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宪法中公民监督权的浅析与思考_杜月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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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论文】浅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宪法论文】浅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宪法论文】浅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摘要:宪法颁行后,怎样将宪法付之于实践是个重要的问题,宪法监督是其中重要一环。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它维护和捍卫公民基本尊严和权利,授予国家权力并严格界定各种权力行使的范围界限。

立足国情,围绕如何监督公共权力行使来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以此保障宪法实现,维护宪法权威,笔者将对此进行阐述。

关键词:宪法监督;权力;权利一、宪法监督概述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和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维护和捍卫公民基本尊严和权利,授予国家权力并严格界定各种权力行使的范围界限。

为了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必须对宪法实施实行有效的监督。

宪法监督制度是保证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宪行事的一切制度和措施的总和。

其实质是对国家机器运转的审查,保证国家公共权力在宪法轨道上运行,从而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1]。

我国宪法62条和第67条分别规定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明确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关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从合宪审查的方式上看,我国宪法监督采取事前审和事后审相结合的方法。

事前审表现为对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和批准程序,对违背宪法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予批准。

事后审表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违背宪法规定的立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违背宪法规定的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但从我国目前宪法监督来看,无论是事前监督,还是事后监督,只是就法律法规是否与其上位规范相抵触的问题进行审查,而对人大立法权,执政党权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如何监督;对规范性文件侵犯公民宪法基本权利如何救济却都没有任何规定。

这距完善的宪法监督距离甚远。

二、将公共权力置于宪法监督之下的必要性首先,对公共权力的宪法监督是权力制约的要求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

【监督】浅析法律监督中的社会监督

【监督】浅析法律监督中的社会监督

【关键字】监督浅析法律监督中的社会监督摘要:法治社会必须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作用,法律监督包括国家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文章主要对社会监督进行了分类,并对每种社会监督需要完善的方面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法律监督;社会监督;新闻舆论监督法律监督在历史上是作为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维护政治权力稳定、保障法律有效实施的机制而发挥作用的。

法律监督,在中国法学界通常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含义。

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现今社会中,在中国法律监督中仍起着很大的作用,本文主要对法律监督中的社会监督进行探讨。

社会监督,即非国家机关的监督,指由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由于这种监督具有广泛性和人民性,因此在中国的法律监督体系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社会监督的主体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以下类型。

一、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中国共产党的监督,是中国的一种具有关键性的法律监督形式。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在国家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在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各级法制统一、监督党和各级方针政策的贯彻、保证政令通畅、监督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防止滥用权力等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的监督的重要作用可以从两方面说明。

首先,中国共产党作为全国各族人民的领导核心,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领导人民共同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党运用对人民群众的领导机制,领导与动员人民群众和各种社会组织去依法对所有监督客体,特别是执政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进行广泛的监督。

中共中央曾提出,要建立“一套制度制约和监督党和国家的高级领导人,特别是职权最高的领导人都能严格遵守宪法、遵守党纪,不至于不受任何限制而自由行动,使我们党和国家的治理基本上靠制度而不是靠个人。

新宪法加强公民权利保护和宪法监督

新宪法加强公民权利保护和宪法监督

新宪法加强公民权利保护和宪法监督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您给出的要求,文章需要准确满足标题描述的内容需求。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新宪法如何加强公民权利保护以及宪法监督的重要性。

同时,我们会以一个适当的结构和格式来呈现这些内容,确保文章的整洁美观,语句通顺,表达流畅。

第一部分:公民权利保护的重要性公民权利是指个人在社会中享有的合法权益,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言论自由、宗教自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

新宪法的一个关键目标是加强公民权利的保护。

首先,公民权利保护是一个现代民主社会的基石。

一个民主的社会必须尊重并保护人民的基本权益,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信仰自己的宗教,并且享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

其次,公民权利保护是社会稳定和进步的基础。

当公民的权利得到保护时,人们将更加愿意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他们将感受到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尊严,从而增强对社会制度的认同和参与。

最后,公民权利保护有助于提高社会公正和文明水平。

在一个重视公民权利的社会中,人们将更加注重尊重他人的权益和个人多样性。

这将有助于减少不平等和歧视现象的发生,并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

第二部分:宪法监督的重要性宪法监督是指通过一系列制度和机制,确保宪法的正确执行和有效实施。

宪法监督的存在和运行能够保障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及保护公民的权益。

首先,宪法监督有助于避免滥用权力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通过强制性的宪法监督机制,监督者能够监督政府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规定,并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

这将有助于阻止政府滥用权力和腐败行为的出现。

其次,宪法监督能够确保权力的制衡和平衡。

宪法规定了不同政府机关的权力范围和职责,而宪法监督机构的存在能够对这些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以实现权力的合理分配和互相制约。

最后,宪法监督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如果公民的权益受到侵犯或违法行为,他们可以通过宪法监督机构维权,得到合法有效的救济。

这种保障机制的存在将为公民提供庇护,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护。

公民监督司法权问题探析

公民监督司法权问题探析

当代法学(双月刊)2010年第6期(总第144期)公民监督司法权问题探析张晓琴(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宁夏银川750021)[摘要]公民监督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

公民监督权是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而公民监督司法权则是公民监督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也是公民参与公权力行使的重要途径。

当前我国公民监督司法权主要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实现,但由于我国开展公民监督司法工作起步较晚,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依然存在诸多不足,其监督效果也不尽如人意。

因此,需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与人民监督员制度。

[关键词]公民监督;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中图分类号]DF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781(2010)06-0027-5[收稿日期]2010-04-15[基金项目]宁夏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监督与制约司法权问题研究(07NXZFX01)[作者简介]张晓琴(1970-),女,宁夏固原人,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国家权力的天然扩张性格,决定了没有监督就必然导致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

但目前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权力监督机制依然存在较大完善空间,尤其对司法权而言,人大法律监督机制并未充分发挥作用。

在法律实践中,司法机关背离公平、公正目标,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现象并不鲜见。

因此,如何保障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以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正义,也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面临的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在我国目前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除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机制以外,如何有效发挥公民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机能,也是需要深入思考的重要课题。

笔者认为,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目前实现公民监督司法权的关键所在。

一、公民监督的涵义与公民监督权的性质(一)公民监督的涵义公民监督,一般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活动。

我国宪法监督的立法思考

我国宪法监督的立法思考

我国宪法监督的立法思考宪法监督是由宪法授权或宪法惯例认可的机关,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合宪审查,取缔违宪事件,追究违宪责任,从而保证宪法实施的一种宪法制度。

在总结我国宪政发展的经验及借鉴他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基础上,我国确立了以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即代表机关的监督体制,采取事前与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武装量、企事业单位,所有公民的合宪性进行监督、审查。

虽这一监督制度已基本建立,但其由于缺少相关立法予以规范与保障,故在现实中并未起到应有之作用。

1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不足首先,宪法监督的内容仅停留在在理论上无现实的约束力。

这对于宪法监督的功能而言无疑是个缺憾。

我国宪法在对违宪行为的审查上,局限于对抽象的违宪行为的监督审查,虽然宪法规定了一套纵横交错的监督网,但只限于法律文件的合宪性审查,对其它方面监督内容很少。

尤其是对具体的违宪行为的监督几乎无从展开,并且对各类社会主体的违宪性审查,也没有明确规定,缺少了法律确认与程序保障,现实中宪法监督缺少约束力,使得人们无法清楚的获知宪法监督的对象与内容。

其次,缺乏宪法的专门监督机构。

从历史的护宪规律来看,一个重要的趋势即是违宪审查主体从无组织到有组织以至监督组织专门化的趋势。

我国虽然有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负责进行宪法监督,但其并非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

由于它同时身兼立法与监督二职,故通常来讲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倾向于自己制定法律是合宪的而忽视对其的法律监督;另一方面以目前人大的组织形式及工作特点也不利于宪法经常性的监督。

由于会期短,代表又人数众多,故不可能集中,有效地审查违宪行为,并且人大代表中深谙法律的专家又是少数,要求其它非法学专业代表准确监督宪法实施进行审查也是不可能了。

此外在短短的会期中,要履行多项国家职能,因此对宪法实施专门监督是根本无法胜任的。

再次,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不健全,缺乏专门监督方法与程序。

在我国宪法中是原则性的规定宪法监督与违宪审查,对宪法监督方式的程序等问题往往规定很简单或根本无法可依。

公民监督权浅析

公民监督权浅析
( )公 民对 人 民代 表 大 会 代 表 的监 督 二
在广 义上 ,我认 为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接 受选 民或 原选举 单位 的监督 ,选 民或原选举单位有权对代表提 出罢免 ,并经 过…定 的法律程序可 以罢免 自己选 出的代表 ,这也是 督权
在另一个方面的体现 。
《 宪法 》第 3 条规定 :“ 国人 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全 民代表大会都有 民主选举产生 ,对人 民负责 ,受人 民监督 。 ” 《 宪法》第 1 2条规 定:“ 0 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 的选举
不断接受着传统儒家文化思想 的熏陶 ,忠君 ,爱 国,官本位 ,
民思想根深蒂 固,我们广大人 民群众没有能够充分 的认识 到 督权的实质 。 其次 ,官员们 以见长 自居 ,从来就 当 自己是命令 的发号 者和权力 的行使者 ,官场 的黑恶与贪污腐败现象层 出不穷 , 官 官相护 ,对人 民权利 的漠视与侵害也是 的人 民对官父母们 产 生了畏惧 ,而无所 作为 再 次,政府宣传 不够 ,或者监督权 实施 的力度不 完善 。 国家法制宣 传与普法 工作 没有深入 民心 ,法律 的运行机制 不 够 完善 ,是的个 别官员,有机 可乘 ,肆 无忌惮滥用公权力 , 以权谋 私,徇私 枉法 ,贪腐不 断。对jc l督权行 使者的保护 不 { 到位 ,有些 个别官员滥用 权力 以权谋私 ,借权力 来打 压举报
条规定 :“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假公济私 ,对控告人 、申
述人 、批评人 、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以刑 处罚。 ”同 时,为了规 范公 民 督权 的行 使,规定 公民不得滥用控告 、 检举 的权利 ,不 得捏造或者歪 曲事 实进行诬告 陷害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三 、公 民行使监督权 的救济

《公民享有监督权》课件

《公民享有监督权》课件

通过新闻媒体行使监督权
01
02
03
报道监督
新闻媒体可以对国家和社 会事务进行报道和评论,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 和监督。
舆论监督
通过新闻媒体发表意见和 看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 进行监督。
调查性报道
新闻媒体可以对社会问题 进行深入调查和报道,揭 示问题真相并推动问题解 决。
通过民主党派行使监督权
民主协商
民主党派可以通过民主协 商的方式,对国家和社会 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民主监督
民主党派可以对国家和社 会事务进行监督,提出批 评和建议。
参与政治协商
民主党派可以参与政治协 商,为国家和社会发展贡 献智慧和力量。
通过公民会议行使监督权
组织公民会议
公民可以组织公民会议,对国家 和社会事务进行讨论和表决。
监督权的来源
宪法规定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监 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检举、
申诉等权利。
法律保障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等,为公民行使监督权提供了法
律保障。
社会参与
公民通过社会团体、媒体、网络 等渠道参与公共事务,对国家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监督权的保障机制
法律保障
宪法保障
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监督权,为监督权的行使提供 了最高法律保障。
法律保障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民监督权的行使方式 和程序,确保公民能够依法行使监督权。
司法保障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审理涉及监督权的案件,保障 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制度保障
选举制度
01
选举制度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重要途径,通过选举能够选出代

公民监督权浅析

公民监督权浅析

公民监督权浅析
王诗巧
【期刊名称】《法商论坛》
【年(卷),期】2012(000)002
【摘要】公民的监督权时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力,目的在于让公民有效的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保证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保证国家各项事业顺利进行,同时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力,促进国家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

【总页数】2页(P195-196)
【作者】王诗巧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1
【相关文献】
1.公民监督:监督权利和监督权力的会通
2.公民网络反腐的行动逻辑与我国公民监督权的发展
3.浅析公安微博语境下公民舆论监督权的实现
4.浅析公安微博语境下公民舆论监督权的实现
5.浅析法治社会建构中公民监督权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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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宪法中公民监督权的浅析与思考
杜月标
摘要随着我国宪政文明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公民的监督权问题显得越来越重要与迫切。

如何使公民更好地行使与维护宪法赋予的监督权,不仅对于构建我国的权力监督体系有重大影响,在推进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建设方面更是起着关键的理论与实践作用。

为此,本文从我国公民监督权的基本概念与组成角度入手,浅要分析了公民监督权的特点与功能等,并对于我国公民监督权的现状与完善进行了一些必要的思考。

关键词公民监督权宪法权利国家机关
作者简介:杜月标,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2010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154-02
监督权作为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既是公民参与民主政治的有效途径,也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

孟德斯鸠曾指出,“一切有权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


而检举权则是指公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真相,并请求依法处置。

公民监督权是本原性权利,具有“人民主权”的性质。

从我国现行《宪法》第27条和41条的规定来看,在我国,公民享有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和检举权这些宪法权利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主人公的地位,表明了我国的新型社会主义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和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保障。

二、公民监督权的特点和基本功能
如同其他宪法基本权利一样,公民监督权也有着其自身的特点。

概括的来讲,公民监督权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公民监督权主体的广泛性。

不仅分布广泛,而且人数众多,遍布各个地区和不同行业。

相对于监督主体来说,作为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数量就显得非常之有限了,这样一比较,监督的效果也就出来了。

(2)公民监督活动的主动性。

公民对国家机关的活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基本上是为了维护自己、他人和社会的合法权益。

所以一般说来,监督者都是就其知道的线索主动向有关机关反映。

(3)公民监督权内容的全面性。

其监督内容既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又可以包括职务行为以外的违法行为,并贯穿于政治权力运行的全过程。

(4)公民监督权方式的多样性。

在我国民主政治中,公民可以自由选择书面或口头、显名或匿名等其认为合适的方式进行监督,行使监督权。

既可以直接批评和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可以通过大众传媒等多种方式来实施监督。

公民监督权的基本功能从宏观上来说,主要是对“权利”的保障和对“权力”的制约。

具体来讲,对公共权力的基本功能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引导和保障公共权力正常运行的功能。

我国公民监督权的行使的根本前提是我国的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

但国家权力特别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与所有者是一定程度上分开的,而且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共权力又是公民授权委托的,所以公民必须对这些公共权力进行监督。

只有让权力的所有者主动对公共权力的运行进行监督才能到达原有的目的。

我国的公民按照宪法和法律来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并不是为了妨碍权力的正常行使,而是对公共权力进行科学控制和有效管理,从而保障和引导公共权力能够正常和健康地运行。

2.预防和纠正公共权力越权出轨的功能。

公共权力同其他事物一样,也具有一定的两面性。

运行的好,公共权力能大幅度地提高为民服务的水准,促进社会政治文明的和谐发展。

但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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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的不好,再加上公共权力自身的扩张性,很容易造成公共权力的越权和出轨现象。

此外,我国的国家机关和其工作人员的威信和形象也会遭受不小的打击。

为此我们必须通过具体有效的监督方法,最好能建立一套公民主导的完整的权力监督体系,预防公共权力的出轨。

3.处罚和教育公共权力违法行使的功能。

这个基本功能可以说是公民监督权在实践中最明显的表现形式了。

在公共权力运行的过程中,难免有时候会被滥用或者违法行使,此时就会侵害到公民个人、他人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公民监督权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这些因滥用公共权力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揭发和控告,进而对相关国家机关的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进行处罚和惩治,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这里的法律责任可以是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三、我国公民监督权的现状与完善的思考
虽然我国的公民监督从历史上看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发展,但是不可否认在目前的现实中,公民监督权的行使和维护还是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和缺陷,也会碰到不小的阻力和困难。

首先,相关的法律保障不够充分。

其次,我国公民的监督意识仍然薄弱。

再者,公民进行监督的组织化程度不高。

最后,受监督的公共权力的透明度偏低。

面对这些现象和不利因素,如何解决公民监督不力,完善和发展我国的公民监督权就成了一个在理论和实践中都非常重要的课题。

这不仅是维护公民自身权益的重要
手段,也是推进我国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必要途径。

第一,加强公民的监督意识和主动性。

思想先于行动,从思想意识方面着手是完善和加强我国公民监督权实施的最根本途径。

就目前的现状来说,加强公民的监督意识和主动性最现实的办法就是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培养普通公民特别是我国广大农民的法律监督意识。

通过大众传媒和校园教育等方式宣传和动员广大公民了解和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公民监督权,积极参与国家政治与社会管理活动。

不仅要加强作为监督主体的公民的监督意识,同时也要加强作为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受监督意识,使其真正依法行政。

想尽各种方法不断地提高公民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逐渐使公民监督权的行使成为一种社会常态和趋势。

第二,加快公民监督的制度化与法律化建设。

邓小平曾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作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特别是随着网络技术的深入发展和普及,公民越来越多的通过网络来行使监督权,网络监督方式也必将成为公民监督的一个重要手段和实现方式。

近几年在我国,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案例不断出现。

从前段时间的“躲猫猫事件”、“临时性强奸案”,到最近的“局长日记”和“我爸是李刚事件”等,公民监督权的运用都起到了重要的监督揭发作用。

而且,我们也满怀希望地相信,在宪政文明和法治建设的背景下,我国公民的监督权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也必将会加快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步伐。

注释:
①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25页.
②肖泽晟.宪法学.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2页.
③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92-293页.
④周甲禄.舆论监督权论.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5-26页.
参考文献:
[1]张智辉.法律监督机关设置的价值合理性.法学家.2002(5).
[2]焦洪昌.我国宪法典中公民基本权利的完善.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
[3]宁立成.论公民监督权的社会价值.理论与实践.2007(3).
[4]韩大元,等.宪法学专题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蔡定剑.国家监督制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1年版.
[6]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7]汤唯,孙季萍.法律监督论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8][美]詹姆斯・M・伯恩斯.美国式民主.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政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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