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4.11.14•【文号】金发〔2024〕35号•【施行日期】2024.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农业管理综合规定,金融综合规定正文金融监管总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发〔2024〕35号各金融监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农业再保险公司,银保信公司,保险业协会,精算师协会: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有关要求,服务国家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促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投保精准性管理保险公司应加强承保信息精准性管理,对于集体投保类业务,重点审核分户投保清单,稳步提升抽查验标比例,抽查验标要精准到地块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对于规模经营主体投保类业务,重点审核保险标的位置、数量、权属、风险等信息,确保保险标的精准到地块。
各地农业农村和林草部门应协助保险公司做好流转情况核实工作,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在全国土地流转台账信息平台备案。
各地应进一步完善耕地、林地、生猪等基础数据与保险数据的印证对比机制,加强辖内数据收集、积累、统计和分析,密切关注年度间较大幅度变化并及时核实,严把投保信息初审关口。
满足农户合理投保需求,做到愿保尽保。
保险公司应在确认收到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缴保费后,出具保险单。
各地应因地制宜制定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实施规范,提升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可操作性。
财政部关于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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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2007年6月27日财库[2007]58号)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四川省(自治区)财政厅:为了规范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支付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7〕2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现将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范围,是指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由财政部承担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和省级财政部门承担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以及省级财政部门确定的,由市县财政部门承担的保险保费补贴。
二、省(区)财政厅主管保险保费补贴机构根据中央财政确定的补贴险种的承保面积、保险费率和补贴比例等,代编保费补贴预算、决算以及资金支付的用款计划和财政直接支付申请。
三、省(区)本级承担的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支付,由省(区)财政厅主管保险保费补贴机构于每年1月15目前,向财政国库机构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由财政国库机构审核确认后,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将省(区)本级承担的本年度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
四、中央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支付,由财政部对省(区)财政厅拨付省(区)本级应承担的保费补贴情况核实后,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每年1月底前,财政部按上年预算执行数将中央财政应承担的本年度保费补贴预拨到省级财政国库。
(二)每年4月上旬以前,财政部根据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和年初预拨保费补贴资金情况,拨足中央财政应承担的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

附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一一为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国家支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业保险制度。
为加强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更好服务“三农”,根据《预算法》、《农业保险条例》、《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一一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是指财政部对省级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
本办法所称经办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一一一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工作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
财政部门通过保险费补贴等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农业保险,推动农业保险市场化发展,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二)市场运作。
财政投入要与农业保险发展的市场规律相适应,以经办机构的商业化经营为依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
(三)自主自愿。
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经办机构、地方财政部门等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申请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
(四)协同推进。
保险费补贴政策要与其他农村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财政、农业、林业、保险监管等有关单位积极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第二章补贴政策一一一财政部提供保险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以下简称补贴险种)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以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其他农产品。
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对符合农业产业政策、适应当地“三农”发展需求的农业保险给予一定的保险费补贴等政策支持。
农业保险条例

《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第三条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第七条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的思考

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的思考作者:张宝立来源:《中国经贸》2017年第01期【摘要】自2007年中央财政实施财政补贴的农业保险试点以来,财政补贴的农业保险经过十年的发展,对于化解农业生产发展,促进农村社会稳定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保险机构骗取保险补贴资金的问题时有发生。
为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2016年12月30日,财政部印发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16〕123号)。
本文根据财政部新出台的补贴管理办法,结合农业保险工作实际,分析了保费补贴资金管理中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提出了加强补贴资金管理的建议,对于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农业保险;补贴资金;问题;加强管理一、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农业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也就是说,农业保险的监管部门,除了中国保监会和保监会各省监督管理局外,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也要承担一定的农业保险监管责任。
《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更进一步明确了财政部门对骗取农业保险的保险费补贴行为的监管职责,第三十条规定了“骗取保险费补贴的,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笔者对H省调研情况,目前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保险机构垫付农户自缴保费骗取财政补贴资金。
面对我国分散耕种的小农经济开办农业保险,保监会“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要求难以落实,保险经办机构为降低经营成本,甚至通过“大规模、有组织”的垫付农户自缴保费骗取财政补贴资金。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10.27•【字号】黑财规审〔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21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现将《黑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10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与监控第三章绩效评价与结果运用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五章附则黑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8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建》(黑发〔2019〕30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黑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对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设定、审核、下达、调整和应用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管理,对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规范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评价结果予以应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农业相关转移支付是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第三条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管理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健全全过程绩效管理运行机制。
黑龙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支持解决“三农”问题,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机制,提高灾后恢复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7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0〕5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省内有关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特定农作物的种植业保险和特定品种的养殖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农户、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的补贴。
第三条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
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协同农业、畜牧、水利、气象、宣传等部门,引导和鼓励农户、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保险,积极推动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业务的开展,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种植业和养殖业的抗风险能力。
市场运作是指财政投入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由经办机构防控业务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自主自愿是指农户、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等有关各方的参与坚持自主自愿。
在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各地可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支持政策。
协同推进是指保费补贴政策同农业信贷、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
农业、畜牧、水利、气象、宣传和财政部门等有关各方对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4月13日财金[2007]2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4月13日财金[2007]25号](https://img.taocdn.com/s3/m/766940ff910ef12d2af9e7e8.png)
方政府联办等模式开展业务 ;具体模 式 由试 点省份 自主确定。 第二十 三条 农 业保 险经 营机构 应不 断加强业 务宣传和人才 培训 , 充 分利用农技 部门的专业力量 ,不断提 高业务经营管理水平 。试点省份相关 政府 部门应对农业保 险经营机构的展
业、 承保 、 查勘定损 、 理赔 、 防灾防损等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农业保险的顺利 开展 ,做好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 贴试点的管理 ,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 使用效益 , 根据 《 中共 中央 、 国务院关 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 义 新 农 村 建 设 的 若 干 意 见 》 中 发 f
险种和补贴 比例的基础上 ,有条件的
贴。
第六条 中央确 定的补贴险种 以 “ 低保 障 、 广覆盖 ” 为原则确定保 障水 平 。保 障金额原则上为农作物生长期 内所发 生的直接物化成本 ( 以国家权
第三条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 补贴 的基本原则是 自主 自愿、市场运 作、 共同负担 、 稳步推进。
自主 自愿是指农户 、 龙头企业 、 中 介组织 、农业保险经营机构 、农业 部
而出现补贴 资金不足时 ,省级财政部 门应及 时补足 , 向财政部提 出申请 。 并
第十六条 保费补贴资金 实行 国
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
第二十四条 在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 的基础上 ,试点省份可以采取 以险
库集 中支付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
执行进度 ,通过省级 财政 国库部 门开 设 的中央专项资金 财政零余 额账户 ,
中央确 定 的补贴 险种的承保面积 、 保
险种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 ,由试点省 份 自主选择。
第二十一条 下条件 : 开展 中央确定 的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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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支持解决“三农”问题,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机制,提高灾后恢复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7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0〕5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省内有关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特定农作物的种植业保险和特定品种的养殖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农户、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的补贴。
第三条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
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协同农业、畜牧、水利、气象、宣传等部门,引导和鼓励农户、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保险,积极推动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业务的开展,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种植业和养殖业的抗风险能力。
市场运作是指财政投入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由经办机构防控业务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自主自愿是指农户、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等有关各方的参与坚持自主自愿。
在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各地可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支持政策。
协同推进是指保费补贴政策同农业信贷、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
农业、畜牧、水利、气象、宣传和财政部门等有关各方对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第二章补贴范围和标准第四条财政部门提供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的保险标的为在我省种植面广、对促进“三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大宗农作物,包括:玉米、水稻、大豆、小麦。
财政部门提供保费补贴的养殖业险种的保险标的为在我省饲养量大,对保障人民生活、增加农户收入具有重要意义的养殖业品种,包括:能繁母猪、奶牛。
在上述补贴险种以外,各地可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和农业特色,自主选择其他种植业和养殖业险种予以支持。
第五条财政部门对种植业和养殖业补贴险种保费的80%给予补贴。
各级财政承担比例具体为:(一)种植业:中央40%,省级25%,市县15%。
(二)养殖业:1.能繁母猪。
中央50%,市县30%。
2.奶牛。
中央50%,市县30%。
其余20%保费由农户、养殖户、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农户、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市县财政部门等共同承担,有关情况应及时向省级财政报告。
投保农户直接将应缴保费交付经办机构。
省级财政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适时对保费补贴分担比例进行调整。
第三章保险责任与保障水平第六条种植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生物灾害和意外事故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养殖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政府扑杀等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一)重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1.能繁母猪: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2.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食道梗塞、瘤胃积食、瓣胃阻塞、创伤性网胃腹膜炎、创伤性心包炎、胃肠炎、支气管肺炎、难产、生产瘫痪、产后败血症。
(二)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及淹溺、野兽伤害、互斗。
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经办机构应对投保农户进行赔偿,并可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第七条种植业补贴险种按“低保障、广覆盖”来确定保障水平,以保障农户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
保险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以国家权威部门公开的数据为标准),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养殖业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参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结合我省实际确定。
对有超过上述保障水平的需求,不属于财政补贴农业保险范围,应通过商业保险开展。
第八条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等,须按照我省现行农业保险条款执行。
保单上应明确载明各级财政部门、农户、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
保险条款应通俗易懂,表述清晰。
经办机构应在充分听取省级财政、农业、畜牧业主管部门及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保险条款,并依法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
第四章资金预算编制管理第九条各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下达的保费补贴必须纳入地方政府预算管理。
第十条我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按年度进行。
为加强补贴预算编制管理,提高资金支付效率,种植业按作物生长期以每年1月至12月为一个补贴年度,养殖业按投保集中度以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补贴年度。
第十一条各地应按照自主自愿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财力状况和农户参保意愿等因素,预计下一年度农业保险承保规模。
市县财政部门应积极与农业畜牧主管部门、经办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沟通,分险种预计承保规模、保险费率、保险金额和保费补贴比例,测算中央、省级、本级财政以及农户应承担的保费金额,经本地政府同意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省级财政报送下一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一)本年度农业保险开展的基本情况。
包括目前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经营主体、主要险种、本地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政策和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二)下一年度农业保险工作计划。
包括拟开展的农业保险品种、种植面积(牲畜存栏)、投保规模,以及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相关工作措施。
(三)下一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
根据下一年度农业保险工作计划和现行政策,对拟开展的农业保险险种,测算中央、省级、本级财政以及农户应承担的保费金额,填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附件1)。
(四)资金承诺函。
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农业保险计划,向省级财政报送资金承诺函(附件2),承诺本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全部到位。
第十二条省级财政根据市县财政报送的下一年度保费补贴申请材料,审核汇总全省所需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预算金额,按规定向财政部提出年度预算申请。
履行相关审核程序后,省级财政将安排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
第十三条对于市县实际承保所需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金额连续两年偏离测算金额20%以上的,省级财政将给予通报。
第五章资金预算执行及监控管理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认真管理保费补贴资金,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第十五条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省级财政将省直有关单位所需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直接支付经办机构,将市县所需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拨付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将收到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支付经办机构。
第十六条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的转移支付,由省级财政采取先预付后结算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根据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结合市县财政部门报送的下一年度保费补贴申请,省级财政将中央和省级财政应承担的下一年度保费补贴,按照预算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和有关经办机构。
第十八条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后,原则上应在30日内根据经办机构的承保进度及签单等实际情况,向经办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并根据同级农业、畜牧主管部门对本地参保数据的审核结果,及时做好资金结算。
第十九条每年8月31日前,市县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总部或省级分公司,应根据年度农业保险承保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向省级财政报送补贴资金结算申请。
省级财政将根据汇总情况,履行相关审核程序后对补贴资金予以结算。
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应包括:(一)市县财政部门报送内容1.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报告(附件3)。
2.种植业保险会审确认书(附件4)。
3.能繁母猪保险会审确认书(附件5)。
4.奶牛保险会审确认书(附件6)。
5.承保台账。
承保台账由经办机构加盖公章后提供给当地财政部门,台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序号、保险单号、投保人名称、投保日期、签单日期、终保日期、投保数量、总保费、各级财政部门和农户承担的保费等有关信息。
6.中央、省级和本级财政保费补贴支付凭证。
7.其他需向省级财政报告的内容。
8.省级财政要求报送的其他内容。
(二)经办机构总部或省级分公司报送内容1.经办机构年度承保情况报告。
经办机构总部或省级分公司需汇总本公司省内所属经办机构年度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承保规模及所需各级财政补贴资金额度,形成统一报告报送省级财政。
报告中需分别对各地承保规模、承保品种、保费档次和所需各级财政补贴资金额度加以核实确认。
2.各级财政部门保费补贴资金入账情况。
3.其他需向财政部门报告的内容。
4.省级财政要求报送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经办机构须将结余的保费补贴资金全部缴回市县财政部门。
市县财政部门当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结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机构管理第二十一条各地经办机构按“优胜劣汰”评选确定,可采取公开招标等形式、以保险服务水平为主要指标确定经办机构。
经办机构确定后一般应保持3年左右稳定期,避免恶性价格竞争。
第二十二条经办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得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二)具备专门的技术人才和相关业务管理经验,能够做好条款设计、风险评估、费率厘定、赔偿处理等相关工作;(三)机构网络设置健全,能够深入农村基层开展业务;(四)具备一定资金实力,能够承受相关经营风险。
第二十三条经办机构种植业补贴险种签单截止日期不得迟于出苗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具体日期以有关部门公布的积温带、出苗期等相关数据为准。
第二十四条经办机构应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工作,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专业优势,为农户提供全方位服务。
加强业务宣传和人才培训,使农户了解保费补贴政策、保险条款等内容;按照预防为主、防赔结合的方针,帮助农户防灾防损;坚持合理公正、公开透明,按照保险条款规定,迅速及时地做好灾后理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