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5.06.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5号]•【施行日期】1995.06.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于1995年6月6日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施行。

部长吴仪1995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保障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第三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合理布局;(二)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第六条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接受有关行业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七条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根据其行业特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从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 《国际物流》PPT课件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 《国际物流》PPT课件

4.2 国际海洋运输
4.2.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基础知识
2.海上货物运输船舶 (2)船舶吨位 ①船舶的重量吨位 载重吨位是船舶的载重量单位,代表船舶的载重能力。载重吨位可分为船舶总载
重吨和净载重吨。 总载重吨是指船舶根据载重线标记规定所能装载的最大限度的重量,是船舶所载运
的货物、船上所需的淡水、燃料和其他储备物品重量的总和。
4.2 国际海洋运输
4.2.2 班轮运输
4.班轮运输的货运程序及货运单证
船公司在卸货港的代理人接到船舶抵港电报后,通知收货人船舶到港日期,
做好提货准备。收货人接到付款通知后到开证银行付清货款取回提单。
卸货港船公司的代理人根据装货港船公司的代理人寄来的货运单证,编制进
口载货清单及有关船舶进口报关和卸货所需要的单证,约定装卸公司、理货
强的涉外活动。
02 第二,国际货物运输路 线长、中间环节多。
第三,国际货物 04 运输涉及的部门
多,运输过程复 杂多变。
03 第四,国际货物运输时 间性强,风险较大。
4.1 国际货物运输概述
4.1.3 国际货物运输的组织机构
(1)交通运输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是指专门经营 海上、铁路、公路、航空等 客货运输业务的企业和部门, 如船公司、铁路和公路运输 公司、航空公司等。
又称收讫待运提单,是指承运人虽已收到货物但尚未装船,应托运人的要求 向其签发的提单。在备运提单上没有明确的装船日期,也不注明货物装船的船名,因 此,在跟单信用证的支付方式下,银行一般不接受这种提单。
4.2 国际海洋运输
4.2.2 班轮运输
5.海运提单 (2)按照运输方式的不同,可以将提单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合运输提单
(1)班轮运费的构成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

采用OCP运输条款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货物最终目的地必须属于OCP地区范围内,这是签订运输条 款的前提。 货物必须经由美国西海岸港口中转。因此,在签订贸易合同 时,有关货物的目的港应规定为美国西海岸港口,即为CFR 或CIF美国西海岸港口条件。 在提单备注栏内及货物唛头上应注明最终目的地OCP***城 市。
3.美国的小陆桥(Mini Land Bridge)与微型陆 桥(Micro Land Bridge)
小陆桥运输,也就是比大陆桥的海/陆/海形式缩短一 段,海上运输,成为海/陆/或陆/海形式。 微型陆桥运输,也就是比小陆桥更短一段。由于没有通 过整条陆桥,而只利用了部分陆桥,故又称半陆桥运输, 是指海运加一段从海港到内陆城乡的陆上运输或相反方 向的运输形式。微型桥运输近年来发展非常迅速。
一、班轮运输的特点
1、“四定” 2、“一负责” 3、运费相对稳定 4、班轮提单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处理纠纷的 依据
二、班轮运费的计算标准
班轮运费由基本运费和附加运费两部分组成。
• 基本运费的计算标准:
– – – – – – – 1、货物的毛重计收。 2、货物体积计收。 3、货物的价格计收。 4、收费较高者计收。 5、货物的件数计收取。 6、大宗商品交易下,由船、货双方议定。 7、按每件货物作为一个计量单位计收运费,如牲畜、运输 机械等; – 8、由货主与船公司临时议定价格。
条件:
必须要有一份多式联运合同 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 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 必须是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 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必须是全程单一的运费费率
第三节 陆桥运输与“OCP”运输
一、大陆桥运输的定义
所谓大陆桥运输(Land Bridge Transport),是 指使用横贯大陆的铁路、公路运输系统为中间桥梁, 把大陆两端的海洋连接起来的运输方式。 大陆桥运输一般都是以集装箱为媒介。

第四章1国际货物运输(海洋运输)

第四章1国际货物运输(海洋运输)

2)附加费 是指班轮公司承运一些需要特殊处理的货 物,或者由于燃油、货币及港口等原因收 取的附加运费。 常见的包括:超长超重附加费、选择卸货 港附加费、变更卸货港附加费、燃油附加 费、港口拥挤附加费、绕航附加费、转船 附加费和直航附加费等。
超重附加费-我国规定每件货物不得超过5吨 超长附加费-超过运价表中规定的长度 直航附加费-运往非基本港口的货物达到一定数量, 轮船公司才肯安排直航 转船附加费-在转船港口办理换装和转船手续 港口附加费-有些港口由于设备条件或装卸效率低, 造成船舶靠岸时间延长 港口拥挤费- 压港压船 选卸附加费-对于选卸货物需要在积载方面给以特 殊安排 货币附加费-当运价中的货币贬值时,轮船公司为 弥补其损失
1、通过能力大:海上航道属自然水道,其通过能力几乎不受限制。不像火车、 汽车受轨道和道路的限制。但有些海峡或狭窄水道会对通航船舶产生一定的 限制。 • 2、运输量大:巨型客轮达8万吨,巨型油轮超过60万吨。杂货轮5--6万吨以 上,散货船20—30万吨,集装箱5000—6000TEU • 3、运费低廉:海运的单位运输成本较低。约为铁路运费的1/5,公路运费的 1/10,航空运费的1/30。 • 铁路 77.93元/万吨公里 长江 87.79元/万吨公里 海运 49.40元/万吨公里 公路 1570.50元/万吨公里 管道 73-150元/万吨公里 航空 8100元/万吨公里 4、速度较慢:一般多在每小时10-20海里之间,最新的集装箱船每小时35海 里。(1海里=1.852公里) 5、风险较大:受自然条件和气候者中较高 的一种计收运费: “W/M or AV”。 • 选择货物的重量、体积中较大者再加上一 定量的从价运费 W/M PLUS AV • 议价计收:对大宗低值货物,采用船、货 双方临时议定运价的办法。如粮食煤炭等 • 按货物的件数计收: 如活动物、车辆等 • 起码费率:若实际运费小于运价表的最低 运费额,按照运价表最低运费计收。

国际贸易事物第四章

国际贸易事物第四章
例:某程租合同规定某一船舶的载重吨位为6000公吨, 5%的伸缩率,运价为每公吨10美元。装货前,船长宣 载5800公吨,货方实装货4000公吨,则运价为:
5800×10=58000(美元)
按整船包价。通常用于装轻泡货物。
定程租船运费
程租船的装卸费负担一般有以下几种做法:
船方负担装卸费(gross terms或liner terms或 berth terms);
不用不算,用了要算(Not to Count Unless Used) 不用不算,即使用了也不算(Not to Count Even Used) 24小时晴天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 of 24 hours),又 称累计8小时工作日(Working Days of 8 hours) 晴天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 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 of 24 Consecutive Hours)
船方不负担装卸费(free in and out, F.I.O.条件); 船方管装不管卸(free out, F.O.条件) 船方管卸不管装(free in, F.I.条件)
定程租船运费
影响定程租船运费的主要因素
租船市场的供求关系; 运输距离; 货物种类; 装卸率; 港口使用; 装卸费用划分; 佣金高低。
光船租船(Bareboat Charter)
1、概念
光船租船(Bareboat Charter),又称船壳船舶,是 指在租船期内船舶所有人只提供一艘空船给承租 人使用,而配备船员、供应给养、船舶营运管理 以及一切固定或变动费用都由承租人负担。
在形式上是期租船的一种。
铁铁路运路输运的输特点 铁 铁路运输的种类 路 运 输

第四章 运输与保险

第四章 运输与保险

合同中的装运条件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分批装运的解释 • 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期内分期支款及/ 或装运,而任何一期未按期支款及/或装运,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则信用证对该期及 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 除非信用证上另有规定外,允许分• 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货物是使用同一运输 工具装运,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 套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 装运港、接受监督地或发运地点不同,只 要运输单据注明是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 分批装运。
四、 装运通知
• 按FOB、FAS条件成交时,卖方应该在约定的装运 期开始以前,一般是30或45天,向买方发出货物 备妥通知,以便买方及时派船接货。买方接到卖 方的备货通知后,应该按照约定的时间将船名、 船舶到港受载日期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及时安 排货物出运和准备装船。
合同中的装运条件
• 按FOB、CFR和CIF术语签订合同,卖方应该在货物 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办理保险和进 口报关手续。 • 按FCA、CPT和CIP条件签订合同,卖方应该在把货 物交付承运人接管后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办 理保险和进口报关手续。
案例分析
• 造成上述结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1)合同未列明转运港。A公司按经验想当然认 为转运港定是香港,卸货港定是梧州。可德国发 货方并不知道香港—梧州有船来往,他们安排了 汉堡—香港—广州—梧州的运输路线。而上述路 线是合理的。
3.转船地点的规定
(2)原合同规定提单通知人为卸货港的外运公司 较笼统。货抵黄埔后,黄埔外运不知货主是谁。 按原外贸公司进口合同标准,提单“收货人”通 常为“凭指定”,“通知人”为“目的港外运公 司”。A公司认为合同目的港是梧州,因此他们只 和梧州外运联系,根本没想到黄埔外运。
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

国际货物运输

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生而发展的,它是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货物运输不同于国内运输,它具有线长面广、中间环节多、情况复杂多变和风险大等特点。

第一节海洋运输一、海洋运输的特点在国际货物运输中,运用最广泛的是海洋运输( Ocean Transport) 。

目前,其运量在国际货物运输总量中占有80%以上。

海洋运输之所以被如此广泛采用,是因为它与其它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相比,主要有下列明显的特点:1. 通过能力大。

海洋运输可以利用四通八达的天然航道,它不像火车、汽车受轨道和道路的限制,故其通过能力很大。

2. 运量大。

海洋运输船舶的运载能力,远远大于铁路运输车辆和公路运输车辆。

如一艘万吨船舶的载重量,一般相当于250-300个车皮的载重量。

3. 运费低。

按照规模经济的观点,因为运量大,航程远,分摊于每货运吨的运输成本就少,因此运价相对低廉。

海洋运输虽有上述优点,但也存在不足之外。

例如,海洋运输受气候和自然条件的影响较大,航期不易准确,而且风险较大。

此外,海洋运输的速度也相对较慢。

海洋运输按照船舶经营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班轮运输(Liner Transport )和租船运输(Shipping by Chartering)。

二、班轮运输(一)班轮运输的定义和特点班轮运输是在不定期船运输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的。

所谓班轮(Liner)是指按照规定的时间,在一定的航线上,以既定的港口顺序,经常地从事航线上港口间运输的船舶。

班轮运输的特点如下:1.它具有“四固定”的基本特点。

2. 由船方负责配载装卸,装卸费包括在运费中,货方不再另付装卸费,船货双方也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3. 船、货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

3. 班轮承运货物的品种、数量比较灵活,货运质量较有保证。

(二)班轮运费的计收标准班轮运费的计收标准,根据不同商品,通常采用下列几种:1. 按货物实际重量计收运费,称之为重量吨,运价表内用“W”表示。

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在国际货物运输中,保险是确保货物安全、减少风险损失的重要手段。

根据国际惯例和相关法律,以下是制定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时需要考虑的关键要素:1. 保险范围:明确保险覆盖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损失、损坏、盗窃或自然灾害等。

2. 保险金额:确定保险金额,通常为货物价值的一定比例,以确保在发生损失时能够得到足够的赔偿。

3. 保险期限:规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通常从货物离开发货地开始,直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为止。

4. 保险条款:详细列出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包括责任免除、赔偿条件、索赔程序等。

5. 保险费用:明确保险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支付责任,通常由发货人或收货人承担。

6. 保险证明: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证明文件,以证明货物已经投保。

7. 争议解决:设定争议解决机制,包括适用法律、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8. 附加条款:根据货物特性和运输方式的特殊要求,可能需要添加特定的附加条款,如温控货物的保险条款等。

9. 保险人责任:明确保险人在货物损失或损坏时的责任和赔偿义务。

10. 货物描述:详细描述货物的种类、数量、价值等信息,以便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准确确定赔偿金额。

11. 运输方式:指明货物的运输方式,如海运、空运、陆运或多式联运,并根据运输方式的特点调整保险条款。

12. 风险评估:在制定保险合同前,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合适的保险类型和保险金额。

13. 合规性:确保保险合同符合国际贸易法规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的规定。

14. 保密条款:保护合同双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15. 合同终止:规定合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包括提前终止的权利和责任。

在制定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时,应充分考虑上述要素,以确保合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同时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请问:1.海上货运合同中,在承运人签发“凭指示”提单的情况下, 托运人指示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某收货人的命令是否解除了承运人凭正本提单 放货的义务?
2.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应否承担责任?如果承担,则承担何种责任?
案例二
2006年,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项出口货物的合同, 合同中,双方约定货物的装船日期为该年11月,以信用证方式结 算货款。合同签订后,A公司再托C运输公司运送货物到目的港美 国纽约。但是,由于A公司没有能够很好地组织货源,直到2007 年1月才将货物装船。A公司为了能够如期结汇取得货款,要求C 公司按2006年11月的日期签发提单,并凭借提单和其他单据向银 行办理了议付手续,收清了货款。
一、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 公约》) ➢《修改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的议定书》(《海牙议定书》)
➢《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 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瓜达拉哈拉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
第二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
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一、提单运输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的承运人责任
•几种常见的海运保函的效力
(1)换取清洁提单保函 (2)为换取预借提单或倒签提单而出具的保函 (3)凭副本提单提货保函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二、租船运输
租船运输又称不定期船运输,是相对于班轮运输,即定 期船运输而言的另一种远洋船舶营运方式。它和班轮运输不 同,没有预先制定的船期表,没有固定的航线、依靠港口和 费率。船舶的营运是根据船舶所有人与需要船舶运输的货主 双方事先签订的租船合同来安排的。
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承运人在舱面上装载货物,应当同托运人达成 协议,或者符合航运惯例,或者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对 由于此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 不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 上,致使货物遭受灭失或者损坏的,应当负赔偿责 任。
国际经济法
主讲教师:王祥修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律制度
案例一
广州某进出口公司与德国某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广州公司将 该合同项下的货物委托厦门某运输公司运输。厦门公司向广州公司签发了一 套三份清洁已装船指示提单,装运港黄埔,卸货港德国不莱梅。该货物的实 际承运人为韩国某海运公司。货物抵达目的港德国不莱梅后,广州公司指示 厦门公司,称保留货权,等待广州公司指示放货,广州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 后果。之后又指示厦门公司广州办事处,称要求将货物立即交给收货人A公 司,由广州公司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并通知买方马上提货。韩国海运 公司的卸货代理在没有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了货物。广州公司持有的 厦门公司的提单,因无人到银行赎取而由银行退回。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一、提单运输
➢承运人的责任
•最低责任 •免则 •责任期间 •索赔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一、提单运输➢托运Βιβλιοθήκη 的责任•保证义务 •通知义务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一、提单运输
➢关于提单运输的四个国际公约的特点
•《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改和补充
(1)公约的适用范围 (2)提单的证据力 (3)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4)责任限制和抗辩理由的适用范围 (5)拼装货的计算 (6)诉讼时效 (7)核能损害责任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一、提单运输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的承运人责任
•承运人无单放货
无单放货(Delivery of the Goods Without Production of Bill of Lading)是指货物运输到目的港时,承运人、实际承运人 或其代理人、雇运人在没有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而将货物实际交 付给他人的行为。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一、提单运输
➢提单的定义和作用
•提单的作用
(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 (2)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 (3)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一、提单运输
➢提单的种类
•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货物是否装船) •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提单上是否有批注) •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收货人抬头) •直达提单、转船提单或联运提单和多式联运单据或联合运输单据(运 输方式) •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 (运费支付的时间) •租船提单和班轮提单(船舶经营的性质)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一、提单运输
➢提单的种类
•倒签提单(Anti-Dated B/L)是指货物装船后,承运 人签发一种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
•预借提单(Advanced B/L)是指货物尚未全部装完, 或货物已在承运人的接管下,但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 签发的提单。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2012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一、提单运输
➢关于提单运输的四个国际公约的特点
•《鹿特丹规则》的具体内容
(1)适用范围扩大:“海运加其他”、港口经营人 (2)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①取消了“承运人的航海过失责任”条款,海运承
运人承担完全过失责任;②扩大了承运人对船舶的适航义务,从“开航前和开航当时” 扩展到“全航程”;③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自承运人或履约方为运输而接收货物 时开始,至货物交付时终止;④提高了赔偿限额。875/件、3/公斤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一、提单运输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的承运人责任
•海运保函
广义的海运保函,除了传统意义上的理解之外,还特指保函出具人 (第三人、第三人连同托运人或提货人)与保函受益人(承运人)之间 达成的一项担保,保证在托运人或提货人拒不赔偿承运人损失的情况下, 由第三人向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一、提单运输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的承运人责任
•无船承运人的责任
无船承运人(Non-vessel Operating Carrier,简称NVOC)是无船 公共承运人(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简称NVOCC)的 简称,是指经相关主管部门登记并履行了规定义务后,准予以承运人身 份从事海上运输,本身不拥有船舶,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 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海运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利用船舶经营人 的船舶或租船运输、互租舱位或联盟等做法完成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 运人责任的经营者。
(3)明确了电子运输记录的效力 (4)明确了托运人的义务 (5)增加了有关控制权和权利转让等方面的规定 (6)专门为批量合同作出特别规定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一、提单运输
➢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的历史演变
•严格责任制——英国普通法 •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 •完全过失责任制——《汉堡规则》 •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新发展——《鹿特丹规则》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二、租船运输
➢租船运输的基本特点
(4)租金率或运费率根据租船市场行情来决定。 (5)船舶营运中有关费用的支出,根据不同的租船方式由 船东和租方分担,并在合同条款中订明。 (6)租船运输适宜大宗货物运输。 (7)各种租船合同均有相应的标准合同格式。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但是,当货物运抵纽约港时,B公司对装船日期发生了怀疑, 遂要求查阅航海日志。B公司在审查航海日志之后,发现了该批 货物真正的装船日期是2007年1月。于是B公司向当地法院起诉。
请问:A公司与C公司的行为属什么性质?其效力如何?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船舶通过海 上航道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港口之间运送 货物的一种运输方式。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一、提单运输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的承运人责任
•海运保函
狭义的海运保函是指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 声明由其承担因承运人签发该提单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协议。
中义的海运保函,典型的名称是Letter of Indemnity,即赔偿担保 书,指托运人(或提货人)和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由托运人(或提货 人)附条件在一定范围内向承运人赔偿损失的协议。
二、租船运输
➢租船运输的种类
•航次租船(程租船) •定期租船(期租船) •光船租船(船壳租船)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二、租船运输
➢航次租船合同 •出租人责任 •承租人责任 •提单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二、租船运输
➢定期租船合同 •出租人的保证条款 •承租人责任
第二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
➢提单的主要内容
•背面
•装货、卸货和交货条款 •赔偿责任限额条款 •甲板货和活动物条款 •集装箱货物条款
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因运输活动物的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活 动物灭失或者损害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但是,承运人应当证明业已履行托运人关于 运输活动物的特别要求,并证明根据实际情 况,灭失或者损害是由于此种固有的特殊风 险造成的。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一、提单运输
➢关于提单运输的四个国际公约的特点
•《汉堡规则》的特点
(1)适用范围 (2)实际承运人 (3)货物 (4)清洁提单 (5)承运人责任起讫 (6)承运人赔偿责任基础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一、提单运输
➢关于提单运输的四个国际公约的特点
•《汉堡规则》的特点
(7)赔偿金额 (8)迟延交货赔偿 (9)保函 (10)索赔与诉讼时效 (11)管辖权 (12)索赔时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