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审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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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审限法律规定(3篇)

民事案件审限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审限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从立案之日起至作出裁判文书止,应当适用的法定期限。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案件的审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以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本文将对民事案件审限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民事案件审限的适用范围1. 适用范围民事案件审限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审民事案件、再审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

2. 不适用范围(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2)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3)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审限的案件。

三、民事案件审限的期限1. 第一审民事案件(1)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2)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 第二审民事案件(1)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2)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

3. 再审民事案件(1)再审案件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按照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执行;(2)再审案件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按照第二审民事案件的审限执行。

4. 执行案件(1)一般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2)特殊执行案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执行期限。

四、民事案件审限的延长1. 延长条件(1)因当事人申请延期审理的;(2)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导致审理期限无法正常进行的;(3)因其他原因导致审理期限无法正常进行的。

2. 延长程序(1)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需要延长审限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2)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延长审限的,应当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法院;(3)下级人民法院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通知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五、违反民事案件审限的法律责任1. 违反审限的法律责任(1)人民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民事案件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人民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执结执行案件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违反审限的处理措施(1)人民法院应当对违反审限的行为进行调查,查明原因;(2)对违反审限的责任人,应当依法给予处分;(3)对因违反审限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对法院判决不服多长时间内提出上诉,可以去检察院申请监督吗

对法院判决不服多长时间内提出上诉,可以去检察院申请监督吗

一、对法院判决不服多长时间内提出上诉
对法院判决不服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

如果刑事案件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对法院判决不服可以去检察院申请监督吗
对法院判决不服可以去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如果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确有错误,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其中一种方式是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后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三、对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申请抗诉吗
对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申请抗诉,如果被害人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是精神病人,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代替他们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请求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法律快车提醒您,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时间期限,是在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收到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后5日以内。

人民检察院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如果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没有错误的,也可以不提起抗诉。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高检发释字〔2021〕1号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高检发释字〔2021〕1号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已经2021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6月26日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高检发释字〔2021〕1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回避第三章受理第四章审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第三节调查核实第四节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第五章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第三节抗诉第四节出庭第六章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第七章对执行活动的监督第八章案件管理第九章其他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

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

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一、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之间的区别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尽管有上述的相同之处,但二者之间的差别也是非常明显的,或者说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1、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的主体不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引起再审程序启动的主体有四类: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同级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诉讼当事人。

概括起来启动再审的主体就是三类,一是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依法律规定是一类,因为本院院长和本院审判委员会都具有审判监督权。

但院长只是发现并提交审判委员会会讨论,是否决定再审和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再审的裁定书的是本院审判委员会,而不是院长个人,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完全可以代表人民法院)。

二是人民检察院,三是当事人(现实中还有一类法律没有规定的主体,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的批转,通常为:“根据某某的多次申诉,法院应酌定是否立案复查。

”一般称作交督办案件)。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而引起的再审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而引起的再审程序是民事再审程序。

通常的做法是分为因行使监督权而引起的再审程序和因行使申请再审权而引起的再审程序两种。

启动主体的明显差异,使得法律规定也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

2、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的目的不同。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而引起的审判监督程序是为了纠正错误裁判,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有的学者还认为,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是从“社会本位”出发,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利益。

而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而引起的民事再审程序是为了达到诉上利益和实现民事权利和义务的重新调整和分配。

是以寻求法律上的最后救济为目的。

审判监督程序二审两者有什么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二审两者有什么区别?

Only people who are full of self-confidence can immerse themselves in life with confidence everywhere andrealize their will.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审判监督程序二审两者有什么区别?我们都知道法院是一个对案件公平判决的地方,但是往往因为各种原因判决的结果,被告或原告不服,那么这种情况下,不服的一方就再次申请审判监督,那么审判监督程序二审两者有什么区别?首先就是审判的对象不同、审理的程序不同、还有提起的主体也不同等等,那下面就来听听的看法。

我们都知道法院是一个对案件公平判决的地方,但是往往因为各种原因判决的结果,被告或原告不服,那么这种情况下,不服的一方就再次申请审判监督,那么审判监督程序二审两者有什么区别?首先就是审判的对象不同、审理的程序不同、还有提起的主体也不同等等,那下面就来听听的看法。

1、审理的对象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二审程序是一审程序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的案件。

2、提起的主体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而二审程序由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人和在一审程序中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起。

3、提起的条件不同。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识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而二审程序如果由上诉人提出则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表示即可上诉,如果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则要求认为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4、提起期限不同。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除因发现新罪或将无罪改为有罪受追诉时效的制约以外,没有期限限制,只要原判决或裁定已生效,可以是在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正在执行的过程中,也可以是以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执行完毕以后;提起二审程序必须是在法定的上诉期和抗诉期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案件审理期限管理制度范本

案件审理期限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案件审理工作高效、公正、透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法院受理的所有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

第三条案件审理期限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效率、便民的原则。

二、案件审理期限的确定第四条民事案件:1.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为6个月;2.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为3个月;3.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审限。

第五条刑事案件:1. 公诉案件,审限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2. 自诉案件,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第六条行政案件:1. 一审行政案件,审限为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判决;2. 二审行政案件,审限为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三、案件审理期限的延长第七条案件审理期限确需延长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案件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或鉴定;2. 当事人申请延期;3. 其他特殊情况。

第八条案件审理期限延长申请,由承办法官提出,经庭长同意,报院长批准。

特殊情况需延长审限的,经院长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四、案件审理期限的管理与监督第九条案件审理期限从立案之日起计算,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条承办法官应当定期向庭长报告案件审理进度,庭长应当定期向院长报告。

第十一条院长应当定期检查案件审理期限管理情况,对逾期未结案件进行督促。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案件审理期限管理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法院举报。

五、责任追究第十三条承办法官未按期结案,经院长或庭长督促仍未结案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

第十四条对违反案件审理期限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六、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本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审限管理规定_民事(3篇)

审限管理规定_民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事案件审理工作,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的各类民事案件。

第三条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审限管理规定,确保案件在法定审限内审结。

第四条审判人员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提高审判质量,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审限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审限管理规定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审限期限第六条民事案件审限期限从立案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下列民事案件审限期限为六个月:(一)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二)二审普通程序案件;(三)再审案件;(四)执行案件;(五)其他经本院院长批准的案件。

第八条下列民事案件审限期限为三个月:(一)简易程序案件;(二)小额诉讼程序案件;(三)督促程序案件;(四)公示催告程序案件;(五)破产案件;(六)其他经本院院长批准的案件。

第九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应当由审判长提出申请,经庭长批准后,报院长审批。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原审限期限。

第十条下列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审限:(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调解的;(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三)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查取证的;(四)因当事人申请鉴定、评估、审计等需要延期的;(五)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期的。

第三章审限管理措施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审限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案件审限期限、延长审限申请、批准情况等。

第十二条审判人员应当定期对审限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案件在审限内审结。

第十三条对超过审限期限的案件,审判人员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四条对因审判人员工作失误、故意拖延审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审限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实现审限管理的自动化、智能化。

第四章审限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审限监督机制,对审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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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审限是多久?
对于生活当中的很多的案件都是需要去法院当中进行打官司的,对于打官司我们国家规定的是有审判监督程序的,就是为了保障案件的公平公正。

对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期限一般都是在十五个工作日之内,所以事先是不能超过十五日的。

对于生活当中的很多的案件都是需要去法院当中进行
打官司的,对于打官司我们国家规定的是有审判监督程序的,就是为了保障案件的公平公正。

对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期限一般都是在十五个工作日之内,所以事先是不能超过十五日的。

▲一、关于民事案件再审的提起期限
我国现行民诉法第18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裁判生效后二年内提出。

但对人民法院自行决定再审和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提审以及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再审的期限则未作出规定。

笔者认为,不论是当事人申请再审,还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和上级人民法院指令
再审、提审以及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都应当统一规定为在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年内提起,并
且应当规定该期限为不变期限或不得延长、中止或中断。

其理由:一是民事案件再审的提起应当界定期限。

作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申请再审这一诉讼权利的本身,是公民行使申诉权之民主权利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但作为公民对这一诉讼权利的行使应当受到法定期限的限制。

作为公民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的申诉(即行使宪法赋予的申诉权)亦应受法定期限的限制,不能例外。

这样有利于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正确的审理案件,维护审判机关的既判力之司法权威,减少讼累,从而维护民事经济关系的稳定性。

二是对民事案件再审提起期限的界定在法度上要一致。

既然对当事人申请再审要作出期限的规定,那对人民法院自行决定再审、指令再审和提审以及因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的期限亦应作出相同的规定。

否则,就显得法理不公。

若在提起再审的法定期限上不一致就可能会使当事人申请再审法定期限成为纸上空文。

三是对民事案件再审提起的期限不宜规定太长。

民法通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限为二年,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由此可推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从实施民事行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到发生纠纷,提起诉讼,乃至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其发展是一个曲折较长的过程。

如对民事案件提起再审的期限规定得过长,就可能出现因时过境迁,增加人民法院审案
的难度。

同时,还会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人民法院既定裁判效力之权威和公信力。

因此,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限一样,规定为二年比较好记、比较适宜。

这个期限,相比一般诉讼时效期限的规定要宽松得多,是完全可以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申请再审的诉讼权利的。

▲二、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意义及审级
我国现行民诉法第185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可以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但未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向哪个法院提出抗诉,抗诉的案件应由哪级法院审理及人民检察院在再审诉讼中的诉讼地位。

为此,在民事抗诉案件的审判工作实践中,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存在着较大分歧,至今不能一致。

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我国宪法赋予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责,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民事案件提出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
监督职责的具体体现。

但平等主体的法人之间、公民之间及法人与公民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案件,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是否应作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参与诉讼,在诉讼中究竟享有何种诉讼权利,又该承担何种诉讼义务
等,是很值得研究的。

笔者认为,现行民诉法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已生效裁判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这是正确的。

同时,还应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再次审理结果应书面告知抗诉机关并附结案文书。

反之,作为人民法院对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就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不接受,打折扣不审理是没有理由的。

但人民检察院没有必要出席法庭,更不宜以第三方参与到再审案件的具体诉讼活动中去。

这是因为:第一,民事纠纷案件是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权益发生纠纷而提起诉讼的案件,而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作为第三方参加诉讼,其身份不可能只是观察员,若支持一方,反对一方,甚至偏袒一方当事人,在具体的诉讼活动中其法律监督地位就可能发生变异。

第二,民事诉讼权利与民事诉讼义务,是法律规定由诉讼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人民检察院作为第三方参与民事案件的再审诉讼,必然要明确其相应所在的诉讼地位,并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必要的诉讼义务。

但人民检察院并非诉讼当事人,其身份与职责只能是法律监督。

因此,人民检察院不宜参与具体的民事再审案件的诉讼活动。

第三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在民事纠纷案件的诉讼过程中,由法官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指挥全部诉讼活动。

如人民检察院作为第三方参与诉讼(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那究竟应由谁来充当诉讼活动的组织指挥者?是被监督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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