萤石行业准入标准
62个行业准入条件

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
环办〔2014〕30号
强制
属于环保法律法规文件
17
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15〕111号
强制
属于环保法律法规文件
18
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
环办环评〔2016〕14号
35
钼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0号
参照
(一)钼矿山、钼炉料、钼酸铵和钼粉生产企业(含新建、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
响评价制度,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6
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3年第3号
参照
文件中要求有关部门环境评价、土地供应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工联产业政策〔2010〕第1号
强制
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发文
3
日用玻璃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产业政策2010年第3号
强制
(一)政府职能部门依据本准入条件,对新建、改扩建日用玻璃项目,从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安全生产评价、节能评估、信贷融资等各环节加强管理。
9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3号
强制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项目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基本要求的项目,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核准,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审查部门不予通过节能审查,工商部门不予注册,税务部门不予登记,金融机构不予提供贷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等
福建省严格萤石准入推进结构调整

吨 ,产能 过剩矛盾 将进 一 步加大 。同时 , 建装 置大 多采用 新 硫酸法 工艺 ,装置 能耗高 、污 染大 ,产 品以 中低端为 主 、附 加值 较低 ,因而 抗风 险 能力 不 强 。 由于 低 水平 重复 建 设严
遏 制 重 复 建 设 ,盲 目 发 展 势 头 。
有 关 部 门 要 加 强 产 业 运 行 监 测 , 适 时 发 布 产 业 政 策 导 向 、市 场 供 求 关 系 、 产 能 利 用 状 况 、 产 业 发 展 动 态 等 信 息 , 积 极 引 导 社 会 资 金 投 向 。行 业 协 会 要 发 挥 桥 梁 作 用 , 导 企 引 业 加 强 自律 ,落 实 国 家 政 策 法 规 ,促 进 产 业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 各 级 发展 改革 和 工业 主管 部 门 ,要 坚决 贯彻 落 实产 业调 整 和 振 兴 规 划 , 以及 国 发 3 8号 文 精 神 ,加 强 规 划 弓 导 , 综 合 I 运 用 节 能 环 保 等 标 准 ,提 高 准 入 门 槛 ,推 进 技 术 改 造 ,淘 汰 落 后产 能 。
重 ,一 方 面 ,我 国 中 低 端 钛 白粉 产 能 已过 剩 ,企 业 开 工 率 不 足 7 % ; 一 方 面 , 高 端 产 品 产 能严 重 不 足 ,每 年 需 大 量 进 0 另 口解 决 ,高 端 市 场 基 本 被 进 口产 品 所 垄 断 。 当 前 , 要 充 分 认 清 产 能 过 剩 、 重 复 建 设 和 盲 目发 展 的
7部委联发萤石行业准入门槛 单生产线日处理矿石至少100吨

( )按照 省级 矿产 资源 开发 整合 实施方 案确 定 的整合 二
矿 区, 已有 采矿 权 、探矿权 需要 整合 的 。 + ( )已有矿 山企 业确 因 采矿权 范 围 内资 源枯 竭无法 正 三
为保 护和合 理利 用我 国优势矿产 资源 ,按照保 护性开 采 常 生产 , 申请利 用原有 生产 系统扩 大勘查 开采范 围的 毗邻 区 的特 定 矿种 实 行有 计 划 开 采 的规 定 , 依据 矿 产 资 源规 划 和 域 的 。 保 护性开 采的特 定矿种勘 查开 采管理暂 行规 定 ( 国土 资发 ( 四)根 据 中央有 关 的区域 经济扶 持政 策 ,部与相 关省 [ 0 9 6 2 0 3 1 5号 )的有 关要求 ,经综 合研究 资源储 量 、现有 探 ( 区、市 )人 民政府 签署 协议 ,需 要予 以支持 的建 设项 目。 矿权 、 采矿 权设置情 况 以及市场 需求趋 势等 因素 , 部决 定 , 继 五 、部将 对各地 钨 、锑 和稀 土矿开 采总量控 制指标 执行 续对 钨矿 、锑矿和稀 土矿 实行开 采总量 控制管 理 ;2 l 年 6 情况 季报进行 严格 审核 ,并将 组织开 展钨 、锑 和稀土矿 开采 01 月3 0日前 ,原则 上暂停 受理 新 的钨 矿 、锑矿 和稀 土矿勘 查 、 总量控 制指 标执行情 况检 查 。各地在 执行 总量控 制工作 中遇
和 下达工作 。做 到控制指 标到市 、 到县 、到矿 山企 业 ,分级 矿 山 , 禁止在 禁采 区内新设 开采 矿山 。 饮用 水水源保 护 区、 在 负责 ,层层 落实 ,并于 2 l 4月底 前将 指标分解 和落 实情 自然保 护 区等对环 境质量 要求 高 的企 业周 边 1 里 内,主要 0 0年 公
出勘查 登记 申请 。使用 中央地质 勘查基 金 或省级财政 专项 资
萤石行业准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萤石行业准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萤石行业准入标准一、总则(一)萤石是重要的工业基础原材料。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开发利用与有效保护资源和环境,促进萤石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国办发[2010]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准入标准。
(二)本准入标准中的萤石系指萤石采选产品。
二、生产布局条件(三)萤石矿开采、选矿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产业规划,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萤石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要求。
(四)严格限制在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限采区新设开采矿山。
禁止在禁采区内新设开采矿山,已建矿山应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学校与托幼机构、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干线两侧一定范围,不得新建萤石生产加工企业。
三、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五)新建萤石矿山开采规模应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并符合相关产业政策。
矿山开采设计应根据资源状况、赋存条件以及开发利用方案等选择安全、高效、适用的采矿方法和装备。
(六)萤石选矿单条生产线日处理矿石能力应≥100吨(每年按300天计算)。
矿山开采规模在3万吨/年以上的企业,要求有相应配套的选厂。
(七)新建和改(扩)建萤石选矿厂,必须具备相匹配的自备矿山、尾矿库、污水(物)处理设施,不得新建“三无”萤石浮选厂。
四、资源综合利用(八)萤石采选企业地下开采回采率应达到75%以上;露天开采回采率应达到90%以上。
选矿回收率应达到80%以上(伴生矿、尾矿利用除外)。
并应贫富兼采,禁止采厚弃薄、采富弃贫。
企业应制定尾矿综合利用和治理方案。
萤石行业规范条件-工信部

附件萤石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萤石是重要的战略性矿产资源。
为保护性开发和高效利用萤石资源,优化产业结构,保护生态环境,推动技术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划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中的萤石系指萤石采选产品。
一、建设布局(一)新建和扩建萤石项目(包括萤石矿开采、选矿加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矿产资源规划政策、产业规划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及相关环保、安全等规定,统筹资源、能源、环境和市场等因素合理布局。
萤石行业发展应立足国内需求,优化存量,调整结构,推进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新建和扩建萤石选矿项目要与淘汰落后相结合,鼓励在资源富集地发展萤石选矿加工(二)严禁在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禁采区内新设开采企业,严格限制在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限采区新设开采企业;已建在上述区域的开采企业应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严禁在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保护、安全防护距离以内,新建和扩建萤石项目。
新建和扩建萤石项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位置及其与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二、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三)萤石开采项目的开采规模应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并符合相关规划政策。
新建萤石开采项目的开采矿石量不低于5万吨/年;本规范条件实施前已投产的开采项目若扩建,开采矿石量不低于2万吨/年。
开采项目设计应根据资源状况、赋存条件以及开发利用方案等选择安全、高效、先进的采矿方法和装备,项目建设应符合《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2)。
(四)萤石开采项目应根据规模、交通、环境等条件,科学合理配置便捷、稳定的选厂。
开采规模在3万吨/年以上的企业,宜有自建选厂或委托专业选矿企业集中选矿。
(五)新建萤石选矿项目单条生产线日处理矿石能力应不低于150吨,鼓励在开采集中区建设专业选矿线,并配套建设相匹配的自备矿山、尾矿库、污水(物)处理设施。
耐火粘土(高铝粘土) 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管理,推进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结构调整,发挥先进企业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依据《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标准》和《萤石行业准入标准》(以下简称准入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耐火粘土(高铝粘土)及制品生产经营企业、萤石生产经营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准入条件保持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准入标准的耐火粘土(高铝粘土)及制品生产经营企业、萤石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公告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第三条申请准入公告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地方产业发展规划;(三)具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标准规范的生产装置;(四)具有采矿权和土地使用权;(五)符合准入标准的规定;(六)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和管理制度;(七)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八)按生产指令性计划组织生产;(九)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符合上条规定的耐火粘土(高铝粘土)及制品生产经营企业、萤石生产经营企业可向生产装置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以下简称准入公告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申请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申请准入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准入公告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有效证明文件;(四)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证明文件;(五)企业生产经营及生产指令性计划执行情况;(六)项目建设备案(或核准)文件复印件;(七)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八)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审批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九)采矿权证复印件,或长期供货合同及供货方采矿权证复印件;(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长期供货合同及供货方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4•【字号】闽政办[2010]309号•【施行日期】201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0〕30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关于进一步加强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二○一○年十二月)萤石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
近年来,我省一些企业对萤石过度开采和生产,导致我省萤石资源储存量快速下降。
同时我省以萤石为主要生产原料的氟化工行业多为氢氟酸、氟盐等初级产品生产企业,污染风险高,产品附加值低。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资源和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国办发〔2010〕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门联合发布的《萤石行业准入标准》(工联原〔2010〕87号),以及省政府开展全省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到2013 年底,全省萤石采选业逐步从主体多、规模小向产业化、集约化转变;氟化工产业结构逐步从以生产氢氟酸、氟盐等初级产品为主,向以生产后续深加工的低污染、低风险、高附加值含氟材料产品(如氟树脂、氟橡胶、氟塑料)为主转变,萤石采选及氟化工行业产业结构得到显著优化,生产运营安全事故得到有效规避,环境污染情况得到有效遏制,实现全省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持续、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治要求(一)全面清理整顿现有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企业有关地方政府要组织力量对现有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企业进行全面清查。
萤石矿物特征\用途\质量标准

萤石,又称氟石,是工业上氟元素的主要来源,是世界上20几种重要的非金属矿物原料之一。
它广泛应用于冶金、炼铝、玻璃、陶瓷、水泥、化学工业。
纯净无色透明的萤石可作为光学材料,色泽艳丽的萤石亦可作为宝玉石和工艺美术雕刻原料。
萤石又是氟化学工业的基本原料,其产品广泛用于航天、航空、制冷、医药、农药、防腐、灭火、电子、电力、机械和原子能等领域。
随着科技和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萤石已成为现代工业中重要的矿物原料,许多发达国家把它作为一种重要的战略物资进行储备。
我国萤石资源丰富,分布广泛,矿床类型繁多,资源储量、生产量和出口量均居世界首位。
一、矿物原料特点氟是自然界广泛存在的元素,它的化合物有萤石(CaF2)、氟磷灰石〔Ca5(PO4)F〕、冰晶石(Na3AlF6)、氟镁石(MgF2)、氟化钠(NaF)、氟碳铈矿〔(Ce.La)(CO3)F〕等150多种。
其中最重要的矿物是萤石。
萤石分子式为CaF2,纯净萤石含钙(Ca)占51.3%,氟(F)占48.7%。
但萤石矿物中常混入氯、稀土、铀、铁、铅、锌、沥青等。
萤石矿物属等轴晶系,晶形多呈立方体,少数为菱形十二面体及八面体。
多形成穿插双晶。
集合体为致密块状,偶成土状块体。
硬度为4,性脆、解理完全,比重为3.18,熔点1360℃。
萤石一般不溶于水,与盐酸、硝酸作用微弱,在热的浓硫酸中可完全溶解而生成氟化氢气体和硫酸钙。
结晶的萤石有多种颜色,在X射线、热紫外线和压力的作用下色泽会发生变化,有些萤石在紫外线或阴级射线作用下会发出萤蓝色或紫罗蓝色光,有些在受热和阳光或紫外线照射下发磷光,还有些会发出磨擦萤光。
结晶状态完好的萤石还具有很低的折射率(n=1.4339)和低的色散率,同时也是异向同性的物质,具有不寻常的紫外线透过能力。
萤石常与石英、方解石、重晶石、高岭石、金属硫化物矿共生。
根据矿物的共生组合,构造条件,围岩特征,并结合加工性能,萤石矿床可分为单一型萤石矿床和“伴生”型萤石矿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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萤石行业准入标准
发布日期:2017-04-12 来源:选矿技术网浏览次数:78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告
工联原[2010]87号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国办发[2010]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特制定《萤石行业准入标准》,现予公告。
各有关部门在对萤石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产品生产和出口、质量认证、工商注册登记、安全监管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标准为依据。
附件:萤石行业准入标准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萤石行业准入标准
一、总则
(一)萤石是重要的工业基础原材料。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开发利用与有效保护资源和环境,促进萤石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国办发[2010]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准入标准。
(二)本准入标准中的萤石系指萤石采选产品。
二、生产布局条件
(三)萤石矿开采、选矿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产业规划,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萤石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要求。
(四)严格限制在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限采区新设开采矿山。
禁止在禁采区内新设开采矿山,已建矿山应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学校与托幼机构、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干线两侧一定范围,不得新建萤石生产加工企业。
三、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
(五)新建萤石矿山开采规模应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并符合相关产业政策。
矿山开采设计应根据资源状况、赋存条件以及开发利用方案等选择安全、高效、适用的采矿方法和装备。
(六)萤石选矿单条生产线日处理矿石能力应≥100吨(每年按300天计算)。
矿
山开采规模在3万吨/年以上的企业,要求有相应配套的选厂。
(七)新建和改(扩)建萤石选矿厂,必须具备相匹配的自备矿山、尾矿库、污水(物)处理设施,不得新建“三无” 萤石浮选厂。
四、资源综合利用
(八)萤石采选企业地下开采回采率应达到75%以上;露天开采回采率应达到90%以上。
选矿回收率应达到80%以上(伴生矿、尾矿利用除外)。
并应贫富兼采,禁止采厚弃薄、采富弃贫。
企业应制定尾矿综合利用和治理方案。
萤石原矿经选别冶金级块矿后,剩余原矿须送浮选厂浮选,提高资源利用率。
(九)鼓励对低品位萤石矿进行选矿加工提纯,分级选别、分级使用,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十)鼓励对矿物品位大于10%的萤石尾矿进行浮选回收。
(十一)充分利用现有矿山的资源,鼓励矿山结合生产依法开展深部地质找矿。
(十二)鼓励具有资金、技术、管理优势的萤石采选企业通过兼并重组、集约开采、综合利用相对集中的小矿山(点)。
五、主要产品质量
(十三)萤石产品质量应满足《萤石》(YB/T5217—2005)标准要求。
六、环境保护
(十四)采选生产过程中应实施清洁生产,保护环境。
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
9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的有关要求和有关地方标准的规定。
(十五)企业必须按照环保、水土保持和耕地保护等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防止土壤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严格执行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义务。
七、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
(十六)萤石采选生产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 06)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和竣工验收。
(十七)萤石采选生产必须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具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条件。
完善职业危害防治设施,按照标准配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建立各项规章制度。
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十八)矿产开采企业应设置地质测量机构,配备地质、测量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矿山资源储量的动态监测。
大中型矿山应配备3-5人,小型矿山2-3人;确无条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应以合同(协议)的形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负责矿山地质测量工作。
(十九)矿山开采企业必须配备具有矿山开发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技术人员,大中型矿山2-3人,小型矿山1-2人。
(二十)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足相关保险费用。
此外,企业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法律法规,做到合法经营。
八、监督与管理
(二十一)重点萤石资源地区应制订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未列入规划和未开展规划环评的建设项目不得受理审批。
新建和改扩建萤石采选项目应当符合本准入标准;对不符合准入标准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核准;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和授信支持,国土资源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卫生、工商、质检、安监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二十二)现有萤石生产企业应通过技术改造、加强管理、资源整合限期达到本准入标准。
2011年7月1日以后仍达不到本准入标准要求的,应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
(二十三)萤石生产企业必须加强企业管理,建立生产和销售台帐,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报送报表。
不符合准入标准的生产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萤石产品;用户也不得购买其生产的相关产品。
(二十四)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执法部门负责对当地生产经营企业执行本准入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不符合本准入标准的生产企业,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分别取消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指令性生产计划指标。
工信、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等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负责对当地萤石生产企业执行准入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萤石采选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和检查。
(二十六)国土资源部定期公告符合本准入标准的萤石开采企业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公告符合本准入标准的萤石生产经营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二十七)行业协会组织要协助、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准入管理和监督工作。
加强对国内外萤石市场的分析研究;促进采选生产工艺技术发展与应用;推广行业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环保新技术;建立符合准入标准企业的评价体系,科学公正提出评价意见。
九、附则
(二十八)本准入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萤石采选生产企业。
(二十九)本准入标准中涉及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政策、法律法规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三十)本准入标准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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