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引发的思考
_安乐死_引发的思考

_安乐死_引发的思考安乐死是指因严重疾病或无法治愈的病痛而自主选择结束生命的行为。
这个话题引发了人们对于生命、尊严和自由的思考。
尽管安乐死在一些国家被合法化,但它仍然是一个颇具争议性的话题。
本文将就安乐死引发的思考进行探讨。
首先,安乐死涉及到对于生命的价值和尊严的思考。
生命是宝贵的,每一个个体都应该被尊重和珍视。
然而,当一个人因疾病或痛苦无法忍受时,他们可能认为结束生命是减轻痛苦和保护尊严的方式。
这引发了一个重要的伦理问题:生命的价值究竟是什么?是存在于生命本身,还是取决于个体的品质和享受?其次,安乐死涉及到对于自由和自主决策权的思考。
支持安乐死的人认为,个体对于自身的生死有权利作出决策,这是基于个体的自由和尊严。
他们认为,个体应该有权利选择生活还是不容忍痛苦而结束生命。
然而,反对安乐死的人则担心其可能滑坡为一种滥用权力和开放滑坡的情况。
他们认为,人们的判断受制于多重因素,如情绪、社会压力和心理健康状态,因此不能单纯地依赖于个体独立的决策。
此外,安乐死还引发了对于医疗伦理的思考。
医生面临着维护生命和缓解病痛的职责。
然而,面对无法治愈的病痛,他们是否应该支持患者选择安乐死呢?这涉及到医生的角色和职责如何平衡的问题。
医疗伦理原则中的“不伤害”和“尊重自主决策”的原则碰撞在一起。
医生应该遵循哪个原则?是尊重患者的选择还是坚持维护生命?此外,安乐死还引发了对于社会和法律的思考。
法律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呢?这涉及到社会对于自由和尊严的认知和接受程度。
一些国家已经合法化了安乐死,而另一些国家仍然将其视为非法行为。
这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争议和司法判决。
社会应该如何平衡个体自由和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最后,安乐死还引发了对于临终关怀和疾病预防的思考。
如果我们能够改善医疗条件、提高疾病的治愈率,是否能减少安乐死的需求?如果我们能够提供更多的临终关怀,是否能减轻患者的痛苦和帮助他们找到生活的意义?这引发了对于社会资源的分配和医疗体系的思考。
关于安乐死讨论

“安乐死”缺乏死亡的道德正确性,是一 种消极的生命价值观的反映。 不应把医疗资源“浪费在快死的人身上”, 而主张用“安乐死”来硬性消除人死亡过 程,实际上是对人的生命权最大的不尊重, 是缺乏人性化关怀的表现。
观点四:立法的必要(1人)
安乐死作为人的权利在世界范围都具有普 遍意义,其立法工作也势在必行。只有做 好了制度,完善了体制,避免纠纷的出现, 才能谈及开展安乐死。任何不谈及国情和 社会的偏激观点都是耍流氓。
观点二:人道的死去(4人)
从主观方面来讲,安乐死对于病人自身, 是一种减少生命痛苦的方式。 当一个 人处 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之下,生存这个 基本的“长度”都已经不能够维持,还要 来谈及生命的宽度,还要纠结于繁文缛节 么? 有时,结束,或许是希望的开始。死去, 才是真正的人道。
观点三:生命不能承受之轻(3人)
3.保证隐私,降低社会影响
在对无法忍受痛苦的绝症患者的医疗处理 过程中,安乐死应以隐秘方式已经进行。 国家及社会应尽量降低舆论压力和道德谴 责对患者及其家属的影响
总制度 的完善,民众的普遍认知及接受,社会舆 论的容许。在患者本人无法忍受活下去之 时,并经由家属及本人同意之后,可以依 照法律流程来进行安乐死。并且国家和社 会要保证安乐死不会形成风气潮流,一种 消极的价值观。
总结
支持 反对
75%
25%
总体而言,支持者数量较多
我国针对于安乐死
应当如何立法?
1.确定实施对象
安乐死实施的对象是患上不治之症的绝症 患者。 患者实际上并不能避免死亡,反而遭受着 极其痛苦而难以忍受的延长死亡过程。
2.确定实施前提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首先,安乐死问题涉及到生命权的发挥、自由权的实现和自治权的行使。
从法理学的
角度上看,每个人都有权决定自己的生命权。
尽管社会或家庭可能对个体的决定有严厉的
抗议或者干预,但是,人们应该有权自首,在尊重他人的同时保护自己的生命自由和尊严。
第三,安乐死还涉及到一些道德观念和社会价值观的考虑。
从这个角度上看,安乐死
的存在可能会对社会的整体价值观产生负面的影响。
一些人担心,安乐死成为合法化之后,将会使得死亡率的上升,并且可能导致医疗论治产生一种价值导向上的误区。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问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解释和理解。
有些时候,相同的问题可以
产生不同的答案,这就要求我们在解决问题之前,必须明确并充分了解不同政治、法律和
伦理的原则与规则。
同时,我们应该以一种平衡和综合的方式进行辩论和决策,既不能从
非理性的情感或者空谈的理论中获取结果,也不能将政治或伦理原则过度简化或者与现实
生活脱节。
综上所述,安乐死的问题是一个复杂而富有争议性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我
们必须认真对待、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并以公正的方式在当前的法学、伦理学和社会学等
方面进行协调、调解和监管。
尽管这个问题一定会面临挑战和抵触,但是只有通过更加领
导和崇高的方法来解决它,才能使得个人得到尊重和尊严的保障,同时也能够给予社会和
家庭以信心和希望。
关于安乐死的思考

关于安乐死的思考一、什么是安乐死?安乐死主要针对如何选择生命终结方式,而不是针对生命处置方式。
因为生命处置方式包括的两层意思:一者为挽救生命,一者为终结生命,而安乐死不是在生命处置方式这一层面上去选择是挽救还是终结生命。
它仅仅是在已无法挽救生命的前提下去选择采用何种最佳方式去终结生命。
因此安乐死的实质是“生命终结的处置方式”,甚至可以说是一种“优死”行为;目前只有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和德国通过了安乐死法案;二、是否应该实施安乐死?1、在不防碍别人的前提下,人们应该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命,死亡是生命的一部分,有尊严的活着,有尊严的死去,这样才是有价值的人生;2、人有生的权力,也有死的自由。
有尊严地选择死亡也是对生命的一种尊重。
强迫一个人痛苦地、无尊严地苟活着与允许他选择结束生命哪一个更人道、更有人性?3、我爱生命,但我不愿活;三、如何实施安乐死?4个条件:(1)第1条件:实施安乐死必须有适应症,且选择十分严格,比如癌症晚期,病是无法治愈,痛苦无法解除和忍受,才算是适应症;(2)第2条件:必须负责该病人的主管医生同意,且还得找另外一个医院的专家医生(完全没关系)一起判断认为合适,并提出报告,而后通过一个有医学专家、法学专家和伦理学专家组成的委员会共同审核通过;(3)第3条件:病人自己完全自愿,要有病人签字的书面请求,且需证明病人头脑清楚、心理正常,同时还需家属同意和签字;(4)第4条件:需国家正式立法,目前有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和德国通过了安乐死法案;四、安乐死的困境?1、如果安乐死允许,最大的担心是这种权利可能被滥用;2、传统的一些观念,如“中国的好死不如赖活着”等;3、外国主要是宗教的限制,宗教认为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人,任何行为甚至是法律,都不能随便终止生命;。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安乐死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通常指的是因不可逆的疾病或痛苦而导致患者生活质量极差且无法忍受的情况下,通过医生的帮助下自愿结束生命的行为。
安乐死的合法化和实践一直以来都是法理学领域的热门讨论话题。
在法理学的视角下,安乐死引发了许多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需要我们从多个角度进行深入思考和探讨。
从道德伦理的角度看,安乐死会引发许多道德问题。
在伦理学中,人们对于生死问题时常有关于尊重生命、尊重个体意愿、尊重自由意志等方面的争议。
支持安乐死的人认为,人的生命是自己的,个体有权决定自己生命的走向,因此在遭受不可忍受的痛苦或绝望的情况下选择安乐死是一种对自己生命的自主权的行使。
反对安乐死的人则认为,生命是宝贵的,不应该由个人单方面来决定是否结束,而且可能会引发滑坡效应,导致滥用安乐死的情况出现。
根据法理学的道德伦理观点,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如何平衡个人自主权和生命的尊严,以及如何规范安乐死的实践,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从法律角度看,安乐死涉及到法律责任和合法性等问题。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安乐死属于非法行为,违反了刑法中的有意杀人罪等相关规定。
一些国家和地区也通过了相应的立法将安乐死合法化,并制定了一系列规定来保障安乐死的实施。
在法理学上,安乐死的合法性涉及到立法过程的合宪性、行政机关的执法问题等。
安乐死的实施也需要规范其中医生、患者和家属的权利义务关系,涉及到医疗法、患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法理学需要思考如何在法律框架下平衡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安全可控的安乐死实践制度。
从社会学角度看,安乐死涉及到社会文化和价值观念等问题。
在不同的文化和宗教背景下,对于死亡和生命的看法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安乐死的合法化面临着来自宗教团体、道德观念的争议。
社会学上需要研究不同文化对于安乐死的态度和观点,并深入分析对于安乐死的社会认知和接受程度。
社会学也需要研究安乐死对于家庭、医疗机构和社会的影响,以及未来可能带来的社会变革。
由安乐死问题引发的关于生命的思考

由安乐死问题引发的关于生命的思考由安乐死问题引发的关于生命的思考摘要:西方的安乐死讨论并不只是限于死亡的方式的问题,而也牵涉到所谓“生命的质素”(quaility of life,QOL)的问题。
支持安乐死的人大都不赞成所谓的“生命神圣论”(doctrine of the sanctity of life)。
他们认为:生命的价值是建立在生命的质素上;当生命的质素跌落到不可接受的低水平时,生命便不值得继续。
以前对生命质素高低的划分,是以意识的有无为标准;于是长期昏迷的植物人及脑动电流图平坦的病人,虽仍拥有生物生命,但这生命的质素太低,不值得延长下去。
于晚近西方的讨论中,却有人认为以意识的有无来划分是失之太窄,一个可以接受的生命质素并不只是有意识而已,而牵扯到有何种意识或什么质素的意识。
关键词:生命的质素,生命神圣论,生命的价值,安乐死,生命正文:美国哲学家彼得·辛格对安乐死定义到:“把那些久治不愈而又极其痛苦或苦恼的人杀死,免致他们继续受苦。
“1然而,安乐死又分为”被动安乐死“和”主动安乐死“。
”被动安乐死“是对一个垂死的病人,终止或不给予任何治疗上的干预,任其自然死亡;”主动安乐死“指对于那些生不如死的人,采取某些行动,蓄意致其死亡,使他从痛苦中解脱。
由此,引起了人们有关安乐死的广泛讨论。
曾有这样一个案例:艾琳是一个新生儿,但不幸的是她是一个先天无脑儿,当艾琳的父母知道真相后,拒绝给予治疗,希望将其杀死;而医院里的医生要求艾琳的父母继续让艾琳接受治疗,从而与艾琳父母的想法相悖。
最终医生将艾琳父母告上了法庭。
到底谁对谁错呢?一些人认为:艾琳是一位没有任何社会意识的婴儿,艾琳父母作为她的监护人,对艾琳的生死有着一定的干涉权利,况且艾琳已经是一位无脑儿,或者无疑会给他们增加沉重的负担,且会消耗大量的社会资源;另外支持医生的人认为:艾琳也是由母亲产下,虽然是无脑儿,或者说是没有意识,但是她作为一名公民,有生命权,应享有父母的照顾。
安乐死观后感

安乐死观后感前言近年来,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人们对于生命价值观念的深入思考,安乐死这一备受争议的话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安乐死,即以自愿者的意愿结束不可逆转的生命。
这个话题涉及到伦理、法律和人道主义等多个领域,引发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
在接下来的文字中,我将就安乐死一事进行观后感的撰写,并试图探索其中的道德困境和解决方案。
安乐死的伦理困境安乐死这一话题引发伦理困境的主要原因在于,其涉及到生命的尊严和自主权的冲突。
一方面,我们认为生命是宝贵的,每一个生命都无比重要,我们应该尽一切努力保护生命的存在。
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尊重个体的自主权,意味着个体在面对无法痊愈的疾病、痛苦的折磨时,有权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
由此产生了一种伦理的分歧和挣扎。
安乐死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是什么时候认定一个疾病或病症无法治愈,该采取安乐死的手段。
这需要一个客观的、权威的评估体系,让医生和患者家属们能够对患者的状况达成一致的看法。
目前虽然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安乐死进行了立法,但其中的具体规定和操作细节尚未达到完美的状态,仍然需要更多的讨论和完善。
安乐死的人道主义关怀尽管安乐死涉及到伦理困境,但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看,安乐死给予了那些忍受不住疾病和痛苦折磨的患者一个选择的权利。
在某些情况下,病人可能已经失去了所有的希望和尊严,安乐死可以成为一种解救的方式,减少他们的痛苦和煎熬。
安乐死也可以看作是一种关怀和尊重,从而减轻患者家属的重负。
面对亲人的长期折磨和无望的病况,他们常常承受巨大的精神和经济压力。
而安乐死可以使患者和家属们得到释放,从而更好地面对离别和未来。
然而,人道主义关怀也需要考虑到滥用安乐死带来的风险。
如果医生和家属们滥用安乐死这一手段,将其用于解决其他问题或者出于不当的目的,那么伦理和道德问题就会立即凸显出来。
所以,在开展安乐死相关的活动时,需要建立起严格的管理和监管机制,确保它被用于正确的场景和目的。
安乐死的法律约束在法律层面上,安乐死的立法和规范也是必不可少的。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安乐死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它涉及到道德、伦理、法律以及人类尊严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理学的角度对安乐死问题进行思考。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核心,它的目标是维护公平、正义和法治。
在考虑安乐死问题时,法律应该首先关注人类的权益和自由。
安乐死是一种主动终止生命的行为,法律对其进行严格限制是必要的。
法律也不能对安乐死问题抱有太过教条主义的态度,应当允许在特定情况下以保护个人尊严和自由为依据进行判断。
在实践中,安乐死经常与自由和尊严权利联系在一起。
个体有权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
法律应该尊重个体的自主权利,让其能够在特定情况下选择安乐死。
这种自主权利有其限制。
法律应该设定一些条件来确保安乐死不会被滥用和误用。
个体必须进行详细的咨询,并遵循一定的程序来确保其决定是自愿和明智的。
法律还应该考虑患者的利益和家庭的利益。
在安乐死问题中,很多时候是因为患者经历了无法忍受的痛苦或失去了生活的意义,他们希望能够以自己选择的方式结束生命。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应该考虑到患者的权益,尽可能减少他们的痛苦和折磨。
法律也需要保护患者的家庭利益,确保他们能够以合法的方式处理患者的遗愿,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辅导。
尽管对安乐死的法律限制是必要的,但过度限制也应该避免。
法律不能固守传统观念,忽视人类的自由和尊严。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安乐死可能是唯一的解决方法,法律应该容许这种选择。
而不是限制它,法律应该提供一套明确的程序和标准,来确保安乐死的决定是合乎道德和伦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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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引发的思考
引言:
安乐死是人文医学的一个重要议题,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自人类文明创始以来,人类对于生命、健康的思考从未停止,因此有关医学人文的言论自古既有。
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对于医学其人文性的思考越来越多,对生命的思考也越来越深刻,而对安乐死的思考也是如此。
安乐死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因此值得讨论。
摘要:
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得死去。
对安乐死的争议一直存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社会争议和伦理争议。
社会争议主要是对人的生存权利的争议;伦理争议包括五个方面,分别为: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之争、救死扶伤原则与减轻痛苦原则之争、资源浪费与合理分配之争、尊重人权与情景选择之争、中国传统孝道与现代亲情理念之争。
关键词:
人文与医学、安乐死、生存权利、生命尊严、医生的职业道德、资源浪费及合理分配、孝道
正文:
据英国《每日电讯报》6月3日报道,世界著名物理学家史蒂芬·霍金教授称,如果有一天他对这个世界不再有用,而仅仅是个累赘时,他会考虑安乐死。
他表示,违背当事者的意愿令其或者是对人的尊严的践踏,如果处于极端痛苦中,他会考虑安乐死。
霍金教授的发言将
一直以来人们争论不休的安乐死的话题又提到了风口浪尖。
当今社会,安乐死已经成为众所周知的名词,人们对它褒贬不一、评论各异。
那么,何为安乐死?安乐死,顾名思义,指安详地没有痛苦地离开这个世界。
专业的解释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得死去。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去。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而在我们国家,安乐死的定义是指患不治之症的患者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度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都有悠久的历史,向上可追溯到古希腊,斯巴达人为了保持健康与活力,处死生来就存在病态的儿童。
亚里士多德曾在著作中表示支持这种做法。
到现在,目前已立法允许安乐死的地方有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和美国的俄勒冈州、华盛顿州和蒙大拿州等地;奥地利、丹麦、法国、德国、匈牙利、挪威、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和瑞士10国,允许“被动”安乐死,只准终止为延续个人生命而治疗的做法。
安乐死的问题在中国尚未正式讨论。
安乐死分为不作为的安乐死和作为的安乐死,不作为的安乐死(消极的安乐死),是指对濒临死亡的患者,经其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包括撤出人工的生命维持装置)任其死亡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而对作为的安乐死,即积极的安乐死,规定如下:在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不能认为这
种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也不能宣告无罪,当然,量刑时可从宽处罚。
安乐死一直都是颇具争议的话题,所引发的争议主要为两个方面,社会争议和伦理争议。
社会争议方面,主要体现在生存权利之争上。
从法理来看,公明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
《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有特定含义的。
公民个人有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选择死亡的方式。
“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的处理方式。
这种处分方式是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的。
欧洲一些国家的安乐死立法是在传统道德和现代法律之间做出的选择。
因此,认为安乐死违背《宪法》,是缺乏基本的构成要件的。
从伦理来看,安乐死却有悖生存权利。
伦理上看,公民在遭受非常的不可逆的痛苦时,自愿要求结束生命实施安乐死,也是符合人的生存权利的。
但有几个方面的因素不得不考虑。
首先,在法律上,患者想自杀,而医生或家属协助的,属于“帮助自杀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其次,如果安乐死以法律的形式被确立下来,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另外,在人类对疾病的认识还不完全的现在,因为暂时的“不治之症”而结束他人的生命,有悖于生存权利的道德准则。
伦理争议方面,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之争。
生命神圣论和生命质量论是安乐死问题中的首要争议。
生命神圣论否定安乐死的价值。
它主张人的生
命是神圣的,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用任何方式结束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即认为活着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义务。
相反的,生命质量论肯定安乐死的价值,强调了人权和人的社会价值的重要性,认为人具有社会价值,一旦人的社会价值收到破坏,人的生命就没有意义,人有权选择结束生命。
生命质量论还肯定了生命尊严说和生命自主权说的观点。
救死扶伤原则与减轻痛苦原则之争。
医生的天职就是救死扶伤,救死扶伤从古至今都是从医者的行为原则和职业道德。
因此前者认为,安乐死违背了医生救死扶伤的原则,即违背了医生的职业道德,是理所应当不被允许的。
但减轻痛苦原则也是医学实践中的一条重要原则。
医生的职责不仅仅是救死扶伤,也要减轻病人的痛苦。
对于饱受折磨的垂危病人来说,安乐死是减轻痛苦的最佳方式,是人道的;相反的,看着病人经受非常的痛苦而医生却无动于衷,这才是不人道的行为,才是有悖于医生职业道德的。
资源浪费与合理分配之争。
安乐死的支持者认为,社会的人事物等的资源都是有限的,将有限的资源用于救治那些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或者用来维持植物人的最低生命活动,是一种资源的浪费,是不公正的现象。
安乐死可将这些有限的资源节省下来,用在真正有用的人身上,将创造更大的价值。
但安乐死的反对者认为资源浪费的说法是对人的功利化理解,每个人都是社会的组成部分,都有享受基本生存的权利,以节约有限资源的理由对那些患不治之症的患者实施安乐死,剥夺了他们的基本生存权利,反而破坏了社会的公正性。
尊重人权与情景选择之争。
安乐死支持者认为安乐死是尊重人权的表现,但反对者认为,自愿难以确定,无法确定患者在精神极其痛苦或抑郁状态下的“自愿”是否可以承认,患者清醒时可能又想放弃安乐死;此外患者的想法受诊断的影响,万一诊断错误又怎么办?如此种种,安乐死定义中的自愿根本无法确定。
中国传统孝道与现代亲情理念之争。
安乐死的实施对象一般为年老的患者,而中国传统孝道认为,子女有照顾老人的义务。
因此以减轻病人痛苦、提高生命质量的说法实施安乐死,有悖于中国传统孝道,可能让子女背上不孝的骂名。
而安乐死支持者认为,真正的“孝”是子女尊重父母、关爱父母,尊重父母的意愿,减轻父母的痛苦。
如果不管不顾父母的意愿,不尊重父母安乐死的权利,反而是自私自利的表现。
对于安乐死,我的看法是:我支持安乐死。
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生存权是每个人都拥有的权利,既然一个人有选择如何生存的权利,理所应当的,他也就拥有选择死亡的权利。
一个人选择死亡并不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相反的,正是因为尊重自己,才会选择安乐死。
正如霍金教授所说,这是对生命尊严的维护。
其次,我个人比较支持生命质量论。
我认为,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部分,所以每个人都应该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无论其微小还是伟大。
但是当一个人无法为社会做出任何贡献时,他的生命便失去了意义,而选择安乐死,不仅仅对自己、对家人社会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第三,安乐死也是对社会有限资源合理利用的保障。
社会的人财物等资源是有限的,将这些有限的资源用在有回报的病人身上更能体现其价值。
当然,这并不是对人的功利化理解,每个人都是社会的组成部分,都有基本生存的权利。
安乐死并不是对生存权利的剥夺,而是对生命质量的一种提高。
安乐死是公正的,因为是否决定安乐死,决定权还在患者本身。
第四,作为一名医学生,我所接受的教育就是为了将来能救死扶伤。
但医生的职责不仅仅只有救死扶伤,减轻病人的痛苦也是原则之一。
医生之所以被称为白衣天使,就是因为在病人痛苦难受的时候,医生可以让他们轻松一点。
而我,愿意做一名让病人轻松的医生。
当然,安乐死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经过更加全面的讨论才能定论。
任何问题都有其两面性,安乐死也不例外,安乐死就像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就可以真正减轻病人的痛苦;用得不好,就会成为某些人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借口,被不法分子滥用将会造成极其恐怖的后果。
但我们也不能就因此否定安乐死对个人、社会的价值所在。
我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及人们思想的进步,安乐死将会被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