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
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

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西安市物价局二〇〇五年四月四日)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计价格〔2002〕87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陕政发〔2002〕57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实现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清运、处理产业化,使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
管理实现政企分开,管办分离。
根据我市环卫体制现状,分步实施。
先对生活垃圾处理环节实行企业化运作,收费应当弥补成本费用,合理盈利。
其它环节,即清扫、收集、清运仍维持现状,待条件成熟时再实现企业化。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制定的原则:一是谁产生垃圾谁付费;二是收费要补偿成本、合理盈利;三是简便、有效、易操作。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内容㈠收费项目和收费主体。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分为2个收费项目,即: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垃圾场(厂)收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处理等环节的费用。
其收费主体为城六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的市容管理部门。
收费主体可委托有关单位代收。
垃圾场(厂)收费是指企业、生活垃圾自运单位等向江村沟垃圾填埋场等倾倒垃圾,由江村沟垃圾填埋场向倾倒车辆(或单位,下同)收取的费用。
㈡收费对象,凡在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等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含城中村村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按照居民在家庭、工作单位和其它活动场所都会产生垃圾,其收费对象具体分3类:一是个人,二是单位,三是其它经营场所。
㈢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垃圾场(厂)收费标准:按照居民在家庭、工作单位和其它活动场所3个区域产生生活垃圾的实际,区分以下3类情况分别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⒈由个人交纳的:城市居民(含城中村人口和暂住人口)以人为单位按月由个人交纳:2元/人·月。
我国有关垃圾发电的政策法规

我国有关垃圾发电的政策法规1999年1月,国家计委和科技部发出的计基础[1999]44号文件《国家计委、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1.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资本金应占项目总投资的35%及以上。
2.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可由银行优先安排基本建设贷款并给予2%的财政贴息;地方项目由地方财政贴息,国家项目由财政部贴息。
3.对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电网管理部门必须允许其电量就近上网,并收购全部上网电量,在项目还贷期内电价实行“还本付息+合理利润”的定价原则,高出电网平均电价部分由电网平摊。
4.利用国产发电设备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在还款期内的投资利润率以不低于“当时相应贷款期贷款利率+5%”为原则。
2000年2月23日,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经贸资委[2000]159号),主要内容如下:1.阐明确定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的原则。
2.根据中央关于采取积极财政政策,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精神,对环保设备(产品)给予鼓励和积极扶持的政策。
(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凡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对企业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实行折旧政策。
(3)对专门生产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分厂、车间),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4)国家经贸委将在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中,重点鼓励开发、研制、生产和使用列入目录的设备(产品);对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项目,将给予贴息支持或适当补助。
2000年2月2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首次发布《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3-2000),并于2000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
该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原则、生活垃圾入厂要求、生活垃圾贮存技术要求、焚烧炉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生活垃圾焚烧厂污染排放限值以及检测方法等要求。
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

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西安市物价局二〇〇五年四月四日)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计价格〔2002〕87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陕政发〔2002〕57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实现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清运、处理产业化,使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
管理实现政企分开,管办分离。
根据我市环卫体制现状,分步实施。
先对生活垃圾处理环节实行企业化运作,收费应当弥补成本费用,合理盈利。
其它环节,即清扫、收集、清运仍维持现状,待条件成熟时再实现企业化。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制定的原则:一是谁产生垃圾谁付费;二是收费要补偿成本、合理盈利;三是简便、有效、易操作。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内容㈠收费项目和收费主体。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分为2个收费项目,即: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垃圾场(厂)收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处理等环节的费用。
其收费主体为城六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的市容管理部门。
收费主体可委托有关单位代收。
垃圾场(厂)收费是指企业、生活垃圾自运单位等向江村沟垃圾填埋场等倾倒垃圾,由江村沟垃圾填埋场向倾倒车辆(或单位,下同)收取的费用。
㈡收费对象,凡在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等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含城中村村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按照居民在家庭、工作单位和其它活动场所都会产生垃圾,其收费对象具体分3类:一是个人,二是单位,三是其它经营场所。
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以及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农贸市场,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收集、中转设施运往垃圾处理场(厂)进行无害化处理所发生的应当由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运输、转运、处理及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二章征收标准第五条个人负担标准(一)城市居民:3元/人·月。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1元/人·月.(三)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免收.(四)城市暂住人口:3元/人·月。
第六条集体负担标准(一)各级国家机关、驻军、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按在职职工人数2元/人·月收取。
(二)企业(商业、服务业除外):按在职职工人数3元/人·月收取。
(三)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按每床位每月3元缴纳;餐饮、健身娱乐、洗洁营业场所按照营业面积计算,具体为: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
30元缴纳;营业面积500至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
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意见

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意见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结合我省实际,就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合理制定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需经过无害化处理才能避免对环境的污染,对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改善人居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
缴纳垃圾处理费是企业和居民对社会应当承担的义务,城镇范围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部队、企业、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按照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要求,环卫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垃圾清扫收集、中转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
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和税金等。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并按月计收。
对城市居民,可按户数或居民人数为单位收取;对纳入城市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可以人为单位收取;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按营业面积收取;船舶、列车及飞机等交通工具,可按核定的载重吨位或座位收取;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原则上以人为单位计收。
具备条件的城市可按照生活垃圾量计收垃圾处理费。
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马山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镇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等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含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向城镇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和城镇暂住人口等单位和个人收取的、用于进行生活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的费用。
第四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
在本自治区城镇范围内,全面推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第五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
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进行管理。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指导各市、县做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工作;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当地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上级价格、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从2008年10月1日起,全区所有的市、县,全面开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居民用户地级市不低于7元/户·月,县(市)不低于5元/户·月;非居民用户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各市、县制定。
第六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制定。
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

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西安市物价局二〇〇五年四月四日)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计价格〔200 2〕87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陕政发〔2002〕57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实现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清运、处理产业化,使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
管理实现政企分开,管办分离。
根据我市环卫体制现状,分步实施。
先对生活垃圾处理环节实行企业化运作,收费应当弥补成本费用,合理盈利。
其它环节,即清扫、收集、清运仍维持现状,待条件成熟时再实现企业化。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制定的原则:一是谁产生垃圾谁付费;二是收费要补偿成本、合理盈利;三是简便、有效、易操作。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内容㈠收费项目和收费主体。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分为2个收费项目,即: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垃圾场(厂)收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处理等环节的费用。
其收费主体为城六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的市容管理部门。
收费主体可委托有关单位代收。
垃圾场(厂)收费是指企业、生活垃圾自运单位等向江村沟垃圾填埋场等倾倒垃圾,由江村沟垃圾填埋场向倾倒车辆(或单位,下同)收取的费用。
㈡收费对象,凡在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等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含城中村村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按照居民在家庭、工作单位和其它活动场所都会产生垃圾,其收费对象具体分3类:一是个人,二是单位,三是其它经营场所。
贵阳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暂定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贵阳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暂定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贵阳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暂定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城管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贵州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费〔2009〕16号)的文件精神,在广泛听取、采纳“贵阳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听证会”的合理建议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贵阳市开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市、建制镇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户、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城中村居民、社会福利机构中的非国家供养对象,下同)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含卫生费)。
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财政统一管理,收费金额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我市生活垃圾的收集(含清扫)、清运、处置,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营运和维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三、征收范围和对象:云岩、南明、白云、乌当、小河、花溪、修文、开阳、息烽、清镇、高新技术开发区、金阳新区范围内,产生城镇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户、城镇居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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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计价格[2002]872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2.06.07
【实施日期】2002.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
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计价格[2002]8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数量也在迅速增加。
由于城市垃圾处理投资渠道单一,缺少必要的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资金,处理设施严重不足,处理水平普遍不高,相当一部分城市的土壤、水体、大气受到生活垃圾的污染,使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活受到影响。
解决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实行垃圾处理产业化的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的良性循环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促进垃处理体制改革,实行政事、政企分开,逐步实现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重要措施。
各地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拓宽投融资渠道,改善投融资环境,鼓励国内外资金,包括私营企业资金投入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最终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垃圾处理运行机制,解决当前垃圾处理能力不足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