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3页纸-白斌

合集下载

2016年法律教育网基础班宪法-白斌讲义

2016年法律教育网基础班宪法-白斌讲义

5.“计划经济”修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6.县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变为5年。
续表
1.规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确立了“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 想地位;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任务写进宪法序言。
1999年 2. 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讲义编号NODE50609400010200000104:针对本讲义提问]
四、现行宪法的修改 经过四次修改,共产生31条修正案。(三次全面修改,四次部分修改) 【注意】宪法经济制度的修改力度最大:1982年宪法除第九条自然资源、第十二条公共财产和第 十八条外贸经济这三条没有修改之外,其他都做了改动。 [ 讲义编号NODE50609400010200000105:针对本讲义提问]
(4)宪法保障加强,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成为一种潮流。 (5)宪法发展的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扩大,主要表现为:①对国际法的直接承认和接受;②对国家 主权作有条件的限制;③人权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领域,围绕人权问题签署了许多公约。 (6)宪法形式上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①宪法渊源的多样化趋势;②宪法修改比较频繁。
[ 讲义编号NODE50609400010100000105:针对本讲义提问]
续表
划分标准
具体分类
例证
刚性宪法:制定或修改宪
宪法有无严格的 法的机关往往是特别成立
制定、修改机关 的,制定或修改的程序更
和程序
严格。
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刚性宪法国家。
英国学者J.蒲莱 柔性宪法:制定、修改的 士最早提出 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 英国宪法。
4.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在“引导、监督和管理”之外,增加了“鼓励、支 持”。

2016司法考试教材(第一卷)法制史:中国法制史

2016司法考试教材(第一卷)法制史:中国法制史

2016司法考试教材(第一卷)法制史:中国法制史2016司法考试教材(第一卷)法制史:中国法制史司法考试栏目为考生整理分享关于2016司法考生辅导用书卷一教材法理学:法的本体,欢迎考生前来参考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考生。

第一章中国法制史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一、西周以降的法制思想与法律(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内容。

为谋求长治久安,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天命观。

同时,为了修补以往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并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这里的“天”仍是夏商以来一直尊奉的“上天”,但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

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

“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为实践“以德配天”,具体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

也就是说,要通过“慎罚——谨慎的适用法律”来达到“明德—一实现礼治秩序”的目的。

这种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

“德教”的具体内容,周初统治者逐渐归纳成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规范各自的言行,从而达到全社会一种和谐安定的“礼治秩序”。

2.“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影响。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基本的治国方针。

这种主张的提出,不仅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伐纣的理论问题,而且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

2016年10月00223中国法制史真题及答案

2016年10月00223中国法制史真题及答案

2016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中国法制史试卷(课程代码 00223)本试卷共4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

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

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

必须注明大、小题号。

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

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l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夏朝中央的最高司法官是A.司寇B.大理C.士D.廷尉2.商朝初年继承制度上实行的是A.父死子继B.兄终弟及C.嫡长子继承D.“父死子继、兄终弟及”制3.《吕刑》是西周的一部重要法典,其立法指导思想是A.明德慎罚B.重典治吏C.重刑轻罪D.以刑弼教4.西周将买卖契约称为A.契约B.傅别C.合同D.质剂5.中国历史上最早改“法”为“律”者是A.周公B.子产C.商鞅D.韩非6.出土于湖北省云梦县的睡虎地秦简,反映的内容主要是A.秦国法律制度的全部B.秦朝法律制度的全部C.秦朝后期的法律制度D.商鞅变法后的秦国至秦朝初年的法律制度7.汉文帝刑罚改革的主要内容是A.废除宫刑B.废除肉刑C.废除徒刑D.废除死刑8.汉朝法律规定,土地的所有人在自己的土地中发现埋藏物,其所有权A.归土地的主人B.归国家C.由国家和土地的主人协商决定D.按地方习俗处理9.“春秋决狱”是中国古代一种影响较大的审判方式,其判案的依据是A.儒家经典B.法家经典C.道家经典D.阴阳家经典10.最早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并将其位置由篇尾调整到篇首的法典是A.《魏律》B.《北齐律》C.《九章律》D.《晋律》11.下列选项中,属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著名律学家的是A.李悝B.萧何C.诸葛亮D.张斐12.依照唐律中“十恶”的规定,凡图谋、毁坏皇帝的宗庙、陵墓和宫殿的行为,属于A.谋反B.谋大逆C.恶逆D.大不敬13.唐朝法律允许刑讯,但同时规定刑讯的手段只能是杖刑,且拷打的总数不得超过A.100 次B.200 次C.300 次D. 400 次14.唐高宗永徽五年,长安城内发生一起殴斗案件,一名日本人致一名高丽人重伤。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真题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真题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发布时间:2016-09-2606:24:24 【我要纠错】【字体:大默认小】【打印】【关闭】受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委托,中国普法网现予公布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载。

本页内容如与考试试卷有出入的,以考试试卷为准;本页试题的题序或选项顺序与考生使用的试卷不同的,以试题选项内容为准。

试卷三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2.甲企业是由自然人安琚与乙企业(个人独资)各出资50%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欠丙企业货款50万元,由于经营不善,甲企业全部资产仅剩20万元。

现所欠货款到期,相关各方因货款清偿发生纠纷。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丙企业只能要求安琚与乙企业各自承担15万元的清偿责任B.丙企业只能要求甲企业承担清偿责任C.欠款应先以甲企业的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安琚与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就乙企业对丙企业的应偿债务,乙企业投资人不承担责任3.潘某去某地旅游,当地玉石资源丰富,且盛行“赌石”活动,买者购买原石后自行剖切,损益自负。

潘某花5000元向某商家买了两块原石,切开后发现其中一块为极品玉石,市场估价上百万元。

商家深觉不公,要求潘某退还该玉石或补交价款。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商家无权要求潘某退货B.商家可基于公平原则要求潘某适当补偿C.商家可基于重大误解而主张撤销交易D.商家可基于显失公平而主张撤销交易4.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

03 白斌 司法考试 理论法学 系统精讲 法理学 法的本体3

03 白斌 司法考试 理论法学 系统精讲 法理学 法的本体3

c.没有更强理由,不得迳行适用法律原则。
五、权利和义务 【常见易错点提醒】 1.从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权利,就有相应的义务与它同时存 在。 2.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但具体到某个人时,他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不 一定相等。 3.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 而在民主法治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此时,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 第二性的,义务的设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法理学 主讲老师:白斌 第六节 法的要素 一、语句 规范性语句 有道义助动词 表达规范
陈述句(陈述语气) 没有道义助动词 可能表达规范(能够被改写为 一个规范语句)
可能表达事实
二、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内容
适用范围
法 律 着眼于共性,目的是削弱 只 适 用 于 某 一 类 型
规则 自由裁量。
的行为。
法律 原则
笼统模糊,假定条件和法 律后果都不明确,适用时 关注个别性,法官有较大 裁量余地。
具有宏观的指导性, 适用于某一类行为、 某一法律冲突不共 存);涵摄:条件一满足,后 果必适用。 以衡量的方式应用于个案; 根据原则的分量以及个案的 情景判断作用范围:相互冲 突的原则可以共存。
三、法律规则 1.逻辑结构 法 律 假定条 规则 件 逻 辑 行为模 结构 式
生效的时间、空间、对象和情境
权利行为模式:可为模式 义务行为模式 应为模式:积极义务
勿为模式:消极义务
法 律 后 肯定性的后果

否定性的后果
授权性规则 义务性规则—命令性 规则 义务性规则—禁止性 规则
2.法律规则的语言的依赖性 【解题秘笈】任何语言都需要解释;只要有解释,就有价值判断。 3.规则的分类:

参考白斌老师与宋老师的课堂教学,个人的卷一法理学法制史宪法部分笔记..

参考白斌老师与宋老师的课堂教学,个人的卷一法理学法制史宪法部分笔记..

参考白斌老师与宋老师的课堂教学,个人的卷一法理学法制史宪法部分笔记。

欢迎分享,仅供学习使用。

法理学白斌老师课堂笔记:1.实证不评价,评价不实证。

(评价的意思是认为是否符合道德)权威是分析,社会现实看效果。

传统古典看道德。

第三条道路非实证。

2. 道德一旦被上升为法律,就具有具体性、确定性。

、3. 规范性就是应然性,应当这么做。

法律和道德都有规范性。

只要是规范,就有强制性。

4. 道德也有内在强制性,道德只重视义务,不强调权利。

法律依赖于语言,而语言具有模糊性,因此法律都需要解释,解释一定有价值判断。

只要是法律活动,都必须遵守程序,只要是法律工作,一定涉及到价值,考试中说和法律和价值无关的都是错的。

(五大实践)法是国家强制。

只要是法,就具有国家强制性,不是社会强制。

历史的观点,变化发展的观点,马克思的观点基本都是对的,3. 法的本质(三本):国家(正式)、(统治)阶级、物质这三本是马克思逐渐剥离的过程,出现本质就在这三本里面找,其他的基本都是错的。

4. 不同的就是不同的。

法律是外在强制和国家强制。

不是社会强制。

5. 国法不是国家法,国家法是公法,国法包含公法、私法、社会法等。

6. 只要是法,就具有普遍性。

说有影响和联系的话,一定是互相有影响的,互相有联系的。

一般的原理不因个别反例的存在而无效。

7. 法的规范作用:指引自己,预测对方,教育大家,评价他人,强制违法。

指引有两种形式,个别指引,规范指引。

两种方式,确定指引(应当、必须)、不确定指引(可以、或者),区别是有无选择。

8. 价值位阶原则基本价值(自由>公正>秩序)高于非基本价值(效率和利益等)说任何一价值是判断法的唯一标准都是错误的。

任何一种价值都不是绝对的,都可以被限制。

任何规范对相关主体都有指引作用。

注意关键词识别。

如出现一法院的判决、出现都弱智的保护,体现的是正义价值。

各种价值之间是存在冲突的,为了一种价值牺牲另一种价值是价值位阶(如出现必要限度就是比例原则)。

2016司法考试教材(第一卷)法制史:中国法制史【3】

2016司法考试教材(第一卷)法制史:中国法制史【3】

2016司法考试教材(第一卷)法制史:中国法制史【3】第三节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一、清末“预备立宪”(一)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特点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于20世纪初10年间,逐渐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与变革。

我们一般把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活动称为清末修律。

它的主要特点有: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法制传统”的方针。

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专制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2.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皇权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及传统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的传统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

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皇权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二)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影响清末的大规模修律活动,虽然在主观上讲是一种被动的、被迫进行的立法活动,修律本身也存在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观上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在中国近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1.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

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被打破。

不仅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被抛弃,而且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也受到极大的冲击。

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2016年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中国法制史》将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分为十二个时期,引用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史书记载等来阐述每个时期的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对当时中国社会各方面的影响。

店铺为大家分享了最新的《中国法制史》基础考试题及答案,仅供参考!名词解释1. 宗法制2. 编敕3. 朝贡贸易4. 地丁合一5. 三三制参考答案:1.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周初系统地确立了宗法制。

西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周天子是天下的大宗,而受封的诸侯对天子是为小宗,但在本诸侯国则为大宗,以下的卿大夫同理。

对于异姓贵族,通过联姻也纳入宗法关系。

全国上下以周天子为核心,由血缘亲疏不同形成了竞相拱卫的等级体制。

2.编敕是宋代编纂历年所颁敕文的立法活动,由此所产生的敕文集也称编敕。

编敕属于一般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3.朝贡贸易是明朝官方允许的一种对外贸易,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政治性贸易。

通商国家要受明朝的册封.经明廷发给朝贡“勘合”方可来华朝贡,同时允许附带与中国商人贸易,这一阻碍海外贸易的落后制度一直被明坚持。

4.地丁合一是雍正年间,在全国推行“摊丁入地”的赋役改革,即以省为单位,将已固定的丁银数额平摊至田赋银之上,使丁银成为田赋银的附加税。

丁银的征收与田赋银的征收完全合一。

总称“地丁银”,也被称作为“地丁合一”。

地丁合一制完成了唐两税法以来赋役合并的演变,是中国赋役制度的重大发展,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一定意义。

5.三三制是为团结各阶层人民参加抗战,抗日根据地的施政纲领规定,在政权建设中贯彻“三三制”的原则,即在抗日政权中,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代表无产阶级和贫农;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代表农民和小资产阶级;中间分子占三分之一,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

简答题1.“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是什么?2.简述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

3.简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制史在3道多选里,其中一道是ABCD。

法制史引用的话肯定是对的。

一、中国古代法的传统1.道德为基础,强调宗法等级名分。

2.礼法结合、以礼为主。

3.等级有序,家族本位。

4.恭行天理,执法原(追溯)情。

5.民刑不分,重刑轻民。

6.无讼是求。

二、法律思想的演化1.夏商:神权政治学说。

2.西周:(1)以德配天(德---敬天、敬祖、保民);(2)明德慎罚;(3)出礼(习惯法)入刑----亲亲尊尊、五礼(吉<祭祀>凶军宾嘉<冠婚>)、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维护特权。

3.商鞅:(1)改法为律(强调普遍性);(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措施;(3)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废除世袭,按军功受爵;取消分封,实行郡县;剥夺旧贵族对地方的垄断权,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全面控制。

(1)到(3)都是商鞅独创。

(4)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只要看起来很严重的就是法家精神,比如鼓励告奸、连坐等。

4.汉代:德主刑辅。

5.唐代:礼法合一。

6.明代(明大变):明刑弼教----(1)朱熹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2)朱元璋推行重典治吏。

三、基本法典(重点)1.铸刑书(郑国子产):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2.铸刑鼎(晋国赵鞅):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3.法经(魏国李悝,6篇):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盗贼至篇首;盗财产;贼安全;杂六禁;具(总则)加减----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网、捕是诉讼。

4.子产书,鞅铸鼎,李悝发神经。

5.曹魏律(新律,18篇):曹魏八议,具改刑名置律首。

6.晋律(张杜律,20篇):晋律添法例,张杜制五服;五服晋北齐;张斐、杜预都是山西人,只能做晋律;五服制罪还没考,重点。

7.北魏律(20篇):北魏南陈(陈律吸收官当)来当官(官当),当官有地图(折抵徒罪)。

8.北齐律(12篇):北齐合并名例律,十条重罪12篇。

9.开皇律:五刑十恶在开皇。

10.武德律(12篇):唐代首部法典。

11.贞观律(12篇):唐太宗。

12.永徽律疏(唐律疏议,12篇):永远辉煌是唐律;中国古代最高水平。

13.宋刑统(12篇):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宋太祖。

14.庆元条法事类(南宋):第一次将凌迟规定为法定死刑。

15.大明律(7篇):明大变,改7篇;明太祖朱元璋编制。

16.大清律例(7篇):乾隆年间颁行;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传统成文法典;集大成者;清承明治。

17.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23条):(1)宪政编查馆编订;(2)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死记;(3)规定君主的绝对权力;(4)限制议会权力;(5)附录“臣民权利义务”加以各种限制。

18.十九信条(1911年):(1)清政府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2)资政院拟定;(3)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仍强调皇权至上,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19.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过渡):过渡性(在《大清新刑律》前);取消六律总目;废除凌迟(现在废凌迟);纯民事性质条款不再科刑。

20.大清新刑律(1911年):(1)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的刑法典,仍维护专制制度,未真正施行;(2)内容新、体例新(总则分则)、刑罚新(主刑从刑)、原则新(罪刑法定、缓刑)----美国最早引入缓刑。

21.大清民律草案(1910年,没通过):(1)修订法律馆编订;(2)日本的松冈正义参与起草;(3)五编制----总则、债权、物权仿德日民法典;侵权、继承会同礼学馆起草,带有浓厚封建色彩;(4)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22.在清末修律期间制定的法律,都不是资本主义性质,是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2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1)中国历史上最初的,也是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死记);(2)临时性;(3)仿照美国三权分立,但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院行使行政权力;(4)一院制----中国历史上到现在没有两院制。

24.天坛宪草(1913年):北洋政府时期第一部宪法草案。

25.袁记宪法(1914年):用总统独裁否定了责任内阁制;标志着军阀专制的全面确立。

26.贿选宪法(1923年):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专门规定“国权”和“地方制度”(地方有自治权)。

27.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五权宪法(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不伦不类。

补充(1):行政法典(刑律政典):1.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形式肯定了法官回避制度。

2.大明会典:基本仿照《唐六典》,六部为纲,分述职权、事例。

3.大清会典:仿效《明会典》;则例。

补充(2):特殊的法律形式1.魏晋南北朝(律令科比格式):(1)科,补充与变通律、令;(2)比(类比),法律无明文规定时比照适用;(3)格(=令),补充律,刑事性质,一般不考;(4)式,公文程式,格式。

比、式是今年重点。

2.宋:(编)敕:(1)效力往往高于律;(2)要经处理才能全国通行;(3)很频繁,神宗设编敕所;(4)人(仁宗)吃律(敕律并行),神(神宗)吃糕(以敕代律)。

3.明:明大诰,上年已考。

与大明律效力等同;明太祖死后即失效;空前普及。

4.清:例(今年重点,必考):(1)条例----刑事单行法规,或附于《大清律例》,皇帝批准;(2)则例----行政法则,或附于《清会典》;(3)事例----特定事项,个案性;(4)成例(定例)----将事例编订成定例,皇帝发布,普遍性,包括条例、则例。

四、罪名1.春秋战国:《法经》八罪----盗财产,贼安全,杂六禁。

2.秦(未形成科学的罪名体系):(1)危害皇权罪----言论犯罪都属于危害皇权;(2)财产犯罪----五人共盗,聚众造反为群盗;(3)人身犯罪----贼杀、伤人,斗伤,斗杀。

3.北齐: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4.隋(唐):十恶,在名例律之首,十恶不赦。

5.唐:(1)六杀----谋杀(有预谋)、故杀(临时起意)、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玩死人);(2)六赃----受财枉法(拿了钱,办了事)、受财不枉法(拿了钱,不办事)、受所监临(管辖)、盗贼(暴力)、窃盗(秘密窃取)、坐赃(非因职权之便)。

6.明:奸党罪----太祖创造,惩治官吏。

7.清:文字狱(今年重点):律中无相关条款;均按“谋反大逆”定罪;株连最广。

五、刑罚1.西周:奴隶制(先秦)五刑----墨(黥)、劓、剕、宫、大辟。

2.秦:主刑----笞刑、徒刑(自由刑+奴役刑)、流放刑(迁,谪,考多选)、肉刑、死刑。

附加刑----羞辱刑(髡,耐,戮是含羞辱的死刑)、经济刑、株连刑。

3.汉:文景废肉刑(没涉及宫刑),缇萦救父是导火索;景帝伦大锤(箠令)。

4.南北朝:北周流行;宫刑自宫南北朝。

5.隋:封建五刑----笞、杖、徒、流、死6.北宋:(1)折杖法----徒流可折为臀刑和脊刑,死刑不折,重罪不折;(2)刺配----仁宗不仁:轻者刺配,重者凌迟;(3)凌迟----仁宗使用,神宗常刑,现在废凌迟。

7.明:(1)充军刑----在流刑外增加,有本人终身充军和子孙永远充军的区分;(2)廷杖。

六、刑罚适用原则1.秦:(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按身高,未成年不负或者减轻;(2)区分故意(端)与过失(不端),想象成上菜(端),诬告反坐;(3)----(7)和现代一样,不用记。

2.唐:(1)保辜制度(针对伤人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人的伤情变化负责;(2)区分公私罪,公从轻,私从重,利用职权、徇私枉法按私罪;(3)自首原则,今年重点,自首免(未举发,赃物偿还),自新减(已举发),谋反、严重不适用自首。

3.明:从重从新原则----重其所重,轻其所请,唐律。

4.清:略七、司法机关(最好狂看小绿皮,此处只单记口诀)1.西汉:监察----御史大夫----汉武帝后,校尉校中央,刺史刺地方。

2.北齐大理寺,西晋御史台。

3.今年重点:宋:地方----提点刑狱司。

明:地方----提刑按察司(明察秋毫)。

4.与明代有关的,明察秋毫。

5.明代的省级是行政、司法分立。

清末改革时司法机关的变化1.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

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3.实行审检合署(今年重点)。

清末改革时的谘议局与资政院(今年重点)1.谘议局:地方,咨询,不独立。

2.资政院:中央,咨询,御用,与近现代社会的国家议会有根本性的不同。

八、古代诉讼制度1.西周:(1)刑狱民讼;(2)五听:辞色气耳目,司法心理;(3)三刺:重大疑难,(先后)群臣、官吏、国人(体现明德慎罚思想)。

2.汉:(1)春秋决狱----论心定罪,关注主观动机;(2)秋冬行刑----针对死刑,谋反、谋大逆决不待时。

3.魏晋南北朝:死刑复核太武帝(北魏)----唐代三复奏,曹魏八议,五服晋北齐,北魏南陈(陈律吸收官当)来当官(官当)。

4.唐:(1)刑讯:严格,有禁止的情况;(2)人赃并获,拒不认罪,据状(证据)断之;(3)死刑复核:央五,地三。

5.宋:(1)翻异(否认口供)别勘(重大案情,另行重审);(2)证据勘验----原、被告均有负举证责任,《洗冤集录》等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6.明:(1)军民分诉分辖制;(2)管辖制度继承了唐律,同时规定了被告原则;(3)刑罚----从重(重其所重:贼盗、钱粮),从新(轻其所轻:典礼及风俗教化);(4)九卿会审(圆审)----已判囚犯仍翻供,皇帝交付九卿圆桌会;(5)朝审----霜降潮(朝)湿;(6)大审----司礼监的大太监组成,所以叫大审,武(五)大。

7.清:(1)秋审----全国,斩、绞监候;(2)朝审----霜降潮湿,京师附近,斩、绞监候的复审;(3)热审----大热天,打板子。

8.清末:(1)领事裁判权----被告主义原则管辖,被告是受有领事裁判权的公民,不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是被告的,则由中国法院管辖;(2)观审制度----外国人是原告的案件;(3)会审公廨----英美法,上海,租界内,包括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也介入;(4)四级三审,公诉制度,证据、保释制度,公开、回避制度,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改良监狱、狱政管理制度。

九、我国古代的婚姻继承制度(1)婚姻制度1.西周----结婚: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然就是淫笨),六礼(纳彩是提亲,聘礼叫纳征)。

离婚:七出,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2.宋----结婚:男15,女13,禁五服(姑舅两姨兄弟姐妹不禁)。

离婚:改嫁(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可改可离),其他略。

(2)继承制度1.西周: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政治身份为主,土地、财产为次。

2.宋:(1)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权;(2)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