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关于调整定额人工费和材料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_内建工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取费说明

内蒙古⾃治区建设⼯程费⽤定额取费说明内蒙古⾃治区建设⼯程费⽤定额取费说明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总说明⼀、《内蒙古⾃治区建设⼯程费⽤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程费⽤项⽬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治区实际情况,综合测算编制的。
⼆、本定额与内蒙古⾃治区建设厅颁发的2009届内蒙古⾃治区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计价依据配套使⽤。
三、本定额是编制⼯程招标控制价、设计概算、施⼯图预算和调解、处理建设⼯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确定合同价款、拨付⼯程款、办理竣⼯结算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四、本定额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率是按照社会平均⽔平测定的。
招标⼯程编制控制价时,按本定额费率计算;投标⼈投标报价时,可根据投标⼈管理⽔平、拟建⼯程复杂程度以及企业经营等因素参考本定额费率计取。
五、本定额中的规费是按照国家和⾃治区现⾏有关政策测定的,不参与投标报价竞争,⼯程计价过程中严格按本定额规定计取。
六、本定额中的措施项⽬费,是按我区的相关规定和⼤多数企业采⽤的施⼯⽅法等影响因素综合测定的。
投标⼈可根据招标⼈招标⽂件要求、拟建⼯程特点,结合企业⾃⾝情况计取。
其中:安全⽂明施⼯费在投标报价竞争中,不得低于本定额给定费⽤的90%。
七、本定额计费程序分为⼯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两种。
采⽤哪种计价⽅式,由项⽬建设单位根据国家及⾃治区相关规定确定。
对于国有资⾦投资和国有资⾦投资为主的⼯程项⽬,应该采⽤综合单价法(即⼯程量清单计价法)计价。
⼋、本定额由内蒙古⾃治区建设⼯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部分建设⼯程计价的⼀般规定⼀、建设⼯程计价⽅法建设⼯程计价可采⽤⼯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法)和⼯料单价法两种⽅法。
全部使⽤国有资⾦投资或国有资⾦投资为主的⼯程建设项⽬,必须采⽤⼯程量清单计价。
最新人工调整汇总表

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汇总
序号 文件编号 新建造[2012]1号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乌建发[2013]41号 乌建发[2013]148号 乌建发[2012]318号 乌建发[2013]472号 新建造[2013]2号 乌建发[2014]37号 乌建发[2014]160号 乌建发[2014]329号 乌建发[2014]566号 乌建发[2015]63号 乌建发[2015]135号 乌建发[2015]375号 乌建发[2015]506号 乌建发[2016]107号 乌建发[2016]604号 乌建发[2016]737号 乌建发【2017】9号 乌建发【2017】158号 乌建发【2017】416号 乌建发【2017】675号 适用时段 2012年10月1日起 12年第4季度 13年第1季度 13年第2季度 13年7、8月 2013年9月1日起 13年第4季度 14年第1季度 14年第2季度 14年第3季度 14年第4季度 15年第1季度 15年第2季度 15年第3季度 16年第1季度 16年第2季度 16年第3季度 16年第4季度 17年第1季度 17年第2季度2015/10/15 2016/3/21 2016/9/27 2016/11/22 2017/1/6 2017/3/23 2017/7/6 2017/10/16 发布日期 2012/7/9 2012/2/18 2013/4/12 2013/7/18 2013/11/8 2013/8/26 2014/2/24 2014/4/15 2014/7/18 1.06 1.06 2.19 3.41 4.34 4.34 4.34 4.34 4.34 4.34 5.75 5.75 5.75 7.15 7.62 调整 37.77% 5.99 5.99 7.6 10.05 81.41 82.47 82.47 83.60 84.82 85.75 85.75 85.75 85.75 85.75 85.75 87.16 87.16 87.16 88.56 89.03 1.08 1.08 2.24 3.48 4.44 4.44 4.44 4.44 4.44 4.44 5.88 5.88 5.88 7.31 7.8 土建 单价 64.56 70.55 70.55 72.16 74.61 调整 37.51% 6.25 6.25 7.9 8.45 83.27 84.35 84.35 85.51 86.75 87.71 87.71 87.71 87.71 87.71 87.71 89.15 89.15 89.15 90.58 91.07 1.16 1.16 2.41 3.75 4.77 4.77 4.77 4.77 4.77 4.77 6.32 6.32 6.32 7.86 8.38 安装 单价 65.91 72.16 72.16 73.81 74.36 调整 36.64% 7.17 7.17 8.94 11.63 89.55 90.71 90.71 91.96 93.30 94.32 94.32 94.32 94.32 94.32 94.32 95.87 95.87 95.87 97.41 97.93 装饰 单价 70.44 77.61 77.61 79.38 82.07
内蒙古关于调整定额人工费和材料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建工

蒙古关于调整定额人工费和材料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建工[2008]319号ly建筑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文件点击数:679更新时间:2009-8-10关于调整定额人工费和材料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盟市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受我国经济形势发展和各种市场因素的影响,2008年建筑市场中的人工、材料价格发生了很大变化。
施工企业和各盟市造价管理部门普遍反映:人工费价格上涨过快,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中,人工费出现亏损;签订固定价格合同的工程,由于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市场波动幅度大,出现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问题。
造成目前建筑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承包商都无法预测和控制的。
为维护建设、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经研究,决定对2004年计价定额中的人工工资单价和固定价格合同中的主要材料价格进行调整。
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定额人工费调整(一)调整标准1.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在“关于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内建工[2007]236号)的基础上,再调增20%。
两次调增合并计算,调整系数为1."4。
2.装饰装修工程,在“关于调整装饰工程人工费的通知(内建造总字[2006]13号)的基础上,在调增20%,两次调增合并计算,调整系数为1."4-1."6。
3.上述工程中的机上人工单价,由每工日35元调整为49元。
(二)调整方法1.本次人工费调整,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2008年1月1日以前施工的工程,仍按内建工[2007]236号文件执行。
2.凡2008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和2008年1月1日前开工建设跨入2008年1月1日后施工的部分,按照自治区2004年计价依据计价且承发包双方未自行调整过人工费单价的,一律按本通知进行人工费调整。
二、材料价格调整1.采用可调价格合同的工程,材料价格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结合各盟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调差办法和信息价格进行材差调整。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建设工程计价的一般规定总说明一、《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及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综合测算编制的。
二、本定额与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颁发的2009届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计价依据配套使用。
三、本定额是编制工程招标控制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调解、处理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确定合同价款、拨付工程款、办理竣工结算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四、本定额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率是按照社会平均水平测定的。
招标工程编制控制价时,按本定额费率计算;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可根据投标人管理水平、拟建工程复杂程度以及企业经营等因素参考本定额费率计取。
五、本定额中的规费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政策测定的,不参与投标报价竞争,工程计价过程中严格按本定额规定计取。
六、本定额中的措施项目费,是按我区的相关规定和大多数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等影响因素综合测定的。
投标人可根据招标人招标文件要求、拟建工程特点,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计取。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在投标报价竞争中,不得低于本定额给定费用的90%。
七、本定额计费程序分为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两种。
采用哪种计价方式,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确定。
对于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应该采用综合单价法(即工程量清单计价法)计价。
八、本定额由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计价的一般规定一、建设工程计价方法建设工程计价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法)和工料单价法两种方法。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项目业主确定。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国有资金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取费说明

总说明一、《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及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综合测算编制的。
二、本定额与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颁发的2009届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计价依据配套使用。
三、本定额是编制工程招标控制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调解、处理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确定合同价款、拨付工程款、办理竣工结算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四、本定额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率是按照社会平均水平测定的。
招标工程编制控制价时,按本定额费率计算;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可根据投标人管理水平、拟建工程复杂程度以及企业经营等因素参考本定额费率计取。
五、本定额中的规费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政策测定的,不参与投标报价竞争,工程计价过程中严格按本定额规定计取。
六、本定额中的措施项目费,是按我区的相关规定和大多数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等影响因素综合测定的。
投标人可根据招标人招标文件要求、拟建工程特点,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计取。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在投标报价竞争中,不得低于本定额给定费用的90%。
七、本定额计费程序分为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两种。
采用哪种计价方式,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确定。
对于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应该采用综合单价法(即工程量清单计价法)计价。
八、本定额由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计价的一般规定一、建设工程计价方法建设工程计价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法)和工料单价法两种方法。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项目业主确定。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国有资金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3)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内蒙古关于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问题的说明

内蒙古关于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问题的说明(内建工[]号)《关于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内建工[]号)发出以来,一些从事工程造价计价工作的专业人员,陆续来函来电询问具体调整的范围和具体计算方法。
为正确理解《通知》精神,准确计算调增数额,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调整范围本次调整范围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及其执行或参照内蒙自治区年定额执行的其它工程。
在调整定额直接工程费中人工费的同时,也应相应调整措施项目费中的人工费。
装饰工程因为年已进行了调整,故不在本次调整范围内。
二、调整方法、对于年月日以后开工建设的工程,不分计价方法,只要是执行内蒙古现行定额且合同双方当事人未对定额中的人工费进行过调整的,均应在定额人工费基础上,调增%。
、对于年月日以后施工的部分,调整方法和调整条件与年月日以后开工建设的工程一致。
、本次人工费调整属政策性调整,是根据我国各项产业政策以及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为依据测定的,不论固定价格合同还是可调价格合同,均应进行人工费调整。
、对于以费率形式计取的通用项目措施费,如已完未完工程保护费、雨季施工增加费等,按其费用中人工工资所占比例(%)计算人工费调增额。
、机械费中的机上人工虽然也在本次人工费调范围内,但因其所占比重较小,计算复杂,为简化计算,不单独进行分析计算。
、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未按定额内人工费单价报价的计时工日,不做调整。
如果计时工日单价和合同双方虽然进行过人工费的调整,但是合同双方调整后的人工单价未达到本次调整后人工单价水平的,双方可协商调整到本次调整后的人工单价水平。
、人工费调增后,直接计入不含税工程造价内,与材料差价同时计取或按内蒙神机(未来)软件升级版规定计取,不计取管理费和利润,只计取规费和税金。
内蒙神机妙算计价软件(内建工[]号)人工单价已调整根据内建工[]号文件规定,年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养护工程和年抗震加固工程、市政维修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及机械台班基价中的人工单价在原来基础上调增。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规定完整版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编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定合同等计价活动均应执行本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设工程价格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编制适合全自治区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消耗量定额。
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各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采集、整理、分析、测算和发布有关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市场价格。
第五条建设工程计价可采用以下计价方法:(一)定额计价法(工料单价法)。
是按照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规定的消耗量和不含间接费、利润、税金的定额基价为计算基础的计价方法。
以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综合单价法)。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取费说明

总说明一、《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及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综合测算编制的。
二、本定额与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颁发的2009届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计价依据配套使用。
三、本定额是编制工程招标控制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调解、处理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确定合同价款、拨付工程款、办理竣工结算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四、本定额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率是按照社会平均水平测定的。
招标工程编制控制价时,按本定额费率计算;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可根据投标人管理水平、拟建工程复杂程度以及企业经营等因素参考本定额费率计取。
五、本定额中的规费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政策测定的,不参与投标报价竞争,工程计价过程中严格按本定额规定计取。
六、本定额中的措施项目费,是按我区的相关规定和大多数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等影响因素综合测定的。
投标人可根据招标人招标文件要求、拟建工程特点,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计取。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在投标报价竞争中,不得低于本定额给定费用的90%。
七、本定额计费程序分为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两种。
采用哪种计价方式,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确定。
对于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应该采用综合单价法(即工程量清单计价法)计价。
八、本定额由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计价的一般规定一、建设工程计价方法建设工程计价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法)和工料单价法两种方法。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项目业主确定。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国有资金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3)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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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关于调整定额人工费和材料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建工[2008]319号
作者:ly 建筑定额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文件点击数: 679 更新时间:2009-8-10
关于调整定额人工费和材料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盟市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受我国经济形势发展和各种市场因素的影响,2008年建筑市场中的人工、材料价格发生了很大变化。
施工企业和各盟市造价管理部门普遍反映:人工费价格上涨过快,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中,人工费出现亏损;签订固定价格合同的工程,由于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市场波动幅度大,出现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问题。
造成目前建筑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承包商都无法预测和控制的。
为维护建设、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经研究,决定对2004年计价定额中的人工工资单价和固定价格合同中的主要材料价格进行调整。
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定额人工费调整
(一)调整标准
1.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在“关于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内建工[2007] 236号)的基础上,再调增20%。
两次调增合并计算,调整系数为1.4。
2. 装饰装修工程,在“关于调整装饰工程人工费的通知(内建造总字[2006]13号)的基础上,在调增20%,两次调增合并计算,调整系数为1.4-1.6。
3. 上述工程中的机上人工单价,由每工日35元调整为49元。
(二)调整方法
1. 本次人工费调整,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2008年1月1日以前施工的工程,仍按内建工[2007] 236号文件执行。
2. 凡2008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和2008年1月1日前开工建设跨入2008年1
月1日后施工的部分,按照自治区2004年计价依据计价且承发包双方未自行调整过人工费单价的,一律按本通知进行人工费调整。
二、材料价格调整
1.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的工程,材料价格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结合各盟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调差办法和信息价格进行材差调整。
2.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工程,施工合同中未约定施工单位应承担材料价格和人工单价市场波动风险幅度的,建设、施工单位应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解决材料和人工差价问题。
人工费应按本通知执行(指按2004年定额人工单价计价的);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原报价格15%的部分,应予调差,调差材料品种由工程建设甲乙双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施工合同中约定了施工单位应承担材料价格和人工单价市场波动风险幅度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其他事项
1. 截止到2008年9月30日,凡未结算的工程,在2008年1月1日以后施工的部分,均按本通知进行调整。
2. 人工费调整包括直接工程费中的人工费、措施项目费中的人工费。
3. 人工费和材料差价调增的部分,只计取规费和税金,不计取其它各项费用。
其中:房屋修缮工程只计取税金。
4. 自治区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应计取的水利建设基金,按文件规定费率计算。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内蒙古关于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内建设工【2007】236]
作者:ly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点击数:1782更新时间:2009-5-6
内建设工【2007】236
关于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各盟市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和建筑劳务市场人工工资单价变化较大的实际情况,为合理确定定额人工单价水平,真实反映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中的人工费成本,决定对我区2004年颁发的各类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进行全面调整。
具体调整标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房屋修缮工程,人工单价均在原来基础上,调增20%。
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一、本次人工工资单价调整,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二、凡2007年3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按照自治区2004年计价依据计价的工程,并且承发包双方未自行调整过人工单价的,一律按定额人工费的20%计取人工工资调增额。
三、凡2007年3月1日以前开工建设、按照自治区2004年计价依据计价的工程,并且承发包双方未自行调整过人工单价的,除合同约定不做任何调整的固定价格合同外,工程跨入2007年3月1日以后施工且文到之日尚未结算的,其3月1日以后施工的部分一律按定额人工费的20%计取人工工资调增额。
三、人工费调增部分,只计取规费和税金,不得计取管理费、利润等费用。
四、装饰装修工程仍按内建造总字[2006]13号文件执行,此次不进行调整。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内建造总字[2006]13号
各盟市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
近来一段时间,陆续收到一些关于调增定额人工工资的意见和建议。
但是,没有收到确切的测算资料。
由于国家一些惠农政策,农民收入逐步增加。
受其影响,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人工费也确实有所提高。
目前,我区定额人工单价,按日工作8小时计算,预算定额内土建工程为30元,另包含在费用定额中属于工人个人的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婚丧假日期间工资等,在未办理社会保障等有关手续的情况下,应支付给工人的费用约每日10元,实际土建工程人工费用已达到40元/工日。
如果按施工期间日平均工作12小时计算,应支付给工人的工资为60元/工日。
这个价格与市场价格基本一致,另外,通过对劳务企业包清工和农民包工队工资情况的调查了解,除装饰工程外,建筑安装企业的人工费支出并没有大幅度超过人工费收入。
鉴于此,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装饰工程人工工资标准,建筑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暂不做调整。
装饰装修工程人工费调增幅度为定额人工费的20% - 40%。
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一、凡2006年开工建设、文到之日尚未结算的装饰装修工程人工费调增20%。
合同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二、文到之日没有签定合同和以后开工的装饰装修工程,双方可视装饰工程的复杂程度,在20% - 40%范围内约定人工费调增比例,但最高调增幅度不得超过40%。
三、人工费调增部分,只计取规费和税金,不得计取管理费、利润等费用。
内蒙古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06年10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内建工[2011]303号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
去年以来,建筑劳务市场建筑工人人工工资单价普遍上涨,经过对区内外上涨幅度反复调查测算,为真实客观反映我区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水平,经研究决定,对我区现行各类预算定额中的人工工资单价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幅度和方法如下:
一、调整幅度
1、2009年颁发执行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和2010年颁发执行的抗震加固工程、市政维修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及机械台班基价中的人工单价在原来基础上调增30%。
2、2005年颁发执行的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及机械台班基价中的人工单价在原来基础上调增70%。
二、调整方法
1、本次人工工资单价调整,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2、凡2011年4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且执行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计价的工程,统一按定额人工费和机械台班费中的人工费之和计取人工工资调增额。
3、凡2011年4月1日以前开工建设并执行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计价且承发包双方未自行调整过人工单价的工程,其跨入2011年4月1日以后施工的部分,统一按定额人工费和机械台班费中的人工费之和计取人工工资调增额。
4、房屋修缮工程按本通知进行人工费调整后,以前的人工费调整文件停止执行。
5、合同约定执行2004年各类定额计价的,除执行2008年以来我区相应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外,承发包双方未自行调整过人工单价的工程,其人工工资调整参照本通知执行。
6、人工费调增部分,只计取规费和税金,不得计取管理费、利润等费用。
二O一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