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五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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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采购采购人责任清单【模板】

县政府采购采购人责任清单【模板】
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8、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2、《条例》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3、《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2、《87号令》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定最低限价的。
9、《74号令》第十条
10、《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八条
11、《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四条
1、《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8.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确保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优质优价采购目标,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相关规定,现对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要求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一)呼和浩特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应按本通知要求开展履约验收管理工作。

(二)本通知所称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其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

(三)履约验收应当遵循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应验必验、验收必严、违约必究。

二、履约验收相关主体及职责(一)采购人主体责任1.采购人是履约验收工作的主体,应切实履行验收主体责任,对履约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意见。

2.采购人应当在采购合同中明确项目的验收要求、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争议处理、验收费用支付、采购人及供应商各自权利义务等内容。

3.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

委托代理机构验收的,委托事项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予以明确,但不得因委托而转移或者免除采购人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

采购人主体责任要点分析

采购人主体责任要点分析

48招标采购是采购人执行财政预算的重要方式。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发起人,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主体责任的履职情况直接关系到项目采购的成败和效果。

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采购人行为,加强采购人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对于推进依法采购、促进廉政建设,提升采购效果,都具有重要意义。

采购人履行主体责任,重点应做好如下十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采购内控管理。

政府采购应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

采购人应当兼顾牵制与效率,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1.建立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将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采购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如因人员编制不足无法实现不相容岗位分离,可采取提高透明度、加强监督检查等方法来替代。

2.建立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之间的沟通机制,严格按照预算批复资金及单位资产配置要求,执行预算项目政府采购。

3.加强政府采购归口管理,建采购人主体责任要点分析□文/林日清立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财会、使用部门、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

二是依法选择采购方式。

为实现采购目标,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依法选择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

三是规范编制采购需求。

采购人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采购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且须具有代表性。

采购人应加强对采购需求的研究,采购需求应体现需求标准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

对采购需求重点审查的内容包括:经办人员是否按要求履行了市场调研和价格调查的工作;需求参数是否接近市场公允参数,是否存在不合法不合理的“排他性”条款;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是否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向社会公众征求了意见;除采购需求指标描述无法穷尽需求要求和需要靠人为感官才能确认是否满足需求要求等特殊情况外,不应要求提供样品,如因特殊情况需提供样品的,应对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项目部采购管理主体责任及各岗位责任清单

项目部采购管理主体责任及各岗位责任清单

项目部采购管理主体责任及各岗位责任清单一、总体责任项目部采购管理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各岗位人员应履行相应的责任,保证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和项目的顺利实施。

在项目部采购管理中,各岗位的责任分工如下:二、项目经理责任项目经理是项目部采购管理的核心责任人,他需要承担以下主要责任:- 确立项目的采购策略和采购目标;- 编制采购计划,并制定采购方案;- 指导和监督采购过程,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确保采购文件的准备和审批工作;- 负责与供应商的谈判和合同签订;- 跟踪和管理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处理和协调采购过程中的问题和纠纷。

三、采购主管责任采购主管是项目部采购管理的执行责任人,他需要承担以下主要责任:- 负责组织采购人员进行采购工作;- 监督采购流程的执行,确保采购操作符合规定;- 协助项目经理编制采购计划和采购文件;- 负责与供应商联系和沟通,获取报价和样品;- 协助项目经理进行谈判和合同签订;- 跟踪和管理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处理采购过程中的问题和纠纷。

四、采购员责任采购员是项目部采购管理的操作责任人,他需要承担以下主要责任:- 根据采购计划和采购文件,组织采购活动;- 寻找并筛选合适的供应商,获取报价和样品;- 进行供应商的评估和审查;- 参与谈判和合同签订,并协助项目经理和采购主管进行谈判;- 跟踪和管理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处理采购过程中的问题和纠纷。

五、财务负责人责任财务负责人是项目部采购管理中的财务监督责任人,他需要承担以下主要责任:- 负责审核和审批采购预算和支付申请;- 监督采购资金的使用和结算;- 提供采购资金报告和分析,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协助项目经理和采购主管进行采购合同的审批。

以上是项目部采购管理的主体责任及各岗位责任清单,各岗位人员应根据自身职责认真履行相应的责任,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采购人主体责任(PPT 73页)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采购人主体责任(PPT 73页)

87号令主要内容
共7章88条,较18号令删除36条,新增34条,修订54条。 除总则和附则外,按照政府采购操作流程,对招标、投标、
开标评标、中标和合同以及法律责任等分章做了规定。
包括: (一)总则 (二)招标 (三)投标 (四)开标、评标 (五)中标和合同 (六)法律责任 (七)附则
主要调整

87号令对邀请招标方式进行了程序改良: 一是在第十四条增设了供应商来源情形, 即允许采购人从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 中选取或者采购人书面推荐。二是为防止 采购人滥用权力,规定按照推荐方式或者 从供应商库中抽取方式的,备选供应商不 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同 时,第六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将被推 荐潜在投标人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 同时公告。





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届满,获取文件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 供期限。(第十八条) 通过资格性或符合性审查投标人不足3家情形的处理,不再要求 必须报告财政部门。(第四十三条) 规范评标委员会人数为7人以上情形的范围(第四十七条); 明确了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 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时的处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明确投标报价前后不一致的修正方法(第五十九条) 明确出现分值汇总错误等4种客观错误情形时,以及评标委员会 组成不合法等4种非投标人过错导致废标情形时,可以重新评审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缩短采购代理机构送评标报告的时间(第六十八条)

规定违法责任。
第三部分:采购人主体责任
(一)建立内控机制
实施条例 财政部87号令
第十一条 采购人在政府 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 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 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 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 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 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 需求。

政府采购人主体责任的落实与监管策略探析

政府采购人主体责任的落实与监管策略探析

政府采购人主体责任的落实与监管策略探析政府采购是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机构和其他法定机构在实施政庶目标和执行公共事务过程中,为筹办政府事务及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之目的,依法通过采购活动所形成的采购行为。

政府采购是政府与社会经济系统之间的一种经济活动,是政府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采购人主体责任的落实与监管策略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保障社会公平竞争、维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采购人主体责任的落实具有重大意义。

政府采购作为政府行为的一部分,其主体责任的落实与否直接关系到政府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能力。

政府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其责任是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公平性、公正性和效率性,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滥用权力、不以权谋私、不徇私舞弊、不失信失责,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政府采购人主体责任的落实有利于防范和消除腐败现象,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竞争环境,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保障政府和纳税人的利益。

一、政府采购人主体责任的落实政府采购人主体责任的落实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人制度,包括政府采购人的组织结构、职责范围、权限制度、工作程序和工作规范等,明确政府采购人的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其次需要加强政府采购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增强政府采购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感。

还需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通过激励政府采购人员履行职责、约束政府采购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促使政府采购人员主动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利益。

二、监管策略的制定与实施监管策略的制定与实施涉及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监察、执法检查、责任追究等各个方面。

首先需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确定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分工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其次需要建立完善政府采购活动的执法检查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偏差行为。

还需要建立强化责任追究的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实行严格处罚,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形成对失职渎职的惩戒机制。

采购人如何履行主体责任

采购人如何履行主体责任
采 购人要在充分了解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履行 自身责任的前提下 , 加强与他们的沟通协调 , 增 进理 解 ,共 同完成 各环节的工作要求 ,实现政府采购项 目对于执 行公务的有效保 障,在 政府采购监管部 门的监督管理和社会公 众的监督下 ,展现优 良的治理水平和政府形象 。
o ①
采购人如何履行主体责任
自上世纪 9 0 年 代政府采 购改革启动 以来 , 广大采 购人的采购权 就开始逐步 集中并委
托给 第三方 ,这主 要归因于改革的最初 目的是反腐 倡廉 、提高 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逐步与
国际接轨。2 1 世纪初, 随着 《 政府采购法》及一系列法规、 规章的出台,集中采购得以更
策等 方面具有主体责任 。不过经过 长期的改革 , 大多数 采购 人比较习惯于配合采购 管理 , 执行 政府采购机构 的要 求,以为采购是政府采 购执行机构和监管机构 的责任。那么 ,面对
回归的主体责任 ,如何有效地承担呢? 首 先,采购人要 加强政府采购 内控制 度建设 。通过内控制度 ,明确采购人 内部的业 务
部 门和采 购管理部 门的责任 , 进 行明确的分工 ; 结 合预算绩效管理 ,做好采购项 目全流程 的需求和履约验 收管理 ,保证业务留痕 、文件备案和按规定公布 , 提高工作时效性 。 其次 ,采购人要提高业务 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采购人 自身必须具备 执行公务的业务
水平 , 作为重要的采购主体 , 还需要对于采购项目的专业需求具备一定的认识 。对于产品 、
加强力推行 , 采购人采购权的转移更为普及 。
采购权的转移带来了很多好处,比如现代化的政府采购制度开始建立,政府采购规模效益 和透明度逐步提高 , 监管更加便利。但也产生了很多新现象: 一方面采购中心吐槽采购人强势,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采购人主体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采购人主体责任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牵头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 控制制度,明确本单位内设财务、资产、法制、 纪检、审计和采购需求等政府采购业务相关部门 (岗位)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建立 相关部门(岗位)间的沟通协调、相互监督、相 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和实施计划、制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 约验收、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答复询问质疑、配 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主要调整
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权责对等 设定最高限价。(第十二条)。 邀请招标中的潜在投标人推荐(第十四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第四十四条)。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自行选定专家(第四
十八条)。 多个投标人采用同品牌产品且报价相同或评审得分相同的
情况以及中标候选人并列情况下,自主选择(第三十一条 ,第六十八条)。
的若干规范性文件
(五)四川省政策制度文件 由省委省政府、财政厅以及省级有关部门制
定的若干规范性文件
政府采购方式
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 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适用采购方式为 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 2014年12月31日,施行的《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 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及其补 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 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适用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采购项目。
内控管理主要任务
(四)完善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
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和内部会签相结合的 议事决策机制。对于涉及民生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采购项目和采购预算编制、采购需求设置、采购 代理机构选择、采购合同签订、采购方式变更、 进口产品采购和履约验收等重点环节,建立集体 决策制度,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法律、技术咨询或 者公开征求意见,决策过程要形成完整记录,不 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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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五大主体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六十七条明
确了采购人在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承担主体责任。

那么,采
购人主要有哪些主体责任?采购人又该如何落实责任?
今年3月底,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发布了《中央国家机关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详细说明了新一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主要变化、执行方式、执行要等。


合《实施方案》及法律法规,总结出五项采购人主体责任。

采购需求要做到合规、完整、明确首先,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是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对拟采购的货
物、服务的技术、规格和性能、功能以及质量要求等。

《实施方案》指出,项目委托前,各单位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
技术活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
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确定技术需求。

需要特别
注意的是,采购需求的设置不能有指向性、倾向性,采购需
求的设置要做到合规、完整、明确。

此外,国务院已明确取
消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资质,不得设为资格条件或评分因
素。

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实施方案》里提道,国采中心将重点加强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电子卖场和
定点采购履约验收工作,建立相应履约考核办法,并通过中
标产品抽查、末位公示、淘汰酌情递补、工程采购履约巡查
等方式,提升供应商售后服务水平,形成优胜劣汰的管理机
制。

但相较于广大采购人的庞大采购数量,产品抽查
的方式还是杯水车薪的。

这就要求各单位应及时签订合同,
主动履行合同义务,并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落
实履约验收责任,提升供应商履约质量。

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根据财政部2016年发布的《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采购人应当做好政府采购
业务的内部归口管理和所属单位管理,明确内部工作机制,
重点加强对采购需求、政策落实、信息公开、履约验收、结
果评价等的管理。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建立本单位的
内控机制。

积极落实政策功能政府采购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政策,《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
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落实政策功能
的目标是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及支持本国产品。

政府采购需要考虑能源节约、保护环境的要求,结合《实施方案》,需要注意的是,节能清单中所列产品包括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的节
能产品,而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范围,但本期节能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或节能清单中的产
品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可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

加大采购信息公开力度自财政部2015年发布《关于做好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后,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
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
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成交供应商
名称、地址和中标、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通过
信息的公开化,可以加大发现失信供应商的概率,这也是政
府采购的一个重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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