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从刑法实然看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

人主观恶性不大, 有过失存 在的 “ 市场 ” 。行政犯是 相对于 自然犯而言的, 自然犯是 明显违背人伦道德 的传 统型犯罪 , 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大 , 行政犯的主观 恶性相对较小 。污染环境罪是立法机 关基于保护环 境的 目的, 为实现人与 自然和谐相处, 实现科 学发展
必须被信仰 , 否则 它将形 同虚设 。 法人员应 当恪 ”甸
守罪刑法 定原则 ,从现行 刑法的实然层面正确理解 污染环境 罪的主观 方面,无需过多地从应然层面批
判刑法 。
处三年 以上七 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两高也 , ” 已出台司法解释 , 将本条罪 名确定为“ 污染环境罪” 。
有理论根据 的。不妨从立法意 图、刑法用语和保护
的法益等方面来考 察本罪 的主观方面 。
第一 , 从犯罪 的分类看 , 本罪属于行政犯 , 为 行
催化 了行为人不履行 环保义务 的 冒险精神 。因此 , 本罪的主观罪过是过失, 多是过 于 自信 的过失 。 且
第 四, 从法定刑 的设置上看 , 本罪 的罪过形式应 该是过失。刑法第三三十八条给本罪设置 了两档
… 因此 , 国司法 实务部 门应 当信赖刑法 , 我 因为“ 法律
八条修 改为 “ 违反 国家规 定, 排放 、 倾倒或者处置有 放射性 的废物 、 含传 染病病原体 的废物 、 有毒物质或 者其他 有害物质 , 重污染环境的, 严 处三年 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 的,
所 以立法的 良恶在原则上是不劳裁判者来批评 的。 ”
【 稿 日期 】2 1~ 0 — 2 收 02 3 9
为什么否定应然论支持实然论 ?因为司法 不同
于立法 , 司法机关是法律适用机关 , 不能轻易 “ 拒绝 司法” 。刑法具有安定性和保 守性 , 能朝 夕令 改 。 不 即使存在漏洞 , 在立法机关未修 改之前 , 司法机 关也 应 当在立 法意 图及 其射程 内遵照 执行 。通 说认为 ,
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从择一到二元

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从择一到二元李 梁(中央民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提要: 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存在单一罪过说与混合罪过说之争。
在单一罪过说内部,又有过失说、故意说与择一罪过说之争。
过失说和故意说不但不能穷尽《刑法》第388条的文义,人为地缩小了处罚范围,而且不符合严厉打击环境犯罪的刑事政策要求;混合罪过说的致命缺陷在于违反了定罪上严格区分故意与过失这一责任主义的基本要求。
择一罪过说主张,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在规范层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究竟属于故意还是过失只能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来确定。
从立法现状看,择一罪过说比较符合实际,不但最贴近刑法的文义,而且最有利于贯彻严厉打击环境犯罪的刑事政策,同时有利于贯彻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理念。
但是,择一罪过说在有效贯彻责任主义和刑罚个别化以及实现犯罪预防等方面存在建构性不足的问题。
为此,实现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从择一到二元的转变,从立法上明文规定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并根据不同罪过形式设立轻重不同的刑罚,才是解决问题之道。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择一罪过说;二元罪过形式;责任主义中图分类号: D92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3637(2021)01-0108-08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简称《刑法修正案(八)》)颁行以来,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就成了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先后出现了过失说、故意说、混合罪过说、择一罪过说等不同观点。
各种观点“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相持不下。
从理论上看,这种学术争议给如何确定个罪的罪过形式所带来的影响不容忽视,对污染环境罪司法实践的影响更值得思考。
理由很清楚,如果把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确定为过失,那么就无法把故意污染环境的行为认定为污染环境罪,会出现处罚漏洞;如果把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确定为故意,那么过失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罪的行为就无法被认定为污染环境罪,同样会出现处罚漏洞。
生态环境常见违法行为科普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损害了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其解释:1. 非法占用土地:包括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超面积占用土地,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等。
2. 排放污染物:包括未按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私设暗管或者隐瞒排污口等。
3. 噪声污染:包括在夜间超过规定的分贝标准进行作业,商业经营活动产生过大噪声等。
4. 破坏自然生态:包括砍伐、捕杀、贩卖野生动物,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
5. 违规处置危险废物:包括将危险废物私自转移、倾倒、处置,未按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等。
6. 虚假环保验收:包括企业未完成环保设施建设就进行环保验收,伪造环保验收报告等。
7. 恶意排污拒不改正:对于已经发现有违规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在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后仍拒不改正。
8.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包括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的行为。
9. 环境违法行为未处理结案:对于已经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结案。
10. 未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包括企业未按照相关规定公开其环境信息,如污染物的排放情况、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11. 环境违法企业复产开张:对于已经被责令停产整改的环境违法企业,在整改期限届满后未按照规定申请复产或者擅自复产的行为。
12. 环境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一些企业多次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屡教不改的行为。
针对以上常见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其次,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制度,对环境违法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此外,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加强环境监测数据的监管和公开,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浅析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

TheSocialAngle 社会广角Cutting Edge Education 教育前沿 43浅析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文/黄冠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原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此条做出了重大修改,将其更名为“污染环境罪”,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十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一条明确列举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具体标准。
《刑法修正案(八)》及《解释》的相继出台,降低了入罪门槛,扩大了污染环境罪的适用范围,也使得适用标准变得明晰和具体化,但始终没有对该罪的罪过形式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在学界上也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
而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近年来各种类型的环境污染事故增多,使得污染环境罪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对其罪过形式的认定争议被进一步触发。
综合来看,主要有过失说、故意说、复合罪过说和严格责任说的四派之争。
1 严格责任说之否定1.1 严格责任说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我国《刑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对犯罪的主观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刑法总则条文对刑法分则条文具有统一指导性和普遍适用性,刑法总则条文所规定的内容指导着所有刑法分则条文中所规定的每个罪名,不得违背。
笔者认为,无论犯罪论体系采取三阶层、二阶层亦或是四要件,都应当绝对保证主客观相统一,至少目前在我国,对任何一个罪的犯罪构成而言,行为人即使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只要其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就不能认定为是犯罪,污染环境罪也不能例外。
1.2 严格责任说不能从根本上突破实践中的困境提倡适用严格责任说的学者认为环境污染危害后果具有潜伏性和滞后性,在实践中明确认定行为人的罪过是存在障碍的,若坚持罪过责任原则,会在很多情况下对于一些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难以定罪,这不利于严厉打击环境犯罪行为。
不仅《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立法本身还是相应的司法解释没有就“奸淫幼女”确立严格责任,在环境犯罪领域中,我们同样无法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立法本身及《环境法司法解释》中找到严格责任的存在,若适用严格责任只会导致刑法惩罚范围过大,有悖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修订立法而非违背立法原意加宽刑罚处罚边界。
10种常见环境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

10种常见环境违法行为1.未批先建:最高罚总投资额的5%2.未验先投或验收弄虚作假:最高罚200万3.无证排放、超标排放、伪造监测数据:最高罚100万4.偷排废气:最高罚100万5.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企业,污染防治不到位:最高罚20万6.无证排污:最高罚100万7.私设暗管排污:最高罚100万8.违法处置、倾倒、贮存危险废物等:最高罚100万9.未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检测记录,在线监控未安装、未联网、未正常运行的:最高罚20万10.在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最高罚20万1.未批先建:最高罚总投资额的5%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未重新报批或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未验先投或验收弄虚作假最高罚款200万元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环保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20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20万元的罚款。
环境污染犯罪有哪些

环境污染犯罪有哪些近年来,环境问题愈发引起人们的关注。
环境污染犯罪作为其中的一个严重问题,在社会中逐渐凸显。
环境污染犯罪是指通过非法手段,对自然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危害人类健康与生态平衡的行为。
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环境污染犯罪类型。
一、水污染犯罪水污染犯罪是指在生产、生活或经济活动中,以非法手段排放工业废水、污水或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水体的行为。
这种犯罪的危害性极大,对水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产生严重影响。
常见的水污染犯罪包括非法排污、乱排污、超标排放等。
二、大气污染犯罪大气污染犯罪是指在生产、生活或经济活动中,以非法手段排放工业废气、废弃物气体或其他有害物质,导致大气环境恶化的行为。
大气污染犯罪对空气质量造成直接影响,严重威胁人们的健康。
常见的大气污染犯罪包括非法燃烧、超标排放、偷排废气等。
三、固体废物污染犯罪固体废物污染犯罪是指非法倾倒、运输或处理固体废物,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害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的行为。
固体废物污染犯罪常见于非法垃圾处理厂、非法倾倒场所等地。
这种犯罪行为不仅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而且还会引发其他犯罪行为。
四、土壤污染犯罪土壤污染犯罪是指通过非法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使土壤受到严重污染,危害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的行为。
土壤污染犯罪常见于非法垃圾填埋场、污染土地开发等场所。
土壤污染犯罪不仅导致土壤肥力下降,还会影响农作物生长或者导致食品安全问题。
五、生态资源犯罪生态资源犯罪是指以非法手段破坏生态环境、破坏自然资源,危害生态平衡和人类健康的行为。
生态资源犯罪包括非法采伐森林、滥捕滥杀珍稀野生动植物、非法捕捞珍贵水产资源等。
这种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生态平衡,导致生物多样性减少,环境恶化。
为了保护环境,预防和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各国法律体系普遍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并针对不同类型的环境污染犯罪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处罚措施。
同时,加强环境监测和执法,提高环境污染犯罪的查处率和打击力度也是非常重要的。
刑法修正案 污染环境罪

刑法修正案污染环境罪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
我国的环境污染已经达到了一个顶点,但是由于利益的驱动为法律所不允许的污染环境的事情时有发生。
因此为了能够加重污染环境的成本,我国通过刑法修正案污染环境罪得以设立。
以刑法的惩罚去对环境污染者进行威慑,使其不敢去污染环境。
以下我们就对污染环境进行相关了解。
一、污染环境罪的概念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
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
二、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放射性废物主要包括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
放射性废水是指放射性核素含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液体废弃物。
主要包括核燃料前处理(如铀矿开采、水冶、精炼,核燃料制造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核燃料后处理第一循环产生的废液,原子能发电站,应用放射性同位素的研究机构、医院、工厂等排出的废水。
放射性废气是指放射性核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气体废弃物。
由于在原子能工业的生产中或核设施运行中,随着不同的工艺过程均有不同性质的含有核素的排气产生。
诸如铀矿山和铀水冶厂会产生来自矿井的含有氡、钍、锕射气及其子体的气溶胶;核反应堆中产生的气体在后处理厂进行处理时释放的废气中含有氩、氪、氙等放射性核素、射碘蒸汽、氚以及二氧化碳形式存在的碳-14等;此外,还有大量的放射性气溶胶;核企业的各生产车间、设备室、热室及手套箱等地,均有放射性气体排出。
污染环境罪之“处置”行为的认定

污染环境罪之“处置”行为的认定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故意或过失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其中,“处置”行为是指排放、转移、处置、储存等对环境具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活动。
对于“处置”行为的认定,一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实施行为:是否存在实际的排放、转移、处置、储存等行为。
例如,是否存在将废水排放到河流中、将有毒废物转移至他处、将有害固体储存在不符合规定的场所等。
2. 直接影响:是否对环境造成了直接的污染或破坏。
例如,排放废气导致空气污染、倾倒有毒物质导致土壤污染等。
3. 面向公众:是否对公众的利益产生了实际危害。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般要求环境污染行为对公众产生一定的危害才构成犯罪。
比如,污染饮用水源地导致居民无法正常获取安全饮用水、大气污染导致居民呼吸系统疾病等。
4. 故意或过失:根据犯罪的构成要件,需要考察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即是否具备故意或过失。
有些犯罪行为要求故意犯罪,有些则可以以过失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处置”行为的认定需要具体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进行界定,不同的法规可能对相关行为有不同的定义和要求。
因此,在具体分析时,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环境污染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环境污染也越来越严重。
为了能够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为了更好地保护人类健康,本文就相关罪行的内容作相应阐述,帮助您了解有关知识。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和大气排放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1、实施本罪必须违反国家规定。
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环境保
护方面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或命令。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护条例》、《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一系列专门法
规。
2、实施排放、倾倒和处置行为
其中排放是指把各种危险废物排入土地、水体、大气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倒出等,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土地、水体、大气倾卸危险废物的行为;处置是指以焚烧、填埋或其他改变危险废物属性的方式处理危险废物或者将其置于特定场
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取回的行为。
3、必须造成了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本罪属结果犯,行为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加以认定,如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则以本罪论。
否则不能以犯罪论处。
至于“严重后果”的标准是什么,有待进一步作出解释。
可参照国家环境保护局1987年9月10日发布的《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规定以及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