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量刑标准
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文一、为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依法惩罚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防止以罚代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环境犯罪案件,主要是指涉及以下罪名的案件:(一)走私废物罪(刑法第152条);(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刑法第338条);(三)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第一款);(四)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第二款);(五)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六)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七)环境监管失职罪(刑法第408条);(八)其他涉及环境的犯罪。
三、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公私财产损失数额、人身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的后果、走私废物的数量、造成环境破坏的后果及其他违法情节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认为本部门工作人员触犯《刑法》第九章有关条款规定,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发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有关环境保护渎职等职务犯罪线索的,也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应的人民检察院。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应当收集并妥善保存下列有关证据资料:(一)环境违法行为调查报告;(二)调查记录或询问笔录;(三)环境监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四)现场检查时的音像资料;(五)其他可以保存的实物证据和其他证据资料。
对环境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同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资料。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有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应当立即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全国2023年秋10月自考本科法学概论00040考试试卷含解析

全国2023年秋10月自考本科法学概论00040考试试卷一、单项选择题1、公务员甲经常不来上班,单位遂给予处分,对此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甲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原单位提请复核B.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C.甲受到的处分决定属于抽象行政行为D.甲受到的处分决定具有终局性2、过境消费属于______。
A.国际货物贸易关系B.国际投资法律关系C.国际服务贸易关系D.国际金融法律关系3、下列属于国际直接融资方式的是______。
A.国际金融机构贷款B.政府贷款C.国际证券发行与上市D.国际项目融资4、根据我国分税制模式,归地方所有的是______。
A.消费税B.车辆购置税C.关税D.土地增值税5、关于我国环保制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各级政府是负责环保工作的唯一机构B.我国的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不具有综合性C.我国最早的环保法律规范可以追溯至殷商时期D.我国宪法未规定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6、下列关于环境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环境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机关B.环境民事责任采用严格责任原则C.主体不能因同一环境行为同时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D.故意是主体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7、狭义刑法是指______。
A.具体罪名B.附属刑法C.刑法典D.单行刑法8、下列不属于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是______。
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案件B.食品药品安全案件C.国有财产保护案件D.汽车产品质量案件9、甲偷盗他人财物,法院在立案后30日内审结并依盗窃罪相关规定定罪量刑,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在30日内审结体现了刑法的时间效力B.体现了平等适用的刑法原则C.体现了刑法仅以惩罚犯罪为唯一目的D.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10、下列属于环境保护法调整范围的是______。
A.野生生物B.马戏团的驯兽C.家养的宠物D.农民种植的庄稼11、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大陆法B.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出生于英国C.1979年的我国司法解释对此规则有所规定D.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经历了司法解释到立法的重要转变12、下列关于跨国公司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从择一到二元

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从择一到二元李 梁(中央民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提要: 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存在单一罪过说与混合罪过说之争。
在单一罪过说内部,又有过失说、故意说与择一罪过说之争。
过失说和故意说不但不能穷尽《刑法》第388条的文义,人为地缩小了处罚范围,而且不符合严厉打击环境犯罪的刑事政策要求;混合罪过说的致命缺陷在于违反了定罪上严格区分故意与过失这一责任主义的基本要求。
择一罪过说主张,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在规范层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究竟属于故意还是过失只能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来确定。
从立法现状看,择一罪过说比较符合实际,不但最贴近刑法的文义,而且最有利于贯彻严厉打击环境犯罪的刑事政策,同时有利于贯彻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理念。
但是,择一罪过说在有效贯彻责任主义和刑罚个别化以及实现犯罪预防等方面存在建构性不足的问题。
为此,实现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从择一到二元的转变,从立法上明文规定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并根据不同罪过形式设立轻重不同的刑罚,才是解决问题之道。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择一罪过说;二元罪过形式;责任主义中图分类号: D92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3637(2021)01-0108-08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简称《刑法修正案(八)》)颁行以来,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就成了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先后出现了过失说、故意说、混合罪过说、择一罪过说等不同观点。
各种观点“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相持不下。
从理论上看,这种学术争议给如何确定个罪的罪过形式所带来的影响不容忽视,对污染环境罪司法实践的影响更值得思考。
理由很清楚,如果把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确定为过失,那么就无法把故意污染环境的行为认定为污染环境罪,会出现处罚漏洞;如果把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确定为故意,那么过失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罪的行为就无法被认定为污染环境罪,同样会出现处罚漏洞。
对刑法第338条的思考

对刑法第338条的思考作者:肖志锋罗琼来源:《智富时代》2015年第04期【摘要】以弱人类中心主义为视角,对比分析了修正前后的刑法338条,并提出了再完善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环境污染;犯罪;思考一、比较分析修正前后的刑法第338条将修正后的刑法第338条与修正前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发现:(1)取消了土地、水体、大气的限定语。
如依据原条文,向土地、水体、大气以外排放,无论情节如何恶劣,后果如何严重也不构成本罪,无法满足打击向土地、水体、大气以外排放与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程度相当危害行为的需要。
(2)将“其他危险废物”改为“其他有害物质”。
如依原条文,有些物质尽管危险,但并不是废物,如果排放此种物质则不构成本罪。
可是排放有危险的非废物比排放有危险的废物造成的损害并不一定就小,仅因为一个是非废物一个是废物在是否构成犯罪上就截然不同,这于情于理都不符。
而“其他有害物质”远比“其他危险废物”的范围要大,依据修改后的条文,则可避免类似不合理情况的发生。
(3)将刑法原规定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
依据原条文,无论污染环境如何严重,只要没有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就不构成本罪,这显然不利于打击某些排放行为虽然没有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但却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这实际上变相放纵了污染环境的行为,不利于环境的保护。
而修改后的条文则可以克服此缺陷。
前两条修改扩大了犯罪对象范围和污染物质范围,更加注重了对环境法益的现实危害的全面保护,更易操作,也更加合理。
第三条修正降低了本罪的门槛,使严重污染环境行为更易入罪量刑,只要其行为严重污染环境,不再要求有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就可以构成本罪,这将更有利于打击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将危害后果由对人的关注提前到对环境的关注,提高了对环境保护的程度,,也体现出了从人类中心主义向弱人类中心主义的转变。
间接故意型污染环境罪行为定性分析

间接故意型污染环境罪行为定性分析作者:王鲲林敏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4年第01期一、基本案情被告单位P市A煤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11年7月15日成立,建厂时选址所在地系岩溶地貌。
投产后,被告单位生产及日常管理混乱,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问题突出。
同时设备长期磨损,缺少有效的巡检维护,1号冷却塔投入使用8年期间未对设备设施维护保养。
2017年,被告单位化产车间发生浓氨水渗漏到小黄泥河的环境事件后,明知廠区地下溶洞能贯通至小黄泥河,仍未采取全面有效的防渗措施。
2021年11月19日,因化产车间岗位工操作不当,导致洗脱苯工段二段贫油冷却器损坏,造成洗油串漏。
被告单位为满足生产,不仅未停工整改,反而大量添加洗油,致循环水系统被严重污染。
同年11月26日,刘某春(化产车间代理主任)、邹某(化产车间副主任)在处置被洗油污染的循环水系统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兼设备老化,油水混合物流入1号冷却塔低温循环过水池,通过水池的裂隙和孔洞渗漏至土壤并流入小黄泥河,但刘某春、邹某发现外溢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即离开现场,任由低温吸水井油水混合物外溢约70分钟。
生产副总梁某知悉后,组织人员到现场处置,仅安排人员吸出溢出的油水混合物、对被污染的浅层土壤进行铲除。
处置过程中法定代表人陈某来到现场,听取汇报后,没有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没有按规定报告。
同时梁某安排公司人员到小黄泥河出水点进行取样监测,在监测发现COD(化学需氧量)、挥发酚超标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也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至2022年2月7日污染事件全面爆发,洗油泄露总量约96.15吨,含油废水通过小黄泥河溢流至云南、广西等地,小黄泥河、黄泥河共约123公里河道水质受到影响,直接经济损失4445.6万元。
2022年6月20日,P市公安局以A公司、陈某等5人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审查起诉,P 市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7月18日提起公诉。
刑法中对环境污染罪的规定是什么

刑法中对环境污染罪的规定是什么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法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刑法中对环境污染罪的规定是什么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法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相关规定第三百三十九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最高检、最高法关于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刑法338 339

附件二:刑法338条、339条
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九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走私固体废物罪】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追溯既往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2009年3月,刘某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4年3月,刘某某再次因盗窃罪被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在缓刑期间再次犯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刘某某在缓刑期间再次犯罪,是否应当追溯既往,即是否应当将前罪与后罪合并处罚。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四、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刘某某在缓刑期间再次犯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五、法律追溯既往的意义本案中,法院对刘某某的法律追溯既往,具有以下意义:1. 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法律具有溯及力,可以确保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 遏制犯罪行为。
通过对刘某某的法律追溯既往,可以起到警示作用,遏制其再次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 实现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教育改造犯罪分子。
通过对刘某某的法律追溯既往,可以促使他深刻反省,改过自新。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刘某某在缓刑期间再次犯罪,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法院依法对其追溯既往,体现了我国刑法溯及力的规定。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刘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然而,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看,刘某某在缓刑期间已经接受了一定的教育和改造,再次犯罪的可能性相对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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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量刑标准
导读:结合我国《刑法》中的规定来看,有污染环境行为,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的,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若是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同时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那么可以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量刑标准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构成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构成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企业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方式有哪几种
企业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方式一般有三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
《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罚款的规定是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一般,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这里所规定的“按日计罚”的制度,是指对持续性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连续按日的罚款。
污染时间越长,罚款数额越大。
但是这个数额并不是无限制的。
在《行政处罚法》中第24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予以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此处一定一般分清楚什么是“同一违法行为”。
还一般注意一点的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一般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这也是在《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的。
那么什么时候会出现“责令停产停业”呢?《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从中我们不仅可以看出责令停产停业这一处罚方式所适用的具体情形,而且还表明了对污染企业适用这种处罚方式的一般求——并不是每一级相关部门都有职权。
责令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的行为主体是县级以上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更加严重的污染情形、需一般责令停业、关闭的污染企业,还需一般报经有批准权的机关同意。
除此之外,行政拘留作为一种处罚措施,所用的场合并不是很广泛。
首先它的适用情形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基本上对象全是对“拒不执行”的严重污染企业。
其次,行政拘留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最后,因为行政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所以《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地方性法规并没有这个权限。
由环境污染衍生的环境效应具有滞后性,往往在污染发生的当时不易被察觉或预料到,然而一旦发生就表示环境污染已经发展到相当严重的地步。
当然,环境污染的最直接、最容易被人所
感受的后果是使人类环境的质量下降,影响人类的生活质量、身体健康和生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