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的宪法学思考_王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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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之死亡权视角下的法理学浅思

安乐死之死亡权视角下的法理学浅思

安乐死之死亡权视角下的法理学浅思摘要:死亡,是人类不可回避的话题,是人最终要经历的过程。

尽管我们恐惧死亡,但我们也要面对死亡。

几千年来,我们似乎都在追寻这一种人生理想模式:生如夏花灿烂,死如秋叶静美。

近半个世纪来,安乐死便成为人们摆脱死亡痛苦理想中的模式。

从死亡权视角来分析安乐死,肯定人的死亡自治权,探究安乐死背后所涉及的法理学依据,对于仍在路上的安乐死合法化具有积极价值和重要意义。

关键词:安乐死死亡权合法化一、安乐死概述《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安乐死的定义为:‚对于现在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患者,医生在患者真诚委托的前提下减少患者的痛苦可采取措施提前结束患者的生命。

‛安乐死又被认为是安乐死术,最早出自于希腊文中,英文是‚Euthanasia‛,本译为安然死亡或庄严死亡。

在牛津词典中解释为‚患痛苦的不治之症者之无痛苦的死亡;无痛苦致死术‛。

1安乐死一直存在于人类历史的发展的长河中,早在原始社会,各部落在迁移过程中会将病人和老人留下,以保证部落更好的繁衍。

一些部落甚至允许儿子杀死病痛的老人,并将其视为一个儿子的义务。

古希腊罗马时期也允许病人自己结束生命,或由他人助死,还允许处臵有缺陷的儿童。

到了中世纪,基督教日益盛行,具有极强权威性的1《牛津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词典》,牛津大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395页。

基督教禁止自杀和结束他人生命,这些都被认为是对上帝的侵犯。

20 世纪初,欧美各地,人们又开始提倡安乐死,享有盛名的精神分析学大师费洛伊德就选择安乐死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1936年,英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的国家。

1938年美国也成立了‚无痛苦致死学会‛。

二战后,人类的医学科技日益发达,这使人们对安乐死有了重新的认识。

1976 年首届安乐死研讨会在日本东京召开,会议宣言把生与死放在一个层面上共同讨论,这意味着人们对生死的认识进入了一个更高的阶段。

在1995年时,澳大利亚东部地区会议上上诞生了世界上第一部‚安乐死法‛。

我国法律规定安乐死(3篇)

我国法律规定安乐死(3篇)

第1篇一、引言安乐死,即自愿结束生命的权利,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话题。

在我国,安乐死尚未被法律所允许,但这一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规定、安乐死的伦理道德、现实案例等方面,对我国安乐死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我国法律规定1. 我国现行法律对安乐死的禁止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因此,在我国,安乐死属于故意杀人罪,是被法律所禁止的。

2. 相关法律法规对安乐死的限制虽然我国法律禁止安乐死,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相关法律法规对安乐死进行了限制。

(1)医疗救治: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为患者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

在患者病情危重、无法自主决定治疗方式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家属的意愿。

(2)器官捐献: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非商业原则。

在患者生前,其家属可以授权医疗机构在患者死亡后进行器官捐献。

3. 地方性法规对安乐死的探索近年来,我国部分地方性法规对安乐死进行了探索。

例如,2016年,江苏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一起安乐死案件,但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

这表明,我国对安乐死的探索仍处于起步阶段。

三、安乐死的伦理道德1. 尊重生命权生命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尊重生命权是安乐死的伦理基础。

在我国,尊重生命权意味着尊重每一个人的生命价值,禁止随意剥夺他人生命。

2. 自主决定权自主决定权是指患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生死。

在我国,尊重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是安乐死的伦理要求。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患者往往处于病痛的折磨中,难以做出明智的决策。

3. 亲情伦理亲情伦理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关爱、相互扶持的道德原则。

在我国,亲情伦理要求家庭成员在患者面临生死抉择时,要充分考虑患者的意愿,尊重患者的决定。

四、现实案例1. 陈毅之案2012年,江苏南京的陈毅之因患癌症晚期,向法院申请安乐死。

安乐死的立法思考

安乐死的立法思考

安乐死的立法思考论文摘要对于安乐死这个名词,我们并不陌生,近年来经常可以接触到相关的信息。

安乐死来源于希腊文,其含义是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

《牛津法律大词典》将安乐死解释为在不可救药的患者的要求下所采取的引起或者加速死亡的措施。

《布莱克法律字典》则认为安乐死是从怜悯出发,将患有绝症又极度痛苦的人处死的行为和作法。

而我国学者这样解释: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身体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实施的,用人道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结束生命的过程[1]。

许多国家都在对安乐死进行研究和探索,对于实施安乐死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本文通过对安乐死的国内外研究现状、从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的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分析其是否构成犯罪、伦理角度的思考、我国适用安乐死的立法建议等几个方面的分析和论证后,认为法律应对安乐死做出具体的成文规定,确定实施安乐死行为不构成犯罪,且应对安乐死实施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限制,用以防止不怀好意之徒借安乐死达到非法目的。

国家必须指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以规治安乐死的适用范围,防止法律滥用,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安乐死研究现状犯罪构成伦理立法建议对于安乐死这个名词,我们并不陌生,近年来经常可以接触到相关的信息。

安乐死来源于希腊文,其含义是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

《牛津法律大词典》将安乐死解释为在不可救药的患者的要求下所采取的引起或者加速死亡的措施。

《布莱克法律字典》则认为安乐死是从怜悯出发,将患有绝症又极度痛苦的人处死的行为和作法。

而我国学者这样解释: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身体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实施的,用人道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结束生命的过程[1]。

许多国家都在对安乐死进行研究和探索,对于实施安乐死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一)国外现状综观国际形势,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安乐死的成文法业已施行。

关于安乐死的刑法学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安乐死的刑法学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安乐死的刑法学若干问题的思考一、對安乐死行为的界定标准安乐死的类型一般分为两种。

第一,绝对安乐死,也称为积极安乐死;第二,相对安乐死,也称为消极安乐死。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见到的比较多的情况是消极安乐死,举个例子来说,一个患者患上不治之症,但是心跳、呼吸等生命指标尚存,并且没有发生脑死亡,但是病情十分严重,医生无论使用目前所知的任何方法,都无法使病人康复。

此时,医生停止对患者进行进一步的治疗,这种行为就叫做消极安乐死。

由于这种情况的普遍性,目前的法律还无法将这种行为界定为犯罪行为,因此定罪也就非常困难。

还有一种情况是积极安乐死,积极安乐死也是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较大的争议。

这种情况主要指人的死亡是通过外力来实现的,而非自身。

例如,一些患者患了严重的疾病,给患者带来了难以承受的痛苦,同时加重了家庭、国家、社会各方面的负担。

那我们怎样才能解决诸如此类的问题呢?在还没有产生一个更为合适的方法之前,我们只能通过注射药物等消极方式结束患者的生命。

这种情况表面上看起来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现实的案例远非如此简单。

二、安乐死在刑法实施中的障碍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安乐死在刑法实施中是否会造成障碍主要取决于安乐死和故意杀人能否画上等号,是否符合刑法中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

我们之所以要首先进行这样的思考,是因为安乐死与故意杀人罪的确存在难以逃避的切合点,于是我们必须就此问题进行直面思考。

第一,在实施相应的行为之前,两者的实施者都已经清楚地了解到一旦行为实施,会产生“死亡”这一结果。

第二,两者的实施客体都是人,他们都享受着法律赋予的生命权并且此项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尽管两者的共同点无法避及,但安乐死与故意杀人罪仍有着实质的不同。

第一,二者的主观出发点不同,安乐死旨在缓解病人无法承受的病痛,是善意而非恶意的行为;而故意杀人罪则触犯了刑法,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是恶意的,不良的。

第二,安乐死虽无立法议案的保障,但有法定程序的规定;而故意杀人罪纯粹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不存在法定程序一说。

现在法律规定安乐死(3篇)

现在法律规定安乐死(3篇)

第1篇一、安乐死的伦理争议安乐死涉及生命权、人权、医学伦理等多个方面的争议。

以下是几个主要的伦理争议点:1. 生命权:生命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安乐死意味着剥夺患者生命权。

支持安乐死的人认为,生命权包括生存权、死亡权,患者有权选择结束痛苦的生命。

反对者则认为,生命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

2. 人权:人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健康权、尊严权等。

支持安乐死的人认为,患者有权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包括结束痛苦的生命。

反对者则认为,尊重生命权是维护人权的基础,安乐死是对人权的侵犯。

3. 医学伦理:医学伦理强调尊重患者、不伤害患者、有利患者、公正等原则。

支持安乐死的人认为,在患者自愿、无痛苦、符合医学伦理的前提下,安乐死是尊重患者的表现。

反对者则认为,医生有救死扶伤的义务,安乐死违背了这一原则。

二、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1. 法律现状我国现行法律对安乐死尚未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表明,我国刑法对故意杀人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然而,对于安乐死这一特殊行为,我国法律并未明确界定。

2. 相关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关于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因违反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死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表明,在治疗过程中,医生有义务尽力救治患者,不得故意剥夺患者生命。

3. 地方性规定部分地方性法规对安乐死进行了规定。

例如,《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不得强迫、欺骗患者接受治疗。

”这一规定为安乐死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三、安乐死立法的必要性1. 满足患者需求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人类寿命延长,但疾病带来的痛苦也愈发严重。

安乐死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安乐死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安乐死,即主动结束患者生命的行为,是指患者因疾病、痛苦等原因,请求医生帮助其结束生命。

近年来,安乐死案件在我国逐渐增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我国安乐死案件的法律规定入手,分析安乐死案件的立法现状、法律适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我国安乐死案件的法律规定1. 立法现状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专门关于安乐死的法律法规。

在司法实践中,安乐死案件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审理:(1)宪法: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生命权。

但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安乐死是否属于公民的生命权。

(2)刑法:我国刑法规定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对于涉及安乐死的案件,司法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适用相关罪名。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规范,对于涉及安乐死的医疗行为,可根据具体情况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医疗纠纷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明确了医疗纠纷刑事案件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对于涉及安乐死的案件,司法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适用相关罪名。

2. 法律适用(1)故意杀人罪:对于主动结束患者生命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患者死亡,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2)故意伤害罪:对于行为人虽然未直接结束患者生命,但通过实施伤害行为导致患者死亡的情况,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3)医疗事故罪: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规定,导致患者死亡或者严重损害患者身体健康的行为,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3. 存在的问题(1)法律适用不明确:由于我国尚未制定专门关于安乐死的法律法规,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安乐死案件的审理存在一定程度的争议。

(2)法律制裁力度不足:对于涉及安乐死的案件,现行法律制裁力度相对较轻,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3)伦理道德争议:安乐死涉及伦理道德问题,社会各界对此存在较大争议。

对安乐死的看法

对安乐死的看法

让知识带有温度。

对安乐死的看法对安乐死的看法我的观点是我支持安乐死出刑。

人作为一种社会动物,在社会和国家还未形成的无序社会里,人用自我生存的本能来在原始社会中寻求自我生存,自我淘汰的自然法则。

法律的浮现是社会长进,国家的形成,即为服务统治阶级而创设,可以说法律是人类作为自我掠夺与为维护欲望统治和自我统治思想的武器,人类社会的进展的法则,其实就像一个抛物线,走到巅峰必定回到起点,人类社会的法律只是在抛物线上相对的两个点,Y轴上相同的数值却对应不同X轴上的数值。

人类的进展亦然如此,在人类进展中,终于追求的并不是无法社会,而是一种法制理念在心中,即自我内心的约束,它之所以原始社会的无法社会不同是,原始社会没有法制理念,表面上有着相同的现象,本质里面社会进展的长进与法制理念的植入让进展的社会有着区分于原始社会的单纯与无知,原始社会的单纯与无知会有着人作为社会动物的本性爆发,而进展社会的法制理念正巧对人的本性举行观念与心理钳制。

安乐死作为当今社会的热点,是人类社会法制继走向法制巅峰后的溯本还原,法制的巅峰不是最美的法制,相反抛物线下降的法制才是人类社会终于追求的法制,那是溯本还原,返璞归真的理念与法制的结合,安乐死是人对自我生命的放弃,在抛物线的相同对应点是原始社会中自我淘汰的自然法则。

做为人,人有自我挑选的权利,有自我生存的法则,然而,作为社会进展的法制终于追求不是人人屈服于法制,而是一种内心对法律的尊重,安乐死,假如在法律上作为犯罪来定义,那么以自然进展的法则来说是一种对法制理念的曲解,惟独人人觉得幸福,自由的法制社会才是一个文明的国度,人类的进展使人类有力气抗衡于自然的淘汰,其实结果并没有转变,人类只是延伸了人类自我挣扎的时光。

安乐死作为在病痛中的人来说,延伸挣扎还不如结束生命,在面向死神面前,心灵追求的宁静,平和,而灵魂追求却是安详,延伸人类自我的延伸不仅仅是在对一个即将与死神含风而逝,而苟延第1页/共2页千里之行,始于足下馋喘的人来受尽非人熬煎,同样面向的是想结束这种非人熬煎却局限于人类自我法制的束缚。

论安乐死合法化的理性思考

论安乐死合法化的理性思考

论安乐死合法化的理性思考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理性思考摘要:安乐死是当今人们讨论的热门话题之一,其间渗透着人类理性和情感、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如何正确认识安乐死的本质,运用法律手段来严格规制安乐死,使其真正符合人类理性和道德的要求,是我国立法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安乐死起源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其原意为“没有痛苦的死亡”。

而安乐死的现代含义则是指“对于现代医学条件下无可挽救其生命的濒死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而采取适当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生命的行为”。

根据这一概念,笔者认为,安乐死问题实际上是接受死亡法则的生命处置问题。

这类行为实质上是以生命终结法则为基础的针对生命终结方式的处置。

故可以将安乐死的实质界定为“生命终结的处置行为”,而不能将涉及生命处置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安乐死主要针对如何选择生命终结方式,而不是针对生命处置方式。

因为生命处置方式包括的两层意思:一者为挽救生命,一者为终结生命。

而安乐死不是在生命处置方式这一层面上去选择是挽救还是终结生命。

它仅仅是在已无法挽救生命的前提下去选择采用何种最佳方式去终结生命。

因此安乐死的实质是“生命终结的处置行为”,甚至可以说是一种“优死”行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个观点:第一,安乐死是一种死亡状态,不是死亡原因,故它不能与自然病亡、病理死亡和意外死亡这三种死亡原因并列为第四种独立的死亡原因;第二,安乐死的对象是当代医学上无可挽救其生命的痛苦的濒死者;第三,安乐死是人工控制的死亡状态,其目的重在使病人“安乐”,不在使病人“死亡”。

二、安乐死的理论困境与合法化路径安乐死之所以会备受争议,有着多方面的原因,如安乐死有诱使医师假借实施安乐死为名实施故意杀人犯罪之虞,实施安乐死有悖于公众所认可的医师的职责与职业道德,因此而受到了伦理道德的非难,以及医学界缺乏实施安乐死的有效的规范标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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