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安乐死问题引发的关于生命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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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们对安乐死的态度看待生命

从人们对安乐死的态度看待生命

1988年初,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午间半小时节目对安乐死问题开展了讨论, 在收到的1000多封听众来信中有84%的人赞成安乐死。 邓颖超当天致信中央台,说:“安乐死这个问题,是唯物主义者的观 点。……当我生命要结束,用不着人工和药物延长寿命的时候,千万不要用 抢救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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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患者自杀不会影响别人,但是,如果他本人想结束生命,
医护人员及家属协助满足其请求,在《刑法》中是“帮助自杀” 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其二,“安乐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确认 下来,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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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连升——中国安乐死案第一人,汉中市传染病医院医生
这种分类是必要的,因为各种安乐死在伦理上都有其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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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任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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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当于被动安乐死。任何晚期疾病都有对任何医疗处置毫无效果的时候, 这时,应当听任处于这种状态的患者在舒适、平静、尊严中自然死亡。包含 两层意思。①当不可能治愈时,拒绝治疗;②当治疗已无助于重危患者时,停 止治疗。简言之,听任晚期患者不受医疗技术的干预而自然死亡。这是一般 医院早已实行的,人们也容易接受。

夫对母亲实行了安乐死。1987年,陕西汉中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
将王明成和大夫蒲连升刑事拘留,这是我国的第一例安乐死案件。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批示,安乐死的定性问题有待立法解决,就 本案的具体情节,对蒲、王行为不做犯罪处理。2003年六月,王明 成被诊断为胃癌晚期。王明成正式提出安乐死的请求,但被西安交 大第二医院以我国尚未立法为由拒绝了。
慈助死”看成是一种受助自杀。

安乐死引发的思考

安乐死引发的思考

安乐死引发的思考引言:安乐死是人文医学的一个重要议题,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自人类文明创始以来,人类对于生命、健康的思考从未停止,因此有关医学人文的言论自古既有。

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对于医学其人文性的思考越来越多,对生命的思考也越来越深刻,而对安乐死的思考也是如此。

安乐死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因此值得讨论。

摘要: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得死去。

对安乐死的争议一直存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社会争议和伦理争议。

社会争议主要是对人的生存权利的争议;伦理争议包括五个方面,分别为: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之争、救死扶伤原则与减轻痛苦原则之争、资源浪费与合理分配之争、尊重人权与情景选择之争、中国传统孝道与现代亲情理念之争。

关键词:人文与医学、安乐死、生存权利、生命尊严、医生的职业道德、资源浪费及合理分配、孝道正文:据英国《每日电讯报》6月3日报道,世界著名物理学家史蒂芬·霍金教授称,如果有一天他对这个世界不再有用,而仅仅是个累赘时,他会考虑安乐死。

他表示,违背当事者的意愿令其或者是对人的尊严的践踏,如果处于极端痛苦中,他会考虑安乐死。

霍金教授的发言将一直以来人们争论不休的安乐死的话题又提到了风口浪尖。

当今社会,安乐死已经成为众所周知的名词,人们对它褒贬不一、评论各异。

那么,何为安乐死?安乐死,顾名思义,指安详地没有痛苦地离开这个世界。

专业的解释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得死去。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去。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而在我们国家,安乐死的定义是指患不治之症的患者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度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都有悠久的历史,向上可追溯到古希腊,斯巴达人为了保持健康与活力,处死生来就存在病态的儿童。

关于安乐死的若干争议问题之讨论

关于安乐死的若干争议问题之讨论

关于安乐死的若干争议问题之讨论关于安乐死的若干争议问题之讨论近年来,安乐死话题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与讨论。

安乐死指的是在终末期疾病或不可逆转的病情下,由病人自愿或家属代理,在医生指导下使用药物结束病人的生命。

安乐死引发的伦理、法律和道德问题让人们对这一现象存在着争议,以下将探讨相关的若干问题。

首先,安乐死合乎人权吗?一些支持者认为,人们应该有权利自主决定自己的生死,尤其是在病情无法逆转、疼痛难忍的情况下。

他们主张个体自主、尊严和自由选择的权利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

然而,反对者则认为安乐死违背了人的本性,生命是宝贵的,必须通过积极治疗和病痛缓解来维持。

他们担心安乐死政策可能滑坡到滥用和滋生不当行为的地步。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患者心理状态的争议。

一些人认为,只要患者是在明确的自愿和心智状态下做出安乐死的决定,他们的选择应该受到尊重。

然而,这种判断可能面临困难。

对于精神病患者、患有认知障碍的患者或年幼患者,在判断其决定是否真实和可靠时存在困惑。

另外,有人担心安乐死可能会滑坡到将死亡作为对抗压力和痛苦的一种逃避方式。

第三个问题是关于医生参与的道德争议。

安乐死需要医生的直接参与,由医生配合提供相应药物帮助患者结束生命。

一些医生主张在保护患者自主权利的同时,也应对生命尽责,提供全面照顾、缓解痛苦的治疗选择。

他们认为,医学的使命是拯救生命和减轻痛苦,而不是成为终结生命的工具。

然而,也有些医生认为,安乐死是为了减轻患者的苦痛和保护其尊严,是一种慈悲的行为。

他们主张尊重患者的决定,帮助患者在最后的日子里获得尽可能的尊严和安详。

最后一个问题是法律的角度。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安乐死的立法存在差异。

一些地方允许合法的安乐死行为,设立相关机构,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限制条件。

另一些地方则禁止安乐死,将其视为犯罪和违背道德的行为。

这种法律上的分歧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社会和文化的观念差异,以及对生命的不同看法。

综上所述,安乐死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议题。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安乐死(euthanasia)是指在医学上采取一些行为,以帮助病人安然地结束生命。

它既是道德伦理问题,也是法律问题。

在法律上,我们的立法者需要进行均衡考量,以平衡对人类生命的尊重和人类自主权的尊重,以及对医疗工作者和其他人的保护。

在法理学上,我们可以从哲学、伦理和法治的角度探讨安乐死问题。

一、哲学角度安乐死问题在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古希腊哲学家的著作中就有所涉及。

他们认为人类的本质是理性和理智,人类生命的价值在于其本身而非其身体。

因此,如果身体无法容纳理性和理智,那么生命的价值就会降低。

在康德哲学中,康德反对自杀和安乐死,他认为人类存在的本质就是理智和自由意志,人类不应该轻易放弃自己的价值和生命。

然而,康德也认为,如果一个人病入膏肓,面临痛苦和无益的延续,他可能会考虑安乐死。

康德的解决方法是建立科学的医疗伦理。

二、伦理角度安乐死问题涉及病人的权利和医护人员的责任,也涉及家庭、社会和国家的价值观。

伦理学家通常从多种角度考虑安乐死问题,包括自由意志、保护弱势群体、家庭伦理、医疗行业职业道德等等。

自由意志是一个关键概念。

如果病人的自由意志受到限制,他们就无法作出自己的决定和选择。

在一个自由社会里,人们有权利做出自己的决定,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

保护弱势群体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伦理考量。

如果安乐死得到合法化,将有可能导致少数弱者会变得更不安全。

例如,人们会把老年人看成不舒适的负担,而非有尊严的人类。

一个健康的社会必须保护弱势群体,以防止他们变得更加脆弱。

家庭伦理也是考虑的一个方面,因为病人的决定不是独立的,他们可能对家庭的利益造成影响。

例如,如果一个病人决定结束自己的生命,他的家庭成员可能会受到伤害和负担。

因此,家庭成员也需要参与决策,以平衡病人的利益和家庭的利益。

医护人员的道德责任也是需要考虑的方面。

医生是在保护和延长生命的道路中培训和执业的。

安乐死会向他们传达不同的信息,即在某些情况下,病人不再希望继续生命。

我们有死的权利吗——对安乐死争论的法理学思考

我们有死的权利吗——对安乐死争论的法理学思考

我们有死的权利吗——对安乐死争论的法理学思考我们有死的权利吗——对安乐死争论的法理学思考生命是一种神圣而珍贵的礼物,人们从出生的那一刻起,便开始享受这份珍贵的恩赐。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人们面临着不可避免的病痛和折磨。

在这些时候,一些人会认为他们有死的权利,或者说他们有权利选择结束他们的生命。

这涉及到安乐死的争论。

安乐死是指医生在病人的自愿请求下,通过药物或其他手段帮助病人结束自己的生命,以减轻他们的痛苦和苦难。

这一争论引发了深刻的道德和法律讨论,也对法理学提出了挑战。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个人是否拥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

在法理学中,权利通常是通过法律保护和确保个人的自由和尊严。

然而,在目前大多数国家,安乐死是非法的。

这是因为法律视生命为最高的价值,无论生活条件如何恶劣,人们都没有权利选择终结生命,因为生命是不可剥夺的。

然而,就法律的角度来看,是否有一个特定条件下实施安乐死的合理性呢?我们需要考虑到病人病痛的程度,以及人们能否自主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

如果病人长期处于剧烈疼痛或无法自理的状态,他们可能无法享受到生活的尊严和自由。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可以争论病人是否有权选择安乐死。

此外,我们还必须思考医生是否应该承担这样的责任和义务。

医生首先立志于治愈病人,缓解他们的病痛,并提供全力以赴的医疗护理。

然而,在某些病例中,医学的力量可能无法实现治愈或缓解,而只能延长病人的痛苦。

这时候,医生是否应该有权力帮助病人结束他们的生命,以免病人在无尽的痛苦中度过余生?安乐死也涉及到家属和社会的利益。

家属可能面临艰难的决策,看着他们的亲人在不断的痛苦中度过。

一些家属可能支持安乐死的合法化,以便给予他们的亲人尊严的结束和解脱。

然而,一些人可能对此感到不适或道德上无法接受。

此外,对于社会来说,是否容许安乐死可能对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风尚产生深远的影响。

总的来说,对于是否有死的权利以及是否应该合法化安乐死的问题,没有一个简单的答案。

关于安乐死的思考

关于安乐死的思考

关于安乐死的思考一、什么是安乐死?安乐死主要针对如何选择生命终结方式,而不是针对生命处置方式。

因为生命处置方式包括的两层意思:一者为挽救生命,一者为终结生命,而安乐死不是在生命处置方式这一层面上去选择是挽救还是终结生命。

它仅仅是在已无法挽救生命的前提下去选择采用何种最佳方式去终结生命。

因此安乐死的实质是“生命终结的处置方式”,甚至可以说是一种“优死”行为;目前只有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和德国通过了安乐死法案;二、是否应该实施安乐死?1、在不防碍别人的前提下,人们应该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命,死亡是生命的一部分,有尊严的活着,有尊严的死去,这样才是有价值的人生;2、人有生的权力,也有死的自由。

有尊严地选择死亡也是对生命的一种尊重。

强迫一个人痛苦地、无尊严地苟活着与允许他选择结束生命哪一个更人道、更有人性?3、我爱生命,但我不愿活;三、如何实施安乐死?4个条件:(1)第1条件:实施安乐死必须有适应症,且选择十分严格,比如癌症晚期,病是无法治愈,痛苦无法解除和忍受,才算是适应症;(2)第2条件:必须负责该病人的主管医生同意,且还得找另外一个医院的专家医生(完全没关系)一起判断认为合适,并提出报告,而后通过一个有医学专家、法学专家和伦理学专家组成的委员会共同审核通过;(3)第3条件:病人自己完全自愿,要有病人签字的书面请求,且需证明病人头脑清楚、心理正常,同时还需家属同意和签字;(4)第4条件:需国家正式立法,目前有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和德国通过了安乐死法案;四、安乐死的困境?1、如果安乐死允许,最大的担心是这种权利可能被滥用;2、传统的一些观念,如“中国的好死不如赖活着”等;3、外国主要是宗教的限制,宗教认为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人,任何行为甚至是法律,都不能随便终止生命;。

一个医学生对安乐死的思考

一个医学生对安乐死的思考

一个医学生对安乐死的思考我对安乐死的了解源于冯小刚的电影《非诚勿扰2》。

影片中李香山身患绝症,他担心自己会死得很惨,于是他的好友秦奋承诺,帮他“有尊严的”死去。

最后,李香山在秦奋的帮助下,跳海了结生命。

对于影片中秦奋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的质疑,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的徐小中律师表示:“秦奋的行为绝对不是‘故意杀人’。

”他认为,秦奋主观上没有杀人的动机,他和李香山是挚友,客观上没有杀人的行为。

对于他是否是“间接故意杀人”,徐小中说:“这种情况类似安乐死,很复杂。

需要严格的法律认定和具体的细节分析。

船主其实也有管理职责问题,但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只是民事方面的问题。

”其实秦奋对李香山提供的是一种临终关怀。

临终关怀是一门以临终患者的生理和心理特征以及相关的医学、护理、社会、伦理等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新兴交叉学科[1],它是针对垂危患者进行的一种特殊护理。

对临终患者实施临终关怀,其目的在于减轻临终患者的心理负担,解除患者对疼痛及死亡的恐惧和不安,满足患者的生理、心理和社会的需要,在人生的最后岁月中,能在充满温情的氛围中,安详、宁静、无痛苦、舒适且有尊严地离开人世,并使其家属的身心健康得到维护和增强[2]。

1 安乐死的划分1.1 从实施者角度来看,西方医学界将安乐死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两种。

积极安乐死也称“主动安乐死”,美国刑法界也用“Mercy Killing”(怜杀)来表达,是指采用积极的措施去结束垂危病人弥留在痛苦之中的生命,具体做法是给病人注射毒剂,或者给服毒性药品等等。

而消极安乐死也称“被动安乐死”,可用英文“Letting die”来表达,是指停止对垂危病人的治疗措施,停止对病人的营养支持,尤其是指停止使用现代医学设备和手段抢救病人,让病人自行死亡[3,4]。

但在中国的法律中,安乐死是不允许的。

在现实生活中,对生命走向末期、忍受病痛折磨的患者,呼吸机停或不停,家属难以抉择。

“放弃抢救”实际是“放弃生命支持”,本质上隶属于“消极安乐死”范畴。

安乐死断想经典散文

安乐死断想经典散文

安乐死断想经典散文前言生命是一份珍贵的礼物,可是生命又是如此的脆弱。

我们在这个世界上走一遭,才能领略到生命的无限美好和宝贵。

然而,人们在面对痛苦和疾病时,有时会选择进行安乐死,以结束自己的生命之旅。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安乐死的道德和伦理方面,在此引起人们应该思考的问题。

安乐死是一种什么样的选择?安乐死是一种由医生协助的自愿结束生命的方式。

安乐死的目的是以最小化的痛苦方式,实现一个阶段的结束,同时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和尊严。

通常,安乐死是在绝望的治疗失败后所进行的最后一步。

因为安乐死是在医生和患者之间达成协议的,所以必须完全尊重道德和法律的要求。

医生必须确保患者理解安乐死的后果,以免在患病和疼痛状态下决策出现错误。

这也是安乐死的最大争议之一,尊重患者自主权的同时,如何确保患者有足够的理智进行决策。

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安乐死法律制度和标准,其中比较完善的安乐死制度包括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和加拿大。

安乐死的道德和伦理问题安乐死所涉及的道德和伦理问题是复杂的,有人主张绝对尊重患者自主权,而有人则认为医生应该优先考虑患者的最佳利益。

支持安乐死的人认为,在患者突然和疼痛的状态下,应该允许他们结束生命。

如果患者不得不经受满是痛苦和折磨的一生,他们可以选择结束生命,而不是在痛苦中忍受。

作为一个有尊严和自主权的人,对自己生命的最后决定应该有权利作出。

然而,反对安乐死的人认为,生命是一种珍贵的礼物,应该尽最大的努力处理和治愈疾病。

即便现有治疗措施无法解决问题,也应该探索其他的(如化疗,配合中药汤剂等)方法,以帮助患者克服疾病。

安乐死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安乐死的立法困难,常常面临道德和法律上的挑战。

安乐死在全球范围内受到争议,各国之间存在明显的立场分歧。

目前,仍有许多国家和地区禁止安乐死。

在已经开放安乐死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安乐死的趋势逐渐增多。

荷兰自2002年以来,法律上允许安乐死,并且完善了安乐死的立法程序。

比利时在2002年也开始使用安乐死制度,并于2014年推出了新的安乐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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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安乐死问题引发的关于生命的思考
摘要:
西方的安乐死讨论并不只是限于死亡的方式的问题,而也牵涉到所谓“生
命的质素”(quaility of life,QOL)的问题。支持安乐死的人大都不赞成所谓的“生
命神圣论”(doctrine of the sanctity of life)。他们认为:生命的价值是建立在生
命的质素上;当生命的质素跌落到不可接受的低水平时,生命便不值得继续。
以前对生命质素高低的划分,是以意识的有无为标准;于是长期昏迷的植物人
及脑动电流图平坦的病人,虽仍拥有生物生命,但这生命的质素太低,不值得
延长下去。于晚近西方的讨论中,却有人认为以意识的有无来划分是失之太窄,
一个可以接受的生命质素并不只是有意识而已,而牵扯到有何种意识或什么质
素的意识。

关键词:

生命的质素,生命神圣论,生命的价值,安乐死,生命
正文:

美国哲学家彼得·辛格对安乐死定义到:“把那些久治不愈而又极其痛苦或
苦恼的人杀死,免致他们继续受苦。“1然而,安乐死又分为”被动安乐死“和”
主动安乐死“。”被动安乐死“是对一个垂死的病人,终止或不给予任何治疗上
的干预,任其自然死亡;”主动安乐死“指对于那些生不如死的人,采取某些行
动,蓄意致其死亡,使他从痛苦中解脱。由此,引起了人们有关安乐死的广泛讨
论。
曾有这样一个案例:艾琳是一个新生儿,但不幸的是她是一个先天无脑儿,
当艾琳的父母知道真相后,拒绝给予治疗,希望将其杀死;而医院里的医生要求
艾琳的父母继续让艾琳接受治疗,从而与艾琳父母的想法相悖。最终医生将艾琳
父母告上了法庭。到底谁对谁错呢?一些人认为:艾琳是一位没有任何社会意识
的婴儿,艾琳父母作为她的监护人,对艾琳的生死有着一定的干涉权利,况且艾
琳已经是一位无脑儿,或者无疑会给他们增加沉重的负担,且会消耗大量的社会
资源;另外支持医生的人认为:艾琳也是由母亲产下,虽然是无脑儿,或者说是
没有意识,但是她作为一名公民,有生命权,应享有父母的照顾。针对以上两种
言论,我个人支持前者,其原因不得不牵扯到有关“生命的质素”及“生命的价
值”的问题。
刘向《说苑•反质》:“ 孔子 曰:贲,非正色也,是以叹之。吾思夫质素,白当正
白,黑当正黑。”生命的质素指具有的素养和本质,具有活下去的意义。世界上绝
大多数生物都具有生命的质素,因为他们在从相应的集体索取时,相应地为相应
的集体做出贡献,比如:狗可以看家,可以搜寻;鸟可以捕食害虫;人在接受社
会资源的供养时,也能为社会做出贡献……由上面的例子可知,拥有生命的质素
的同时,也理所当然实现了一些生命的价值。
但一个人虽然有了生命的价值,不一定代表他对他人,对社会作出了贡献,
而不是作为累赘。我私下里尚且引出“价值比”这个概念,即生命的质素与社会
消耗比值。如此,我们应该重新审视一下人的价值的问题。当一个人在消耗了社
会资源时,产生了超过所取社会资源的价值的贡献时,他的价值比大于一;而相
反,则小于一。前者,在古今中外的一些人身上尤为凸显,譬如:发现万有引力
定律的牛顿;提出相对论的爱因斯坦等等,这里我们不得不提及霍金,虽然他几
乎全身瘫痪,消耗了许多社会资源,但他在物理学上的造诣已经盖过了他的缺陷。
后者,则如上文提及的艾琳,虽然它具有生物生命,但她对她自身,她的家庭,
医院及那些等待医院病床的人而言都构成了很大的负担,且作为无脑儿的她,将
来对社会有贡献可能性很渺茫。马克思曾说过:“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而
艾琳可以说除了血缘关系,医生与患儿关系外,没有其他的关系了。所以,在面
对此类关于安乐死的事件时,应给予安乐死。
或许,有人会从生命神圣论的角度来反驳这类安乐死,因为尽管垂死的病
人或像艾琳一样的新生儿患者,他们仍有生命,应该竭尽全力的使他们活的更久,
哪怕只有一天,哪怕是用先进的医疗器材维持他们的心跳。但是,人不仅要活着,
还要活得有质量、有价值、有意义、有尊严。仅靠先进的医疗手段延长痛苦的生
命或维持失去社会属性的躯体生存,“那么生命何来神圣性?”,并不是真正意义
上的挽救和善待生命,现代的人道主义原则应建立在“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
量论”、“生命价值论”相统一的观念基础之上。3所以,安乐死是符合伦理道德
与人道主义的。作为人应当有尊严、有价值地生存,否则,延长的不是生命的欢乐,
而是痛苦。安乐死是无痛苦的、安详的、有尊严的死亡。
既然选择了给予安乐死,就要让他和其家人舒适的度过这一时期,而应采取
合乎道德的方式,“宁养服务“就是一种恰当可行的方式,现在在西方已相当普
遍,中国在1988年在上海成立了第一家宁养服务机构。它是”为照顾垂死病人
之安宁院“,对生命临终病人及其家属进行生活护理,医疗护理,心理护理,社
会服务等的关怀照顾,是现代社会一种强调身——心——灵的全人,全家,全社
会,以及全程的全方位医疗方式。其目的是为临终者及家属提供心理及灵性上的
支持照顾,使临终者达到最佳的生活质量,并使家属顺利渡过与亲人分离的悲伤
时刻。罗秉祥指出:正如大自然有春夏秋冬四季,人生也有幼壮老衰四个阶段。
死亡过程是人生的一部分,我们既不应该人工地把死亡过程拖长,也不应该人工
地把死亡过程消除,使人死的越快越好。死亡过程是人生旅途中最后一段路,是
整全人生的一部分,也可以发出人生的光辉。这种接近自然主义的观点,可以在
《庄子·至乐》中找到共鸣。2我引用这句话来说明我们应接受死亡的过程,把
它当作生命的一部分,简单来说,就是推行“宁养服务”。
大家可以发现以上讲的有关生命质素本来就低的安乐死问题,还有一种安乐
死在社会上产生了更大的反响,即生命的质素还很高,但自以为很低的当事人的
安乐死问题。比如:1991年9月28日,包雪尔女士在家中接受了安乐死,这个
案例震惊世界,因为她身体健康完全正常。她因忍受不了丈夫的虐待而离婚;她
有两个儿子,一个20岁自杀,一个20岁死于肺癌。于是在重重打击下她长期抑
郁,虽有去看精神科医师,但却拒绝他的治疗,而表示只想寻死,与其痛苦生,
不如安乐死。还有就是有关“尊严死”的案例,例如:大小便失禁的病人请求安
乐死;患有乳腺癌的患者请求安乐死等等。于是,人们就争论:医生到底因不应
该给予她安乐死?在回答这个问题前,先引用儒家的一些语录。曾子曰:“辱若
可避,避之而已;及其不可避,君子视死如归。”从这句话中,可以明白儒家是
对尊严死持肯定态度的,这与近代生命伦理学所提倡的尊严死是有共鸣的。 而
现在中国的医生都秉持这样一个观念:医生的职责是维护人的生命,而不应帮助
病人安乐死(仁慈助死)。但是,生命权和人格尊严权是公民两项最重的权利,
生命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个人,不能是国家或者其他人。生命权的内容只包括公
民的生物性存在,不能对生命权的内容作任意扩大。人格尊严权是宪法保护的公
民基本权利之一,不能把人格尊严看作是生命权的内容。生命权是我国宪法隐含
的一项基本权利。既然国家公权力可以剥夺公民的生命,那么国家无权限制公民
放弃自己生命权。4所以,我认为:对于上面一类求安乐死的做法,是符合法律
与道义的,对于那些协助病人的医生,不应该受到舆论的谴责,或者法律上的处
罚。
当然,安乐死对病人是好事还是坏事,应该由病人(除无意识的患者)来评
价和自主决定、自主选择。也只有自觉自愿的安乐死才是符合伦理的。

引用文献:

1,.(美国)彼得·辛格《实践伦理学》;刘莘译 北京:东方出版社,2005
2. (中)刘刚 《安乐死与生命的尊严:国外安乐死研究的新理路》北京师范
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北京100875
3(中)罗秉祥, 陈强立, 张颖《生命伦理学的中国哲学思考》 北京:中国人
民大学出版社,2013
4. (中)韩玉霞 《由生命权论安乐死之合法化》 山东大学,2006

注:因水平有限或价值观不同,文中笔者的观点可能欠妥,
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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