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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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律制度(整体变动)--注册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八章讲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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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八章讲义2
票据法律制度(整体变动)
一、票据与票据法概述(了解)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1.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支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VS 本票VS 支票】
(二)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债权证券和金钱证券。

2.票据是设权证券(NOT 证权证券)。

3.票据是文义证券:一切权利义务,都严格依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

(三)票据在经济上的职能
二、票据关系(掌握)
(一)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1.票据关系:指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

中级经济法历年考题票据法律制度习题

中级经济法历年考题票据法律制度习题

【解释】2018 年、2019年和2020年的简答题均来自票据法律制度。

2021年考生应重点关注简答题。

经典试题【案例1】(2018年简答题)2018 年5月16日,甲公司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付给同城的乙公司,该支票记载了付款日期,但未记载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

乙公司收到该支票后,其财务人员按照甲公司的授权对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进行了补记,补记后的票面金额为20万元。

乙公司在5月25日向甲公司开户行提示付款,遭到退票。

甲公司开户行退票理由如下:(1)支票上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记载与其他内容记载的字体不一致,显然不是出票人所记载;(2)支票上记载了付款日期。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1)退票理由(1)不成立。

根据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2)退票理由(2)不成立。

根据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有效。

【案例2】(2018年简答题)2018 年7月14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了办公设备,合计20万元,双方约定以商业汇票结算付款。

7月15日,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甲公司为付款人、以乙公司的债权人丙公司为收款人、期限为2个月的2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

甲公司经提示在汇票上签章承兑。

该汇票在交付给丙公司时,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保证。

甲公司遂请求丁公司提供保证,丁公司提出需以甲公司设定抵押为保证生效条件,甲公司同意,丁公司便以保证人身份在汇票上签章,并注明“该保证以甲公司提供抵押为生效条件”。

丁公司保证时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

票据到期后,丙公司获悉甲公司财务状况不佳,遂直接向保证人丁公司请求付款,丁公司拒绝付款,理由如下:(1)汇票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保证无效;(2)甲公司没有提供抵押,保证不生效。

经济法-14--票据法

经济法-14--票据法

教学设计(讲稿)教学内容与设计导入课题:票据法有自己独特的理论与规则,与传统民商法原理差异较大,既抽象又与实践结合密切,加之学生日常生活并不接触票据,因而理解和掌握上有一定难度。

案例分析:1、钱某系某科学院一知识分子,2005年因受刺激而致精神失常。

钱某曾因一项专利发明而获得了不少的收入,因而拥有支票账户。

2006年4月5日钱某签发了一张1万元的转账支票给某家电公司购买空调,因支票的出票人系个人,家电公司提出应有保证人进行保证。

钱某同意找到其儿子小钱(已单独立户),随后小钱进行了保证,家电公司收受支票后,于4月8日以背书的方式将该支票转让给了云大科技公司以购买一台电脑,4月12日云大科技公司持该支票向某超市购置办公用品,4月16日超市通过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以超越提示付款期为由作了退票处理。

超市只好通知其前手进行追索。

在追索的过程中,云大科技公司和家电公司均以有保证人为由推卸自己的票据责任。

保证人小钱也以其父钱某系精神病人,其签发的支票无效为由拒不承担责任。

经鉴定,钱某确实精神不正常,属无行为能力人。

现问:•(1)钱某的票据行为是否有效?其所签发的票据是否有效?•(2)云大科技公司,家电公司拒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有无道理?为什么?•(3)本案中小钱应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2、甲公司因从乙公司进货而拖欠其50万元货款,乙公司又因借贷欠丙公司50万元,现离还款到期日还有4个月,乙在征得甲、丙的同意后,决定以汇票结清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乙为出票人,甲为付款人,丙为收款人,票据金额50万元,出票日后4个月付款。

丙得到汇票后向甲提示承兑,甲履行了承兑手续。

一个月后,丙从丁家具厂进货,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

丁委托采购员刘某采购木材,刘某不慎将其丢失,并立即将丢失的情况告诉丁,丁立即向甲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但未才有其他措施。

•该丢失的汇票被张某捡到,张某伪造了丁家具厂的印章,以家具厂为背书人、自己为被背书人,持汇票到某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价值50万元的汽车。

建筑公司_票据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_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使用,确保公司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票据的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销售、工程结算、投资等。

第二章票据管理职责第三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票据的统一管理,包括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核销等。

第四条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票据的使用和管理,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票据的购买、使用和核销。

第三章票据种类及使用范围第六条公司使用的票据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原始凭证:如发票、收据、支票、汇票等。

2. 复印凭证:如发票复印件、收据复印件等。

3. 其他票据:如银行对账单、收付款凭证等。

第七条各类票据的使用范围如下:1. 发票:用于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后的付款凭证。

2. 收据:用于收到现金、转账等款项的凭证。

3. 支票:用于向银行支付款项的凭证。

4. 汇票:用于跨地区支付款项的凭证。

5. 其他票据:根据业务需要,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第四章票据的购买、保管与使用第八条票据的购买:1. 财务部门根据公司业务需求,制定票据购买计划。

2. 经总经理审批后,财务部门统一购买票据。

第九条票据的保管:1. 财务部门设立票据专用柜,专人负责保管。

2. 票据应分类存放,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条票据的使用:1. 各部门使用票据时,应填写《票据使用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财务部门进行登记。

2. 使用票据时,应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3. 票据使用后,应及时将票据归档。

第五章票据的核销第十一条票据核销:1. 财务部门每月对票据进行核销,确保票据使用情况与实际业务相符。

2. 核销过程中,如发现票据使用不规范、虚假等问题,应及时上报总经理处理。

第六章罚则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公司资金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高教社2023经济法(第四版)教学课件项目十 票据法律制度

高教社2023经济法(第四版)教学课件项目十  票据法律制度
兑文句和承兑人签章是绝对应记载事项,承兑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但见票后定期付款的 汇票,则必须记载日期。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 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则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请求其作出拒绝承兑证明, 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二)承兑的效力 承兑的效力在于确定汇票付款人的付款责任。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 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二、票据的变造
(一)票据的变造的含义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二)票据变造的责任 存在票据变造时,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 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任务二 汇票 2-1 汇票的票据行为
三、票据行为的种类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 票据行为;2.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以背书目的为标 准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其中非转让背书,是指以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 的背书,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背书应当连续;背书不得附有条件。3.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 签章的行为。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4.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 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保证人必须在 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未 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公司关于银行票据管理制度

公司关于银行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银行票据管理,规范票据的使用、保管和审核,确保公司资金安全,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银行票据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支票、汇票、本票等。

第三条公司银行票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确保票据业务合法、合规。

2. 安全高效:加强票据安全管理,提高票据处理效率,确保资金安全。

3. 严谨细致:加强票据审核,确保票据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4. 责任明确:明确票据管理职责,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票据购买与领用第四条公司银行票据的购买,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并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制定票据购买计划,包括票据种类、数量、用途等;2. 提交票据购买申请,经财务经理审批后,向开户银行购买;3. 购买回来的票据,由财务部门登记在票据登记簿上,并妥善保管。

第五条公司银行票据的领用,由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出纳人员发放。

第三章票据使用与保管第六条公司银行票据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进行:1. 使用票据时,必须填写真实、完整的信息,并加盖公司公章;2. 票据填写内容不得涂改、伪造、变造;3. 票据的使用应与实际业务相符,不得虚开、套取资金。

第七条公司银行票据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1. 票据应当分类存放,确保票据安全;2. 票据保管人员应妥善保管票据,防止遗失、损毁;3. 票据保管人员调离岗位时,应办理票据交接手续。

第四章票据审核与监督第八条公司银行票据的审核,由财务部门负责,主要审核以下内容:1. 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2. 票据的金额、用途、签章等是否符合规定;3. 票据的使用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票据监督机制,定期对票据管理进行检查,确保票据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票据法

票据法
• 共同点:1都是信用证券,出票人凭自己的 信用,以支付一定的票据金额为目的。 • 2本票的适用汇票对付款的规定。 • 3本票的付款适用汇票对付款的规定。 • 4汇票关于追索权的规定,适用于本票。 • 5汇票关于拒绝证书,除汇票有因无法承兑 证书外,也适用于本票。
本票的出票
• 本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的格式签 发并交付本票给受款人的票据行为。 • 出票的效力:1付款之责2偿还之责3返还利 益之责4赔偿之责
保证
承兑
保付
票据行为的要件
• • • • • • 1实质要件 (1)票据行为能力 (2)票据意思表示 2形式要件 (1)书面形式 (2)记载事项
票据行为的代理
• 票据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然也适 用民法上的规定,即可以由他人代理为之。
票据行为的代理要件
即代理人代本 人为票据行为 时,必须在票 据上表示代理 的意思 证明为 本人代 理的意 思 这是票据代理 行为成立的基 础
• 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票据法主要研究票 据法律关系,即指由票据发所确认和规范 的、基于票据当事人的票据行为而发生的 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票据关系的构成
• 主体:票据关系的主体是票据关系的参加 者,即票据上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 客体:是指票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共 同指向的对象。 • 内容:是指票据当事人因票据行为依法享 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特征
要式行为 原票据债 务人以外 的人 连带担保 责任
付款
• 指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向票据权利人支付 票据金额的行为。 • 分类:到期付款和期外付款。区分标志位 是否在付款期间之内付款。

付款的程序
• 1.付款提示 • 2.票据的支付 • 3收回汇票
追索权

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法律制度第一节票据概述一、票据概念和特征1、概念是指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载日期到来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票据的产生缘于代替现金支付的需要,最早可溯至古希腊罗马时代,当时称为“自笔证书”(Sydgraphe Chirographun),这种证书的持有人在要求债务人偿付债务时,必须提示证书;并须于债务清偿后将这个证书退还债务人。

到公元十二世纪,意大利沿海诸城航海贸易发达,商事交易频繁。

为减少现金输送的风险和便利交易,一些商人通过发行票据从事货币兑换业务,并使用票据作为异地付款的凭证。

此后,票据的使用日趋普遍。

我国的票据起源于隋末唐初时的帖子,可视为现代支票的雏形。

以后又出现了唐代的“飞钱”、宋代的“交子”、“便钱”、“关子”等票据形式。

清朝末年,西方的票据制度伴随其银行进入了中国并逐渐取代了我国固有的票据形式和钱庄。

1929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票据法》,确定了“汇票”、“本票”、“支票”三种票据形式。

2、法律特征:(1)票据是设权证券。

所谓设权证券,是指票据的权利是基于出票人制成票据的行为而产生;在作成该票据前,票据权利并不存在。

与设权证券相对应的是证权证券,如股票,仅为证明股东的权利而发行,股东的权利在出资或认缴股份时已确立。

(2)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

所谓有价证券,是指券面载明的权利直接对应于法律上的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如各种票据、仓单、提单、股票、债券等。

而“完全”有价证券,则是指证券与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

将票据认定为完全有价证券,是因为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以出票人开立票据为前提;票据权利的转让必须以交付票据为前提;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提示票据为前提;票据得到偿付后必须将票据缴回给付款人——无票据则无票据权利。

据此,票据又为交付证券、提示证券、缴回证券。

(3)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其所彰显的财产权利与一般民商法上的财产权利一样,是可以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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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 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 票人的票据。 根据出票人不同可以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可以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根据记载受款人方式不同汇票可以分为记名式、指
示式和不记名式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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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
பைடு நூலகம்
二、汇票的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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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
第二节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一、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及特征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
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特征: 1.与票据不可分离 2.金钱债权 3.具有二次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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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及保全 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四)票据权利的消灭 1.因付款人或承兑人的付款而消灭 2.因票据时效届满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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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
二、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种类及特征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够产生票据义务的要式的法 律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 和保证等五种行为 。
根据票据行为性质不同可分为基础票据行为和附 属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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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行为的法律特征 1.要式性 签名 书面 款式 2.无因性 3.文义性 4.独立性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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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
(三)票据行为的代理
第五条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 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 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 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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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
(二)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 一般而言 法律行为生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和形式 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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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质要件 2.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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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决定性要件) 1、票据记载事项 2、票据记载格式 3、签章 4、交付票据 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包括票据能力和意思表示两个方面。 1、票据能力 2、意思表示 (不真实、没意思表示、内容上或目的上不合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 据行为。
第二十一条 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 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 靠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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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的特征 1.有价证券 2.要式证券 3.无因证券 4.文义证券 5.设权证券 6.流通证券 7.金钱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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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据的种类 1.票据法上的分类 汇票 支票 本票 2.学理上的分类 即期和远期票据 一般票据和变式票据 支付票据和信用票据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 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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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票据权利的保护
1.对票据抗辩的限制
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 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 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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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
第一节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合伙委托第三人,于见票
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 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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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
(二)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 2.信用功能 3.融资功能 4.流通功能
(四)票据的伪造、变造和更改
第九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 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 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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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
第十四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 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 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 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 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 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 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 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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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汇票制度
一、汇票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 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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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
3.票据权利丧失的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 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 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 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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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法的概念与特点
(一)票据法的概念
有关票据的法律规范总称
票据法的调整对象是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是指依照 票据法的规定,基于一定的票据行为二发生于特 定的票据当事人之间的,以票据金额的给付为标 的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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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法的特点 1.强行性 2.技术性 3.国际通用性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 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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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 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 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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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 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 自出票日起二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 六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 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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