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委领导班子廉政纪律“十不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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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通知-津交发[2021]20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通知-津交发[2021]20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
通知
正文: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通知
市港航管理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23号),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交法发〔2020〕134号),我委制定了《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已于2021年2月7日经第7次委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2月8日
——结束——。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建筑[2012]16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建筑[2012]16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建筑〔2012〕16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切实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施工安全违法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二、凡涉及停止投标、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以及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处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或提请发证机关作出。

三、市、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程序,对事故发生原因、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取证,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

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参加全市施工安全死亡事故调查工作。

四、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按照事故违法情节、危害后果和应承担的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天津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处罚参照执行标准》进行处罚。

一年内发生多起安全事故的,按照处罚标准上一挡处罚。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实施处罚的,应当严格履行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审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程序,不得以通报代替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班子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十条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班子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十条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班子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22•【字号】津政发[2002]12号•【施行日期】2002.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班子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十条措施》的通知(津政发[2002]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中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市纪委第十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市政府领导班子结合政府工作的实际,制定了《市政府领导班子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十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参照并监督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会议精神,结合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各项廉政建设制度,狠抓落实。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00二年二月二十二日市政府领导班子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十条措施为深入贯彻中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市纪委第十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经市政府党组讨论研究,特重申和制定市政府领导班子从政行为规范、强化廉洁自律十条措施。

一、认真学习,不断提高党风廉政建设自觉性。

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增强学习理论的自觉性,无论工作多忙,都要挤时间学习,认真落实和完善学习制度,每周保证有半天的学习时间。

认真学习江泽民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张立昌同志在市纪委十三次全会上的讲话,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紧密联系市政府工作实际,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市委的要求上来,把会议精神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并作为一项长期的重大任务抓紧抓好,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领导班子成员要始终与群众同甘共苦,永葆艰苦奋斗革命本色,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侵蚀。

要经常想想参加革命是为了什么,现在当干部应当做什么,将来身后留点什么,以良好的作风取信于民。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勤政廉政改进作风规定》的通知(2003)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勤政廉政改进作风规定》的通知(2003)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勤政廉政改进作风规定》的通知(200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2.08•【字号】津政发[2003]015号•【施行日期】2003.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勤政廉政改进作风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0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勤政廉政改进作风规定》,已于2003年1月2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二00三年二月八日天津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勤政廉政改进作风规定(2003年1月2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天津市人民政府新一届领导班子,肩负着贯彻市第八次党代会和市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落实市第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目标任务的重任,面对全市人民加快天津发展的热切企盼,责任重大。

在新的形势和任务面前,一定要按照高举旗帜,与时俱进;发扬民主,团结统一;艰苦奋斗,求真务实;清正廉洁,一心为民的要求,大力加强市政府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体现出新班子的新气象,更好地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重任。

为此,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全体成员要自觉做到: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宜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要把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牢牢把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这一精髓,全面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深刻理解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意义,紧紧抓住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始终不渝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

努力在实践中研究新情况,学习新知识,增长新本领,解决新问题,创造新业绩。

同时还要学习现代经济、科技、法律等新知识,熟悉世贸组织规则,以适应形势的发展。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委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委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委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交发[2016]294号【发布部门】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9.19【实施日期】2016.09.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委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的通知(津交发〔2016〕294号)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健全和完善委内部审计制度,客观评价委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加强对委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按照委领导部署和审计工作安排,市交通运输委制定了《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19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委内部审计制度,客观评价委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加强廉政勤政建设及对委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委属单位提高管理水平和经营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4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委审计处依据相关法规,对委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的行为。

以委属单位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委属单位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委属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委属单位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交通运输行业服务品质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交通运输行业服务品质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交通运输行业服务品质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4.28•【字号】津交发〔2023〕98号•【施行日期】2023.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交通运输行业服务品质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津交发〔2023〕98号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委机关有关处室、委属有关单位,各站区管理单位,交通运输行业有关企业:现将《全市交通运输行业服务品质提升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3年4月28日全市交通运输行业服务品质提升专项行动方案为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落实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人民群众出行品质,促进假日经济、旅游经济、交通经济,更好服务保障重大活动,市交通运输委决定在交通运输行业全面开展服务品质提升专项行动,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以人为本、旅客第一、体验至上”的基本原则,以提升交通运输行业窗口单位环境及服务为主攻方向,以开展安全隐患大检查、设施设备大排查、环境卫生大清整、服务质量大提升为主要任务,深入整治影响人民群众出行品质的突出问题,努力实现交通运输行业“安全无事故、服务有温度、环境更整洁、体验更美好,扮靓城市交通名片”的工作目标,为天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一)提升公交(长途客运)文明服务(市道路运输局会同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公交集团、市交通集团负责)1.开展站牌车辆综合治理行动。

确保公交场站安全服务设施完好,环境整洁,车辆停放有序,安保措施落实到位。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
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建质安[2012]961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10.10
【实施日期】2012.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津建质安〔2012〕961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区县质量安全监管支队,各相关单位:
按照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和高丽书记的讲话要求,依据市质安监管总队《2012年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百日大检查计划》,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落实安全责任,完善安全措施,强化安全监督,全力以赴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和维护稳定工作,喜迎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市建设交通委定于10月10日至30日,在我市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活动。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检查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窦华港
副组长:翟家常、郝恩海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后勤保障组
1.办公室主任由郝恩海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为袁革忠、李津宪、任忠利、雷立争;办公室成员为阎洪山、刘宝昌、王箭、秘志伟、杨小平、李建林、张玮、曾航宇。

办公室联系电话:88367287
2.后勤保障组组长由李津宪同志担任,后勤保障组成员为田丕方、王健梅、杨冬、张晨、赵楠。

二、检查依据和内容
(一)检查依据
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05•【字号】津交发〔2019〕160号•【施行日期】2019.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交发〔2019〕160号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现将《天津市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全市跨部门及本系统联合奖惩工作实际和职能分工,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11月5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规范跨部门及交通运输系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以下简称联合奖惩)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交通省”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政研〔2017〕13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6〕18号)等规定和国家层面联合奖惩备忘录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交通运输委开展全市跨部门及本系统联合奖惩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联合奖惩对象为按照联合奖惩备忘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列入红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有关责任人(以下统称当事人)。

本办法中对当事人进行评价并认定为红黑名单的市级其他部门统称为市处理部门;配合市交通运输委对当事人实施联合奖惩的市级其他部门统称为市实施部门。

对当事人进行评价并认定为红黑名单的市交通运输委相关处室、直属单位统称为委处理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联合奖惩的委相关处室、直属单位统称为委实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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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委领导班子廉政纪律“十不准”
的通知
【法规类别】廉政
【发文字号】津建人教[2013]678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10.22
【实施日期】2013.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委领导班子廉政纪律“十不准”的通知
(津建人教〔2013〕678号)
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两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题讨论会提出的健全廉政底线制度的要求,我委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了《市建设交通委领导班子廉政纪律“十不准”》,已经委领导同意,现印发各部门、各单位,请广大党员干部以委领导为表率,严格遵守建交委各项廉政纪律规定,以自身实际行动,营造建交委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保证城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2013年10月22日
市建设交通委领导班子廉政纪律“十不准”
1、不准利用职责和超越职责,为请托人开口子谋取利益。

2、不准干预和插手资质资格审批、安全生产、施工许可、计划审批、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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