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示范合同)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1. 引言2. 合同签署双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应由建设单位与监理机构之间签署。
建设单位应是合法注册并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单位,监理机构应是具备相应监理资质和工作经验的机构。
3. 合同内容3.1 工程概况工程概况部分应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地点、建设单位名称、监理机构名称等基本信息。
3.2 合同目的和范围合同目的和范围部分应明确工程监理的目的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督和检查工程质量、进度控制、合同约定的其他任务等。
3.3 服务内容和标准服务内容和标准部分应详细列明监理机构需要提供的具体服务和标准。
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实施监督、施工图设计审核、施工合同执行监督等。
3.4 服务期限和工作时间服务期限和工作时间部分应明确监理机构需要履行的服务期限和工作时间要求。
3.5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部分应明确监理机构的报酬和支付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报酬支付的阶段性分期,以及支付方式(如银行转账、现金等)。
3.6 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变更和解除部分应明确双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3.7 知识产权及保密要求知识产权及保密要求部分应明确监理机构对于在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和相关信息的归属及保密要求。
3.8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部分应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责任的承担和争议解决的途径。
3.9 其他条款其他条款部分可以根据具体需要添加其他相关条款。
4. 合同生效和解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应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解释和执行。
5. 结论。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24-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24-0202)附件: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 "工程"指本合同附件一所列明的工程项目;(2) "监理"指甲方对乙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3) "合同价款"指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监理费用;(4) "监理期限"指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起始日至监理结束日。
第二条监理范围和内容2.1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对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阶段;2.2乙方应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等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甲方的要求;2.3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监理情况,及时处理工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监理费用3.1监理费用包括固定费用和可变费用两部分,具体金额见附件二;3.2固定费用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支付;可变费用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和监理情况按月支付;3.3乙方开具符合国家税务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支付监理费用。
第四条监理期限4.1监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4.2 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监理期限相应顺延。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5.1 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监理费用;5.2提供与工程有关的资料、图纸、技术规范等,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监理条件;5.3 按照乙方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处理工程中出现的问题;5.4 不得无故干涉乙方的监理工作。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6.1 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6.2 及时向甲方报告监理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6.3 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6.4 不得将监理工作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
第七条违约责任7.1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监理费用,应按照逾期支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7.2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导致工程质量、安全等问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方与甲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服务,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法独立公正进行监理,特制订本合同。
第二条合同定义1.建设工程监理:指甲方雇佣监理人员,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和控制,确保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安全、进度和造价要求进行。
2.监理人员:指由甲方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和条件的机构或个人,负责承担建设工程监理的全过程工作。
3.甲方:本合同中指建设工程的业主或者委托代表甲方的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4.监理服务方:指甲方在本合同中承担监理工作的单位或个人。
以下简称“监理服务方”。
第三条合同补充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和补充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四条监理范围1.监理服务方应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和造价等进行全程监理。
2.监理服务方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理计划、监理文件的编制和监理报告的撰写。
3.监理服务方应及时向甲方提出建议和意见,并配合乙方解决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第五条监理义务1.监理服务方应按照“对事不对人”的原则,履行监理职责,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
2.监理服务方应及时到场,对建设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理,并提供监理意见和建议。
3.监理服务方应配合甲方对工程质量和进度进行定期检查和验收。
4.监理服务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建设工程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5.监理服务方应确保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情况,并向甲方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支持。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六条合同变更1.合同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2.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合理措施解决。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编号:GF-2012-0202甲方:_________(以下称甲方)地址: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以下称乙方)地址:_________鉴于,甲方拟在______(地点)进行______(工程性质)的建设工程,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监理合同:第一条合同目的1.1 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并规定乙方作为监理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设计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对甲方的建设工程进行监理,并协助甲方管理该工程。
1.2 乙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工程监理服务,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达到法定要求,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工程基本情况2.1 工程名称:_________工程地址:_________工程规模:_________工程总造价:_________2.2 工程建设内容:_________2.3 工程计划开工日期:_________工程计划竣工日期:_________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3.1 乙方有权依法监督、检查、核定、验收工程建设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等相关文件,并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监理。
3.2 乙方有权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补充设计、修改方案等要求,并及时报告甲方。
3.3 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保密事项,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3.4 乙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期限和要求,协助甲方完成工程建设。
3.5 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提供工程质量及工程进度的监理意见报告。
3.6 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汇报工程建设中的问题、隐患和风险,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1 甲方有权随时对工程建设进行检查和监督,并提出合理要求。
4.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和解决。
4.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工程质量及工程进度的监理意见报告。
4.4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设计文件等必要资料,并配合乙方工作。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合同编号:GF-2012-0202甲方(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监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合同目的和原则本合同是为了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确保建设工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要求进行。
1.1 合同目的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约定相关责任和互动关系,确保建设工程过程中的监理工作顺利进行。
1.2 合同原则本合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遵循公平、公正、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建设工程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内容2.1 工程概况甲方承担建设工程的主要责任,包括工程的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
乙方作为监理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2.2 监理职责(1)监督工程施工过程,确保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
(2)检查工程质量,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的问题。
(3)评估施工进度,确保按计划进行工程施工。
(4)监督材料的供应和使用,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5)提出建设工程改进和优化意见。
(6)编写监理报告,向甲方提供工程现场情况。
2.3 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_,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2.4 付款方式甲方按照约定的工程进度和质量验收情况进行付款,付款金额、时间及方式详见合同附件。
三、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附件一: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附件二:施工合同附件三:预算及支付方式四、法律名词及注释本合同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指建设工程领域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五、执行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以下困难:1. 甲方未按合同要求提供必要的施工资料和技术支持。
解决办法:乙方提醒甲方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按照约定协助甲方完成工程。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GF-2012-0202甲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施工人”)第一条合同目的及范围本合同为甲乙双方在建设工程监理事项上达成的协议,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按照《建设法》、《工程监理暂行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合同如下:1. 工程概况:详细描述工程的名称、地址、建设单位等信息。
2. 工程图纸和设计文件:包括建设项目的规划图、设计图纸以及其他设计文件的具体名称、版本号等详细信息。
3. 监理人职责:明确监理人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
4. 施工人职责:明确施工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
5. 工程质量要求:详细列出工程质量要求,包括材料、施工工艺等方面的要求。
6. 工程进度计划:详细描述工程的进度计划,包括工期、各阶段工程的完成时间等。
7. 工程费用与支付方式:具体列出工程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包括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和付款时间等。
8. 变更管理:明确变更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9. 纠纷解决:规定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解决途径和程序。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安排有关部门配合施工人进行工程施工。
2. 按照工程图纸和设计文件的要求,提供材料和设备等,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
3. 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要求,按时完成工程。
2. 监理人要求提供工程进度、施工方案等相关信息。
3. 在施工过程中,保证工人安全,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四条工程变更管理1. 甲方如需变更工程内容,应提前通知施工人,并与施工人商讨变更事宜。
2. 变更后的工程费用由双方协商决定,并签订变更合同。
第五条纠纷解决1. 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纠纷。
2. 如协商不成,可依法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1. 合同基本信息本合同由监理人和被监理人签订,监理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对被监理人的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评审等职责。
本合同的签订基于真实、公正、平等的原则,双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工程监理行业的规定。
2. 合同条款及解释2.1 工程范围的定义被监理人与监理人在本合同中对工程范围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包括建设项目的位置、规模、设计要求等内容。
2.2 监理报酬及支付方式本合同规定了监理报酬的金额及支付方式,包括工程款支付、备忘录支付、阶段性支付等。
监理报酬支付的时间、方式以及支付的资金来源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2.3 监理工作的内容及要求本合同详细了监理人的职责,并明确了监理工作应遵守的原则、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
双方还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进行了具体的描述,包括工作计划、监理文件、现场检查、工程质量评审等。
3. 所涉及的附件如下:3.1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附件一:工程范围定义表3.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附件二:监理报酬支付方式表3.3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附件三:监理工作内容表4. 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4.1 工程范围-指建设项目的位置、规模、设计要求等相关内容。
4.2 监理报酬-监理人为履行监理职责而获得的报酬。
4.3 监理工作-监理人对被监理人的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评审等的工作。
5.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5.1 困难:工程进展缓慢,无法按照预定计划进行监理工作。
解决办法:与被监理人协商调整时间计划,确保监理工作能够按时进行。
5.2 困难:被监理人对监理工作产生异议,拒绝配合监理人员的工作。
解决办法:与被监理人进行沟通,解释监理工作的重要性,并寻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和协助。
5.3 困难:工程质量问题频发,影响监理人的工作效果。
解决办法:加强与施工单位的沟通与协调,督促其加强质量管理,并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案要求】本合同的立案要求是指根据国家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申请并获得资质,并依法成立监理机构,方可开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二条【目的和基本原则】本合同旨在明确委托方和监理方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要求的实现,维护委托方和监理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定义和解释】根据本合同的要求,以下术语的定义和解释如下:1. 建设工程:指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要求,在土地上修建、改建、扩建、装饰、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活动。
2. 监理:指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和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的监督 inspection, 检验 testing 和评审 review 的活动。
3. 委托方:指依法与监理方签订本合同,委托监理方开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
4. 监理方:指取得了合法资质的监理机构,具有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能力和经验。
......第二章建设工程监理任务第五条【监理范围】监理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的各个阶段进行监理。
监理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工程设计阶段的审查和确认;2. 施工企业资质、技术、质量等方面的审核;3. 施工过程的监督检验;4. 变更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审查和确认;......第三章建设工程监理报告第十二条【监理日志】监理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记录和整理建设工程的监理日志。
监理日志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施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节点;2. 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和问题;3. 施工进展和工期控制的情况;4. 施工质量的检验、评估和指导意见;......第四章合同变更和索赔第十七条【变更设计和施工方案】如需进行建设工程的设计变更或施工方案变更,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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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示范合同)What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ultimately expect to get or achieve through the conclusionand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示范合同)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额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理单位的义务第四条由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
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七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业主的义务第八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商,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并保证该资料的准确性。
第十条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四条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
监理单位的权利第十六条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7)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
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第十八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业主的权利第十九条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
第二十条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业主同意。
第二十二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监理单位的责任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
业主的责任第二十八条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业主如果向监理单位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由于业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
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三十二条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业主。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业监理业务。
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第三十三条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
当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单位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业主发出通知后21天内没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业主在约定期限内未行使其解除权的,该权利消灭。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业主又未对监理单位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第32条或第33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半年时,监理单位可向业主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
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业主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末内仍未得到业主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三十六条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酬金第三十七条正常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八条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监理单位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
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酬金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条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监理单位发出异议的通知,但业主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经业主同意后其所需费用由业主负担。
第四十二条监理单位如须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四十三条监理机构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经济效益,业主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具体奖励方法参见“专用条件”。
)第四十四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监理单位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除业主书面同意外,监理单位及职员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争议的解决第四十六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第四条监理业务:第八条外部条件包括:第九条双方约定的业主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第十条业主应在____天内对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监理单位自备的,业主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如下:第十五条在监理期间,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____名职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并免费提供____名服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