国际组织运抵哈萨克斯坦境内的,用于慈善事业的商品,包括技术援助在内;
6.没收充公的和由国家继承的无主贵重物品;
7.外交领使馆与外交领使馆同等规格的办事机构的公务用品,以及这些机构工作人员、外交官、随行家属的私人物品;
8.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法规定(《自由流通商品放行条例》阶外)免征增值税的过境商品。
进口商品增值税由以下要素组成: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确定的商品的关税价值,海关手续费及商品的进口关税。
进口商品,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
1.缴纳关税和消费税的商品。
增值税=(C十Tc十n十Ac)XH/100
2.只纳关税不纳消费税的商品。
增值税= (C十Tc十n)X H/100
3. 既不纳关税也不纳消费税的商品。
增值税=(C十Tc)X H/100
公式中:C一商品关税价值
n——征收关税数额
Tc——海关手续费
Ac一一消费税数额
H一增值税率
自然人可选择这样的纳税方式,既商品入关时的海关手续费、关税和消费税的总和乘以1.2。
比如,一个自然人缴纳了1200坚戈的关税、105坚戈的海关手续费和3500坚戈的消费税,共计4805坚戈,那未他应缴纳5766坚戈(4805X
1.2)的增值税。
项目管理部1哈萨克斯坦法律资料库
北京中亚时代能源技术有限公司Petrotime China Inc.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1995年12月21日通过生效的2703号总统令《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部分法律的修改补充意见》精神,对1995年4月24日通过的第2235号总统令《税收和其他义务缴纳预算》做如下改动:第61章第1条补充第12部分一“国家财政拨款购买的进口商品和由国家担保的外资贷款购买的进口商品”。
对12部分规定的进口商品免收增值税。
为加强监督管理、防止逃税,享受免除增值税待遇的单位,必须向海关出示由单位第一把手签名的证明,证明上必须写明该单位预算资金的情况和银行确认的购货资金帐户。
上述机构购买的进口商品免缴增值税,只限于机构预算需要的物品,用于销售的物品不在免除之列。
如果谎报海关,将免缴增值税的进口商品出售谋利,海关将依照法律向其追缴免去的增值税及罚金。
用国家担保的外资贷款购进的商品,入关要求免去增值税时,必须呈上共和国财政部批示的证明文件。
此外,第70章第4条补充以下内容:“哈萨克斯坦政府确定的进口设备和药品的增值税,由纳税单位(纳税人)按照共和国税务总局和共和国海关总署的规定缴纳”。
哈萨克斯坦财政部下属的国家税务总局和共和国海关总署,已于1995年10月27日和同年10月30日共同通过制定了上述规定,并通过1995年11月共和国财政部《信息公报》公布于世。
按照上述规定,纳税单位(纳税人)在办理进口设备和药品的海关手续时,如果所进物品符合共和国税务总局和国家海关。
总署1996年3月19日第331号文件精神、确为政府确定的进口设备和药品,纳税人有权拒缴增值税。
为防止有人利用这一优惠政策钻空子,对免除增值税登记工作的可靠性要进行检查。
纳税人须向海关提交增值税登记地的税务局发放的证明,以证实他确被登记在增值税免税单上。
按照这张留给海关的证明写明的情况,进口商填写两份报关单,在报关单上写明办理海关手续时未缴纳的增值税款。
这种办法只运用于那些登记在册的纳税法人。
在提上当地税务局的证明和进口商的报关单后,海关按常规收取自由流通商品的关税,将货物(设备、药品)放行,不征收进口增值税。
没有登记在册的纳税人,在进口设备和药品时,不享受免除增值税待遇。
按照独联体各国政府间达成的协议,独联体各国间商品、货物、劳务过往税收已有原则上的规定,即依照商品本身的价值纳税和纳增值税。
独联体各国政府间税收协议的第2章规定,采取统一的增值税数额、统一的计算和征收增值税的办法;
目前独联体各国间实际采用的税率是20%,即出口商品(工程、劳务)价值按上述原则计税,再加增值税。
但在独联体的某些国家,例如俄罗斯联邦,在食品出口中只征收10%的税。
因此,从俄罗斯进口到哈萨克斯坦的商品相对来说便宜点,例如白砂糖。
除上述独联体各国政府间税收协议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与俄罗斯联邦还签订了《关于增值税计算和缴纳办法的原则协议》,此协议1992年7月2日已通过。
遵照独联体各国政府间达成的协议第3章的规定,增值税优惠政策只在已制定了优惠规定的国家内执行。
按照这一原则,俄罗斯联邦运往哈萨克斯坦的某些食品只征收10%的税,这样做不仅与上述规定相悖,并且给哈萨克斯坦造成经济损失,因为,哈萨克斯坦的食品征收20%的税,与俄罗斯10%的税相比,哈萨克斯坦的商品就失去了竞争力。
综上所述,为保护本国生产企业的利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1996年8月7日第979号文件通攻《对独联体各国产品按不同税率征收关税的决定》,明确规定出以下独联体各国进口商品征税办法。
从1996年8月27日起,独联体各成员国进口产品的增值税凡低于20%的,海关依照规定令其追补增值税。
凡没有附带增值税缴纳单的或持有“免去增值税”字样证明的(这说明在该国此商品免税),哈萨克斯坦海关依照本国规定。
对这些商品征收20%的增值税。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间接税务管理局局长
穆拉特汗·沙尔赛巴耶夫项目管理部2哈萨克斯坦法律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