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银行设立政策与程序
民营银行筹建方案

民营银行筹建方案1. 项目背景根据国家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近年来,我国民营企业不断增加,但其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较为突出。
而传统国有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支持程度相对较低,因此,成立民营银行成为加强支持民营企业、促进投资融资平衡的重要途径。
本文就建立一家民营银行提出一种可行方案。
2. 项目概述本项目拟筹建的民营银行,起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亿元,营业范围包括:个人存贷款、企业贷款、信用卡等业务。
主要客户对象为民营企业和个人客户。
3. 组织架构本民营银行由五个部门组成: 行长办公室,营销部,风险管理部,信贷审查部和运营部。
在行长办公室设置行长、副行长、财务总监、信息技术总监和法务总监,营销部分设七个业务部门,分别为个人客户部、小企业部、中型企业部等。
风险管理部、信贷审查部、运营部分别设一个部门。
具体组织架构如下所示:行长办公室│├── 行长│├── 副行长│├── 财务总监│├── 信息技术总监│└── 法务总监│营销部│├── 个人客户部│├── 小企业部│├── 中型企业部│├── 大型企业部│├── 投资银行部│├── 网上银行部│└── 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组│信贷审查部│└── 信贷审查组│运营部│└── 运营组行长办公室是本民营银行的领导核心,营销部是银行负责向客户提供服务的部门,风险管理部是负责存款贷款的风险控制,信贷审查部是银行负责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核的部门,运营部是负责银行日常运营和服务保障的部门。
4. 业务流程本民营银行的业务流程如下:(1)客户开户客户到银行开户,提供身份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
银行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然后开立存款账户或贷款账户。
(2)存款业务开立存款账户后,客户可以进行存款操作,也可以开通网银。
(3)贷款业务客户需要申请贷款时,填写贷款申请书,银行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后给与贷款。
(4)信用卡业务客户提供身份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后开立信用卡账户。
山西民营银行实施方案

山西民营银行实施方案一、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行业也迎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作为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银行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中小微企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山西作为一个经济发达地区,民营银行的发展对于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并实施山西民营银行实施方案,对于促进地方金融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
1. 推动地方金融业的发展,提升金融服务水平;2. 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地方经济增长;3. 建立健全的风险管控机制,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三、实施步骤。
1. 制定政策支持,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支持民营银行的设立和发展,为其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和政策支持。
2. 强化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民营银行的监管力度,确保其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
3. 加强人才培养,加大对民营银行人才培养的投入,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为民营银行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4. 加大金融科技投入,积极引导民营银行加大金融科技投入,提升金融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5. 拓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民营银行应根据地方经济的实际情况,拓展更多适合地方特色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客户需求。
四、保障措施。
1. 政策支持,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为民营银行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优惠条件。
2. 风险防控,建立健全的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
3. 人才保障,加大对民营银行人才培养的投入,确保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4. 技术支持,政府应加大对金融科技的支持力度,为民营银行提供更多的技术支持和资源保障。
五、结语。
山西民营银行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地方金融业的发展、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推动地方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金融机构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落实好相关政策和措施,推动山西民营银行的健康发展,为地方经济的繁荣做出积极贡献。
民营银行的准入条件

民营银行的准入条件 Last revised by LE LE in 2021民营银行的准入条件全国首份地方版《试点民营银行监督管理办法(讨论稿)》(下称《办法》)已完成报至银监会,并被银监会列为“范本”,成为制定全国版细则的重要参考。
在设立门槛方面,《办法》规定,民营银行需一次性拿出不低于5亿元不高于10亿元人民币作为注册资本,设立后视发展情况逐步增资。
执行上,监管层人士透露,不同地区的民营银行,在规定的范围内,将采取注册资本差异化要求。
在股东资质上,《办法》规定,民营银行的股东原则上不超过20个。
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0%,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单个自然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所有自然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0%。
其中,主发起人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这三年内年终分配后的净资产占比全部资产的30%。
其他发起人则要求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且所有发起人的入股资金来源必须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监管层人士表示,具体执行上,对股东资质有更高的要求。
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行业过多,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以及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的企业,可能被排除在发起人之外。
另外,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的企业,将不具备发起人资格。
对于已经入股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的自然人,也会限制其再入股民营银行的额度和权限。
除此之外,民营银行的股东要尽量本土化,具备本地户籍,以便监管层更容易掌控风险信息。
但如何限制发起人的权益性投资余额等关键点,银监会和相关部门还在商讨之中。
在经营方面,《办法》规定,民营银行应该以信贷业务为主,以服务“三农”和社区银行的形式合法经营,且原则上不在行政区辖外设立分支机构。
在公司治理方面,上述监管层人士透露,民营银行或将采取“三会一层”模式,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模式。
民营银行筹建方案

民营银行筹建方案背景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在金融市场开放与服务创新方面还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
为满足市场需要,进一步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也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加多元化和灵活的融资服务,民营银行的筹建也逐渐成为了一个热点话题。
筹建目标民营银行是指以非国有企业或者说私人资本为主要出资方的银行,即跨越银监体系、中小企业融资和地方政府服务的银行。
因其市场定位的特殊性,其筹建的目标是为小微企业和个人和提供更灵活、更具有创新性的金融服务。
筹建条件为了能够正常、稳健地开展业务,一家民营银行需要具备以下一些核心条件: - 资本实力强,享有充足的融资渠道和业务经验 - 公司治理更加规范,具备健全的内控、合规和风控体系 - 有明确的市场定位和商业模式筹建流程民营银行的筹建一般需要经过以下步骤: 1. 筹备组建、申请设立2. 筹备建设,包括选址、招聘等 3. 立项、设计、规划 4. 建设和装修 5. 安装系统和设备,测试试运行 6. 监管部门的许可和试运营 7. 正式开业立足点和核心竞争力民营银行作为一家新型银行,面临着有限的起步资源和较弱的市场竞争力。
为此,民营银行应该着眼于以下一些立足点和核心竞争力的打造: 1. 顶层设计,注重公司治理体系的建设 2. 瞄准市场缺口,了解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创新产品 3. 提高用户体验,创新服务模式,提升客户黏性 4. 加强风险管理能力,确保银行经营安全 5. 打造民营银行特色文化,吸引优秀人才风险提示虽然民营银行具有很大的市场发展前景,但其也面临一些潜在的风险和管理挑战,如政策环境的不稳定性、监管风险、信用风险等。
为此,在筹建和经营过程中,应该做好风险评估和预防,制定合理的风险管理和应对方案,以确保银行的稳健经营。
结论民营银行是一个大有前途的发展方向,但是其筹建和经营也需要更加严格的合规监管和投资管理。
未来,民营银行可以通过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扩大业务范围等方式,为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加优质的金融服务,也为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做出更大的贡献。
民营银行监管政策

民营银行监管政策
民营银行是指由私人、企业或其他非政府机构设立的银行。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深化,民营银行在中国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
为了确保民营银行的正常运营和风险控制,监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监管政策。
首先,民营银行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
同时,民营银行还需要遵守监管部门的各项规定,如资本充足率、流动性风险管理等。
监管部门还会对民营银行的股权结构、董事会组成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
其次,监管部门还会对民营银行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民营银行需要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开展规范、透明的业务,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监管部门还会对民营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风险管理能力和内部控制水平符合要求。
最后,监管部门还会对民营银行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
民营银行需要及时、准确地向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披露自己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监管部门还会对民营银行的信息披露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其信息披露符合规定和市场要求。
综上所述,民营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但同时也需要严格遵守监管政策和要求,确保自身的正常运营和风险控制。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国家和社会服务,为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做出贡献。
2023民营银行政策

2023民营银行政策
本文档旨在介绍2023年民营银行政策的相关信息。
背景
随着中国金融体系的改革和创新,民营银行在国内金融市场中
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进一步促进民营银行的发展和壮大,2023年民营银行政策将出台一系列措施和政策。
政策内容
1. 放宽准入条件:民营银行将享有更加灵活和便利的准入条件,以吸引更多的参与者进入市场。
相关政策将逐步取消或降低对民营
银行的资本金、运营规模和经验要求等限制。
2. 完善监管体制:加强对民营银行的监管力度,确保其合规运营。
相关政策将提升监管部门的能力和效率,加强风险防范和内部
控制要求。
3. 支持创新业务发展:鼓励民营银行在金融科技、小微企业金融、农村金融等领域开展创新业务,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优惠政策。
政府将加大对创新业务的扶持力度,为民营银行创造更加有利的发
展环境。
4. 深化市场开放:进一步推进金融市场的开放,吸引更多外资
进入民营银行领域。
相关政策将降低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壁垒,
并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未来展望
2023年民营银行政策的出台将为民营银行的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和机遇。
预计在政策的支持下,民营银行将进一步壮大和完善,为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以上是关于2023民营银行政策的简要介绍,更详细的内容将
在相关政策正式发布后进行补充和解读。
请持续关注相关媒体和政
府公告,获取最新政策动态。
国家对民营银行的政策

国家对民营银行的政策推动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是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调研表明,首批试点民营银行在探索差异化业务模式和创新金融产品方面取得积极进展,公司治理架构落地运转,监管制度框架初步确立。
本文建议,按照“放松事前准入管制,加强事中事后审慎监管”的思路,落实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发展民营银行”的要求,及时评估、持续完善现有政策框架,在为民营银行营造更为宽松发展环境的同时,有效守住风险底线。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
这是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推进金融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
民营银行的设立与发展状况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为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自2021年4月起组织对5家试点银行和属地银监局进行了调研。
本文基于试点现状,梳理当前民营银行发展面临的主要挑战,提出推进民营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试点现状一业务基本情况2021年底,首家民营银行前海微众银行成立。
截至2021年底,5家试点民营银行资产总额794.3亿元,贷款余额236.04亿元;负债总额650.9亿元,存款余额199.43亿元;不良贷款余额0.18亿元,不良率0.07%;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等主要监管指标达标。
温州民商银行实现当年盈利。
二市场定位与业务模式试点银行立足特色经营,发挥比较优势,探索差异化市场定位。
迄今各项业务开展基本符合设立初衷:金城银行侧重“公存公贷”,微众银行坚持“个存小贷”,网商银行秉承“小存小贷”,华瑞银行和民商银行定位于“特定区域”。
华瑞银行、金城银行和民商银行接近传统银行,主要借助线下网点为区域内客户提供存贷汇基本金融服务,同时积极探索差异化业务模式。
华瑞银行突出定位于上海自贸区的全面金融服务优势,提供覆盖“结算、投资、融资、交易”的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系统。
同时以纳入投贷联动试点为契机,与股东均瑶集团通力合作,实现利息加投资增值的双收益模式,打造交易服务型银行。
民营银行筹建方案

民营银行筹建方案一、前言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和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企业家和投资者开始关注投资银行业务,特别是对于自己建立银行的梦想更是越加强烈。
然而,由于我国银行业的监管制度比较严格,使得想要创办银行的创业者们面临诸多困难。
本文旨在对民营银行筹建方面提供一些帮助和参考。
二、民营银行的概念和现状民营银行是专门为小微企业和市场中的小型和中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银行,是政府推行中小型企业金融服务和支持政策的重要实施机构。
目前,我国的民营银行数量还是比较少的,但是在经济发展对金融资本依赖越来越高的背景下,民营银行愈加重要。
三、民营银行筹建的法律与监管在筹建民营银行时,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企业促进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办法》除了遵守法律法规外,筹建民营银行还需要获取中国银监会颁发的筹建许可证,同时需要遵循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的金融监管标准、商业银行管理办法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四、民营银行筹建的资本目前,我国境内的民营银行的注册资本在1-5亿元不等,同时也需要满足银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设立初期有足够的充足资本金。
其中,充足资本金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核心一级资本和可抵消技术风险的附加资本。
五、民营银行的机构设置一般来说,民营银行的机构设置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具体的设置如下:1.董事会:负责总体控制和决策,包括拟定并审批企业的发展战略、财务预算和重大投资、任命并监督管理层等。
2.监事会:监督企业运营和管理,包括审计和监督企业经营状况、管理水平、财务报表和对金融风险的管理等。
3.经营管理层:负责具体的业务运作和管理工作,包括管理银行的资金、人员、技术、管理、风险等。
六、民营银行筹建的经验和注意事项在筹建民营银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要有明确的目标和发展战略2.需要获取政府的支持和监管机构的审批3.需要积极寻找合适的合作伙伴和投资人4.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管制度和外部风险防范机制5.针对当前市场的发展趋势,要保持前瞻性思考和不断创新的意识七、结语民营银行的筹建过程虽然较为复杂,但是随着政策的逐步放开和市场的逐步成熟,民营银行将成为支持经济发展和促进金融稳定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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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银行设立政策与程序民营银行可分为中资民营银行和中外合资民营银行,下面分别介绍这两种民营银行的设立政策和程序。
第一部分中外合资民营银行的设立一、中外合资民营银行的设立条件(一)中外合资民营银行设立的基本条件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章程;2、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3、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6、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7、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二)中外合资民营银行的股东需具备的条件1、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2、具备有效的反洗钱制度,但中方非金融机构股东除外;3、外方股东具有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经验,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并且其申请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4、符合《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的审慎性条件。
拟设中外合资民营银行的外方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应当经济状况良好,具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其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三)拟设中外合资民营银行的股东除应当具备以上条件外,其中,外方股东及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且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为商业银行;2、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处,香港、澳门地区的银行无须设立代表处;3、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香港、澳门地区的银行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60亿美元;4、资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银监会的规定。
(四)中外合资民营银行的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拟设中外合资民营银行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0%以上,或者不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0%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1、持有拟设中外合资民营银行半数以上的表决权;2、有权控制拟设中外合资民营银行的财务和经营政策;3、有权任免拟设中外合资民营银行董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4、在拟设中外合资民营银行董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拟设中外合资民营银行的主要股东应当将拟设中外合资民营银行纳入并表范围。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拟设中外合资民营银行的股东:1、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2、股权关系复杂或者透明度低;3、关联企业众多,关联交易频繁或者异常;4、核心业务不突出或者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5、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环境影响较大;6、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7、代他人持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民营银行股权;8、其他对拟设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二、设立中外合资民营银行的程序设立中外合资民营银行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一)筹建1、筹建中外合资民营银行的申请,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申请人应当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资料,同时抄送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
2、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将申请资料连同审核意见报送银监会。
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特殊情况下,银监会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3、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批准文件之日起15日内到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领取开业申请表,开始筹建工作。
筹建期为自获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
申请人未在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应当在筹建期届满前1个月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
(二)开业1、拟设中外合资民营银行完成筹建工作后,应当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申请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可以申请开业。
中外合资民营银行开业的申请,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拟设中外合资民营银行申请开业,应当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资料,同时抄送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
2、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将申请资料连同审核意见报送银监会。
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3、中外合资民营银行应当在收到开业批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中外合资民营银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
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中外合资民营银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中外合资民营银行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批准文件失效,由银监会注销开业许可,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三、设立中外合资民营银行报送的资料(一)申请筹建中外合资民营银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一份):1、各股东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联合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机构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各股东名称和出资比例等;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对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结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盈亏预测,与业务经营相关的信息系统、数据中心及网络建设初步规划;3、拟设机构的章程草案;4、拟设机构各股东签署的合资经营合同,但单一股东的外商独资银行除外;5、拟设机构各股东的章程;6、拟设机构各股东及其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单、海外分支机构和关联企业名单;7、拟设机构各股东最近3年的年报;8、拟设机构各股东的反洗钱制度,中方股东为非金融机构的,可不提供反洗钱制度;9、拟设机构各股东签署的在中国境内长期持续经营并对拟设机构实施有效管理的承诺函;10、拟设机构外方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11、初次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民营银行的,应当报送外方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体系情况和有关金融监管法规的摘要;12、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拟设中外合资民营银行申请开业,应当将开业验收合格意见书连同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一份):1、筹备组负责人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拟任董事长和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的姓名等;与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民营银行在同一城市设有代表处的,应当同时申请关闭代表处;2、开业申请表;3、拟任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所需的相关资料;4、开业前审计报告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拟设机构组织结构图、各岗位职责描述、内部授权和汇报路线;6、拟设机构人员名单、简历和培训记录;7、拟设机构的章程草案以及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章程草案的法律意见书;8、营业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的合格证明或者相关证明复印件;9、营业场所的所有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的复印件;10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部分中资民营商业银行的设立一、中资民营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一)基本条件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章程;2、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3、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6、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二)设立中资民营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2、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各类风险;3、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战略投资者;4、具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5、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6、有助于化解现有金融机构风险,促进金融稳定。
设立中资民营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其中境外金融机构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
(三)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中资民营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2、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3、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4、社会声誉良好,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5、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四)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中资民营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2、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3、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当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10.5%;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5、内部控制健全有效;6、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7、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8、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民营商业银行应当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民营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其中投资入股比例是指境外金融机构所持股份占中资民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比例。
境外金融机构关联方的持股比例应当与境外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五)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中资民营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3、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4、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5、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6、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7、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8、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9、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0、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