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与离婚的法经济学分析》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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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与离婚的法经济学分析

结婚与离婚的法经济学分析
结婚与离婚的法经济学分析
结婚和离婚是婚姻关系最基本的法律程序,由法律规定、经济影响以及社会因素等多重因素构成。下面从法律经济学角度分析结婚和离婚的影响。
结婚的法经济学分析
结婚是一种家庭建立的法定途径。在法律经济学的角度下,结婚的影响有以下几方面:
1.财产制度。在我国,夫妻可以选择自己的财产制度,即“个人财产制”或“婚姻财产制”。这种选择会对夫妻的财产分配、家庭理财、财务规划等方面带来影响。
1.财产分配。离婚时,需要对夫妻双方的财产进行分配,这需要夫妻双方达成协议或者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2.抚养孩子。离婚后,如果有子女,需要由夫妻双方协商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孩子抚养、教育和费用的分配。
3.对个人生活的影响。离婚会对夫妻双方的个人生活和财务状况产生影响,如单身生活费用的增加、房产财产的分配等。
总之,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结婚和离婚都会对夫妻双方的财产、收入、生活方式等方面产生影响,需要夫妻双方慎重考虑和处理。
2.双方收入。夫妻结婚后往往要分担一些家庭开支,同时也可以共同经营家庭生意或者共同承担家务工作,这对双方的收入和资产积累都会产生影响。
3.家庭生活和生育规划。夫妻结婚后往往会共同规划家庭生活和生育计划,这会对个人职业发展、生活方式等产生一定影响。
离婚的法经济学分析
离有以下几方面:

从经济学角度看结婚离婚

从经济学角度看结婚离婚

从经济学角度看结婚离婚论文导读:从经济学角度看,离婚与结婚本质都是一种经济均衡。

1981年,美国经济学家Becker首次把经济学方法引入对婚姻行为的分析,贝克尔认为,结婚的目的在于想从婚姻中得到最大化的收入。

人们选择结婚或离婚,不仅取决于收入因素,还取决于生理、物质和心理等方面的总收益与总成本的比较。

关键词:经济学,结婚,离婚从经济学角度看,离婚与结婚本质都是一种经济均衡。

1981年,美国经济学家Becker首次把经济学方法引入对婚姻行为的分析,贝克尔认为,结婚的目的在于想从婚姻中得到最大化的收入。

人们选择结婚或离婚,不仅取决于收入因素,还取决于生理、物质和心理等方面的总收益与总成本的比较。

婚姻所产生的生理收益主要是获得性满足。

康德认为,婚姻的意义在于“合法使用对方的性器官”。

研究表明,性快感是仅次于毒品提供的生理快感。

婚姻使性伴侣长期化、稳定化,性生活安全化。

特别在艾滋病威胁人类的今天,稳定健康的性伴侣对谁都有好处。

在性满足方面,婚姻使男女双方实现了消费与被消费的有机统一。

婚姻所产生的物质收益主要是:一是生产的分工效益。

具有不同专业化优势的男女,通过婚姻形式可以使双方的收益达到最大,婚姻是一个互补双赢的方案。

二是生产的规模效益。

通过男女互补,促进资源的充分利用,实现规模经济,获取规模经济效益。

三是消费的规模效益。

在家庭耐用消费品方面,婚姻的这种规模效益表现得更为明显。

住房和家具,一人生活用一套,两人一起生活也是用一套。

四是孩子所产生的物质收益。

孩子也可为家庭创造收入,来自孩子的收益主要是一种未来收益。

婚姻所产生的心理收益主要是给人以心理寄托和安全感。

一是婚姻为人们提供了一种躲避生产和生活风险的有效形式。

婚姻是一种风险削减机制。

婚后,夫妇之间同舟共济、相互扶持抵抗各种不利的人生变故。

二是婚姻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感情交流的平台。

夫妻间良好的日常交流,可缓解社会造成的压力。

三是孩子带来的精神快乐。

孩子既能为大人带来直接的精神愉悦;同时,大人也得到了对生命延续的寄托感;四是美好婚姻所带给人的社会形象收益。

《法律的经济分析》读书笔记培训讲学

《法律的经济分析》读书笔记培训讲学

《法律的经济分析》读书笔记《法律的经济分析》是美国著名学者理查德•波斯纳的著作。

该书成书时间虽然较早,但是一直保持更新,至今已经是第四版了。

作为一本面向法学院学生的法经济学教材,本书语言浅显,尽量减少了数学公式的推演过程,同时内容也十分的全面,涉及的领域包括财产法、合同法、侵权法、家庭法等领域。

读完本书,笔者对法经济学的思考方式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

现就法学和经济学的关系做一个概括性的认识,同时发表自己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法律经济学的产生为法学研究开拓了新的领域法律经济学的产生是世界范围内法学理论研究的重大成就,为法学研究开拓了新的领地,使整个法学理论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法律经济学在美国已成为显学。

法律经济学产生,基于两个前提条件:一、法学和经济学在研究主题和价值观上有相当的共同性,二、分析方法上经济学提供了一套分析人类行为完整的架构,这种架构正是传统法学所缺少的。

法学理论中称理想的决策为合理的,经济学称理想的决策为理性的。

合理和理性的区别是哲学的一个著名论题。

经济分析的基本假定是,法律是理性的,因而可以对法学用经济方法加以分析。

法律经济学理论的核心在于,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

因此所有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即效率最大化为目的,所有的法律活动基于此论断都可以用经济的方法来分析和指导。

二、法学和经济学在“个体”和“个体与个体之间”的问题上存在共同的特征通常来看,法学和经济学的交叉点一般在于财税法和反托拉斯法等经济领域的法律规范(皆为制定法)。

简单来说,这种交叉就是用用法律来管理经济,而经济的自身规律又使得法律尽量的合理化。

这种表面上的交叉只是法学和经济学具有相似性的一个表象,并未很好的反映出二者的共同特征。

事实上,二者的共同特征主要体现在对“个体”和“个体与个体之间”问题的关注上。

首先,法学研究对象与经济学研究对象中进行选择并做出行为的“个体”都归结为活生生的个人或多人的结合。

婚姻家庭法读书笔记

婚姻家庭法读书笔记

婚姻家庭法读书笔记婚姻家庭法读书笔记篇1婚姻家庭法读书笔记在阅读《婚姻家庭法》这本书的过程中,我对婚姻家庭法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这本书主要介绍了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原则、制度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等内容。

通过学习,我对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有了全面的认识。

在书中,作者详细阐述了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原则和制度。

作者认为,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因婚姻家庭而产生的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一夫一妻制原则、父母子女关系适用亲缘关系原则等。

婚姻家庭制度的要素包括家庭关系、家庭职能和社会地位三个方面。

除了理论阐述,书中还介绍了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

作者认为,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保护个人自由的原则,包括婚姻自由、家庭自主权等;二是保护家庭权益的原则,包括家庭财产权益、家庭成员的人身权益等;三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原则,包括家庭关系的稳定性、社会关系的和谐性等。

在实践中,应当注重发挥道德和习惯的调整作用,同时加强行政管理和司法救济的作用。

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对婚姻家庭法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我认为,婚姻家庭法是保障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注重保护个人自由和家庭权益,同时加强行政管理和司法救济的作用。

我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婚姻家庭法将会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婚姻家庭法读书笔记篇2《婚姻家庭法》读书笔记在深入阅读和理解《婚姻家庭法》之后,我深感其内容丰富,逻辑清晰,观点独特。

这本书不仅为我提供了对婚姻家庭法的新视角,也为我提供了理解和应用这一领域的新工具。

首先,我必须提到的是书的开篇第一章,它对婚姻家庭法的基础概念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解释。

这部分内容让我对婚姻家庭法有了全面的了解,也帮助我理解了其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我尤其被书中的案例分析所吸引,它们生动地展示了婚姻家庭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和效果。

其次,我对书中关于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部分印象深刻。

婚姻家庭法读书笔记

婚姻家庭法读书笔记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婚姻家庭法读书笔记篇一:婚姻法读书笔记《婚姻法》网络学习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于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第一部法律。

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具有以下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5.计划生育6.夫妻间相互忠实、尊重、家庭成员间尊老爱幼。

一、婚姻的定义: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

婚姻的全部法律效力,都是以婚姻的成立为前提的。

婚姻的成立在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别。

从广义上来说包括订婚和结婚。

古代法多采广义说,以订婚为结婚的必经程序,婚姻的成立是合订婚和结婚为一体的。

从狭义上来说,婚姻的成立仅指结婚。

近现代法多采狭义说,不以订婚为结婚的必经程序。

我国现行的婚姻家庭法中,亦无有关订婚的规定。

就婚姻成立的法律意义而言,婚姻一旦成立便在相关领域导致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后果,这些后果的总和被称为婚姻的法律效力。

这种法律效力可以分为及于夫妻双方的直接效力和及于第三人的间接效力。

二、婚姻成立的要件: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2.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三、结婚的必备条件:1.须有结婚合意2.须达法定婚龄四、结婚的禁止条件:1.禁止重婚2.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禁止结婚的疾病五、婚约问题(一)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双方当事人成立婚约称为订婚或结婚。

(二)我国政策法律中对婚约的态度当事人可以自行订立婚约,但婚约并无法律效力。

这种婚约,是当事人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达成的具有道德约束力的协议。

六、夫妻之间的义务:1.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2.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3.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七、夫妻之间的权利1.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中国婚姻家庭法研究读书笔记

中国婚姻家庭法研究读书笔记

《中国婚姻家庭法研究》读书笔记一. 家庭制度概述在阅读《中国婚姻家庭法研究》我对家庭制度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家庭制度是一个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组织之一,是人们在婚姻和血缘关系基础上形成的共同生活和社会职能的体制。

家庭制度承载着深厚的文化历史和社会价值,是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基石之一。

书中详细阐述了家庭的内涵与外延,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为纽带组成的社会基本单位,具有多种功能,如生育、抚养、教育、情感交流等。

家庭的存在不仅满足了人们的物质需求,更满足了人们的精神需求。

中国的家庭制度在历史长河中经历了许多变化,家庭以父系家族为中心,重视家族传承和家族荣誉。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家庭制度逐渐向着现代化、多元化方向发展,个体的权利和自由得到了更多的重视。

家庭法是调整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的重要法律工具,它保障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家庭的稳定与和谐,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当代中国的家庭制度呈现出多元化、个性化、法制化的特点。

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传统的家庭模式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新的家庭形态不断涌现。

法律对家庭制度的保障和支持也越来越重要。

通过对《中国婚姻家庭法研究》我对家庭制度有了更为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家庭制度作为社会的基本组织之一,承载着深厚的文化历史和社会价值。

在当代社会,家庭制度正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需要我们在法律、文化、社会等多个层面进行深入的探索和研究。

二. 家庭成员的角色与义务在《中国婚姻家庭法研究》中,家庭成员的角色与义务是一个重要的章节。

阅读这一部分,让我深刻理解了在中国传统的家庭结构中,每个家庭成员都有其独特的角色定位以及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这些角色和责任构成了一个家庭和谐相处的基石,随着时代的变迁,尽管现代化的冲击对于传统家庭的角色分工带来了一些改变,但是某些传统的角色依然扮演着关键性的角色。

这也展示了中国家庭文化的一种连续性和变革性。

三. 家庭关系的特点与法律保障在《中国婚姻家庭法研究》中,家庭关系的特点与法律保障是一个核心章节,深刻揭示了家庭关系的内在特质和法律对此的重要支撑。

《家庭论》经济学家如何看待结婚、离婚及生育问题?

《家庭论》经济学家如何看待结婚、离婚及生育问题?

《家庭论》经济学家如何看待结婚、离婚及生育问题?当今中国,离婚率不断上升,生育率持续下降,家庭矛盾突出,如何理性看待这些问题?为什么离婚率会增加?是出轨的机会成本太低,还是情感递减太快?如何避免夫妻情感持续递减?是高房价抑制了生育,还是收入增加,生育率自然下降?低生育会影响经济增长吗?经济学家如何看待婚姻、生育及家庭关系?智本社读书会为您解读美国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的《家庭论》(1981)。

这是第一本论述婚姻、生育等家庭问题的经济学专著。

贝克尔,这位经济学家将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大量“入侵”到了社会行为中,对犯罪、歧视、离婚、结婚、生育等社会问题进行剖析。

在出版本书之前,贝克尔已经对人类的很多社会行为做了非常深入的研究,并出版了很多著作,比如《人力资本》、《生育率的经济分析》以及我们上一期解读的《歧视经济学》。

有人讽刺称他为“经济帝国主义者”,不过他乐于接受这一称号。

这本书《家庭论》是贝克尔的代表作,是贝克尔在社会行为研究领域非常经典的一本作品。

他在书中用经济分析方法分析了家庭内的劳动分工、离婚、结婚、生育、教育以及家庭组织的演变等众多实用性的问题。

为什么解读这本书呢?贝克尔研究的家庭问题,如离婚、不婚、老龄化、单亲家庭、生育率下降、儿童教育等问题,在当时,也就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美国已经很明显,在今天的中国也是非常突出的问题。

这些家庭问题和社会性问题,关系到众多家庭的生活和幸福,影响着中国现在以及未来的经济发展。

对于这些问题的深入认知,非常有必要,也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比如生育问题,关系到一个国家的人口数量及人力资本,微观上涉及国家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中国经济学家、携程网的创始人梁建章,在携程创业成功,并牢牢把握老大位置后,去美国读博士,正是师从贝克尔。

学成回国后,梁建章不断写文章,大声疾呼放开生育限制,担心的中国人口危机,倡导发展人力资本。

这也体现了贝克尔理论的实用性以及政策价值。

贝克尔是如何看待结婚、离婚、生育等家庭问题的?。

离婚的法经济学分析

离婚的法经济学分析

在这一点公平和效 率达到了均衡!
男方 女方
注:本图中依然按照男女双பைடு நூலகம்的工资来计算。
公平与效率在此案中可以兼顾! 《婚姻法》是良法!
律师费 诉讼费
分产 物业分摊及 转让
赡养费
分家
其他投资, 例如股票、 债券及储蓄 等的分摊 个人物件的 分配及处理
债务
延伸——经济学语言来说:“婚姻与婚外情是互补品”
3150
注:离婚后男方按照其收入35%支付抚养费。
反面情况:男方拒付抚养费
由于孩子花费2950元 全部由女方承担,离 婚女方亏大了……
3000 1000
2500 2000 1500
1000 500 0
2950
1950 0
女方 男方
女方
男方
离婚前 1000
1950
离婚后 2950
0
结论
当男方向孩子 支付抚养费时,离 婚后女方对孩子的 花费都比婚姻存续 期间女方对孩子的 花费少。 且当交易成本 不为零时,女方的 收益更加明显。
投入婚外情多对婚姻兼顾少
其他花费
婚姻生活花费
夫妻感情破裂
婚外情成本
(社会成本:社 会压力同时亦怕 被配偶发现而引 起婚姻战争)
社会成本 婚外情花费
离婚
*投入成本比专注婚姻高。
离婚成本高
更多支出
友情提示:
男人们,为了你们的 money,请不要轻易 出轨……
当老公的, 出去混总是 要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 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 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 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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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济学读书笔记
作者:***
专业:法律硕士(法学)
班级:2010级2班
学号:************
《结婚与离婚的法经济学分析》读书笔记
正如本书的名称所显示的那样,本书的主要内容是通过法律经济学的视角来分析结婚与离婚涉及到的问题。

本书不是一本独著,而是众多知名学者智慧的集合。

在本书中著者们运用法律经济学的新视角探讨了婚姻这个古老的问题。

与传统的婚姻法著作不同,本书中没有抽象的法律原则以及大量的价值评判,而是采用了经济学中成本收益的分析工作,研究不同的婚姻制度对个人和社会的效率,通过实证研究分析婚姻法律制度与婚姻现象之间的关系,旨在找到最符合社会效率的婚姻法律制度。

一、本书的研究背景和运用的研究方法
本书以欧洲和美国的婚姻状况以及法律规制现状——尤其是美国的婚姻制度——为研究背景。

作为一部论文集,众多英美的学者在上述背景中,其研究的内容都围绕着一条共同的主线,即当面对个体时,家庭法对他们的动机结构产生影响的重要性。

运用经济学方法研究家庭法的专家们常常认为,现代家庭法产生了一个动机结构,在人与人之间的责任上鼓励投机行为、便利有计划的欺骗。

因而,除了离婚率上升带来的财政影响之外,有人担心一部设计如何糟糕的离婚法律可能会破坏稳定婚姻所依赖的相互信任。

如果立法不适当,法律本身会刺激离婚并产生大量的悲剧。

经济研究方法十分谨慎地对待此类问题,它聚焦于各种与可选法律制度相联系的动机以及不完善的法律设计导致的与立法初衷相反的后果。

家庭法的经济分析主要从两个层面上展开:首先,在动机结构方面对结婚与离婚法进行理论分析。

其次,把法律对人们行为的影响进行量化,即运用统计学(计量经济学)的方法分析庞大的数据,找出了具体的影响状况。

这里统计学分析的主要目标是量化离婚增长与法律变革之间有多大程度的因果关系。

二、本书的主要内容概述
本书的所有论文都可以归入一下四大主题,即(一)把婚姻义务视为合同的观点;(二)关于离婚的约束机制:(三)集中探讨一些与婚姻、类婚姻组合相关的交涉和义务问题;(四)介绍引进一些经验主义的研究成果,大部分是关于更自由的离婚法律所产生的影响。

现笔者拟就本书中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展开讨论
(一)婚姻与合同
将婚姻视为一种特殊的契约这一观点,主要源于美国著名学者劳埃德·R·科恩在《结婚、离婚与准租:或青春年华付与君》中的论述。

在该文以及本书第二章“婚姻:长期契约”中,作者详细地探讨了将婚姻视为一种特殊的契约的可能性,并认为婚姻可以参照契约的精神加以约定等。

这种观点奠定了“契约婚姻”立法模式的基础,这一点将在下一部分论述,此处不展开。

对此,笔者认为将婚姻视为一种契约具有合理性。

契约是合同方意思自治达成一致的产物,因此,契约被视为体现私权神圣、意思自由的最佳体现,根据经济人假设,这样的契约也最符合合同参与各方的利益。

在这个意义上,婚姻与契约具有很大的共同点。

科恩认为婚姻的目的在于双方通过结婚获得收益,这种收益的体现是孩子以及各自从对方获得的需求。

婚姻中的誓言和约定本质上就可以视为一种契约,双方在结婚后就必须履行婚姻(契约)的义务,双方也必须像其他财产性合同的当事人一样,为合同目的的达成作出自己的努力。

有学者指出婚姻的人身性使其不可能成为合同法上的契约。

笔者认同这一观点,不过,将婚姻视为合同并不是要否认婚姻的人身性,而是将合同法上的规则用在婚姻的缔结和经营上,为我们分析婚姻问题提供一个新的视角,以更好的实现维持婚姻(成为最具效率的婚姻)的目的。

(二)离婚的立法体制探讨
本书中关于离婚制度的探讨贯穿每一篇论文,其中,著者们都不约而同的提到了现行的三种离婚制度,即过错离婚制度、无过错离婚制度以及契约婚姻制度。

书中,大多数作者都对传统的过错离婚制度、现在大行其道的无过错离婚制度加以批判,并且认同契约婚姻的精神。

他们认为,过错离婚制度由于要求离婚必须满足法律上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面,提高了离婚成本,有利于降低离婚率;另一方面,对于婚姻不和谐、离婚的效益大于其继续婚姻效益的夫妻而言,这种过错离婚制度就是没有效率的,实践中双方往往达成离婚的合意,并通过伪造证据(伪造出现过错的场景)的方式离婚。

对上述问题的回应促成了无过错离婚制度的产生。

无过错离婚制度将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事由,彻底抛弃了过错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在实施无过错离婚制度以后,美国的离婚率大幅上升(对于法律规定与离婚率上升的关系其实存在争
议,这个放在下文中详述)。

应该说,无过错离婚制度得到了很多学者的支持,然而,也有不少学者对此进行了批判。

如在本书第八章“作为信号的婚姻”中,罗伯特·罗森运用经济学上的信号理论分析婚姻,认为无过错婚姻虽然降低了离婚的难度,但是也同时降低了婚姻的信号作用,离婚成本的降低使得婚姻成为双方感情稳固并愿意接受彼此约束的信号作用随之减弱,客观上不利于婚姻的稳定。

在过错离婚和无过错离婚制度都产生了或多或少问题的情况下,契约婚姻制应运而生。

美国部分州的婚姻法中已经采纳了契约婚姻制度。

学者们普遍认为,契约婚姻制在克服了过错婚姻制离婚成本过高缺陷的基础上,保留了其婚姻信号作用强,使得婚姻的缔结由于成本高因而是建立在深思熟虑的基础上,这样的婚姻更加牢固,在夫妻出现矛盾时更多的会维护婚姻而不是采用离婚的方法等优点。

同时,契约婚姻中双方对彼此的权利义务都比较明确,离婚时以对方违反双方自愿达成的“契约”为前提,避免了“闪婚闪离”情况的出现,同时又不具有过错离婚制下那样高的门槛和条件。

笔者比较认同契约婚姻制度的做法,理由正是基于该制度是建立在对过错离婚制度和无过错离婚制度的批判上,吸收了上述两种制度的合理成分,同时在制度设计商业很好的弥补了二者的不足,能够很好的包括婚姻当事人以及利害相关人的利益。

当然,正如书中很多地方提到的那样,该制度要想发挥预期作用,还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的上马,比如建立婚前强制咨询制度。

由于新婚夫妇在结婚时普遍认为自己的婚姻是完美的,不能很好的预见将来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因此,强制咨询制度的建立是必要的。

这里的咨询包括如何订立婚姻契约、夫妻相处之道等,咨询主体可以由政府部门出面,也可以发挥诸如牧师等作用(具体到我国,可以发挥妇联等社会团体以及民政部门的作用)。

同时,这里的强制咨询不仅是在结婚前,也包括在离婚前。

同时,规定一个合理的婚前分居时间(即规定夫妻分居满足一定时间后才可主张离婚),也可以给夫妻双方更多的准备时间(给可以挽回的夫妻挽回的机会,给已经下定决心要离婚的夫妻留出财产以及子女抚养的准备方案),这样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夫妻以及孩子的利益。

(三)子女的问题
根据科恩的观点,子女是婚姻最重要的产出,同时,对于离婚后承担子女监
护责任的一方,子女也是最大的成本。

在考虑婚姻关系时,必须考虑子女的因素。

具体而言,我们需要的思考的就是如果父母离婚,如何保护孩子的利益。

笔者认为,子女在夫妻离婚中属于弱势地位,受父母离婚的影响很大。

有学者指出,应当由法律强制规定,当父母离婚时,必须强制留出子女今后的抚养费用(可以信托基金等名义为之),不得在离婚协议中予以排除,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值得借鉴
(四)家庭法与离婚率的关系
在美国部分州实行无过错离婚以后,该地离婚率有了明显的增长,那是不是意味着无过错离婚导致离婚率增加呢?有学者指出,这种认识是本末倒置。

笔者同意这种观点,法律条文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其是把社会生活的变化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固定,法律归根结底是由社会物质条件所决定的。

与其说实行无过错离婚导致了离婚率的增加,不如说无过错离婚顺应了社会离婚率增加的大趋势。

离婚率的增加,从根本上说是经济发展导致女性经济地位变化的结果。

在传统社会中,女性在婚姻中扮演的角色是相夫教子,主持家务,很少有出去工作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家庭的收入主要依靠丈夫,女性如果与丈夫离婚,就会失去生活来源,举步维艰,因此那时候的离婚成本很高,其外在表现就是离婚率较低。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二战以后,随着女性的文化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女性进入职场,有了独立的经济收入。

在这种情况下,女性对于丈夫经济上的依赖减少,同时对家庭的投入也相应减少,客观上减少了离婚的成本,离婚率因此上升。

当然,法律可以通过如契约婚姻制度的规定来影响婚姻,但是并不能因此就认为是法律决定了离婚率。

三、小结
作为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法经济学将数量引入法学的分析之中,给我们提供了传统规范法学之外的新视角,增加了法学研究的实证性和精确性。

本书带给我们的除了学者们的精彩分析,更多的是智慧的启迪和新的观察视角。

尽管笔者由于缺乏经济学的训练和相应的数学基础,对于本书后半部分的一些数量分析不太理解,但是这并不影响这本书带给我的深深地震撼。

笔者从本书中得到的最大启迪是,无论是法学研究还是法律实务,要少一些“价值”和“原则”,多一些实证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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