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乐死合法化的探讨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允许安乐死。
1. 尊重个体自主权,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
尊重个体的自主权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因此应该允许安乐死。
2. 减轻病人痛苦,一些疾病无法治愈,病人长期承受痛苦和折磨。
允许安乐死可以让病人在无望的情况下选择结束自己的痛苦,体现了对病人的关怀和尊重。
3. 人道主义考量,安乐死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做法,它可以让病人在尊严的环境中结束自己的生命,而不是在痛苦中度过最后的时光。
反方观点,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1. 伦理道德问题,安乐死可能导致滥用,一些人可能会利用安乐死来解决其他问题,比如家庭纠纷或财产问题。
这会对社会伦理道德造成严重的冲击。
2. 医学技术进步,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很多原来无法治愈的疾病现在都有了治疗的希望。
因此,不应该轻易放弃治疗,而是应该尽最大努力延长病人的生命。
3. 人生的尊严,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宝贵的,应该尽量珍惜和维护。
安乐死可能会让人忽视生命的尊严,认为生命不值得珍惜。
这是对生命的一种不尊重。
名人名句:
“生命是宝贵的,我们应该尽一切努力去珍惜和保护它。
”——爱因斯坦。
“尊重个体的自主权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
”——孟德斯鸠。
经典案例:
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允许安乐死的国家,他们通过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有效地避免了安乐死的滥用。
这表明,只要有严格的监管和程序,安乐死是可以被合理地实施的。
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四辩稿

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四辩稿安乐死,也称为合法尊严死亡,是指在患有严重和终身性疾病,且生存质量极差的患者根据自愿的原则,通过医生的协助,选择在人类尊严和减轻痛苦之间结束生命的一种方法。
关于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的争议广泛存在,下文将围绕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的立场,提出四个关键观点进行论述。
首先,合法化安乐死可以尊重个体的自主权。
个人对自己的身体和生命有最终决定权,包括自愿终止生命的权利。
在患有严重疾病和不可逆性痛苦的情况下,患者应该有选择结束生命的权利,这体现了个体自主决策和尊严的核心价值。
患者应该能够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命运,而不必受到他人干预或强加于其身上的痛苦。
允许安乐死合法化,即是为了保护和尊重患者在有需要时能够作出自主选择的权利。
其次,合法化安乐死可以减轻患者的痛苦。
对于患有不可治愈疾病和极度痛苦的患者来说,延续生命可能只会带来更多的痛苦和折磨。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是一种宽容和仁慈的选择。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为患者提供一种减轻痛苦的途径,使他们能够在尊严和安详中结束生命,而不必承受不必要的痛苦和煎熬。
这对于那些生存质量严重受损的患者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第三,合法化安乐死有助于保护医生的职业价值观和伦理准则。
医生的职业责任是帮助和治疗病人,但在某些情况下,治疗往往无法解决病人的痛苦,反而可能延长其痛苦。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为医生提供法律和伦理依据,使他们能够根据患者的真实需求和自愿的原则,提供更加人文关怀和细致入微的服务。
这样一来,医生将能够在临终关怀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并维护他们的职业道德和价值观。
最后,合法化安乐死可以建立一个合法、透明和监管的框架,以确保其在道德和法律的边界内进行。
合法化意味着对安乐死实施严格的限制和程序,以确保其只应用于满足特定条件的合格患者身上。
这将有助于防止滥用和滑坡,确保安乐死只在确实有需要的情况下使用,并避免任意或错误的决定。
此外,因为安乐死在合法范围内被监管和控制,所以可以提供咨询、心理支持以及相关的法律和伦理指导,以确保过程的透明和患者的知情权。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允许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
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而安乐死可以帮助那些患有不可治愈的疾病或慢性痛苦的人在尊严和平静中结束生命。
如美国作家欧内斯特·海明威曾说过,“生命不是为了忍受而活着的。
”因此,允许安乐死可以让人们在不必要的痛苦中解脱出来。
其次,安乐死合乎道德。
伦理学家彼得·辛格认为,对于那些患有严重疾病或痛苦的人来说,安乐死是一种对他人和社会负责任的决定。
通过安乐死,可以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让那些资源可以用在更有需要的地方。
同时,安乐死也可以减轻患者的家庭和社会的负担,让他们可以更好地去面对生活。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保护患者的自由权利。
在荷兰和比利时等国家,安乐死已经合法化,并且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以确保安乐死只适用于那些真正需要的人。
这可以防止滥用安乐死的情况发生,保护患者的利益。
综上所述,允许安乐死是符合人道、道德和法律的,可以帮助那些患有不可治愈疾病或痛苦的人在尊严和平静中结束生命。
反方观点,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容易滑向滥用的边缘。
一旦允许安乐死,就可能出现一些人利用这一制度来达到自己的私利。
比如,有些家庭可能会因为经济负担或其他原因,而逼迫患者选择安乐死,这就违背了安乐死的初衷。
其次,安乐死可能会给医生和社会带来道德困扰。
医生在面对患者的请求时,可能会面临道德和伦理的冲突,这会对医生的心理健康和职业道德造成影响。
同时,社会也可能因为安乐死的合法化而出现分裂和争议。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削弱对病人的治疗和关怀。
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就可能导致一些医疗机构和医生放弃对患者的治疗和关怀,而选择安乐死作为解决方案。
这对于患者来说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也会对医疗行业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不应该允许安乐死,因为安乐死容易滑向滥用的边缘,给医生和社会带来道德困扰,以及可能削弱对病人的治疗和关怀。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辩论辩题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
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那些身患绝症或慢性疾病的人在痛苦中找到一种解脱的方式。
这符合人道主义的精神,让人们能够在尊严和自主的情况下结束自己的生命。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减少病人的痛苦。
有些疾病是无法治愈的,患者可能会长期遭受痛苦和折磨。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不必要的痛苦中找到解脱,而不是被迫忍受痛苦直到死亡。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减轻家庭的负担。
很多家庭都会因为照顾患病的家人而陷入困境,他们不仅要承受经济上的压力,还要承受情感上的折磨。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家庭在病人痛苦难忍的情况下做出决定,减轻他们的负担。
引用名人名句,爱因斯坦曾经说过,“人生的最大悲剧不是死亡,而是遇到了不值得死的人。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那些不值得遭受痛苦的人在尊严和自主的情况下结束自己的生命。
反方观点,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滑向滑坡。
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导致滥用情况的发生。
有些人可能会利用安乐死来解决经济或家庭问题,甚至可能会被强迫接受安乐死。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影响医生的职业道德。
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而不是结束病人的生命。
合法化安乐死可能会让医生陷入道德困境,甚至可能会影响他们对患者的治疗态度。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给社会传递错误的信息。
合法化安乐死可能会让人们觉得死亡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而忽视了生命的价值和尊严。
经典案例,荷兰是第一个合法化安乐死的国家,然而在实践中却出现了滥用的情况,一些病人并不是在无法忍受的痛苦下选择安乐死,而是因为心理问题或其他原因做出了这样的选择。
总结,从以上观点可以看出,安乐死的合法化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权衡各方利益和考虑到可能出现的滥用情况。
在这一问题上,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患者的权利和尊严,但同时也不能忽视可能出现的滑坡和滥用情况。
因此,在决定是否合法化安乐死时,需要慎重考虑,不能草率行事。
浅谈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

浅谈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安乐死,也被称为安乐死权或自主安乐死,是指终止一个患有无法治愈的终末期或慢性病的患者生命的行为。
在许多发达国家,对于安乐死合法化的争论已经持续多年。
本文将就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进行探讨。
首先,合法化安乐死有助于个体自主权的保护。
个体在面临终末期或慢性病等痛苦困扰时,应该拥有选择自己生死的权利。
每个人对于生命的态度和价值观不尽相同,有些人可能更注重生命品质而非延长寿命。
因此,合法化安乐死能够尊重个体的意愿,让他们能够以尊严的方式结束生命。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也能够减轻医生和家属的道德和心理负担。
对于终末期或慢性病患者来说,他们经历的痛苦和病痛是难以想象的。
而对于医生和护士来说,是他们的责任和使命去减轻患者的痛苦,但是有时无法提供满意的治疗方法。
合法化安乐死将使医务人员从道德和法律上摆脱困境,能够更好地为患者提供支持和关怀,同时减轻他们自身的心理压力。
此外,安乐死合法化还能提供一个监管机制,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明确安乐死的法律框架,可以设立合适的程序和规定,确保合法合理地执行安乐死。
这不仅有利于防止滥用和误杀,同时也能够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在做出决定时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然而,虽然有人主张合法化安乐死的必要性,但也存在着一些争议和难题。
其中之一是医生的参与问题。
安乐死的实施依赖医务人员的支持和协助,然而,一些医生可能对此持有道德和宗教上的反对态度。
如何确保医生们在尊重患者意愿的前提下参与其中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
此外,滥用安乐死也是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尽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提供一个监管机制,但如何确保在执行过程中不出现滥用行为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避免安乐死被滥用是必须注意的问题,需要建立有效的评估和审查机制,以确保安乐死只应用于那些真正符合条件的患者。
总之,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不容忽视。
它能够保护个体的自主权,减轻医生和家属的负担,并为患者提供监管保护。
然而,在追求合法化的过程中,也要考虑到医生的参与问题以及滥用行为的防范。
辩论赛: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安乐死,即主动帮助病人结束其生命的行为,一直是备受争议的话题。
在这个伦理和道德问题上,人们意见不一。
有些人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以尊重个体自主权和减轻病人痛苦;然而,也有人坚决反对合法化,担心滥用和伦理道德的风险。
下面,我将就安乐死合法化的利弊展开讨论。
首先,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人们主张尊重个体自主权。
人们应该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死,尤其是在终末期疾病折磨着他们的时候。
对于那些无法摆脱病痛,生活变得毫无尊严的患者来说,安乐死可能是唯一的解脱之道。
我们不能忽视患者的利益和需求,而应允许他们在尊严和安详的环境中结束生命。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减轻病人和家庭的痛苦。
终末期疾病带来的身体痛苦和精神折磨是无法想象的。
对于一些患者来说,病痛可能会持续数月甚至数年,他们没有任何希望得到康复。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不必忍受痛苦的情况下离世,减轻病人和家庭的痛苦。
此外,这还能节省医疗资源,使医护人员更专注于那些有希望康复的患者。
然而,安乐死合法化也面临着一些严重的问题和道德困境。
首先是滥用的风险。
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就难以控制和管理谁应该有这个权利,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这个权利。
滥用可能导致一些本不需要安乐死的人请求它,或者被错误地诊断为终末期疾病的人接受它。
这可能引发伦理道德上的混乱和争议。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对医护人员产生心理和道德压力。
医生和护士们面临的是救治的责任和道德约束。
他们可能会被迫面对一个困境,即要履行患者的要求,同时又要平衡自己内心的伦理和道德观念。
这对医疗界的职业道德和个人抉择都是一个巨大的考验。
综上所述,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尽管合法化可以尊重个体自主权和减轻病人及其家庭的痛苦,但滥用和伦理道德问题也不可忽视。
或许我们需要更多深入的研究、讨论和规范来找到一个平衡的解决方案。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关注患者的需求和利益,同时保护医疗界的职业道德和患者的生命尊严。
法律论文安乐死合法化探讨

法律论文安乐死合法化探讨篇一:法律论文安乐死合法化探讨法律论文安乐死合法化探讨法律论文安乐死合法化探讨摘要: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很长久的历史。
自20世纪以来,安乐死的话题又开始逐渐复兴,安乐死在许多国家引发了很大的争议。
目前已立法容许安乐死的国家和地区有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和美国的俄勒冈州、华盛顿州和蒙大拿州等地。
与此同时,人们的死亡观随着医疗和科技的发展与进步,社会生命观的改变而开始发生了改变,人们不再是一味地害怕死亡,而是开始注重生命的质量,这为安乐死合法化提供了社会基础,安乐死合法化趋势渐明。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人权;限制前言自20世纪以来,安乐死问题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探讨与争论,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安乐死日趋被接受和支持。
从医学界的角度来说,医生的天职不再只是救死扶伤,还包括减轻病人的痛苦,安乐死便是把承受着剧痛的垂危病人从痛苦中解脱出来;从哲学界的角度来说,自由主义认为一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自主决定自身命运,安乐死便是尊重病人自由权的表现;从法学界的角度来说,禁止安乐死更易导致犯罪,私下秘密实施安乐死,包含的隐患才更大,更不利于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只有将其合法化,严格制定程序、责任,才上上之策,既保护了公民的利益不被侵害,也防止了犯罪的发生;从个人的角度来说,人无法选择出生,但应有权选择有尊严、有理性地结束不堪承受痛苦的生命,“死亡自治”,安乐死是“意思自治”的体现,符合个人意愿。
一、安乐死概述(一)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希腊语:ευθανασία,英语:euthanasia,eu意“好”、thanatos衍生自死神塔那托斯),有“好的死亡”或“无痛苦的死亡”的含意,是一种给予患有不治之症的人以无痛楚、或更严谨而言“尽其量减小痛楚地”结束其生命的情况。
一般用于在个别患者出现了无法医治的长期显性病症,因病情到了晚期或不治之症,对病人肉体造成极大的负担,不愿再受病痛折磨而采取的了结生命的措施,经过医生和病人双方同意后进行,为减轻痛苦而进行的提前死亡。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四辩稿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四辩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友:我作为四辩,我将为安乐死合法化这一立场进行辩论。
在这个敏感的问题上,我们必须保持冷静和理性的思考,以确保我们的判断是合理和客观的。
首先,安乐死合法化能够尊重个体的自主权和尊严。
每个人都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死,这是我们的基本人权之一。
如果一个人面临着无法忍受的病痛和痛苦,他们应该有权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
安乐死合法化将允许那些处于绝望境地的人选择他们自己的命运,而不是被迫忍受无尽的痛苦。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减轻医疗系统的负担。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许多国家的医疗系统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为那些没有治愈希望、只能依赖维持生命的治疗的终末患者提供一种选择。
这将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并使医生能够更专注于那些有治愈希望的患者。
此外,安乐死合法化的制度可以确保安全和透明。
如果安乐死是非法的,那么患者可能会在不合适的环境下寻求自己的死亡。
这可能会导致不安全和不人道的死亡方式的使用,例如自杀或非法的安乐死组织。
通过合法化安乐死,我们可以建立一个监管机构,确保安乐死只应用于符合特定条件的患者,并且在透明和安全的环境下进行。
然而,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带来一些潜在的问题和挑战。
其中一个主要问题是滥用。
有人可能会滥用安乐死来解决非终末疾病或非痛苦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建立严格的标准和程序,确保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终末患者才能获得安乐死的权利。
此外,我们还可以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监督和审查安乐死的应用,以确保它不被滥用。
另一个关键问题是道德和伦理的考量。
有人认为人类生命是神圣和不可侵犯的,任何形式的主动结束生命都是违背道德的。
然而,我们必须意识到每个人对于生命和痛苦的感受是不同的。
对于那些无法忍受痛苦和病痛的人来说,安乐死可能是他们唯一的出路。
尊重个体的自主权和尊严,也是一种道德和伦理的考量。
综上所述,我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这将尊重个体的自主权和尊严,减轻医疗系统的负担,并确保安全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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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乐死合法化的探讨【内容摘要】:由于在世界一些国家发生了因安乐死而引起的纷争,还有各种绝症患者在请求政府给予安乐死,使得安乐死又一次成为了热门话题.虽然安乐死已在某些国家为合法但其合法性仍被世界各国所怀疑.但我们可以看到安乐死的合法化作为一种价值选择的趋势,已逐渐为各国人们所接受。
所以本文将通过国内外安乐死的立法进程;安乐死合法化的基本理念之争;安乐死合法化需要论证的问题和在我国使安乐死合法化的构想,四个方面来探讨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
【关键词】:安乐死 合法化 积极安乐死【作者简介】:贵州民族学院法学院2002级法学专业(2)班 时宇星引言: 生存与死亡是一对反义词,也是一种亘古不变的自然规律.但几千年来人们总是对生存关注倍至,对于死亡却讳莫如深.在法律上就规定有"生存权"、"生命权"等一系列与生有关的权利,但却从未见过一条有关"死亡权"的法律规范.二十一世纪的今天,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人们不仅追求生命的快乐与幸福,还希望在迈进死亡大门时没有痛苦,于是死亡和安详快乐的离世,组成了一个矛盾的统一体:安乐死.安乐死源于希腊文,意思是“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或“有尊严的死亡”。
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安然地去世;二是无痛致死术,为结束患者的痛苦而采取致死的措施。
我国学者对安乐死的定义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危重濒死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或家属的真挚而恳切的要求下,经过医生的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全过程。
”[1]根据一般的安乐死分类方法,安乐死可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还可以分为自愿安乐死,非自愿安乐死和无法知悉本人意愿的安乐死(如病人为婴儿或植物人等)。
我们通常所说的安乐死主要指积极安乐死又称主动安乐死,是指医务人员或其他人在无法挽救病人生命的情况下应病人和家属要求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结束垂危病人弥留的生命或加速病人的死亡的过程。
[2]所以通常所说的安乐死是一种特殊的选择死亡的方式。
由于安乐死是矛盾且统一的,特殊的,所以引起了各界人士对生命至上的思考,对于安乐死是否人道,是否合乎伦理,学者们众说纷纭,对于安乐死是否该合法化更是莫衷一是.在本文中本人将要就安乐死合法化进行探讨.一、国内外安乐死的立法进程早在古斯巴达,就有可予处死不健康婴儿的安乐死记录.在古罗马和古希腊,杀死婴儿、自杀和各种安乐死行为更是广为人们接受。
纵观各国安乐死立法的进程,最早出现的是1906年美国俄亥俄州的安乐死法案。
30年后,英国于1936年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且于同年向英国国会提出了安乐死法案.该年美国也发起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但由于有披着“合法杀人”外衣的嫌疑,遭到了民众的纷纷反对。
1938年,希特勒借口实施安乐死,建立了安乐死中心,杀死20多万人,这使安乐死笼罩上恐怖的阴影,阻碍了安乐死的蓬勃发展。
到1976年9月30日,加利福尼亚州州长签署了第一个《自然死亡法》[3](加利福尼亚州健康安全法),规定“任何成年人可执行一个指令,旨在临终条件下中止维持生命的措施”。
是年,在日本东京举行了“国际安乐死的讨论会”,会议宣称要尊重人的“尊严的死”的权利.1993年2月4日,英国最高法院裁定英国第一例安乐死的案件,同意了年仅21岁患者的父母和医生的申请,停止给他输入营养液。
1993年2 月9 日荷兰参议院通过了关于“没有希望治愈的病人有权要求结束自己的生命”的法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安乐死立法的国家。
受此影响,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于1995年也通过了“安乐死法”(但实施不到两年即废止)。
2000年10月26日,瑞士苏黎世市政府通过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允许为养老院中选择以“安乐死”方式自行结束生命的老人提供协助。
2001年4月10日,荷兰议会上议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安乐死法案。
为了避免滥用安乐死,造成非正常的死亡,法案本身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条件:患者的病情必须是不可治愈的、患者遭受的是难以忍受的无限折磨、患者必须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经过深思熟虑后,完全自愿地接受安乐死。
荷兰医生并没有决定安乐死的权利,他们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否则将受到起诉;同时,实施安乐死的医生必须咨询另一名负责医生的意见。
[4]于是荷兰成为了当今世界上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安乐死运动在一国已彻底取得了胜利。
比利时众议院于2002年5月16日通过了“安乐死法案”,允许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对病人实行安乐死,从而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西班牙也正在酝酿就此问题立法.从以上国外对安乐死立法可以看出:无论是哪一个国家的安乐死法案其安乐死的对象都主要是那些患了绝症,目前无法救治,或是一直处于人为条件下维持心跳、呼吸或意识已处于昏迷状态,虽生犹死的病人,且均规定了必须是处于自愿的还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及一定的程序后才予以实施.这实际也是对生命权予以保障的一种方式.其实在我国,学者也曾多次提出了安乐死的立法需要,并于1998年,由山东省中医药大学课题组经过20年的研究,提出了《安乐死暂行条例(草案)》,[5]但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关于安乐死的成文法,也就是说,法律没有授权个任何机构和个人实施安乐死的权利。
但是从1992年起我国全国人大提案组每年都会收到要求使安乐死合法化的提案.而在1986年陕西省一名叫王明成的男子为身患绝症的母亲实施了安乐死的首例案件到现在无数身患绝症的人请求政府给予安乐死来看,安乐死在我国被国人在意识和心理上所接受,并且默许这种行为。
虽然各界人士及群众均普遍认同了安乐死,但由于安乐死是涉及医学、哲学、伦理学和法学的综合命题,对于安乐死的各种争论仍在继续进行着.二、安乐死合法化的基本理念之争不管是在哪一个学术领域,从哪一个学术角度对安乐死的争论都从未停止过.但因为已有国家对安乐死进行了立法,而安乐死合法与否的问题却仍然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所以安乐死在法学领域的争论更是引来诸多关注.理论上存在否认和赞成两种观点.否认者称安乐死为"合理的谋杀",认为承认安乐死合法会出现难以控制的负面效应,会给他人的生命带来一种危机感,成为实施杀人工具的嫌疑,并且认为医学是不断进步的,今天治愈不了的病不代表永远无法根治,凡顽症而避之,不符合科学的精神也不利于医学的发展,而医生的职业道德救死扶伤也不允许他实施相反的行为。
再加上对二战纳粹的行为的焦虑更使安乐死罩上了阴影.而赞成者则称安乐死为"安详的解脱",认为让个体平静而有尊严的死去是人的基本权利,个人应当有选择生的方式和死的自由的权利,在人实际丧失继续生存的可能性时,结束其生命会带来良好的社会效应,从而使有限的卫生资源用于更需要的人们并且使其家属与亲友结束精神上的折磨. 本人认为无论是否认说还是赞成说均有一定的道理,因为世间的事永远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既然是相对的就会有利弊相伴.我们不能否认,安乐死就像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就可以真正解除病人的痛苦;用得不好,就可能成为剥夺病人选择生命权利的借口,被不法不义之徒滥用.但是,我们也不能因为害怕它的弊就同时抛弃了它的利,其实当一事物的利大于弊时,我们就应该支持它,反之,就应当反对它.在本人看来,安乐死是一个利大于弊的事物,是解脱痛苦的一种代名词.一方面,它使处于病魔折磨下的无法治愈的病人早日脱离痛苦,安详、快乐的离去;另一方面,它又减轻这些病人家属精神、经济的负担,还会使社会有限的卫生资源用于更有"需要的人们".其实,当一个人病入膏肓,无法救治时,大家都明白安乐死是早点结束痛苦的最快捷的方法,但却也是亲人无法接受的一种方法.对一个永远无法再见到的人,亲人们总是希望能多看他两眼的,为此即使绝症,亲人们也要倾家荡产,负债累累在所不惜的救治,同时他们还要在精神上倍受煎熬而最后还是眼睁睁的看着亲人扭曲的笑容,痛不欲生的离去.所以本人认为只有深切体会过那种生不如死的人才知道--安乐死是对病人及其亲人的一种爱,虽然残忍了点.本人对安乐死虽然持赞成、支持的态度但就安乐死是否能合法化的问题,本人认为由于安乐死具有复杂性且有利有弊,所以不能草率的作出回答.安乐死其本身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解决了才能推动其合法化.三、安乐死合法化需要论证的问题(一)、安乐死的价值、目的价值是指客体的存在,作用以及他们的变化对于一定主体需要及其发展的某种适合、接近或一致.[6]对于安乐死的价值而言,本人认为是它保证了人这个主体的生命的价值.生命的价值在于它对社会的贡献,而这种价值往往体现在生命的质量上,当一个人的生命连质量都谈不上时,他又如何保障它的价值呢?对于一个无望好转的病人所遭受的是肉体和精神上的极端痛苦,虽然活着但生活质量很底就更谈不上对社会的贡献了.当生命的价值由于病痛的折磨在逐渐的消失,死亡不可避免时,为何不在适当的时间选择一种更有价值、有尊严,更安宁的死亡方式呢?所以本人认为实施安乐死也是对生命的一种尊重,使生命的价值得以再度体现.每个个体的生命都应该是在一种健康的状态下存在,生命如果处在一种无限期的痛苦状态,那也是对生命的亵渎.根据各种著作的论述,安乐死可分为被动与主动、自愿与非自愿安乐死。
被动安乐死是消极的安乐死,停止治疗和抢救措施,任晚期病人自行死亡;主动安乐死又称积极安乐,前文已提及。
非自愿安乐死是指对那些无行为能力的病人施行安乐死.[7]本人认为无论是那一种安乐死均是由人工控制,但其目的是重在使病人“安乐”,不在使病人“死亡”。
具体的来说,安乐死对于病人,本身是为了避免死亡时的痛苦;对于病人家属来说,是减轻了精神和经济上的双重负担,同时亦能感受到病人是有尊严、安宁的离去的;对于社会来说,一方面是给予了病人自主选择有尊严的死亡权利,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节约有限的卫生资源,用于更需要又更有希望的病人身上.对病人、病人家属和社会均有利。
(二)、安乐死行为是否符合伦理道德安乐死的行为虽在两个国家为合法且也有国家已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认可了安乐死的事实,但反对的呼声仍然存在着,并且是一种主流的声音.为什么一方面安乐死得到了国家法律的承认;另一方面人们又要不停反对呢?在本人看来这涉及到安乐死行为是否符合伦理道德的问题.在极力反对安乐死的人们看来安乐死是不人道的,也不符合现代社会的伦理道德观念.那么,什么是伦理道德?安乐死到底是否符合伦理道德就成为它能否实现合法化的一个关键性的问题.伦理道德是指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调整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规范的总和,并转化为个人的内心信念和自觉自愿的生活实践;它用善恶、是非、正义与非正义等概念来评价人们言行的道德价值.[8]当人们的行为符合道德准则时就会受到社会和群众舆论的赞扬而违反了道德准则时就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和批评.安乐死作为人们的一种行为同样要受到道德行为规范的调整,接受社会和群众舆论的评论.本人认为从道德角度评价,安乐死是处于绝症无望的病人自觉自愿的选择生死的一种行为,没有遭受到任何外力的强迫,是病人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这种行为是有道德责任和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