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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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能与权限

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能与权限

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能与权限行政复议是一个法律制度,旨在为公民和法人提供一种途径,通过对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机构是负责具体实施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其职能和权限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和行政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一、职能1. 解决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构的首要职责是解决行政争议。

当公民或法人认为行政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提起复议申请。

复议机构通过独立、公正的审查,评估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存在违法或不当行为,复议机构有权决定取消、变更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

2. 保障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机构还负有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通过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复议机构可以纠正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这有助于增加公众对行政行为的信任,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3. 统一行政法律适用:行政复议机构还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行政法律的适用。

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复议,复议机构可以统一解释和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减少因不同行政机关对同一问题产生的行政法律适用不一致的情况。

这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增加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二、权限1. 复议程序:行政复议机构具有处理复议申请的权力。

它可以接受公民和法人的复议申请,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复议机构可以邀请当事人提供证据和陈述意见,可以进行听证会、调查取证等程序,以确保审查工作的公正和充分性。

2. 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构有权作出复议决定。

当复议机构认为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时,它可以决定取消、变更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

复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执行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可以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3. 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机构在处理复议案件时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当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故意拖延执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时,复议机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职、行政拘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新旧条文对照表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构同时组织办理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应诉事项。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发布行政复议指导性案例。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第六条国家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人员队伍。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职责

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职责

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职责1. 概述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申请,请求行政机关依法审查并予以撤销、修改或确认合法性的法律程序。

而行政应诉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依法应对诉讼请求提出答辩,积极履行诉讼义务的法律程序。

在现代法治社会里,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作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被赋予了极其重要的职责和使命。

2. 行政复议的职责行政复议的职责是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合法、及时、公正地审理申请,并对相关权利和义务作出正确的裁决。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复议时,应当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落实法定程序,确保申请人享有申诉的权利。

行政复议机关还应当依法发布行政复议裁定,并保障裁定的及时性和公开透明度,确保裁定的合法、合理和公正。

3. 行政应诉的职责行政应诉的职责是积极履行诉讼义务,保障行政诉讼的公平公正。

行政机关在面对行政诉讼时,应当依法依规,主动应诉,对诉讼请求提出答辩,提交相关证据,积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意见,接受法院的调查、质证,并根据法律规定履行应诉的程序义务。

行政机关还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保障,确保诉讼程序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4. 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机制为了更好地履行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职责,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强化监督机制,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公正性。

还需要加强行政机关的能力建设,培养专业化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人才,提升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质量和效率。

还要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约束,对于恶意阻碍、拖延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职责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确保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顺利进行。

5. 结语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是保障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法律程序,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和应诉的主体,必须依法履行相应职责,确保程序的公平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

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

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
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包括:
1. 接受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行为进行复议。

2. 对涉及行政纠纷、行政争议以及行政不当行为进行调查、调解、调处和裁决。

3. 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 依法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作出复议决定。

5. 坚持独立、中立、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办事,不受行政机关和其他利益集团的干扰。

6. 提出行政复议建议和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为行政机关改善行政管理水平提供参考。

7. 加强行政复议的信息公开和法律援助工作,提高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8. 积极参与行政法制建设,推动行政程序的规范化、法治化。

9. 提供行政法律咨询和指导,解答行政相对人关于行政复议的法律问题。

10. 制定行政复议规程和工作规范,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总之,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行政公正与合理以及推动行政法律制度建设等。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修正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四条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第一节申请人第五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第六条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第七条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条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程序有哪些步骤

行政复议程序有哪些步骤

一、行政复议程序有哪些步骤(一)申请1、申请时效。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5)相应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4、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采取书面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所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如为公民,则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

申请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3)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二)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上述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三)审理1、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准备。

(1)送达行政复议书副本,并限期提出书面答复。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和应诉股岗位职责

行政复议和应诉股岗位职责

行政复议和应诉股岗位职责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行为后,被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的行政机关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从而决定是否予以确认、变更或撤销的一种行政程序。

行政复议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实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公正和合法性的一种机制。

行政复议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接受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收受行政相对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受理、登记和分案,确保行政复议程序的正常进行。

2. 调查核实:行政复议机关有权要求行政机关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证据,并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这一环节是确保行政复议机关能够全面了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公正的复议决定的重要环节。

3. 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评估,并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可以确认、变更或撤销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从而实现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审查。

4. 负责履行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的执行负有监督和指导职责,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按照复议决定的要求进行执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应诉股岗位职责是指在诉讼中代表被告进行应诉的工作。

应诉股主要负责以下职责:1. 起草答辩状:应诉股根据被告的授权,起草答辩状,明确反驳原告的主张,并提出自己的辩护理由和证据。

2. 准备证据:应诉股协助律师和被告收集、整理并准备相关证据,以支持被告的辩护理由,保证案件的胜诉可能性。

3. 出庭辩护:应诉股代表被告出庭参加庭审活动,进行辩护。

在庭审中,应诉股与法院、原告以及其他诉讼参与方进行交流,反驳原告的主张,并提出自己的辩护观点和证据。

4. 辩论论证:应诉股可以与原告的代理人进行辩论和论证,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争辩,并提供法律依据和先例。

5. 提供法律意见:应诉股可以为被告提供法律咨询和意见,就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为被告提供合法、合理的行为建议。

行政复议机构规章制度

行政复议机构规章制度

行政复议机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明确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职责、权限和程序,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的公正、高效开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行政复议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服行政行为提起复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的任务是依法审查、裁决和监督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保障行政法规的实施,维护社会正义和法制秩序。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受理申请、审查案件、调解纠纷、作出裁决、履行决定等。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公平公正、保密合法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和利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行政复议机构实行领导负责制,设立机构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办公室、人事部、财务部和法制部等职能部门,协助机构负责人开展具体工作。

第八条行政复议机构设立复议委员会,由机构内部人员和外部专家组成,负责对复议案件进行审查和裁定。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构设立调解小组,由具有调解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负责调解纠纷和促进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

第十条行政复议机构设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案件管理、数据统计和文件存档的电子化处理。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不正之处。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估制度,对机构及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价和奖惩。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机构受理案件应当依法提交书面申请,明确申请人的身份、事实及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核实申请人的主张和事实,对与申请事项相符的行政行为进行调查和审查。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设立保密制度,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聘请具有法律背景和行政执法经验的专业人员,担任复议员和调解员,对案件进行独立审理和调解。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复议案件进行事实审查和法律裁定,作出具体的裁决和决定,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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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

这种组织的特征是:
1、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
2、行政复议机关是有权行使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第三,行政复议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

如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包括公安、司法、海关。

工商管理、教育、卫生等部门,都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请理由是否正当;被申请人是否明确;是否超过申请复议期限;申请复议的案件是否属本机关管辖;申请复议的其他要求是否符合。

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受理。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请申请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材料;属于不予受理的,应当由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依照本法规定,行政复议机构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如有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在五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在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着重调取被申请人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事实根据和规范性文件依据,听取有关组织和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意见和证言。

行政复议机构在履行这一职责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依据事实与法律,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除此之外还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

依照本法规定的审查决
定程序,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拟订行政复议决定,报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行政
复议决定。

4、处理或者转送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时,可以提出对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审查的申请。

行政
复议机关对其审查申请,如果属于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由本机
关承担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机构予以审查,依法处理。


法的,通知当事人该依据合法;不合法的,依法予以撤销,并通知当
事人。

如果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则应当在七日内转送
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5、对行政机关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
建议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
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这是行政复议机构的一项重要的
监督职能,即对违法的行政行为的处理建议权。

行政复议机构在政
府中处于综合性工作机构的地位,超脱于具体工作部门的利益,可
以站在人民政府的角度和地位衡量与判断是非。

同时,行政复议机
构是政府的法制部门,有责任监督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行政工作。

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构有处理建议权,就从法律制度上
保障了行政监督的有效性,也使行政复议机构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
有了法律依据。

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以外,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发生后,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就应当出庭应诉。

为了保证行政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履行其领导职责,减轻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负担,应诉事项可由行政复议机构办理。

行政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行政复议机构派人代表其出庭应诉。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由于其他法律、法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工作的不同情况,为行政复议机构规定其他的具体职责,行政复议法在这里作出原则规定,凡是遇有法律、法规对行政复议机构特别设定的权利、义务,行政复议机构都应当坚决执行与遵守。

行政复议机构,是指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一种专门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查和裁决工作的办事机构。

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一般是行政复议机构,例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是国务院的行政复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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