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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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处罚的种类(第八条)
(一)人身罚(自由罚) 1、行政拘留 2、劳动教养(违法种类)
(二)行为法(资格罚、能力罚) 1、责令停产停业 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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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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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产罚
1、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3、没收非法财物
(四)声誉罚(精神罚、申诫罚)
1、警告
2、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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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处罚权的设定(第九至 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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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1、当场可以收缴罚款的情形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 行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交纳罚 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行人员 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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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行政主体可以采 取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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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 概述
一 请在这里输入您的主要叙述内容

请在这里输入您的主要 叙述内容
三 请在这里输入您的主要叙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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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行政执法人员四种能力
1、法条理解能力 2、法制宣传教育语言表达能力 3、对违法行为的分析判断能力 4、对行政处罚文书的制作运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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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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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第三条二款)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五条) (三)公正、公开原则(第四条) (四)处罚救济原则(第六、七条) (五)一事不再罚原则(第二十四条) (六)不得以行政责任取代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原则(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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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职能分离原则(散见于七个条款中) 1、行政处罚权的设定机关与实施机关相分离 2、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 3、在听证程序中,听证主持人与案件调查人员相分离 4、在比较重大的行政处罚中,案件调查人员与作出处 罚决定的人员相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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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听证程序的具体步骤 A、告知听证权。 如果属于听证适用范围的行政处罚,应当通过 正式方式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B、提出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 内提出。 C、通知听证。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 听证的时间、地点。 D、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再由 当事人进行质证和申辩,经过调查人员与当事人的相互辩论后, 当事人可以作最后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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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处罚的程序(重点;第 三十至五十四条)
(一)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1、简易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A、违法事实确凿,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有违法事实存在。 B、处罚较为轻微,即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C、有明确的法定依据。
(2)简易程序的具体程序 A、表明身份 B、说明处罚理由 C、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D制作笔录 E、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F、备案 G、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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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亮点
(1)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2)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 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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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机关在适用行政处罚过 程中常见错误或失误
1、程序方面 示证;处罚后补证;不告知或告知时间颠倒,或告知错误(如复 议、起诉时间没有统一到复议法和行政诉讼的规定上来);证据 保全不经批准或不登记或登记不细致明确;不执行罚、缴分离制 度;等等等等。 2、证据方面 不确实。用传来证据或大量言词证据定性;语义不通逻辑混乱; 使得客观事实真相产生合理怀疑。 不充分。六合要素五大情节缺乏,形成不了完整的证据链。 3、适用法律方面 不引用或只引用违法及处罚法条中之一;引用不具体;引用作废 的法条;引用的法条与查明的违法事实不对应; 4、法律文书表述及制作、送达方面 语义不通,逻辑混乱;漏项;送达时间及方式上自相矛盾
(一)行政处罚的内涵(第三条) 1、主体: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 2、对象: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 3、前提: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 4、性质:以惩戒违法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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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区别 A、性质不同 外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 B、依据不同 外部抽象行政行为 内部抽象行政行为 C、救济途径不同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 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2、行政处罚和刑罚的区别
(一)法律的设定权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 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二)行政法规的设定权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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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
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四)规章的设定权
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 罚,分别由国务院和省级人大常委会限额。
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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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处罚的适用(第二十三 至二十九条)
(一)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
1、前提条件:行政相对人违法行政法规法的行为客 观存在
2、主体条件:有处罚权的适格主体 3、对象条件:行政相对人达到责任年龄、具备责任 能力 4、时效条件:违法行为实施后两年内
(二)行政处罚适用的方法
15Fra Baidu bibliotek
2、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的具体程序: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听取陈述和申辩 (4)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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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听证程序 (1)听证程序的概念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由利害关 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对事实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听证的目的 在于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通过公开、合理的程序形式,将行 政决定建立在合法适当的基础上,避免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决定给 行政相对人带来不利或不公正的影响。 (2)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 一是必须符合法定的处罚案件的种类,即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 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适用听证程序。 二是必须有当事人听证的请求,听证是相对人的权利,只有相对 人请求听证的,行政机关才能进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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