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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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1.引言火灾是一种常见且严重的灾害,可以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一种用于监测和报告火灾的装置,其设计和使用需要遵循相关规范,以确保系统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2.设计目标3.设计规范3.1.设备选择:选择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并确保其性能和质量可靠。

3.2.灵敏度设置: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够及早检测到火灾。

3.3.探测器布置: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布置火灾探测器,覆盖所有可能发生火灾的区域。

3.4.报警信号传输:使用可靠的通信方式,确保报警信号能够及时准确地传输给相关人员。

3.5.联动控制: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其他设备(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系统等)进行联动控制,提高火灾应对效率。

3.6.备用供电: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具有可靠的备用供电,以防止主电源故障时系统无法正常工作。

3.7.定期维护:定期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4.系统安装和调试4.1.安装要求:根据设备的要求,确保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正确安装和固定。

4.2.线路敷设:注意线路的敷设和布线,确保线路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4.3.调试测试:在系统安装完成后,进行全面的调试测试,确保系统各部分的正常运行和协调性。

5.使用和维护5.1.使用培训:对系统用户进行培训,使其掌握正确使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5.2.日常维护:定期对系统进行巡检和维护,包括对设备的清洁和检查,以确保系统的有效运行。

5.3.故障处理:及时处理系统的故障和故障报警,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5.4.记录和文件:建立相应的记录和文件,包括系统安装、维护和故障处理的记录,以便追踪和分析系统运行情况。

6.总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规范是确保系统能够及时、准确地检测和报警火灾的关键因素。

通过正确的设备选择、合理的布置和联动控制等措施,可以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和效能。

同时,使用和维护的规范也是保证系统长期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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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绪论
针对各种不同类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本文旨在为其提供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一种检测、发现和报告火灾状态的自动化系统。

它利用传感器监控现场环境变化,在发生火灾时及时触发报警,
实现火灾预防和急救。

2 传感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需要使用传感器来检测火灾的来源和发展趋势。

传感器可以包括烟雾传感器、热敏传感器、光敏传感器等,位置和数
量应根据不同环境和场地类型来确定。

3 系统配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由报警主机、传感器、防护器件、显示设备组成,具体配置要求和安装位置也应根据环境条件和系统安装基础决定。

4 报警信号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以采用声音、电视、短信或者联网的方式发
出报警信号。

声音报警的标准为较高的音量(115分贝以上)、频率跳变(2.9~3.6赫兹)和信号时长(5分钟以上)。

具体选择应结合实
际环境决定。

5 系统测试
在安装完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之后,应进行功能性试验和实际使用试验,检验系统是否运转正常,是否满足现场环境及应用场景的要求。

6 技术保障
安装完成以后,专业人员每半年应进行一次检查和保养,保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7 结论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一种检测、发现和报告火灾状态的自动化系统,是现代社会安全防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提出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项规范,但火灾灾害是不可预测的,因此实际应用中应进行精确评估和设计,以更好地提高系统的可靠性。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在现代社会,火灾是一种极其危险且可能造成巨大损失的灾害。

为了能够及时发现火灾、发出警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至关重要。

一套科学合理、符合规范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够在火灾初期迅速响应,为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争取宝贵的时间,从而有效降低火灾造成的损失。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基本组成部分包括探测器、报警器、控制设备以及联动装置等。

探测器的作用是感知火灾产生的烟雾、温度、火焰等物理量,并将其转换为电信号;报警器则负责发出声音、光等警示信号,通知人们发生了火灾;控制设备用于接收和处理探测器传来的信号,并对整个系统进行控制和管理;联动装置则可以在火灾发生时自动启动消防设备,如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

在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首先要考虑的是探测器的选择和布置。

探测器的类型多种多样,常见的有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和火焰探测器等。

不同类型的探测器适用于不同的场所和火灾类型。

例如,在办公室、商场等人员密集且可能产生烟雾的场所,感烟探测器通常是首选;而在厨房、锅炉房等温度较高的环境中,感温探测器则更为合适。

探测器的布置也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一般来说,探测器应均匀分布在被保护区域内,确保没有盲区。

对于大空间的场所,还需要根据空间的高度、形状和火灾危险程度等因素,采用合适的探测器布置方式,如分层布置、线型布置等。

同时,探测器与墙壁、梁、障碍物等的距离也有明确的规定,以保证其正常的探测性能。

报警器的设置同样重要。

报警器的声音和光信号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辨识度,能够在嘈杂的环境中引起人们的注意。

在公共场所,报警器的位置应明显可见,并且其声音应能够覆盖整个区域。

此外,还应设置多个报警器,以确保在部分报警器故障时,仍能有效地发出警报。

控制设备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核心部分。

它不仅要能够准确接收和处理探测器传来的信号,还要具备可靠的通信功能,能够与消防控制中心、其他消防设备进行有效的信息交互。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火灾事故教训和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吸取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2章和7个附录。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消防联动控制设计、火灾探测器的选择、系统设备的设置、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系统供电、布线、典型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本次规范修订是一次全面修订。

在维持原规范基本框架、保留合理内容的基础上作了必要的补充和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补充了有关线型火灾探测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区域显示器、消防应急广播、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专用电话、火灾警报装置,以及模块等设备或部件的工程设计要求,使规范内容更加全面,更加符合实际需要。

2.增加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住宅建筑火灾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工程设计要求。

3.增加了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等典型场所使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程设计要求。

4.细化了消防联动控制的工程设计要求,使规范更具有可操作性。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218-20号甲,邮政编码:11003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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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一、前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当前建筑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计质量和可靠性将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和建筑物财产的安全。

因此,为了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本文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二、设计原则1. 安全可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必须具备高可靠性和稳定性,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及时发出报警信号,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易于使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必须易于操作和维护,具有良好的人性化设计和智能化功能。

3. 可扩展性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该具有灵活性,能够根据建筑物的面积和需求随时进行扩展。

4. 性价比高:在保证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尽可能控制设计成本,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性价比。

三、设计要求1. 设计覆盖率:为了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效果,必须根据建筑物的平面图和建筑高度进行科学计算,确保系统的覆盖率达到国标要求。

2. 设计灵敏度: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灵敏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能够在火灾发生时及时发出报警信号,避免误报或漏报。

3. 设计备份:为了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可靠性,应当设计备份系统以及备用电源,确保在主系统故障或停电时,备份系统能够顺利工作。

4. 设计联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当能够与建筑物其他安全控制系统进行联动,实现消防水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电梯限速系统等的联动控制。

5. 设计网络化: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管理效率,应当实现网络化管理,通过云端平台实现远程监控和管理,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数据共享。

四、设计流程1. 方案设计:根据建筑物特点和火灾风险评估设计系统方案,并绘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系统图。

2. 设备选型:根据方案要求进行设备选型,并进行设备送检验收。

3. 设备安装:根据系统设计图完成设备的安装和布线,并进行各设备的调试和联调。

4. 系统调试:对安装完成的系统进行联调和调试,在保证正常工作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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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一、设计目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目标是能够在火灾发生时及时准确地进行自动报警,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的安全。

二、系统结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1. 火灾监测设备:包括火灾探测器和烟雾探测器等。

2. 报警装置:包括声光报警器和报警控制器等。

3. 中央控制器:用于接收和处理来自火灾监测设备的信号,并控制报警装置的工作。

4. 通信设备:用于将报警信号传输给相关部门和人员。

三、系统设计要求1. 稳定可靠:系统设计应充分考虑火灾环境的特殊要求,确保系统能在恶劣的环境下稳定可靠地工作。

2. 及时响应:系统应具备快速响应能力,能够在火灾发生后的短时间内进行报警。

3. 精确准确:系统应设计精确准确的火灾检测和报警机制,以避免误报和漏报现象的发生。

4. 灵敏度调节:系统应具备可调节灵敏度的功能,以适应不同环境条件下的火灾检测需求。

5. 可扩展性:系统应具备良好的可扩展性,以适应不同建筑物和场所的不同要求。

6. 监控功能:系统应具备实时监控功能,能够监测火灾监测设备的状态和工作情况。

7. 报警传输:系统应能够将报警信号及时、准确地传输给相关部门和人员,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8. 自动测试:系统应具备自动测试功能,能够定期对系统进行测试和维护,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

9. 安全性:系统应具备良好的安全性,确保系统不受到非法操作和破坏的影响。

四、系统测试与维护1. 安装后,应进行系统测试,确保系统的各个部分正常工作。

2. 定期对系统进行测试和维护,及时排除故障和隐患。

3. 配备专业的维护人员,保证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五、总结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过程中,需要考虑到火灾监测设备、报警装置、中央控制器、通信设备等多个方面的要求,以确保系统能快速、准确地进行火灾报警,并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同时,定期的测试和维护也是确保系统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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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1 总则1.0.1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构筑物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探测火灾早期特征、发出火灾报警信号,为人员疏散、防止火灾蔓延和启动自动灭火设备提供控制与指示的消防系统。

2.0.2 报警区域alarm 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等划分的单元。

2.0.3 探测区域detection 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0.4 保护面积monitoring area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2.0.5 安装间距installation spacing两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2.0.6 保护半径monitoring radius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2.0.7 联动控制信号control signal to start & stop an automatic equipment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用于控制消防设备(设施)工作的信号。

2.0.8 联动反馈信号feedback signal from automatic equipment受控消防设备(设施)将其工作状态信息发送给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信号。

2.0.9 联动触发信号signal for logical program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的用于逻辑判断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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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作为一种预防火灾、保护人员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已经得到广泛应用。

在实现有效预警和快速响应的基础上,保障了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然而,在设计和使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为了生产和使用安全,设计规范是必不可少的。

因此,本文重点探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以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实现防火、消防安全目标。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基本构成(1)控制器:该设备主要负责监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测到火情之后,从相应的传感器获取信息,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消防措施;(2)输入设备:指检测元件,包括感温、感烟等传感器,起到监测、检测火焰、烟雾和温度等火情信息的作用。

(3)输出设备:指报警器、瞭望塔、灭火器、喷水装置、紧急停止开关等设备,从控制器接收指令并执行相应的防火、消防措施。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规范要求(1)系统工程师按照GB/T50322-201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制定设计方案,在设计方案中需注明应用场所、系统容量、布线结构等相关要求。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结构应具有灵活度,以适应各种情况下的需求。

同时,防大面积喷淋措施应在系统的设计中预留出。

(3)在选择传感器和其他配件时,应选择品质卓越,可靠的产品,并按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确保系统性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中,应预留防误报装置和手工紧急报警装置。

同时,当系统中发生误报时,应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并记录下来以作参考。

(5)针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养与维护问题,设计中应将其作为长期计划之一,要求定期进行系统维护,以保证系统的长期稳定运行。

(6)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需要使用备用电源时,应保证其备用电源应选用符合相关标准的高质量备用电源进行实现备用供电。

同时,配备需备用电源工程师必须对其进行相关技术的培训并备有应对备用电源故障的技能。

三、维护与管理(1)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正常运转,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性的检验和维护,照明等配套设备、电池、控制板、报警器等配件均应定期检测,如果出现异常问题及时进行维护和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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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16 - 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1 总则1.0.1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构筑物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

1.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 0.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0.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火灾早期特征、发出火灾报警信号,为人员疏散、防止火灾蔓延和启动_动灭火设备提供控制与指示的消防系统。

2.0. 2 报警区域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等划分的单元。

1. 0.3探测区域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 0.4保护面积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2. 0.5安装间距两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L、之间的水平距离。

2.0. 6 保护半径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2.0.7 联动控制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用于控制消防设备(设施)工作的信号。

2.0.8联动反馈信号­受控消防设备(设施)将其工作状态信息发送给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信号。

2.0. 9 联动触发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的用于逻辑判断的信号。

3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3.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3.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应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3.1.4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信协议的兼容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22134的有关规定。

3.1.5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1600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1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3.1.6 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医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3.1.7 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3.1.8 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3.1.9 地铁列车上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通过无线网络等方式将歹'J车上发生火灾的部位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

3.2 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3. 2.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宜采用区域报警系统。

2不仅需要报警,同时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且只设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保护对象,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并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

3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或已设置两个及以上集中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3. 2. 2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组成,系统中可包括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指示楼层的区域显示器。

2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3 系统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该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系统未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应设置火警传输设备。

2. 2. 3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

2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等起集中控制作用的消防设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

3 系统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

3. 2. 4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有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日'f,应确定一个主消防控制室。

1 主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所有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并应能控制重要的消防设备;各分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之间可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

3系统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

4 其他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3. 2. 3条的规定。

3.3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3. 3.1报警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可将一个防火分区或一个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也可将发生火灾时需要同时联动消防设备的相邻几个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

2 电缆隧道的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封闭长度区间组成,一个报警区域不应超过相连的3个封闭长度区间;道路隧道的报警区域应根据排烟系统或灭火系统的联动需要确定,且不宜超过150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报警区域应由一个储罐区组成,每个50000m3及以上的外浮顶储罐应单独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4 列车的报警区域应按车厢划分,每节车厢应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

3.3.2 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

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从主要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2 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和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的长度,不宜超过100m;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为20m?100m。

3.3.3下列场所应单独划分探测区域:1敞开或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2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褛梯间合用的前室、走道、坡道。

3 电气管道井、通信管道井、电缆隧道。

4 建筑物闷顶、夹层。

3.4消防控制室3.4.1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3.4.2 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消防电源监控器等设备或具有相应功能的组合设备。

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显示本规范附录A规定的建筑物内设置的全部消防系统及相关设备的动态信息和本规范附录B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应为远程监控系统预留接n,同时应具有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

3.4.3 消防控制室应设有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

3.4.4 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

3. 4. 5消防控制室送、回风管的穿墙处应设防火阀D3.4.6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

3.4.7 消防控制室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千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室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3. 4. 8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1^2 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3 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

4 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的通道。

5 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间隔。

3.4.9 消防控制室的显示与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25506的有关规定。

3.4. 10消防控制室的信息记录、信息传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25506的有关规定。

4消防联动控制设计4.1 —般规定4. 1. 1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向各相关的受控设备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并接受相关设备的联动反馈信号。

4.1.2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电压控制输出应采用直流24V,其电源容量应满足受控消防设备同时启动且维持工作的控制容量要求。

4.1.3各受控设备接口的特性参数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联动控制信号相匹配。

4.1.4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除应采用联动控制方'式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4. 1. 5启动电流较大的消防设备宜分时启动。

4.1.6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采用两个独立的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

4.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4.2.1 湿式系统和干式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联动控制方式,应由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作为触发信号,直接控制启动喷淋消防泵,联动控制不应受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影响^2 手动控制方式,应将喷淋消防泵控制箱(柜)的启动、停止按钮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直接手动控制喷淋消防泵的启动、停止。

3 水流指示器、信号阀、压力开关、喷淋消防泵的启动和停止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4.2.2 预作用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联动控制方式,应由同一报警区域内两只及以上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或一只感烟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预作用阀组开疟的联动触发信号。

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控制预作用阀组的开启,使系统转变为湿式系统;当系统设有快速排气装置时,应联动控制排气阀前的电动阀的开启。

湿式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 2. 1条的规定。

2手动控制方式,应将喷淋消防泵控制箱(柜)的启动和停止按钮、预作用阀组和快速排气阀入口前的电动阀的启动和停止按钮,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直接手动控制喷淋消防泵的启动、停止及预作用阀组和电动阀的开启。

3水流指示器、信号阀、压力开关、喷淋消防栗的启动和停止的动作信号,有压气体管道气压状态信号和快速排气阀人口前电动阀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s 4. 2. 3雨淋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联动控制方式,应由同一报警区域内两只及以上独立的感温火灾探测器或一只感温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雨淋阀组开庖的联动触发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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