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调研报告矛盾调处化解机制
有关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调研报告三篇

有关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调研报告三篇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调研报告三篇近年来,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的不断进步,农村社会结构也在发生深刻变化,各种利益关系在不断调整,一些深层次矛盾不断显露。
xxxx 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调研报告 1 在当下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传统的观念和秩序受到冲击,而法治的权威和秩序尚未确立。
这种情形影响了纠纷的解决和社会的稳定,在基层主要表现为传统纠纷解决机制权威性的丧失与基层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失范。
因此,研究如何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传承及和谐社会的建设无疑具有现实意义。
一、纠纷及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表现形式从纠纷表现形式看,基层传统的民事纠纷,一般表现为有关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继承、债务、房屋、宅基地、承包、经营、合同等纠纷,它们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和邻里之间,换言之,发生在没有陌生人的社区共同体中。
这种共同体受制于同一种生活观念及生活方式。
对他们来说,国家法律所代表的不但是另一种知识话语,而且,在许多场合,是一种难以理解或难以接受的知识。
因此,基层民事纠纷有着其特定的表现形式。
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对民事纠纷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一些原来不常见的民事纠纷大幅增长。
这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离婚诉讼。
由于生活观念及生产方式的影响,基层离婚本来是很少见的,在很多人的传统心态中,离婚是一件很丢脸的事情。
但是,近年来基层的离婚率上升迅速。
一些外出打工的年轻夫妇随着视野的开阔和观念的改变,开始走进法院,用离婚诉讼的方式结束婚姻。
在一些基层法庭,离婚诉讼占到了全部收案数的半数以上。
借贷引起的债务纠纷。
以往,基层人之间的借贷绝大部分发生在熟人之间,凭借双方的信赖关系借款和还款,写借条或者有钱不还,都会觉得难堪,或者不近人情。
随着基层的发展,经济交往频繁,各种借贷也不断发生。
现在有人,或说是少部分人,因为种种原因,无力或者不愿偿还债务,纠纷也就不可避免。
矛盾纠纷调解调研报告法院

矛盾纠纷调解调研报告法院矛盾纠纷调解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和背景近年来,社会矛盾纠纷屡次在法院排队等候解决,导致法院工作效率低下,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为了深入了解矛盾纠纷调解的现状,以及为法院改进调解工作提供参考和建议,才进行了本次调研工作。
二、调研内容和方法本次调研着重研究了矛盾纠纷调解的特点、调解工作流程、调解员培训和调解效果评估等方面内容。
我们采用问卷调查和在线访谈的方式,调查了十个不同地区的法院,并结合案例分析进行了数据分析。
三、调研结果1. 特点:矛盾纠纷调解是一种相对低成本、效率较高的解决纠纷方式,符合当事人需求,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2. 调解流程:调解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召集当事人、明确纠纷事实和主张、开展调解员培训等,调解中的程序包括听取当事人陈述、收集证据、进行协商等环节,调解后的工作主要是制定调解协议并监督执行。
3. 调解员培训:法院应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调解能力,使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处理矛盾纠纷。
4. 调解效果评估:法院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调解效果评估体系,对调解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工作。
四、调研意见和建议1. 加强调解员培训:法院应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调解能力。
可以通过组织专业知识培训、经验共享交流等方式,提高调解员的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2. 完善调解工作流程:法院应进一步完善调解工作流程,建立科学的调解档案管理系统,便于查阅和分析。
3. 加强调解效果评估:法院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调解效果评估体系,对调解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工作。
4. 增加调解信息公开:法院应加强对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调解工作的认可度和接受度。
5.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法院可以探索和推广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例如引入调解专家、法律援助等方式,丰富解决纠纷的手段和渠道。
五、结论矛盾纠纷调解是一种有效解决社会矛盾的手段,法院应加强对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管理和推进,提高调解员的素质和能力,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的调研报告

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的调研报告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和纠纷也日益增多,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针对这一问题,新时代“枫桥经验”应运而生,这一经验已经成为我国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方法和途径。
为了更好地发挥“枫桥经验”的作用,必须坚持和发展它,同时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
本文将对这一议题进行调研和分析。
一、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1.什么是“枫桥经验”“枫桥经验”是指利用群众自觉解决社会矛盾的经验做法。
这种做法以群众为主体,通过和谐化、平和化、民主化、法制化的方式进行调解,达到化解矛盾、增进和谐的目的。
2.“枫桥经验”的演变“枫桥经验”最初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的枫桥镇得到充分证明。
经过几年的实践,枫桥纠纷调解机构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调解办法和程序,并实现了村居大讨论、义务调解和法律教育等多种方式的相互补充和联动。
这些细节成为“枫桥经验”的内容,得到了全国的认可。
3.如何发展“枫桥经验”要发展“枫桥经验”,一方面可以将其推广到更多的地区,并发挥其在化解“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困境和问题方面的重要作用。
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完善调解机制和优化调解服务等方面来发展“枫桥经验”。
二、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的完善1.多元预防机制的建立多元预防机制是指在矛盾冲突没有出现之前,通过预防和化解的措施来避免矛盾的产生,减少矛盾的数量和质量。
此外,多元预防机制还可以通过冲突早期预警等方式对矛盾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缓和。
2.调处机制的建立调处机制是指在矛盾冲突出现后,通过调解和谈判的方式解决矛盾问题。
调处机制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和非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同时,还要对矛盾纠纷的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有针对性的预防和处理。
3.化解机制的建立化解机制是指在上述机制建立的基础上,对于一些不可避免的矛盾冲突进行化解的措施。
矛盾化解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提供合法、合理的调解方案,并尽可能达成调解协议。
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的调研报告

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主题: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引言: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实践探索,枫桥经验近年来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本次调研旨在全面了解枫桥经验的创新亮点和发展模式,以及如何在新时代推动其更好地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
一、枫桥经验的概述枫桥经验源于浙江省浦江县枫桥镇的一种基层调解模式。
它通过“课堂调解”、“议事”、“扫街调解”等方式,有效地将社会矛盾纠纷在初级阶段得到预防和解决,受到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和肯定。
二、枫桥经验的亮点1. 善用比例论调:枫桥经验强调通过合理的分配公共资源来预防社会矛盾的产生。
例如,通过农民合作社等方式让农民分享农田收益,避免了土地纠纷的发生。
2. 推行租金地名制度:将土地租金分为三部分,一部分回归农民、一部分用于社保、一部分用于乡村建设,有效解决了土地征用引发的社会矛盾。
3. 注重借助技术手段:枫桥经验积极结合互联网技术,推行电子调解和在线预约等方式。
这不仅提高了调解效率,还增加了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枫桥经验的发展模式1. 强化组织领导:在县级行政领导的指导下,枫桥经验建立了完整的组织架构,明确了相关部门与各村(居)之间的分工和协作关系。
2.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开展系列培训活动、宣传讲座、展览等形式,向社会全面传播枫桥经验,提高广大群众的调解意识和水平。
3. 拓宽调解渠道:枫桥经验注重构建以调解工作站为中心的多层级调解网络,将调解机构延伸到农村、城市社区等基层单位,便利群众及时寻求调处。
四、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的建议1. 加大投入力度:在新时代背景下,要充分认识到社会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的重要性,加大财政支持,并通过引导社会资本和多元化投资等方式,吸引更多资源投入。
2. 加强法治建设: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在保障市场经济运行的同时,也应注重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关于正确处理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调研报告(共5篇)

关于正确处理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调研报告(共5篇)第一篇:关于正确处理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调研报告如何处理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调研报告按照这次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安排和部署,借此次学习机会,积极深入村组进行了解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矛盾纠纷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当前,社会治安形式总体良好,但是,维护稳定的任务依然繁重。
社会各方面的矛盾纠纷还大量存在,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由此产生的矛盾纠纷也不断增加。
目前的矛盾纠纷除数量有所上升外,在表现形式上也有很大的不同。
突出表现为公民与集体经济组织、企业职工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农户之间等纠纷(当然,目前的婚姻家庭纠纷尤其是婚姻纠纷呈大幅上升趋势),也就是个体与集体、集体与农户之间纠纷。
这些矛盾纠纷,呈现出新的特点:一是广泛性,矛盾纠纷普通存在,纠纷涉及面广;二是有个别农户上访时有发生,部分群体械斗情况也有发生,矛盾主体一方往往人数较多;三是复杂性,引发纠纷的原因有体制、观念、作风各方面的因素,有是多种因素交结在一起,调处难度增大。
当前形势下我镇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1、在村组方面,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清,群众争执激烈,甚至发生械斗。
2、在劳务输转方面,一是劳务合同不完善或不签订劳务合同,二是对外出打工增不上钱或不给发钱等纠纷比较多,有时发生上访现象。
3、有部分上访老户对信访答复不满意或有关部门未予答复持续上访或越级上访不断。
二、社会矛盾的现实解决机制及存在的问题1、我镇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一直作为维稳工作的重点来抓,成立了由镇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矛盾纠纷调处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两次排查会议,镇分管领导亲自参加,并形成会议纪要。
每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抽调综治、司法、信访、派出所、土地、管理等部门有关人员,深入农组、企业、学校进行矛盾纠纷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认真调查,及早解决。
社会矛盾调解活动调研报告

社会矛盾调解活动调研报告社会矛盾调解是社会管理的必要组成部分,调解活动为避免各种各样的纷争、矛盾和冲突,通过调解活动来解决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本文对调解活动的情况进行了调研并写成这份报告。
一、调研目的本次调研的目的是了解社会矛盾调解活动的情况,了解调解的主要问题和工作进展情况,进而提出建议,改进社会矛盾调解工作。
二、调研方法调研方法主要采取问卷调查和个别访谈两种调查方式。
另外,还经过了对政府、社会团体和学校的宣传教育部门进行项目推广。
三、调研内容和结果1. 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在问卷调查中,我们得到了很多反馈,许多受访者表示,他们了解到了社会矛盾调解工作,能够了解到这个服务。
尽管这项工作还有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但总体上,调解工作得到了广泛获承认。
2. 调解工作中的问题在研究报告中,我们发现,在调解工作中存在一些困难和障碍。
例如:(1)人员不足。
由于人手不足,难以满足社会矛盾的高发生率,需要加强人力资源的建设。
(2)宣传不足。
许多受访者对社会矛盾调解工作了解不足,了解渠道不畅,需要加强对社会矛盾调解服务的宣传推广。
(3)机制不健全。
调解机制中需要完善调解员的培养,制定社会矛盾调解工作的相关规范和制度。
3. 调解员的能力需求在调研中,我们发现,调解员的专业能力是社会矛盾调解工作中重要的关键因素,如果调解员没有足够的专业能力,调解工作很难得到积极的结果。
因此,减少工作误解和处理问题,提高调解员的专业能力是十分必要的。
四、建议基于调研结果和对调解工作的分析,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国家对社会矛盾调解工作的投资,增加相关人力资源,完善调解员的培养、培训和职业成长规划。
2. 加强对社会矛盾调解工作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公众的认知度,并使其成为社会主流文化和社会习惯的一部分。
3. 常规开展社会矛盾调解工作,完善机制,提高效率和合法性,并积极探索覆盖社会矛盾调解服务领域。
五、结论总之,调和社会矛盾是一个艰巨而重要的任务,调解员的责任和专业能力是保证该任务的可持续性和成功实现的关键。
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的调研报告

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一、调研背景及目的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加快,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矛盾与纠纷也随之增多。
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是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本次调研旨在全面了解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相关情况,总结以往经验并提出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的建议。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的方法主要包括文献资料收集和调查问卷等方式。
同时,我们还深入走访了相关的枫桥经验实践地进行实地调研,以获取更加真实的情况。
三、调研结果1.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特点通过文献资料和实地调查,我们对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特点进行了全面分析。
我们发现,新时代枫桥经验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注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和教育,意识形态工作引导纠纷化解;二是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导向,尊重群众的主体地位,融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三是坚持立案即调、矛盾即解,高效调解纠纷,减轻了司法压力,实现了快速、便捷的纠纷解决。
2.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的不足调研发现,目前我国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是机制建设不够完善,预防机制和调处机制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二是参与主体过少,群众的参与积极性不高;三是部分地区基层干部工作意识不强,导致工作效果不佳。
三、建议基于调研结果,我们提出了以下建议来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一是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二是加强机制建设,健全完善预防机制和调处机制的衔接;三是积极引导群众参与,发挥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四是加强对基层干部的培训,提高其纠纷调处能力。
四、结论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我国社会矛盾纠纷预防调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通过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我们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更有效地解决社会矛盾与纠纷,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做出更大贡献。
关于正确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的调研报告

关于正确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一、背景社会矛盾是指社会各方面之间相互矛盾,统称社会矛盾。
在我国,由于历史、地域、民族、文化等因素,社会矛盾十分复杂。
社会矛盾的存在对社会发展造成负面影响,需要正确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从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
本文将对当前中国社会矛盾的主要特点、原因及该如何正确调处社会矛盾纠纷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
二、调研结果1.社会矛盾的特点(1)社会矛盾的类型多样化。
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有关。
(2)社会矛盾涉及面广泛。
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问题都会导致社会矛盾的产生。
(3)社会矛盾的程度不同。
有的社会矛盾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有的则影响较小。
(4)社会矛盾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
社会矛盾的形式、内容、表现方式不断改变,呈现多元化趋势。
2.社会矛盾的原因(1)人口老龄化。
社会老龄化会对社会资源配置、社会稳定等产生影响,是社会矛盾的重要原因。
(2)资源分配不公。
资源分配不公会导致社会阶层分化、贫富差距扩大等问题,进而出现社会矛盾。
(3)制度不健全。
制度不健全、法律法规不完善会导致社会矛盾的加剧。
(4)文化传承失衡。
文化传承失衡也是社会矛盾的一个原因。
3.正确调处社会矛盾的对策(1)建立健全制度。
建立健全的制度可以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完善法律法规。
完善法律法规可以提高对社会矛盾的管控能力。
(3)保障公平正义。
保障公平正义可以缩小社会差距,降低社会矛盾的产生。
(4)发扬传统文化。
发扬传统文化可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三、总结本文调查研究的结果表明,当前中国社会矛盾多类型、广泛涉及、程度不同、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其产生的原因有多方面,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来正确调处社会矛盾。
我们应该重视当下社会矛盾问题的解决,并加深对社会矛盾形成机制的认识,不断创新理念和做法,不断提高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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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调研报告矛盾调处化解机制社会矛盾纠纷,是由共同的物质条件而互相联系起来的,人与人之间、人与集体之间、社会团体之间所形成的对立的事物。
就其产生的原因和处理方式,有其外部的条件性和内部的规律性。
从社会矛盾纠纷所处的地位、内容、性质来说,它是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表现形式。
解决的方法有:情感的方法、经济的方法、法律的方法。
本文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对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原因、特点、调处机制现状和完善作了一些思考。
一、当前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体制性转换,促进了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同时也带来了思想领域、经济领域、政治领域的深刻变革,带来了人们思想情绪的波动和利益格局的巨变,各种社会矛盾进入了高发期。
社会矛盾的凸显,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既有经济因素也有政治因素,还有国内因素和国际因素,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无论什么样的社会,什们样的年代,主观因素都是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直接原因。
如个体对物质、利益的占有欲;个体对事物偏激的喜好;不断发展变化的个体需求的不满足;社会道德天平失衡;不患贫而患不均;争强好胜;情感好恶等等。
客观因素是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本性原因,如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社会分配不均;新旧体制变革脱节导致主体之间利益冲突等等。
(一)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是滋生矛盾纠纷的温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人民的生活水平整体不断提高。
但区域优势、潜力优势、中心城市优势等等的开发与发展,随之导致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各阶层之间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不少群众不从主观和客观方面去找原因,“不患贫而患不均”,由“不均”而导致心理失衡、失衡导致失控,最终导致了矛盾纠纷的产生。
(二)人口资与自然资之间的反比发展,催化了矛盾数量的剧增我国是人口大国,也是农业大国。
农业人口占总人口70,在对社会资,社会福利等公共产品占有方面,城镇人口本身就比农村人口享有了较优厚的待遇。
而中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意识,城乡矛盾也相当突出。
一方面,一对农村夫妇普遍生育2个以上小孩,城镇夫妇只生育1个小孩,少数城镇夫妇还不愿意生育,从而导致城乡人口比例越拉越大;另一方面,农业科技的全面普及及土地资、自然资挖掘潜力越来越低,引发农民人均收入的不断萎缩,农村劳动力的大量剩余,以就业、收入为核心的利益冲突,在个人、群体、行业、家庭、社区、城乡、地区以及彼此之间矛盾数量剧增,且纠纷的性质越来越复杂。
(三)新旧体制转轨,社会控制系统的缺陷与失控是矛盾纠纷难以消化的痼疾任何体制的变革,都会带动思想、经济、体制、政治以及相互之间的深刻变化,尤其是当前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多元的利益主体共生,多种经济所有制并存,加之社会诚信尚未完全建立,法制不健全,市场秩序缺乏规范,固有的各种弊病相继显露出来。
如医疗秩序,一方面是国家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进行秩序整顿,另一方面是医疗价格居高不下,屡禁不止;再如近年来个别地区加大计划生育执行力度,执行生育2孩及以上的育龄夫妇,必须施行绝育手术政策,这一政策不分时间界限,将原有合法生育2孩,免除绝育手术的一大批育龄夫妇一并执行,从而造成了一系列的矛盾。
结果导致群众与党和政府行为对立,大多数育龄夫妇外出躲避;在家的与工作队员打“游击战”,群众伤害工作队员时有发生,开展计划生育工作难,再次造成一大批本不生育的生育大军等等。
二、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从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整体状况来看,有两大特点,一是总体呈上升趋势;二是依法寻求法律援助、依法伸张正义的社会风气基本形成。
从具体情况分析^p ,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类型多样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纠纷类型增多。
跨区域、跨行业纠纷,劳资纠纷,商品经营、信贷、投资纠纷,企业合伙、转包、拍卖、兼并、破产纠纷,土地征用、划拨、流转纠纷,安全生产纠纷,婚姻财产纠纷,优抚救济纠纷,赡养抚养纠纷等不断涌现,类型多样。
(二)主体多元化。
随着新的经济体制和经济秩序打破了旧经济模式和地区封锁,建立了竞争机制,各种利益主体应运而生。
伴随各类主体的活动,矛盾纠纷在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思想领域的发生日益增多。
它不仅发生在公民之间,而且发生在公民、法人、非法人团体和组织之间,甚至发生在政府、干部与群众之间。
(三)内容复杂化。
查阅每一件矛盾纠纷的处理,你会发现当前各种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各种成因交织在一起。
往往既有历史因素、政策因素、经济利益因素,也有处理方法不当的因素;既有群众要求合理的一面,也有群众对党和国家政策不理解,要求过高、不顾大局的一面。
有的同治安、民事、刑事案件交织在一起,有的经济、行政、政治因素交织在一起,有的不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还是一种不安定因素,如计划生育、征地拆迁、基层选举等。
(四)调处疑难化。
由于各种社会矛盾纠纷频发,诱因复杂,加之往往是主体的合理诉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表达诉求的不合法方式交织在一起,经济利益诉求与维护民主权利的要求交织在一起,导致了矛盾纠纷调处的疑难化。
一是认定纠纷性质难。
只有具备一定的文化、社会、经济、政治、法律、政策知识,熟知阶段与阶段之间的政策法规,才能正确认定纠纷的内容和性质。
二是复合化的纠纷涉及面广,单靠一个部门难以奏效,有些纠纷处理需要多个部门的协调。
尤其是群众的自发行为被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混淆是非,不仅导致调处的疑难化,更加速了矛盾纠纷的激化和恶化,使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作受到影响和威胁,甚至容易酿成恶性事件。
三、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现状(一)从机构、人员、经费、处理机制来看。
从调研情况和实际工作来看,目前运行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构设置,尤其是乡村机构,基本上是以党的基层组织为核心,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所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组,在一个部门设立办公室,再层层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执行督办和量化考核的运作方式。
从表面上看,确实做到了领导到位,组织到位,人员到位,督办到位,考核到位,但实质上收效甚微。
一是缺人办事。
从上到下机构人员大多数是兼职,把矛盾纠纷调处作为本职工作的不多,尤其是乡级机构。
据调查,占相当数量的司法所、矛盾调处中心、政法办、综治办工作人员排列一长串,但除司法助理员在编,在职外,大多数为外单位兼职人员,或老、弱、病、残人员。
二是工作落实不到位。
会议材料、文件材料、督办检查材料一大堆。
但真正能拿出结案卷宗的不多,如用结案数与辖区纠纷数对照,差距更大。
三是中介组织不下乡。
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中心等中介组织,基本上设置在县级以上,或在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设立工作点,定时或受邀请开展工作。
资没有较好整合,合力尚未形成,法律服务与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明显脱节。
(二)从矛盾纠纷调处的困境来看。
一是诉讼调处的困境。
乡、村、组各级调解组织一方面是兼职,另一方面按规定不能收取任何费用,工作辛辛苦苦白忙活,还得倒贴车旅费,中介组织因无利可图,又延伸不到乡村,其结果是人民法院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大量积压,而中介组织门庭冷落,民间调解更是日渐弱化,或是在乡村调解组织与法院之间呈拉锯式的推拖。
二是非诉讼调处的局限性。
从非诉讼解决纠纷的能力来看,1、非诉讼调处对解决常见性纠纷具有重要作用,广大群众越来越离不开非诉讼调解,但对困扰党和政府的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显得无能为力,究其原因,根本在于基层调解组织只能执行政策,不能制定政策,而困扰党和政府的重大矛盾纠纷,据政法部门统计,95以上于政策前后脱节,或非现行政策力所能及。
2、非诉讼调处组织开展工作,以主体双方互谅互让为原则,以协商调和的方法为前提,不可能做到自治性和行政性的统一,更不具备权威性、终结性。
3、虽然诉讼调处机制、仲裁机制、行政机关纠纷处理机制、以及信访制度等共同组成了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调处体系,但由于存在结构、布局不合理和各自为政、适用依据不一的现状,解决纠纷的效力不高。
有的中介组织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现象时有发生,与现代社会所追求的效益、自治、自律、灵活等价值目标不一致,尤其是涉及政策脱节,行政能力失控所造成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运作不畅,矛盾纠纷调处难度加大。
因此,建立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使各类纠纷的解决有路可走、有规可循,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是一道需社会各界共同探讨的课题。
四、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的思考解决社会矛盾纠纷,认识矛盾纠纷所处的社会背景,熟知其背景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基础,它主要解决处理矛盾纠纷如何定性,如何选择突破口的问题;建立完善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是关键环节,它解决有人办事、怎样办事的问题。
如何构建系统和谐,整体联动,便捷、高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我作了如下思考。
(一)完善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工作效益矛盾纠纷的产生在广大群众中,在基层。
组织建设,机构设置理应以基层为基础,以乡村(社区)为前缘阵地。
针对乡镇(社区)人少事多,缺编缺员突出的实际,完善基层组织建设,整合人力资,保证有人办事是前提。
县级基层调解事务与法律服务合并设立法律服务中心,编制不少于5人。
乡镇司法所、矛盾调处中心、综合治理办公室、政法办合并设立法律服务所,编制不少于3人,为司法局派出机构,执行归口管理,定岗定责,任职必须取得国家认可的法律服务资格。
人事受地方党委政府和县主管单位双重领导,解决推诿扯皮和无人办事的问题。
执行归口管理后,经费可以从两个渠道进行考虑。
一是县乡同时执行原经费使用政策,纳入财政预算。
二是完善法律服务工作制度、收费制度,严格收费标准,与中介法律服务组织一道推向社会。
遵循便民的原则,建立管事不管费,民众自主选择、多渠道、竞争、有偿的法律服务体系。
村级以下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村民自治要求,设立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村民小组设矛盾纠纷协调员,指导村民召开村民会议,推选工作人员,研究工作职责,落实收费标准,形成村规民约,组规民约执行,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规范中介组织,完善多元化、多渠道的纠纷调处机制实践证明,调解和诉讼并非化解矛盾的唯一途径,仲裁、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信访部门分流处理都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方法。
关键是要认真总结经验,理顺关系,使各类矛盾纠纷的解决有章可循,有路可走,科学有序地得到处理。
构建多元化、多渠道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首先要保证中介组织合理分设,确保矛盾纠纷随时发生,随时得到处理。
因此,应将机构设置到矛盾纠纷原发地——社区,将组织、机构建立到群众中去。
其次要理顺部门矛盾纠纷调处关系,合理分流处理矛盾纠纷,克服随意性与临时性,增强规范性,确保群众解决纠纷有章可依,有路可循,机构调处职责明确,部门之间不相互扯皮,最大限度地为社会与民众提供规范的矛盾纠纷调处。
第三要突出纠纷解决的终决权力。
人民法院应以非诉讼调处为基础,体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强制力作为后盾的最终解决权,而不是最先解决权,严肃法律尊严和最高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