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行业准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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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精矿质量标准

锡精矿质量标准

锡精矿质量标准
1. 质量指标
1.1 锡含量:锡精矿中的锡含量应符合国家或地区相关标准。

1.2 杂质含量:锡精矿中的杂质含量应控制在可接受范围之内,不得超过国家或地区规定的限量。

1.3 氧化物含量:锡精矿中的氧化物含量应符合国家或地区相关标准,以确保产品质量。

2. 外观要求
2.1 锡精矿应呈现一致的颜色和外观,不应出现明显的异物、松散或粘结现象。

2.2 锡精矿应干燥、无湿度或明显的水分迹象。

3. 包装要求
3.1 锡精矿应按国家或地区的包装标准进行包装,以防止产品污染和损失。

3.2 包装材料应无异味、无腐蚀性。

4. 标签要求
4.1 锡精矿包装上应贴有清晰可见的标签或标识,标明产品的名称、规格、净重、生产日期、批号等必要信息。

4.2 标签上的信息应准确无误,易于识别,以便用户正确使用和辨别产品。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一份普通的锡精矿质量标准参考,实际的标准应根据国家或地区的法规、行业标准以及生产特点进行制定,并由相关部门审核和批准。

在实际应用中,请务必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62个行业准入条件

62个行业准入条件
16
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
环办〔2014〕30号
强制
属于环保法律法规文件
17
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15〕111号
强制
属于环保法律法规文件
18
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
环办环评〔2016〕14号
35
钼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0号
参照
(一)钼矿山、钼炉料、钼酸铵和钼粉生产企业(含新建、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
响评价制度,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6
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3年第3号
参照
文件中要求有关部门环境评价、土地供应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工联产业政策〔2010〕第1号
强制
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发文
3
日用玻璃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产业政策2010年第3号
强制
(一)政府职能部门依据本准入条件,对新建、改扩建日用玻璃项目,从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安全生产评价、节能评估、信贷融资等各环节加强管理。
9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3号
强制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项目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基本要求的项目,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核准,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审查部门不予通过节能审查,工商部门不予注册,税务部门不予登记,金融机构不予提供贷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等

焊锡检验标准

焊锡检验标准

焊锡检验标准焊锡是一种常用的焊接材料,广泛应用于电子、电器、通讯等行业。

为了确保焊接质量和产品可靠性,制定了一系列的焊锡检验标准,以保证焊接质量符合要求。

本文将对焊锡检验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广大从业人员了解和掌握。

一、外观检验。

焊锡外观应无氧化、杂质、裂纹等缺陷,表面应光亮平整。

在外观检验中,应对焊锡进行目测检查和显微镜检查,以确保焊锡表面无缺陷。

二、化学成分检验。

焊锡的化学成分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主要包括铅含量、锡含量、铜含量等。

通过化学成分检验,可以确定焊锡的成分是否符合要求,以保证焊接质量和产品性能。

三、焊接性能检验。

焊锡的焊接性能是其重要的检验指标之一,主要包括润湿性、焊接强度、耐热性等。

润湿性是指焊锡在焊接过程中能否均匀润湿焊接表面,焊接强度是指焊点的牢固程度,耐热性是指焊锡在高温环境下的性能表现。

通过焊接性能检验,可以评估焊锡的实际应用性能。

四、环境适应性检验。

焊锡在实际应用中可能会受到不同的环境条件影响,因此需要进行环境适应性检验。

主要包括耐腐蚀性、耐湿热性、耐震动性等。

环境适应性检验可以评估焊锡在不同环境条件下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五、包装标识检验。

焊锡的包装标识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主要包括产品型号、生产日期、质量等级、生产厂家等信息。

包装标识检验可以确保焊锡产品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方便产品追溯和管理。

综上所述,焊锡检验标准是保证焊接质量和产品可靠性的重要手段,通过外观检验、化学成分检验、焊接性能检验、环境适应性检验、包装标识检验等多方面的检验,可以全面评估焊锡的质量和性能。

希望广大从业人员能够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检验,确保焊接质量,提升产品可靠性,为行业发展贡献力量。

国发【2006】94号文——钨行业准入条件

国发【2006】94号文——钨行业准入条件

钨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第94号公告钨、锡、锑是我国重要的优势矿产资源,其储量、产量和出口量均居世界前列,在国际市场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为合理开发利用钨、锡、锑等优势资源,进一步加强对其开发、利用和出口的管理与指导,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钨行业准入条件》、《锡行业准入条件》、《锑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在对钨、锡、锑生产企业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保审批、信贷融资等工作中要以本公告为依据。

钨行业准入条件一、生产企业的设立和布局(一)新建和改扩建钨冶炼、加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钨行业发展规划,有稳定的原料供应渠道(与合法矿山签定原料采购合同,不得购买违规开采的矿产品),项目投资中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50%。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食品、药品、电子等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钨冶炼、加工企业。

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钨冶炼、加工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停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生产规模钨冶炼:新建、改扩建项目仲钨酸铵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5000吨,钨粉、碳化钨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000吨。

钨材:新建、改扩建项目钨坯条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100吨。

硬质合金:新建、改扩建项目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00吨。

三、资源回收利用及能耗钨冶炼(从钨精矿至仲钨酸铵生产工序)三氧化钨回收率≥96%(以标准精矿计);仲钨酸铵综合能耗低于1吨标煤/吨。

水资源实现综合回收利用,水循环利用率≥95%。

四、环境保护(一)新建、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建设项目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焊锡rohs认证标准

焊锡rohs认证标准

焊锡rohs认证标准一、锡含量检测在焊锡中,锡是一种主要的金属成分。

根据RoHS指令,焊锡中的锡含量应符合一定的标准。

一般来说,焊锡中的锡含量应不低于63%。

二、铅含量限制在焊锡中,铅是一种常见的杂质。

根据RoHS指令,焊锡中的铅含量应低于一定的限量。

具体的铅含量限制可能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要求而有所不同。

三、六价铬含量限制六价铬是一种有毒的物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害。

根据RoHS指令,焊锡中的六价铬含量应低于一定的限量。

具体的六价铬含量限制可能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要求而有所不同。

四、汞含量限制汞是一种有毒的物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也有害。

根据RoHS指令,焊锡中的汞含量应低于一定的限量。

具体的汞含量限制可能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要求而有所不同。

五、多溴联苯含量限制多溴联苯是一种有毒的物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也有害。

根据RoHS指令,焊锡中的多溴联苯含量应低于一定的限量。

具体的多溴联苯含量限制可能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要求而有所不同。

六、多溴二苯醚含量限制多溴二苯醚也是一种有毒的物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也有害。

根据RoHS 指令,焊锡中的多溴二苯醚含量应低于一定的限量。

具体的多溴二苯醚含量限制可能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要求而有所不同。

七、限制物质清单RoHS指令列出了多种有害物质,包括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等。

这些物质在焊锡中都应受到限制。

具体的限制物质清单可能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要求而有所不同。

八、豁免条款为了鼓励生产厂家进行技术创新和提高产品质量,RoHS指令规定了豁免条款。

豁免条款允许某些特定的焊锡产品或生产工艺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以不受RoHS指令的限制。

具体的豁免条款可能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要求而有所不同。

锡行业规范条件

锡行业规范条件

附件:锡行业规范条件为加快锡行业结构调整,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企业布局和生产规模(一)企业布局锡矿山采选、冶炼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锡冶炼项目应布局于依法设立、功能定位相符并经规划环评的区域内。

建设锡项目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严禁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锡项目。

(二)生产规模开采锡矿资源,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

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采矿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

矿山建设规模不得低于6万吨/年矿石,矿山最低服务年限,露天开采矿山应在6年以上,地下开采以及露天、地下联合开采的矿山应在10年以上。

锡冶炼企业应落实原料供应,不得购买、加工违法违规开采的矿产品。

建设单独处理含锡二次资源的项目,生产产品含锡量产能应达到4000吨/年以上。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一)质量锡矿山采选、冶炼企业应建有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

锡精矿应符合行业标准(YS/T339-2011),锡锭应符合国家标准(GB/T728-2010),其他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及合同标准等。

(二)工艺技术和装备锡矿山采选项目应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先进适用采矿方法,采用先进节能设备,提高自动化水平。

根据矿石种类和成分,采用先进适用的选矿工艺,提高选矿回收率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锡冶炼项目,粗炼工艺应采用先进的富氧熔池熔炼以及其他生产效率高、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先进锡冶炼工艺,精炼应向自动化、智能化及大型化发展,火法精炼应采用电热机械连续结晶机、真空炉等先进装备,电热机械连续结晶机单台处理能力不得低于30吨/日,真空炉单台处理能力不得低于10吨/日;湿法电解精炼工艺应选用高效节能的装备。

发改委2006年第94号 钨、锡、锑行业准入条件

发改委2006年第94号   钨、锡、锑行业准入条件

2006年第94号钨、锡、锑是我国重要的优势矿产资源,其储量、产量和出口量均居世界前列,在国际市场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为合理开发利用钨、锡、锑等优势资源,进一步加强对其开发、利用和出口的管理与指导,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钨行业准入条件》、《锡行业准入条件》、《锑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在对钨、锡、锑生产企业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保审批、信贷融资等工作中要以本公告为依据。

附件:一、《钨行业准入条件》二、《锡行业准入条件》三、《锑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信息来源:办公厅子站附件一:钨行业准入条件一、生产企业的设立和布局(一)新建和改扩建钨冶炼、加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钨行业发展规划,有稳定的原料供应渠道(与合法矿山签定原料采购合同,不得购买违规开采的矿产品),项目投资中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50%。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食品、药品、电子等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钨冶炼、加工企业。

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钨冶炼、加工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停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生产规模钨冶炼:新建、改扩建项目仲钨酸铵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5000吨,钨粉、碳化钨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000吨。

钨材:新建、改扩建项目钨坯条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100吨。

硬质合金:新建、改扩建项目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00吨。

三、资源回收利用及能耗钨冶炼(从钨精矿至仲钨酸铵生产工序)三氧化钨回收率≥96%(以标准精矿计);仲钨酸铵综合能耗低于1吨标煤/吨。

水资源实现综合回收利用,水循环利用率≥95%。

四、环境保护(一)新建、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工信部公开第一批16家符合钨、锡、锑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

工信部公开第一批16家符合钨、锡、锑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
分 别获得补助 资金 9 0 0 0 万元 、 8 0 0 0 万元和 5 8 0 0 万元。 今 年 国 家 投 入 规 模
将超过去年 。
业 加快 “ 走出去 ” , 转移一批过剩 产能 。
在地理 位置上 , 山东钢铁 、 河北钢 铁、 南钢股 份 、 宝 钢股 份 、 杭 钢股 份受
据 了解 , 目前 国 内生产 相关 医疗设 备 的上市企 业有 利德 曼 、 三诺 生物 、 理 邦 仪器等 。 中国工程 院 院士 桑国卫表 示 , 根 据 国家生 物产业 “ 十二五 ” 规划 , 到2 0 2 0 年我
信 息化 主管 部 门核 实推 荐 , 根据 工信
部 初审 和专 家复 核 , 现将 拟 公告 的符
5 大 专项 中 , 今年最值 得 关注 的是“ 高性 能医学 诊疗 发展 专项” 。 今年 3 月, 国
家 发改委组 织实 施 2 0 1 3 年高性 能 医学诊疗 设备 发展 专项 , 将 聚 焦医学 影像设 备
等领域 , 以实 现产业链上 下游协 同发展 。 其 中, 重点支 持的 3 大领域分 别是 医学 影 像设备 、 治疗设 备 、 体 外诊断产 品 ( I VD) 等。
重组, 淘 汰 落后 产 能 ; 鼓 励 企业 开 展 跨行业 、 区域 、 所有 制的兼并和重 组。 此外, 今 年工 信部 将 支持 技术 改
造, 消 化 一批 产 能 ; 鼓 励 有 能 力 的 企
白类生物 药和疫 苗 发展 专 项 、 高性 能 医学 诊疗 设备 发展专 项和 中药材 生产扶 持
国生物产业将 占G DP 的6 %, 但 目前仅 占2 %。 ( 上海证 券报 )
合上 述 行业 准入 条件 的企业 名单 (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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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行业准入标准
一、生产企业的设立和布局
(一)新建和改扩建锡冶炼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锡行业规划,有稳定的原料供应渠道(与合法矿山签定原料采购合同,不得购买违规开采的矿产品)。

项目投资中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50%。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食品、药品、电子等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锡冶炼企业。

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锡冶炼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停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生产规模和工艺装备
(一)新建、改扩建以矿产原料为主的锡冶炼项目年产锡锭(或粗锡)不得低于8000吨,拥有粗炼、精炼、烟化、真空、余热利用、“三废”处理等完整工艺流程。

粗炼向强化熔炼发展,采用氧气顶吹炉或大型反射炉等先进工艺,反射炉炉床面积不得低于25平方米。

配备低浓度二氧化硫烟气治理系统。

火法精炼采用自动控温电热机械结晶机和真空炉工艺等先进工艺,电热机械结晶机单台处理能力大于30吨/日,真空炉单台处理能力大于10吨/日;湿法精炼采用电解等先进工艺,选用高效节能的整流设备。

烟化炉床面积大于4平方米。

氧气顶吹炉、大型反射炉和烟化炉接有余热锅炉,回收利用高温烟气余热。

(二)新建、改扩建以含锡废料为原料的再生锡冶炼项目年产锡锭(或粗锡)不得低于3000吨,主要生产设备电炉不得低于400千伏安,有综合回收和“三废”处理等完整的工艺流程。

三、资源回收利用及能耗
锡金属综合回收率≥95%,单位产品综合能耗≤2400千克标煤/吨;有价金属的综合回收率≥80%。

水资源实现综合回收利用,水循环利用率≥95%。

四、环境保护
(一)新建、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建设项目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废气在原料处理、转运、熔炼等过程所有产生粉尘的部位,均应当配备收尘及烟气净化装置。

各种炉窑均应当配备袋式收尘装置或其它先进烟气净化收尘装置,废气排放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具有省级环保部门验收的二氧化硫在线自动监控系统。

主要指标:1997年1月1日以前建成投产的企业,二氧化硫排放低于1200毫克/立方米、颗粒物低于150毫克/立方米、硫酸雾低于70毫克/立方米、铅及其化合物低于0.9毫克/立方米、汞及其化合物低于0.015毫克/立方米、镉及其化合物低于1.0毫克/立方米、锡及其化合物低于10毫克/立方米等;199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企业,二氧化硫排放低于960毫克/立方米、颗粒物低于120毫克/立方米、硫酸雾低于45毫克/立方米、铅及其化合物低于0.70毫克/立方米、汞及其化合物低于0.012毫克/立方米、镉及其化合物低于0.85毫克/立方米、锡及其化合物低于8.5毫克/立方米等。

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标准。

(三)废水废水排放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主要指标为:PH值6~9、悬浮物低于70毫克/升、石油类低于10毫克/升、硫化物低于1.5毫克/升、总铜低于0.5毫克/升、总锌低于2.0毫克/升、总锰低于2.0毫克/升等。

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标准。

(四)废渣设有专用的废渣堆存处置场地,并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含砷废渣应当有专用防渗、防漏、防雨的堆存场地,并安全可靠地处置。

对含砷废渣应当进行危险废物特性鉴别,经鉴别不属于危险废物的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属于危险废物的依法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其贮存设施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等的规定。

(五)噪声厂内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Ⅲ)。

(六)国家发布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按新的行业标准执行。

五、产品质量
企业应当有独立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有健全的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锡锭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T728-1998;铸造锡铅焊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GB/T8012-2000;锡铅钎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T3131-2001。

依据《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生产属于国家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产品,应当依法取得工业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
(一)新建、改扩建冶炼项目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

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企业应当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有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三)企业应当遵守《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设施应当经过安全评价,获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四)企业应当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对重大危险源有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器材和设备。

尘毒作业场所达到国
家卫生标准。

七、劳动保险
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足相关保险费用。

八、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和改扩建锡冶炼项目应当符合本准入条件;现有锡冶炼企业要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逐步达到本准入条件中环保、能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劳动保险等方面的要求。

各有关部门在对锡冶炼企业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保审批、信贷融资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新建和改扩建锡冶炼项
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卫生、安监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二)各级锡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负责对当地生产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锡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要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锡生产企业名单。

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企业,不能获得出口供货资格和产品出口许可证,不能获得含锡废料的进口许可证。

九、附则
本准入条件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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