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9.04•【文号】银办发[2007]202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9月4日银办发[2007]202号)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信息交流,畅通上传下达渠道,推进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政务公开下一阶段工作要点的通知》(银发[2007]258号)中关于“建立政务公开信息报送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公开信息报送以分级报送、分级管理、及时准确为原则。
第三条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向总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信息。
第四条政务公开信息报送的内容主要包括各单位(部门)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情况,工作进展情况,典型经验,下一步工作计划,意见建议,机构、人员变动等。
既可报送单项工作信息,也可报送综合信息。
第五条政务公开信息通过OA系统的“政务公开”专用邮箱报送。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和各分支机构也要建立政务公开专用邮箱,并通过专用邮箱传递信息。
第六条政务公开信息报送主要分为季度信息报告(季报)和年度信息报告(年报)。
每季度至少报送一次信息,报送时间为下一季度首月15日前;年报为次年1月20日前(第四季度信息可与年报一并报送)。
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思考

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思考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法律事务处高倩倩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几个基本问题•(一)定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从内容看:政务公开(新闻宣传、舆情、政策参与、平台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党务公开、 行务公开、村务公开•从来源看:中办、国办文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属性看:最高要求和最低标准(三)我国政务公开发展阶段•起步阶段(村务公开)•发展阶段(2000年《中办国办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2005年《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法制化阶段(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入推进阶段(2011年中办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全面推进阶段(2016年,中办 国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2016年《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第二部分:政务阳光透明(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第三部分:扩大政务开放参与(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加强政策解读、扩大公众参与、回应社会关切、发挥媒体作用)•第四部分:提升政务公开能力(完善制度规范、建立负面清单、提高信息化水平、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抓好教育培训)•第五部分:强化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考核监督)•201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
《通知》强调: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其他政务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
•2016年10月31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确定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相关实施细则。
•趋势 —知情、参与、监督、改革二、依申请公开相关情况•(一)总行收到的依申请公开数量•2010年—11件, 2011年—15件,2012年—28件, 2013年—32件2014年—64件, 2015年—70件2016年—735件•(二)总行收到的申请复议数量(包括非同级复议)2012年— 1件 2013年—17件 2014年—10件2015年—21件 2016年—28件•(三)全系统政府信息情况统计•2015年• 收到申请数:326件• 被行政复议数:45件• 被行政诉讼数:13件三、主要法律依据•(一)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各地的司法解释•(二)中办、国办的相关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三)我行的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银发[2006]144号)•《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主动公开制度》(试行)(银办发[2008]11号)•《中国人民银行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银办发[2008]11号)•《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办法》(银密[2009]14号)•《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试行)(银办发[2008]109号)•《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评议制度》(试行)(银办发[2008]109号)•《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9]132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银办发[2009]53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10]219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17]57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共5章38条,•审核依申请公开的条文共16条:•第2条(界定政府信息);13条(申请主体+申请资格); 20条(申请的形式要求);7、8、23条(不得公开的情形);25条(自身信息);17条(公开主体);24条(答复时间);26条(答复形式);21条、22条(答复内容);27、28条(费用);33条(申请人救济);35条(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共13条•是否受理:1条(应当受理)、2条(不予受理)•诉讼主体:3条(原告)、4条(被告)•举证责任:5条(被告举证责任)•审理方式:6条•强调两种情形的认定:7条(档案管理)、8条(涉密情形)•判决方式:9条、10条、11条、12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冲突条款:13条四、审核原则、步骤及要点原则——拒绝公开,必须有法定理由步骤——•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申请人是否适格?•申请的信息是否为政府信息?•信息是否存在?•是否应由本机关公开?•是否符合公开的具体条件?•其他法律中有无相关规定?•答复是否符合情理?是否会引起误解?是否会引发其他风险?(一)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法条:《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8]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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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12月26日银办发[2008]296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为加强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的管理,实现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的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文印发),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的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结合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银行总行、各分支机构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项目档案是指各单位在管理、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以纸介质、磁介质等载体保存的各种档案资料,是集中采购活动的原始信息记录,是人民银行档案全宗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应归入政府采购档案管理范围。
各单位要保证这些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四条集中采购项目档案在移交至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前,由各单位集中采购办公室或集中采购部门负责管理,移交后由档案管理部门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应对本单位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声像档案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照片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声像档案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照片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08.31•【文号】银办发[2005]223号•【施行日期】2005.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声像档案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照片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8月31日银办发[2005]22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声像、照片是各项工作形象、直观的记录方式,声像、照片资料生动、真实地反映了人民银行的历史发展进程,应该纳入档案管理的范围。
为规范人民银行声像、照片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保证人民银行档案资料的完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总行办公厅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声像档案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照片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业务部门及有关人员都有向档案部门移交声像、照片资料的义务。
人民银行鼓励单位、个人向档案部门捐赠反映和记录人民银行工作和业务历史面貌的照片,总行鼓励各分支机构、业务部门、有关人员向总行档案处移交对总行有保存价值的照片。
各单位应按照上述两个办法的规定,做好声像、照片档案工作。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声像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银行声像档案的管理,使声像档案信息资源服务于各项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各分支行、直属企事业单位及驻外机构(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声像档案是指各单位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录音带、录像带、电影胶片、光盘以及其他载体的声像资料。
声像档案生动、形象、直观地记录了各单位的发展和历史进程,是人民银行档案全宗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实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实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07.20•【文号】银办发[2005]182号•【施行日期】2005.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实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7月20日银办发[2005]18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直属企事业单位: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实物档案管理,实现实物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的规范化,使实物档案资源服务于人民银行的各项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总行办公厅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实物档案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实物档案归档范围,立刻着手开展实物档案的收集工作。
二、在收集实物档案过程中,对捐赠珍贵实物档案的个人和单位,要给予表彰和鼓励。
对于一些个人收藏的或流失在社会上的确有价值的珍贵实物档案,可采取收购或征购的方式进行征集。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实物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实物档案史料的研究、管理,实现实物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的规范化,使实物档案信息资源服务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各项工作,。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物档案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在各个历史时期的各项工作中产生的具有特殊史料价值、需永久保存的各类物品。
实物档案是中国人民银行历史发展的见证,是进行行史研究的第一手资料,也是中国人民银行档案全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各单位应重视和加强对实物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保证实物档案收集齐全,归档及时,保管得当,防止实物档案散失。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各分支行及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银办发[2000]329号【失效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修订)【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0.11.30【实施日期】2000.11.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11月30日银办发[2000]329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为了加强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银行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1988年总行办公厅制发的《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人民银行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人民银行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文书档案是指人民银行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
它是人民银行工作活动的历史记录,反映人民银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也反映人民银行在不同时期的历史面貌,是进行日常工作、经验总结、金融研究的依据和必要条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第三条人民银行总行及各级分支行按照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对本单位的党、政、工、团等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书档案由档案部门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分散保存,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安全、保密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文书档案的管理体制和任务第四条各级行要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
根据人民银行的管理体制和国家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人民银行档案部门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化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化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11.24•【文号】银办发[2005]301号•【施行日期】2005.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化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11月24日银办发[2005]301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为实现信息化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的规范化,结合人民银行信息化工作实际,总行修订了《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化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总行。
原《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化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银科技[2005]39号印发)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化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银行信息化建设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信息化建设档案,实现信息化建设档案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基建档案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声像档案管理办法》,结合人民银行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各分支行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科技部门(以下统称各级科技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银行信息化建设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各级科技部门在信息化建设中涉及的项目立项、项目建设、项目管理、项目验收以及运行维护等过程中形成的以纸张、磁盘、光盘、磁带、实物等形式存在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历史记录。
它是反映人民银行信息化工作真实面貌的重要史料,是人民银行技术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档案是指在专业技术领域中形成的档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银行信息化建设档案主要分为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项目档案(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档案)和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非项目档案(以下简称信息化非项目档案)。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2005)

中国⼈民银⾏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银⾏信访⼯作规定》的通知(2005)⽂号:银办发[2005]229号颁布⽇期:2005-09-05执⾏⽇期:2005-09-05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信访机构、⼈员和职责第三章信访事项的受理第四章信访⼈来信的办理第五章信访⼈来访事项的处理第六章信访事项的核查与督办第七章信访信息报送第⼋章信访⼯作纪律和奖惩第九章附则⼈民银⾏各分⾏、营业管理部,省会(⾸府)城市中⼼⽀⾏,⼤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为进⼀步做好⼈民银⾏信访⼯作,总⾏办公厅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结合⼈民银⾏⼯作实际,对原《中国⼈民银⾏信访⼯作规定》(银办发[2002]264号)进⾏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民银⾏信访⼯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原信访⼯作规定同时废⽌。
附件中国⼈民银⾏信访⼯作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民银⾏信访⼯作,畅通信访渠道,保护信访⼈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结合⼈民银⾏信访⼯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民银⾏信访⼯作,是指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采⽤书信、电⼦邮件、传真、电话、⾛访等形式,向⼈民银⾏各级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民银⾏依法进⾏处理的⼯作。
采⽤前款规定形式,向⼈民银⾏各级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
第三条⼈民银⾏信访⼯作遵循下列原则:(⼀)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三)坚持预防和化解⽭盾相结合;(四)坚持公开、便民、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五)严格遵守《信访⼯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不向⽆关⼈员或组织扩散信访内容。
第四条⼈民银⾏的信访受理范围:(⼀)对⼈民银⾏的⼯作或政策、规章和规范性⽂件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的;(⼆)检举、揭发⼈民银⾏各级机构及其⼯作⼈员违法违纪和以权谋私、失职渎职⾏为的;(三)⼈民银⾏各级机构⼲部、员⼯要求维护⾃⼰合法权益的诉求;(四)其他属于⼈民银⾏职责范围内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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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档案
【发文字号】银办发[2009]132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9.07.02
【实施日期】2009.07.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9年7月2日银办发[2009]132号)
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加强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有效地保管和利用政务公开档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银办发[2004]259号文印发),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档案是指各单位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参考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计算机存储设备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是人民银行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各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档案资料移交前的管理工作。
各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保证政务公开档案齐全、归档及时、整齐有序、查阅方便,防止政务公开档案损毁、散失、泄密,并接受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政务公开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