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于安乐死的各种理论及现状

合集下载

论安乐死的历史及现状

论安乐死的历史及现状

论安乐死的历史及现状论安乐死的历史及现状摘要:安乐死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与选择的社会难点问题之一。

就现实社会争论的安乐死话题,从伦理的角度,回顾了安乐死的历史发展,分析了安乐死在中国发展的限制因素和现状,阐述了安乐死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

关键字:安乐死历史发展限制趋势一.安乐死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进程安乐死(Euthanasia)一词,从词源上说,源自古希腊的"euthanlos",原意是“快乐的死亡”或“安详无痛苦致死术”。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安然地去世;二是无痛苦死术,为结束患者的痛苦而采取致死的措施。

我国学者对安乐死的定义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同时安乐死又可以按不同标准进行分类,根据患者对于安乐死的意愿,可以将安乐死分为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

根据安乐死的实施方式,可以将安乐死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其中积极安乐死又称主动安乐死或作为安乐死,是指医务人员采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结束其生命,如当病人无法忍受疾病终末期的折磨时。

而消极安乐死又称被动安乐死或不作为安乐死,它包括撤销强加于病人身上的不必要的、过量的医疗负担或撤销不能使根本的病情逆转的治疗,如为缓解剧痛,使用大剂量的可能缩短病人生命的药物。

目前学术界普遍认为所谓安乐死应该是指积极安乐死。

事实上,安乐死并不是一个新问题,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很长久的历史。

在古代就有加速死亡的一些措施,如游牧部落在迁移时常把病人、老人留下来让他们自生自灭。

斯巴达人为了保证士兵的健康和战斗力,也有处死先天疾病或生理缺陷之新生儿的习俗。

在《理想国》一书中,柏拉图认为医生延长那些最终仍不免死亡的危重病人痛苦是不合伦理的,赞同不堪忍受病痛折磨的病人自己结束生命。

毕达哥拉斯等许多哲人、学者、政治家也都认为在道德上对老人与虚弱者实施自愿的安乐死是合理的。

安乐死的历史及现状2024

安乐死的历史及现状2024

引言概述:安乐死是指因终末期疾病或慢性痛苦无法缓解而自愿选择死亡的一种医疗选择,也被称为“安乐死”、“尊严死”或“自由选择死亡”。

自古以来,人们对于死亡的态度一直存在差异,但随着现代医学的进步和伦理观念的演变,安乐死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医学和伦理学议题。

本文将从安乐死的历史、安乐死的现状、安乐死的争议、安乐死的法律探讨、安乐死的道德考量等五个大点展开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一、安乐死的历史1.古代时期对于死亡的态度2.安乐死概念的产生与发展3.安乐死在不同文化中的存在4.安乐死的先驱和重要影响者5.安乐死法律的兴起和演变二、安乐死的现状1.安乐死的定义及条件2.安乐死在不同国家的法律地位3.安乐死的统计数据和趋势4.安乐死的实施方式和程序5.安乐死相关组织和机构的存在三、安乐死的争议1.宗教和伦理观念的冲突2.对于医生角色和责任的考量3.安乐死的滑坡效应及可能的滥用风险4.社会对于死亡的恐惧和规范化困境5.安乐死对于家庭和社会的影响四、安乐死的法律探讨1.安乐死在不同国家的法律框架2.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能性和限制3.临终关怀和安宁死亡的法律规定4.安乐死相关法律案例的分析5.安乐死法律的矛盾和改革五、安乐死的道德考量1.无痛苦死亡的伦理追求2.自主选择权和尊严权的权衡3.安乐死对医生职业道德的挑战4.安乐死的伦理评估和决策流程5.安乐死伦理观念的多元发展和认知现状总结:安乐死作为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话题,不仅涉及历史发展和现状,还引起了伦理学、法律学、医学等多个学科的关注和探讨。

本文从安乐死的历史、现状、争议、法律探讨以及道德考量五个大点进行了详细阐述,试图全面了解和分析这一话题的多个方面。

随着社会和科技的进步,安乐死的边界和条件可能会不断调整和发展,我们需要不断探索和思考如何在尊重个体权益的同时,保护社会公益和伦理准则。

安乐死调查报告

安乐死调查报告

安乐死调查报告安乐死,又称自愿安乐死,是指在患有绝症或者无法忍受痛苦的情况下,由患者自愿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的行为。

这一议题一直备受争议,一方面有人认为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可以减轻病患的痛苦,另一方面也有人担心安乐死合法化会滑向滥用,对社会和道德产生负面影响。

本报告旨在对安乐死进行调查研究,探讨其合法性、道德性以及社会影响,以期为相关决策提供客观的数据和分析。

首先,我们对安乐死的合法性进行了调查。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安乐死是非法的,因为它涉及终结生命,可能违反道德和法律。

然而,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合法化了安乐死,认为这是对病患自主权的尊重。

在这些地区,患者可以通过签署文件或口头声明来表达他们的意愿,当医生确认患者的病情无法治愈且痛苦难忍时,可以合法地进行安乐死。

因此,安乐死的合法性在不同地区存在着巨大的分歧。

其次,我们调查了安乐死的道德性。

支持安乐死的人认为,病患有权利结束自己的痛苦,这是对个体自主权的尊重。

他们认为,如果一个人的生命只剩下痛苦和折磨,那么结束这种痛苦是一种慈悲和仁慈。

然而,反对安乐死的人则认为,生命是宝贵的,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应该以结束生命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他们担心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导致滥用,甚至可能成为一种逃避责任的借口。

最后,我们研究了安乐死对社会的影响。

合法化安乐死可能会改变人们对生命和死亡的态度,可能会对医疗伦理和社会风气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些人担心,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导致医生和家属在面对病患痛苦时更倾向于选择结束生命,而不是尽力缓解病患的痛苦。

此外,安乐死的合法化也可能对家庭关系和社会道德产生负面影响,可能会削弱人们对生命的尊重和珍惜。

综上所述,安乐死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它涉及到法律、道德和社会伦理等多个层面。

在进行相关决策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权衡利弊,以期能够找到一个既能尊重病患意愿,又能避免滥用和负面影响的平衡点。

希望本报告的调查研究能够为相关决策提供参考,促进社会对安乐死问题的深入思考和讨论。

安乐死在我国的立法探讨

安乐死在我国的立法探讨

安乐死在我国的立法探讨【摘要】安乐死是一种备受争议的话题,就其在我国的立法探讨展开分析。

文章首先介绍了安乐死的背景和概念,以及当前立法的需求。

接着对国际和我国的现状进行了分析,从法律风险和伦理道德角度探讨了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

最后提出了立法建议,讨论了立法的难点和未来的发展展望。

通过对安乐死在我国的立法探讨,可以更好地理解这一话题在我国社会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关键词】安乐死、立法、国际现状、我国现状、法律风险、伦理道德、立法建议、合法化必要性、立法难点、发展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全球安乐死合法化运动的逐渐兴起,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通过了相关法律,允许终末期疾病患者通过自愿选择结束他们的生命。

这引发了人们对安乐死的探讨和争论。

在国际上,安乐死合法化的趋势逐渐明朗化,一些国家已经明确规定了安乐死的立法和实施机制。

在我国,安乐死合法化仍然是一个敏感而具有争议性的议题。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相关法律规定安乐死的立法,但随着社会对生命尊严和个体权利的重视,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也逐渐兴起。

这使得我们有必要对安乐死在我国的立法探讨展开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1.2 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Euthanasia)是指在遭受严重疾病或痛苦折磨的情况下,由患者或其亲属与医生协商决定,通过医疗手段或药物帮助患者结束生命的行为。

安乐死通常分为被动安乐死和积极安乐死两种形式。

被动安乐死指的是停止治疗或终止生命维持措施,让患者自然死亡;而积极安乐死则是通过医生给予药物或其他方法,直接帮助患者结束生命。

安乐死的概念在不同国家和文化中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一方面,支持者认为安乐死是一种对患者的人道主义关怀,可以减轻患者的痛苦并保护其尊严;反对者则认为安乐死可能导致滥用和道德滑坡,损害医学伦理和社会价值观。

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人们观念的不断变化,安乐死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关注。

在我国,安乐死尚未得到明确的立法规定,但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医疗水平的提高,对于安乐死的合法化与否也成为一个需要认真探讨的议题。

安乐死的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

安乐死的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

安乐死的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一、本文概述安乐死,作为一种特殊的死亡方式,其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在全球范围内都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本文旨在全面解析安乐死的演变过程,探讨其在不同文化和社会背景下的接受程度,以及预测其可能的发展方向。

我们将从安乐死的定义、伦理争议、法律实践、社会影响等多个维度展开论述,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而深入的理解。

我们将回顾安乐死的起源和发展,探究其如何从一种极端的个案逐渐演变成一种被部分社会群体接受的选择。

接着,我们将分析安乐死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地位和实际操作情况,探讨其背后的文化、宗教、伦理等因素。

我们还将关注安乐死带来的伦理争议和社会影响,包括生命尊严、人权保障、医疗资源分配等问题。

我们将通过案例分析和专家观点,呈现安乐死问题的复杂性和多面性。

我们将基于当前的趋势和发展,预测安乐死未来的可能走向,包括法律环境的变化、社会接受度的提升以及科技进步对安乐死实践的影响等。

通过本文的论述,我们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而深入的了解安乐死的视角,引发更多关于生命伦理和社会正义的思考。

二、安乐死的历史回顾安乐死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不同的文化和地区对其有不同的理解和实践。

然而,正式的法律定义和公众讨论主要是在近现代才开始的。

古希腊和罗马时期,有一种被称为“仁慈之死”的做法,即对于那些遭受无法治愈的疾病折磨的人,医生可能会给予他们一种使他们能够平静死去的药物。

这种做法虽然带有安乐死的意味,但并没有形成明确的法律或社会规范。

进入中世纪,基督教教义对安乐死的态度是明确的:生命是上帝赐予的,只有上帝才有权夺走。

因此,安乐死在大多数欧洲国家被视为违反道德和法律的行为。

19世纪以后,随着医学的发展和人们对死亡理解的改变,安乐死的观念开始逐渐受到关注。

特别是在20世纪,一些医生和哲学家开始公开讨论安乐死的道德和法律问题。

他们主张,对于那些身患绝症、痛苦不堪的患者,应该有权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以减轻他们的痛苦。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安乐死,或者说“安乐死”,是指出于尊重个体自主意志和人权,减轻人类痛苦,以及达到一种有尊严的死亡方式,对于希望结束生命,且临近死亡的病患,给予足够的药物使其安详离去的一种医学行为。

一直以来,安乐死备受争议,国家对于其合法化的态度也一直不明确。

本文将探讨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价值和必要性,以及目前存在的困境和挑战。

首先,针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价值和必要性,我们必须看到病患们的痛苦和尊严。

许多病患需要忍受难以想象的痛苦,而很多的病情也没有治愈的希望,他们可能会选择自杀,但大部分人都无法实现自己的意愿。

这时,提供针对患者的安乐死方案,能够保障病患的尊严,给予他们一种相对平和的离开方式。

另外,病患及其家庭因未来临终所带来的未知和无法承受的痛苦,造成了相当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

相比之下,安乐死能够减轻患者和家庭的心理负担并降低一部分开支,从而能够更好的陪伴病患享受最后的日子。

其次,存在的困境和挑战也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

安乐死合法化涉及到生命和死亡的底线,需要认真权衡利弊,并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

首先是取舍难题。

我们必须对医患关系进行重新审视,避免医生因价值观不同而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医疗行为,另一方面,合法化安乐死可能也会影响到患者对医疗人员工作的信任和尊重。

其次是规范困境。

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安乐死存在合法化可能导致一些人借此行为谋求不正当利益,容易引起社会不满。

再次,安乐死之间的利益关系怎么均衡也是我们需要思考的。

安乐死个案需医疗系统责任,在公平公正的梳理利益分配关系之前,还没有普遍推广安乐死的现实可行性。

总之,安乐死合法化在保障病患自主权,减轻病患及其家庭所承受的痛苦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许多困境和挑战。

在对安乐死合法化进行深入探讨之前,我们需要面对和分析这一复杂的问题,全面权衡利弊,在国内外各方的积极探索和尝试的基础上,将其进行深入研究,并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最终使其合法化。

论安乐死的立法现状及法律思考

论安乐死的立法现状及法律思考

目录一、安乐死的基本内容 (2)(一)安乐死概念 (2)(二)安乐死在中国的第一案例 (2)(三)安乐死的特征 (3)(四)安乐死的分类 (3)(五)安乐死与自杀,故意杀人,临终关怀的区别 (4)(六)安乐死与生命,心理及其社会和谐 (4)二、安乐死的立法现状:各国立法之考察 (5)(一)荷兰 (5)(二)澳大利亚 (6)(三)美国 (6)(四)日本 (7)(五)其他国家 (7)(六)中国 (8)三、安乐死是否构成犯罪 (8)(一)肯定说认为,安乐死构成犯罪 (8)(二)否定说认为,安乐死不构成犯罪 (9)(三)笔者认为,安乐死不构成犯罪 (10)四、安乐死蕴含的价值取向 (10)(一)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11)(二)符合伦理道德要求 (12)(三)符合利益最大化要求 (13)五、安乐死合法化的立法构想 (13)(一)安乐死合法化在法学上的合理理由 (14)(二)安乐死在我国合法化所需做的工作 (15)(三)安乐死的严格适用条件 (17)(四)安乐死的具体实施程序 (18)(五)违法实施安乐死的法律责任 (19)六、结束语 (19)参考文献 (21)论安乐死的立法现状及法律思考【内容摘要】:安乐死是个全球性的问题,涉及领域广泛,因此变得棘手并备受争议。

本文浅谈安乐死的基本内容,通过考察各国对安乐死的立法现状,论证安乐死是文明的进步,不是变相的杀人。

且立足我国实际情况,明确对于安乐死合法化的要求,并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和严格的适用程序。

【关键词】:安乐死立法现状价值立法建议适用程序安乐死是一个颇受公众关注和感兴趣的话题,更是一个极具争议的议题,自从上世纪30年代在欧美一些国家提出安乐死以来,人们就从未停止过争论,人们从各个角度对安乐死展开论证与辩驳,使之成为法理与伦理的焦点。

随着现代意义生物学技术的长足发展,越来越多的身患不治之症或濒临死亡的患者获得了延续生命的机会,许多本来要将的死亡的病人又被救活,生与死的边界日益模糊。

安乐死研究现状

安乐死研究现状

安乐死研究现状二十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在塑造自我,优化人生的过程中,一方面追求生的优化,同时也提出了对死的优化,于是安乐死问题应运而生,人们开始对死亡进行公幵、认真、广泛、深入地讨论研究。

我国对其的讨论始于上世纪80年代,近30年来,学界关于“安乐死”的讨论也是见仁见智,不胜枚举,并伴随“安乐死”热点事件的出现而激烈非常。

通过细细检索这些纷纭的讨论,我们将中国学界对于“安乐死”的研究现状总结如下:①从观点来看,超过八成的学者对安乐死合法化持肯定或积极态度,只有少数人表示了否定或者保留意见。

②从内容来看,学界对“安乐死”的研究基本由安乐死概念界定,安乐死合法性论证以及安乐死立法建构等三部分组成。

其中安乐死的概念界定分歧最大,且主要集中于安乐死适用主体,如未成年人、昏迷不醒的植物人或者患有严重的先天性疾病或严重残疾的新生婴儿能否适用安乐死?其次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问题,如安乐死与听任死亡、缓和医疗、辅助自杀的区分〖( 1) 对濒死病人, 尽一切必要的医疗救治后, 为免除濒死病人饱受痛苦煎熬, 而中断无益的或过分负担的医疗装备, 使病人顺乎自然地死亡( 注意: 在此状况中, 撤除医疗设备并未导致病患死亡) ;(2) 对临终病人采取减缓病痛的治疗方法, 如给予止痛药, 其目的在于减轻痛苦, 而非以缩短生命为意图, 只是治疗过程中不免伴随缩短生命的危险( 注意: 在此状况中, 药物、治疗的给予, 其意图不是为结束病患生命)〗其它的争议如是否以精神痛苦为必要、死亡标准的界定等等,总之, “安乐死”是一个令人迷乱、模棱两可的术语, 而安乐死本身又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且对于每种类型, 在伦理上的可责难性是截然不一样的。

安乐死合法性论证部分,学界主要从国内外趋势、伦理道德、法学理论三方面来论证,从国内外趋势而言,安乐死的立法实践已经在澳大利亚、荷兰、美国、日本诸多国家和地区取得了较为丰富的成果,国内涉及安乐死的案件也日益增多,民众要求立法呼声很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对于安乐死的各种理论及现状安乐死历来是个令人感兴趣的话题。

有关安乐死的争论除在哲学、伦理学、医学等领域展开外,法学界对安乐死应否合法化问题也从不同的角度发表了不同的观点。

安乐死亦称安死术,是英文“euthanasia”一词的汉译,最早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一词,本意为“快乐死亡”或“尊严死亡”;在牛津词典中的解释为“患痛苦的不治之症者之无痛苦的死亡;无痛苦致死之术”。

在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人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结束生命的过程。

在我国,安乐死已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相反人们还相当热衷于对安乐死的争论。

我国关于安乐死的讨论源于上世纪80年代,在1986年,陕西省就发生一起安乐死事件,一个名叫王明成的男子为身患绝症的母亲实施了安乐死,其与医生双双被检查机关提起公诉(但后来被无罪释放)。

从1994年起,几乎在每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都有代表提出关于安乐死的提案。

由此可见,我国民众对安乐死之关注程度。

17年后,当身患癌症晚期的王明成再次要求给自己实行“安乐死”时,但被医生拒绝。

8月3日,形如枯槁的王明成在病痛中死去。

于是带着王明成的遗憾,人们又展开了对“安乐死”这一敏感问题的争论。

法”是权利之法,他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生命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一部分,“法”理应给予保护,但是,安乐死是是保护生命权还是破坏生命权哪?现在学术界尚无定论。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徐景和认为,《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有特定含义的。

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

“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这种处分是有严格的条件与程序的。

现在欧洲一些国家所实行的“安乐死”立法都是在传统道德与现代法律之间所作的选择。

因此,认为“安乐死”有背宪法,缺乏基本的构成要件;国家行政学院法学博士宋功德提出,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从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看,做到这点有点不现实。

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就说明了这一点;也有专家认为:宪法这一条款,仅仅体现了国家有帮助公民延续生命的责任,但这一点既不意味着国家可以强制公民延续自己的生命,也不意味着国家不能帮助公民结束自己的生命。

随着经济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安乐死在我国正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理解和接受,人们的观念逐渐更新,开始冲破传统观念的束缚,更多的关注生命的质量和价值,安乐死立法具备了一定的群众基础。

中国有关安乐死的民意调查资料表明,赞成安乐死的比例在逐步上升。

据第二军医大学长海医院对313名不同人群的调查显示,有93.6%的人赞成安乐死,其中医务人员赞成者为98.4%,法学界人士赞成者为90%,一般者占90.1 %。

上海市黄浦区部分街道对60岁以上老人进行了调查,有89.4%的人赞成安乐死,94.5%的人希望立法。

1986年在武汉、北京等地进行的有关安乐死的民意调查结果表明,赞成安乐死的人数为62%;在对黑龙江省的199人的调查中,89%的人赞成安乐死(其中19%的人年龄超过50岁);1988年在北京进行的500例问卷调查(包括工人、军人、大学生、部分来自各地的在京学习的干部及医生),结果表明,91.2%的人赞成安乐死,认为目前在我国可以实行安乐死的人占79.8%。

这些民意调查反映了普通民众对安乐死的基本态度,表明安乐死正逐步为我国的社会大众所接受。

由于我国人口老龄化越来越成为一个日益严峻的问题,2000年中国65岁以上的人约有1.7亿,而到本世纪中期,据估算老龄人口将达到3亿左右,约占人口的20%。

为减轻或解除濒死前的极端痛苦,要求安乐死的患者也将会越来越多。

就像优生一样,优死问题同样摆在全社会面前。

目前我国安乐死面临的立法难题1、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根深蒂固,阻碍安乐死发展进程。

思想是人行动的先导,安乐死非罪化必须首先有观念上的认可与支持。

而在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与安乐死之间却存在着冲突。

对病人本身而言(尤其是老年人),很多人心目中“好死不如赖活着”的旧观念较为深厚,认为“人命贵于千金”,所以宁可承受肉体与精神的双重折磨而不愿选择无痛安逸死去;对医生而言,很多医生仍深受传统医学职业道德观的影响,认为“只要还有一口气,死马也要当活马医”,所以不惜一切代价地对濒死绝症患者施以救治,即使有时他们明知这些医疗措施只是延长病人痛苦的死亡过程或只是等待自然死亡时间的到来,他们也不能接受停止医疗措施或主动采取措施以结束病人痛苦的生命;对家属而言,“百善孝为先”的思想使许多子女不能忍受其父母在其未尽完全“孝道”之前,用人为方式结束生命,所以他们宁愿殚精竭虑对病人进行无效救治,他们甚至央求病人忍受痛苦接受救治以使他们能面对他人的评论;而在传统思想观念的作用下,人们也多认为病人选择安乐死是不尊重、轻视生命的行为,医生实施安乐死的行为有杀人之嫌,而家属同意安乐死的行为更是“大逆不道”。

这些思想观念都不利于安乐死的实行。

2、从整体上看,我国的医疗技术水平还比较低,医务人员的思想业务素质也有待提高,这是进行安乐死立法的很大滞力。

实施安乐死,首先必须对病人的病情有正确的诊断,而正确的诊断需要有高超的医疗技术和现代化的医疗检测手段。

就我国现在的医学发展水平与实际经济发展而言,要判定患者是否身患绝症并且濒临死亡,很难找到一个统一的客观标准。

虽然在目前的医学发展水平下,某些疾病确实是现行医学技术所无法治愈的,但是一个明确可行的判断标准却很难确定。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相对较低,经济文化发展极为不平衡,不同地区、城市甚至同城市的各医院间的医疗水平、医疗条件都可能相差很大。

在偏僻落后的地区诊断为绝症并濒临死期,在大的城市则可能有救治的希望,因经济医疗水平发展的差异而导致的判断落差影响了人们对自身状况的判断,这对处于偏远地区以及医疗水平较差的地区的病患者是极不公平的,违背了人生命价值的平等性。

如果在是否患有绝症并濒临死期的客观标准难以找到的情况下立法确认安乐死,必将会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大难题:当安乐死纠纷引发诉讼时,连医学专家们都无法确定实施安乐死的标准,对不懂医学的法官来说更是无法判断,就可能因法官主观认识程度的不同而出现同种情况做出不同的判决,从而引起司法混乱。

在安乐死的实施中,医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要求医生必须完全从病人利益角度出发,实事求是、客观的判断“绝症”与“濒临死亡”;在资格审查和实施过程中,要求医务人员严格按条件审核按程序行事。

而目前,我国尚处于新旧体制交替时期,受市场经济大潮的负面影响,有相当一部分人的信仰发生了危机,道德沦丧、崇尚拜金,医生的医德也难免受到影响。

近年来医生医德出现了滑坡现象,这使人们对诊断不治之症和濒临死亡的结论的准确性和负责任程度不能不心存疑问。

这种情况下进行安乐死立法,不但没有保护公民的自主权,相反授予了医生以合法手段为不正当利益谋取病人生命以可乘之机。

所以,在医生职业道德出现滑坡,而法律又无法对医生的诊断进行有效制衡的情况下,授权医生可以采取措施结束病人的生命,是有危险后果的。

另外,我们探讨病人有权根据自身状况自主决定选择安乐死,这是建立在病人获得充分的相关必要信息,有充分的医患交流的基础上的,而我国目前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与社会的期望之间还存在着相当的差距。

多数医务人员并未真正认识到患者的地位,没有足够的医疗服务意识,漠视患者的许多利益,而患者本身在很多情况下对自己享有哪些权利也不甚了解,难以形成良好的医患关系,医生和患者之间无法很好的沟通。

患者不能真正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和治疗状况,医生也不能很好了解患者的各种情况,双方都很难决定是否实施安乐死,这种情况下,安乐死的实施很难真正体现患者的利益。

3、患者的真实意思难以判断安乐死是直接针对病人生命的行为,虽然它对病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均是有益的,但最终决定是否要实施安乐死的权利只能掌握在病人自己手中,任何人都不能代替患者作出决定,只有患者本人才有权决定是否用死前的这段时间来换取无痛的死亡。

澳大利亚有死亡医生之称的凯奥尔基安医生在实施安乐死时,要求病人必须神智清醒,在实施过程中有几次机会让病人再次进行选择,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安乐死。

只有给病人充分的思考和“反悔”的机会,才能真正体现病人的真实意愿。

有些患者被病痛折磨到一定程度已经神智不清,不能自主表达思想意识,此时他人很难判断患者的真实意思表示,而目前的医疗技术对此也束手无策。

有人提出在这种情况下让病人的家属代替病人作出安乐死决定,将家属的决定推定为患者的承诺即承认推定承诺。

推定承诺的认可会引发许多问题:病人家属是否有权代替病人作出终结生命的权利决定?如果能,其权利从何而来?病人的哪些家属有权参与讨论并作出决定?如果家属间出现意见分歧如何解决?而且有时很难保证家属是完全出于患者利益而决定是否对其实施安乐死。

北京某医院院长列举了他在医院亲眼所见的一些亲属虐待病人、子女虐待老人的事件。

一些被久病病人拖累的家属不仅公开流露出不耐烦,甚至透露出让病人早点去世的愿望。

如果安乐死立法允许推定承诺,岂不给了这些人以可乘之机?美国等一些国家提出了“生前遗嘱”,“预先指令”(advance of direction)的概念,由患者在神智清醒、能自主表达意志时写下遗嘱,说明在将来某种情况下自愿要求提早结束痛苦,安乐而死。

我们无法保证患者在真正濒临死亡时是否能像立遗嘱时那样有坚定的选择安乐死的信念。

而患者的自愿要求是实施安乐死的必要的主观要件,如果不能判定患者的真实意思,就无法决定是否实施安乐死。

4、我国对安乐死的探讨相对较晚,理论基点相对薄弱,对安乐死立法的内容缺乏科学的认识与把握,这也是安乐死立法所要克服的一大难点。

我国传统文化思想使人们乐谈生而忌谈死,对死亡抱着恐惧回避态度。

所以我国对安乐死的探讨相对较晚,从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而很多人也是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态度。

又由于安乐死本身的复杂性,涉及许多相关学科与专业知识,其自身的模糊性与歧义性又使人们难以对其给出准确统一的定义概念,这就使人们的认识往往难以统一,争论往往没有焦点。

而在学者的理论研究方面,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一本有份量的专著,也没有专门的安乐死研究刊物,更没有专门的学术团体对安乐死问题进行专门研究。

总之,学术界对安乐死还处于传播阶段而缺乏理论上的加深研究。

专家学者对安乐死的认识尚且如此,一般民众的认识程度便更值得担忧。

自安乐死问题传入我国以来,人们一直在关注这一问题,讨论也很激烈,有相当的学者专家呼吁为安乐死立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