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晋人社厅发[2011]27号【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11.03.07【实施日期】2011.03.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27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卫生局:经省医改领导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办法。
附件: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二O一一年三月七日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为进一步增强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生机与活力,加快全省基层卫生事业发展,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实现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的医改总体目标,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满足人民群众卫生需求出发,以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以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引入竞争机制,激发内在活力,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我发展能力,为加快推进全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提供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2、总体目标:在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基本建立起符合我省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特点的政事职责分开、政府依法监督、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科学分类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努力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升能降、待遇能高能低、人才结构合理,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办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要求,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试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是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在事业单位试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关系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试行工作。
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
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出发,从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岗位设置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
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人事部二○○六年七月四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加快建设高标准人力资源市场体系2023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人 教 版 语 文
第七单元 《韩非子》选读
氏之世者(帝王) . 今有构木、钻燧于夏后 绘事后 素(后边,与“前”相对) . 后 (动词,落在后而) 子路从而后 . 其君者也(以……为后) 未有义而后 .
烛”(举起,举高) 因谓持烛者曰,“举 . 举 贤而任之(推荐) 举 .
人 教 版 语 文
了商鞅的“法”治,申不害的“术”治,慎到的“势”治,
提出以“法”为中心的“法、术、势”三者合一的君主统 治术,强调加强中央集权,对后世影响很大。
第七单元 《韩非子》选读
在哲学上发展了荀子的学说,认为“道”是事物发展
的普遍规律,肯定具体事物是不断变化的,注意到事物的
矛盾性,强调对立面不可调和,认为历史是不断变化的, 主张“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的历史观;还认为
教 版 语 文
能切合当时社会发展的实际。可以说,韩非子是立足于当
时的社会实际,为统治者出谋划策的。
第七单元 《韩非子》选读
3.“卜子妻做裤”的寓言故事要说明什么道理? “郑县人卜子使其妻为裤。其妻问曰:‘今裤何如?’ 夫曰:‘象吾故裤。’妻子因毁新,令如故裤。”“郑县” 是战国时候韩国地名,在今河南郑州。“为裤”就是做裤 人 子。卜子让妻子做裤子。妻子问新裤子做成什么样子,卜 教 版 语 子说就像我的旧裤子那样。于是卜子的妻子就把新裤子毁 文 了,以便使它象卜子的旧裤子一样。韩非子的意思是说, 拿先王治理天下的制度、方法来裁制当下的社会(按照一个 久远的模式来裁制新的现实)是荒唐可笑的。但是他没有径 直这样说出来了事,而是用卜子的妻子硬把新裤子弄破这 一十分有趣的故事,生动、形象地显示道理,真是妙极了。
人 教 版 语 文
人。
第七单元 《韩非子》选读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定点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定点职业中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人社厅发[2012]3号【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1.12.30【实施日期】2011.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定点职业中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推动公益性就业服务开展,充分发挥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的作用,现将《山西省定点职业中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山西省定点职业中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就业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9]5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社[2011]188号)的有关规定,为鼓励和规范职业中介机构对城乡劳动者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加强职业介绍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促进城乡劳动者实现就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职业中介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设立且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的职业中介机构。
二、职业中介机构为特定对象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并享受政府提供的职业介绍补贴需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且正常开展职业中介活动;(二)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开展职业中介活动且自成立以来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三)具有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良好办公条件和设施,业务开展效果好,社会信誉度高;(四)自愿公开承诺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自成立以来无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有效投诉、无不良诚信记录;(五)具有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专业人员队伍,并领取了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号:⼈社部发[2015]54号颁布⽇期:2015-06-09执⾏⽇期:2015-06-0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林业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林业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案>和<国有林区改⾰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关于进⼀步深化事业单位⼈事制度改⾰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事业单位⼈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政策规定,为做好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作,结合国有林场特点和改⾰发展的需要,我们制定了《关于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林业局2015年6⽉9⽇关于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案>和<国有林区改⾰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关于进⼀步深化事业单位⼈事制度改⾰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事业单位⼈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政策规定,为做好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作,结合国有林场特点和改⾰发展的需要,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岗位类别设置1.国有林场管理岗位指担负国有林场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国有林场运转效能、提⾼⼯作效率、提升管理⽔平的需要。
国有林场专业技术岗位指主要从事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等专业技术⼯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平和能⼒要求的⼯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国有林场⼯作特点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国有林场⼯勤技能岗位指主要从事森林管护等林业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作岗位。
⼯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森林资源管护以及提⾼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平的要求,满⾜国有林场⼯作的实际需要。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3.08•【字号】晋人社厅发[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28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2008年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公开招聘实施工作动员会以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做了大量工作,联系实际调查研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积极开展业务培训,为全省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按照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以及今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2010年内要在全省基本建立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正常运行机制,工作任务繁重,时间紧迫。
为了扎实推进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主动性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各项人事管理制度的基础,是落实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关系到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
各级领导和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从维护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主动性,消除等待观望情绪,克服各种困难,抓好工作落实。
二、抓住重点环节,尽快部署工作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政策性强,具体内容和工作环节都比较多。
为此,各地各部门要重点从制定完善政策措施、认真调查摸底、加强业务培训、开展动员部署等几个方面积极开展工作。
要按照国家和我省已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要准确掌握现有工作人员情况,充分考虑事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进行岗位设置;要抓紧开展政策学习和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培养各单位业务骨干;要适时召开相关会议搞好动员部署,同时加大宣传力度,使全社会了解和支持这项工作。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2014年度全省农业系列高级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2014年度全省农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晋人社职字[2014]84号【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4.08.06【实施日期】2014.08.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2014年度全省农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4〕8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委员会,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现将省农业厅《2014年度全省农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14年度全省农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2.山西省农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评审条件3.山西省高级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论文(略)4.山西省高级任职资格评审专业技术工作总结(略)5.2014年度申报农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综合考评表(略)6.农业专业学术期刊目录(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8月6日附件1:2014年度全省农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2014年度全省农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管理、指导下,由省农业厅具体组织实施。
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需要,现就2014年度全省农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安排意见如下:一、评审范围全省各类型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经济组织中,在农业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评审。
实行评聘分离的事业单位人员和部分根据工作需要评审第二任职资格者申报评审的任职资格档次,不得超过允许设置的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最高职务等级。
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①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截止2014年8月31日已满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经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延长退休,或批准的延长退休时限已满的人员;③各类非公经济组织中未与所在组织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聘用)合同的人员;④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聘用手续的非占编人员。
农业部人事部关于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农业部人事部关于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农业事业单位是指由各级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乡镇企业、饲料、农垦、农村经营管理、农村能源和农业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利用国有资产、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公益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法人。
长期以来,农业事业单位立足“三农”工作,发挥自身优势,在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各项改革的逐步深化,农业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不顺,职责任务不清,条件保障不足等问题逐步显现;单位内部岗位设置不合理,人员配置不科学,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发展能力不强等问题日益突出,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农业事业单位职能作用的发挥。
为进一步激发农业事业单位的自身活力,建立起以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定酬、契约管理为主要特征的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暂行规定》精神,结合农业事业单位的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深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和农村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适合农业事业单位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科学合理地配置人才资源,充分挖掘内部人才潜能,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吸引各方面人才投身农业事业,激发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发挥农业事业单位的职能作用,为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组织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科学合理的原则。
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需要,科学确定事业单位的类别。
根据单位职能定位和岗位结构特点,综合确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根据事业单位规格、规模、隶属关系以及社会影响力,合理确定各类岗位内部的等级结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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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农业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原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7号)和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原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人字[2008]111号)精神,结合我省农业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山西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七日山西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为做好全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原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7号)和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原山西省人事厅《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晋人字[2008]11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原山西省人事厅《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晋人职字[2009]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我省农业事业单位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包括从事种植业、畜牧业、农垦、农村经营管理、农村能源和农业环境保护及饲料、乡镇企业等部门)举办,或者按照规定程序设立、从事公益性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农业事业单位,参照本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农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的岗位设置纳入本管理范围。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农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农业社会团体,参照《实施办法》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农业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农业事业单位和农业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及已转制为企业的农业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5.农业教育、科研、农业专业院校、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适用其他相关行业的指导意见。
二、岗位类别6.农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7.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农业事业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8.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农业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事业发展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9.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农业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10.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其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11.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社部门和农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
控制标准如下:(l)主要履行法律法规授权或农业行政部门委托职能,承担执法监督、农业和农村事务管理任务的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管理岗位为主。
其管理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0%。
(2)主要以专业技术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
其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0%。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规定,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农业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不低于80%。
(3)主要提供农业技能型服务,开展试验、示范性生产的单位,或为机关办公、住宅的物业管理、职工培训等活动的后勤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应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
其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管理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5%。
12.农业事业单位岗位总量,在册正式职工人数超过编制数的单位,暂按在册正式职工数确定,其中超编部分为临时性岗位,首次设岗完成后,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逐步使岗位总量控制在编制限额以内;在册正式职工人数未超编制数的单位,按编制数确定。
三类岗位基数不得互占。
三、岗位等级(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13.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4.农业事业单位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岗位。
15.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农业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16.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农业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确定。
17.专业技术岗位从高到低设高级、中级、初级共3个层级,13个等级。
专业技术高级岗位设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设4个等级,即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设3个等级,即五至七级;中级岗位设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设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8.专业技术岗位各层级、各层级内各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核准,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作为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9.各级政府人社部门和农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
农业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20.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1.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2.农业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工勤技能一至五级岗位。
23.农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24.农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要严格控制。
(四)特设岗位设置25.特设岗位是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特点和事业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农业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
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农业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工作任务完成后,应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6.农业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社部门核准。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27.农业事业单位主体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一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二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三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岗位名称为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下同)一级岗位、高级农艺师二级岗位、高级农艺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岗位名称为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下同)一级岗位、农艺师二级岗位、农艺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岗位名称为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下同)一级岗位、助理农艺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技术员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28.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
29.农业事业单位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主体专业技术岗位。
五、岗位条件(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30.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
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l)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3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32.农业事业单位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2)六级、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七级、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3.各有关部门以及农业事业单位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职员的具体条件。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34.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农业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5.农业事业单位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6.农业事业单位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1)一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二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按照《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晋人社厅发[2009]91号)有关规定执行。
37.专业技术岗位各层级内各等级间的任职年限至少为三年。
其他业绩、成果等条件,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岗位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实际情况制定,但单位设定条件原则上不低于省里规定的条件。
38.符合相应岗位条件的原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被首次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时,原管理人员只能聘用到相应层级内的最低级;原工勤技能人员不得高于十一级。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39.农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新聘工勤技能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可确定为五级岗位。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40.农业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l)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社部门核准;(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6)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