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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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社会保障一直是中国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议题之一。

尤其是在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以及农村劳动力外流的不断增加,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探讨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现状、存在的困境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现状农民工是指在城市从事非农工作的农村居民。

他们为城市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他们的社会保障待遇却严重滞后于城市职工。

目前,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医疗保障问题:农民工参加城市职工医疗保险的比例较低,享受的待遇有限。

一旦发生大病,他们往往需要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而缺乏足够的经济保障。

2. 养老保障问题:农民工养老金水平普遍较低,部分地区甚至没有制定相关政策。

很多农民工没有养老金来源,老年生活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

3. 工伤保障问题:农民工从事的工作环境复杂,安全风险高,但很多地方缺乏有效的工伤保险制度。

一旦发生工伤,农民工面临着诸多问题,包括伤残赔偿、就业问题等。

4. 社会救助问题:农民工在城市面临较多的生活困境,包括低收入、缺乏稳定的就业机会等。

然而,他们往往难以享受到与城市居民相等的社会救助待遇。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困境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制度性问题:农业户口与城镇户口之间的差别限制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同地区之间的制度差异也导致农民工待遇的差异化。

2. 资金来源问题:农民工社会保障需要大量资金支持,但很多地区财政压力较大,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待遇无法得到有效提高。

3. 意识与宣传问题:部分农民工对社会保障权益的认知度较低,缺乏主动争取的意识。

同时,社会媒体等渠道的宣传力度不够,很多农民工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不够重视。

三、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建议1. 完善制度建设: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消除农村与城市之间的户籍限制,为农民工提供与城市居民相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2. 加大资金投入: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农民工社会保障经费的落实。

国外农民工社会保障经验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农民工社会保障经验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农民工社会保障经验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一、国外典型经验做法(一)德国德国是近代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而其全国性社会保障制度正是在解决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问题的背景下逐步完善的。

19 世纪,大量德国农民进入城市,成为产业工人。

1855 年,《穷人权利法规》生效,根据该法规,每个地区依据居民人数对贫困居民进行补贴。

1881年,德皇威廉一世颁布《黄金诏书》,提出工人因患病、事故、伤残和年老而出现经济困难时应得到保障,他们有权得到救济,工人保障应由工人自行管理。

由此开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1883 年,国会通过《疾病保险法》,规定疾病保险费用由雇主负担2/3,雇员负担1/3。

保险金的征收是按收入的一定比例,保险金的再分配与被保险者所缴纳的保险费多少无关,体现了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的所得转移,适合农村劳动力收入低的特点。

此外,只要农民工本人参保,其配偶和子女便可享受同样的医疗保险待遇。

经过多次调整,目前德国规定,凡月收入低于610 马克的工人,其医疗保险费全部由雇主承担。

德国的社会医疗保险总体上体现了“高收入帮助低收入、社会共济、体现公平”的宗旨。

在养老保险方面,德国实行了包括农民工的全国养老保险制度。

1889 年,德国颁布《残疾和老年养老保险法》,规定所有未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农民都必须参加此保险。

此外,在义务性养老保险里,将包含农民工的全部工人纳入工人养老保险范畴。

(二)英国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逐步发展和完善起来的。

1601 年,伊丽莎白一世颁布了《济贫法》,对在饥饿线上挣扎的贫民实施救济。

1795 年,伯克郡治安法官制定斯品汗姆兰制度,规定给劳动贫民救助的金额随面包价格浮动,并允许在济贫院外实施救济。

1897 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工人赔偿法》,规定在工作危险较大的行业,雇主应对因工伤或丧失工作能力者给予赔偿,随后政府又将该法的使用范围扩大到农业和其他行业。

1948 年,英国颁布了《国民救助法》,规定无收入或低收入者可领取国民救助金,极大保障了收入低和易失业的农民工的正常生活。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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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完善社会保障运行机制,实现良性循环
一是继续增加公共财政投入,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转 移支付力度,尤其是要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支持力 度。 二是研究探索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政策。 三是加强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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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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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失业保险
1、从“隐性”失业到“显性”待业 2、 三条保障线对失业的保护 3、规范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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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救助
1、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实行农村社会救助 3、不断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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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前社会保障面临的形势
1、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宏观环境 2、当前经济发展形势对社会保障建设的直接影响 3、当前社会保障建设还需要考虑的客观因素
1、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 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2、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 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3、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继 续推进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任务 4、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促进居民消费需求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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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前社会保障建设还需要考虑的 客观因素
一是经济市场化过程中就业形势的重大变化 二是城镇化快速发展催生出愈来愈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 三是人口老龄化发展迅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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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前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当前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1、社会保障制度的适应性较差,现行社会保障制度 本身不完善限制更多人参加社会保险 2、社会保障的公平性亟待解决,社会保障待遇差别 过大的矛盾比较突出 3、社会保障发展的可持续性问题亟待解决 4、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明显滞后
我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

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全 方位 法 律保 护 , 立 全 面 的农村 社 会保 障 体 系 。其 次 ,重 视 劳动 合 同的 作 建 用 。要 求 凡 用 工者 必 须 签 订 正式 合 法 有效 的劳 动 合 同 ,有 效 地保 护 农 民工
利益。
社会 财 富形 成 了极 大反 差 。健 全 农 民工 社会 保 险制 度 , 护 好这 一 越来 越 庞 保 大 的社会 弱 势群 体 , 利 于城 市 化 、工 业化 的实现 , 有利 于 全面 建 设 小康 社 有
以及 企业 的发 展与长 期利 益最 大化 。
等社 会保 障 制度 , 实现农 村 社会 保障 与城 镇居 民的社 会保 障制 度 的接轨 以及 和职 工社 会保 险关 系的接 续 ,从而 方便 农 民工 回乡后 社会 保险 关系 的转接 。

目前 城市 农民 工社 会保 险存 在的 问囊
( )农 民工参保 意识 比较 淡 薄。受 农村 传统 观念 的影 响 ,大多 数农 民 一 工注 重 眼前 利 益 ,认 为 进 城 务工 只 是 为 了挣 钱 、 参不 参 加 社会 保 险 并 不 重 要 ,没有 必要 交钱 参加社 会保 险 。 ( )社 会保 险缴 费数 额超 出农 民工承 受 能力 。根据 我 国现行 社会 保 障 二 政 策, 老保 险 和 医疗 保 险个 人账 户 完全 由职工 个 人缴 纳 ,分 占工 资 的8和 养 % 2 的 比例 ,而且 随着 每年 社会 平均 工 资的 增长 ,职 工缴 纳保 险 的 费用 也 不 断 % 提 高。对 于 大多数 农 民工 来说 ,辛 苦赚 得 的工 资维 持城 市生 活 已捉襟 见 肘 , 因此 没有 费用缴 纳社 会保 险 。 ( )社会 保 险关系 难 以转接 ,农 村社 会保 障制 度与城 市 社会保 障 制度 三

有关农民工人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路径依赖”问题思考

有关农民工人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路径依赖”问题思考
面 的 合 法权 益 。
Ab s t r a c t : Af t e r t e n y e a r s o f e f f o r t s , t h e r e f o r m o f C h i n a ' s s o c i a l s e c u i r t y s y s t e m f o r mi g r nt a w o r k e s r h a s ma d e r e ma r k a b l e a c h i e v e me n t s
中图分类号 : F 2 7 2 . 9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6 — 4 3 1 1 ( 2 0 1 4) 1 1 - 0 1 6 8 — 0 2
O 引言
会。2 0世纪 8 0年代 以来 的劳动制度变迁尤其引起 学者们
因为劳动制度 变迁及其利益关 系重构 对中国社会 中 国 的劳 动 制 度 经 历 了从 计 划 经 济 体 制 向市 场 经 济 的关注 , 的稳 定 及 其 发 展 有着 重 要影 响 。 以 国有 企 业 为例 , 它在 市 体制的转变 , 这种变迁 为社会学家的研究提供 了极好 的机 场化趋 向 的经济体制 改革和社会 转型 的大背景下进行 了 作者简 介 : 李君艳( 1 9 8 4 一) , 女, 宁夏 固原人 , 助教 , 研 究方向为人 整 理 ,逐 步 获 得 对工 厂企 业 控 制 权 的一 系列 的制 度 变 革 ,
・1 6 8・
价 值 工 程
有关农 民工人社会保 障制度发展“ 路径依赖’ ’ 问题思考
” Pa t h De p e n d e n c e ”I s s u e s Re l a t e d t o t h e De v e l o p me n t o f Mi  ̄a n t Wo r k e r S o c i a l S e c u r i t y S y s t e m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40年代初。

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保障人民基本生活需求,改善社会民生状况,提高社会稳定性。

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现已形成了完善的体系,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建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时期是新中国成立后的初期。

当时的中国经济基础较为薄弱,社会经济状况极为困难,人民生活水平低下。

为此,中国政府始建立了以公共保障为主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确保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养老保险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石之一、早在1951年,中国就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为企业职工提供养老保障。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政府逐步扩大了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并建立了全国性的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已覆盖了城乡居民,保障了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医疗保险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中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始于1949年,当时的政府开始为特定人群提供医疗保障。

后来,在1980年代,中国陆续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民合作医疗保险两大制度,并逐步将其覆盖范围扩大到全国。

目前,中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已经形成了全民参保的格局,为人民提供了基本的医疗保障。

失业保险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中国经济的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失业问题逐渐凸显。

为了保障失去工作的人员的基本生活,中国政府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为失业者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和帮助他们再就业。

目前,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已经覆盖了城镇职工和部分农民工,成为推动就业的一项重要政策。

工伤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国,工伤问题是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为此,中国政府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为工伤者提供一定的医疗和经济补偿。

该制度的建立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促进了劳动力的稳定和社会稳定。

生育保险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又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与发展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与发展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与发展近年来,在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中,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与发展日益受到重视。

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社区组织和个人的共同努力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以下十个方面展开回答,分别是:农村社会保障的必要性、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养老保险的发展、医疗保险的发展、失业保险的发展、工伤保险的发展、生育保险的发展、社会救助的发展、政府的角色以及前景展望。

农村社会保障的必要性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始终将人民的福祉放在首位。

农村社会保障的完善与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

农民是我国的农业主体,他们为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因此,对于农村社会保障的需求是显而易见的。

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覆盖率不高,许多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很多农民没有得到足够的保障。

其次,资金来源不平衡,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来自于城市,与农村经济发展不协调。

再次,缺少专业化和定制化的服务,许多农民在享受社会保障服务时常常面临困难。

养老保险的发展养老保险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确保农民晚年生活的质量,我国加大了养老保险的发展力度。

一方面,政府加大了对农民养老保险的资金投入,提高了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另一方面,鼓励农民自愿参加养老保险,提高参保率。

医疗保险的发展医疗保险的发展对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至关重要。

目前,我国已经实施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保障了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同时,政府还加大了农村医疗资源的配置力度,提高了农村医疗服务水平。

失业保险的发展失业保险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针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需求,我国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

这一保险制度可以为农民提供一定时间的失业救助,并帮助他们重新就业。

工伤保险的发展随着农民劳动条件的改善和工伤事故的减少,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对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历程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历程
3、资金管理隐患大(近年来,随着资金管理的不断加强,行政方面的风险有所降低,但是社会保险基金仍存在着管理主体不明、投资渠道单长远来看,基金的增值能力和支付能力也令人担忧。我国的社保基金缺乏一个明确的投资运营管理主体。
在我国现阶段,大部分省市的社保基金是县级统筹管理,基金结余基本只是存在银行。我国的社保基金在投资运营渠道单一的前提下,安全性有保证,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很难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存在贬值的可能,我国大部分省市的养老保险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都是用的混合管理模式,个人账户很大程度上被弥补于统筹账户在发养老金时的不足,且和统筹账户一并存入银行,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基金作用。这种模式必然会影响养老保险金的投资运营效率,也会导致养老保险金的头筹层次难以提高。)
农村的社会保障模式
中国政府在农村地区推行过两项社会保障措施,即合作医疗和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随着农业互助合作化运动的兴起而逐步发展起来的,而社会养老保险也逐渐得到了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现阶段,我国农村的养老形式根据担任主体的不同,主要有家庭养老、社区养老和社会养老三种形式。由此可以看出,农村的社会保障模式大部分是由国家和企业支助的,尽量保障农村村民的基本生活水平。
二、中国大陆社会保障模式
--中国现阶段是一个二元经济结构的社会,二元经济结构表现为城乡对立,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与现代工业生产方式的对立。实施这一既定目标的前提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是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
中国城镇的社会保障模式
城镇社会保障逐步形成了多元化的行为主体,个人是基础,单位负有缴费责任,社会承担补充和服务保障,政府规范、组织社会保障。通过建立了多渠道的资金筹措方式,构成了法定的基本保险、企业的补充保险、互助保险和个人储蓄保险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在此基础上,逐步向社会保障社会化、一体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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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摘要: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和实践的发展演变与国家农民工社会政策的调整脉络以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变迁过程有着密切联系。

潘泽泉(2013年)结合不同时期中国农民工社会政策的特征、实践和政策框架,把农民工社会政策演变分成五个阶段,即控制与封锁阶段、松绑与盲流阶段、堵疏交替阶段、调整阶段和科学规划阶段(P112)。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章辉美(2006年)和王健(2011年)等都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变迁分为四个阶段,即以家庭保障为特征的阶段、以集体保障为特征的阶段、改革开放后的重新起步阶段以及制度建设深化阶段。

本文借鉴已有研究,将直接涉及农民工的社会政策调整分成松绑与堵疏交替、调整与解决问题以及科学规划与一体化发展三个阶段,并以此为主线,结合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变迁,对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及演变作一梳理和展望。

一、松绑与堵疏交替阶段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开始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原有的城乡隔离状态被打破,农民得以有机会离开农村,前往城市寻找工作。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不断变化,加之出于不同的服务目标,针对农民工的政策出现了较大幅度波动,呈现出松绑与堵疏交替的局面。

在这一阶段,由于与户籍制度相联系的各种政策均未发生根本性变化,尽管农民可进入城市或乡镇工作,但仍无法享受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待遇。

与此同时,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面临多重挑战。

然而,由于在此过程中,农民进城务工成为社会化的大趋势,在为农民工提供社会保障方面开始出现一些有益探索。

(一)依靠农村社会保障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得以确立,农村经济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

但是,随着家庭逐步成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失去依托,开始走向消亡。

至1989年,全国实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行政村仅剩下4.8%,大多数农民实际上又回归到以自我保障、家庭保障为主的保障模式。

1987年3月,民政部印发《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报告》,开始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试点工作。

1992年1月,民政部发布《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方案(试行)》,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老农保”)。

然而,历史证明,“老农保”缺乏广泛的适应性,即使通过行政力量推动,参保人数仍维持在较低水平(P3)。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999年,国务院要求进行清理整顿,暂停开展新业务。

(二)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随着亿万农民工进城务工,农村与城市的互动日益频繁,遂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探索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

1991年出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指出:“企业招用农民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

”同时,一些地区开始进行相关的实践探索。

1994年,广东省试点将农民工纳入统一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系。

1998年以后,广东又相继出台养老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全省县以上统筹地区都开展了医疗保险,部分市还开展了生育保险。

从政策规定的角度看,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在保险模式、缴费、待遇享受等方面执行同一标准。

(三)探索灵活的参保方式在此期间,有些地区针对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门槛过高且农民工承受能力有限的实际,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为基础,降低各类保险项目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以减轻农民工的参保成本压力。

例如,深圳市1992年在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时规定,农民工与城市户籍职工一样缴费,但当时的综合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本人工资总额的8%,费率过高,导致参保农民工人数有限。

为此,深圳市于1996年改革医疗保险制度时规定,农民工可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医疗缴费标准改为全市上一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大幅降低了成本,参保人数由此明显增加。

二、调整与解决问题阶段自2000年开始,党和国家关于农村劳动力的流动政策又发生显著变化。

2002年,中共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和城镇转移是当代中国工业化、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趋势。

此后,国家对农民工的社会政策开始进入全方位调整阶段,主要表现为以农民工的工作、工资、工伤、权益等具体问题的解决为导向。

但因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这个阶段的社会政策仍缺乏长远性、系统性和科学性。

在这一阶段,中国社会事业快速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健全,专门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个别地区得以建立。

而且,在一系列政策推动下,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力度不断增强,农民工社会保障呈现多模式并存的局面。

田晓雯、费伟(2006年)将农民工获得社会保障归纳为四种模式,即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加专门面向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参加商业保险运营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和参加农村社会保险。

吕学静等(2008年)把农民工获得社会保障的途径分为四种,即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加在对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微调的基础上形成的“双低保险”、参加专门为农民工设计的“综合保险”和参加农村社会保险(P50)。

单菁菁(2012年)则将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分为城镇模式、独立模式、准城镇模式和农村模式四种类型(P152)。

结合上述研究,本文重点聚焦三类途径,即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加农民工社会保险,参加农村社会保险。

(一)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这一阶段,全国各地已经基本上相继建立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

而从法律角度看,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同样适用于农民工。

因此,企业和农民工本人都有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权利与义务,而这一阶段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也明确采用了这一思路。

在养老保险方面,2001年12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

”2009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进一步细化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及其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相关规定。

在医疗保险方面,2004年5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明确提出“逐步将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医疗保险范围”,而且要以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为重点,积极探索他们参加医疗保险的有效途径和办法。

此外,对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

2006年5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提出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

2009年3月,国务院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指出要“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1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明确指出农民工可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工伤保险方面,2003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农民工适用劳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认为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适用《劳动法》;发生工伤事故的,应适用《企业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2004年6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各地要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

2006年5月,农民工“平安计划”全面实施,在矿山、建筑等高风险行业就业的农民工基本上纳入工伤保险制度。

此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建设部、国资委先后印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提出了十分明确的要求和做法。

2008年,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农民工“平安计划”实施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的通知》,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要求得到进一步落实。

(二)参加农民工社会保险把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虽在一定程度上可体现公平,但由于农民工收入水平相对较低,难以负担较高的缴费成本,因而参与率实际上一直不理想。

为此,诸如北京、浙江、广东等经济条件较发达的地区开始探索建立专门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

以北京市为例,从1999年开始,北京市先后下发一系列文件,针对农民工群体专门构建了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和失业等项目在内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

1999年,北京市颁布《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并于2001年补充制定《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从而建立了农民工养老、失业保险制度。

2004年7月,北京市出台《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建立了农民工工伤、医疗保险制度。

这套制度在资金筹集方式、各主体缴费比例、保障水平和制度管理上都考虑到了农民工的实际情况,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存在一定差别,因而被称为“双低模式”。

2009年1月,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在京用人单位若没有为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保险,则农民工应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待遇。

(三)参加农村社会保险在此过程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得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有了两大支柱。

200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开始探索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2005年8月,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研究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问题。

2009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将“新农合”制度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2009年7月,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和中医药局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提出要巩固和发展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农合”制度,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障差距。

2009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制度,并要求于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科学规划与一体化发展阶段随着社会各界对“三农”问题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农民外出务工数量的持续增加,农民工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加之政策条件已基本具备,国家开始从战略发展高度赋予农民工“产业工人”和“国民待遇”的地位,并着力有序实现其权益的均等化和身份的市民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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