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师附小法律顾问章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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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法律顾问的管理制度

小学法律顾问的管理制度

小学法律顾问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学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促进学校法律事务的规范运作,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小学法律顾问是指受聘于小学的法律专业人员,负责协助学校处理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小学法律顾问管理制度适用于小学法律顾问的聘任、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学校法律顾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守学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小学法律顾问应当服从学校的管理,独立、公正履行职责,维护学校法律利益,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

第六条小学法律顾问在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学校的利益,不得违法违纪。

第七条学校应当将小学法律顾问的工作作为学校工作的一部分,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

第二章职权和职责第八条小学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学校处理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

第九条小学法律顾问有权利向学校提出法律意见、提供法律咨询、审查法律文件、签订法律文件。

第十条小学法律顾问应当负责学校的法律事务处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合同的起草、审查、签订和执行,学校法律文件的审查和起草等。

第十一条小学法律顾问有权利对学校的各项法律事务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二条小学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的同时,要保持政治立场,不得违法违纪。

第十三条小学法律顾问在书面意见中对学校提供的法律意见,应表明是否担保其真实性。

第三章任聘和考核第十四条小学法律顾问的任聘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第十五条小学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包括:具有法律专业学历、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三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

第十六条小学法律顾问的任聘形式包括:聘用合同、兼职、专职、顾问等。

第十七条小学法律顾问的任聘应当按照程序、程序和合法程序。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对小学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评价其工作绩效,进行奖惩。

学校法律顾问制度范本(2篇)

学校法律顾问制度范本(2篇)

学校法律顾问制度范本一、引言学校法律顾问制度是为了加强学校的法律事务管理,提高学校依法运行水平,保障学校师生权益而设立的。

该制度的目的在于为学校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建议,协助学校解决涉及法律事务的问题,为学校合法合规运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1. 法律依据: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者管理条例》和学校相关法律法规。

2. 服务透明公正:法律顾问应当以公正、透明的原则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并保持与学校之间的独立性和保密性。

3. 知识专业性:法律顾问应当具备高水平的法律实务知识和专业能力,能够熟悉学校的法律事务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和建议。

4. 客观公正:法律顾问应当在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客观、公正地对待各方利益,并在有利于学校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5. 合作共赢:法律顾问与学校应当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充分发挥双方的优势,共同促进学校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发展。

三、法律顾问职责1. 提供法律咨询:为学校师生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答法律问题,明确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和解释。

2. 审查文件合规性:对学校的文件、合同、条例、规章等法律文件进行审核,确保其合规性和合法性,避免出现法律风险。

3. 纠纷处理与诉讼代理:协助学校解决各类纠纷,提供相关法律援助和代理服务,在必要时代表学校进行诉讼。

4. 监督合规管理:监督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制定完善的合规管理制度,确保学校依法运行。

5. 培训与教育:开展法律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学校师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加强法律宣传工作。

四、工作程序1. 接洽与洽谈:学校与法律顾问之间进行正式接洽和洽谈,明确双方的工作职责、工作方式以及报酬等事宜。

2. 信息共享:学校应当向法律顾问提供与学校法律事务相关的信息和材料,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法律咨询:法律顾问根据学校的需求,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答学校师生的法律问题,明确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和解释。

学校法律顾问制度范本

学校法律顾问制度范本

学校法律顾问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法制建设,规范学校法律顾问工作,提高学校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维权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法律顾问制度是指学校聘请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为学校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合同、审查文件、处理法律事务等工作,协助学校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制度。

第三条学校法律顾问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确保学校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保持独立性,客观分析问题,公正处理事务,严守国家秘密和学校商业秘密。

第四条学校法律顾问的聘请、管理、工作内容、工作方式等依照本制度执行。

二、顾问的聘请与职责第五条学校法律顾问的聘请(一)学校应当聘请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法律顾问;(二)学校法律顾问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素养,无不良记录;(三)学校法律顾问的聘请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六条学校法律顾问的职责(一)为学校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二)参与学校制定、修改有关规章制度;(三)起草、审查和修改学校的重要合同、文件;(四)处理学校的法律事务,代理学校的诉讼、仲裁案件;(五)开展学校法律培训和法治宣传教育;(六)学校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顾问的工作方式第七条学校法律顾问应当定期到学校提供法律服务,了解学校法律需求,处理学校法律事务。

第八条学校法律顾问应当建立法律事务处理档案,对处理的法律事务进行归档,以备查阅。

第九条学校法律顾问应当定期向学校领导汇报工作情况,重大法律事务应及时报告。

四、顾问的管理第十条学校应当为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办公场所、资料查阅等。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按时支付法律顾问的报酬,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学校法律顾问的考核(一)学校应当定期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二)法律顾问应当参加学校组织的法治教育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学校法律顾问制度(标准版)

学校法律顾问制度(标准版)

《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加强法律事务处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学校法律顾问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包括但不限于幼儿园、小学、中学、高中、大学等教育机构。

第三条:学校法律顾问是指由学校聘请的拥有法律资质和执业经验的专业律师,为学校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的专职法律顾问。

第二章:法律顾问的职责和权限第四条: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是为学校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帮助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合法合规运营。

第五条:法律顾问有权对学校各类规章制度、文件以及重要合同进行法律审核,并提出必要的修改意见。

第六条:法律顾问有权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和敏感事务的讨论,对可能涉及法律风险的问题提出预警和风险评估。

第七条:法律顾问有权代表学校参与涉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等,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法律顾问有义务对学校进行定期法律培训,提高学校全体成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第三章:法律顾问的选拔和聘任第九条:学校法律顾问的选拔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经过学校专业委员会审核。

第十条:法律顾问的聘任期限一般为两年,聘期满后,学校可以视情况续聘或重新选拔。

第四章:法律顾问的权益和义务第十一条:学校应当为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环境,确保其正常履职。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按时支付法律顾问的咨询费用和劳务报酬。

第十三条:法律顾问应当保守学校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学校涉及保密的任何信息。

第十四条:法律顾问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忠实履行法律职责,不得从事与学校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第五章:法律顾问的终止与违约处理第十五条:法律顾问在聘期内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职业道德的,学校有权提前终止其聘任合同。

第十六条:法律顾问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学校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之前制定的任何与本制度相冲突的规定。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并且学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2024年学校法律顾问制度(二篇)

2024年学校法律顾问制度(二篇)

2024年学校法律顾问制度为加强医院法制建设,使医院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是医院今后建设的重要任务。

为此我院特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其主要内容如下:一、日常法律事务1、对医院有关医务服务上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2、对医院改革、改制草拟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帮助制定医院内部的规章制度。

3、为医院经营管理中的决策事项进行法律上的可行性分析。

4、根据医院的需要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

5、根据医院的需要,对职工进行法律培训、宣传法律法规。

6、不定期介绍宣传国家和地方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7、为医院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出具律师见证书。

8、协助医院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联系,适时提供法律意见。

二、重点法律事务1、为门诊病历资料的管理提出法律意见,防范门诊医疗纠纷发生时医院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2、为急诊、急救医疗行为提出法律意见,规范急诊、急救程序和有关医疗文书书写,防范因情况紧急遗漏相关记录,导致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3、从法律层面规范检查检验的申请、报告程序。

4、为临床诊断、治疗、护理工作提出法律意见,防范相关记录(文书)出现法律效力瑕疵。

5、为药剂工作提出法律意见,防范出现与治疗、护理联系脱节导致医疗纠纷。

6、为各种医疗同意书、风险告知书书写提供法律意见,防范侵犯医方知情权,导致医疗纠纷。

7、为拒绝医疗、不配合医疗相关文书制作提出法律意见,防范患方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推卸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8、为疑难病例、死亡病例的医疗文书管理提供法律帮助。

9、提出法律意见,规范医院科室间医疗协作(会诊、转科等),防范科室间联系脱节,导致医疗纠纷。

10、为家庭病床管理,院外诊疗行为提出法律意见。

11、为医院实习人员管理提出法律意见。

12、为院际会诊、协助诊疗提出法律意见,参与院际长期医疗合作谈判。

13、协助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医疗质量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提出法律培训。

14、为出院医嘱提出法律意见,防范后续医疗纠纷。

学校法律顾问制度范本

学校法律顾问制度范本

学校法律顾问制度范本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的法律事务管理,提高学校的法律风险防控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设立法律顾问制度,由学校聘请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或律师事务所为学校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第三条学校法律顾问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提供学校日常法律咨询服务,解答学校法律问题;
2. 参与学校法律合同的起草、审查和签订工作;
3. 参与学校法律文书的起草和修订工作;
4. 参与学校涉诉案件的法律代理工作;
5. 提供紧急情况下的法律支持和应对措施。

第四条学校可以根据需要与学校法律顾问签订合同或委托书,约定具体的服务内容、报酬方式、保密义务等。

第五条学校法律顾问应当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守职业道德和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确保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学校法律顾问有权向学校提供必要的法律培训和指导,帮助学校加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七条学校法律顾问必须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定期进行工作汇报和交流,及时解决学校的法律问题。

第八条学校法律顾问的服务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后可以续签。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随时解除与学校法律顾问的合同关系。

第九条本制度由学校法律顾问负责解释和执行,学校可以根据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制度经学校批准后生效。

第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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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法律顾问制度三篇

学校法律顾问制度三篇

学校法律顾问制度三篇篇一:学校法律顾问制度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法律顾问管理,促进学校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学校聘请法律顾问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学校根据处理学校法律事务的需要,从校内外聘请的、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士。

第四条基本原则:法律顾问在开展具体工作时应当遵循勤敏、敬业、高效的原则。

法律服务第五条法律服务范围:学校法律顾问服务面向学校,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修改合同文本、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内容。

具体包括:(一)基础服务内容1、为学校当好法律参谋;2、为学校的对外经济往来把关;3、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合同、诉讼文书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文书;4、为学校参加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提供法律咨询:免费为学校代理部分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5、提供定期或者不定期上门服务;(二)为学校的制度构建服务1、为学校制定章程化管理制度;2、协助学校构建现代学校制度的法律框架;3、协助学校建立师生校内申诉制度;4、为学校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供意见和帮助,协助学校依法建立快速反应程序;(三)其他特色服务1、为学校内部管理及管理层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2、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内部管理规章与制度;3、根据学校和要求,每年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层、教职员工、学生提供一次定项法律宣讲;4、根据学校要求,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及学生提供大型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四)日常法律顾问服务以外的专项服务1、帮助学校办理转制,办理变更登记等法律文书和事务;2、经学校同意,接受学校教职员工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3、经学校同意,为青少年犯罪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为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辩护;4、接受学校委托,为学校代理日常法律服务免费项目以外的各类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5、应聘担任学校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制教育宣讲人;6、其他日常法律顾问服务工作以外的服务。

学校法律顾问制度模版(4篇)

学校法律顾问制度模版(4篇)

学校法律顾问制度模版为了保障学校法律事务的顺利进行,更好地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我校决定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

下面是我们的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治校,规范校内法律事务的进行,提高学校法律风险管控能力,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我校依法设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行政、教学、科研和职能部门,以及学校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学校法律顾问是我校依法聘用的专业法律人员,负责为学校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第四条学校法律顾问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提供学校法律事务方面的咨询和建议;2. 负责学校法律文件的起草和审查;3. 参与学校法律事务的解决和处理;4. 协助学校处理法律纠纷和诉讼事务;5. 为学校员工提供法律培训和指导。

第五条学校法律顾问应严守法律职业道德,保守学校和相关人员的商业秘密,依法保护学校的利益。

第六条学校法律顾问按照与学校签订的合同约定获得报酬,报酬标准由学校与学校法律顾问协商确定。

第七条学校应向学校法律顾问提供便利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学校法律顾问顺利执行职责。

第二章学校法律顾问的聘用和解聘第八条学校法律顾问由学校依法聘用,聘用方法和程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学校法律顾问的聘用期限和聘用方式由学校与学校法律顾问协商确定。

第十条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解聘学校法律顾问,但应提前通知学校法律顾问并支付相应的解聘补偿。

第三章学校法律顾问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学校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1. 获取学校相关机构、人员和事务的资料和信息;2. 请求学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3. 提出与学校法律事务相关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二条学校法律顾问有以下义务:1. 忠实履行与学校签订的合同和法律顾问职责;2. 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提供诚信、负责任的服务;3. 保守学校和相关人员的商业秘密,依法保护学校的利益。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学校法律顾问应保持学术独立性和专业素养,严禁利用职务侵犯学校和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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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师附小法律顾问制度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法律顾问管理,促进学校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学校聘请法律顾问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学校根据处理学校法律事务的需要,从校内外聘请的、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士。

第四条基本原则:法律顾问在开展具体工作时应当遵循勤敏、敬业、高效的原则。

法律服务第五条法律服务范围:学校法律顾问服务面向学校,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修改合同文本、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内容。

具体包括:(一)基础服务内容1、为学校当好法律参谋;2、为学校的对外经济往来把关;3、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合同、诉讼文书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文书;4、为学校参加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提供法律咨询:免费为学校代理部分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5、提供定期或者不定期上门服务;(二)为学校的制度构建服务1、为学校制定章程化管理制度;2、协助学校构建现代学校制度的法律框架;3、协助学校建立师生校内申诉制度;4、为学校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供意见和帮助,协助学校依法建立快速反应程序;(三)其他特色服务1、为学校内部管理及管理层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2、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内部管理规章与制度;3、根据学校和要求,每年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层、教职员工、学生提供一次定项法律宣讲;4、根据学校要求,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及学生提供大型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四)日常法律顾问服务以外的专项服务1、帮助学校办理转制,办理变更登记等法律文书和事务;2、经学校同意,接受学校教职员工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3、经学校同意,为青少年犯罪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为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辩护;4、接受学校委托,为学校代理日常法律服务免费项目以外的各类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5、应聘担任学校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制教育宣讲人;6、其他日常法律顾问服务工作以外的服务。

第六条学校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一)为学校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二)就涉及到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三)经学校指派,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舒师附小法律咨询制度1、对工作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要主动通过向市司法局、法制办等政府法制部门或律师事务所咨询、请教,做到手勤(写)、嘴勤(问)、腿勤(上门)。

2、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请示汇报。

3、加强与司法部门的经常性联系,注意加强与律师界的交流、沟通,随时掌握学校工作中的新问题、新动态。

4.今后拟聘请法律顾问及通过网站专栏实现网上法律咨询。

为涉及到学校法律的有关内容,以及其他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决定的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5.学校领导班子讨论达成初步意向后,要进行法律咨询,对准备实施的具体事务,就其相关手续等事项也必须经过法律咨询,认可后实行;对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必须按照法律咨询部门提出的指导建议进行修正,对无法修正的议案或项目,则实行法律咨询“一票否决”。

舒师附小重大决策的法律咨询审查制度为了推进学校民主法制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健全和完善校长负责制,确保学校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重大问题的界定:(1)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2)校内机构的增设和撤并、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3)中层干部的选拔和任用;校级干部的任前公示;(4)教职工福利费的使用方案和使用情况;(5)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报告,大额经费支出,大件物品采购,基建项目招标,招待费的使用;(6)教职工年度考核情况;(7)教职工职称评定;(8)评优、评先工作;(9)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结果;(10)根据规定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二、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形式:(一)校务会;1. 校务会成员:学校正副校长、各处室主任和工会主席等;2. 校务会主持:校长;3. 校务会决策:集体讨论,校长负责决策。

提出议案交教代会审议。

如有意见严重分歧,学校党组织或工会有责任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或部门反映情况。

4、法律咨询:对校务会的决策在其正式公布前,必须向司法所咨询决策的合法性。

(二)教代会1、教代会成员:按教代会规程产生代表。

2、教代会主持:工会主席3、教代会决策:按照舒城县教育系统校务公开民主管理评估办法规定执行。

4、对教代会的决策在其正式公布前,必须向司法所咨询决策的合法性。

三、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一)校务会议对学校日常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1. 校长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求与学校的实际情况,经与学校党组织负责人酝酿,提出解决学校重大问题的初步设想。

2. 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3. 校长与党组织负责人进行研究,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提交校务会议。

4. 校长主持校务会议讨论、决策。

如果校务会议认识不能统一,讨论意见严重分歧,一般应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磋商,并再次召开校务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如果仍不能形成决策意见,校长和党组织有责任向上级有关部门、有关领导汇报。

5. 按需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内容,校务会提出方案,交教代会商议通过后执行。

6. 校长负责实施,党组织保证监督实施,工会组织教工积极参与。

7. 在学校职权之外的重大问题,经校务会议决定后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8、法律咨询:校务会的重大决策在其正式公布前,必须向司法所咨询决策的合法性。

(三)教代会对校务会、行政会议研究提出的以下方案行使审议建议权:校长工作报告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学校重要改革措施学校财务工作报告其他有关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前十天将商议方案发给教代会代表或全体教职工,听取代表商议后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四)教代会对校务会、行政会议研究提出的以下方案行使审议通过权:校内教职工聘任制度或方案校内奖惩制度教职工福利费使用的原则和办法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或方案提前十天将商议方案发给教代会代表或全体教职工,听取意见及审议后教代会代表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五)教代会行使评议监督权:教代会按照教育党工委部署,每年对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开展民主评议。

评议结果按照区教育党工委要求进行反馈。

舒师附小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和要求,为搞好我校的民主监督,促进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以确保我校各项改革和工作目标的实现,在我校将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为把这项工作开展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是贯彻党的精神,扩大基层民主,是坚持和发展教职工民主监督,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完成和发展的有效措施。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要全面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以《工会法》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为准则,在学校实行政务公开、民主监督制度,加强我校民主监督和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学校廉洁自律,最大限度地调动全校教职工的主人翁积极性,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推动我校各项改革和发展。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一)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方面:l、学校的重大经济决策和改革方案。

2、学校年度工作目标和任期发展规划。

3、财务宏观收、支状况及重大投资项目。

4、学校机构设置调整及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

5、重要的人事任免情况。

6、大额固定资产管理、变更情况。

7、重要的单位内部奖惩规定及执行情况。

8、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人述职情况。

9、其它需要公开的重大问题。

(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和职工关注的热点问题:1、平等协商签订的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合同方面的问题及执行情况。

2、结构工资、岗位考核方案。

3、专业技术职称评聘。

4、对职工考勤情况。

5、其它生活福利方面的问题。

(三)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有关问题。

1、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学校基建工程维修项目承包计划实施情况。

3、大宗物资采购招标情况。

4、其他职工关注的热点问题。

三、政务公开的基本形式1、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也是学校政务公开基本形式的主要载体。

依照《工会法》、《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学校严格坚持教代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教代会,向教职工代表汇报一年来政务公开的工作情况。

2、根据部分政务公开工作需要,将所需内容以校园网或公文的形式下发全校教职工。

四、政务公开要遵循的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坚持一切从我校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2、实行政务公开,要坚持依法办事,严格认真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党的方针政策办事,按照职代会的职权实施。

3、实行政务公开,就是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过程,维护教职工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保障参与管理的权利。

4、坚持促进学校稳定、改革和发展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关键在真实,实质是监督,基本载体是职代会,目的是搞好学校的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学校廉政建设,推动学校的改革和发展。

五、政务公开、民主管理实施程序1、校行政拟定公开方案。

2、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查认可。

3、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工作小组按规定时间、形式、内容等要求进行公开。

4、政务公开监督小组检查政务公开执行情况。

六、政务公开、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组织领导和监督实施1、建立党支部统一领导、校长负总责的领导机制。

政务公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推进政治民主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完成和改革发展,也是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增强凝聚力的具体体现,牵扯工作方方面面。

2、加强对广大教职工的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提高大家对实行政务公开的民主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的认识,不断增强自觉性和工作的责任感,以便把政务公开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把政务公开工作抓实、抓好,防止政务公开流于形式。

3、立足自己的实际参照政务公开的做法、建立校务公开制度。

充分调动全体教师的积极性,增强凝聚力,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任务。

舒师附小教师持证上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结合对于教师管理的规定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所有在教学岗位上的教师须持教师资格证上岗。

无教师资格证者必须尽快获得教师资格证。

凡无教师资格证者不得在教学一线。

经学校研究决定,没有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必须尽快考取教师资格证;学历和技能方面不符合上岗条件的教师必须达到要求。

对于逾期仍未达到教师上岗条件的教师,将不能继续从事一线教学工作,采取转岗或待岗。

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保证校聘教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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