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 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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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实然看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

从刑法实然看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

人主观恶性不大, 有过失存 在的 “ 市场 ” 。行政犯是 相对于 自然犯而言的, 自然犯是 明显违背人伦道德 的传 统型犯罪 , 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大 , 行政犯的主观 恶性相对较小 。污染环境罪是立法机 关基于保护环 境的 目的, 为实现人与 自然和谐相处, 实现科 学发展
必须被信仰 , 否则 它将形 同虚设 。 法人员应 当恪 ”甸
守罪刑法 定原则 ,从现行 刑法的实然层面正确理解 污染环境 罪的主观 方面,无需过多地从应然层面批
判刑法 。
处三年 以上七 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两高也 , ” 已出台司法解释 , 将本条罪 名确定为“ 污染环境罪” 。
有理论根据 的。不妨从立法意 图、刑法用语和保护
的法益等方面来考 察本罪 的主观方面 。
第一 , 从犯罪 的分类看 , 本罪属于行政犯 , 为 行
催化 了行为人不履行 环保义务 的 冒险精神 。因此 , 本罪的主观罪过是过失, 多是过 于 自信 的过失 。 且
第 四, 从法定刑 的设置上看 , 本罪 的罪过形式应 该是过失。刑法第三三十八条给本罪设置 了两档
… 因此 , 国司法 实务部 门应 当信赖刑法 , 我 因为“ 法律
八条修 改为 “ 违反 国家规 定, 排放 、 倾倒或者处置有 放射性 的废物 、 含传 染病病原体 的废物 、 有毒物质或 者其他 有害物质 , 重污染环境的, 严 处三年 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 的,
所 以立法的 良恶在原则上是不劳裁判者来批评 的。 ”
【 稿 日期 】2 1~ 0 — 2 收 02 3 9
为什么否定应然论支持实然论 ?因为司法 不同
于立法 , 司法机关是法律适用机关 , 不能轻易 “ 拒绝 司法” 。刑法具有安定性和保 守性 , 能朝 夕令 改 。 不 即使存在漏洞 , 在立法机关未修 改之前 , 司法机 关也 应 当在立 法意 图及 其射程 内遵照 执行 。通 说认为 ,

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从择一到二元

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从择一到二元

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从择一到二元李 梁(中央民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提要: 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存在单一罪过说与混合罪过说之争。

在单一罪过说内部,又有过失说、故意说与择一罪过说之争。

过失说和故意说不但不能穷尽《刑法》第388条的文义,人为地缩小了处罚范围,而且不符合严厉打击环境犯罪的刑事政策要求;混合罪过说的致命缺陷在于违反了定罪上严格区分故意与过失这一责任主义的基本要求。

择一罪过说主张,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在规范层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究竟属于故意还是过失只能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来确定。

从立法现状看,择一罪过说比较符合实际,不但最贴近刑法的文义,而且最有利于贯彻严厉打击环境犯罪的刑事政策,同时有利于贯彻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理念。

但是,择一罪过说在有效贯彻责任主义和刑罚个别化以及实现犯罪预防等方面存在建构性不足的问题。

为此,实现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从择一到二元的转变,从立法上明文规定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并根据不同罪过形式设立轻重不同的刑罚,才是解决问题之道。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择一罪过说;二元罪过形式;责任主义中图分类号: D92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3637(2021)01-0108-08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简称《刑法修正案(八)》)颁行以来,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就成了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先后出现了过失说、故意说、混合罪过说、择一罪过说等不同观点。

各种观点“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相持不下。

从理论上看,这种学术争议给如何确定个罪的罪过形式所带来的影响不容忽视,对污染环境罪司法实践的影响更值得思考。

理由很清楚,如果把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确定为过失,那么就无法把故意污染环境的行为认定为污染环境罪,会出现处罚漏洞;如果把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确定为故意,那么过失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罪的行为就无法被认定为污染环境罪,同样会出现处罚漏洞。

环境污染罪污水排放怎么处罚

环境污染罪污水排放怎么处罚

环境污染罪污⽔排放怎么处罚环境被污染的受害的是全部的⽣物,其中包括我们⼈类⾃⼰,⽽且环境污染严重的话,⼈类本⾝也会⽣更多的疾病,如果是公司污⽔排放的话,会怎样处罚?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环境污染罪污⽔排放怎么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三⼗⼋条及修正案(⼋)第四⼗六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1、构成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2、构成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所谓“后果特别严重”是指:(1)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源取⽔中断⼗⼆个⼩时以上的;(2)致使基本农⽥、防护林地、特种⽤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地三⼗亩以上,其他⼟地六⼗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死亡⼀百五⼗⽴⽅⽶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4)致使公私财产损失⼀百万元以上的;(5)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万五千⼈以上的;(6)致使⼀百⼈以上中毒的;(7)致使⼗⼈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般功能障碍的;(8)致使三⼈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9)致使⼀⼈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般功能障碍的;(10)致使⼀⼈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11)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污⽔排放这种情况严重的污染的⽔资源,⽽且对于⼀些饮⽤者说有可能会突发疾病,在这种情况处罚⼀般会有很多的罚款,⽽且还需要对被害者进⾏赔偿。

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浅析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

浅析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

TheSocialAngle 社会广角Cutting Edge Education 教育前沿 43浅析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文/黄冠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原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此条做出了重大修改,将其更名为“污染环境罪”,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十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一条明确列举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具体标准。

《刑法修正案(八)》及《解释》的相继出台,降低了入罪门槛,扩大了污染环境罪的适用范围,也使得适用标准变得明晰和具体化,但始终没有对该罪的罪过形式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在学界上也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

而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近年来各种类型的环境污染事故增多,使得污染环境罪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对其罪过形式的认定争议被进一步触发。

综合来看,主要有过失说、故意说、复合罪过说和严格责任说的四派之争。

1 严格责任说之否定1.1 严格责任说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我国《刑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对犯罪的主观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刑法总则条文对刑法分则条文具有统一指导性和普遍适用性,刑法总则条文所规定的内容指导着所有刑法分则条文中所规定的每个罪名,不得违背。

笔者认为,无论犯罪论体系采取三阶层、二阶层亦或是四要件,都应当绝对保证主客观相统一,至少目前在我国,对任何一个罪的犯罪构成而言,行为人即使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只要其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就不能认定为是犯罪,污染环境罪也不能例外。

1.2 严格责任说不能从根本上突破实践中的困境提倡适用严格责任说的学者认为环境污染危害后果具有潜伏性和滞后性,在实践中明确认定行为人的罪过是存在障碍的,若坚持罪过责任原则,会在很多情况下对于一些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难以定罪,这不利于严厉打击环境犯罪行为。

不仅《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立法本身还是相应的司法解释没有就“奸淫幼女”确立严格责任,在环境犯罪领域中,我们同样无法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立法本身及《环境法司法解释》中找到严格责任的存在,若适用严格责任只会导致刑法惩罚范围过大,有悖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修订立法而非违背立法原意加宽刑罚处罚边界。

刑法关于破坏环境保护罪的规定

刑法关于破坏环境保护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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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进口固体废物的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 进境倾倒、堆放、处置。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废物防治法》第24条“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 、处置”以及第25条“禁止 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 的规定。
在《刑法》其他章节中,也有一些规定与破坏环境保护 罪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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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我国《刑法》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可以 分为污染环境罪、破坏自然资源保护罪以及其他与破坏环 境资源保护相关的犯罪3大类。
《刑法》第346条规定: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负责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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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 刑法》第339条第2款规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 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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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我国的司法机关首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 对原刑法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进行了重大修改。 修改后的条文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 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 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相应地,罪名也 由“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环境污染罪”。

刑法中对环境污染罪的规定是什么

刑法中对环境污染罪的规定是什么

刑法中对环境污染罪的规定是什么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法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刑法中对环境污染罪的规定是什么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法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相关规定第三百三十九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最高检、最高法关于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环境污染改为行为定罪

环境污染改为行为定罪

华南首例重大污染案宣判 经理排毒水入珠江获刑
2006年08月12日02:32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孙婷婷 通讯员 穗环宣) 曾引起社 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海北化工购销部偷排化工废酸 液案”日前完成审判,被告人何某为牟取经济利益 偷排200多吨“含酸废水”污染珠江,以重大环境 污染事故罪名被判决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 罚金10万元。据介绍,这是华南地区首例以重大环 境污染事故罪判刑的案例,此案的判决将有力震慑 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污染改为行为定罪2010年8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 会议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草案修改了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法律规定,删 去原先规定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 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这 一犯罪构成条件,规定只要违反国家规定,排放、 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 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 的,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338条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处3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 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先重大环境污染罪以结果定罪,往往要等到环境 都破坏完了才能定罪,现在改为行为定罪,有利于 环境保护,也增强定罪可操作性。

法官称污染环境罪的震慑作用已经初步显现
2011年10月19日

法制日报


5月中旬,蒋某和董某为蝇头小利,把60吨工业废酸 直接倾倒入河,导致河流被大面积严重污染。上海 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将两人批捕。 一个月后,5000余吨剧毒工业废料,逃过层层监管, 被两个无知青年倾倒在珠江源河道边。7月21日,云 南省曲靖市检察机关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将两人批捕。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法官古章阳 10月18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刑法 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 以来,虽然适用该罪名判决的首个案例尚未产生,但 对于严重污染环境行为的震慑作用已经初步显现。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及释义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及释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罪名十:消防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9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 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五条 [消防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 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 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 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依法治安
不管你是个人,是企业,还是执法部门,甚至是政府,不用也不需抱有侥幸和幻想,依法治安 是唯一的出路,也是最大的捷径。只有敬法、畏法、学法、遵法、守法,依照法律法规、制度 标准、规范规程,认真实践。依法依规制定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 失职照单问责,从我做起,从你做起,真正将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量化落地, 才是最简单、 最实在、最踏实、最有效、最高明的思维方式和做法。也只有这样,那些问责条款和罪名,才 会像黑暗见了阳光,遇你逃遁于无形。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 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过去我们常见的“关闭”、“破坏”、“篡改”、“隐瞒”、“销毁”以及“拒不执行”、“擅自”活动等违法行为, 将不再只是行政处罚,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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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污染环境罪
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

我国的环境污染已经达到了一个顶点,但是由于利益的驱动为法律所不允许的污染环境的事情时有发生。

因此为了能够加重污染环境的成本,我国通过刑法修正案污染环境罪得以设立。

以刑法的惩罚去对环境污染者进行威慑,使其不敢去污染环境。

以下我们就对污染环境进行相关了解。

一、污染环境罪的概念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

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

二、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放射性废物主要包括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

放射性废水是指放射性核素含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液体废弃物。

主要包括核燃料前处理(如铀矿开采、水冶、精炼,核燃料制造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核燃料后处理第一循环产生的废液,原子能发电站,应用放射性同位素的研究机构、医院、工厂等排出的废水。

放射性废气是指放射性核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气体废弃物。

由于在原子能工业的生产中或核设施运行中,随着不同的工艺过程均有不同性质的含有核素的排气产生。

诸如铀矿山和铀水冶厂会产生来自矿井的含有氡、钍、锕射气及其子体的气溶胶;核反应堆中产生的气体在后处理厂进行处理时释放的废气中含
有氩、氪、氙等放射性核素、射碘蒸汽、氚以及二氧化碳形式存在的碳-14等;此外,还有大量的放射性气溶胶;核企业的各生产车间、设备室、热室及手套箱等地,均有放射性气体排出。

放射性固体废物是指放射性核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体废弃物。

主要包括从含铀矿石提取铀的过程中产生的废矿渣;铀精制厂、燃料元件加工厂、反应堆、核燃料后处理厂以及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研究、医疗等单位排出的沾有人工或天然放射性物质的各种器物,放射性废液经浓缩、固化处理形成的固体废弃物。

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亦称传染性废物)是指带有病菌、病毒等病原体的废物。

其中传染性是指由致病性的各种病原体引起的可在适宜传播途径下对人群有传播可能的感染。

《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对传染病作了规定。

所谓病原体亦称病原物或病原生物,是指能引起病的微生物和寄生虫的统称。

主要包括病菌、寄生虫和病毒三类。

由上述之传染病病原体而产生的废物,如污水、污物、粪便等皆属于含传染病病原体之废物。

有毒物质是对机体发生化学或物理化学的作用,因而损害机体,引起功能障碍、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质。

有毒物质可分为无机毒物和有机毒物两大类。

如汞、铅、砷、镉、铬、氟等属于无机毒物,其中有许多能在生物体中富集积累。

有机毒物如酚、氰、有机氯、有机磷、有机汞、乙烯等。

其他危险废物则是指上述列举之外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
危险特性的废物。

根据我国加入的《巴塞尔公约》,其他危险废物主要是指从住家搜集的废物和从焚化住家废物产生的残余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和大气排放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1、实施本罪必须违反国家规定。

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方
面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或命令。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护条例》、《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一系列专门法规。

2、实施排放、倾倒和处置行为
其中排放是指把各种危险废物排入土地、水体、大气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倒出等,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土地、水体、大气倾卸危险废物的行为;处置是指以焚烧、填埋或其他改变危险废物属性的方式处理危险废物或者将其置于特定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取回的
行为。

3、严重污染环境
刑法修正案八已对本条做了修订。

并不要求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只要严重污染环境就可成立此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3)、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刑法修正案八》中对于原有规定作出修改,本罪从结果犯演变至行为犯,从过错责任原则到带有严格责任性质的过错推定原则,从过失犯到承认存在间接故意的主观方面
其所侵犯的法益也在不断的扩大与发展。

污染环境罪并不是只要有污染环境的行为就能构成,还需要有严重后果的产生。

并且污染环境罪实施的主体不一定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即为一般主体。

污染环境的行为往往为故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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