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机关的确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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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相比,复议相当于找家长,诉讼相当于找老师,所以找行政复议机关实质上就是找被申请人的家长、上级。
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考点,特别是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更是事业单位的考试的重中之重,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在此做一汇总,希望对大家的考试能有所帮助。
(一)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这类行政部门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两类,从而出现选择管辖。
法律规定这种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由申请人进行选择。
対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复议机关确定,不完全适用上述规则。
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需要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等,实行的是中央垂直管理。
(二)省级以下地方各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外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是行政复议机关。
(三)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的行政复议机关,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如果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14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捉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岀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对上述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国务院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当事人不得对国务院的最终裁决提起行政诉讼。
(四)其他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1.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rh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

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是区本级行政复议机关。
区司法局是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具体承办区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承担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应诉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并按照“谁承办,谁负责”原则确定案件承办部I1o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启用“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由区司法局保管。
在具体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出具法律文书时,可以加盖专用章。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成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为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应诉案件提供咨询意见。
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以及行政系统外部的专家学者组成,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
区司法局具体承办复议应诉工作的相关科室承担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职责,负责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遴选、聘任及日常业务管理等工作。
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独立发表咨询意见,咨询意见作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应诉案件的参考,不对外公开。
第六条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行政复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承办,并确定主办人员。
第八条除本章另有规定以外,行政复议文书按以下规定审批:(一)决定受理、不予受理、转送申请、补正通知、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恢复审理、终止审理等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的程序事项,由区司法局分管负责人审批;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由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责令限期履行复议决定或者达成行政复议调解的,由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由区长或者常务副区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解读

文章主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解读导言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断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依法行政力度。
其中,行政复议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不仅有利于监督和约束政府行为,还有助于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加强了行政复议的法律保障,促进了政府公正、高效和廉洁的行政管理。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行全面解读,以期为读者带来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1. 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明确了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即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行为而向复议机构提出请求复议的行为。
法律还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公正、及时、简便等原则,为行政复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行政复议的程序与机构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程序和机构设置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复议申请的提交、受理和审理程序,复议决定的作出和执行程序,以及行政复议委员会等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等方面的规定。
3. 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还规定了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明确了哪些行政行为可以进行复议,以及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等具体内容。
二、行政复议的深度评析深度上,行政复议应当是具备司法属性的行政行为监督方式,具有类似审判的程序特征、效力特征和合法性特征。
行政复议的立足点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不当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利予以撤销,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行政复议法的制定和实施,是加强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监督的一个积极尝试。
通过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立和行政复议程序的规定,可以有效解决一些行政纠纷,避免一些局部的行政不公,提高了行政效率,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三、行政复议的广度评析广度上,行政复议覆盖范围较广,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地方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一切行政行为,还包括政府的其他离间权、教育权和水利控制权等。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南府[2001]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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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2001年9月14日南府发[2001]10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南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是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本市所辖各县、区(郊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
市政府法制机构为市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以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义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
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复议办)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正职、副职负责人分别兼任正、副主任。
第三条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授权市政府复议办处理。
第四条下列有关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复议办报请市长审批决定:(一)经市复议办审查,认为依法应当撤销、变更的行政复议案件;(二)认为依法应当维持。
但影响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五条本规则第四条规定之外其他行政复议案件,授权市政府复议办依法处理。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已经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九日市人民政府第七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厉有为一九九四年五月八日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适应深圳市行政复议工作的要求,明确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与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准确、及时、合法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裁决或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
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复议办)是市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与市法制局合署办公,由市法制局正、副局长分别兼任正、副主任。
第三条深圳市市长是市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复议案件的审理、复议工作的有关事宜作出决定。
市长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可授权副市长或市政府复议办主任对复议案件的有关事宜进行处理。
第四条下列复议案件由市政府复议办报请市长作出决定:(一)被申请复议的政府工作部门是由市长或副市长兼任领导职务的;(二)具体行政行为是根据市政府的决定作出的;(三)以区政府为被申请人的;(四)其他必须提请市长决定的重要复议案件。
上列复议案件,市长可视情况授权有关副市长与市政府复议办主任共同处理。
第五条除本规则第四条所列事项外,其他复议案件由市长授权市政府复议办处理,并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决定。
第六条市政府复议办代表市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办理下列行政复议日常事务:(一)接待来访,解答有关行政复议方面的问题;(二)接受申请人向市政府提出的复议申请,并决定是否予以受理;(三)负责复议案件的全面调查审理;(四)裁定中止审理、延长审理期限;(五)指导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行政复议的原则是什么

行政复议的原则是什么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或者行政部门活动的当事人的请求依法进行审查的一种行政法律程序。
行政复议的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遵循的一系列法律准则和价值观念,它们对于确保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效率性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分析行政复议的原则是什么,并探讨其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的重要意义。
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之一。
行政复议机关在进行复议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这包括复议申请的递交、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在行使复议职权时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范围,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障了行政复议机关的合法地位和职权。
二、公正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是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之一。
行政复议机关在行使复议职权时必须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进行独立、客观的审查。
公正性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进行复议时不能有偏袒、歧视任何一方的倾向,不能受到任何非法干预和影响。
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决定时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客观、公正的判断,使当事人在复议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三、及时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是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之一。
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当尽快进行复议审查,并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及时性原则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复议过程的不必要延误。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通过统筹资源、加强管理等措施,确保复议程序的及时性和效率性,提高行政复议的工作质量和效果。
四、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之一。
行政复议机关在进行复议时必须依法、合理地行使其职权。
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复议决定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依据事实和证据作出合理的判断。
行政复议机关在进行复议审查时应当全面、客观地审视各方的利益和权利,确保复议决定符合法律的要求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通过申请进行复议,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决定的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的规定在我国《行政复议法》中有详细的条文。
本文将从行政复议程序的基本要素、申请复议的条件、复议的程序流程等方面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行政复议的基本要素1.主体行政复议的主体包括申请人、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
申请人是行政复议的发起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是做出原始行政行为的机关,受到申请人的不服申请后,要进行复议。
复议机关是处理复议案件的机关,可以是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专门设立的行政复议机关。
2.对象行政复议的对象是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对特定事项作出的具有行政效力的个别决定。
行政行为通常包括行政许可、执法行为、行政处分等。
3.程序行政复议的程序包括申请复议、受理复议、复议调查、复议决定等环节。
申请复议是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不服申请的行政行为,要求重新审查决定的过程。
受理复议是行政机关接收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的过程。
复议调查是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并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行政机关的意见的过程。
复议决定是复议机关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的决定,决定可以确认、改变或撤销原始行政行为。
二、申请复议的条件申请复议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适格主体申请人必须是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同时,申请人必须是直接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利害关系人。
2.不服原因申请人必须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或事实依据有不服申请的理由。
申请人需要提供具体的不服理由,并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证明。
3.申请期限申请人必须在收到行政行为通知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如果申请过期,行政复议机关将不受理申请。
三、复议的程序流程1.申请复议申请人需要向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的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需要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具体的不服理由以及要求的复议结果等内容。
2.受理复议行政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洛政办[201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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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洛政办〔2014〕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8月11日洛阳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洛阳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是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含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下同)的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纳入市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第二章办理规定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与具有相应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沟通,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在取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对重大、疑难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协调。
第七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主要包括:(一)接收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办理相关报告手续;(二)审查和研究案件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三)接到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受理文书之日起10日内,办理好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答辩状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事实证据等材料,送交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四)依法参加行政复议机关的调查会和听证会;(五)依法出庭应诉;(六)及时向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报告案件进展情况;(七)负责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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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的确定规则
对教育部直属的中国人民大学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不服的,可向教育部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中的附带审查
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县政府和市环保局属于县环保局的上级机关。
复议申请期限与复议决定期限
注意:
1、若单行法律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限超过60日的,应适用该单行法律的规
定的期限;若单行法律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仍应适用
60日期限;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限,不管是多于
还是少于60日的,均应适用60日期限。
2、复议决定期限的起算点是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而受理复议申请之日就
是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复议申请之日。
若单行法律规定的复议决定期限少于60日的,应适用该单行法律的规
定的期限;若单行法律规定的复议决定期限超过60日的,仍应适用
60日期限;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复议决定期限,不管是多于
还是少于60日的,均应适用60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