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传媒)网络新闻侵犯人格权的几种形式
新闻媒体侵权的类型及责任主体

新闻媒体侵权的类型及责任主体在当今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新闻媒体受众广泛,而且信息传播的速度极快,因此新闻媒体的影响力也在不断地扩大。
但是新闻媒体在信息传播过程中与权益冲突的情况时有发生。
这些权益包括个人的隐私权、商业利益以及知识产权等。
当新闻媒体侵害了这些权益时,就会涉及到侵权责任问题。
下面本文将重点介绍新闻媒体侵权的类型及责任主体。
一、新闻媒体侵权的类型1.人格权侵权人格权是指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新闻媒体以新闻报道的形式为获取效应、加大曝光度或售出刊物等目的,而挖掘个人具有代表性的私人生活、家庭背景等敏感信息时,往往会侵犯到个人的人格权利益。
2.商业利益侵权商业利益是指企业或个人的切实利益,主要包括商业秘密、商业声誉、商标权等。
新闻媒体如果不合法、不合规范地报道企业或个人的经济行为、知识产权、商标权等,则可能侵犯到商业利益。
3.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是作为知识创造者所享有的处于保护范围内的权利。
新闻媒体在报道时,未获得权利人的许可,未经授权使用别人的著作、商标、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便会侵犯到知识产权。
二、新闻媒体侵权的责任主体1.实际侵权者实际侵权者是指最终采取侵犯行为的人。
在新闻媒体领域中,实际侵权者通常是新闻工作者、编辑等。
2.新闻媒体机构新闻媒体机构是指新闻出版机构、新闻网站、电视台、广播台等新闻发布机构。
新闻媒体机构有责任对其所发布的新闻进行审核和监管。
3.新闻采编团队新闻采编团队是指在新闻媒体机构下从事采访、编辑、报道等新闻媒体工作的人员。
他们需要在满足新闻报道的目的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遵循新闻规范和道德规范,对新闻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核实。
4.监管机构监管机构是指在新闻行业内对新闻采编、发布等行为进行监管的机构。
例如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工作者协会等。
他们有责任对新闻采编团队及新闻媒体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管,并根据情况予以处罚。
三、新闻媒体侵权的责任形态新闻媒体侵权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媒体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

媒体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媒体是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们能够及时传递信息,让观众收到最快速度的新闻,减少他们的负担。
然而,随着媒体越来越多地应用于新闻传播,媒体侵权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媒体侵权不仅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影响,还会严重影响媒体的声誉和信誉。
那么媒体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究竟是怎么认定的呢?一、媒体侵权行为的概念媒体侵权是指媒体在新闻报道和信息传递过程中,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给当事人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媒体侵权行为通常包括以下几种:一是未经授权披露他人的隐私信息,例如个人住址、电话、职业等;二是编造虚假事实,散布不实言论,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三是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的肖像进行新闻报道或宣传活动等。
二、媒体侵权行为的类型根据侵权行为的不同,媒体的侵权形式也有所不同。
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抄袭行为:媒体在报道其他媒体作品时,未注明出处,或者没有取得原作者的授权,或者在重复报道时未采取相应的取得授权措施。
2、实名诽谤行为:媒体在报道时,未问询当事人或未取得当事人同意,就公开报导他人的隐私或事实,导致他人的名誉或形象遭受损害的行为。
3、造假行为:媒体在报道时,故意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公众,给人造成误解或憾事的行为。
4、未注明来源行为:媒体在转载他人作品或引用了其他媒体的原创材料时,未注明出处或原作者。
三、媒体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媒体作为公共信息传播平台,它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肯定会比其他个人或组织侵权更大。
受害人往往是公众人物或名人,所以对于媒体侵权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法律要求的必须十分谨慎。
一般来说,媒体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分为两种,一种是民事责任,另一种是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媒体侵权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后,当事人有权要求媒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规定,媒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可以通过诉讼渠道申请获得赔偿。
在此过程中,如果受害人证明了媒体故意侵犯自己的权益,则可以要求媒体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新闻侵权的类型及应对措施

新闻侵权的类型及应对措施在新闻价值的实现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使得各种新闻侵权纠纷不断出现,在很多方面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带来了不良影响。
新闻侵权已成为新闻界、法律界乃至整个社会不可忽视的问题,它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诉讼成本,导致新闻机构丧失公信力。
一、新闻侵权的主要类型分为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这三种:1、新闻侵害名誉权新闻侵害名誉权则是指行为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刊播有损他人名誉的文字、语言、图像的行为。
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现在的新闻侵权,绝大多数是侵害名誉权案件。
新闻侵害名誉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诽谤和侮辱。
2、新闻侵害隐私权新闻侵害隐私权行为是指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在新闻作品的采访报道过程中,未经他人同意,侵扰他人居住安宁和人身自由,披露他人与社会公共生活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新闻的传播过程一般包括新闻的采访、报道、发表和大众接收四个阶段。
在这一传播过程中,新闻机构对隐私权的侵害主要集中在新闻采访和报道阶段,但是否构成新闻侵权则是以新闻报道公开发表为认定标准的。
3、新闻侵害肖像权新闻侵害肖像权是指行为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未经当事人同意,以盈利为目的,非法使用他人肖像用于商业用途的行为。
在实践过程中,新闻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未经当事人同意,以盈利为目的,拍摄使用他人与新闻报道无关、不具报道价值的照片和录像,侵害他人肖像的行为。
但这种权利只适用于拍录与新闻报道内容和主题有关的图像。
(2)未经当事人同意,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广告宣传如果要把某人的肖像用于商业宣传,必须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且对肖像的使用范围不能超过当事人同意的范围,否则就构成新闻侵权。
二、新闻侵权的应对措施1、增强新闻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提高新闻工作者的业务素养新闻工作者应当加强法律法规方面知识的学习,从新闻侵权的诉讼案中可以发现,新闻侵权都是涉及法律问题的案件,主要表现为新闻侵犯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
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现象探究

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现象探究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的一种人格权。
它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通俗来讲,隐私权就是自己的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人格权利。
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种种现象应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本文将通过对于现实新闻报道中不规范行为的分析,提出通过完善新闻报道的形式和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构建以及提高新闻工作者的专业素养这三种措施,从一定程度上缓解甚至避免新闻自由与个人隐私的冲突,保障公民的人权和公众知情权。
一、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的表现形式在大众传媒日益发展的今天,媒体行业的竞争逐渐激烈,信息市场的运行变得广阔而迅速,因而新闻记者在进行新闻采访的过程中对信息采集变得更加细致和功利化。
对于能够引起注意力的信息通常抓住不放,而这些信息往往具有隐密性,通常能够满足人们的好奇心理引起人们的关注,与此同时在此类信息中占据极大比例的正是一些牵涉到个人隐私的私人信息,这就不可避免的造成了新闻采访不断挖掘个人隐私的现象。
在新闻采访的形式上,为了获取更真实或者更具有可信度、更完善的信息时,新闻记者往往会通过一些特殊的手段达成采访效果。
此类采访形式已经构成了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这一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形式。
1、隐性采访,即隐匿记者身份进行新闻采访随着现今社会公民的自我隐私保护意识的加强和科学技术手段的进步,记者们为了获得真实信息往往会通过先进设备在隐瞒自己的记者身份情况下进行暗访。
在对于涉及一些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采集时采用欺骗、窃听、偷录等方式进行暗中采访,这一行为却并未经过当事人的许可或同意。
例如有记者假扮成病人暗访诊所;隐藏身份采访无照旅馆等。
在这一采访过程中,记者的行为对于被采访的个人来说就是一种隐私权的侵犯。
关于新闻侵权

•
需要特别说明,受保护的隐私行为其前提必须是合法的, 非法行为中的所谓隐私并不受法律保护,这是因为非法行 为危害公共利益。
• 2004年8月10日,《华商报》报道了河南郑 州一民警在陕西华山风景区旅游时,因嫖 娼被处罚的消息,并在头版显著位置刊登 了该民警的照片。该民警曾以起诉威胁报 社,但最终并未实施。从新闻伦理的角度 看,这篇报道可能缺乏人文关怀,但从法 律的角度分析,该文并未侵犯报道对象的 隐私权。
四、新闻侵权的三种常见形式
• (一)、诽谤 • 新闻侵权案例中,最主要的是侵犯名誉权。而在名誉权案件中,绝 大多数与诽谤有关。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 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指出: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 名誉权。” 根据最高法院的这条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体系 中,诽谤专指陈述事实的虚假性。在司法实践中,诽谤诉争的焦点必 然是新闻报道内容的真实性问题,或者说陈述事实是否虚假的问题。 这里要注意,正当的新闻批评虽然会使被批评人受到社会的谴责,他 的名誉可能受到伤害,但如果这种批评是真实的,就不是诽谤。只有 在报道中以虚假事实指责报道对象,才会给他人造成不公正的、贬低 性的评价,才能构成诽谤。
三、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
• (一)、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行为; •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 •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 (四)、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同时, 作为新闻侵权,在构成上还应考虑下列特殊因素:1、侵权
行为体现在新闻作品中;2、新闻作品刊播于新闻媒介,并公开发表; 3、新闻侵权作品有可指认的对象;4、新闻机构具有合法性并在新闻 活动中有过错
新闻侵权
网络侵权行为

网络侵权行为
网络侵权行为是指在互联网上利用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利益而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 盗版行为:通过在互联网上非法传播盗版软件、音乐、电影等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2. 网络转载行为:未经原作者允许,以非法的方式在互联网上转载他人的原创内容,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3. 网络剽窃行为:以伪造或修改他人的网络文章、博客等形式,将他人的原创作品冒充为自己的作品,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4. 网络侵权盗图行为:以未经授权的方式在互联网上使用他人的图片、插图等,侵犯了原作者的版权。
5. 侵犯商标权:在互联网上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擅自使用与他人商标相似的标识,侵犯了商标权。
6. 网络诽谤行为: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事实或对他人进行诽谤、中伤,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7. 违法广告行为: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或夸大宣传的广告,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浅议新闻报道侵害人格权的表现形式与法律规制

2018.7News Dissemination新闻传播博士论坛一、问题的提出随着传播技术的迅猛发展与社会公民意识的提升,新闻报道得以在更快捷、更宽广的平台上传播,社会影响力与日俱增。
媒体通过自由的新闻报道对社会事件实行舆论监督,为公民与国家公权力的交流对话搭建平台,无疑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但是,近年来新闻报道不真实、不客观乃至损害他人人格权的事例亦屡见不鲜。
这固然有媒体在履行新闻职能时疏忽大意之故,却也不乏个别媒体为了追逐商业利益、博取公众眼球而“故意”突破新闻道德底线。
该种侵权行为不仅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损,而且给新闻行业的社会信任度与影响力造成负面影响。
例如不久前发生的一起对少女汤某性侵害事件的新闻报道中,新闻记者使用了“14岁少女把全家人送进了监狱”等引导性表述,并公开了汤某的户籍信息图片。
尽管图片中部分信息被打上马赛克,但汤某的姓氏、出生年份、大概地址、迁移日期、文化程度等可辨识信息在其中一览无余。
该报道公布户籍信息图片的行为涉嫌侵害汤某的隐私权,破坏汤某的生活安宁,引发了民众对该新闻机构的强烈愤怒与抨击。
可见,人格权的保护是当今人们重要的基本需求,行使新闻自由权利时不得侵害他人人格权已成为社会的共识与底线。
作为一个保障新闻自由的现代国家,我国对新闻的规制必须在舆论监督与权利保护之间求得平衡。
但是,我国新闻传播领域目前的法制并不健全,并未像主流国家那样通过专门法对行业进行规范,故只能依赖民法、相关司法解释与行政规章等对新闻报道行为进行调整。
这些缺乏系统性的规定不仅使得新闻媒体与新闻从业人员无法把握言论是否侵权的边界,而且使人格权被新闻报道所侵害的受害人难以迅速寻求到应有的保护,从而制约了新闻事业的发展与民主政治的进步。
故此,对于新闻报道侵害人格权的问题,法律必须给予回应,且刻不容缓。
二、我国新闻报道侵害人格权的表现形式新闻报道所侵害人格权的内容主要为名誉权与隐私权。
就名誉权而言,我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意见》中规定的名誉权保护依据及侵害行为的认定标准,《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对名誉权保护的特殊规定,以及最高院关于名誉权的司法解释和回函,共同构成了我国名誉权规制的法律体系。
新闻报道侵权防范和策略

隐私权侵权
新闻报道中泄露他人隐私,如个人信 息、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侵犯了 他人的隐私权。
肖像权侵权
新闻报道中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 如照片、视频等,侵犯了他人的肖像 权。
新闻报道侵权的影响
经济损失
新闻报道侵权可能导致被侵权人 遭受经济损失,如著作权侵权会 导致原作者失去稿费、肖像权侵 权会导致被侵权人失去广告代言
与侵权方进行沟通,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明确指出其错误之处。
在回应和澄清过程中,应保持冷静、客观、公正的态度,避免过度情绪化或攻击性 言论。
寻求法律援助
如果侵权行为严重,应寻求法律 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
益。
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如新闻报 道的内容、时间、渠道等,以便
在法律程序中证明自身清白。
要点二
成立自律组织
成立新闻行业的自律组织,对新闻报道进行监督和管 理,对发现的侵权行为进行惩处,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
提高新闻报道的质量和水平
加强新闻素养培训
通过加强新闻素养培训,提高新闻工作者的 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提高新闻报道的质量 和水平。
建立质量评估体系
建立新闻报道的质量评估体系,对新闻报道 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
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新闻工作者和 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普及知识产权知识
在新闻行业中普及知识产权知识,让新闻工作者了解 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保护方法等,减少侵权行为的 发生。
建立行业规范和自律机制
要点一
制定行业标准
在新闻行业中制定严格的行业标准,规范新闻报道的 撰写、编辑、审核等环节,确保新闻报道的质量和合 法性。
案例三:泄露他人隐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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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新闻侵犯人格权的几种形式
马守敏
近年来,涉及状告媒体的新闻侵权案件明显增多,而网络侵权纠纷也逐渐成为新类型的新闻侵权案件。
由于网络与传统媒体二者的传播方式迥然相异,在新的媒介形态下,如何防止和监督网络新闻侵权备受新闻界和司法界的关注。
网络新闻侵权是指机构网站(相对于个人网站、网页而言)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工作中违反新闻纪律,通过网络,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网络新闻侵权的一个普遍现象是著作权侵权,利用互联网进行剽窃,将他人的新闻作品据为己有。
网络新闻侵权另外一种重要类型是对公民人格权的侵犯,一些不负责任的网络新闻工作者利用网络捏造事实,贬损他人名誉,给他人的精神和生活都造成了损害。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网络新闻侵害“法人名誉”的现象也有所抬头。
网络新闻侵害名誉权
名誉,是指人们对公民和法人的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质的社会综合评价。
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
名誉权的内容,应当严格界定,不能将非名誉权的内容概括在名誉权概念之内。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指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
名誉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人格权,网络新闻传播的内容时常会对公民、法人的名誉权产生侵害。
一些新闻工作者为了制造噱头,提高本网站的信息量,争取点击率,不惜利用网络捏造事实,贬损他人名誉;一些人则利用网络“把关人”控制的弱化,随意通过编造、篡改、转载网络新闻进行人身攻击,给他人的精
神和生活都造成了损害……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深入发展,侵害“法人名誉”(包括公共机构形象、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现象有所抬头,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带来危害。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以侮辱、诽谤和宣扬他人隐私作为其主要方式。
如果是某一有权发布新闻的网站因其原创新闻侵害公民、法人名誉权,可以借助于一般的新闻侵权法律原理进行处理,需要额外考虑的主要是侵权的发生地、侵权范围、损失大小等等,目前的新闻侵权著述中对传统新闻侵权的原理研究已趋于成熟,可予以借鉴,本文不再做深入探讨。
但是,由于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
如在网站之间存在超文本链接关系的情况下,一个网站上发表了诽谤他人的新闻信息,与其有链接关系的其他网站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个问题显然不仅仅是著作权领域内的问题,我们所要研究的是,网站之间新闻内容的链接很难做到事无巨细的事先审查,因此,作为网络经营者,只需要对所链接网站的新闻信息尽一般的注意义务,如果被通知该链接内容侵权,应尽快断掉对该内容的链接并配合相关部门保存证据、进行调查。
如果确实因过错或重大过失对他人名誉权造成重大损害,网络经营者还需要赔礼道歉或者赔偿损失。
网络新闻侵害肖像权
公民的肖像权同公民的名誉权一样,也是我国法律保护的公民的重要人格权。
肖像权是公民对其个人形象以摄影、造型等形式在客观上予以再现所享有的专有权。
公民肖像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或对肖像进行损毁、玷污。
但由于网络媒体的迅速发展和网络传播活动的难以规范性,使网络传播对个人隐私构成了很大的威胁。
网络时代的到来,新闻信息充斥着人们的视野,人们来不及细细阅读,这时候能够快速抓住人们眼球的便是图片和影像,网络时代各种多媒体技术被充分开发应用,特别是图像处理技术的发展和上传下载技术的普及,为图片、图像新闻的发展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人们可以把传统相机拍摄的真实影像和数码相机拍摄的“第一影像”,修改得面目全非。
对这种经过修改后仍然“天衣无缝”的影像是很难识别真假的或者干脆将多幅不同画面里的人物、设施等整合、拼凑在一个画面里,使之看起来更全面、更系统、更艺术、也
更现代化。
但正是由于对新闻图片不负责任的修改;或是未经同意直接在网上登载公民的肖像;或是登载的图片和新闻内容“驴唇不对马嘴”,侮辱了公民的人格尊严,甚至是登载别人认为是隐私的照片,这就使得在网络新闻活动中,公民的肖像权更容易受到侵害。
网络新闻侵害隐私权
侵犯他人隐私权,也是网络媒体的一个通病。
所谓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向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
隐私的内容包括个人的健康状况、生理缺陷和残疾、婚恋经历、私人日记、生活习惯等等。
随着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人们越来越注重对自己生活空间的保护。
所谓隐私权,就是指公民享有的不愿公开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的人格权利。
通常,隐私权被认为是包含在名誉权保护范围内的,而实际上,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具体人格权,但在解释上,却将其涵括在名誉权之内,这些解释是不正确的。
隐私权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也就是说,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其不同于其他的人格权(如名誉权、肖像权)。
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现状具有如下特点:(1)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对隐私权的主要方面提供了保护依据,但是基本民事法律没有对隐私权的保护作出规定;(2)司法解释将隐私权的部分内容纳入名誉权的保护范围,使之成为受到保护的法益,但是隐私权保护的一些重要方面还有待突破;(3)一些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从不同方面涉及隐私权的保护,但是缺乏系统性。
网络时代的到来,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人与人之间的隔阂,使人们的精神彼此接近,但另一方面,人们在迅捷繁忙的网络生活中,对属于自我的那份安宁更加向往。
然而,网络信息在信息高速公路上四处流动甚至是泛滥时,其大范围的公开性以及容易窥窃性使得个人隐私更容易受到侵犯。
对于网络新闻工作者来说,其可以通过网络跟踪、下载、使用计算机系统中的资料和个人数据;也可以隐身于网上通过匿名的聊天进行采访,“在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个记者”,这时候新闻记者更容易获得一些隐秘的消息;而网络快速传播的特性更使得人们的隐私受到威胁,一旦隐私作为新闻在网上被公布,世界各地的网民都有可能看到这则消息,其对公民造成的损失无法计算。
隐私权在西方社会被认为是“极权社会中人的最首要的权利”。
因此许多国家都进行专门的立法来对这一权利加以保护。
在我国的立法中,隐私权还包含在名誉权保护范围内,但由于网络媒体的迅速发展和网络传播活动的难以规范性,使网络传播对个人隐私构成了很大的威胁。
因此,笔者认为,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我国有必要更加重视隐私权的立法工作,将隐私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进行单独立法。
建立我国的隐私权保护制度除了需要未来的民法典对其主要原则和基本规范作出规定外,还需要完善配套的制度建设,尤其是要解决信息时代隐私权保护方面的迫切问题,包括网络新闻传播过程中对隐私权保护问题,这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在电信法中对隐私权保护作出专门规定,并对儿童的网络隐私制定专门法律予以保护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