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业务管理办法(暂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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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业务客户协议书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业务客户协议书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业务客户协议书甲方(投资者):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仅限机构投资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固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移动电话(必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磊联系地址:号保利大厦A座37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参与收益凭证业务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关于民事合同使用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的相关规定,采用电子签名签订的电子签名合同、风险揭示书具有与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着提高合同签署效率的目的,甲、乙双方就《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业务客户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和《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业务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签署事项,经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甲、乙双方同意,甲方通过身份验证登录乙方指定的系统,通过电子签名确认同意接受电子签名协议书、风险揭示书的,视为已签署《协议书》、《风险揭示书》,与在纸质《协议书》、纸质《风险揭示书》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协议书》、《风险揭示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本协议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一)天风证券:是指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二)天风证券收益凭证产品:是指天风证券发行的,约定到期时按协议约定支付固定收益和本金的有价证券。

证券公司股票收益互换交易业务管理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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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股票收益互换交易业务管理制度模版本文是一个证券公司股票收益互换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的模板,共计,仅供参考。

一、总则1、本制度的内容是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股票收益互换交易业务的管理,保证交易活动的正常、稳健运行。

2、本制度适用于证券公司进行股票收益互换交易时的管理,公司应安排专职人员负责该业务。

3、本制度所涉及的股票收益互换交易业务,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操作。

4、证券公司在股票收益互换交易中,应严格遵守交易诚信、风险控制和信息保密的原则。

5、任何涉密信息和重要交易信息都应由专人负责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二、业务范围证券公司在进行股票收益互换交易时,应遵循以下业务范围:1、交易标的:股票市场上的主板、创业板、科创板等公司股票。

2、交易方向:深度认识交易方的意图和特点,在制定交易方向时应有意识地考虑到市场波动、主流趋势,以降低交易风险。

3、盈利规则:根据合同约定或相关法规来制定交易方案,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和交易规则。

4、期限:股票收益互换交易期限一般为3个月-1年。

三、管理机构1、风险控制部门:负责风险控制、合规审查和监管事务的执行。

2、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股票收益互换交易的业务管理和客户服务。

3、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预算、核算业务成本,监督业务会计核算工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4、工程技术部门:负责系统开发、维护、完善等工作,并负责技术支持。

四、交易流程1、客户开户客户根据公司的要求,提供身份证、资金账户等必要信息,并签署相关协议。

2、交易准备公司应对客户提出的交易需求进行检查和确认,以及制定具体的交易方案,签署交易协议和确认单据。

3、执行交易按照合同约定和双方协议开展交易活动,并严格对交易情况进行监管和控制。

4、结算交割交易完成后,根据约定的清算方式,按时完成交易款项的结算和交割,并及时对交易结果进行确认和核算。

五、风险管理1、市场风险根据市场行情预测,采取合理的交易策略,严格按照客户要求和企业实际情况开展交易活动。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部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部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固定收益业务科学、高效、有序和安全地运行,明确交易管理的工作程序及相关岗位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管理遵循分级管理、明确授权、规范操作、严格监管原则。

第三条固定收益总部业务范围包括交易所市场及银行间市场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含私募债)、可转债、国债期货及其他固定收益类产品。

第四条固定收益总部应本着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开展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应当与《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业务合规管理办法》和《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风险管理办法》共同使用。

第二章固定收益业务决策管理体制第六条固定收益业务决策实行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固定收益决策小组三级投资决策体系。

管理方式采取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负责制。

第七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确定公司固定收益自营业务资金投入总规模及可承受的风险限额,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管理固定收益业务。

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合规总监组成。

委员会主席由公司总经理担任。

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权责参照《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条主管固定收益业务的公司副总经理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审批固定收益总部开展的各项业务、代表公司签署业务协议并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固定收益业务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与固定收益业务相关的岗位职责第十二条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下统筹部门全部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自营投资、中间业务以及完善部门制度和业务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固定收益业务操作实行前台、后台双层管理。

前台设首席交易员一名,普通交易员若干名;后台设主管一名。

第十四条固定收益总部风控主管兼中后台主管,接受合规部关于风险控制的工作指导。

中后台主管的职责是全面负责部门固定收益业务的后台结算工作,督促交易员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工流程工作。

XX银行投资证券公司收益凭证管理办法

XX银行投资证券公司收益凭证管理办法

XX银行投资证券公司收益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投资业务,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XX银行同业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益凭证定义(一)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收益凭证,系指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依法发行,约定本金和收益的偿付与特定标的关联的有价证券。

(二)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收益凭证投资业务,系指本行直接投资证券公司收益凭证,与证券公司确立债权债务关系,并按照约定获取预期收益的投资业务。

(三)本办法所指的收益凭证为保本固定收益型收益凭证,浮动收益型收益凭证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总行金融市场部是证券公司收益凭证投资业务的经营管理部门。

其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及修订证券公司收益凭证投资业务管理制度;(二)负责合作机构准入及授信额度的申报;(三)负责证券公司收益凭证投资业务的办理;(四)负责证券公司的关系维护及营销推动;(五)负责业务台账登记、数据统计、档案管理工作;(六)负责在证券公司收益凭证投资业务存续期间,开展投后风险管理,有效控制证券公司信用风险。

第四条总行授信审批部主要职责负责审查和组织审批证券公司的授信额度。

第五条总行法律事务部主要职责(一)负责审查证券公司收益凭证投资业务所涉及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本;(二)负责证券公司收益凭证投资业务的授权管理。

第六条总行内控合规部主要职责负责对收益凭证发行人进行合规性准入审批。

第七条总行风险管理部主要职责负责对证券公司收益凭证投资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总行运营管理部主要职责负责证券公司收益凭证投资业务的会计核算组织,包括资金清算和相关账务组织等。

第九条总行计划财务部主要职责负责会计科目设置及资本与拨备计提等相关工作。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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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管理有序、安全运营的证券经纪业务运行机制,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经纪业务是公司通过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

第三条证券经纪业务以审慎经营为原则,以诚信服务为宗旨,保障证券经纪业务的合规、健康发展,切实保护客户利益及公司利益。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公司所属各证券营业部及与证券经纪业务相关的各职能部门。

第二章证券经纪业务组织管理第五条证券经纪业务的组织管理涵盖经纪事业部、营业部及对证券经纪业务监督、指导和提供服务支持的相关部门。

第六条公司涉及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相关部门职能分工如下:(一)经纪事业部负责公司证券经纪业务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及规章制度的拟订,对证券经纪业务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二)营业部具体负责证券经纪业务的开展和营销工作,受经纪事业部的管理和指导;(三)财务管理部负责证券经纪业务财务工作的日常管理;(四)清算中心负责证券经纪业务的清算交收、登记存管业务进行集中管理;(五)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证券经纪业务信息系统建设规划、维护,并对营业部信息技术系统实施日常管理;(六)风险管理部、稽核审计部负责证券经纪业务行为实时监控和监督检查;(七)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证券经纪业务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三章营业部经营范围和管理权限第七条证券营业部是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以盈利为目的的单独核算经营单位。

营业部应强化营销和服务能力,以打造综合金融产品的销售终端作为发展目标。

第八条营业部须在《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按照公司授权,从事以下证券经纪业务:(一)证券代理买卖;(二)代理还本付息、分红派息;(三)证券代保管、鉴证;(四)公司授权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向营业部授予以下经营管理权限:(一)按照公司相应规定,进行营业部劳动人事、薪酬分配管理;(二)根据公司的有关费用管理规定,对营业部各项开支进行管理和审批;(三)拟定营业部的固定投资计划和具体的固定投资方案,实施公司已批复的固定投资项目;(四)根据公司证券经纪业务发展战略,策划、实施营销方案;(五)在监管部门和公司规定的浮动范围内,制定适用的佣金标准;(六)公司授权的其他经营管理活动。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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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权经纪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依据有关《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股票期权业务规则以及公司关于规章制度,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对期权经纪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主要管理职责由衍生产品部承担。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条衍生产品部主要职责:负责期权经纪业务管理运行;负责拟定时权经纪业务规章制度、业务流程、经纪协议文本等;负责期权经纪业务组织开展,包括投资者教育、适当性管理、账户管理、交易管理、风险管理及处置等;负责分支机构期权经纪业务考核管理。

第四条运营管理总部主要职责:负责期权经纪业务资金及协议的清算、交收;负责法人交收资金管理及客户保证金安全存管;负责期权经纪客户银衍对账和清算等工作。

第五条信息技术部主要职责:负责期权经纪业务技术系统的规划建设、部署和运行维护;负责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实现集中交易、集中清算、集中监控等。

第六条计划财务部主要职责:负责期权经纪业务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监督;负责期权经纪业务中自有资金的划付及管理。

第七条法律合规部主要职责:负责期权经纪业务实施方案、规章制度、经纪协议、风险揭示书等文本的合规审查,出具合规建议或意见书;依照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要求和公司规定,负责期权经纪业务经营情形的合规检查;负责公司期权经纪业务中反洗钱有关工作的组织开展。

第八条风险管理部主要职责:负责期权经纪业务风险管理。

建立和完善公司层面整体期权业务的风险监控系统和风险监控指标体系;动态跟踪和监控期权业务情形,定时进行关键指标的敏感度与压力测试;定时、不定时出具期权业务风险评估报告并提出相应监控措施。

第九条稽核部主要职责:负责期权经纪业务有关制度、流程及执行情形的全面检查,定时出具稽核报告。

第十条分公司主要职责:负责辖区内期权经纪业务的组织推广,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投资者教育等工作;负责辖区内各营业部期权岗位人员业务培训、营业部业务管理及考核管理等。

【财务制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证券业务管理制度(WORD10页)

【财务制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证券业务管理制度(WORD10页)

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证券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公司”)固定收益证券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明确职权,提高固定收益证券业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固定收益证券业务是指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证券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证券发行、自营等项业务。

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债券、基金凭证等。

第三条固定收益总部全面负责公司的固定收益证券业务,建立集中领导、科学决策、分级管理、及时反馈、风险约束的决策体制以及有序、高效、规范的运作体制。

第四条公司建立风险监控体系,通过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稽核监督总部的监督,对固定收益证券业务的决策与操作过程进行及时的风险监控与预警。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岗位职责第五条固定收益证券发行和投资业务的管理体系由固定收益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分管领导、固定收益总部组成。

(一)固定收益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固定收益证券业务的决策机构,对固定收益证券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其主要职能是:1、拟定固定收益业务的自营资金规模、盈利目标;2、审定固定收益业务投资策略、阶段性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计划;3、审核固定收益业务的主承销项目和实质性承销项目。

(二)分管领导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负责对公司批准的固定收益证券的重大投资和发行项目进行执行与落实。

(三)固定收益总部在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公司的固定收益证券投资及发行业务,完成公司下达的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经营任务。

第六条固定收益总部内部业务管理体系固定收益总部内部业务管理组织框架图(一)固定收益总部业务决策小组总经理、副总经理、投资部、发行销售部和同业合作部的部门经理组成固定收益总部业务决策小组。

固定收益证券承销与投资项目的总体规模、策略、计划、赢利目标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对策,由固定收益总部业务决策小组提出并按授权决策或报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业务管理办法(暂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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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场外市场收益凭证业务规范有序地开展,有效控制业务风险,保障业务安全、稳健运行,根据《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收益凭证”(以下或称“产品”)是指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或“公司”)依法发行,约定到期时证券按合同约定本金和收益与特定标的挂钩的有价证券,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券、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及基础商品。

第三条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遵循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司统一的决策授权和业务管理体制,对收益凭证业务账户、资金、清算交收及信息系统实行集中管理。

第二章管理架构与职责分工第四条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审定收益凭证业务制度,决定与收益凭证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并决定公司收益凭证业务总规模;资产负债委员会根据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和流动性程度等情况,审议决定收益凭证各发行部门的授权额度。

对于不占用或超出发行部门授权额度的临时性业务需求,发行部门需向公司经营管理层申请临时额度。

第五条收益凭证发行部门包括金融市场总部、衍生产品部和机构业务总部。

计划财务部、信用业务管理总部等作为融资的需求部门,以及零售业务总部、分公司、营业部等作为产品的需求部门均可以向发行部门提出发行收益凭证的业务申请,由发行部门统一询价报价、设计产品、排定发行计划。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形成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职能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业务组织架构体系。

各部门相应职责为:(一)收益凭证发行部门:作为收益凭证业务的主办部门,负责部门内部收益凭证业务的整体规划和统筹运作,依据公司相关授权与规定制定部门内部的收益凭证业务管理制度,负责产品和交易管理、信息披露以及与对冲执行和系统支持有关的跨部门协调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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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场外市场收益凭证业务规范有序地开展,有效控制业务风险,保障业务安全、稳健运行,根据《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收益凭证”(以下或称“产品”)是指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或“公司”)依法发行,约定到期时证券按合同约定本金和收益与特定标的挂钩的有价证券,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券、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及基础商品。

第三条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遵循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司统一的决策授权和业务管理体制,对收益凭证业务账户、资金、清算交收及信息系统实行集中管理。

第二章管理架构与职责分工第四条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审定收益凭证业务制度,决定与收益凭证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并决定公司收益凭证业务总规模;资产负债委员会根据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和流动性程度等情况,审议决定收益凭证各发行部门的授权额度。

对于不占用或超出发行部门授权额度的临时性业务需求,发行部门需向公司经营管理层申请临时额度。

第五条收益凭证发行部门包括金融市场总部、衍生产品部和机构业务总部。

计划财务部、信用业务管理总部等作为融资的需求部门,以及零售业务总部、分公司、营业部等作为产品的需求部门均可以向发行部门提出发行收益凭证的业务申请,由发行部门统一询价报价、设计产品、排定发行计划。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形成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职能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业务组织架构体系。

各部门相应职责为:(一)收益凭证发行部门:作为收益凭证业务的主办部门,负责部门内部收益凭证业务的整体规划和统筹运作,依据公司相关授权与规定制定部门内部的收益凭证业务管理制度,负责产品和交易管理、信息披露以及与对冲执行和系统支持有关的跨部门协调工作等。

发行部门可申请作为收益凭证发行管理人、报价商、做市商,设计、开发、引进收益凭证产品,并提供相关支持报价及做市等服务。

(二)零售业务总部:负责通过柜台市场发行的收益凭证业务的注册登记、利息支付、兑付本金等事项,组织产品销售事宜,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与行情发布;制订通过柜台市场发行的收益凭证业务客户管理相关制度,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者教育制度、客户投诉回访制度;组织营业部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受理客户投诉,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督导分公司、营业部开展收益凭证业务,制订分公司、营业部在收益凭证业务的营销与考核方案,统计日常业务开展情况;监控收益凭证业务异常交易行为、处理客户违规行为。

(三)信息技术总部:负责收益凭证业务中后台相关系统的规划建设;负责收益凭证业务相关系统的部署和运行维护,建立信息系统应急处置机制,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实现集中交易、集中清算、集中监控等。

(四)运营管理总部:负责执行发行部门中证私募报价系统参与人之间发生的收益凭证发行、兑付及买卖交易等;负责依据发行部门的指令通过私募报价系统办理收益凭证的注册登记及兑付信息录入等事宜;负责落实收益凭证业务日常交易的清算与交收;负责接受发行部门委托,在私募报价系统办理持有收益凭证的非交易过户;负责为发行部门提供产品持有人名册或投资者持有收益凭证情况等查询服务。

(五)计划财务部:负责在公司核定的总额度内进行收益凭证业务规模的动态管理、资金计划调度和根据流动性动态监控指标进行收益凭证业务管理;负责收益凭证业务会计核算;负责收益凭证业务财务数据信息披露;负责制定收益凭证业务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相关的制度和流程。

(六)风险管理部:根据外部监管机关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对公司收益凭证业务进行风险监控管理。

建立和完善公司层面整体收益凭证业务的风险监控系统和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动态跟踪和监控收益凭证业务情况,定期进行关键指标的敏感度与压力测试。

定期、不定期出具收益凭证业务风险评估报告并提出相应控制措施。

(七)法律合规部:负责在业务开展前,对实施方案进行合规审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对规章制度、客户协议、风险揭示书等进行审核;按照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的要求和公司的规定,对收益凭证业务经营情况开展合规检查,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报告;组织实施公司收益凭证业务中的信息隔离工作。

(八)稽核部:作为独立的检查部门,负责对收益凭证业务制度建设、经营情况、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常规或专项检查,并出具稽核报告。

(九)分公司:根据公司统一收益凭证开展计划,制订收益凭证合格投资者开发维护的营销方案,组织营业部开展收益凭证业务,做好收益凭证业务人才培训与储备工作,督促营业部认真落实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反洗钱、风险控制等规范措施。

(十)营业部:根据公司收益凭证业务相关规则,在公司集中管理下,负责具体开展收益凭证业务。

受理客户业务申请,具体落实投资者教育和客户适当性管理,进行客户资质初审、风险测评、规则讲解、风险揭示,办理客户相关业务文本和协议的签署,落实客户服务、客户回访、投资者教育、投诉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七条投资者参与收益凭证需具备私募报价系统参与人资格或我公司柜台交易业务参与资格。

其中,参与我公司收益凭证柜台交易业务,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已获得证券柜台市场业务参与资格;(二)已开通证券柜台交易账户;(三)账户为实名制开户,开户资料真实完整;(四)公司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八条拟参与收益凭证柜台交易业务的客户必须首先取得参与证券柜台市场业务的资格。

客户在阅读和签署《证券柜台交易业务风险揭示书》和《证券柜台交易业务客户协议》后即具备参与证券柜台交易业务的资格。

第九条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原则,向客户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

第十条销售人员向客户推介具体产品前,应当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对客户进行充分了解,通过测评和了解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做到根据产品风险等级,向风险承受能力适当的客户进行推介;销售人员在向客户推介具体产品时,应向客户充分揭示产品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主要风险特征。

第十一条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及服务分级指引》中收益凭证的产品风险等级定级标准、评级依据、产品与客户匹配规则等规定,对收益凭证的产品与客户进行适当性管理。

对OTC柜台产品销售的适当性管理,以公司金融产品评审委员会核定及制定的流程为标准。

零售业务总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根据评审结果在OTC相关平台通过系统参数配置等途径实现产品销售的适当性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公司应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和产品结构,设定和调整产品首次认购最低门槛;客户首次购买时需满足该类产品结构的首次认购最低门槛:(一)对于产品结构属于保本型的收益凭证,首次认购门槛不得低于5万元;(二)对于产品结构属于非保本型的收益凭证,首次认购门槛不得低于100万元,且仅向合格的专业投资者发行,各发行部门应设置合理的客户准入门槛,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与风险揭示工作。

第十三条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者认定为专业投资者:(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四条公司将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划分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时,业务部门应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履行程序,并对评估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或者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十五条收益凭证仅允许非公开发售,且严格限定单只收益凭证产品的投资者人数在200人以内。

第十六条各业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回访制度,对收益凭证产品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的10%进行回访,了解投资者是否知悉自己所购买的产品或接受的服务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情况、销售人员是否存在不匹配销售行为等。

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七)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十七条对于下列普通投资者,各分支机构应重点关注:(一)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二)生活来源主要依靠积蓄或社会保障的;(三)购买或接受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的;(四)购买或接受高风险产品或服务的;(五)投资者日常投资交易行为明显与其基本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不相符的;(六)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认为必要的其他投资者。

第十八条各业务部门应将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客户投诉或纠纷处理、客户资产的保值增值等工作职责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并合理设定考核权重。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考核原则上每年一次,考核评价期以公司年度考核实施方案为准,随公司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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