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银行设立政策修订稿
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民营银行是指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它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服务实体经济、降低金融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推动民营银行的发展,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指导意见。
本文将就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进行详细的阐述。
首先,金融监管制度。
金融监管制度的是推动民营银行发展的重要保障。
要通过简化审批程序,减少行政干预,提高审慎监管能力,加强监管力度,增强监管透明度,为民营银行提供更加宽松、公正、透明的监管环境。
此外,还应加强对民营银行的监管指导,提高其风险管理、内控审计、信息技术等方面的能力。
其次,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服务实体经济是民营银行的重要使命,要求民营银行聚焦中小微企业、农村地区和薄弱环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市场的多样化需求。
政府可以出台政策措施,鼓励民营银行设立普惠金融服务机构,拓展金融服务网络,提供更加便利、灵活、高效的金融服务。
同时,要加快金融科技创新,提高金融服务的智能化水平,为客户提供更加个性化的金融解决方案。
第三,优化金融市场环境。
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是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重要前提。
要通过深化金融体制,建立透明、公平、规范的市场环境,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氛围,防范金融风险和市场操纵行为。
此外,还应加强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协调,提高金融监管的科学性、系统性和连续性,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
人才是民营银行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要通过制定相关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提高人才的技能水平和专业素质。
此外,还应建立健全人才发展机制,加强人才流动和交流,为民营银行引进和培养优秀的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
最后,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
国际合作是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重要方式。
要加强国际交流和沟通,吸取国外银行业发展的经验和教训,推动我国银行业的国际化发展。
同时,要加强国际金融合作,提升民营银行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国际金融市场的开放度。
中国银监会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各银监局:为落实《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9号)文件精神,做好民营银行持续监管工作,促进民营银行依法合规经营、科学稳健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审慎监管与创新发展并重的原则,加快转变职能,明确监管责任,形成规制统一、权责明晰、运转协调、安全高效的民营银行监管体系,为民营银行稳健发展提供保障。
坚持全程监管、创新监管和协同监管相统一的原则,强化制度约束,加强监管引领,做好沟通协调。
坚持统一监管和差异化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督促民营银行遵守商业银行各项审慎监管要求,根据民营银行特点,实行差异化监管安排。
坚持试点经验和常态化设立相衔接的原则,有效落实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五项原则。
二、明确发展战略(一)特色经营。
民营银行应当确立科学发展方向,明确差异化发展战略,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营方针,发挥比较优势,坚持特色经营,与现有商业银行实现互补发展、错位竞争。
(二)市场定位。
民营银行应当着力开展存、贷、汇等基本业务,为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务。
(三)创新模式。
鼓励民营银行探索创新“大存小贷”、“个存小贷”等差异化、特色化经营模式,提高与细分市场金融需求的匹配度。
(四)技术运用。
支持民营银行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产品、服务、管理和技术创新,提供普惠金融服务,为银行业持续发展、创新发展注入新动力。
三、落实审慎经营规则(一)公司治理。
民营银行应当加强自我约束,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体系,建立符合发展战略和风险管理需要的公司治理架构,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明晰职责和议事规则。
提高董事会履职能力,董事会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并承担银行经营和管理的最终责任。
(二)资本管理。
民营银行应当加强资本管理,强化资本约束,建立可持续的资本补充机制,确保资本水平持续满足监管要求,充分抵御各类风险。
民营银行的设立:理论基础、现实条件及动态监管制度

民营银行的设立:理论基础、现实条件及动态监管制度【摘要】民营银行的设立旨在促进金融市场的竞争与创新,为社会经济发展注入活力。
本文从理论基础、现实条件和动态监管制度三个方面探讨民营银行的设立。
在理论基础方面,民营银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体系发展的必然选择,有助于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和效率。
在现实条件方面,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改革营造了民营银行设立的条件,同时也存在着市场需求和资本支持的基础。
在动态监管制度方面,政府应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确保民营银行的合规经营和风险控制。
综合以上三个方面的分析,可以得出民营银行的设立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并需要完善的监管制度来保障其稳健运营,为金融市场带来更多活力与创新。
【关键词】民营银行、设立、理论基础、现实条件、动态监管制度、引言、结论1. 引言1.1 引言民营银行的设立有其相关的理论基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业是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一种,可以为民营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加灵活、便捷的金融服务。
民营银行还可以推动金融市场的竞争,促进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民营银行的设立还受到现实条件的影响。
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仍在进行中,金融市场仍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对民营银行的设立提出了一定的挑战。
市场竞争激烈,经营环境复杂,也给民营银行的设立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压力。
民营银行的设立还需要受到动态监管制度的约束和规范。
监管是保障金融市场稳定和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对民营银行的设立和经营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和规定。
只有严格遵守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控行为,民营银行才能良性发展,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
民营银行的设立既有其理论基础,也受到现实条件和动态监管制度的制约。
只有在不断完善金融市场体系、规范金融经营行为的民营银行才能健康发展,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2. 正文2.1 理论基础民营银行的设立是基于一系列的理论基础。
市场经济理论认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银行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金融机构,具有资金调度、信用分配等功能,为经济的发展和稳定贡献着重要力量。
新设民营银行的政策选择需防南辕北辙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新设民营银行的政策选择需防南辕北辙银监会近期批准了首批三家民营银行的筹建,标志着自2013年6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提出“探索设立民间资本发起的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的举措迈出了实质性步伐。
据悉,还有几十家民营银行正在申报。
由此提出了一个多年似是而非且未深入破解的问题——我国当下为什么需要新设民营银行?四个认识误区从各方面提出的理由看,主要有以下四点。
第一,新设民营银行是为了打破国有银行的垄断,提高银行业的竞争程度。
这种说法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之前也许还有一点道理,但时至今日已缺乏实践依据。
除了政策性银行外,就商业银行而言,随着2004年以后工农中建交等各家国有独资银行进行股份制改制且发股上市,中资银行中已基本没有国有银行,只有国有控股银行。
在此条件下,强调“打破国有银行垄断”是缺乏事实根据的。
第二,新设民营银行是为了更加有效地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激励民间投资。
然而,商业银行的经营运作,必须遵守审慎性和营利性原则。
在1家大型企业申请10亿元贷款和100家小型企业各自申请1000万元贷款的条件下,不论是国有控股银行还是民营银行都将首选前者。
同时,由于100家小型企业的放贷成本远高于1家大型企业、贷后的跟踪监督成本也较高,所以贷款利率将明显高于1家大型企业。
从纯民营资本的民生银行资产结构看,它的贷款也并不都向民营企业投放;同样,工农中建交五大国有控股银行的贷款也并不都向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投放。
显然,在监管机制无特别限制的条件下,各类商业银行都遵循审慎性原则和营利性原则的要求而展开经营运作,与它们的股权性质并无直接关系。
第三,新设民营银行是为了推进银行业的体制机制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这一说法的潜台词是,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不利于推进银行业的体制机制改革,民营银行在这方面有着特殊的功能。
但我国境内有着诸如民生银行等纯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众多纯民营金融机构。
民营银行设立政策与程序

民营银行设立政策与程序民营银行可分为中资民营银行和中外合资民营银行,下面分别介绍这两种民营银行的设立政策和程序。
第一部分中外合资民营银行的设立一、中外合资民营银行的设立条件(一)中外合资民营银行设立的基本条件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章程;2、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3、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6、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7、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二)中外合资民营银行的股东需具备的条件1、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2、具备有效的反洗钱制度,但中方非金融机构股东除外;3、外方股东具有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经验,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并且其申请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4、符合《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的审慎性条件。
拟设中外合资民营银行的外方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应当经济状况良好,具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其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三)拟设中外合资民营银行的股东除应当具备以上条件外,其中,外方股东及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且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为商业银行;2、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处,香港、澳门地区的银行无须设立代表处;3、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香港、澳门地区的银行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60亿美元;4、资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银监会的规定。
山西民营银行实施方案

山西民营银行实施方案一、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行业也迎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作为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银行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中小微企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山西作为一个经济发达地区,民营银行的发展对于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并实施山西民营银行实施方案,对于促进地方金融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
1. 推动地方金融业的发展,提升金融服务水平;2. 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地方经济增长;3. 建立健全的风险管控机制,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三、实施步骤。
1. 制定政策支持,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支持民营银行的设立和发展,为其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和政策支持。
2. 强化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民营银行的监管力度,确保其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
3. 加强人才培养,加大对民营银行人才培养的投入,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为民营银行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4. 加大金融科技投入,积极引导民营银行加大金融科技投入,提升金融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5. 拓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民营银行应根据地方经济的实际情况,拓展更多适合地方特色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客户需求。
四、保障措施。
1. 政策支持,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为民营银行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优惠条件。
2. 风险防控,建立健全的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
3. 人才保障,加大对民营银行人才培养的投入,确保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4. 技术支持,政府应加大对金融科技的支持力度,为民营银行提供更多的技术支持和资源保障。
五、结语。
山西民营银行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地方金融业的发展、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推动地方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金融机构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落实好相关政策和措施,推动山西民营银行的健康发展,为地方经济的繁荣做出积极贡献。
中国银监会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30•【文号】银监发[2016]57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57号各银监局:为落实《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9号)文件精神,做好民营银行持续监管工作,促进民营银行依法合规经营、科学稳健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审慎监管与创新发展并重的原则,加快转变职能,明确监管责任,形成规制统一、权责明晰、运转协调、安全高效的民营银行监管体系,为民营银行稳健发展提供保障。
坚持全程监管、创新监管和协同监管相统一的原则,强化制度约束,加强监管引领,做好沟通协调。
坚持统一监管和差异化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督促民营银行遵守商业银行各项审慎监管要求,根据民营银行特点,实行差异化监管安排。
坚持试点经验和常态化设立相衔接的原则,有效落实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五项原则。
二、明确发展战略(一)特色经营。
民营银行应当确立科学发展方向,明确差异化发展战略,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营方针,发挥比较优势,坚持特色经营,与现有商业银行实现互补发展、错位竞争。
(二)市场定位。
民营银行应当着力开展存、贷、汇等基本业务,为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务。
(三)创新模式。
鼓励民营银行探索创新“大存小贷”、“个存小贷”等差异化、特色化经营模式,提高与细分市场金融需求的匹配度。
(四)技术运用。
支持民营银行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产品、服务、管理和技术创新,提供普惠金融服务,为银行业持续发展、创新发展注入新动力。
三、落实审慎经营规则(一)公司治理。
民营银行应当加强自我约束,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体系,建立符合发展战略和风险管理需要的公司治理架构,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明晰职责和议事规则。
银监会发布《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

银监会发布《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作者:牛光雨来源:《中国证券期货》2017年第02期近日,银监会发布《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民营银行要与现有商业银行实现互补发展、错位竞争,并用较大篇幅对民营银行股东提出了众多监管要求,要求民营银行加强资本管理,强化资本约束;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持股行为;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严格控制关联授信余额,严禁违规关联交易。
银监会于2014年启动了民营银行试点工作,首批5家试点银行已全部获批开业。
2015年6月,《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后,民营银行组建由试点转为常态化设立。
截至目前,包括5家试点银行在内,银监会共批准筹建17家民营银行。
对于指导意见,银监会表示,意见紧密围绕“引导科学发展”和“严守风险底线”两个核心目标,通过明确民营银行监管工作的各项要求,提高民营银行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坚持全程监管、创新监管和协同监管相统一,统一监管和差异化监管相结合,试点经验和常态化设立相衔接等原则。
在指导意见明确发展战略章节中,监管机构要求民营银行实现错位竞争、市场定位,并鼓励民营银行探索“大存小贷”等差异化、特色化的经营模式,并支持民营银行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等进行技术创新。
银监会在认真评估民营银行发展情况、借鉴相关国家和地区经验以及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上述监管指导意见,提出了民营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明确了坚持审慎监管与创新发展并重,全程监管、创新监管和协同监管相统一,统一监管和差异化监管相结合,试点经验和常态化设立相衔接等原则,并提出了以下具体要求:一是明确发展定位。
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总要求,突出民营银行有别于传统银行的发展特色,要求民营银行明确差异化发展战略,坚持特色经营,为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务。
二是推动创新发展。
坚持鼓励与规范并重、创新与防险并举,加强监管服务,推动监管创新,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民营银行开展业务、服务、流程和管理创新,注重监管政策的激励相容,对特色经营和提供普惠金融服务成效显著的,实行监管正向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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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银行设立政策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中资民营商业银行的设立一、中资民营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一)基本条件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章程;2、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3、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6、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二)设立中资民营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2、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各类风险;3、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战略投资者;4、具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5、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6、有助于化解现有金融机构风险,促进金融稳定。
设立中资民营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其中境外金融机构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
(三)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中资民营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2、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3、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4、社会声誉良好,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5、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四)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中资民营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2、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3、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当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10.5%;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5、内部控制健全有效;6、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7、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8、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民营商业银行应当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民营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其中投资入股比例是指境外金融机构所持股份占中资民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比例。
境外金融机构关联方的持股比例应当与境外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五)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中资民营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3、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4、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5、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6、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7、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8、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9、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0、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中资民营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1、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2、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3、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4、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5、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6、代他人持有中资民营商业银行股权;7、其他对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二、中资民营商业银行的设立程序中资民营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一)筹建1、国有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筹建申请,应当由发起人各方共同向银监会提交,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
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2、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筹建申请,应当由发起人各方共同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拟设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3、中资民营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未能按期筹建的,该机构筹建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报告。
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该机构筹建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二)、开业1、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开业申请应当向银监会提交,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
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2、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开业申请应当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决定。
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抄报银监会。
3、中资民营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按规定领取金融许可证后,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中资民营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开业延期报告。
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中资民营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三、设立中资民营商业银行报送的资料(一)、申请筹建中资民营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一份):1、各股东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联合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机构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各股东名称和出资比例等;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对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结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盈亏预测,与业务经营相关的信息系统、数据中心及网络建设初步规划;3、拟设机构的章程草案;4、拟设机构各股东签署的合资经营合同;5、拟设机构各股东的章程;6、拟设机构各股东及其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单、海外分支机构和关联企业名单;7、拟设机构各股东最近3年的年报;8、拟设机构各股东的反洗钱制度,中方股东为非金融机构的,可不提供反洗钱制度;9、拟设机构各股东签署的在中国境内长期持续经营并对拟设机构实施有效管理的承诺函;10、拟设机构外方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11、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拟设中资民营商业银行申请开业,应当将开业验收合格意见书连同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一份):1、筹备组负责人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拟任董事长和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的姓名等;2、开业申请表;3、拟任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所需的相关资料;4、开业前审计报告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拟设机构组织结构图、各岗位职责描述、内部授权和汇报路线;6、拟设机构人员名单、简历和培训记录;7、拟设机构的章程草案以及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章程草案的法律意见书;8、营业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的合格证明或者相关证明复印件;9、营业场所的所有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的复印件;10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民营银行主要股东标准1.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2.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3.权益性投资余额(含本次投资)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4.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5.同一股东入股同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超过2家,如取得控股权只能投(或保留)一家。
6.发起人以自有资金入股,不能代持,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7.主发起人至少为两个,持股比例在10%以上。
8.单一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
9.民营银行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民营企业10.发起人应全部为民间资本。
11.发起企业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为中国境内公民且不得持有绿卡(外国永久居留权)。
12.对民营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如东部),优先选择单家企业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元,终极受益人和剩余风险承担者个人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对欠发达地区(如西部),可适当降低净资产要求。
13.经投资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出具的承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股东接受监管的协议条款、合法可行的恢复和处置计划的情况说明。
14.经投资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出具的正式书面承诺。
内容包括:一是自愿放弃关联授信及股权质押的权利;二是承诺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事务;三是承诺自股份交割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该银行股份,并在银行章程或协议中载明,到期转让股份及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应取得监管部门的同意;四是作为持股银行的主要资本来源,应承诺持续补充资本;五是承诺不向银行施加不当的指标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