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中国大陆应该将安乐死合法化一辩稿
安乐死一辩稿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我方观点是中国大陆安乐死应该合法化,随着人类文明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人们看待死亡不是一味的惧怕,而更多是在思考,生的尊严与意义,现代人道主义原则是以”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为基础,这无疑使我们把目光投向安乐死(安乐死指对于身患癌症晚期,濒临死亡的病人由于难以忍受身体及精神上的极度痛苦,出于本人神志清醒时真诚嘱托,医生为了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痛苦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使其安然而有尊严的死去,是的,我方也是基于一个人道主义政府而同意安乐死.)中国目前癌症病人超过700万,并且每年还在新增加约160万至200万人。
绝大多数晚期癌症病人所面临的最大痛苦就是癌痛。
据介绍,中国癌症病人中有51%至62%的人伴有不同程度的疼痛,其中40%为轻度疼痛,30%为中度疼痛,其余30%均为重度疼痛。
而国内最新资料显示,晚期癌症病人中仅有25%得到有效缓解,北京一家肿瘤医院曾对800例身患癌症的垂危患者进行统计调查,其中因为不堪忍受痛苦,自愿要安乐死的有60%以上,由上计算为26,6万安乐死,病人是在病魔的折磨中极度痛苦的死亡,生与死是生命的运动形式,有生必有死,而安乐死的对立面不是痛苦的活着,而是痛苦的死亡,当死亡已无可避免地迫近且身受极端痛苦时,选择安乐死得以解除这是善待生命的充分体现,而从心理上安乐死,让人们在生命的终点最后感受生命的尊严,那些由于疾病的折磨,健康的丧失,患者面容憔悴不堪,身体形容枯槁,眼神痛苦绝望,行为无法自控,这一切摧毁了病人的尊严与骄傲,而安乐死让患者最后时刻尊严体面的离开世界,这就是我们唯一的价值目标"敬重生命,解除痛苦,维护生命尊严”我方实施安乐死方案如下,我方初步将安乐死定于三级甲等医院中,并设立专门安乐死科室(2009 年医院有916571个,三级甲等医院有 20291个)由专门的主任医师及护理人员并配带家庭心理辅导小组(其中人员招募自愿者)安乐死步鄹如下一是病人的申请;二是医师的诊断;三是病人与医师协议的达成;四是医师实施安乐死的行为。
安乐死辩论赛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正方一辩:大家好:我方观点是: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探讨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的问题之前,让我们先明确两个概念。
首先,什么是安乐死?安乐死分为两种,即直接安乐死与延续性安乐死。
直接安乐死是指通过药物解除其痛苦,结束其生命。
延续性安乐死是指中止维持病人生命的措施,但通过药物缓解其痛苦直至病人自行死亡,但是会随时征询病人意愿,病人可以随时选择继续接受治疗。
这两种方式针对的都是处于极大痛苦中的濒死病人,因此安乐死与其说是对生与死的选择,不如说是对死亡方式的选择。
其次,什么是合法化?这里的合法化应当是一种授权性规范,即对于公民的正当权益在法律上给予认可和保护,而并非倡导。
下面我方将从情理、法理和程序三个层面论证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从情理上看。
安乐死实质上是一种患者和家属在特殊条件下做出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
对于患者来说,安乐死是以缩短自己的寿命为代价消除或减轻死亡时的痛苦;继续生存则是以忍受剧烈的肉体疼痛为代价延续生命的长度。
所以安乐死对患者实际是一种对安乐的死去还是痛苦的活着的判断和选择。
对于家属来说,是否同意患者安乐死实际上是以自身情感为出发点做出的一种抉择。
如果患者和家属在判断和选择上达成了统一,安乐死对于利益相关者就没有危害性,因而是患者本人一种正当的权益。
据调查,安乐死最主要群体是晚期癌症病人。
我国每年有160万人患癌症,近130万人死于癌症,癌症死亡率已占死亡人口的1/5。
临床上,中晚期的患者往往要忍受巨大的痛苦。
如肺癌患者,肺逐渐被癌细胞代替,肺就失去了肺原本的功能。
这种病人常常是被活活憋死,生不如死。
在这种情况下,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法律没有理由强制人痛苦的活着。
从法理上看。
法律在其发展过程中对公民越来越多的合理诉求予以认可和保护,使其成为正当的权利。
安乐死建立在包括患者和家属在内的各利益相关方共同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之上,没有社会危害性,并且从人道主义角度看有其重要的存在意义,是一种正当合理的诉求。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结辩稿(1)

1、对方辩友说,安乐死合法化会忽略部分人并非自愿接受安乐死的意愿(因意愿无法确定而不能急于给这部分人一个合理死去的机会)。
2、但是,难道就因为部分人的意愿无法确定我们就不去考虑另外一部分强烈要求安乐死的人的感受了吗?对方无法确定究竟是被迫选择安乐死还是自愿强烈要求安乐死的人数多,那么这个问题我们就无法讨论。
而在刚刚我方一辩稿中已经阐明,中国危重病人对于安乐死的需求性是很大的,而对于对方辩友不断强调的部分人因为经济、家人等因素而被迫接受安乐死这一说法,我方已经给出相关政策,例如在安乐死之前为病人提供资金上的援助和医疗上的支持,请心理医生进行治疗,走访并确定病人申请安乐死的最终原因,确定他是否确认进行安乐死等,诸如此类即可以在最大程度上解决对方辩友所说的问题。
而对方辩友同样没有考虑,另外一部分对安乐死有强烈需求的人的感受,同样都是一部分人,为什么对方辩友仅仅讨论意愿无法确定的人的问题而不去讨论这一部分人。
安乐死给那些对死亡有强烈需求的人一个体面的选择,同时给不确定或者说是被迫进行安乐死的人一个考虑的过程。
从这一点上来讲,安乐死合法化是很有必要的。
(首先,明晰一个点:当问题足够严重紧迫的时候,只要政策有效且成本不是离谱,就该实行;其次,我们其实只是为那些真正想死的人开放一种选择,所以众多是多少,不需考虑,只要有这部分需求即可;再其次,任何政策制定之初都会面临不适应现状的情况,比如你说的医疗资源问题,但是所谓改革所谓立法,哪一样不是要破旧立新呢,今天我们提出要将安乐死合法化,不就是意识到这一部分人群的意愿无法继续被忽视,因而我们要促进医疗事业的改革,提高医疗效率,去满足它。
总不能说,我现在做不到,能够成为我不去做的理由吧。
)3、对方辩友说,生命为上,临终关怀等措施才是最好的选择。
在这一点上,我方认为生命的意义并不是如对方辩友所说的在于它的长度,而是在于其质量和价值。
相比较狼狈、痛苦的活着,有尊严的,体面地死去是更好地选择,安乐死给那些并不想继续承受痛苦的人一个保存尊严的机会。
安乐死是还是不是个人的权利?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安乐死是还是不是个人的权利?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正方辩词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代表正方辩论队,就安乐死是否是个人的权利这一议题发表我的观点。
首先,我们认为安乐死是个人的权利。
个人拥有自主决策的权利,包括对自己生命的决定权。
每个人都应该有权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和结束生命的方式。
安乐死作为一种自愿的选择,允许那些身患绝症或长期痛苦的人在无望的情况下结束自己的生命,减轻他们的痛苦和煎熬。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保护个人的尊严和自由。
对于那些无法忍受病痛折磨的人来说,他们应该有权利选择自己的死亡方式,而不是被迫继续忍受痛苦。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确保他们在最后的时刻得到尊重和关怀,让他们以一种有尊严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并不意味着滥用。
我们可以通过建立严格的法律和程序来确保安乐死只适用于那些真正需要的人。
例如,可以要求患者经过多次确认和咨询,确保他们的决定是明智和自愿的。
此外,医生和专业人士可以参与决策过程,确保安乐死只在合适的情况下实施。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安乐死是个人的权利。
它允许那些身处绝望和痛苦中的人选择自己的生死,保护他们的尊严和自由。
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自主权,支持安乐死的合法化。
谢谢。
正方辩词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是正方辩论队的二辩,我将继续阐述我们正方的立场,认为安乐死是个人的权利。
首先,安乐死是个人自主权的体现。
个人应该拥有对自己生命的决定权,包括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
这是基于尊重个人自主和自由的原则。
如果一个人身患绝症或长期痛苦,他们应该有权利选择结束自己的痛苦,而不是被迫继续忍受。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减轻家庭和社会的负担。
对于那些无法自理、痛苦不堪的患者,他们的家人和社会将承担巨大的经济和心理压力。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这些家庭和社会得到减轻,减少他们的负担。
再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并不会滑向滥用。
我们可以通过建立严格的法律和程序来确保安乐死只适用于那些真正需要的人。
安乐死合法化一辩立论稿

安乐死合法化一辩立论稿(总1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主席、对方辩友大家好:众所周知,死亡已经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话题,而千百年来,人们对于死亡的看法也在不断前进变化着。
在现代生活中,我们所要考虑的已经不是是否接受死亡,而是如何接受。
“安乐死”这一社会问题也就应运而生。
我方认为,安乐死应该在我国实现合理化。
首先,我们不妨来明确一下安乐死在我国的定义。
他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的过程”。
根据这一概念,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个观点:第一,安乐死是一种死亡状态,不是死亡原因,故它不能与自然死亡、病理死亡和意外死亡这三种死亡原因并列;第二,安乐死的对象是当代医学上无可挽救生命的痛苦的濒死者;第三,安乐死是人工控制的死亡状态,其目的重在使病人“安乐”,不在使病人“死亡”。
那么接下来,我们不妨讨论一下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人类对死亡的观念在不断地发展演变着。
从最初盲目畏惧死亡到消极平静地接受死亡,最后发展到积极主动地规范死亡,人类对死亡这一自然法则的心理轨迹,反映了人类对生命价值理解的升华和对生命保护力度的加强。
安乐死也逐渐被世人尤其被病人及家属所接受。
在国际社会上,很多国家已经走在了我们的前面,像比利时目前已对这个议题进行了立法机关的院会辩论;瑞士已经允许在某些情形下可以进行安乐死;美国的某些州也允许在某些情形下进行安乐死。
英国已有万人在医生的帮助下以安乐死的方式结束生命。
法国也开始考虑安乐死的合法性。
而最早将其合法化的荷兰已经有10万人立下了实施安乐死的遗嘱。
可见安乐死作为人的权利在世界范围都具有普遍意义,为其立法的工作也是势在必行。
而且,考虑到导致人们死亡的原因正由原来的以传染病为主,转向以癌症、心脑血管及老年性疾病为主,进行“安乐死”的潜在需要客观上在增加,所以,有必要尽快立法加以确认规范,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反之,如果不立法规范,就可能给谋杀犯罪及推卸医疗事故造成可乘之机。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辩论辩题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
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那些身患绝症或慢性疾病的人在痛苦中找到一种解脱的方式。
这符合人道主义的精神,让人们能够在尊严和自主的情况下结束自己的生命。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减少病人的痛苦。
有些疾病是无法治愈的,患者可能会长期遭受痛苦和折磨。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不必要的痛苦中找到解脱,而不是被迫忍受痛苦直到死亡。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减轻家庭的负担。
很多家庭都会因为照顾患病的家人而陷入困境,他们不仅要承受经济上的压力,还要承受情感上的折磨。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家庭在病人痛苦难忍的情况下做出决定,减轻他们的负担。
引用名人名句,爱因斯坦曾经说过,“人生的最大悲剧不是死亡,而是遇到了不值得死的人。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那些不值得遭受痛苦的人在尊严和自主的情况下结束自己的生命。
反方观点,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滑向滑坡。
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导致滥用情况的发生。
有些人可能会利用安乐死来解决经济或家庭问题,甚至可能会被强迫接受安乐死。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影响医生的职业道德。
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而不是结束病人的生命。
合法化安乐死可能会让医生陷入道德困境,甚至可能会影响他们对患者的治疗态度。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给社会传递错误的信息。
合法化安乐死可能会让人们觉得死亡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而忽视了生命的价值和尊严。
经典案例,荷兰是第一个合法化安乐死的国家,然而在实践中却出现了滥用的情况,一些病人并不是在无法忍受的痛苦下选择安乐死,而是因为心理问题或其他原因做出了这样的选择。
总结,从以上观点可以看出,安乐死的合法化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权衡各方利益和考虑到可能出现的滥用情况。
在这一问题上,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患者的权利和尊严,但同时也不能忽视可能出现的滑坡和滥用情况。
因此,在决定是否合法化安乐死时,需要慎重考虑,不能草率行事。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一辩稿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谢谢主席,问候到场各位,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就开始有人在法律上确认安乐死,为推动安乐死合法化而开展运动。
2001年4月10日,荷兰上下两院以绝对优势通过了安乐死合法化的法案,成为当今世界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泰戈尔曾经说过;生如夏花之绚丽,死如秋叶之静美“每个人都希望自己以一种安乐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而不是在永无止境的折磨中悄然而逝,所以对于今天这样一个辩题,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我方持肯定态度,安乐死应该合法化,首先开宗明义,安乐死的定义是对于现代的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自主真成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优化死亡。
合法化是指合法性的客观基础被质疑的时候达成关于合法性的某种共识的努力,也指使某些事物符合法律规范,在此,我方结合理论与实际给出了我们的评价标准:如果安乐死非罪化,合理化并且具有立法依据,那么其应该合法化,对此,我们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证我方观点:一:安乐死是非罪化的,首先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
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实施安乐死的行为是犯罪,因此将其作为犯罪处理缺乏法律依据,其次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三个特征,社会危害性,刑罚违法性级应受刑罚性,只要不满足社会危害性这个先行条件,便不构成犯罪,在此,我们必须明确的是安乐死不侵犯人的生命权,他不是对生命的处置,而是对对生命终结的处置,是行为人依病人承诺在尊重病人生命权的基础上对病人的死亡方式采取的优化性的人工调控,采取这种人工调控不但可以解除绝症患者在死亡悬崖上彳亍挣扎的痛苦,保持他原有的尊严,还可以减轻社会与其家属的物质精神负担,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实行安乐死不但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对社会有益,因此安乐死无法构成犯罪,所以安乐死是一种无罪行为。
二:安乐死的尊在具有其合理性,首先安乐死符合社会主义的伦理道德规范,伦理道德是一种潜在的意识形态,属于社会上层建筑,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是与非的观念和行为的总和,假设我们现在面临这样一个抉择,以什么样的方式结束一个将逝的生命,是让它在经历一段痛苦的挣扎后结束,还是以仁慈之心采取某些措施使生命更安逸美丽的逝去,如果我们采取了措施优化了生命的终结是违反了伦理道德,难道徒劳的增加患者的痛苦或者对患者的痛苦视而不见就不是一种恶了吗,因为传统封建道德思想的束缚,怕被社会视为“不肖子孙”的病人子女们在眼看着父母备受折磨时也不支持父母实施安乐死这种做法符合现代伦理学吗?其次,安乐死符合人道主义原则,试想,当一个理智的患者为了不再忍受病痛的折磨时,当病人的生命尊严在无尽的痛苦中消失殆尽时,他们选择以安乐死的方式离开人世,从而保持其人格尊严,我们又有什么理由反对这样做呢?毕竟这种做法比那种靠人工方式维持生命从而延长病人痛苦历程更加符合现代的道德规范和人道主义啊。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一辩稿

3.自愿安乐死有利于实现医疗资源合理有效的配置。对于使用昂贵的药物和医疗仪器苟延残喘徒增负担的患者来说,是对于医疗资源和社会价值的浪费,而真正需要而且有治愈希望的人却得不到医疗资源,同等的生命权从何体现?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自愿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是患者生命权利的尊重,也减轻了家人社会的负担。符合当今社会对人权的保护以及整个社会的发展趋势。
虽然安乐死合法化在法律伦理道德医学等诸多方面有牵涉在中国仍存在较大争议但如果按照安乐死的相应程序实施经病人的自愿申请医师的诊断病人与医师协议的达成医师合法实施安乐死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以及公证机关的公证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在座的各位观众大家好。今天我们的辩题是自愿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我方认为自愿安乐死应当合法化。“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我国的定义指重症病人在垂死状态下,自由自愿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在世界上的一些国家比如荷兰比利时以及部分国家的部分地区已经将安乐死纳入合法化的范畴我方以何者更符合人权保障和社会发展的趋势为标准,下面我方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述我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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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中国大陆应该将安乐死合法化
谢谢主席:
所谓安乐死,指的是使病人无痛苦、有尊严的死。合法化指的是对于公民的
正当权益在法律上给予认可和保护。就今天的辩题而言,我方认为在基于人道主
义、伦理道德等社会价值取向以及安乐死合法化在社会上的可行性上,当今中国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必须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①从现代医学上看,病人患有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
②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
③必须经过法院等机构严格审查并通过;
④必须由权威专业人士执行;
⑤安乐死必须体现个体的意志
6.必须是病人承受了肉体与精神的双重痛苦,两者缺一不可
为何要将安乐死合法化?
第一,每个公民都享有人权。我们既然享有生的权利,那么死的权利也应当包括
在内。有医生曾写下他的亲身经历:他主治一个肺癌晚期的老人,一次在例行检
查时,将耳朵凑到老人跟前,听见老人虚弱地说道“让我走吧”。可惜的是,由
于家属不同意,老人在痛苦中熬过一个星期后还是死了。所谓尊重人权,不是通
过人工方式维持生命并延长病人痛苦的历程,却忽视病人万分痛苦的客观现实。
当一个理智的绝症患者为了不再忍受病痛折磨,选择了以安静方式离开人世,从
而保持其人格尊严时,我们有什么理由去反对这样做呢?
第二,安乐死的合法化对于社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安乐死只是稍稍提前了无法
挽回的濒危病人的必死结局,并未改变患者将死的命运,却可以缓解病人的极端
痛苦,让其有尊严的安乐的死去,并且使家属从沉重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中解
脱出来;同时可以使医生将有限的精力放在更有生存可能的病人身上,减少不必
要的人力药物消耗,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安乐死合法化符合大多数中国人民意愿。据中国法院调查,80%以上
的中国人支持安乐死合法化,而且从1994年起,在每年的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上,
都会收到有关安乐死立法的提案,这无疑证明了人们对安乐死合法化问题越来越
重视;再者,只有将安乐死合法化,才能更好的对其加以规范,不给谋杀犯罪及
推卸医疗事故可乘之机。
若一个人曾经生如夏花般灿烂,也请让他死如秋叶般静美吧。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在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对方观点:
1、安乐死的合法化不符合当今中国国情。
这些现象虽然普遍存在,但是由于社会关注不够,法律规范和监督不力,人们往往对此习以
为常,很少有人对此提出疑议,至于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就更不用提了。这种因立法空白
导致的社会实际操作上对生命处置的放任不利于对人们生命的保护。因此,在我国制定一部
有关安乐死的法律,完善对生命保护的法律体系,加大对生命保护的力度,不但具有理论上
的可行性,也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对比荷兰,连这样法律已经和完善的国家都出现。。。的现象,那么在中国。。。
反驳:如果两个颜值很高的成人生出了一个很丑的孩子,那按照对方辩友的逻辑是不是两个
很丑的成人生下来的孩子就是怪物了呢?
对于犯罪问题,法制建设不完善的贫穷过度会发生,文明、法制先进的西方国家也同有会发
生,因此对方举得例子根本没有可比性。
2、安乐死是不尊重生命权,安乐死合法化是对生命权的滥用
为安乐死的适用对象都是特定的患有不治之症的垂危病人。他们的生命在短期内已确定将终
结。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故实施安乐死只是遵守这一法则而对病人的生命终结方式
进行人工优化。(区别故意使人罪,性质、目的、实施者、主动方、手段等等都不同)
3、中国医患关系紧张
4、我国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医疗卫生与福利保健体系不健全
5、医疗科技水平和研究能力有限,死亡标准和安乐死判断难以确定(医生误诊)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安乐死的条件还不成熟。但可以在具备条件的省、市制定地方性
法规,试点性施行,分层次过渡,从而逐步在全国推广开来。待时机成熟时再制定一部适合
中国国情的安乐死法律。这样做的好处是循序渐进,避免因条件不合而导致安乐死的滥用,
从而造成“合法化杀人”,破坏现存社会秩序的稳定。
6、传统伦理道德和价值观念的束缚,民众观念需要转变
问题的发现和解决都是通过实践本身,只有在实践中去发现问题的真正所
在,再配以相对应的解决方案。
我方论据:
请问对方辩友,若在生命的质量和长短上选择其一,你选什么?
对于那些经济本不富裕的人来说,难道要为了一个已无生命意义的垂死之人
砸锅卖铁,却让其他健康的家人饱受无家可归的颠沛流离之苦吗?
一个人健康的人,应当推动并满足病人的善终权,只有活人做好了,在他死
的时候才能享受到这种善终权。
难道放任病痛在患者身上进行无休止的纠缠与折磨就是对方辩友所谓的人
道主义(对生命权的尊重)吗?这反而是才是对生命权不折不扣的亵渎与不尊重
对方辩友如此以人道主义(尊重生命)自居,却看着患者被病毒一点点地侵
蚀,这与满期的凌迟何异?
医护人员实施安乐死,是基于痛苦难忍的患者的同情,怜悯,主观上并无害
人及危害社会的恶性,不具有预防性的威慑力。[3]相反,如果对施予安乐死的
医护人员定罪量刑,事实上也就是对于医护人员这种对于患者的同情与怜悯进行
惩罚,这是与道义背道而驰的,它所导致的结果只会是医护人员对于患者的疾苦
不予理会,只是为了延续患者充斥着疼痛的生命而不断用药,而患者的病痛不能
减轻却还要变本加厉。这就是我们刑法所谓的合法权利得到应有的保护吗?
人类生命的尊严就体现在生命的质量和价值上。因身患绝症而没有任何生存
的希望,且处于巨大的身心痛苦之中的病患,其生命已无质量可言
一个人由于外界条件而无法选择生命的情况下,他应当享有选择死亡的权
利。身患绝症,病痛难忍的患者所作出的安乐死选择,并非来自情绪冲击下的茫
然行为,而是希望通过安乐死来摆脱痛苦的理性行为,是真实意思的表达。
家属对家庭成员有照料的义务,但是为了一个无意义的生命去消耗有意义的
生命,是过分的要求,对于上述种类的病人(指脑死或不可逆昏迷或死亡不可避
免的病人)家属已承受极大的感情和经济压力,他们处于十分为难的处境。安乐
死或把他们从这种压力和为难境下解脱出来。
将有限的资源利用到有挽救价值的病人身上才合适且合理,对本应适用安乐
死的病人却不惜一切代价去赌资源,这首先就违背了社会发展必须合理分配和合
理使用的原则。何所谓资源的有效性,不是我们所能看到的起到了暂时的效用。
有限的资源在绝症患者身上的效用也只是延续一段并不长久的却充斥着痛苦的
生命。然而,在中国还有很多贫困地区缺医少药,常常有人因病得不到良好的治
疗而死亡或者造成残疾,这些有限的资源,对于这样地区的人们意义又是多么重
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