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不良儿童电视广告的法律规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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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儿童做广告的法律规定(3篇)

对儿童做广告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儿童消费市场日益繁荣,儿童广告也随之增多。

然而,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儿童广告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了保护儿童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儿童广告进行规范。

本文将对我国及部分国外对儿童做广告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我国对儿童做广告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我国规范广告活动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儿童广告做出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部分相关规定:(1)第十八条:禁止在儿童节目、儿童频道、儿童出版物以及针对儿童的网站、应用程序等媒介发布烟草、酒类、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农药、食品添加剂等广告。

(2)第十九条:禁止在儿童节目、儿童频道、儿童出版物以及针对儿童的网站、应用程序等媒介发布可能对儿童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广告。

(3)第二十条:儿童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①对儿童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内容;②诱导儿童过度消费的内容;③宣传暴力、恐怖、赌博、迷信等内容;④损害他人名誉、荣誉、隐私、肖像等合法权益的内容;⑤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内容。

2. 《儿童权益保障法》《儿童权益保障法》是我国保障儿童权益的重要法律,其中对儿童广告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以下是部分相关规定:(1)第四十三条:禁止制作、发布、传播含有危害儿童身心健康、诱导儿童过度消费、损害儿童合法权益的儿童广告。

(2)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儿童进行广告宣传。

3.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的行政法规,其中对儿童广告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以下是部分相关规定:(1)第十三条:禁止在互联网上发布烟草、酒类、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农药、食品添加剂等广告。

(2)第十四条:禁止在互联网上发布可能对儿童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广告。

二、国外对儿童做广告的法律规定1. 美国美国对儿童广告的监管较为严格,主要依靠《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案》(COPPA)和《儿童电视广告法》(CTA)等法律法规。

儿童广告法律案例(3篇)

儿童广告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儿童消费市场逐渐成为各大企业争相争夺的焦点。

然而,在儿童广告领域,由于广告商的过度追求利益,导致一些不良广告泛滥,严重侵犯了儿童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则典型的儿童广告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儿童广告法律问题进行解析。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知名儿童用品品牌在电视、网络等媒体上投放了一则广告,广告内容为一群孩子欢快地玩耍,背景音乐节奏欢快,画面中展示了该品牌的产品。

然而,在广告播放过程中,部分消费者发现,广告中的孩子们在玩耍过程中,竟然出现了吸烟、喝酒等不良行为。

这一发现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消费者纷纷质疑该广告是否侵犯了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分析1. 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1)儿童广告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得含有暴力、恐怖、赌博、迷信、色情等不良内容。

”本案中,广告中的孩子们吸烟、喝酒等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儿童广告的审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广告内容合法、合规。

”本案中,广告发布者未能履行审查义务,导致违法广告得以播出,侵犯了儿童的合法权益。

(3)儿童广告的责任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违法广告,或者未履行审查义务的,由广告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广告发布许可证。

”本案中,广告发布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案例启示(1)加强对儿童广告的监管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儿童广告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广告,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

(2)提高广告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广告从业者应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违法广告。

电视广告播放

电视广告播放

电视广告播放一、介绍电视广告播放是指在电视媒体上进行商业广告宣传,通过电视广告的播放,企业可以将产品、服务和品牌信息传达给广大观众,达到推广销售的目的。

然而,在电视广告播放过程中,也涉及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围绕电视广告播放的法律规定、合同及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电视广告播放的法律规定1. 广告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电视广告播放应遵守以下原则:1.1 真实性和合法性原则-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误导信息,不得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

1.2 社会效益原则-广告宣传应具备社会效益,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1.3 自愿参与原则-禁止强制观看广告,应确保广告播放基于受众自愿选择。

1.4 公平竞争原则-广告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采用损害竞争对手声誉或权益的方式。

2. 电视广告时长规定广告法明确规定电视广告总时长不得超过每日节目时长的25%,每局不得超过每小时的12分钟。

3. 电视广告审查制度为维护正常的广播秩序,中国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设立了电视广告审查制度,对电视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任何企业在电视广告播放前,必须事先的到广电总局的许可。

三、电视广告播放合同1. 合同签订主体电视广告播放合同通常由广告主和广告播放方签订。

广告主是指委托播放广告的企业或个人,广告播放方是指通过电视媒体提供广告播放服务的机构。

2. 合同内容电视广告播放合同包含以下内容:2.1 广告播放方的基本信息;2.2 广告主的基本信息;2.3 广告播放的时间、频次、区域等具体播放要求;2.4 广告投放费用及支付方式;2.5 若有违约责任,应明确各方的违约责任及赔偿等相关条款。

3. 合同履行与终止合同履行过程中,广告播放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频次、区域等播放广告,广告主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广告费用。

如果合同内容发生变更,应及时协商修改合同。

如果有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电视广告播放中的权益保护1. 广告主权益保护广告主的权益包括广告宣传效果的保护、广告费用的安全保障等。

儿童视听节目管理规定(3篇)

儿童视听节目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制作、播出、传播的针对未成年人的视听节目。

第三条儿童视听节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满足未成年人成长需求。

第四条儿童视听节目制作、播出、传播单位应当加强自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节目质量。

第二章节目内容第五条儿童视听节目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积极向上,富有教育意义,有利于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含有歧视、侮辱、暴力、恐怖、色情等不良内容;(三)不含有可能导致未成年人模仿危险行为的情节;(四)不含有可能引发未成年人过度消费的广告;(五)不得含有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害的信息。

第六条儿童视听节目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分为以下等级:(一)幼儿级:适合3岁以下儿童观看;(二)少儿级:适合3至6岁儿童观看;(三)少年级:适合6至14岁儿童观看。

第七条制作儿童视听节目,应当邀请具有丰富儿童教育经验的专家参与,确保节目内容的科学性、趣味性和教育性。

第八条儿童视听节目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一)涉及封建迷信、宗教歧视、民族歧视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二)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危险行为的情节;(三)可能引发未成年人过度消费的广告;(四)可能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害的信息。

第三章制作与播出第九条制作儿童视听节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节目制作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二)节目制作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特点;(三)节目制作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儿童视听节目播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段播出,不得在未成年人的休息时间播出;(二)不得插播任何形式的广告,不得插播与节目内容无关的节目;(三)不得播出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播出许可证的节目;(四)不得播出未经审查的节目。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未成年人节目,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未成年人节目的制作、传播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未成年人节目,包括未成年人作为主要参与者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接收对象的广播电视节目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

第三条【节目原则】从事未成年人节目制作、传播活动,应当以培养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为着眼点,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任务,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美德,弘扬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坚持创新发展,增强原创能力,自觉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四条【工作原则】未成年人节目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和人格尊严,实行教育保护并重和社会共治,防止未成年人节目出现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倾向。

第五条【主管部门】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未成年人节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未成年人节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业自律】广播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行业组织应当结合行业特点,依法制定未成年人节目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促进行业业务交流,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奖励机制】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在坚持正确价值观、强化正面教育、贴近现实生活、内容形式创新、产生良好社会效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未成年人节目,以及在未成年人节目制作、传播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节目规范第八条【节目内容规范】国家支持、鼓励含有下列内容的未成年人节目的制作、传播:(一)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三)引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四)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五)保护未成年人情感,体现人文关怀;(六)普及自然和社会科学知识;(七)其他符合国家支持、鼓励政策的内容。

是否应该禁止儿童节目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儿童节目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儿童节目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禁止儿童节目。

首先,儿童节目中的一些内容可能会对儿童产生不良影响。

例如,一些儿童节目中存在着暴力、色情、恐怖等内容,这些内容可能会对儿童的心理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美国心理学会的研究,暴力内容会导致儿童产生攻击性行为,色情内容会对儿童的性观念产生误导,恐怖内容会导致儿童产生焦虑和恐惧情绪。

因此,为了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应该禁止儿童节目中出现这些不良内容。

其次,儿童节目中的广告可能会对儿童产生消费观念上的误导。

在一些儿童节目中,会穿插一些针对儿童的广告,这些广告往往会利用儿童的好奇心和易受影响的特点,引导他们去购买一些不必要的商品。

这种商业广告的渗透会导致儿童产生过度消费的观念,影响他们的健康成长。

因此,为了避免儿童受到商业广告的影响,应该禁止儿童节目中的广告内容。

最后,儿童节目中的一些内容可能会对儿童的学习产生负面影响。

一些儿童节目中存在着低俗幽默、语言错误、逻辑混乱等问题,这些内容可能会误导儿童的学习观念,影响他们的学习成绩。

根据美国教育学会的研究,儿童在观看这些内容后,学习兴趣和学习效果都会受到影响。

因此,为了保护儿童的学习权益,应该禁止儿童节目中出现这些不良内容。

综上所述,基于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避免商业广告的影响以及保护儿童的学习权益等方面考虑,我们认为应该禁止儿童节目。

反方观点,不应该禁止儿童节目。

首先,儿童节目是为了满足儿童的需求而设计的,其中的内容和形式都是根据儿童的心理特点和认知水平进行精心设计的。

儿童节目中的一些内容可能会对儿童产生不良影响,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儿童节目都应该被禁止。

相反,应该通过加强节目内容的审核和监管,来规范儿童节目的内容,确保其对儿童的影响是积极的。

其次,儿童节目中的广告是商家为了推广产品而投放的,这是市场经济的一部分。

虽然一些商业广告可能会对儿童产生消费观念上的误导,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广告都是有害的。

相反,一些适合儿童的教育性广告,可以帮助儿童了解新的知识和技能,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节目插播广告应遵循规定

未成年人节目插播广告应遵循规定

未成年⼈节⽬插播⼴告应遵循规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未成年⼈权益是受法律特别保护的,未成年⼈教育是⾮常重要的,很多的电视台都会特别制作⼀些未成年⼈的节⽬,那么未成年⼈节⽬插播⼴告应遵循什么规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未成年⼈节⽬插播⼴告应遵循规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未成年⼈节⽬插播⼴告应遵循的规定包括不得播出医疗、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告;每⼩时播放⼴告不得超过12分钟等。

《未成年⼈节⽬管理规定》第⼗⼋条未成年⼈节⽬前后播出⼴告或者播出过程中插播⼴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成年⼈专门频率、频道、专区、链接、页⾯不得播出医疗、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告、不利于未成年⼈⾝⼼健康的⽹络游戏⼴告,以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观看的⼴告,其他未成年⼈节⽬前后不得播出上述⼴告;(⼆)针对不满⼗四周岁的未成年⼈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告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为的内容;(三)不得利⽤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作为⼴告代⾔⼈;(四)未成年⼈⼴播电视节⽬每⼩时播放⼴告不得超过12分钟;(五)未成年⼈⽹络视听节⽬播出或者暂停播出过程中,不得插播、展⽰⼴告,内容切换过程中的⼴告时长不得超过30秒。

⼴告审查的范围有哪些⼴告审查是指⼴告经营者、⼴告发布者在承办⼴告业务中依据⼴告管理法规的规定,在⼴告发布之前检查、核对⼴告是否真实合法,并将检查、核对情况和检查结论、意见记录在案,以备查验的活动。

⼴告内容的审查包含以下⼏个⽅⾯:(⼀)凡是承办或代理⼴告,都要在代理或发布之前对⼴告进⾏审查,未经审查的⼴告不能代理或发布。

(⼆)对⼴告进⾏审查是政府赋予⼴告经营者的⼀种法律义务。

不论是⼴告公司还是⼴告媒介单位,都有权利和义务对其代理或发布的⼴告进⾏审查,这是我国⼴告审查制度的⼀个重要组成部分。

(三)对⼴告进⾏审查,应当按照⼴告管理法规的规定办,并且要收取、查验证明,建⽴⼴告业务档案。

浅析儿童广告弊端及解决策略

浅析儿童广告弊端及解决策略

浅析儿童广告弊端及解决策略摘要:广告作为一种大众传播行为,是一种有责任的信息传递,儿童广告肩负的社会责任尤为巨大,虽然目前大部分儿童广告是健康向上的,能够承担它们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但是,儿童广告强大的广告效应以及广告优势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广告主的关注,有相当一部分广告主和广告商只注重经济利益,忽视了其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随之而来的是一些儿童广告中隐含着诸多消极、不健康的因素。

这些不规范的儿童广告严重误导着少年儿童的思想观念、行为举止和语言规范。

规范儿童广告既是家长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

本文把儿童广告的优劣点做了归纳总结,从而找出规范儿童广告积极健康的方法,即要深化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儿童广告法律法规;完善广告审查制度,加强执法力度,提高对广告业的管理水平;增强广告主的社会责任感;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强人才培养以及净化媒体经营环境。

关键词:儿童广告;儿童;误导Qingmeizhujiu ads on childrenAbstract:Advertising acts as a mass communication is a responsibility of information transmission, children's advertising is particularly great social responsibility,although most children are healthy and positive ads,they should be able to take social responsibility.However,a strong advertising effect children's advertising and advertising advantage of attracting more and more the concern of advertisers,a considerable part of the advertisers and advertisers only pay attention to economic interests,ignoring their social responsibility should be assumed,followed Implicit in some children,many negative ads and unhealthy factors. These children do not regulate advertising seriously misleading the children's ideas and concepts,behavior and language specification. Regulate children's advertising is not only parents but also for the requirements of a socialist spiritual civilization. This paper,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advertising children do sum up to regulate children's advertising to find a positive and healthy way,that is.to deepen the reform,establish and improve children's advertising laws and regulations;perfect advertising review system,the establishment of social supervision mechanism; strengthen law enforcement the establishment of review bodies,increase penalties,improve the management of the advertising industry;enhanced sense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advertisers;to strengthen self-discipline and social supervision; to strengthen personnel training and the cleaning media business environment.Keywords:children advertising; children; misleading前言改革开放整三十年,中国广告有了长足的发展,从最早的告白式到现在情感诉求与理性诉求完美相融合的作品,从四大媒体包揽天下到各种高新技术载体的频繁运用,各种创作手段、创意思路也越来越多地遵循特有的心理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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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不良儿童电视广告的法律规制(一)
内容摘要:广告管理不仅要防止虚假广告搅乱市场,更要使儿童远离广告的侵害。尤其是后者,国外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本文剖析了不良儿童电视广告对儿童的危害,对我国目前儿童广告法律法规作出评析,指出其不足,同时介绍了外国的相关经验,最后提出我国在此问题上应该予以立法上的完善。
关键词:儿童电视广告法律规制
电视上林林总总的儿童电视广告多以儿童为目标受众,或以形象直观的实物展示,或以隐含间接的方式对儿童介绍各种各样的商品。面对这样一个客观存在的、如此巨大的、充满了诱惑的视觉冲击,分辨力较弱的儿童其思想言行势必受到儿童电视广告的影响与诱导。儿童电视广告除了具有娱乐、丰富知识和审美教育功能之外,还可能会产生相当的负作用,众多家长、教育工作者、消费者组织等纷纷要求政府加强对儿童广告的规范和限制。
我们生活的世界是一个由成人主宰的世界,儿童的利益时常处于被成人忽略的危险之中。在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逐利性也易使商业组织把公益性置于其次。如何规制儿童电视广告的制作播放,使儿童远离不良广告的影响,拥有一个更加健康的休闲娱乐环境,至今未能妥善解决。
不良儿童电视广告对儿童身心发展的消极影响
所谓不良儿童电视广告,是指那些在电视媒体上播放的,主要是面向儿童宣传或者是宣传与儿童有关及有儿童参加演出的商品及服务等的一类广告,这些广告的内容或者形式可能对儿童的成长产生消极影响。频繁出现的不良儿童电视广告会使儿童产生莫名的困惑,甚至潜移默化地受到错误诱导。
(一)不利于儿童形成良好的道德观、价值观
传统的道德价值观教育是培养孩子具有尊老爱幼、团结互让、文明礼貌、勤俭节约等美好品质。可在一些电视广告长期播出后,反而会使孩子忽略了幼儿园、学校老师的教导。有这么一个事例,某人应邀去朋友家做客,拿着一堆水果和礼盒,刚坐在沙发上,还没来得及和朋友说话,卧室里走出主人9岁的儿子。“送爸妈不如送给我!”罗先生的朋友生气地让儿子回屋做功课。“我们是未来,我们是希望,我们是全家的宝中宝,就得给我!”这下大人们都傻了,不知怎么回答,后来才知道原来小孩说的是一种儿童营养品的广告词。广告宣扬的理念是:孩子是家中的“小皇帝”,理所当然应以孩子为中心。这样的观点与我们的道德价值观教育背道而驰。
(二)不利于儿童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儿童正处于生理发育期,他们本应有良好的饮食起居习惯。不贪食、不挑食,按时起居,这样才能促进其健康成长。然而,电视中的儿童食品广告多为高脂、高糖或高盐食品,而这些食品又通常以“营养食品”、“健康食品”等用语来包装。电视食品广告和电视节目中大量涉及食品的节目内容,通过影响儿童少年对不同食品和不同饮食方式的态度,左右儿童对食物的选择,进而影响到儿童少年饮食行为的形成。譬如广告中的大量膨化食品,从营养学的角度分析,是典型的“四高食品”,即“高糖分、高脂肪、高热量、高味精含量”,儿童长期食用,会引起肥胖和营养不良等症状。而且,膨化食品入口后,遇到液体会膨胀,容易使人产生饱肚感,从而影响儿童的正常饮食。调查结果也表明,平均每天看电视在5小时以上的女孩和每天看电视少于1小时的女孩相比,平均每天多摄入175千卡的能量;看电视时间长的儿童一边吃饭一边看电视的比例比较高;70%的6~8岁儿童认为快餐食品要比家庭烹制食品更有营养。
(三)不利于儿童形成文明的生活交际方式
儿童尚处于身心健康发展的初期阶段,而种种成人化的电视广告常常会诱导儿童的早熟行为,它们非常容易导致儿童的语言早熟、形象早熟、行为早熟,过早地成人化。如某小学学生回到家里,央求父母给班主任说说,给他调整在教室的位置,父母在一边合计如何才能和老师解释,孩子在一边不耐烦地说,“送礼呗。‘送礼就送×××’”。这种广告给儿童带来的恶劣示范影响,使父
母顿时面面相觑。
由此可见,儿童电视广告对儿童成长的消极影响不可回避,那么,如何让儿童远离那些不良的电视广告呢?家庭、社会、商家、政府都应该担当起保障儿童道德健康发展的共同责任。商家要严格依法进行儿童电视广告活动,立法者则应建立完善有关儿童电视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法规文件中有关儿童广告条款评析
在我国目前主要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儿童电视广告的规定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规定,“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与健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活动道德规范》第十三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在广告创意中使用妇女和儿童形象应当正确恰当,……,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培养儿童良好的思想品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审查标准》中有更为明确的要求,包括:第十一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形象和利益,不得对其产生不良后果和影响。第三十八条:儿童广告须有益于儿童的心理健康,有利于培养儿童优秀的思想品质和高尚道德。第四十条:针对儿童宣传的广告,应当进行浅显的、能够为儿童正确理解的描述。第四十一条:广告中出现的儿童或家长,应当为具有良好行为或态度的典范。第四十二条:不得发布下列儿童广告: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或道德品质的;利用儿童给家长施加购买压力的;影响儿童对长辈和他人的尊重或友善的;影响父母、长辈对儿童的言行进行正确教育的;以是否拥有某种商品使儿童产生优越感和自卑感的;儿童模特对所宣传商品的演示超过一般儿童的行为能力的;表现不应由儿童单独从事的某种活动的;可能引发儿童任何不良事故和行为的;利用超出儿童判断力的描述,使儿童误解,或者变相欺骗儿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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