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交水办[2016]100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4.28•【文号】交办公路[2016]66号•【施行日期】2016.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增值税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规定,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6年4月28日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一、适用范围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M20-2011)(以下简称《投资估算办法》)、《公路工程估算指标》(JTG/T M21-2011)(以下简称《指标》)、《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局部修订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83号)(以下统称《概预算办法》)、《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以下统称《定额》)以及《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B06-03-2007)等公路工程计价依据,对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的编制和管理,应按本方案执行。
二、关于《投资估算办法》和《概预算办法》(一)费用项目组成。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投资估算、概算和预算费用组成作以下调整,其他与现行《投资估算办法》和《概预算办法》的内容一致。
水利部全国营改增办法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办水总[2016]132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水利工程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包括工程部分和水土保持工程部分,工程部分作为水利部水总[2014]429号文发布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水土保持工程部分作为水利部水总[2003]67号文发布的《水土保持工程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
一、工程部分(一)费用构成1.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及税金组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金指增值税销项税额,间接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计入企业管理费。
2.按“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计算建筑及安装工程费,即直接费(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增值税税金。
3.水利工程设备费用、独立费用的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调整。
(二)编制方法与计算标准1.基础单价编制(1)人工预算单价人工预算单价与现行计算标准相同。
(2)材料预算价格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及保管费等分别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采购及保管费,按现行计算标准乘以1.10调整系数。
主要材料基价按表1调整。
(3)施工用电、风、水价格1)施工用电价格电网供电价格中的基本电价应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柴油发电机供电价格中的柴油发电机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2)施工用水、用风价格施工用水、用风价格中的机械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附件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水利工程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包括工程部分和水土保持工程部分,工程部分作为水利部水总[2014]429号文发布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水土保持工程部分作为水利部水总[2003]67号文发布的《水土保持工程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
一、工程部分(一)费用构成1.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及税金组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金指增值税销项税额,间接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计入企业管理费。
2.按“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计算建筑及安装工程费,即直接费(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增值税税金。
3.水利工程设备费用、独立费用的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调整。
(二)编制方法与计算标准1.基础单价编制(1)人工预算单价人工预算单价与现行计算标准相同。
(2)材料预算价格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及保管费等分别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采购及保管费,按现行计算标准乘以1.10调整系数。
主要材料基价按表1调整。
表1 主要材料基价表(3)施工用电、风、水价格1)施工用电价格电网供电价格中的基本电价应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柴油发电机供电价格中的柴油发电机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2)施工用水、用风价格施工用水、用风价格中的机械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办水总号

附件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水利工程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包括工程部分和水土保持工程部分,工程部分作为水利部水总[2014]429号文发布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水土保持工程部分作为水利部水总[2003]67号文发布的《水土保持工程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
一、工程部分(一)费用构成1.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及税金组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金指增值税销项税额,间接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计入企业管理费。
2.按“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计算建筑及安装工程费,即直接费(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增值税税金。
3.水利工程设备费用、独立费用的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调整。
(二)编制方法与计算标准1.基础单价编制(1)人工预算单价人工预算单价与现行计算标准相同。
(2)材料预算价格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及保管费等分别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采购及保管费,按现行计算标准乘以1.10调整系数。
主要材料基价按表1调整。
表1主要材料基价表(3)施工用电、风、水价格1)施工用电价格电网供电价格中的基本电价应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柴油发电机供电价格中的柴油发电机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2)施工用水、用风价格施工用水、用风价格中的机械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水运工程计价软件营改增变化内容

水运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以及软件营改增前后变化一、水运营改增调整办法:1、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应纳税额+附加税费营改增后税金=增值税应纳税额+附加税费增值税应纳税额,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附加税费,指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以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基础计算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
2、原定额的基价、取费费率不进行调整,应遵循增值税“价税分离”的原则,把市场价分为除税、含税、抵扣率三个参数,已提供各类材料的抵扣率;增加施工取费中其他直接费、企业管理费的费率抵扣率;人工、司机及机械使用工、船员不做营改增调整。
3、把材料、船舶、机械单价按除税、含税、抵扣率二者参数自动计算第三参数,船舶、机械中一类费用和二类费用不同抵扣率,自动计算船舶、机械的含税价和除税价,并自动算出综合抵扣率。
4、估算、概算、预算中(江湘)税金158由增值税7488应纳税额7884和附加税费组成,投标报价中税金由调整应纳税额和附加税组成,其中销项税额按除税价总和的11%计列;5、营业税、增值税后综合在一个软件程序中,通过已购2014版加密锁升级授权营改增模块,所有营改增都在原锁升级;老用户升级可以通过短信或者邮件发送注册密码的方式升级营改增6、软件可以通过【一键升级营改增】把原营业税的工程文件升级为增值税工程文件,并自动识别工程文件属于营改增前、后的工程文件,营改增后文件名后自动备注营改增。
7、自定义补充的材机库、定额、价格库都相应分开为含税、除税价、抵扣率三列。
二、水运计价软件营业税转增值税1、软件加密锁升级第一步:打开软件,在菜单栏上【帮助】中点击【关于】,在此界面可以看到软件加密锁编号以及锁对应的模块,并把锁号提供给建软公司服务人员;如下图:第二步:在菜单栏上【帮助】点击【授权营改增】,根据加密锁授权的模块在以下窗口【专业名称】对应模块前面打钩,等待建软公司客服人员发授权码,授权码由十六个字母组成每四个字母一格,并字母大写,填入后点击【确定】提示注册成功。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计算标准的通知

⽔利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利⼯程计价依据增值税计算
标准的通知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治区、直辖市)⽔利(⽔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利(⽔务)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利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现将《⽔利⼯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办⽔总〔2016〕132号)中的增值税计算标准调整如下:
⼀、⼯程部分
1.施⼯机械台时费定额的折旧费除以1.13调整系数,修理及替换设备费除以1.09调整系数。
掘进机及其他由建设单位采购、设备费单独列项的施⼯机械,设备费采⽤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
2.建筑及安装⼯程费的税⾦税率为9%。
3.以费率形式表⽰的安装⼯程定额,装置性材料费费率除以1.13调整系数。
4.编制概(估)算⽂件时,材料价格采⽤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
主要材料适⽤税率为13%,次要材料及其他材料计算⽅法暂不调整。
⼆、⽔⼟保持⼯程部分
1.施⼯机械台时费定额的折旧费除以1.13调整系数,修理及替换设备费除以1.09调整系数。
2.税⾦税率为9%。
以上计算标准⾃2019年4⽉1⽇起执⾏。
各省(⾃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区计价依据管理的实际情况,调整增值税计算标准。
⽔利部办公厅
2019年4⽉4⽇
备注:
最近更新:2019.06.24。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2016]132号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2016]132号](https://img.taocdn.com/s3/m/0ddf5bf75ef7ba0d4a733b61.png)
附件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水利工程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包括工程部分和水土保持工程部分,工程部分作为水利部水总[2014]429号文发布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水土保持工程部分作为水利部水总[2003]67号文发布的《水土保持工程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
一、工程部分(一)费用构成1.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及税金组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金指增值税销项税额,间接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计入企业管理费。
2.按“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计算建筑及安装工程费,即直接费(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增值税税金。
3.水利工程设备费用、独立费用的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调整。
(二)编制方法与计算标准1.基础单价编制(1)人工预算单价人工预算单价与现行计算标准相同。
(2)材料预算价格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及保管费等分别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采购及保管费,按现行计算标准乘以1.10调整系数。
主要材料基价按表1调整。
表1 主要材料基价表(3)施工用电、风、水价格1)施工用电价格电网供电价格中的基本电价应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柴油发电机供电价格中的柴油发电机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2)施工用水、用风价格施工用水、用风价格中的机械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办水总2016]132号)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办水总2016]132号)](https://img.taocdn.com/s3/m/f1d9bdf4d5bbfd0a79567353.png)
附件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水利工程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包括工程部分和水土保持工程部分,工程部分作为水利部水总[2014]429号文发布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水土保持工程部分作为水利部水总[2003]67号文发布的《水土保持工程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
一、工程部分(一)费用构成1.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及税金组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金指增值税销项税额,间接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计入企业管理费。
2.按“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计算建筑及安装工程费,即直接费(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增值税税金。
3.水利工程设备费用、独立费用的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调整。
(二)编制方法与计算标准1.基础单价编制(1)人工预算单价人工预算单价与现行计算标准相同。
(2)材料预算价格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及保管费等分别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采购及保管费,按现行计算标准乘以1.10调整系数。
主要材料基价按表1调整。
表1 主要材料基价表(3)施工用电、风、水价格1)施工用电价格电网供电价格中的基本电价应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柴油发电机供电价格中的柴油发电机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2)施工用水、用风价格施工用水、用风价格中的机械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水运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一、适用范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执行下列水运工程计价依据,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港口设施维护工程项目进行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一)《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规定》(JTS115-2014)及《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JTS/T272-1-2014)。
(二)《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及配套定额(交水发﹝2004﹞247号),包括《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定额》《沿海港口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定额》《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参考定额》和《水运工程混凝土和砂浆材料用量定额》(JTS277-2014)。
(三)《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JTS116-1-2014)《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JTS275-1-2014)《内河航运设备安装工程定额》(JTS257-3-2014)《内河航运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JTS275-2-2014)《内河航运工程参考定额》(JTS/T 275-4-2014)和《水运工程混凝土和砂浆材料用量定额》(JTS277-2014)。
(四)《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及配套定额(交基发﹝1997﹞246号),包括《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疏浚工程预算定额》《疏浚工程船舶艘班费用定额》。
(五)《港口设施维护工程预算编制规定》(JTS117-1-2016)。
(六)《水运工程测量概算预算编制规定》(JTS116-4-2014)《水运工程测量定额》(JTS273-2014)。
(七)《水运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JTS271-2008)。
二、建筑安装费用计算营改增后,水运工程建筑安装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建筑安装费用=税前建筑安装费用+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应纳税额+附加税费式中:建筑安装费用,指水运工程水工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疏浚工程、水运工程测量的建筑安装费用;税前建筑安装费用,指不包含可抵扣进项税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船舶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和利润之和;增值税进项税额,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增值税应纳税额,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附加税费,指应计入建筑安装费用内的,以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基础计算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
三、水工建筑及安装工程估算、概算、预算编制营改增后,执行《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规定》(JTS115-2014)《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及配套定额(交水发﹝2004﹞247号)、《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JTS116-1-2014)及配套定额、《港口设施维护工程预算编制规定》(JTS117-1-2016)等计价依据,按以下规定进行调整:(一)费用项目内容调整。
1.建筑安装工程的税金指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税应纳税额乘以相应附加税率计算。
2.专项费用指在工程实施中发生一定工作量或费用性支出,如施工过程中工程构件及大型设备运输的过路、过桥、过闸、疏浚物倾倒等发生或缴纳的费用。
专项费用应根据工程、工作或费用内容按相应标准计算,并按规定计算税金。
(二)各项费用要素计算方法。
1.定额人工费,不含可抵扣进项税。
2.除税后的材料费按下式计算:除税材料价格=含税材料价格/(1+材料综合抵扣率) 式中:除税材料价格,指不含可抵扣进项税的材料价格;含税材料价格,指包含可抵扣进项税的材料价格。
材料综合抵扣率见表1。
表1 各类材料综合抵扣率4.除税后的其他直接费按下式计算:除税各项其他直接费=含税各项其他直接费/(1+各项其他直接费综合抵扣率)式中:除税各项其他直接费,指不含可抵扣进项税的各项其他直接费;含税各项其他直接费,指按《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交水发﹝2004﹞247号)《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JTS116-1-2014)计算的各项其他直接费。
各项其他直接费综合抵扣率见表6和表7。
5.间接费按下列规定计算:(1)规费,不含可抵扣进项税;(2)除税后的企业管理费按下式计算:除税企业管理费=含税企业管理费/(1+企业管理费综合抵扣率)式中:除税企业管理费,指不含可抵扣进项税的企业管理费;含税企业管理费,指按《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交水发﹝2004﹞247号)《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JTS116-1-2014)计算的企业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综合抵扣率见表6和表7。
(3)财务费用,不含可抵扣进项税。
6.利润,不含可抵扣进项税。
7.税金,指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工程建设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另有相关附加税费等规定,按相应规定增计相应附加税费。
税金按下列公式计算:税金=增值税应纳税额+附加税费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注:当建筑安装工程的单位工程销项税额合计小于进项税额合计时,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除税建筑安装工程直接费+除税间接费+利润)×11% 增值税进项税额=(建筑安装工程直接费+间接费+利润)-(除税建筑安装工程直接费+除税间接费+利润)附加税费=增值税应纳税额×附加税率8.对于按设备原价乘以相应安装工程综合费率计算安装工程费用的,含税安装工程费计费方法不作调整。
3.港口设施维护工程中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各项费用计算程序按《港口设施维护工程预算编制规定》(JTS117-1-2016)执行。
四、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营改增后,执行《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及配套定额(交基发﹝1997﹞246号)等计价依据,按以下规定进行调整:(一)费用项目内容调整。
疏浚工程的税金指计入疏浚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税应纳税额乘以相应附加税率计算。
(二)各项费用要素计算方法。
1.除税后的定额直接费按下列规定计算:(1)除税后的船舶艘班费一类费用和管线台班费用,应根据《疏浚工程船舶艘班费用定额》(交基发﹝1997﹞246号),按下列公式计算: 除税船舶艘班费一类费用=含税船舶艘班费一类费用/(1+一类费用综合抵扣率)除税管线台班费用=含税管线台班费用/(1+管线综合抵扣率)式中:除税船舶艘班费一类费用和管线台班费用,指不含可抵扣进项税的船舶艘班费一类费用和管线台班费用;含税船舶艘班费一类费用和管线台班费用,指根据《疏浚工程船舶艘班费用定额》(交基发﹝1997﹞246号)计算的船舶艘班费一类费用和管线台班费用;船舶艘班费一类费用和管线台班费用综合抵扣率见表10。
(2)除税后的船舶艘班费二类费用,应根据《疏浚工程船舶艘班费用定额》(交基发﹝1997﹞246号),按下列规定计算:①定额船员人工费,不含可抵扣进项税;②除税后的燃料基价按下式计算:除税燃料基价=含税燃料基价/(1+燃料综合抵扣率)式中:除税燃料基价,指不含可抵扣进项税的燃料基价;含税燃料基价,指根据《疏浚工程船舶艘班费用定额》(交基发﹝1997﹞246号)计算的燃料基价;燃料综合抵扣率为16.58%,当燃料综合抵扣率与实际情况不同时,可据实调整。
(3)管线安拆费用,不计可抵扣进项税。
2.除税后的其他直接费按下列规定计算:(1)除税后的其他直接费(不含施工队伍调遣费)按下式计算:除税其他直接费=含税其他直接费/(1+其他直接费综合抵扣率)式中:除税其他直接费,指不含可抵扣进项税的其他直接费;含税其他直接费,指按《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交基发﹝1997﹞246号)计算的其他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综合抵扣率为6%。
(2)除税后的施工队伍调遣费按定额直接费计算方法计算。
3.除税后的现场经费按下式计算:除税各项现场经费=含税各项现场经费/(1+各项现场经费综合抵扣率) 式中:除税各项现场经费,指不含可抵扣进项税的各项现场经费;含税各项现场经费,指按《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交基发﹝1997﹞246号)计算的现场经费;各项现场经费综合抵扣率见表11。
表11 各项现场经费综合抵扣率4.间接费按下列规定计算:(1)除税后的企业管理费按下式计算:除税企业管理费=含税企业管理费/(1+企业管理费综合抵扣率)式中:除税企业管理费,指不含可抵扣进项税的企业管理费;含税企业管理费,指按《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交基发﹝1997﹞246号)计算的企业管理费;企业管理费综合抵扣率为3.55%。
(2)财务费用,不含可抵扣进项税。
5.利润,不含可抵扣进项税。
6.专项费用,按下列规定计算:(1)人工费差价,不含可抵扣进项税;(2)除税后的燃料价差按下式计算:除税燃料价差=(含税燃料市场价-含税燃料基价)/(1+燃料综合抵扣率)式中:除税燃料价差,指不含可抵扣进项税的燃料价差;含税燃料市场价,指预算编制时的燃料预算价格;含税燃料基价,指《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交基发﹝1997﹞246号)中规定的燃料基价;燃料综合抵扣率为16.58%,当燃料综合抵扣率与实际情况不同时,可据实调整。
(3)其他项目,应根据工程、工作或费用内容按相应标准计算,并按规定计算除税费用。
增值税进项税额=(疏浚工程直接费+间接费+利润+专项费用)-(除税疏浚工程直接费+除税间接费+利润+除税专项费用)附加税费=增值税应纳税额×附加税率(三)计算程序及计算方式调整。
疏浚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及计算方式见表13。
表13 疏浚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及计价方式五、水运工程测量概算、预算编制营改增后,执行《水运工程测量概算预算编制规定》(JTS116-4-2014)《水运工程测量定额》(JTS273-2014)等计价依据,按以下规定进行调整: (一)费用项目内容调整。
测量费用的税金指计入测量费用内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税应纳税额乘以相应附加税率计算。
(二)各项费用要素计算方法。
1.定额人工费,不含可抵扣进项税。
2.除税后的材料费按下式计算:除税材料价格=含税材料价格/(1+材料综合抵扣率)式中:除税材料价格,指不含可抵扣进项税的材料价格;含税材料价格,指包含可抵扣进项税的材料价格;材料综合抵扣率见表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