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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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建筑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建筑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背景建筑企业作为一种有着特殊性质和规模的企业类型,员工的工作水平和素质往往影响到企业的生产和发展。

因此,建筑企业需要对员工进行科学合理的考核和任职制度,以尽可能地促进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提高企业业绩。

为了让建筑企业的员工有明确的晋升途径和晋升标准,这里提出一份针对建筑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该制度以建筑企业的人员定级制度为基础,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推广性。

人员分类建筑企业一般分为三类人员,分别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劳动者。

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建筑企业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包括设计师、施工员、工程师、技师等。

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是指在建筑企业中担任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部门经理、生产经理、人力资源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

劳动者劳动者是指在建筑企业从事生产和劳动的人员,包括建筑工人、水泥工人、木工、钢筋工等。

人员考核建筑企业的人员考核应根据不同类型的人员具有不同的考核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应包括以下方面:•技能水平:包括技能操作能力、技术质量和创新能力。

•职业道德:职业道德包括工作态度、责任心、诚信等方面。

•专业知识:专业知识方面包括工程实践、专业理论应用等。

管理人员考核管理人员的考核应包括以下方面:•经营管理能力:其中包括财务管理、项目管理、营销能力等。

•人员管理能力:人员管理能力包括组织协调、沟通、工作分配等方面。

•职业道德:职业道德包括工作态度、责任心、诚信等方面。

劳动者考核劳动者的考核应包括以下方面:•工作效率:工作效率方面包括工作速度、工作品质等方面。

•协作能力:协作能力包括团队合作、互助互补等方面。

•职业道德:职业道德包括工作态度、责任心、诚信等方面。

人员任职根据不同的考核情况和公司政策,建筑企业的人员任职应以绩效为基础。

任职期限以一年为基础,根据每年的考核结果和员工所在岗位进行调整。

•优秀人才:行业内标兵,业内公认高手,被外部机构证明过并兑现;每年表现超过80分的人员被视为优秀人才。

2024年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样本(三篇)

2024年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样本(三篇)

2024年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样本遵循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____号文),为深入实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进一步提升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理论素养与实务管理技能,确保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生产,特对建筑施工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认定。

在此框架下,所述“三类人员”包括: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及安全生产工作,具备决策权的个体,如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以及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

建筑施工企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企业内部专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员工,涵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团队成员,以及施工现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以下为三类人员考核任职的核心规定:1. 考核的目的与依据:鉴于提升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的重要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考核任职制度,以确保建筑施工环节的安全生产。

2. 考核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均需遵守本规定,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考核,获取考核合格证书后方能担任相应职务。

3. 考核管理及相关要求:全国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并负责对中央管理企业的考核与发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中央管理企业的考核与发证工作。

管理人员需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并须通过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有资格参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

考核内容涵盖安全生产知识及管理能力。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安全生产考核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组织强制培训。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模板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模板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考核任职程序,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员工职业素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全部三类人员的考核任职事项。

第三条定义1.三类人员:依据《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规定》划分,包含施工员、质量员和安全员。

2.考核任职制度:指建筑施工企业对三类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其职责和岗位职务。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四条考核内容三类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专业知识与技能:包含对建筑工程的基本理论和操作技能的掌握程度,如图纸阅读本领、施工工艺娴熟程度等。

2.工作态度和责任心:包含工作中的乐观性、自动性、团队合作精神等,以及对安全、质量、进度管理的重视程度。

3.问题解决本领:包含对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准确地推断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的本领。

4.沟通和协调本领:在与其他人员、单位合作过程中,能否有效沟通、协调各方利益,解决冲突并推动工作完成。

5.安全和质量管理:对施工现场安全和质量管理的本领和工作成效,是否做到符合相关安全法规和质量标准。

第五条考核方式建筑施工企业对三类人员的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1.综合评价:包含平常表现、工作记录、项目经验、技能考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多个方面的评价指标综合考核。

2.考试或测试:依据三类人员的职责和技能要求,进行书面或实际考试、测试,以评估其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3.个人面试:通过与考核人员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和讨论,评估其工作本领、沟通本领、问题解决本领等。

第六条考核结果依据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建筑施工企业应综合评估三类人员的考核结果,可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1.合格:经综合评估认定为在岗职责范围内胜任,并实现相应的考核标准。

2.不合格:未能胜任或未实现岗位职责要求的人员。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七条施工员考核标准施工员考核标准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工程管理本领:包含工程进度掌控、料子管理、施工方案调整等方面的本领。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号)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贵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对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进行考核认定。

三类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

.三类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资人、项目负资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土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类人员考核任职的主要规定()考核的目的和依据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考核范围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三类人员考核的管理工作及相关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考核工作,并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的任职考核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的任职考核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的任职
考核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考核。

第二条“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知识两方面。

“三类人员”必须要经过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三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管理。

1、除尘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每年参加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完成规定学时的培。

2、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监督机构应收缴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上缴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

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书。

4、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遗失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应在市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5、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变更姓名和变更法人单位等的,应当在姓名或法人单位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6、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情况。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范文(4篇)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范文(4篇)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考核和任职管理工作,确保企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得到有效提升,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即工程技术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和普通劳务人员。

第三条企业三类人员的考核和任职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原则,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营造公平竞争的用人环境。

第四条企业三类人员的考核和任职工作应与企业的发展战略和业务需求相适应,有效提升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五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岗位职责和任职要求,明确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技能要求,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和评价体系。

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培训机制和职业发展通道,为三类人员提供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激励人员学习和成长。

第二章考核制度第七条企业应根据各类人员的不同特点和职责要求,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和评价体系,科学、公正、客观地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业绩。

第八条企业应根据人员的不同级别和职务,确定不同的考核指标和权重,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可靠。

第九条企业应以年度为周期进行考核,制定详细的考核流程和时间安排,确保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企业应根据考核结果,采取相应的激励和奖惩措施,对绩效优秀的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晋升机会,对绩效不佳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出改进意见或相应惩罚。

第三章任职制度第十一条任职制度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根据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确定人员的职务和岗位等级的制度。

第十二条企业应建立细致的职务分类和岗位等级制度,明确每个职务和岗位的职责和权责,根据人员的工作经验、资历和绩效进行合理的职务和岗位任命。

第十三条企业应制定任职程序和评审标准,保证人员的任职过程透明、公开、公正。

第十四条企业应根据人员的任职要求和考核结果,制定相应的任职条件和晋升通道,为优秀人员提供晋升机会。

第十五条企业应定期评估人员的任职情况和绩效表现,及时调整和优化人员的任职安排和发展路径。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导言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需要各类人才的支持,从设计到施工,每个环节都需要具备专业技能和扎实基础的人员。

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壮大,企业也面临着人才引进、培养与管理等方面的挑战。

为了提高企业的人才管理和运营水平,制定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优化人才管理,是必须的。

三类人员概述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包括: 1. 技术工人:施工现场操作人员、维修工人、机械设备操纵员等; 2. 中层干部:主管、监理、工程师等; 3. 高层管理人员:企业的经理、副经理、总监等。

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技术工人技术工人是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力,是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的重要力量。

技术工人的考核任职制度主要考核以下方面: - 岗位技能要求:掌握岗位职责,具备相应技术操作能力,并能有效执行各项安全措施; - 质量要求:做好质量检验,严格把控施工质量,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应规定; - 业绩要求:认真执行施工任务,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做到人员利用率和施工效率提高。

中层干部中层干部是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骨干和决策层的重要一环。

在中层干部考核任职制度中,主要考核以下方面: - 岗位职责:中层干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企业管理工作和项目实施,要做到在企业和项目管理中发挥其领导作用; - 带领团队:能够协调管理团队,对人员进行组织和协调工作,并通过有效管理,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业务素质: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工作经验,能够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难题等。

高层管理人员高层管理人员是建筑施工企业的领导层,是企业战略性决策层和重要职能部门的管理者。

考核任职制度主要考核以下方面: - 战略规划:领导层能够制定合理的企业发展战略和年度计划,确保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 资源管理:能够管理好企业的各项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确保企业运营的最大化利益; - 团队建设:能够有效地对下属管理,提高企业员工的凝聚力和管理团队的协作力,确保发挥出企业管理团队的最大潜力。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任职制度(2篇)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任职制度(2篇)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任职制度一、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提高“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依法履行职能,结合我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本项目部的“三类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后取得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四、项目部的“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每年应参加规定学时的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记入培训档案。

五、项目部的“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项目部如发现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三类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经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返还其证书。

七、工程项目发生死亡事故的,项目部应主动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其决定是否收缴有关责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上交省建筑行政主管部门。

八、严禁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三类人员”从事项目部的工程建设相关工作,否则将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____条予以处罚。

九、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于期满前____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遗失的,应在市级以上公____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十一、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变更单位或所在单位变更名称等的,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十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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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
【2004)59号)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
要负贵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
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对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进行考
核认定。

三类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
格后方可任职,考核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

1.三类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资人、项目负资人、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
全生产土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
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
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
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
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三类人员考核任职的主要规定
(1)考核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
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
3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2)考核范围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
任相应职务。

(3)三类人员考核的管理工作及相关要求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考核工作,并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取考核费用,不得组织强制培训。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二十日内核发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对不合格的,应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限期重新考核。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变更姓名和所在法人单位等,应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同意,不再考核,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三年。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
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情况。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
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履行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
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发
生死亡事故.,情节严重的,应当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限
期改正,重新考核。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
考核、发证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和个人的财物,
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
制定实施细则。

3.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要点
(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a.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
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
文件;
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③重、特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
④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制定方法;
⑤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⑥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b.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①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②能有效组织和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
生产责任制;
③能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④能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人;
⑤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⑥能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正确组织、指挥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⑦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⑧安全生产业绩:自考核之日起,所在企业一年内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贵任的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重大事故。

(2)建筑施土企业项目负责人
a.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②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③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
④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内容、制定方法;
⑤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⑥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⑦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b.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①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②能有效组织和仔促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贵任制;
③能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④能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布;
⑤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⑥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⑦安全生产业绩:自考核之日起,所管理的项目一年内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死亡事故。

(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②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调查处理方法以及防护救护方法;
③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④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⑤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b.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①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②能有效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③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能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④能及时制止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
⑤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⑥安全生产业绩:自考核之日起,所在企业或项目一年内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贵任的死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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