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商务信用服务协会章程(草案)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苏府办[2010]99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10〕9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苏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商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将原市贸易局负责对煤炭经营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取消的职责1.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原市贸易局商贸流通企业安全保卫管理职责。
(三)划入的职责1.将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职责、原市贸易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商务局。
2.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实施农产品(不含粮食、棉花)的进出口计划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3.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有关规范市场秩序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4.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有关组织企业反补贴、反倾销和产业损害的调查工作、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5.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有关承办市茧丝绸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6.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有关报废车回收处理管理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7.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有关成品油保障监管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商务部关于调整商务部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职责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调整商务部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职责的通知正文:----------------------------------------------------------------------------------------------------------------------------------------------------商务部关于调整商务部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职责的通知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商务部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和联络员自2007年11月调整以来,人员变动较大。
为进一步加强部党组对商务信用建设工作的领导和各单位之间的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机制,经研究,商务部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和工作职责做如下调整:一、姜增伟副部长任领导小组组长,钟山副部长、房爱卿部长助理任副组长。
增加反垄断局、产业调查局、经济合作局、许可证局等单位作为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附后)。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名称为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场秩序司。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工作,制定发展规划,组织拟定法律法规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推动商务领域信用信息共享,组织实施商务信用分类监管;推动和规范商业信用销售和各类商业信用交易形式的发展,建立健全商业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指导和规范商务领域信用服务业发展;协调推动商业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满足商贸企业和贸易活动的融资需求;组织开展商务领域诚信兴商宣传教育和诚信经营创建活动,指导和推进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促进行业自律。
附件:商务部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和联络员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附件:商务部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和联络员名单组长:姜增伟副部长副组长:钟山副部长房爱卿部长助理成员:办公厅姚坚联络员:蔡立华人事司王志平联络员:吴彬政研室柴海涛联络员:吴国华条法司吴振国联络员:张晨阳财务司徐加爱联络员:李晓丹市场秩序司向欣联络员:杨军生市场建设司李文明联络员:马战军商贸服务司张蜀东联络员:郑厚斌市场运行司徐息和联络员:曲英反垄断局尚明联络员:尹燕玲外贸司文仲亮联络员:于露服贸司单庆江联络员:朱荣产业司周世杰联络员:程占印外资司林哲莹联络员:吴宗弟援外司王世春联络员:谢先木合作司王胜文联络员:朱斌产业调查局宋和平联络员:张勇信息化司李晋奇联络员:贾舒颖机关党委李兴乾联络员:周强投资促进局于华联络员:闵天外贸发展局冯洪章联络员:翟丰玉经济合作局李荣民联络员:穆建军许可证局李可联络员:张伟电子商务中心王开前联络员:黄静研究院顾学明联络员:韩家平——结束——。
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财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12.0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财政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1年1月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的“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网址:/lisms)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一式两份)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条法司(邮政编码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财政部2020年12月4日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和目的】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其他采购实体,为了实现政务活动和公共服务的目的,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公共资源,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政府采购的原则】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讲求绩效原则。
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互助协会运作方案

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互助协会运作方案一、概述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互助协会是由深圳市中小企业组成的、以推动企业信用建设和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协会的运作方案旨在建立健全协会的组织结构、运作机制和服务内容,为会员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信用建设和发展支持。
二、组织结构1.会员大会:所有会员企业共同组成,每年召开一次,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重要事项。
2.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决策和制定协会的政策、规章制度等。
3.专业委员会:设立多个专业委员会,由协会会员自愿参与,为会员提供各专业领域的服务和支持。
4.秘书处:协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包括会员管理、活动组织、信息发布等。
三、运作机制1.会员招募:协会通过多种方式招募会员企业,包括邀请制、推荐制和自愿加入制等,在加入协会前,会员企业需通过信用评估合格。
3.信用评估:协会设立信用评估机构,负责对会员企业进行定期的信用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会员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和服务。
4.信用培训:协会定期组织信用培训班,邀请专家学者和成功企业家进行讲座和经验分享,提升会员企业的信用意识和信用管理能力。
5.信用互助基金:协会设立信用互助基金,为会员企业提供风险保障。
当会员企业遇到信用损失时,可以向协会申请救助,协会将根据情况提供适当的经济补偿或其他支持。
6.信用宣传:协会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信用宣传,包括组织信用展览、发行信用报告、举办信用主题活动等,提升社会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认可。
四、服务内容1.信用信息发布:协会定期发布行业信用信息和会员企业的信用评级结果,提供给会员企业参考和借鉴。
3.信用保险:协会合作保险公司,为会员企业提供信用保险服务,降低信用风险。
4.融资对接:协会与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为会员企业提供融资对接和信用担保服务,促进中小企业的融资。
5.信用奖励:协会通过评选优秀信用企业和先进个人等方式,对会员企业进行表彰和奖励,激励企业积极参与信用建设。
商会章程模板

商会章程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商会的名称是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英文名称是China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the Private Sector,缩写为CICCPS。
第二条本商会是由已经或者有条件、故意愿走出去开展国际经济合作的企业特别是大型民营企业和与走出去相关的企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商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泛博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环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企业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做贡献。
第四条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商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商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政策。
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预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二)提供服务。
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材、培训等方面服务;增进与境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三)反映诉求。
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提出政策建议;积极参预工商联建言献策工作;(四)维护权益。
匡助会员排难解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五)加强自律。
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六)完成全国工商联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商务组织章程样本

商务组织章程样本前言本章程旨在明确商务组织的目的、组织结构、管理方式以及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所有加入本商务组织的成员均需签署本章程,并承诺遵守各项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组织名称本商务组织的名称为:(请填写组织名称)。
第二条组织性质本组织为(请填写组织性质,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第三条组织地址本组织的注册地址为:(请填写组织地址)。
第四条组织宗旨本组织的宗旨是:(请填写组织宗旨,如:促进成员间的业务合作、共同拓展市场、提高服务质量等)。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组织架构本组织架构分为:(请填写组织架构,如:董事会、监事会、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等)。
第六条董事会1. 董事会由(请填写人数)名董事组成,负责制定组织发展战略、决策重大事项等。
2. 董事由成员选举产生,任期(请填写任期)年,可连任。
3.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负责组织董事会工作,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监事会1. 监事会由(请填写人数)名监事组成,负责监督董事会的工作、审查财务报告等。
2. 监事由成员选举产生,任期(请填写任期)年,可连任。
3.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负责组织监事会工作。
第八条执行部门1. 执行部门负责组织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向董事会汇报。
2. 执行部门设部门经理一名,由董事会任命。
第三章:成员权益与义务第九条成员权益1. 成员享有:(请填写成员权益,如:参与决策、分享收益、使用组织资源等)。
2. 成员有权查阅组织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等。
第十条成员义务1. 成员需履行:(请填写成员义务,如:遵守章程、按期缴纳会费、协助组织发展等)。
2. 成员不得从事损害组织利益的活动。
第四章:决策与表决第十一条决策方式1. 组织重大事项决策采取:(请填写决策方式,如:董事会决议、成员大会决议等)。
2. 日常事项决策由执行部门经理负责。
第十二条表决机制1. 董事会决议事项,需经过(请填写比例)以上的董事同意方可生效。
2. 成员大会决议事项,需经过(请填写比例)以上的成员同意方可生效。
章程草案模板

一、总则1.1 编写目的为明确本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的组织架构、职责、运作方式及成员权利义务,特制定本章程。
1.2 适用范围本章程适用于本组织所有成员,包括但不限于理事会、委员会、工作人员及志愿者。
1.3 章程修订本章程的修订需经本组织全体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组织名称及性质2.1 组织名称本组织名称为:(组织全称)2.2 组织性质本组织为(非营利性/营利性)社会团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致力于(组织宗旨)。
三、组织宗旨和任务3.1 组织宗旨本组织宗旨为:(组织宗旨)3.2 组织任务本组织任务包括但不限于:(1)开展(业务范围);(2)组织(活动名称);(3)提供(服务项目);(4)宣传(理念、知识);(5)维护(成员权益)。
四、组织架构4.1 组织机构本组织设理事会、委员会、秘书处等机构。
4.2 理事会理事会为本组织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本组织的发展战略、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监督理事会和秘书处的工作。
4.3 委员会委员会是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执行理事会决议,组织实施本组织的各项工作。
4.4 秘书处秘书处为本组织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组织的日常事务,执行理事会和委员会的决议。
五、成员权利与义务5.1 成员权利(1)参加本组织的活动;(2)享有本组织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对本组织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4)获取本组织提供的各类信息和服务;(5)维护本组织的合法权益。
5.2 成员义务(1)遵守本章程,执行理事会和委员会的决议;(2)积极参与本组织的活动,履行自己的职责;(3)维护本组织的声誉和形象;(4)按时缴纳会费;(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与本组织宗旨相悖的活动。
六、财务管理6.1 财务制度本组织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的合法、合规、透明。
6.2 财务监督本组织设立财务监督小组,负责监督财务收支、审计和报告。
七、终止与解散7.1 终止原因(1)完成本组织宗旨后自行解散;(2)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本组织宗旨;(3)经本组织全体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解散。
番禺中小企业服务联盟章程文档

番禺中小企业服务联盟章程番禺中小企业服务联盟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番禺中小企业服务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按照“创新、融合、诚信、共赢”的原则,由番禺的中小型服务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投融资咨询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网络营销公司、广告公司、文化传媒公司、管理培训公司、服务外包中介组织等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和开放式的合作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条联盟的宗旨:志在更好的服务会员企业现有的老客户、提升联盟内会员企业的整体服务水平、综合经营管理水平;充分有效的整合使用各自的优质资源、提升会员企业的品牌形象、传播频率;提高企业服务营销绩效。
第三条联盟常设机构番禺中小企业服务联盟秘书处设番禺节能科技园。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四条联盟的业务范围:(一)整合番禺区中小企业服务资源,打造资源整合渠道和信息交流平台;(二)发挥联盟成员的各自产品、项目的服务优势,为联盟内会员企业的现有客户提供优质的有偿增值服务;(三)有重点地采集、评估、筛选优质服务项目,并定期的予以定向推介;(四)积极推广适合番禺中小企业需求的服务产品,规范项目推介工作,协助联盟成员和广大中小企业寻求商务合作机会;(五)对服务领域的热点问题,组织研究机构、专家和学者进行调查研究,并及时向联盟内会员企业反馈;(六)建立完善的“番禺中小企业服务联盟信息数据库”制定优质服务标准,协助会员企业打造自己的客户服务系统,开展高绩效的服务营销,提升客户满意度;(七)建立番禺中小企业服务联盟秘书处会务组,定期策划和组织实施与客户增值服务有关的研讨会、资源整合会、客户答谢会、客户联谊会和专业培训等活动;(八)打造联盟官方网站、利用官方网站、为成员提供机构简介、服务产品介绍、合作意向咨询等信息发布、业务推广平台;(九)打造联盟业务推广、洽谈平台;利用联盟会员所主办的各类客户增值服务会为成员提供准客户资源对接、会员服务项目推荐、现场合作洽谈平台;(十)其他符合联盟成员共同利益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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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商务信用服务分会;英文名称为:,英文缩写为。
第二条本会是全国中小企业、企业经营者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
发挥协会的促进、服务、维权、自律作用,围绕提高中小企业诚信生产经营意识、融资贷款能力,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和中小企业家素质、联合高校院所及社会其他合法团体为中小企业搭建产学研平台、维护中小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而开展各项活动。
宣传贯彻国家关于支持鼓励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及时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研究中小企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为政府制定政策措施提供建议,在政府与中小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引导中小企业诚信守法,积极承担社会义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协助政府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社会信用体系规划纲要》《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入推进商务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二)为中小企业提供商务信用服务、金融服务、金融科技产品、技术支持、企业信息化、人员培训、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三)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中小企业所需要的各种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新品开发、市场开拓,引进智力与技术、参与政府采购与国际采购提供服务;(四)维护中小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五)积极开展与外国中小企业协会和经济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参与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六)组织各类培训,开展理论研讨和高层论坛,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商务信用管理和中小企业家的综合素质;(七)组织推广先进经验,开展评选、表彰、宣传优秀中小企业与企业家活动,促进中小企业品牌建设和自主创新工作;(八)引导中小企业守法诚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升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九)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申请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承认本会章程;(二)自愿入会并积极承担和履行会员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二)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地方中小企业社团组织;(三)热心支持并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大型企业和社会机构;(四)从事中小企业诚信发展理论研究并具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五)其他有关单位。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中小企业家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二)从事中小企业理论研究并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学者;(三)关心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界知名人士;(四)其他有关人士。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个人会员还须提交所在单位或本会会员的推荐意见;(二)填写会员登记表;(三)经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审核、会长同意后,报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四)本会常设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内外活动;(三)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类信息服务;(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实施监督;(五)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寻求本会的保护和支持;(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会员资格即终止:(一)会员自愿退会,并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二)会员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三)单位会员单位解散或依法注销,并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对违反法律法规、不遵守本会章程或不履行义务的会员,视情节轻重,本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推选代表组成。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三)审议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审议本会会费标准;(五)表决通过本会的终止;(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得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民政部批准同意。
笫十八条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增补或改选理事;(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六)决定设立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制定行业自律制度并监督执行;(八)对违反本会章程、决议、自律制度以及行业公约的会员作出处理决定;(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理事授权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工作需要时,由会长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笫二十二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理事会决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二)提出改选或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秘书长的建议名单;(三)提出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种议案;(四)审议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的聘用。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名。
副会长、秘书长由会长提名,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后推荐,按本会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和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政治素质好;(二)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家关于鼓励、支持、引导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和熟悉中小企业现状,热心支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四)身体健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能胜任本职工作;(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会员表决通过,报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审查同意,并经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任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五)代表本会参加重大活动。
第二十八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会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会长指定一名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九条实行会长办公会制度。
会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受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研究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经常务理事会授权,代理行使其部分职能。
第三十条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会长负责,定期向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经会长同意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五)审核会员入会事务,核准会员自动退会事宜;(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指定副秘书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一条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内设职能部、室,承办具体事务。
第三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本会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从事各项专业活动,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
分支机构名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名称为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三十三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可作为特邀代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根据需要,可特邀部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列席。
第五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笫三十四条本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员会费;(二)国(境)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三)政府和有关方面的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和活动的收入;(五)利息收入;(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主要用途为:(一)本会所需固定资产及管理费用支出;(二)本会举办各项活动或服务支出;(三)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金等支出;(四)其他与本会相关的支出。
第三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