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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宪法财产权的保护范围

浅析宪法财产权的保护范围一、宪法财产权保护范围: 一个被忽视的问题私有财产( 权) 是我国宪法第13 条的核心概念,共出现了三次: 第1 款规定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2 款规定国家保护私有财产权,第3 款调整私有财产的征收和征用。
明确宪法财产权的保护范围,是在学理上建构宪法第13 条教义学体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此外,这对司法实践也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 条,人民法院受理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 条第1 款,人民法院对涉嫌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因此,一项权利是否构成财产权,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民可否寻求司法救济。
蹊跷的是,宪法学界很少对此展开讨论。
原因或许是人们有意无意认为,在某一概念同时出现在宪法和部门法中的时候,宪法上的概念与法律上的概念同义,宪法学者无需叠床架屋,再进行探讨。
在主流宪法学教材中,用法律概念来解释宪法概念的常见做法,间接体现了这种立场。
按照这一逻辑,宪法财产权的概念等同于私法财产权的概念,何为财产权,由私法学者讨论足矣,宪法学可坐享其成,不必另起炉灶。
问题是,相同的措辞同时作为宪法和部门法概念,两者是否同义? 就财产权而言,在私法理论中,财产权只是一个在权利分类中使用的学理概念,相关探讨方兴未艾,尚无共识; 在实证法层面,目前专门的财产立法也只有一部《物权法》,并不存在一部财产权法对私法意义上的财产权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
即便学理和立法有朝一日明确了私法财产权的概念,其也不等同于宪法上的财产权概念。
这是因为,进行宪法解释的时候,必须妥善处理好法律和宪法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宪法解释应当参考部门法的规定,其原因有三。
首先,在我国宪法体制之下,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
既然立法者享有监督宪法实施、解释宪法的权限,其在法律中体现出来的、对宪法的理解,自然应当得到尊重; 其次,对于法律安定性的考虑,也要求宪法解释尊重现行法律,对法律进行合宪推定,而不得轻言违宪,对法律进行违宪推定最后,在宪法解释中尽量维持法律和宪法之间的一致性,也有利于宪法第5 条第2 款所要求的法制统一。
完善我国宪法私有财产权保护条款的思考

犯”公民的 , 合法私有财产仅 仅只 不受侵犯”不 是“ , 平等的对 产; 市场经济体制则要求确立人的主体地位, 真正把群众作为 待会 使市 场主体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丧失信心。社会 历史的创造者, 限制政府的活动范围, 采用有限限制模式@。 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利益关系的平衡 , 依赖于法律对于市 作为全面推进市场经济发展的我国, 从经济角度考虑, 法律制 场主体权利的平等对待与保护。因此, 即使国家所有权的行 度中也不应再遗留计划经济的产物。所以, 我认为, 基于宪法 使者以市场主体的身份, 不具有任何特权地参加到民事活动 的权威性及其共识性, 应该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征收、 征用的 中, 在市场中也只能与普通主体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才能 “ 正当程序” 。
作者简 介: 彭玉凌( 97一) 女 , 1r 7 , 成都大学医护学 院讲师 。
“ 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管理之下的重大和主 重要的是私有财产权对于公民的其他权利的实现是有力的
要的目 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的, 主权者 ’ 的权力绝不容许扩 物质保障。如果将私有财产权仅仅放在《 物权法》 中去确认 就很难体现私有财产权的重要性。因此,0 2( 0年宪法 张 到公众福利的 需要之外, 而是必须保障每个人的财产。 ” 的话, 因为, 在洛克看来, 国家和政府理所应当是公民私有财产的 修正案将公民私有财产权规定在内是顺应时代的要求, 也是 保护者。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 符合世界各国宪法惯例的。 有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是维持人的生存所不可缺 私有财产权入宪在中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道路上有着 少的、 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 在现代宪政国家的逻辑常识 重要的意义: 不仅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中, 财产权与生命权、 由权、 自 平等权并称为公民四大基本权 基本经济制度, 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水平提高, 而且也有利于调
关于宪法中私有财产保护原则的法理思考

禁、 没收财产 、 夺其 法 律保 护权 、 褫 或加 以放逐 、 害 、 查 伤 搜 或逮捕 。 _第五十 二条 规定 “ 何人 , ”2 任 未经 其贵族 依法 判 决 而被强夺 或取去土地 , 堡 , 城 自由权 和合 法权利 者 , 朕应
立将原物归还之。 英国 18 ” 69年《 权利法案》 4条规 第
道德后果, 实际上等于说富人和穷人都有在桥底下睡觉的 自由。经济上财富上的巨大差距剥夺了贫苦大众在与富人 同样平等的条件下追求他们的幸福生活 的合理机会。 ”
由于财产上的不平等 , 法律上 、 形式上的平等在现 实中无法 实现 。 在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 产阶级 以及 其他 劳动群 众在 无 经济上受到残酷的剥 削和 奴役 , 在政 治上受 到压迫 。革命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关 于宪法 中私有 财产保 护 原 则 的法理 思考
●杨章乔
( 贵州民族学院 法学院, 贵州 贵阳 5 02 ) 50 5
摘 要: 根据古典 自然法学的基本原理, 在宪法上对私有财产权的确认和像护是人权保障的重要 内容, 自由资 本主义时期 由于过分强调自由, 导致 了人与人之 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垄断资本主义时期通过建立社 会保障制度进行 了改良。新 中国宪法对公民生活资料 的保护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 对生产资料的保
则在资本主义宪法中的确认是 资产 阶级 反对 封建专制 制度
理论,财产权是个人 自由的渊源和保障, “ 是自由的人所必
不 可缺少 的权利 ; 财产权 与公 民的生 命权 、 自由权 、 等权 平
同属于‘ 天赋人权 ’存在于国家之前 , , 人们只是为了保全 人的财产权都不受剥夺。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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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保护私有财产的伦理思考

收稿日期:2 006 - 03 -2 1 作者简介:李家年,男,湖南永州人,中南大学在职硕士研究生、湖南科技学院公共事业管理系讲师,主要研究 向: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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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效率的角度看,个人劳动及非劳动收入和私有财产呈 现 出一种因果 关系。劳 动 是人 的本 质的 外化, 是人 的本 质 确 证。当法律不能确认和保护私有财产时,其实质是否认了 个 人的劳动,个 人的 价值 不获 承认,人 们则 会 丧失 劳动 的 动 力,这时出现贫穷和饥饿便是不争的事实了。财产权的存 在 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经济福利和效率。私有财产和私有财产 权 的存在,由于自利的动机使人们会为自己而勤劳工作,能 够 促使个人勤奋工作,勤劳致富。鼓励个人努力、创新与个 人 利益最大化,为自己的现在和将来而工作。他们会心情愉 快 而不斤斤计较,他们会全身心地投入工作之中,生活在一 种 理性和个人自尊的环境之中,而不担心自己的劳动会毫无 价 值,自己创造的成果会被人突然剥夺。 其次,财产权为个人 创造了一 个不受 国家 控制的 领域, 限制了政府的行动范围以及统治者的专横意志。德国哲学 家 康德和英国思想家哈耶克都认为:确认财产权是划定一个 保 护我们免于压迫的私人领域的第一步。私有财产是自由的 基 本要素,是不可剥夺的天赋的自然权利,对私有财产权的 承 认是阻止或者防止国家政府强制与专断的基本条 件。如果 不 存在这样一种确获保障的私人领域,那么强制与专断就不 仅 会存在,而且还会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可以说,个人自 治 的核心是个人对其财产的独立的排他的支配权 ,连治产 的权 利都没有,就不会有治身的权利。没有私有财产,个人 会缺 乏起码的自由活动的空间,个人价值不受尊 重,个人 自治的 能力受到限制。私有财产及其保护的存在,使公民的 权利具 体化,使政府的权力有限化。当然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也不是 无所限制的,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政府对私有财 产具有征 用权。问题是政府的这种征用权须受到两 个限制。也就是说 国家或者政府对私有财产进行征 用,必须 进行充分的、合理 的补偿。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制度,划分了政府权 力和公民权 利的界限,有效地限制了政府的行为。
我国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特点及其思考

私 有 财产 权 这 个 概 念 , 随 着我 国改 革 开 放 的不 断 深 是 入而 逐 渐被人 们 所普 遍 接 受 的 , 简言 之 , 它是 指 私人 对财 产 拥有 全 部权利 。私有 财 产 权 是 与公 有财 产 权 相对 应 的 , 在 我国, 公有 财产 权 是 指 集 体 财 产权 和 国 家 财 产 权 , 而 , 因 除 “ 集体 ” 国家之 外 的 民事 主 体 , 可 成 为 私 有 财 产权 的 主 和 均 体, 主要包 括公 民( 自然 人 ) 个 体 工商 户 、 村 承包 经 营 户 , 、 农 个人 合 伙 、 营企 业 ( 括 具有 法 人资 格 的 私营 公 司 、 私 包 企业 ) 等. 主体范 围相 当广 泛 。我 国在 对 私 有 财 产 权 的法 律 保 护 方面, 具有 私法 与 公 法并 举 且 不 断 融 合 的趋 势 , 括起 来 , 概 其 体 系具有 如下 五 个方 面 的特 点 。
t e i S l S u h i e c a a t rs iso h g l r t to y t m frg fp v t r p r y h ss U I p t ef h r c e tc f e l a o e in s s e o ht r a e p o e t .An s s t r e ie so u g t n T v i t e p c i o i d r e h e tm fs g e i i s o
体表 现在 :
整 性 . 在 此 基 础 上 提 出 了进 一 步 完 善 保 护 体 系 的 建 议 。 并
[ 关键 词 ] 有 财产权 ; 私 法律保 护 ; 特点 ; 考 思 [ 图分类 号 ] 9 1 中 1 2 3 [ 献标 识码 ] 文 A [ 文章 编号 ] 0 8—8 2 ( 0 2 0 10 6 8 2 0 ) 3—1 4—0 2
对行政执法中财产权保护的思考——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例

题 。 笔 者 拟就 从 行 政执 法 中对 公 民 财 产 权 缺 乏 保 护 的原 因 、
对 公 民 财 产权 保 护 的 意 义 , 合《 结 治安 管 理 处 罚 法 》 公 民 财 对 产权保护的评析 , 阐述 行 政 执 法 中财 产 权 的 保 护 缺 失 问题 。
一
、
《 华 人 民共 和 国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 中 对 财 产 权 保 护 的 有 关 规 定
2 0 以 上 5 0元 以 下 ; 0 元 以 上 l0 0元 以 下 ; 0 元 以 上 0元 0 50 0 50 20 0 以下 ; 0 元 以上 30 0 以 下 ; 0 元 以 下 ; 0 元 0元 50 0 元 l0 0 10 0 以上 3 0 0 以 下 ; 0 元 以 上 5 0 0 以 下 ; 0 元 以 下 ; 0 元 10 0 0 元 20 0
行 政 执 法 是 由 国 家 宪 法 、 律 赋 予 行 政 机 关 及其 授 权 的 法 组 织 执 行 法 律 规 范 . 现 行 政 目的 的 活 动 , 是 国 家 权 力 运 实 它
行 的 一 种 形 态 。 为 了 维 护社 会 秩 序 、 护 公 民法 人 和 其 他 组 保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 障 国 家 对 社 会 的 有 效 管 理 , 现 预 期 的 行 保 实
张 焕 霞
( 肃政法学院 公安分院 . 肃 兰州 707) 甘 甘 3 00 摘 要 : 财产 权 是 公 民 用 以 防御 公 共 权 力 可 能侵 犯 的基 本 权 利 。 长 期 以来 , 于 思 想 观 念 滞 后 、 公 共 利 益 的 由 借
名 义 侵 害 公 民的 合 法 财 产 、 政 法律 制 度 不 健 全 等 原 因 , 得 财 产 权 利 缺 乏 全 面 有 效 的 保 护 。财 产 权 利 的 保 护 有 行 使
西南大学《宪法学》复习思考题及答案

(0141)《宪法学》复习思考题及答案一、判断题1.我国国务院总理是政府首脑(√)2.我国的经济特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3.我国的宪法是刚性宪法,也是成文宪法(√)4.我国采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选举制度(√)5.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6.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7.村民委员会是乡政府的派出机构(×)8.英国的政府必须对议会负责(√)9.宪法是其它法律制定的依据和基础(√)10.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11.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12.我国是成文宪法的国家,没有宪法惯例(×)13.重视人权保障,扩大公民权利是宪法的发展趋势(√)14.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5.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16.宪法关系具有政治性的特点(√)17.宪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所有权(√)18.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保护“人权”(√)19.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20.在我国,所有国家机关都实行首长负责制(×)21.中央军委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22.我国地方人民政府受上一级国家权力机关领导(×)23.宪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4.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25.在我国,国家主席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二、不定项选择题1.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 ABCDA、言论自由B、平等权C、宗教信仰自由D、社会保障权2.英国宪法的特点 ADA、制定和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一样B、制定修改程序严于普通法律C、刚性宪法D、柔性宪法3.我国实行首长负责制的国家机关有 ADA、国务院B、人民法院C、人民检察院D、地方人民政府4.我国宪法规定,下列任职不超过两届的有 ABDA、国家主席B、国务院总理C、中央军委主席D、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5.我国的地方人民政府受 BD 的领导A、国家主席B、国务院C、上一级国家权力机关D、同级国家权力机关6.一九五四年宪法确认的基本原则是 ACA、人民民主原则B、法治原则C、社会主义原则D、分权与制衡原则7.下列属于我国现行宪法修正案的内容是 ACDA、邓小平理论B、四项基本原则C、社会主义市场经济D、依法治国8.全国人大的职权有 ABCDA、制定基本法律B、任免国家领导人C、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D、决定国家重大问题9.我国宪法是 ACA、成文宪法B、不成文宪法C、刚性宪法D、柔性宪法10.我国实行直接选举的范围包括 BDA、省级人大代表B、县级人大代表C、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D、不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11.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包括 ABCDA、立法权B、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C、货币发行权D、财政独立权12.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BCDA、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宪法B、是新中国的建国纲领C、取临时宪法的作用D、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3.英国宪法的内容包括 BCDA、宪法法典B、宪法性文件C、宪法性判例D、宪法惯例14.我国实行合议制的国家机关有 ACDA、人民检察院B、各级人民政府C、人民法院D、人民代表大会15.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 ABCDA、服兵役的义务B、依法纳税的义务C、受教育的义务D、遵纪守法的义务16.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经济形式主要有 ABCDA、全民所有制经济B、集体所有制经济C、个体经济D、私营经济17.宪法的渊源主要有 ABCDA、宪法典B、宪法性法律C、宪法判例D、宪法惯例18.根据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宪法可分为 ADA、刚性宪法B、成文宪法C、不成文宪法D、柔性宪法19.西方国家宪法原则主要有 ABCA、法治原则B、分权与制衡原则C、主权在民原则D、公有制原则20.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有 ABCDA、选举的普遍性B、选举的平等性C、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D、选民对代表实行监督和罢免21.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 ABCD A、国家利益 B、社会利益C、集体利益 C、其它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22.我国宪法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理由包括 ABCDA、宗教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现象B、宗教信仰属于思想领域C、宗教具有民族性、群众性D、宗教具有国际性23.我国宪法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ABCDA、总纲B、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C、国家机构D、国家标志24.美国的宪法是 ACA、成文宪法B、不成文宪法C、刚性宪法D、柔性宪法25.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国家机关有 ABCA、人民政府B、人民检察院C、人民法院D、人民政协三、名词解释1.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学宪法讲宪法观后感心得5篇最新

学宪法讲宪法观后感心得5篇最新学宪法讲宪法观后感心得怎么写?宪法在我心中,宪法不是离人们非常遥远的,相反,它离人们非常的近,为人们的方方面面都思考到了,包括最底层人们的想法也思考到了。
它是供所有的人使用的。
一起来看看学宪法讲宪法观后感心得5篇最新,欢迎查阅!学宪法讲宪法观后感心得12月25日,《中国_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公布后,各地广大干部群众表示,衷心拥护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大家认为,对宪法进行修改,符合国情,符合新时代社会主义发展实际,既顺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又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任何形式的宪法都不可能无视政治,但是宪法却无一不是以“人的优良的生活方式和生活质量”为其终极关怀。
宪法只有真正的为人民的生活服务的时候,才可能真正的深入民心,在人民心中树立宪法的,人民才会真正对宪法产生敬畏之情。
宪法和宪政只有植根于人的生活世界之中,才能够克服抽象理性所设计的虚幻的理念世界模型,从而唤起人们对于真正的“人的生活”的关怀和“美满世界”的向往,并为宪法与宪政的价值找到真正的栖息之所。
宪法的社会化意味着宪法向人的生活世界的回归;只有在人的生活世界之中,宪法才有可能成为“行动中的宪法”,而不仅仅是“书本中的宪法”。
历史不断前行,时代不断发展,法治建设只有跟上时代的脚步,才能发挥引领和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
广大党员干部要以修改宪法为契机,增强法治意识,强化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凝聚人心,汇聚力量。
学宪法讲宪法观后感心得2提起宪法,也许会有同学认为:连《刑法》、《交通法》这样的普通法律法规都离我们很遥远,何况是《宪法》!在生活中,我们似乎更感受不到它的存在。
其实,宪法就像一颗大树的树根,是所有法律法规的基础,是我们国家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它只用四章共一百四十三条就为我们国家的人民构建了一个有秩序的社会,保护我们幸福快乐的生活。
我曾在上课时向老师提问:“为什么像我这样的小学生也要学宪法、讲宪法?宪法里的每一条,我似乎都感觉不到它与自己生活之间的关系?”“真的没有关系吗?”老师反问我:“我们国家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每一条都和我们的生活有着真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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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权保护宪法学思考
内容摘要以人的尊严为旨归的人权保障安放着宪法的灵魂,宪法要通过约束公权力达到人权保障的使命。
宪法意义上的财产权是公民针对国家而享有的一种权利,我国财产权宪法保护条款属于二层结构模式,即保障条款与剥夺条款。
法律应当明确财产权为一项基本权利,实现公私财产平等保护、规定财产权的社会义务、完善征收征用条款等来加强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关键词财产权;宪法保护;基本权利一、宪法意义上的财产权近代启蒙运动思想家洛克认为生命、自由和财产是每一个人生来俱有、不能剥夺的权利。
在公民所享有的的权利体系中,生命权是基本前提,财产权是生存基础,人身自由则是行为起点。
没有生存需要的基本财产,个人生命便无法继续。
在不同的知识范畴体系内,财产权有着不同的意义。
人权上的财产权是一种自然意义上的财产权,强调财产权的自然属性,不论法律有无规定,这种权利是自然存在的;宪法上的财产权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权利,说明个人与国家公权力的关系;民法上的财产权是一种以所有权为核心、体现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权利与利益。
一宪法上的财产权与人权上的财产权人权意义上的财产权是理论上的自然权利,是人作为自然意义上的人所理应固有的保护私人财产以及使其免受任何侵犯的应然权利。
宪法对于财产权的保护,体现的是国家对于个人财产保护的基本态度,是公民个人针对国家公权力享有的对抗权利。
这两种意义上的财产权是相互联系的,人权范畴内的财产权是宪法上财产权的出发点和评价标准,宪法对于财产权的保护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实现人权意义上的财产权。
①作为人权的财产权也需要得到宪法和法律的确认,从而在社会中得到实现。
二宪法上的财产权与民法上的财产权在现今的大多数国家里,财产权制度基本上就是由民法上的财产权制度与宪法上的财产权保护制度构成的。
这两种保护制度在主要客体方面并无多大差异,二者实际上都不调整人和财产的关系,而是调整财产使用过程中形成的主体间的关系。
宪法上的财产权是公民相对公权力机关而享有的一种权利,即公民所具有的、为公权力不能无故侵犯侵害的一种权利,清楚地表明了公民私权与公权力之间的关系;而民法意义上的财产权则归于平等私人之间对抗的民事权利,进而形成了平等个人之间的民事财产关系。
故宪法上的财产权与民法上的财产权的区别,既不在于财产权的客体,也不在于财产权的主体,而在于反映在同一客体上的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
②宪法上财产权防范来自国家权力的侵犯,其目的在于给公权力设定合理的界限,明确公民个人自主管理的范围,防止公权力任意侵入。
二、我国财产权保护的宪法规范我国现行宪法第13条规定了公民私有财产保护和征收征用的简要内容。
这条规定分为三款,对比其他国家宪法的规定以及财产权的规范理论,我国财产权保护条款属于二层结构模式。
第一款和第二款实为一种意思,即国家保护私有财产权,私有财产不容侵犯,这是财产权的保障条款。
第三款属于2004年宪法修正案新增的有关私有财产征收征用的规定,这是财产权的征收征用条款,即剥夺条款。
与我国二层结构模式不同的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的财产权宪法保护条款为三层结构模式,包括保障条款、限制条款、剥夺条款。
④我国没有规定限制条款,介于保障条款与剥夺条款之间的中间条款,即财产因社会义务而受到的限制。
一保障条款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这是我国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条款。
再细之,第一款可以称之为不可侵犯条款。
第一款规定有两个问题合法的不受侵犯。
在私有财产之前加上前缀合法的反应了修宪者对私有财产保护的态度,即对私有财产不是一律加以保护,只是立法者认为合法的部分才进行保护。
那么谁来确定这个合法的范围?如果不能够确定合法的范围或者合法的范围确定的不合理,私有财产的保护就会大打折扣。
⑤不受侵犯表明国家对于私有财产保护的态度。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源于西方自然法理念,但随着人们对财产权认识的加深以及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西方国家对私有财产的态度也经历了一个由神圣不可侵犯到不可侵犯的变迁历程。
任何权利都不能是绝对的,权利行使应有合理的界限,这个界限就是他人的权利范围,因此财产权的相对受限整体上来讲是为了更大的利益,是合理的。
这种规定无可厚非,问题在于我国宪法第12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这个条款表明国家在公私财产保护上有着不同的态度。
宪法的规定是其他法律制定的依据,实践中的案例就是《物权法》关于平等保护公私财产的规定受到了一部分人的严厉批评,他们认为这种平等保护公私财产的规定违反了宪法,依据就是宪法中对公私财产的保护有着不同的规定。
实践表明这种公私财产的区分规定不仅有害于私有财产的保护,而且不利于公共财产的保护。
二征收征用条款我国宪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私有财产权是人们生活的物质基础,没有私有财产,人们的生活便无以为继。
征收征用是对财产权的剥夺,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
征收征用的程序必须严格适当,否则就会成为公权力侵犯公民财产权的借口。
防止公权力不当侵害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方法在于设定严格的实体条件和明确的程序规制。
合理的程序设置与履行可以为公民财产提供有力的保障,也可以促进公权力机关树立依法行使职权,尊重公民基本权利的意识。
反观我国私有财产征收征用条款,明显可以看出规定过于模糊,非常原则化,以房屋拆迁为例,实践中强拆现象比比皆是,甚至为了拆迁而限制、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
有些公权力机构甚至假借实现社会公益的口号谋取私利。
这些违法侵权现象的发生原因既有公权力机关的权利意识淡薄,也因为我国征收征用条款规定的模糊。
这个条款存在的问题之一就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发展经济是这里所谓的公共利益吗?多数人的利益应该维护,少数人的权利就不应该得到尊重吗?这些都是涉及公共利益的有待商榷的问题。
另一个问题是补偿标准问题,征收征用是对财产权的剥夺,必须有严格的补偿标准,才不至于让私权受到剥夺而无法得到合理补偿。
条款只规定公权力机关要给予补偿,补偿的标准和程序都没有规定,对财产的征收征用实行完全补偿、正当补偿还是适度补偿都存在争议。
这样规定的后果往往导致不同部门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补偿的标准不一导致公权力的滥用,也加剧了公民的不满。
三、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以人的尊严为旨归的人权保障安放着宪法的灵魂,日本著名宪法学者卢部信喜的这句话道出了宪法的使命。
宪法的根本宗旨在于保护和实现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当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被引入宪法的保护体系,就会极大地促进宪法保障的精神和制度设计渗入该项基本权利蕴含的价值。
⑥目前,我国私有财产的数量和质量都在增加,公民的财产权意识显著提升,要求健全公民个人财产保护制度的呼声也在增强。
私有财产的保护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本质就是财产的自由交换与流动,这要求私有财产权得到尊重和保护。
在有关财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之中,宪法保护是基础性和根本性的,没有宪法根本性的保护,其他法律的制定就缺乏依据。
公民个人财产的宪法保护在于确立财产权的宪法地位,明确国家公权力对公民财产权的尊重,从而为其他法律的制定提供基础和依据。
一明确财产权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财产权的宪法保护,首先需要界定的是其在宪法上的地位设置和财产权的性质问题。
我国宪法应明确财产权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从财产权的产生来看,财产权是每个人都必不可少的人权的内容之一,是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财产权应该作为宪法上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次,综观世界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无不把财产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虽然各国的经济制度有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