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协议纠纷代理词
股权转让纠纷代理意见书范文

股权转让纠纷代理意见书范文尊敬的[受理机关,如法官大人/仲裁员阁下等]:您好!作为[委托方]在本次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的代理人,我怀着无比真诚(但也有点小紧张,就像第一次上台演讲似的,不过我肯定能把事儿说明白)的态度,向您呈上这份代理意见书。
一、案件基本情况。
咱们先唠唠这个事儿的来龙去脉。
[转让方]和[受让方]达成了股权转让的协议,就好比两个人商量好了,一方要把手里珍贵的“宝贝”(股权这个宝贝可值钱了呢)转让给另一方。
协议里写得明明白白(至少我们觉得是写得清清楚楚的),包括转让的价格、转让的股权比例,还有啥时候办手续之类的重要事儿。
可是呢,现在出岔子了,就像火车突然脱轨了一样,双方在履行这个协议的过程中闹起了别扭。
二、我们的观点及理由。
# (一)转让协议的有效性。
1. 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这转让协议可不是在被强迫或者被忽悠的情况下签的。
[转让方]当时是真心想把股权转让出去,可能是想换点钱去投资别的大项目;[受让方]也是诚心诚意想要接手,估计是看中了这个公司的潜力,就像看中了一块未经雕琢但肯定能成大器的璞玉。
他们俩坐在谈判桌前,你一言我一语,经过讨价还价(就像在菜市场买菜,不过这个菜可高端多了),最终达成了一致,然后才签了这个协议。
这整个过程就充分表明这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那这个协议在这一点上就是有效的,就像盖了公章的通行证一样,应该得到认可。
2. 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
这协议里写的内容,就像我们走路要遵守交通规则一样,都是遵循着咱们国家的法律法规的。
没有说搞什么非法的勾当,比如通过转让股权来洗钱之类的(这可是绝对不允许的)。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个协议就像一个规规矩矩的好学生,符合所有的规定,那它就应该是有效的呀。
# (二)受让方的违约行为。
1. 未按时支付转让款。
按照协议的规定,受让方就像答应了要按时交房租的租客一样,得在某个特定的时间把转让款交给转让方。
可是呢,这到了时间,转让方眼巴巴地等着钱到账(就像等外卖小哥送餐一样急切),结果钱却没影了。
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代理词

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XXX法院:
我是被告方代理律师,就本案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向贵庭提交如下辩护词,希望能够得到公正的判决。
首先,我们认为原告方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权利,应当提供证据。
然而原告方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我们违反了股权转让协议中的条款,或者导致了协议纠纷的发生。
因此,原告方的主张应当被驳回。
其次,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相关条款应当被解释和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的解释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我们认为,原告方对股权转让协议的解释是片面和武断的,而且忽视了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
根据合同的整体目的和双方的意思,我们认为我们并未违反协议条款,并且在协议中也没有明确约定我们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的情况下,我们应当免责。
最后,我们深信法院将能够依法公正地审理本案,并作出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合理判决。
我们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维护公平和正义。
再次感谢法院的审理和支持。
代理律师:XXX。
股权转让协议纠纷被告代理词

股权转让协议纠纷被告代理词法律文书诉讼代理词股权转让纠纷被告代理词被告:XXX公司委托代理人:XXX律师法定代表人:XXX地址:XXX联系电话:XXX被告是一家合法注册的公司,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发生争议,现已委托我所的代表人代理出庭,并在此达成以下协议:一、双方基本信息原被告:XXX公司地址:XXX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XXX委托代理人:XXX律师事务所地址:XXX联系电话:XXX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原被告在股权转让交易过程中,因未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存在违约行为。
按照双方协议,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进行相应赔偿。
2.被告有义务根据协议所规定的日期及金额执行付款义务,支付欠款并履行转让手续。
3.双方协商,被告应在XX日期前,向原告支付全部欠款,完成股权转让的过户手续,保证交易正常完成。
4.如被告未按约定日期完成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因违约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5.本协议规定若发生纠纷,应由原告向被告发出通知并解决纠纷,若协商不成则由双方协商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程序结束后双方若仍未能达成共识,则应将纠纷提交至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三、需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1.原告和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应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2.如因进行股权转让交易而涉及到相关法律问题或纠纷,应按照法律法规及习惯解决,保证交易合法有效。
三、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原告有权依据协议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并要求被告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股权过户手续。
2.被告有义务按照约定履行付款及过户义务,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本协议的签订及其执行,均应严格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合理合规开展合同履行活动。
四、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股权转让交易完成之日止。
2.本协议所有条款均符合法律要求,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3.如本协议有任何未约定的事项,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进行补充,方可执行。
转让协议纠纷代理词

转让协议纠纷代理词协议名称:转让协议纠纷代理词一、背景根据您的要求,我作为一名协议撰写专家,为您提供转让协议纠纷代理词的标准格式协议。
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转让协议纠纷代理事务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定义1. 转让方:指协议中拟转让其权益的一方。
2. 受让方:指协议中拟接受转让权益的一方。
3. 转让协议纠纷代理:指转让方委托受让方代理处理与转让协议相关的任何纠纷。
三、委托事项1. 转让方授权受让方代理处理与转让协议纠纷相关的所有事务,包括但不限于:a. 就转让协议纠纷向相关机构提起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b. 出庭代表转让方参与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c. 代表转让方进行谈判、调解或其他和解方式。
2. 受让方应以诚信、勤勉、专业的态度履行代理职责,尽力维护转让方的合法权益。
四、权利和义务1. 转让方的权利和义务:a. 向受让方提供与转让协议纠纷相关的所有必要文件和信息;b. 支付受让方约定的代理费用;c. 配合受让方进行与转让协议纠纷相关的调查、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2. 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a. 代表转让方行使与转让协议纠纷相关的权益;b. 尽力保护转让方的利益,采取一切合法手段维护转让方的权益;c. 就转让协议纠纷向相关机构提起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d. 在代理过程中保密转让方的商业秘密。
五、代理费用1. 转让方应按照双方协商的约定支付代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等。
六、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本协议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信息予以保密。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协议内容和相关信息。
七、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代理事务完成或双方协商终止。
2.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4年快递公司转让合同纠纷代理词(二篇)

2024年快递公司转让合同纠纷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付某某之委托,指派李春华律师为其与原告张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阶段的诉讼代理人。
通过审阅案卷材料、询问当事人,并结合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被告受原告欺诈签订了转让协议受让深圳市某某易达速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却因原告的诸多过错,导致其无法正常接手公司并经营,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转让协议应予解除,原告应退回____万元转让款。
理由如下:一、原告在签订转让协议前未向被告如实告知公司的经营状况,却虚报利润,欺骗被告签订了高额转让协议1、被告此前并不从事快递行业,对该行业一无所知,因原告及其员工合谋欺诈,诱使被告与之签订了高额转让协议。
被告接手公司,是经员工余某某介绍的,当时余就在公司从事快递业务,被告接手后,余却和证人钟某某等一起煽动公司其他员工消极怠工。
那时,余经常给被告派收快件,所以认识,余告诉被告天天快递横岗分部目前利润很高,刚好其老板打算转让。
经不住其再三鼓动,被告产生了接手快递公司的想法。
在协商转让过程中,原告一再声称快递业的利润丰厚,其向被告保证平均每件有____元的利润空间,并向被告隐瞒了深圳市天胜速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胜速递)要从____年____月份起要提高成本价的消息(原告之前有在中心开会,获知此消息),否则被告不可能接手该公司。
转让协议签订前,被告也曾去公司查看过一次。
当时,原告一再告诫被告说不要同员工讲太多,不要让员工知道公司转让的事,否则会影响公司稳定,导致被告未能充分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
并且,转让时,原告漫天要价,在车辆价值及其他各项资产的价格方面虚开特别严重,远高于实际价值。
2、原告拒向被告出示其与天胜速递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书》,刻意隐瞒其不能擅自转让天天快递经营权的事实。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承包经营协议书》第五条第11款“乙方应独立经营,实行合伙经营或转包的办事处,应将法定代表人与各合作人之间的书面协议交管理中心备案,经甲方同意方可实施。
转让协议纠纷代理词

转让协议纠纷代理词转让协议纠纷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河南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上诉人A的委托,指派xx律师作为其与上诉人B 合同纠纷案的二审代理人。
通过参加庭审,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采纳:一、合同未实际履行,被上诉人无需支付价款及利息2021年2月25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转让协议》,约定上诉人将xx 宝石照明灯饰商行(以下简称“商行”)转让给被上诉人经营,并将库存商品折价26万元,被上诉人于一年内向上诉人A支付26万元的价款。
然而,上诉人自签订协议至今,从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具体包括交付商行的经营场所及租赁合同、库存商品、公章、营业执照等。
基于上述原因,上诉人已经严重违约,导致合同未履行,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给付价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上诉人提交的三份证据不应予以采信1.证人证言不应予以采信首先,证人C、D的证言均不属于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依法不应作为证据使用;其次,证人C和D都是上诉人的老部下,已听命于上诉人多年,并且D是上诉人的同乡(两人之间的关系更为深厚),因此,两证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应予以采信;再者,两证人的证言存在与事实不符之处,具体如下:(1)C称其于2021年7月与被上诉人一起经营商行,而事实上商行是于2021年10月20日才开始申请设立的(工商档案与之相印证);(2)D称该转让商行事宜发生在2021年10月,其于2021年10月、11月负责盘货并移交给被上诉人,而事实上上诉人于2021年2月25日才与被上诉人签订《转让协议》,处理转让商行事宜。
综上,证人证言疑为伪证,不应予以采信,更无法证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履行了交付商行的义务。
2.2021年8月17日的短信不应予以采信关于2021年8月17日的短信内容,被上诉人从未见过,因为被上诉人于2021年8月17日没有去过南京,更不是政府职员,也从未在政府上班,显然,该短信是上诉人故意伪造而成;并且该短信也不属于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因此,该短信内容不应予以采信。
转让协议纠纷代理词

转让协议纠纷代理词一、背景介绍根据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与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之间的转让协议,甲方将其拥有的某项权益转让给乙方。
然而,由于转让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纠纷,甲方希望委托乙方代理解决该纠纷。
二、委托事项1.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解决与转让协议相关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a. 协助甲方与转让协议另一方(以下简称“丙方”)进行协商,以解决双方之间的分歧;b. 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代表甲方向有关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并参与相关程序;c. 代表甲方参与诉讼或仲裁程序,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分析;d. 就纠纷解决过程中需要进行的谈判、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据材料。
三、代理权与义务1. 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人,有权代表甲方进行与转让协议相关的纠纷解决事务。
2. 乙方应尽力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a. 准备和提交有关文件和证据材料;b. 出席相关会议、听证会和庭审,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分析;c. 与丙方进行协商,争取达成解决纠纷的和解协议;d. 如协商无果,代表甲方向有关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并参与相关程序;e. 代表甲方参与诉讼或仲裁程序,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分析;f. 其他为解决纠纷必要的合法行为。
四、费用与支付1. 甲方应承担乙方为代理解决纠纷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a. 律师费用;b. 诉讼费用;c. 仲裁费用;d. 调查和取证费用;e. 其他与纠纷解决相关的费用。
2. 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合理、合法地收取费用,并提供相应的费用明细和发票给甲方。
五、保密条款1.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与纠纷解决相关的文件和信息严格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 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甲方的保密信息不被泄露、篡改或丢失。
六、违约责任1. 如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撤销股权转让协议代理词

撤销股权转让协议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
我很荣幸代表我的当事人在此案件中发言。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应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我方当事人认为,这份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因此应予以撤销。
首先,对于重大误解的问题,我方认为在签订协议时,我方当事人对于股权的价值和公司的实际状况存在重大误解。
由于缺乏必要的经验和信息,我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未能准确评估股权的价值和公司的实际状况。
这种误解导致了协议的签订并非出于我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其次,对于显失公平的问题,我方认为股权转让的价格与实际价值严重不符。
根据我方所掌握的证据,股权的实际价值远高于协议中约定的价格。
这种价格的不公平导致了协议的签订明显不利于我方当事人,违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则。
综上所述,我方请求法院撤销这份股权转让协议,以保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相信法律的公正和公平,也相信法院会做出公正的裁决。
谢谢。
代理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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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协议纠纷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上诉人A的委托,指派xx律师作为其与上诉人B合同纠纷案的二审代理人。
通过参加庭审,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一、合同未实际履行,被上诉人无需支付价款及利息
XX年2月25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转让协议》,约定上诉人将xx宝石照明灯饰商行(以下简称“商行”)转让给被上诉人经营,并将库存商品折价26万元,被上诉人于一年内向上诉人A支付26万元的价款。
然而,上诉人自签订协议至今,从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具体包括交付商行的经营场所及租赁合同、库存商品、公章、营业执照等。
基于上述原因,上诉人已经严重违约,导致合同未履行,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给付价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上诉人提交的三份证据不应予以采信
1.证人证言不应予以采信
首先,证人c、D的证言均不属于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依法不应作为证据使用;其次,证人c和D都是上诉人的老部下,已听命于上诉人多年,并且D是上诉人的同乡(两人之间的关系更为深厚),因此,两证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应予以采信;再者,两证人的证言存在与事实不符之处,具体如下:
(1)c称其于XX年7月与被上诉人一起经营商行,而事实上商行是于XX年10月20日才开始申请设立的(工商档案与之相印证);
(2)D称该转让商行事宜发生在XX年10月,其于XX年10月、11月负责盘货并移交给被上诉人,而事实上上诉人于XX年2月25日才与被上诉人签订《转让协议》,处理转让商行事宜。
综上,证人证言疑为伪证,不应予以采信,更无法证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履行了交付商行的义务。
2.XX年8月17日的短信不应予以采信
关于XX年8月17日的短信内容,被上诉人从未见过,因为被上诉人于XX年8月17日没有去过
南京,更不是政府职员,也从未在政府上班,显然,该短信是上诉人故意伪造而成;并且该短信也不属于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因此,该短信内容不应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自《转让协议》签订至今一直未履行交付义务,其诉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贵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考虑并采信。
谢谢!
代理人: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上诉人A的委托,指派xx律师作为其与上诉人B合同纠纷案的二审代理人。
通过参加庭审,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一、合同未实际履行,被上诉人无需支付价款及利息
XX年2月25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转让协议》,约定上诉人将xx宝石照明灯饰商行(以下简称“商行”)转让给被上诉人经营,并将库存商品折价26万元,被上诉人于一年内向上诉人A支付26万元的价款。
然而,上诉人自签订协议至今,从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具体包括交付商行的经营场所及租赁合同、库存商品、公章、营业执照等。
基于上述原因,上诉人已经严重违约,导致合同未履行,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给付价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上诉人提交的三份证据不应予以采信
1.证人证言不应予以采信
首先,证人c、D的证言均不属于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依法不应作为证据使用;其次,证人c和D都是上诉人的老部下,已听命于上诉人多年,并且D是上诉人的同乡(两人之间的关系更为深厚),因此,两证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
不应予以采信;再者,两证人的证言存在与事实不符之处,具体如下:
(1)c称其于XX年7月与被上诉人一起经营商行,而事实上商行是于XX年10月20日才开始申请设立的(工商档案与之相印证);
(2)D称该转让商行事宜发生在XX年10月,其于XX年10月、11月负责盘货并移交给被上诉人,而事实上上诉人于XX年2月25日才与被上诉人签订《转让协议》,处理转让商行事宜。
综上,证人证言疑为伪证,不应予以采信,更无法证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履行了交付商行的义务。
2.XX年8月17日的短信不应予以采信
关于XX年8月17日的短信内容,被上诉人从未见过,因为被上诉人于XX年8月17日没有去过南京,更不是政府职员,也从未在政府上班,显然,该短信是上诉人故意伪造而成;并且该短信也不属于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因此,该短信内容不应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自《转让协议》签订至今一直未履行交付义务,其诉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因此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贵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考虑并采信。
谢谢!
代理人: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上诉人A的委托,指派xx律师作为其与上诉人B合同纠纷案的二审代理人。
通过参加庭审,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一、合同未实际履行,被上诉人无需支付价款及利息
XX年2月25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转让协议》,约定上诉人将xx宝石照明灯饰商行(以下简称“商行”)转让给被上诉人经营,并将库存商品折价26万元,被上诉人于一年内向上诉人A支付
26万元的价款。
然而,上诉人自签订协议至今,从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具体包括交付商行的经营场所及租赁合同、库存商品、公章、营业执照等。
基于上述原因,上诉人已经严重违约,导致合同未履行,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给付价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上诉人提交的三份证据不应予以采信
1.证人证言不应予以采信
首先,证人c、D的证言均不属于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依法不应作为证据使用;其次,证人c和D都是上诉人的老部下,已听命于上诉人多年,并且D是上诉人的同乡(两人之间的关系更为深厚),因此,两证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应予以采信;再者,两证人的证言存在与事实不符之处,具体如下:
(1)c称其于XX年7月与被上诉人一起经营商行,而事实上商行是于XX年10月20日才开始申请设立的(工商档案与之相印证);
(2)D称该转让商行事宜发生在XX年10月,
其于XX年10月、11月负责盘货并移交给被上诉人,而事实上上诉人于XX年2月25日才与被上诉人签订《转让协议》,处理转让商行事宜。
综上,证人证言疑为伪证,不应予以采信,更无法证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履行了交付商行的义务。
2.XX年8月17日的短信不应予以采信
关于XX年8月17日的短信内容,被上诉人从未见过,因为被上诉人于XX年8月17日没有去过南京,更不是政府职员,也从未在政府上班,显然,该短信是上诉人故意伪造而成;并且该短信也不属于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因此,该短信内容不应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自《转让协议》签订至今一直未履行交付义务,其诉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贵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考虑并采信。
谢谢!
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