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过程中专有技术评估入股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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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IPO全过程操作实务(5篇范文)

企业IPO全过程操作实务(5篇范文)

企业IPO全过程操作实务(5篇范文)第一篇:企业IPO全过程操作实务企业IPO全过程操作实务一、企业IPO前股权出资注意事项股权出资,是投资人以其在其它公司投资的股权作为出资的一种形式。

我国长期以来并没有明确规定股权可以用于出资,直至新《公司法》颁布实施,才有了股权出资的最初法律依据。

由于股权出资正式开始实施的时间较晚,实务经验不多,且现有规定较为原则,实际操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需要讨论和研究的问题。

本文重点分析股权出资在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过程中的应用,并对股权出资实务操作中的几个常见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股权出资对于公司上市的作用股权出资也可以理解为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股权转让,即出资人将用作出资的公司股权转让给被投资公司,以此换取对被投资公司的股权。

这种股权转让的特殊之处在于,出资人将公司股权转让给被投资公司,所取得的对价不是现金或其他实物,而是被投资公司的股权。

近年来,股权出资的适用越来越普遍,以股权置换方式完成对被投资公司的出资,成为被优先选择的出资方式。

在拟上市公司的组建和并购过程中,由于经常涉及多家公司,股权结构一般都会比较复杂,往往存在同一控制人下公司股权的调整及交叉持股的调整等各种情形。

股权投资方式在类似情形中至少具有以下优势:(1)节约时间及成本。

例如,拟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需要调整为拟上市公司控制的公司时,如果按一般的股权转让程序进行股权调整,需要对拟上市公司进行增资,再完成其他公司的股权转让,需要占用很大的现金流,同时还需要较长的时间。

如果通过股权出资的方式,则既节约时间,又无需占用大量的现金流,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

(2)合理避免税收负担。

由于股权出资的出让方不直接获取现金收益,在最终收回或转让投资、公司清算之前,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以避免缴纳所得税。

在新《公司法》及《股权出资办法》施行前,就有公司通过股权出资的方式设立,并在此后成功完成了IPO。

ipo股改,评估方法

ipo股改,评估方法

ipo股改,评估方法摘要:1.IPO股改简介2.评估方法的重要性3.常见的IPO股改评估方法4.评估方法的选择与实施步骤5.评估方法在IPO股改中的实际应用案例6.总结与展望正文:一、IPO股改简介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首次公开发行)股改是指企业将原本封闭式股权结构转变为开放式股权结构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将向公众投资者发行股票,从而筹集资金以扩大生产、改善经营和提高市场竞争力。

IPO股改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可以优化资本结构,还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

二、评估方法的重要性在进行IPO股改之前,对企业价值的合理评估是关键环节。

评估方法的选择和运用直接关系到企业股改的成功与否。

因此,在IPO股改过程中,评估方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常见的IPO股改评估方法1.收益法:基于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和现金流预测,对企业的价值进行评估。

2.资产基础法:以企业现有资产的价值作为评估依据。

3.市场比较法:通过比较同行业、同类型企业的估值水平,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

四、评估方法的选择与实施步骤1.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评估方法。

例如,对于具有稳定盈利能力的企业,可优先考虑采用收益法;对于资产负债率较高的企业,可选择资产基础法。

2.实施评估方法的具体操作,包括收集相关数据、搭建评估模型、进行敏感性分析等。

3.根据评估结果,为企业制定合理的IPO定价和发行方案。

五、评估方法在IPO股改中的实际应用案例以某科技公司为例,该公司在IPO股改过程中,采用了市场比较法和收益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企业价值评估。

经过综合分析,公司确定了一个合理的发行价格区间,最终成功完成了IPO。

六、总结与展望IPO股改评估方法在企业股改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

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不仅能为企业提供合理的估值依据,还有助于提高股改的成功率。

破解IPO:疑难点剖析与案例点评_笔记

破解IPO:疑难点剖析与案例点评_笔记

《破解IPO:疑难点剖析与案例点评》阅读记录目录一、IPO概述 (2)1.1 IPO的定义 (2)1.2 IPO的意义和作用 (3)1.3 IPO的基本流程 (5)二、IPO的疑难点分析 (6)2.1 法律法规方面的疑难点 (7)2.1.1 财务报表的合规性 (8)2.1.2 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性 (10)2.1.3 内幕交易的防范 (10)2.2 市场环境方面的疑难点 (11)2.2.1 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 (12)2.2.2 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 (13)2.2.3 行业发展的趋势 (14)2.3 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方面的疑难点 (16)2.3.1 研发投入的占比 (17)2.3.2 知识产权的保护 (17)2.3.3 新产品的市场接受度 (19)三、IPO案例点评 (19)3.1 案例一 (20)3.1.1 案例背景 (22)3.1.2 面临的疑难点 (22)3.1.3 解决方案及点评 (22)3.2 案例二 (24)3.2.1 案例背景 (25)3.2.2 面临的疑难点 (26)3.2.3 解决方案及点评 (28)3.3 案例三 (29)3.3.1 案例背景 (31)3.3.2 面临的疑难点 (32)3.3.3 解决方案及点评 (33)四、总结与启示 (34)4.1 IPO的经验教训 (35)4.2 对拟IPO企业的建议 (36)4.3 对投资者的启示 (38)一、IPO概述IPO(首次公开募股)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将其部分或全部股份向公众出售,以筹集资金并扩大公司规模的一种融资方式。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IPO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监管政策的调整,IPO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疑难问题,如信息披露不充分、股权结构复杂、投资者保护不足等。

为了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些疑难问题,本文对IPO的相关知识进行了剖析和案例点评,旨在为投资者提供有益的投资建议和参考。

新三板IPO出资瑕疵及解决方案

新三板IPO出资瑕疵及解决方案

新三板/IPO出资瑕疵及解决方案企业在资金投入方面存在缺陷,并非罕见情况。

对于计划上市的公司而言,此问题未必会成为根本性的阻碍。

关键在于采取何种方法来解决该问题,以及解决措施的彻底程度。

对于我们承接的IPO综合服务项目,如果存在出资瑕疵,首先应该做出如下判断:1、出资瑕疵发生日距申报期末的期间跨度是否小于36个月?如果小于36个月,则可能需要考虑调整申报期,使期间跨度大于或等于36个月。

2、出资瑕疵目前是否还持续存在?如果持续存在,则应考虑如何尽快解决。

出资瑕疵在本质上属于严重问题。

在提供首次公开募股(IPO)综合服务的过程中,我们绝不能因为涉及的金额较小而疏忽大意,必须全力以赴彻底解决,以避免留下任何后遗症。

诚然,根据过往的成功案例,"涉及金额较小"往往成为拟上市公司辩称出资瑕疵不会对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的依据之一。

一、主要解决方法及思路对于拟上市公司持续存在的出资瑕疵,其主要解决方法及思路如下:1、股东补足出资在处理出资瑕疵问题时,首要任务是确保出资确实已经完成,且资本充足。

对于需要股东补充的部分,应通过后续投入确保资本的完整。

补足出资的方式通常包括以下几种:以货币资金进行补充(包括两种形式:一是股东直接提供现金资产,此法最为直接和简便;二是股东利用应付股利,例如,根据股东大会或股东会作出的利润分配决议,使用未分配利润产生的应付股利进行补充),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资产进行补充,亦有以债权形式进行补充的情况。

至于补足的金额,通常情况下是根据缺少的金额进行补充;然而,更为谨慎的做法是根据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每股净资产的折算金额进行补充,超出部分则计入资本公积,例如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做法。

在会计处理方面,首先应当追溯调整“实收资本(股本)”中不实的部分,并考虑涉及的税务影响;随后,借记相关资产账户,贷记“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

在实际案例中,也有将补充的资产直接视为资本(股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的情况,如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做法。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PO实务:探寻审核关注要点_记录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PO实务:探寻审核关注要点_记录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PO实务:探寻审核关注要点》阅读札记目录一、内容概要 (2)二、IPO审核流程及关注要点 (2)2.1 IPO审核基本流程 (4)2.2 审核关注的主要方面 (5)2.2.1 行业地位与竞争优势 (6)2.2.2 产品与服务创新能力 (7)2.2.3 财务健康与盈利能力 (7)2.2.4 知识产权保护与合规性 (8)2.2.5 市场前景与增长潜力 (9)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PO案例分析 (9)3.1 案例一 (11)3.2 案例二 (12)四、审核要点深度解析 (13)4.1 行业地位与竞争优势 (15)4.1.1 如何评估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 (16)4.1.2 竞争优势的持续性与稳定性 (18)4.2 产品与服务创新能力 (19)4.2.1 创新的量化评估标准 (20)4.2.2 创新对公司发展的推动作用 (21)4.3 财务健康与盈利能力 (23)4.3.1 财务报表的透明度与可靠性 (24)4.3.2 盈利能力的稳定性和增长潜力 (26)4.4 知识产权保护与合规性 (27)4.4.1 知识产权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28)4.4.2 合规性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29)4.5 市场前景与增长潜力 (31)4.5.1 行业发展趋势与市场容量预测 (32)4.5.2 公司在市场中的定位与发展策略 (34)五、总结与展望 (35)5.1 IPO实践经验总结 (36)5.2 对未来趋势的展望 (37)一、内容概要简要概述当前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及其在资本市场的表现,介绍IPO趋势和成功案例,引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PO实务的重要性。

详细阐述IPO审核的整个过程,包括企业前期准备、申报材料准备、中介机构作用等关键步骤,为后续的实务分析奠定基础。

重点介绍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PO审核过程中,监管机构关注的重点问题,如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问题、技术创新能力等。

通过解析这些要点,揭示企业成功过会的核心要素。

IPO审核问答汇编

IPO审核问答汇编

IPO审核问答汇编目录一、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 (1)问题1、持续经营时限计算 (1)问题2、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核查要求 (1)问题3、锁定期安排 (2)问题4、申报前后引入新股东的相关要求 (2)问题5、对赌协议 (3)问题6、“三类股东”的核查及披露要求 (4)问题7、出资瑕疵 (4)问题8、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 (5)问题9、股权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 (6)问题10、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7)问题11、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 (8)问题12、境外控制架构 (9)问题13、诉讼或仲裁 (9)问题14、资产完整性 (10)问题15、同业竞争 (11)问题16、关联交易 (12)问题17、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变化 (13)问题18、土地使用权 (13)问题19、环保问题的披露及核查要求 (14)问题20、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15)问题21、社保、公积金缴纳 (16)问题22、公众公司、H股公司或境外分拆、退市公司申请IPO的核查要求 (16)问题23、军工等涉秘业务企业信息披露豁免 (16)问题24、员工持股计划 (18)问题25、期权激励计划 (19)问题26、股份支付 (21)问题27、工程施工(合同资产)余额 (23)问题28、应收款项减值测试 (24)问题29、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减值 (25)问题30、税收优惠 (26)问题31、无形资产认定与客户关系 (27)问题32、委托加工业务 (28)问题33、影视行业收入及成本 (30)问题34、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 (31)问题35、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32)问题36、业务重组与主营业务重大变化 (34)问题37、经营业绩下滑 (35)问题38、客户集中 (37)问题39、投资收益占比 (38)问题40、持续经营能力 (39)问题41、财务内控 (40)问题42、现金交易 (43)问题43、第三方回款 (44)问题44、审计调整与差错更正 (46)问题45、引用第三方数据 (47)问题46、经销商模式 (47)问题47、劳务外包 (48)问题48、审阅报告 (49)问题49、过会后业绩下滑 (50)问题50、过会后招股说明书修订更新 (51)问题51、分红及转增股本 (52)问题52、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 (53)问题53、信息系统核查 (54)问题54、资金流水核查 (56)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2019.3.3) (58)问题1、上市标准 (58)问题2、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59)问题3、重大违法行为 (61)问题4、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61)问题5、境外控制架构(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权清晰) (62)问题6、最近2年内董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的重大不利变化 (62)问题7、研发投入 (63)问题8、上市指标中市值要求 (64)问题9、科创板的定位 (64)问题10、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 (65)问题11、员工持股计划 (67)问题12、期权激励计划 (68)问题13、整体变更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69)问题14、研发支出资本化 (70)问题15、政府补助 (71)问题16、信息披露豁免 (72)三、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2019.3.24) (74)问题1、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 (74)问题2、申报前后新增股东 (75)问题3、出资或改制瑕疵 (76)问题4、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 (77)问题5、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77)问题6、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情形下的股份锁定 (79)问题7、发行人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房产或商标、专利、主要技术来自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授权使用 (80)问题8、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共同投资 (80)问题9、“三类股东” (81)问题10、对赌协议 (82)问题1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82)问题12、客户集中 (84)问题13、持续经营能力 (85)问题14、财务内控不规范 (86)问题15、第三方回款 (88)问题16、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更正 (90)四、科创板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 (91)一、科创板审核问答落实情况 (91)1-1、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披露要求: (91)1-2、重大违法行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2)1-3、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2)境外控制架构(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权清晰)【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3)最近2年内董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的重大不利变化【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4)1-6、研发投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94)1-7、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保荐机构】 (95)1-8、员工持股计划【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5)1-9、期权激励计划【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96)1-10、整体变更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6)1-11、研发支出资本化【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97)1-12、政府补助【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98)1-13、信息披露豁免【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98)1-14、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8)1-15、申报前后新增股东【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9)1-16、出资或改制瑕疵【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0)1-17、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1)1-18、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1)1-19、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情形下的股份锁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2)1-20、发行人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房产或商标、专利、主要技术来自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授权使用【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3)1-21、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共同投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4)1-22、“三类股东”【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4)1-23、对赌协议【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5)1-24、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05)1-25、客户集中【保荐机构】 (106)1-26、持续经营能力【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07)1-27、财务内控不规范【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107)1-28、第三方回款【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08)1-29、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更正【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09)二、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以及常见审核问题落实情况 (109)2-2、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0)2-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权存在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仲裁等不确定性事项【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0)2-4、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0)2-5、客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11)2-6、供应商【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11)2-7、引用第三方数据【保荐机构】 (112)2-8、劳务外包【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112)2-9、发行人使用或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3)2-10、环保问题【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4)2-11、合作研发【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4)2-12、重要专利系继受取得或与他人共有【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5)2-13、经营资质及产品质量瑕疵【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5)2-14、安全事故【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6)2-15、生产模式主要采用外协加工【保荐机构】 (116)2-16、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保荐机构】 (117)2-17、技术先进性的客观依据【保荐机构】 (117)2-19、注销或转让重要关联方(含子公司)【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8)2-20、收入确认政策【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19)2-21、报告期收入波动较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19)2-22、境外销售收入金额较大或占比较高【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0)2-23、经销收入金额较大或占比较高【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0)2-24、毛利率波动较大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1)2-25、期间费用报告期内波动较大或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2)2-26、股份支付【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2)2-27、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3)2-28、存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4)2-29、在建工程余额或发生额较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4)2-30、固定资产闲置或失去使用价值【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4)2-31、商誉余额较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5)2-32、税收优惠到期或即将到期【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125)2-33、无形资产认定与客户关系【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6)2-34、建筑施工类企业存在大量已竣工并实际交付的工程项目余额【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6)2-35、委托加工业务【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7)2-36、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7)2-37、现金交易【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8)2-38、信息系统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9)2-39、资金流水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31)2-40、重大诉讼或仲裁【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32)2-41、发行人为新三板挂牌/摘牌公司、H 股或境外上市公司,或者涉及境外分拆、退市【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33)2-42、发行人存在曾经申报IPO但未成功上市的情形【保荐机构】 (134)2-43、重大事项提示【保荐机构】 (134)2-44、红筹企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35)2-45、境内上市公司分拆【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137)2-46、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39)2-47、科创板定位中的例外条款–其他领域【保荐机构】 (140)2-48、科创板定位中的例外条款–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保荐机构】 (140)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2020.6.12 (141)问题1、持续经营时限计算 (141)问题2、出资瑕疵 (142)问题3、资产完整性 (142)问题4、持续经营能力 (143)问题5、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144)问题6、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 (144)问题7、客户集中 (145)问题8、最近2年内董事、高管管理人员的重大不利变化 (146)问题9、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147)问题 10、境外控制架构问题(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权清晰) (149)问题11、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核查要求 (149)问题12、申报前后引入新股东的相关要求 (150)问题13、对赌协议 (151)问题14、“三类股东” (152)问题15、信息披露豁免 (153)问题16、上市标准 (154)问题17、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适用上市标准中“营业收入快速增长” 如何把握? (154)问题18、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情形下的股份锁定 (155)问题19、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 (155)问题20、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156)问题21、信息披露豁免 (156)问题22、员工持股计划 (158)问题23、期权激励计划 (159)问题24、审阅报告 (161)问题25、财务内控不规范 (161)问题26、第三方回款 (163)问题27、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65)问题2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更正 (167)问题29、经销商模式 (168)问题30、劳务外包 (169)问题31、研发支出资本化 (170)问题32、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171)一、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1、持续经营时限计算描述:公司拟申请首发上市,应当如何计算持续经营起算时间等时限?答: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ipo工作全流程讲解

ipo工作全流程讲解

ipo工作全流程讲解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即首次公开募股,是指公司首次将股票公开发行,向公众募集资金。

本文将详细介绍IPO工作的全流程,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个过程。

IPO的全流程可以分为六个主要步骤:筹备阶段、招股阶段、上市申请阶段、上市审批阶段、上市发行阶段和上市后阶段。

一、筹备阶段在正式启动IPO工作之前,公司需要进行充分的筹备。

这包括完成财务报表、财务审计、公司重组、法律尽职调查等环节。

同时,公司还需拟定IPO计划,确定募集资金用途等相关事宜。

二、招股阶段招股阶段是IPO工作的核心环节。

公司需要委托保荐人,进行项目申报、资产评估、审计核查等工作。

保荐人将公司的情况整理成招股说明书,并向证监会递交申请,在相关媒体上公告招股信息。

三、上市申请阶段一旦招股阶段完成,公司需要向证监会递交上市申请文件。

上市申请文件包括核准文件、审核报告、上市保荐协议等。

证监会将根据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如果审核通过,公司就获得上市资格。

四、上市审批阶段上市审批阶段是由证监会进行的一系列审批程序。

这包括了材料备案、信息披露、初审、反馈意见回复、听证会等环节。

公司需要按时提交所需材料,并积极与证监会进行沟通,确保审批进程顺利进行。

五、上市发行阶段上市发行阶段是指公司按照核准文件和发行方案,公开发售股票。

公司需要选定承销商,并与承销商一同拟定发行方案。

发行方案通常包括股票定价、销售方式、发行数量等。

发行阶段需进行投资者路演,以吸引潜在投资者。

六、上市后阶段公司成功上市后,就进入了上市后阶段。

在这个阶段,公司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定期向投资者公布财务报表等重要信息。

公司还需持续加强公司治理、提升运营管理水平,以满足股东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综上所述,IPO工作全流程包括筹备阶段、招股阶段、上市申请阶段、上市审批阶段、上市发行阶段和上市后阶段。

每个阶段都有其具体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公司需要全力配合,确保顺利完成整个过程。

公司IPO治理规范

公司IPO治理规范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订单及生产技术受控于母公司(两头 在外); 采购及销售价格由控股公司决定; 商标权、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知 识产权为关联企业所有; 混合经营、合署办公以及共用生产 线等; 发行人的资产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无偿占用。 上市实务中,经常遇到的独立性问题有:
六、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
发行人应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并保证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人员、资产、业务、财务、机构等方面必须彻底分开,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业务经营和利润不能依赖关联交易。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对于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企业,证监会要求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无形资产比例创业板未要求)。上述比例按经审计的发行主体(母公司)财务报表数据计算,其中无形资产按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后的余额计算。对于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则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资产、合同、行业、环保、税务等法律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公司法 证券法
突出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 建立公司治理的基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的规范运作
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
第二部分 IPO中公司治理的主要问题 形成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目标,合理配置存量资源 发行人在改制重组和持续经营过程中应遵循以下五个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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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过程中专有技术评估入股操作实务一、非货币资产出资未经评估在股东出资或增资过程中,如涉及非货币资产(含净资产),按照我国《公司法》(包括2005年12月31日前和2006年1月1日后)相关规定,需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

如果在该类出资或增资过程中未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则构成一定瑕疵,如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除外。

解决办法:(1)提供非货币资产作价公允的证据,如:相同或类似资产公开的报价单;资产购置合同、发票、报关单等(以新购资产出资的),购置日与出资日相近的证据;股东关于出资作价的确认文件;原出资作价所参考的评估报告,并非以出资为评估目的的,可考虑由具有证券资格的评估所出具价值复核报告,如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出资方为国有企业的,需取得上级单位或国资委对出资的确认文件,避免被认定为国有资产流失。

(3)以净资产按账面价值出资的,需申报会计师对原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出具复核报告,如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4)股东承诺;中介机构意见。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机器设备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当时的国际市场正常价格”,未明确评估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未明确评估要求。

二、非货币资产的出资限额《公司法》(2005年12月31日前)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最高比例限定为不得超过注册资本20%,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6年5月23日废止)则明确“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

但现实是,某些地方的高新技术开发区或其他园区,为更加充分地鼓励该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更快成长,对以此类出资所规定的20%限额有所松动(如“深府办〔2001〕82号”文),从现实案例看,工商管理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也是认可的,如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后)只是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而没有单独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这类无形资产进行一个最高比例的限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最高比例限定为不得超过注册资本20%。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最高比例没有限定。

三、专有技术评估入股:IPO过程中被反馈问题后,如何回答价格合理性结论:股东不用过于担心这个问题,只要技术先进,可采用目前较为普遍的分成法对技术对预期收益的贡献进行测算,选取适当折现率、折现期进行折现后。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作为一般投资方,其出资义务非常简单,只要按出资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完成出资即可。

但是由于技术的无形性特点,技术出资就相对复杂,技术出资一般要履行以下手续:1.办理权利转移手续。

技术出资方应与受让方就该专有技术权益的转让签署相关协议,明确出资标的、转让时间、范围等。

若依法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应由其中一方或双方依法办理。

2.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

技术出资方应在约定时间内,按照约定方式向受让方提供全套技术资料。

提供技术资料的同时,应附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并注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代号、名称和页数。

技术出资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正确、清晰且可行。

3.进行技术指导,传授技术诀窍。

应明确约定技术出资方对受让方所进行的技术指导和效果应达到何等程度。

例如,在出资协议中约定,在受让方完全正确掌握相关技术、采用符合技术要求的生产设备和工具、并且使用合格的原材料进行生产的前提下,技术出资方保证使用专有技术可以生产出符合检验指标的产品。

技术作为非货币形式的出资,最重要的在于价值的确定,科学、合理、真实、公平地确定技术的价值,有利于技术成为公司的真实资本和合理股份。

采用评估作价方式确定的技术价值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其价值被确定在技术成果价值评估作价文件中,出资各方不能随意进行改动,从而能够有效防止各种纠纷的发生。

同时,这种作价方式弥补了当事人对技术成果价值认识不足,可能导致的过高或过低确定价额,从而损害其他出资人利益并损害公司资本制度。

若公司在增资时股东以专有技术进行增资,对该专有技术的增资符合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履行合法的评估程序(如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值增资入股)和资产转移手续,并履行合法的工商变更手续是完全可以认定出资人的增资是合法合规的。

在以专有技术投资或专有技术转让的价值评估中,收益法是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

收益法的主要评估参数是收益额、折现率和收益期。

专有技术的预期收益估算本身就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和局限性。

此外,因为被投资企业对专有技术不具有独占性,其市场及预期收益将受竞争对手、市场甚至不道德投资者同业竞争的影响,存在明显的不确定性。

计算并确定专有技术公允价值变得更为复杂。

专有技术又因其秘密性缺乏同类资产可比性,所以其价值难以准确评估。

其所导致的真实收益可能会与最初的评估价值发生较大的偏离。

专有技术的先进性决定了其价值的多少。

越先进的专有技术越具备垄断性,其预期可创造的收益越高,其被新技术替代的可能性也就越小。

维护成本越低,而可利用年限越长。

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并不存在必然的先进性差异,但专利技术的先进性是经公开程序得以验证的,而专有技术的技术先进与否缺乏公允性判断。

折现率受行业风险和企业风险因素等密切影响,风险越高,折现率越大。

专有技术的秘密性不是绝对的,专有技术知悉和使用的人越多,其维护成本越高。

当某项专有技术逐浙被常识化,其维护成本高于其收益价值后,所有人将放弃对专有技术的保密维护,其专有性和垄断价值将消亡。

案例: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第249中有这样的描述:“(二)发行人设立时的资产评估情况2010年7月28日,戴维有限召开2010年临时股东会,会议决定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由陈云勤、陈再宏、陈再慰、夏培君、李则东、俞永伟、林定余、毛天翼为股份公司发起人,以截至2010年6月30日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8,835.52万元,按1.4726:1的比例折股,股本总额为6,000万股。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截至2010年6月30日的资产状况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天健审(2010)3924号《审计报告》,经审计,公司资产总额为20,421.35万元,负债合计为11,585.83万元,母公司净资产8,835.52万元。

浙江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公司截至2010年6月30日的资产状况进行了评估,出具了浙勤评报(2010)255号《资产评估报告》,经评估,公司资产总计为27,370.79万元,负债总额为11,585.83万元,净资产为15,784.96万元。

公司评估增值的主要原因为无形资产-其他无形资产评估增值较大。

无形资产-其他无形资产主要指公司的商标和专利技术,其中商标评估值为3,500万,专有技术评估值为1,800万元。

公司是一家全球婴幼儿保育设备知名专业制造商、国内婴儿保育设备细分行业的龙头企业。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婴儿保育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拥有国内先进的婴儿保育设备生产工艺和技术,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诚实、优秀的员工,以及高品质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

评估中通过对以前年度的收益情况进行分析,并根据企业提供的未来年度的盈利预测进行测算预期收益,发现公司在行业中存在一定的先进性,比同行业平均的盈利能力强,经分析,由于企业的技术较为先进,且企业品牌在行业的认可度较好,故采用目前较为普遍的分成法对商标和技术对预期收益的贡献进行测算,选取适当折现率、折现期进行折现后,得到商标评估值3,500万,技术评估值1,800万。

”四、专有技术出资入股,减资是否要交税?该如何交?专有技术的原始成本如何确定?结论,要交税。

1、首先,专有技术出资入股,要交税,依据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的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该通知中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

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该通知中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综上所述,无论是居民企业还是个人在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时均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对外转让,因此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均须缴纳所得税。

2、金额如何确定: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交税时间,自选适用旧政策(投资入股时,可在五年内分期缴纳),或者新政策(转让股权时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对于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在投资入股环节,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按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4、减资行为视同股权转让行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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