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__票据法律制度1
第十三章 金融法律制度 《经济法》PPT课件

第二节银行法
• 二、商业银行法 • (三)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与组织 •3 •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即商业
银行包括三种组织形式:一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二 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三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第二节银行法
• 二、商业银行法 • (四)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2)
第二节银行法
• 二、商业银行法 • (五)商业银行业务的基本规则 • 3 其他基本规则 • (1)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
第一节金融法概述
• 三、金融法的渊源和体系 • (二)金融法的体系 • 金融法的体系是指一国调整不同领域内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所组成
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国金融法体系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 •2 •3 •4 •5 •6
第一节金融法概述
• 四、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 (一)金融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一定金融体系中作为金融法律规则的
第二节银行法
• 一、中央银行法
•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和组织机构
•1
•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其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 国家所有。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 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 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 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 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 融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二节银行法
• 一、中央银行法 • (一)中央银行法概述 •1 • 中央银行是在一国金融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国
大学_经济法概论课程学习建议

经济法概论课程学习建议篇一:经济法学习方法与经验我们要准备好四个书签,每天四个书签都要往前移动,进行学习或复习。
第一个书签是“开路先锋”,它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地阅读,深入地思考,广泛地联想,并随时查阅有关的资料。
认真学习完毕后,要将当页的所有学习内容,总结出一个又一个的问题(不能遗漏),将之写在书上每页最上面的空白处,然后根据这些问题,提问自己一遍(不要看书),能回答上来的,就算通过;回答不上来的,再回头认真阅读一遍,直至在不看书的情况下,可以用自己的语言,完整、准确、流畅地说出来。
第二个书签的任务,是要复习前一天所学的东西(也就是第一个书签所“扫描”过的内容)。
根据德国心理学家艾宾浩斯著名的遗忘曲线,人的遗忘速度是先快后慢,因此如果能及时复习,也就是在自己对所学的材料还没有遗忘的情况下,用不多的时间把所学的东西及时巩固住。
然而有许多学习者,对于所学的东西,没有能及时安排复习的时间,结果等到他们想复习的时候,学习的内容已经完全遗忘了。
所以他们又得花原来同样甚至是几倍的时间重新学习(原本只需花很少的时间),这就很费时间而不经济了。
此外,从第二个书签开始复习时,一定要先看第一遍学习时所罗列出的问题,而不要直接看原文。
对于所列的问题,必须进行尝试回忆,能完整、准确、顺畅回答出来的算通过,若不能再去仔细看书,并在相应的问题上标明记号。
尝试回忆是一种比阅读更积极的过程。
它要求大脑更积极地活动,同时又是一种自我检查、自我监督的过程,使人可以集中精力掌握不能回忆的部分或改正回忆中的错误,因此是提高学习积极性和效率的重要方法。
回答问题时应尽量用自己的语言来表达,因为用自己的话来再现,会改善对材料的理解。
理解不好的材料通常还停留在“别人的”语言形式上,而理解得好的材料,才容易翻译成“自己的语言”。
第三个书签离第二个书签的距离,要比第二个书签与第一个书签的距离远些。
第三个书签所复习的内容,应是一个星期前自己所学的内容。
第13章票据法

五、保证
(一)票据保证的概念
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 债务的履行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五、保证(续)
额分别转让给两个以上的人 6.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7.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
的,不得背书转让
三、背书(续)
(四)背书的效力
1.权利转移或权利设定、授予的效力 2.责任担保的效力
四、承兑
(一)承兑的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 额的行为。
(二)票据保证的要求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 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 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的,已承兑 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 人。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 为保证日期。
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的、追索权
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 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按出票人身份: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2.按汇票记载付款日期:即期汇票、远期汇票 3.按收款人记载方式:记名汇票、指示汇票、无记名汇票 4.按票据行为发生的地域:国内汇票、涉外汇票 5.按汇票是否附有单据:光票汇票、跟单汇票
配套教材:殷洁编著《经济法(第七版)》,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
银行从业《初级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复习题集(第3537篇)

2019年国家银行从业《初级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大公金”业务板块不包括( )。
A、为个人客户提供财富管理业务B、为企业提供商业银行业务C、为机构客户提供金融市场业务D、为机构客户提供投行业务>>>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2章>第1节>西方商业银行的组织架构【答案】:A【解析】:“大公金”业务板块主要为企业和机构客户提供商业银行业务、金融市场业务和投行业务。
选项A属于“大个金”业务模块。
2.( )是指由于市场深度不足或市场动荡,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出售资产以获得资金的风险。
反映了商业银行在无损失或微小损失情况下迅速变现的能力。
A、市场流动性风险B、融资流动性风险C、商品价格风险D、市场风险>>>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6章>第6节>流动性风险的分类【答案】:A【解析】: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深度不足或市场动荡.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出售资产以获得资金的风险,反映了商业银行在无损失或微小损失情况下迅速变现的能力。
3.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能够吸收活期存款,创造货币,是( )最明显的特征。
A、商业银行B、政策性银行C、证券机构D、保险机构>>>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4章>第2节>商业银行【答案】:A【解析】: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商业银行最明显的特征是能够吸收活期存款,创造货币。
4.不可抗力的要件不包括( )。
A、不能预见B、不能克服C、主观情况D、不能避免>>>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8章>第3节>违约责任【答案】:C【解析】: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的要件为:①不能预见,即当事人无法知道事件是否发生、何时何地发生、发生的情况如何;②不能避免,即无论当事人采取什么措施,或即使尽了最大努力,也不能防止或避免事件的发生;③不能克服,即以当事人自身的能力和条件无法战胜这种客观力量;④客观情况,即外在于当事人的行为的客观现象(包括第三人的行为)。
第十三章 慈善法 《经济法》PPT课件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以下简称《慈善法》),自2016年9月1日 起施行。《慈善法》出台的目的是发展慈善事 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 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 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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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慈善募捐与慈善捐赠
慈善募捐的方式
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 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 产的活动。它包括面向 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 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 捐。
(1)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①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②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 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③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④其他公开募 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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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慈善服务及信息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 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 布制度。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 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 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 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 服务。
信息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 (1)慈善组织登记事项。 (2)慈善信托备案事项。 (3)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4)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5)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 (6)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 (7)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 (8)对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表彰、处罚结果。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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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慈善服务及信息公开
慈善服务,是指慈善组 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 基于慈善目的,向社会 或者他人提供的志愿无 偿服务以及其他非营利 服务。
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

(,四)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
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该
对象亦称为标的。这是权利义务的载体,否则权利义务即无所依归。鉴于票据法
律关系是因支付或清偿一定的金钱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因而,其客体只能是一定
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
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套立法工作完成和司法解释出台之后,
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票据法体系。
(以下简称《票据法司法解释》)。这些配
可以说,中国已初步建立起一套适应社会
二、票据法律关系
(一)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
以该票据没有真实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而进行抗辩。除非依《票据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持票人是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右直接债权债务关系
的人,票据债务人才可进行抗辩。此外,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失效,亦不影响基
础关系的效力。《票据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
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
该购货关系和返还资金关系即是票据的基础关系。在法理上,票据的基础关系往
往都是民法上的法律关系。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一般来
说,票据关系的发生总是以票据的基础关系为原因和前提的,正因如此,《票据
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
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这里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就
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票据的使用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20世纪80年代
末,中国人民银行全面推行了以汇票、本票、支票为主体的结算制度,允许票据
国际结算第十三章
13.2国际信用卡
牡丹国际信用卡这次在包括香港、澳门、韩国、德国、澳大 利亚等近二十个国家或地区之内开通,卡种包括威士、万事 达卡和运通等品牌的牡丹国际信用卡。 牡丹国际信用卡持卡人在这些国家或地区如选择带有中 国银联标识的POS、ATM等机具进行交易,均通过中国银 联网络进行清算,以人民币账户结算,持卡人可直接用人民 币还款,无需再办理购汇还款;通过POS机消费交易不收取 手续费,在ATM取款则需收取手续费,标准为(交易金额× 1%+2元)/笔。 牡丹国际信用卡持卡人在境外如选择带有国际信用卡组 织标识的POS、ATM等机具进行交易,则交易仍通过国际 组织网络清算,以外币账户结算,持卡人可以用外币还款, 或用人民币办理购汇还款。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有关负责人认为,开通境外银 联受理业务,拓宽了客户用卡渠道,同时免除了客户购汇还 款的不便,将进一步改善牡丹国际信用卡的用卡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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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旅行支票和旅行信用证
5 适合购买旅行支票的人群 如果不愿意交上一笔保证金去申请国际卡,对于偶尔出国的 人而言,旅行支票是个非常不错的选择。对于老人和那些出 国求学的学子们,身处异地他乡,安全可靠的旅行支票更能 省去他们不少麻烦。而在需要大量现金支付的场合,旅行支 票优势更加明显。 6 旅行信用证 旅行信用证的特点:为便利旅客出国旅行沿途用款而开 出的一种信用证,它准许在一定金额及有效期内,在该证指 定的分支行或代理行支取款项。 7 兑付国外旅行信用证的手续 目前,中国银行只接受其海外联行发行的旅行信用证。 持证人须持有效的旅行信用证来中国银行兑付。首先,持证 人应填写一式两联的正副收条连同本人护照一并交给经办员。 银行经办员检验信用证印签是否与预留印签相符;本人签字 是否与本人证件相符。相符后按当日的现汇买入价兑付 。
第十二章票据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票据法律制度概述票据是指用于表述债权债务关系并具有流转、支付和担保等功能的书面文本。
而票据法律制度则是指针对票据的发行、转让、流通、质押和诉讼等方面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体系。
本章将主要介绍我国票据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
票据的种类我国的票据分为以下几类:支付性票据支付性票据是指发票人向持票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的票据,其代表形式有支票、汇票、本票等。
非支付性票据非支付性票据主要包括债券、商业汇票、借据等。
票据的要件票据要件是指票据必须具备的法定要件,否则票据就无效。
我国票据需要具备以下要件:原始债权关系票据需要反映债权关系,即必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标明票据字样票据必须在文本中标明“票据”字样。
出票人票据必须有明确的出票人。
收款人票据必须有明确的收款人或持票人。
票据必须有具体金额数额。
签字票据必须有出票人的签字或盖章。
票据的流转和转让票据是具有流转性的文本,在流转过程中需要转让。
票据转让分为背书和注销两种方式。
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其他人的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背书分为空白背书和特定背书两种。
空白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票据背面空白处签字转让给没有约定收款人的其他人。
特定背书则是指持票人将票据上收款人一栏填上他人的名字并签字转让给该人。
注销是指持票人对票据权利进行的弃权行为。
注销需要注明持票人的名称、注销日期、注销原因等。
票据的追索权和保证权票据的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出票人、背书人等主张付款的权利。
票据的保证权则是指如果票据不属实或未得到支付时,担保人需要履行其担保责任的权利。
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一般包括保证人、保证金等。
质押票据质押票据是指以票据为扣押财物担保债权履行的行为。
质押票据时需要签订质押合同,并在票据背面注明质押信息。
票据的诉讼当票据实现不了财务债务的履约时,持票人有权向票据出票人追偿,而票据出票人则有权逃避清偿债务。
此时,持票人可以通过起诉、仲裁、财产保全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票据法律制度ppt课件
【举例】A和B签订了10 万元的买卖合同,约定 B向A发货,A向B付款, 此时A可以向B开出一张 10万元的汇票。该票据 开出后,A和B的票据关 系形成。
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 汇票给乙,乙将该汇 票背书转让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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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题分析
【例题·多选题】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 乙,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下列有关票据 关系当事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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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票据权利的取得
(1)行为人合法取得票据,即取得了票据权利。 (2)取得票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从出票人处 取得;②从持有票据的人处受让票据;③依税收、继承、 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 (3)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因税收、继承、 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 是,如果票据的取得是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的,该票据权 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4)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 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指某些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 的事项(即:有记载,按记载;无记载,按法定)
是指票据法规定由当事人任意记载的事项(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 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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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行为的代理
票据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故民法中的代理亦适用票 据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 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点是票据的基础关系。
票据为无因证券,票据关系不受基础关系的影 响。本题中,甲可以要求乙返还与票据金额相 当的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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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
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该等当事人有出票人(亦称发票人)、持票人、承兑人、 付款人、受款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付款 人、预备付款人等。
第十三章票据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票据法律制度票据的定义和种类票据是指记载收款、支付等义务,代表持票人向支付人要求支付的工具。
票据有许多种类,其中最常见的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本票等。
票据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根据我国《票据法》,票据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文书,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
持票人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票据后,即具有对票面金额的要求权。
同时,票据具有可转让性和代金性,即持票人可以将其权利转让给他人并获得票面金额。
票据的要素和鉴别票据具有一定的要素,包括票面金额、付款人、收款人、付款期限和签名等。
此外,为了防止伪造票据,票据的鉴别也非常重要。
在进行票据交易时,应仔细核实票据上的签名、印章和票面金额等信息。
票据的质押和贴现持票人可以通过质押或贴现的方式将票据变现。
质押是指持票人将票据转让给第三人作为抵押物,以获得借款或担保的方式。
贴现是指持票人将未到期的票据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处以折扣价兑换现金。
票据的流通和背书票据的流通是指持票人将票据转让给他人的过程,票据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诚信原则。
票据的转让需要通过背书来实现,通常分为空白背书和特殊背书两种形式。
空白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字即可将票据转让他人,而特殊背书则需要明确指定转让对象。
票据的承兑和追索承兑是指银行或支付人所进行的确认票面金额并作出支付的意愿。
在票据持有人早期要求承兑的情况下,应即行承兑并在票面上签名。
追索是指票据权利的行使过程,即持票人依法要求支付人支付款项的权利。
票据的违约和索赔若票据付款人不能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则构成票据违约,持票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索相关责任。
截至目前,我国《票据法》的赔偿范围包括票面金额、利息、追索费和实现权利的必要费用等。
票据法的适用在票据交易中,应当遵守和执行《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包括票据要素、背书、质押、承兑、追索、违约和索赔等方面。
同时,应注意票据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法律地位和适用规则的差异。
总结票据是现代金融交易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可转让性和代金性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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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 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 章的效力
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 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 效力
银行汇票票样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例题.单选】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 列有关票据上的签章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法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盖章 B、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 加盖章 C、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其预 留银行的签章 D、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 该法人的财务专用章
第十三章
票据法
票 据 法 知 识 体 系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票据法的一般理论 汇票 本票 支票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法律责任
第一节
票据法的一般理论
一、我国票据立法 二、票据法律关系 三、票据行为 四、票据权利与抗辩
一、我国票据立法 (一)票据的概念
广义
包括各种记载一定文字,代表一定 权利的文书凭证
2、票据的伪造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 何票据行为的效力。由于其从一开始就是 无效的,故持票人既使是善意取得,对被 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3、由于伪造人没有在票据上以自己的 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 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 须承担民事责任。 4、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 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 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 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 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 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五、票据的伪造和变造(P511)
(一)票据的伪造 1、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 他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票据上的伪造 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两种 前者是指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的名义进行 出票行为,如在空白票据上伪造出票人的签章 或者盗盖出票人的印章而进行出票后者则是指 假冒他人名义而进行出票行为之外的其他票据 行为,如伪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
本票(见票即 自出票日起,付款 出票日起2 无需提示承兑 付) 期限不超过2个月 年 支票(见票即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10日 付) 出票日起6 个月
票据权利的补救
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包括:挂失止付.公 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挂失止付
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 记载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如银行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 )做成止付通知
狭义
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就是指出票人 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 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 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 “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票据的分类
银行现金汇票
银行汇票 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票 据 本票 支票 银行转账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定额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 商业本票 普通支票 现金支票 转账支票 不定额银行本票
【例题· 多选题】甲受乙胁迫开出一张以甲为付款人,
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之后乙通过背书将该汇票 赠与丙,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与丁,以支付货
款。丙.丁对乙胁迫甲取得票据一事毫不知情。下
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甲有权请求丁返还汇票 B.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C.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D.丁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1、书面形式 2、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金额) 3、签章
签章
1、实施票据行为必须签章 2、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 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3、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 章。 单位的签章,为盖章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 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举例:A向B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
100万元,这里的承兑银行为票据的债务人。B背
书给C,C背书给D,D是最终的持票人;假设D向银 行提示付款时,银行以出票人A存入银行账户的资 金不够为理由拒绝向D付款,此时银行的做法是不 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
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
2.票据权利与民事权利 (1)票据当事人签发、取得和转让了没有 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只要该 票据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票据关系就是有效的。 (2)《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 过票据权利失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 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 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 益。
二、票据法律关系
1.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 (1)票据关系是因为票据行为而发生债权债 务关系。 (2)票据的基础关系是签发票据的原因(前 提),它属于民法上的法律关系。 提示: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分离, 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 影响作用;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而失效,并不影响 票据基础关系的效力。
【例题· 单选题】甲、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甲以乙为 收款人开出一张票面金额为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作为预付款交付于乙,乙接受汇票后将其背书转 让给丙。后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解除该合同。下列 关于甲的权利主张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规定的 是( )。 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汇票 B.甲有权要求丙返还汇票 C.甲有权请求付款银行停止支付 D.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万元预付款
2、记载事项(P502)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 的,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 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司法解释】 “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 如记载错误,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 而不能在票据上进行更改 如果付款人对更改“金额、出票日期 或者收款人名称”的票据付款的,由付款 人承担责任
票据权利的内容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 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第一次 权利)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第二次权利)。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
而先行使追索权遭到拒绝而起诉的,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
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1、从出票人处取得 2、从持有票据的人受让票据 3、其他方法:如继承、公司合并、赠与 ---合法取得票据,既取得票据权利 ---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 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例题· 单选题】甲偷盗所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
为5000元的银行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
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该本票系甲偷盗所
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假设银行知晓该本 票系甲偷盗所得并送给乙,对于乙的付款请求,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银行应当支付
B.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应拒绝支付
票据的抗辩
对物的抗辩
票据的抗辩 对人的抗辩
票据抗辩的限制
对物的抗辩
对物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 由所进行的抗辩 (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 ; (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
(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者因失效而
为的抗辩;
(4)票据权利的保全措施欠缺而为的抗辩;
(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
不够)对抗持票人。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 下列各项中,汇票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 使抗辩权的事由是( )。 A.汇票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合同 纠纷 B.汇票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 销关系 C.背书不连续 D.出票人存入汇票债务人的资金不够
对人的抗辩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
“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提示: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 “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 辩。
抗辩的限制
其一,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 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不 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 抗辩对抗持票人。 其二,凡是善意的,已给付对价的正当持 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 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否则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 抗该持票人。
【例题.多选】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 有关在票据上签章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 无效 B、承兑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 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C、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 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D、背书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 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 力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提示: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 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 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 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 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2)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 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 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 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付款人止付(12日)(暂停止付) 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付款人12日内没有收到止付通知书,13日可付款。
公示催告
失票人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 告的期间,不得少于六十日。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 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 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司法解释1】(P501)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 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 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 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 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 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