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价值与人格刑法
解读国际刑法的“完整人格”——读《国际刑法通论》(增补版)

【 键 词 】 际刑 法 ; 际 法 ; 关 国 国 完整 【 图 分 类 号 】DF 7 中 99 【 献标识 码 】 文 A 【 章 编 号 】 6 1 5 01 2 1 O 一 0 2 0 文 1 7 — 1 ( 0 0) l 0 1 — 4
际 刑 法 概 念 的提 出 及 沿 革 轨 迹 来 看 .这 一 问题 主 要 体 现 为 三 种 学 说 。 一 种 学 说 是 “ 序 性 说 ”, 们 对 第 程 人 国 际 刑 法 的 0期 理 解 就 是 指 不 同 刑 法 适 用 中 的 冲 突 I 1 . 问题 以及 与之 卡关 的刑 事互 助 问题 的法 律规 范 . H 即 涉 外 刑 事 管 辖 权 实 现 的 有 关 程 序 规 范 l l J随 着 国 际
根 据 法 学 理 论 常 识 。 是 由 法 的 概 念 、 的 规 范 法 法
和 法 的原 则 等 几 部 分 组 成 .其 中 法 的规 范 是 法 的 有 机 构 成 . 法 的 有 形 载 体 。 智 辉 教 授 在 《 际 刑 法 是 张 周
通 论 》 增 补 版 ) 以 下 简 称 《 际 刑 法 通 论 》 的 开 篇 ( ( 国 )
时 , 许 多热 点 、 点 问题 进行 了专题 式研 究 。 读 对 难 初 本 书 , 将 其 作 为 给 本 科 生 讲 授 《 际 法 》 参 考 书 是 国 的 目 . 时 主 要 关 心 的 是 相 关 战争 犯 罪 的 内容 . 本 书 当 对 其 他 内 容 的 理 解 相 当粗 浅 。 期 . 为 承 担 课 题 的 需 近 因 要 . 得 重 读 本 书 的 机 会 。 中 亮 点 俯 拾 皆 是 . 予 获 书 不 逐 一 枚 举 .这 里 仅 仅 就 张 智 辉 教 授 对 国 际 刑 法 规 范 “ 整 人 格 ” 论 证 谈 谈 自 己 的 粗 浅 理 解 完 的
解读国际刑法的“完整人格”——读《国际刑法通论》(增补版)

形成 了一个 独立 的 法律 部 门 。否定 说 认 为 , 际刑 国 法不具 有独立 性 , 仅 仅是 国 际法 的刑 法 部 分和 国 其 内刑法 的 国际部分 , 者其 仅 仅 是 国 际法 的一 个 分 或 支 。2 _张智 辉 教 授 是 肯 定说 的 坚定 主 张 者 。 张 智
0J 80 2 ) 8A 20 0
作者简介 : 曹廷生( 99一) 男 , 17 , 河南信 阳人 , 刑法学硕士 , 南京市中级人 民法 院法官助理 , 研究方 向为 国际刑法 、 金融刑法。
第2 期
曹廷生 : 读国际刑 法的“ 解 完整人 格”
例证展 开 的。 国际法调整 的对 象是特 定 主体之 间 的
辉 教授认 为 , 国际刑法 赖 以产 生 、 在和发 展 的根 据 存 在 于“ 国际刑 法 其 自身 的特 殊 性 ” 由此 , 智辉 教 , 张
讨 论 国际刑法独 立性 的问题 。这一 问题 主要 体现 为
三种学说 。第一 种学说 是 “ 程序 性说 ” 即涉外 刑事 ,
管辖权实 现 的有关 程 序 规范 。 这 种 背 景下 对 国 际 … 刑法 概念 的理 解 即是 “ 实体 性 说 ” 。第 三种 学 说 是
一
、
“ 完整人 格” 的时代课题
执行 规范 在 内的刑 事法 律规 范 体 系 。 目前 我 国学 … 界 ,综 合说 ” “ 已经成 为 主 流观 点 。以上 四种 观 点对 于 国际刑法 独立性 的理 解 , 体上 又 可 以划 分 为肯 总
定说 和否定 说两 种立场 : 肯定说 认 为 , 国际刑 法既不 同于一 般意 义上 的 国内刑 法 , 不 同于国际法 , 也 已经
浅析我国人格刑法的构建

浅析我国人格刑法的构建[摘要]对于犯罪预防的问题,刑法学者已进行了几个世纪的研究,其中,以毕克迈耶提出的人格责任论发展至今的人格刑法学独树一帜,人格刑法学关注犯罪人的反社会人格,运用心理学既有的经验解决犯罪学的问题。
文章试图为人格刑法构建一个框架,以期促进我国人格刑法的完善。
[关键词]主观恶性;反社会人格;人身危险性一、人格刑法学概述刑法伴随着人类社会已经走过了几千年,从不成文到成文,从判例法到制定法,从犯罪化到非犯罪化,从重刑化到轻刑化、非刑化。
[1]而刑法所也从以行为为核心转至以行为人为核心,并最终将转为以行为人的人格为核心,虽然人格刑法学是一种美好的构想,是未来的刑法学,[2]但是其科学性和优越性是毋庸置疑的,也必将成为刑法发展的大趋势。
近代刑法学自产生与发展已有三百余年,刑法思想也历经了一段时期,从最初的启蒙主义思想到刑事古典学派的客观主义思想,再到刑事实证学派主观主义思想。
古典学派与实证的论战为刑法的发展提供了深厚的理论支撑并使得刑法思想空前的繁荣。
但是,十九世纪末犯罪率居高不下,刑法条文不断增加,刑法过度膨胀,导致了一种刑法的徐武状态,并且监狱人满为患,效能低下,甚至出现了刑不压罪,刑法出现了严重的危机,两大学派的弊端也逐渐暴露出来,于是两大理论互相汲取对方理论中的“营养”以弥补自身的不足,两种理论也向着相同的方向发展,于是并合主义理论出现了。
当然,由于西方的并合主义刑法由于各自的哲学基础的不同,在立法立场上呈现出摇摆不定的状况。
[3]世界各国对于并合的方式却是大同小异,在刑罚论中以主观主义为中心,而在犯罪论中则是以客观主义为中心,差异无非是两种观点在定罪量刑之中所占的分量不同而已,而其中最为理想的模式就是人格刑法。
人格刑法的雏形是人格责任论,由毕克迈耶首创并由梅茨格尔和卜凯尔予以发展。
人格责任论是站在道义责任论的立场上,以决定论的自由意志为前提,认为行为人主体的人格及其表现的行为才是责任论的基础。
犯罪概念的历史演进:由刑法之内到刑法之外

于 阳
摘 要 :随着人类对 于犯罪这一社会现 象认识的不断加深,犯罪概念经历 了由形式概念 、实质概 念 、混合概念等一元的犯罪概念 向二元的犯罪概念的历史演进。通过对这四类犯罪概念展开学术 史和
综述式的考察,发现犯罪概念经历了由分到合 、再 由合到分的进化过程,这也充分体现 出犯罪概念的 内容丰富庞杂与体 系逻辑缜密。步入 2 1 世纪, 刑法导向观发生较 大转向, 犯罪概念建构 的基本思路趋
由刑 事立法 、加 以犯罪化 、赋予刑 罚之 法律 效 果 ,始 成 立犯罪 。 ” 我 国台湾学 者刘 清景 等认 为 “ 所谓 犯罪 ,为有责 任能 力者 ,在 无阻 却违法 原 因时 因故 意或 过 失,违 反刑法 所 规定 之行 为 。要件 如下 :( 1 ) 犯罪 须有 行 为 ;( 2 )犯 罪为 有 责任 能力者 之行 为 ,无责任 能力人 之行 为 ,不得 谓 为犯罪 ;( 3 )犯罪 行 为 须有构 成要 件合 致性 ,即具 体之行 为 须与刑 法各 本条 所规 定之 犯罪 构成 要件 相符 合 始得推 定 其为 犯
.
上 卷 ,河 南 人 民 出版 社 1 9 9 6 年 版 ,第 1 5 9 页。
37 .
的犯罪 概 念 以及 二 元 的犯 罪概 念 ,共 计二 大类 、 四小类 。本 文遵 循这种 分 类 的先后 次序 ,依 此对 这 四 小类 犯罪 概念 展开 学术 史和 综述 式 的考察 ,并 适 时加 以评析 。
立 要件 ,此 行 为就不 能称 之 为刑法 上 的犯罪 。 ”
我 国台湾 学者林 山 田指 出 “ 犯 罪乃 一 复合概 念 ,就其 实质 内涵 而观 ,犯 罪 乃是 不法 、罪 责 与应刑
罚性等 要素 之 刑事不 法行 为 一个 不法 行 为必须 具 备不法 、罪责 与应刑 罚性 等 三个 本质 要素 ,始 得经
人格刑法理论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借鉴与启示——以构建和谐社会为背景

予 应 有 的重 视。作 为 “ 代 刑 法 最 具灵 性 、最 有 人 现 性” 的人格刑法理论 , 当是我们贯彻宽严相济的 应 刑事政策重点关注的对象。
作者 简 介 : 学 相 ( 9 4年 一) 男 , 授 、博 士 ,主要 从 事 刑 法 学研 究 。 胡 16 , 教
第 2期
胡 学 相 等 : 格 刑 法 理 论对 宽严 相 济 刑 事 政 策 的 借 鉴 与 启 示 人
5
长 、技术 进步 、收入 增 加 以及 社 会现 代 化 等 固然 是 人类追 求 的 目标 ,但 它 们 最 终 仍 只属 于 工 具 性 范 畴 ,人 的发 展 和人 类 福利 才 是 目的 。 因此 , 学 的 科 发展观 必须 以人 为 中心 , 和谐 社 会 发展 的最 高价值 标 准就 是社会 正 义 。人 的全 面发展 是法 治 的终极理
的努 力 。
关 键 词 : 格 刑 法 ;刑 事政 策 ;宽 严 相 济 ; 谐 社会 人 和
中图 分 类号 : F 1 D 6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 0 9— 5 X( 0 9 0 0 0 0 1 0 0 5 2 0 ) 2— 0 4— 7
作为一项社会治理 的重要 战略 , 宽严相济 的刑事
时 ,和谐 社会 是一 个永 远把 人 看作 主体 和 目的 ,强
调要 尊重人 、依 靠人 、为 了人 和解 放人 的社会 ,即
以人 为 本 的 社 会 。
在一 个 以人为本 的 和谐 社会 里 , 需要 贯彻 主体
性原则 。主体性是 相对 于对象性 而言 的。后者 是过 分强 调工具 理性 在 文 化 上 的体现 。社 会 的 现 代化 ,
人格刑法学在我国的引入

刑法价值与功能之辨析

刑法价值与功能之辨析
刑法是指对违反国家法律的罪犯进行惩罚和纠正的一项法律制度。
它在现代社会中起着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的重要作用。
然而,就刑法本身的价值和功能而言,人们对它有着不同的看法和理解。
首先,刑法的价值在于维护公正和正义。
在现代社会中,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会伤害个人的利益,也会对整个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和纠正,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正和正义,让人们感到它是一种有序和稳定的制度,使人们对法律有更高的信仰和尊重。
其次,刑法还有预防犯罪的作用。
对于那些可能会犯罪行为的人,了解到刑法有严厉的惩罚措施,很可能会让他们放弃犯罪,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这也是刑法系统重要的社会教育作用之一。
然而,刑法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问题。
一方面,在法律实践中,有些刑罚可能并不会达到惩罚目的,甚至可能导致反效果,如在很多国家中对死刑的持续争议和缓刑政策的普遍运用;另一方面,在判决过程中,判官可能会存在主观偏见,造成司法公正的不平衡问题。
同时,对于司法机构来说,有自身职权与权威的问题。
司法机构可能会滥用自己的职权,或者在面对一些重大案件时,
考虑到人际关系等因素而进行不公正裁决,给个人或团体带来的的受害后果不可逆转。
综上所述,刑法的价值和功能是多方面的,既蕴含了社会秩序和公正的维护,又能够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但是,刑法实施的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其法律制度体系,加强保障措施的执行力度,以确保司法系统的公正和透明,同时也需要警惕司法职权和权威的滥用,防止制度和管理的漏洞存在,从而达到法律和司法制度的透明、公正和健康发展。
陈兴良人格刑法学_以犯罪论体系为视角的分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法价值与人格刑法
法治是中国现代化过程的必然选择。
改革开放以来,依法治国的理念从最初的提出,到逐渐被接受,现在已深入人心。
然而,尽管近年来中国的立法步伐稳步推进,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部门法律逐渐健全,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离真正的法治国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距离,实现依法治国的梦想任重而道远。
中国历史上从来都不缺少法律,也强调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性。
春秋时期法家先驱管仲就曾主张“以法治国”,法家的另一位杰出代表韩非认为,要实行“法治”首先必须有“法”,而且必须“以法为本”。
但这与我们通常意义上的法治有根本区别。
在通常意义上,“法治意味着一种组织社会生活的方式”。
法治强调法律的权威性,视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高依据或根据,不允许任何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
而管仲、韩非的“以法治国”则无此含义,“以”者,“用”也,就是说,在法律之上还有王或皇,法律只不过是国王治国的工具而已。
可见,法治要求法律在整个社会生活当中起主导地位,获得包括国家机关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服从。
然而,二战期间,德国、意大利法西斯打着“民主”的旗号上台,以“法律”之名践踏人权,利用所谓的法治观念实行残暴的独裁统治。
这就促使人们开始对“法治”的观念重新进行检讨。
其实,早在19世纪未,英国著名法学家戴雪就提出了法治的三项著名原则:“任何人都不因从事法律不禁止的行为而受罚;任何人的法律权利责任都应由普通法院去审理;每个人的个人权利不是宪法的产物而是宪法赖以建立的基础。
”戴雪关于法治的第三条原则揭示出了传统法治观念与现代法治观念的区别,即传统法治是形式法治,现代法治是实质法治。
形式法治把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主要方法,主张一切个人或机构都处在法律之下或之内,受事先制定的法律规则的统治和约束。
然而,形式法治强调法律自治,主张法律的终极合法性源于自身,反对向法律之外寻求合法性根据。
形式法治以形式合法性为满足,法律的合法性来自国家,其极端形式是把法律视为“主权者的命令”,这种主张会导致“恶法亦法”的结论。
实质法洽亦强调依法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强调所有人都在法律之下和法律之内。
但同时也强调防止恶法,主张以实在法之外的标准衡量和检测法律,无论是“正义原则”、“道德权利”,还是民众的“正义感”,
都是旨在设定用于检验实在法是否正义的终极标准。
对于违反这些标准的恶法,不仅立法和司法机构有责任予以纠正,就是公民个人亦有权通过正当程序请求纠正,甚至予以抵制,以保证实在法最大限度地符合社会道义。
无论是形式法治还是实质法治,都要求所有人都在法律之下和法律之内,法律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具有普遍效力。
这种法律要获得普遍效力,不仅仅因为法律具有强制力,更在于公民对于法律的信仰。
正如黑格尔所说:“只有培养了对法的理解之后,法才有能力获得普遍性。
”因此人民对法律的信仰与认同,最终决定依法治国理念能否得到实现。
那么,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与认同又取决于什么呢?美国学者丹尼尔,贝尔认为:“一切社会制度若要得到民众的最大支持,必须拥有为全社会所接受的、行使社会权威的道德正当性。
”这是因为,法律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社会规范,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其实质是对各种利益的分配与调节。
利益的分配与调节,最终可以归结为是社会成员的道德价值观念的体现。
因此,只有体现了大多数社会成员的道德价值观念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成员的认同及普遍的服从。
由此可以得出“依法治国实质上是良法治国”这一命题和结论。
只有良法,才能体现与保障人民的意志与利益,才能得到人民的普遍信仰与服从,而这种对法律的信仰与服从正是法治的灵魂与精髓。
良法治国是法治的必然要求。
中外法学家对于何谓良法众说纷纭。
根据李龙教授的观点,良法的基本标准有4项:(1)价值合理性是良法的核心要素;(2)规范合理性足良法的形式表征;(3)体制合理性是良法的实体条件;(4)程序合理性是良法的运行保障。
可见,法的价值是判断良法的主要标准。
对于法的价值,在西方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中国学术界对此亦有诸多不同的解说。
一般认为法的价值是“在人(主体)与法(客体)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律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
西方的法理学家们大多将法的价值归结为自由、秩序、公正、效率。
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认为:“一个法律制度若要恰当地完成其职能,就不仅要力求实现正义,而且还须致力于创造秩序……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
”即法的价值在于法的正义和法的秩序两大要素的综合。
英国学者丹尼斯,罗伊德认为法的价值在于正义与自由,“鉴于上述观念如此广泛地为人所接受(耸立在伦敦中央刑事法庭外,‘正义’手持天秤的雕塑可以作为象征),足见法律一定在模仿正义,法律如果背离了正义,不是一项矛盾
就是一种讽刺。
”“不过在现代,自由已经和社会上人人平等的概念密切结合,从而在价值系统攫取了中心地位……”中国法理学界认为法的价值主要在于人权、秩序、自由、正义、效率。
笔者认为,人权固然可以作为法的基本价值,但由于人权具有非常宽泛的内容,利益、道德、和谐是人权对于人的普遍价值,因此人权的概念实际包含了对自由、正义、秩序的要求。
效率的基本含义指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效果,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
在法学上,正确的效率观除了投入产出的比较分析外,还有更为深层的涵义,即根据预期目的对社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的最终结果做出社会评价,即社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使越来越多的人改善境况而同时没有人因此而境况变坏,则意味着效率提高了。
这种效率观已经包含或部分包含着社会公平因素。
基于上述分析,法的基本价值应当包括:自由、秩序和正义。
刑法价值属于法的价值的一个分支。
同价值和法的价值的本质一样,刑法价值的奉质也是一种特定的主客体关系,刑法价值是刑法在与人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刑法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
那么,刑法对人而言具有哪些积极意义或有用性呢?或者说刑法具有哪些价值?陈兴良教授认为,公正、谦抑、人道是现代刑法的三大价值目标,刑法的价值主要是指公正、谦抑、人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