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案例分析
生命伦理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生命伦理法律问题在我国近年来日益受到关注,其中“安乐死”作为最具争议的生命伦理法律问题之一,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
本文以一起安乐死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我国在安乐死问题上的法律现状、伦理困境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以期对我国生命伦理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某市居民王某,因晚期癌症痛苦不堪,经多次治疗无效,生活无法自理。
王某向家人表达了安乐死的意愿,但家人因伦理观念和法律规定而犹豫不决。
在王某的强烈要求下,家人最终同意寻求法律帮助。
经律师调查,王某符合我国《安乐死》的适用条件,但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安乐死,因此王某的安乐死请求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三、法律分析1.安乐死法律现状我国现行法律对安乐死未作明确规定,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这导致在安乐死问题上,法律无法给予明确的指导和保障。
2.安乐死伦理困境安乐死涉及生命尊严、痛苦解脱、家庭伦理等多重伦理问题。
一方面,患者有权选择生命结束的方式,追求生命尊严;另一方面,家庭伦理观念和宗教信仰等因素对安乐死持有强烈的反对态度。
3.法律责任承担在安乐死问题上,法律责任承担存在争议。
一方面,患者有权选择安乐死,但家属和医生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如果患者因安乐死而死亡,家属可能因失去亲人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王某因晚期癌症痛苦不堪,希望安乐死结束生命。
从伦理角度来看,王某有权选择生命结束的方式,追求生命尊严。
但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安乐死,王某的安乐死请求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1.患者权益保护王某作为患者,有权了解自己的病情、治疗方式和生命尊严等权益。
但在本案中,由于我国法律对安乐死未作明确规定,王某的权益保护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2.家庭伦理与法律规定在本案中,王某的家属因伦理观念和法律规定而犹豫不决。
从家庭伦理角度来看,家属希望尽最大努力救治患者,以尽孝道;从法律规定来看,家属担心实施安乐死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安乐死的典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安乐死(Euthanasia)一直是一个敏感且备受争议的话题。
尽管目前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安乐死,但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安乐死逐渐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李某某安乐死案为例,分析安乐死在我国法律实践中的典型问题。
二、案情简介李某某,男,45岁,患有晚期肺癌,已失去治愈希望。
在经过多次化疗后,李某某身体状况每况愈下,生活质量严重下降。
在得知病情后,李某某多次向家人表示希望安乐死,但家人出于道德和伦理的考量,坚决反对。
在病痛的折磨下,李某某在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实施了安乐死。
案发后,警方介入调查,李某某的家人向警方报案。
三、案件争议焦点1. 安乐死是否合法?2. 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3. 家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患有晚期肺癌,已经失去治愈希望,且经过多次化疗,身体状况每况愈下,生活质量严重下降。
在病痛的折磨下,李某某有权利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
然而,由于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安乐死,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同时,家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未能阻止李某某实施安乐死,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具体判决如下:1. 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 家人赔偿李某某生前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安乐死是否合法?在我国,安乐死尚未被法律明确规定。
然而,从伦理、道德和人权等角度来看,安乐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一方面,安乐死可以减少患者的痛苦,提高生活质量;另一方面,安乐死可以尊重患者的生命选择权。
但在法律层面,由于安乐死涉及伦理、道德和人权等多方面因素,我国尚未将其纳入法律体系。
2. 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首先,李某某患有晚期肺癌,已失去治愈希望,属于无法治愈的疾病;其次,李某某在病痛的折磨下,有权利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最后,李某某在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实施了安乐死,属于故意杀人行为。
安乐死的典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女士,现年56岁,是一名退休教师。
她原本过着幸福的生活,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她的身体状况逐渐恶化。
经过多次检查,医生诊断她患有晚期肺癌,并且已经无法治愈。
面对生死抉择,张女士在痛苦和无奈中,选择了安乐死。
二、案例经过1. 病情恶化张女士原本是一位健康、快乐的老人,但在一次偶然的体检中,她被查出患有肺癌。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病情有所缓解。
然而,不久后,病情再次恶化,医生告诉她已经无法治愈。
2. 痛苦不堪面对无法治愈的病情,张女士感到无比痛苦。
她无法忍受化疗带来的痛苦,更无法忍受生命即将走到尽头的绝望。
在病榻上,她开始思考自己的生死问题。
3. 安乐死的选择经过深思熟虑,张女士决定选择安乐死。
她向家人和医生提出了这个请求。
家人虽然十分不舍,但考虑到张女士的痛苦,他们同意了她的决定。
医生在了解情况后,也认为张女士的情况符合安乐死的条件。
4. 安乐死的实施在安乐死实施前,张女士签署了同意书,并接受了医生的专业指导。
在家人和医生的陪伴下,张女士完成了安乐死。
三、法律分析1. 安乐死的合法性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刑法角度来看,安乐死在我国属于故意杀人行为,是违法的。
然而,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看,安乐死可以减轻患者的痛苦,尊重患者的生命尊严。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在审理安乐死案件时,会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考虑其是否具有安乐死的条件。
2. 张女士案例的法律适用在本案中,张女士患有晚期肺癌,无法治愈,且痛苦不堪。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安乐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患者患有绝症,经过积极治疗无效,确已失去治愈希望,自愿要求安乐死的,可以认定为安乐死。
”综上所述,张女士的案例符合安乐死的条件,应当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四、案例分析1. 张女士的选择是合理的面对无法治愈的病情和痛苦,张女士选择安乐死是一种合理的选择。
安乐死受法律处分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安乐死,即“无痛苦死亡”,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绝症晚期患者,在患者自愿的情况下,通过医生的帮助,使其在无痛苦的状态下结束生命。
近年来,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和人们观念的转变,安乐死在我国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然而,关于安乐死的合法性问题,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出现了诸多争议。
二、案例简介2019年,我国某省发生了一起因安乐死引发的争议案件。
患者张某,因患有晚期肺癌,身体极度虚弱,生活无法自理。
在张某的强烈要求下,其家属委托医生进行安乐死。
医生在充分评估病情、听取家属意见后,为张某实施了安乐死。
然而,该行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
三、案件审理过程1. 初审阶段案件进入初审阶段后,法院认为安乐死行为涉及伦理、道德和法律等多方面问题,需要慎重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患有绝症,生命质量极低,且在自愿的前提下要求安乐死,具有合理性。
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医生为患者实施安乐死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医生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 上诉阶段医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安乐死的合法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经审理,上诉法院认为,张某的生命质量极低,且在自愿的前提下要求安乐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考虑到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安乐死的合法性问题,法院在判决时,应遵循法律原则和伦理道德,综合考虑各方意见。
最终,上诉法院维持原判。
3. 申诉阶段医生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本案涉及安乐死的合法性问题,对安乐死的相关法律、伦理和道德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张某的生命质量极低,且在自愿的前提下要求安乐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鉴于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安乐死的合法性问题,法院在判决时,应遵循法律原则和伦理道德,综合考虑各方意见。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医生的申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安乐死的合法性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安乐死案例分析

安乐死案例分析安乐死,作为一种结束生命的方式,长期以来在伦理和法律层面上都存在着广泛的争议。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安乐死案例,来探讨这一复杂议题。
案例一:荷兰的安乐死实践荷兰是全球最早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之一。
在荷兰,安乐死必须满足严格的条件,包括病人的自愿请求、不可逆的疾病状况、无法忍受的痛苦以及医生的同意。
一个著名的案例是,一位患有晚期癌症的妇女,因无法忍受持续的剧痛,请求医生帮助她结束生命。
在经过多次咨询和评估后,医生最终同意了她的请求。
案例二:比利时的儿童安乐死比利时在2014年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允许对儿童实施安乐死的国家。
这一决定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一个案例中,一个患有罕见遗传性疾病的儿童,由于疾病导致的严重身体和心理痛苦,其父母请求医生帮助他们的孩子结束生命。
在经过多方面的评估和法律程序后,医生最终执行了安乐死。
案例三:美国的凯文·卡特案例凯文·卡特是一位患有肌萎缩性脊髓侧索硬化症(ALS)的美国男子,他因无法承受疾病带来的痛苦和失去自主能力,选择了安乐死。
在2018年,他通过服用医生开处的致命药物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这一案例在美国引发了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讨论,尽管在许多州,安乐死仍然是非法的。
案例四:英国的托尼·尼克林森案托尼·尼克林森是一位患有渐冻症的英国男子,他因无法忍受疾病带来的痛苦,请求法院允许他进行安乐死。
尽管他最终在2012年去世,但他的案例在英国引发了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广泛讨论,并促使英国议会对相关法律进行了审查。
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安乐死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实践和法律态度。
每个案例都涉及到深刻的伦理、法律和医疗问题,反映了社会对生命尊严和个人自主权的不同理解和尊重。
安乐死的合法化和实践,需要在尊重个体意愿和保障生命尊严之间找到平衡点,同时也需要严格的法律和医疗程序来确保其合理性和安全性。
《公共政策学》案例讨论——安乐死

公共政策学小组案例讨论——安乐死小组成员:*********杨于谦等11人“安乐死”案例分析安乐死,一个令举世争议的重大医疗立法提案。
首先遇到来自医疗界的阻碍。
传统观念中,医生救人,延长人的寿命是天职。
医生无论以什么手段结束病人的生命,无论是什么情况或者是什么人,都是医疗界无法接受的。
英国医学专家约翰·怀厄特尖锐指出:“人为死亡不在医学范畴。
”他说:“大多数医生和健康专家们认为,一旦在临床实践中引入人为死亡,医学的本旨就被改变了。
它将变成主观判定谁的生命更有价值。
”医学就变成了一种社会工程学,缩短那些“没有价值的生命”。
更大的阻力来自于患者家属的主观情绪,这种情绪往往是超越了理智的。
他们热切的希望自己的亲人能够活着哪怕多一分钟,但是他们并没有考虑过是怎么样的一分钟,很多患者所承受的痛苦是炼狱式的折磨。
他们求生不能,欲死不得,这种痛苦,即使是亲人和朋友也无法体会。
合法安乐死的第一人2003年11月10日荷兰一院(即上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安乐死”法案,这使得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把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法案规定,身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考虑成熟后,可自愿提出结束生命的书面请求,主治医生则应向患者详细陈述实际病情和后果预测,并由另一名医生参与诊断和确诊,可实施“安乐死”。
法案还规定,实施“安乐死”的手段必须是医学方法。
2003年11月30日,在阿姆斯特丹,这是一极平常的日子,但对托莱尔来说,这又不是平常的一天,因为她的母亲选择在当天与所有的亲朋好友诀别。
这也是荷兰议会顺利通过安乐死合法的第二天。
上午10时,托莱尔和她的二个姐妹、孩子们及其他朋友,等待牧师走进了家门,祈祷后,两名医生随后也进来了。
房间布满鲜花。
老母亲躺在床上,吃力地试图做出某种表情,对来人一一含笑。
她今年71岁,她是一位非常开明的退休教师,几年前得了不治之症。
几个月前,她就提请医生给她实施安乐死,以减轻自己的痛苦,并且已经获得了两位主治医生的同意。
安乐死的典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50岁,患有晚期肺癌,病情恶化,生活无法自理。
张某的妻子李某,女,45岁,一直陪伴在张某身边,悉心照料。
然而,张某在忍受病痛的折磨的同时,对生命失去了信心,多次提出要求安乐死。
李某在经过深思熟虑后,决定满足张某的愿望,帮助他结束痛苦的生命。
二、案件经过1. 张某与李某商议张某与李某在病床上进行了多次商议,讨论了安乐死的可行性。
张某表示,他已无法忍受病痛的折磨,希望能够结束生命。
李某在了解了张某的痛苦和绝望后,表示愿意帮助张某实现他的愿望。
2. 寻求医生支持为了确保安乐死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张某与李某找到了张某的主治医生。
医生在了解情况后,表示对张某的病情感到惋惜,但根据法律规定,医生不能参与安乐死。
3. 寻求法律援助在医生的建议下,张某与李某寻求了法律援助。
律师在了解了案件情况后,表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安乐死在我国尚未合法化,因此无法提供法律支持。
4. 做出决定面对法律的限制,张某与李某深知无法通过合法途径实现安乐死。
在经过一番挣扎后,两人决定铤而走险,以生命为代价,满足张某的愿望。
三、案件处理1. 警方介入在张某与李某决定实施安乐死后,张某突然死亡。
李某被警方控制,案件迅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2. 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张某与李某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和审理。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3. 判决结果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缓刑三年。
对于张某,由于他已经去世,法院对其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件反思1. 法律的局限性此案反映了我国法律在安乐死问题上的局限性。
尽管人们对安乐死有着广泛的讨论和关注,但我国法律尚未将其合法化,导致张某与李某在面临生命困境时无法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2. 医疗伦理的挑战此案对医疗伦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在医生无法参与安乐死的情况下,患者和家属如何面对生命的困境,如何在尊重生命的同时,减轻患者的痛苦,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医学伦理学案例分析:安乐死

医学伦理学案例分析: 安乐死安乐死作为近年来在医学伦理学领域一个讨论的重点话题,一直广受大家的关注, 在医学事业单位等考试中也作为高频考点出现。
本文从事业单位的考试出发, 结合实际案例对安乐死进行分析, 以帮助广大考生理解记忆该部分内容。
今天医疗研究院为大家总结医学伦理学案例分析之安乐死, 希望能给广大考生复习以帮助。
【案例】患者李某, 男, 40岁, 因患肝癌转移在家接受一般性治疗。
由于患者疼痛难忍, 多次恳求妻子王某帮他结束生命。
夫妇俩平日感情深厚, 王某不忍丈夫在生命的晚期再经受这些痛苦, 于是王某含泪给丈夫。
服了农药, 丈夫不久死亡。
事后李某的弟弟向法院起诉王某, 结果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伦理分析】1、患者在癌症晚期疼痛难忍的情况下求妻子结束其生命, 这确是令妻子为难的事情, 但妻子在医学和法律上的无知, 反而又使患者本已痛苦的身心倍受煎熬。
2、安乐死目前虽无法律, 但安乐死是否符合道德还是人们密切关注的领域, 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 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 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 经医生认可, 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患者寻求安乐死需满足以下条件:患者疼痛难忍、疾病晚期、有诚挚解脱之意愿、家属同意。
本案例中, 家属中成员未达成一致意见, 而且死亡方式上也不舒适, 患者很痛苦, 这便触犯了法律。
3、一般来说, 法律和道德是一致的,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依据, 法律为道德提供, 但有时二者并不一致。
本案例中患者的妻子本质上是为丈夫提供帮助;自己忍受精神的痛苦而帮助丈夫死亡, 道德上值得人们同情, 但是, 在法律上她考虑得不周全, 与法律相抵触, 事先未解决好可能存在的纠纷, 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是未处理好医学中法律与道德关系之苦果, 也是后人应吸取教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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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年1月22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在《午间半小时》节目中播出安乐死讨论会的录音节目后,节目组收到了邓颖超同志的来信,信中说:“今天你们勇敢地播出了关于‘安乐死’的问题并希望展开讨论,我很赞成,我认为‘安乐死’这个问题是唯物主义的观点。
2003年,在“十届人大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王忠诚受中国另一位医学重量级人物胡亚美的委托,向大会提交了在北京率先试行安乐死并建立相关法规的建议。
2003年6月,国内媒体大量报道王明成要求安乐死新闻,再度引起人们对安乐死的关注。
2003年7月,针对有政协委员在广东省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上提出,对无可救治的晚期癌症患者应可以实行“安乐死”,广东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指出,立法实行“安乐死”违反《宪法》。
十多年来,安乐死的各类事件不断发生,核心问题是安乐死能不能被伦理证明,立法是否有适宜的条件。
一、案例中关于安乐死的争论说明政策问题具有哪些特征?
1、整体性:公共政策要解决的问题是复杂的,整体不仅表现在政策的内容与形式上,而且还表现在政策过程中。其规定的行为标准和设定的行为限度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公共政策不是针对个别人和个别事制定的,而是针对多数人和普遍性问题制定的,它是要求社会成员普遍遵循的行为规范。
1987年8月,在我国上海召开了“全国第一届安乐死学术讨论会”,百余名哲学、伦理学、法律、医学和社会学界的学者对安乐死进行了深刻激烈的讨论。
1988年在七届人大会议上,中国妇产医学严仁英权威、儿科专业的泰斗胡亚美首次提交安乐死立法议案,并在议案中写下这么短短几句话:“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但与其让一些绝症病人痛苦地受折磨,还不如让他们合法地安宁地结束他们的生命。”
2、超前性:尽管公共政策是针对现实问题提出的,但它们是对未来的发展的一种安排与指南。
3、价值选择性:按照美国学者戴维.伊斯顿的观点,公共政策本身,其实就是一个价值分配过程,这里说的价值,不仅包括实物、资金和知识,还包括权力,声誉和服务等。但我们这里所说的价值选择,注重的是对那些有形和无形价值的基本态度和根本看法。也就是说,在选择政策方案的过程中,决策者需要回答“应当怎样做”、“怎样做才有意义”等问题,这就是在作价值判断。
2001年10月8日,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该市首起"安乐死"的实施人梁万山判处有期徒刑5年。92岁的梁母因脑溢血深度昏迷瘫痪,形同植物人。67岁的儿子梁万山不忍其母受痛苦,为救母病钱耗尽。一向孝顺的他终于用触电的方式结束母命,以后投案自首。此案的审判结果更表明我国司法界视主动安乐死为故意杀人罪。
1984年10月,患者夏素文,59岁,被医院诊断为“肝硬化腹水”。1986年6月,病情加重,被送入汉中市传染病院肝炎科住院诊疗。经该院肝炎科主任、主治医师蒲连生诊断为:1、肝硬化腹水;2、肝性脑病(肝肾综合症状);3、渗出性溃疡并褥疮2-3度。入院后的第三天,病人烦燥不安,于1996年6月28日清晨开始昏睡,8时医院查房,夏素文的儿子王明成向该院院长雷某询问病情,雷某答:“病人送得太迟,已经不行了”。王听后,要求为其母实施安乐死,免受痛苦,雷回绝。9时,王明成及其妹王晓玲来到蒲连生办公室,要求为其母实施安乐死,蒲先回绝,在王明成兄妹表示愿意承但责任后,蒲开了100毫克复方冬眠灵的处方,注明家属要求“安乐死”,王明成在处方上签了“儿子,王明成,6月28日9点40分”的字样。护士长将处方退回医生办公室,拒绝执行。蒲又指令实习生为夏执行处方,实习医生不从,但在蒲的斥责下,无奈违心地为夏注射,实际只向病人的体内注射了75毫克。蒲又交代接班医生李某,“夏素文若在12点尚未咽气,你再打一针”。后李某又开了100毫克复方冬眠灵的处方,让护士注射。夏素文于29日凌晨5时死于病房。(摘自《医德的困惑与选择:医学伦理学案例分析》(东南大学出版社,1989年))
1990年3月,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汉中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并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法院“不作犯罪处理”的批复下,汉中法院于1992年3月做出终审判决:王明成及蒲连升无罪。
1994年10月,在上海召开了第三次全国安乐死学术讨论会,就安乐死的医学、社会、伦理、法律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陈蕃等人发出《关于建立“自愿安乐死协会”倡议书》,并拟就了《中国自愿安源自死协会章程(草案)》,受到社会的关注。
1980年,蔡根法在医学与哲学杂志发表国内首篇介绍安乐死的文章后,仅有少量反对文章,随后多是对安乐死的肯定性的证明。
1986年6月28日,在王明成和妹妹一再请求对母亲实施安乐死的要求下,蒲连升医生为病人夏素文实施了安乐死。后来,王明成的大姐把蒲医生告上法庭。汉中市公安局遂立案侦查,随后将蒲连升、医生李某、王明成和其妹收审。同年9月,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将蒲连升和王明成批准逮捕。当时此案在国内法学界和新闻界引起强烈反响,并引发了一场关于安乐死的大讨论。
安乐死案例分析
马悦 旅游132班 22213202
安乐死,一个令举世争议的重大医疗立法提案。首先遇到来自医疗界的阻碍。传统观念中,医生救人,延长人的寿命是天职。医生无论以什么手段结束病人的生命,无论是什么情况或者是什么人,都是医疗界无法接受的。英国医学专家约翰·怀厄特尖锐指出:“人为死亡不在医学范畴。”他说:“大多数医生和健康专家们认为,一旦在临床实践中引入人为死亡,医学的本旨就被改变了。它将变成主观判定谁的生命更有价值。”医学就变成了一种社会工程学,缩短那些“没有价值的生命”。更大的阻力来自于患者家属的主观情绪,这种情绪往往是超越了理智的。他们热切的希望自己的亲人能够活着哪怕多一分钟,但是他们并没有考虑过是怎么样的一分钟,很多患者所承受的痛苦是炼狱式的折磨。他们求生不能,欲死不得,这种痛苦,即使是亲人和朋友也无法体会。“汉中案件”可谓中国生命伦理学的第一案。案件大致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