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补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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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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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案例1:“富山海轮”与波兰所属塞浦路斯船籍的集装箱船碰撞案——涉外民事关系的认定参见齐湘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3页;详细案情可参见罗昌平:《“富山海轮”2亿元赔付悬念重重》,载中国商报网:http://www.cb/shshshow.asp?n_id=6650,2006年6月5日访问。

【案情介绍】2003年5月31日格林尼治时间10点30分(北京时间18点30分),在距丹麦博恩霍尔姆岛以北4海里的海域,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所属的“富山海轮”与一条波兰所属塞浦路斯船籍的集装箱船相撞,外轮撞到“富山海轮”左舷一、二舱之间,导致生活舱突然大量进水,“富山海轮”沉没,船上27名船员获救。

“富山海轮”船员离船前,封闭了船舶上所有的油路,避免了原油外溢造成严重的海域污染。

“富山海轮”载有6.6万吨化肥,货主是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货物保险金额为870万美元。

“富山海轮”船体保险金额为2050万美元。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富山海轮”船体、货物的独家保险人。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后,进行了再保险。

“富山海轮”运载的货物出险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迅速与国际再保险经纪人和再保险人取得联系,启动应急理赔程序,聘请律师等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前期调查取证工作,分析事故原因,勘验定损,协助船东开展救助。

“富山海轮”出险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2003年6月6日决定预付赔款7000万人民币。

“富山海轮”船体与货物保险金额为2920万美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计赔付金额在2亿元人民币左右,创我国国内海损赔付之最。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哪些民事关系?根据我国的法律,这些民事关系是否是涉外民事关系?【参考结论】“富山海轮”海难事件引发一系列的民事关系,主要有:(1)“富山海轮”与波兰所属塞浦路斯籍集装箱船相撞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2)“富山海轮”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标的灭失赔偿关系;(3)“富山海轮”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标的物遇险灭失赔偿关系;(4)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保险标的物遇险灭失赔偿关系;(5)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外国再保险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再保险关系;(6)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海损理赔后,与肇事责任方的代位求偿关系;(7)“富山海轮”原油泄漏造成环境污染引起的侵权关系。

第六章 行政立法

第六章 行政立法

第六章行政立法案例导入:南京江宁区美亭化工厂长杨春庭于2003年3月接到通知,该化工厂要拆迁,但在补偿数量上存在严重分歧,原因在于双方所依据的法律根据不同,政府根据1996年发布的《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应补偿130万,而原告杨春庭根据现行的《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应得到补偿是400多万。

经研究发现,1996年发布的《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被媒体称之为地方政府规章)是依据1996年3月《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的,然而该办法已于2000年3月废止。

上面提到的南京市的有关规章是根据2000年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的。

原告于2003年4月23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政府行政立法不作为之诉,状告南京市江宁区政府不按上位法规及时修改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致使自己损失惨重。

南京市中院依据有关规定将此案移交江宁区法院审理,2003年5月26日江宁区人民法院向原告发出受理通知书,并于2003年6月12日作出裁定,驳回起诉。

理由是政府发布的1996年《江宁县城镇房屋差遣管理办法》是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被行政诉讼法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同时向江宁区政府提出司法建议。

[1]由于该案件被定位于“首例”,近来多被媒体关注,更重要的原因是该案涉及重要的理论和现实问题,行政立法已成为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难点,行政不作为也是行政法学的新领域,所以对行政立法不作为的研究会给中国法治建设以深远的影响。

本文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该案:行政机关有立法权吗?权力与责任有什么关系?行政立法的特征和形式是什么?行政立法如何控制?第一节行政立法概念一、行政立法的含义(一)概念广义——泛指行政性质的立法。

凡是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并发布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

狭义——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即行政机关立法。

本文采用狭义,即行政立法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国家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案件补充法律案例(3篇)

案件补充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案件。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该市某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张某,成交价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张某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购房款50万元,剩余50万元在房屋过户后支付。

然而,张某在支付了50万元购房款后,由于个人原因未能按时支付剩余购房款,导致房屋过户手续无法办理。

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剩余购房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 房屋买卖合同一份;2. 银行转账记录一份,证明张某已支付了50万元购房款;3. 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证明,证明房屋过户手续尚未办理。

被告张某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张某已支付了50万元购房款,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购房款,导致房屋过户手续无法办理,李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张某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购房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张某支付原告李某剩余购房款50万元;2. 被告张某支付原告李某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张某承担。

三、案件补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以下情况:1. 原告李某在起诉前曾与被告张某协商解决此事,但张某拒绝支付剩余购房款及逾期付款利息;2. 原告李某在起诉后,曾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法院未予支持;3. 被告张某在诉讼过程中,未如实陈述事实,存在虚假陈述的行为。

第六章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案例

第六章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案例

三、巴塞尔协议 III
• 1、背景 • 《巴塞尔协议II》原定于2008年正式全面实施 ,然而2007年爆发次贷危机使人们意识到构建 金融监管框架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 2007年,爆发的次贷危机,诸多资本充足率达 到8%的金融机构的倒闭暴露出金融市场的缺陷 和金融监管的漏洞,是人们对当时的资本监管 制度的有效性提出质疑。 • 在此背景下,巴塞尔委员会于2009年以《巴塞 尔协议II》为基础经过改革完善,制定了《巴 塞尔协议 III》。
• 1、在《巴塞尔协议II》的基础上,重新界定了资本的 范围,细化了资本分类,新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 个方面: • 主要内容 • A对银行资产中最高质量的组成部分——普通股给予了 更高的关注。 • B清晰的界定和区分了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 《巴塞尔协议 III》简化了二级资本,并取消附属二级 资本和专门用于满足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三级资本,以 确保吸收市场风险的资本与吸收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的 资本质量是相同的。 • C剔除了原来一级资本中所包含的优先股和混合工具( 创新型工具、非创新型工具和非累积永久优先股),
• 商业银行资本的构成(有三种分类法) • 一 商业银行资本=股份资本+债务资本+其他资 本 • 其中 • 股份资本=优先股份+普通股份 • 债务资本=资本期票+资本债券 • 其他资本=银行盈余+银行储备 • 银行盈余=营业盈余+资本盈余+留存盈余 • 银行储备=资本储备+放款与证券损失储备
• 二 商业银行资本=一级资本+二级资本 • 其中:一级资本(永久性资本)=普通股份+不偿还优 先股份+营业盈余+资本盈余+留存盈余+资本储备+放 款与证券损失储备 • 二级资本(非永久性资本)=偿还优先股份 +资本期票 +资本债券 • 注:在银行总资本中,二级资本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 50%

【第六章市场营销案例分析】

【第六章市场营销案例分析】

【第六章市场营销补充案例】酒类市场细分:女士专用酒流行起来据一位业内人士介绍,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年轻人越来越崇尚个性化的生活方式,女性尤其是年轻女性饮酒的人数在不断增加。

根据一项调查显示,近三年来,中国各大城市中时常有饮酒行为的女性人数正在以每年22%的速度增长,各种国产的、进口的、专门针对女性的酒类品种目前已达到几十种。

一位啤酒经销商介绍,由于饮酒的女士数量增长很快,各种女士酒近来不断上市。

仅在最近一段时间,燕京啤酒集团推出了无醇啤酒,吉林长白山酒业也出了“艾妮靓女女士专用酒”,还有台湾烟酒公司研制成功一种功能性饮料五芝啤酒,其出发点很大程度上也是针对女性市场的。

此外还有哈尔滨泉雪啤酒有限公司推出的有保健功能的含“肽”啤酒,也推出营养概念,抢占女性啤酒市场。

业内专家介绍说,目前国内市场上的各种女士酒大约有40种,都是近来才出现的,预计还会有更多类似的酒出现。

思考题:1、上面这一案例中啤酒市场的细分标准是什么?其细分方法是什么?细分步骤如何?2、燕京啤酒集团的无醇啤酒、吉林长白山酒业的“艾妮靓女女士专用酒”、台湾烟酒公司的一种功能性饮料——五芝啤酒和哈尔滨泉雪啤酒有限公司的有保健功能的含“肽”啤酒各个是针对什么目标市场及其目标市场的什么需要?市场细分显机遇,均分江山建奇功日本泡泡糖市场年销售约为740亿日元,其中大部分为“劳特”所垄断。

可谓江山惟“劳特”独坐,其他企业再想挤进泡泡糖市场谈何容易。

但江崎糖业公司对此却并不畏惧。

公司成立了市场开发班子,专门研究霸主“劳特”产品的不足和短处,寻找市场的缝隙。

经过周密调查分析,终于发现“劳特”的四点不足:第一,以成年人为对象的泡泡糖市场在扩大,而“劳特”却仍旧把重点放在儿童泡泡糖市场上;第二,“劳特”的产品主要是果味型泡泡糖,而现在的消费者的需求正在多样化;第三,“劳特”多年来一直生产单调的条板状的泡泡糖,缺乏新型式样;第四,“劳特”产品价格是110日元,顾客购买时需多掏10日元的硬币,往往感到不便。

法律的补充案例(3篇)

法律的补充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居民张先生与李女士是多年的邻居,两家原本关系融洽。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家因小区公共绿地使用问题产生了纠纷。

张先生认为,绿地属于小区公共财产,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使用和维护;而李女士则认为,绿地靠近其住宅,她有权独占使用。

双方争执不下,遂将纠纷诉至法院。

二、案情分析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小区公共绿地是否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以及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益。

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3. 案件分析:(1)关于小区公共绿地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因此,小区公共绿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2)关于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此案中,李女士认为绿地靠近其住宅,有权独占使用,但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相悖。

李女士不能仅凭地理位置的便利性侵犯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小区公共绿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李女士的行为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李女士停止侵犯公共绿地,并赔偿张先生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简单,但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解决邻里纠纷、维护业主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本案的一些启示:1. 明确业主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了业主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共有部分的权益,为业主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六章-补货及退货作业管理

第六章-补货及退货作业管理

到2天。像商品的进货费用占整个商品成本的比例,沃尔玛一般在3%,而行业平均比例在4.5%至5%。
沃尔玛的商品损耗也比整个市场水平要低3%。
而华联超市在越库配送方面刚刚起步,自动补货系统的推广面还不大,商品周转期超过15天。显然,要 缩短这些差距,上海华联超市还需付出加倍的努力。
案例思考:
1、为什么需要补货?补货的作用和意义是 什么?
第六章 补货及退货作业管理
第一节 补货作业管理
学习目标: 1、知识目标: 1)掌握补货作业的概念 2)能够辨别整箱补货、整托补货和货架之间的补货等三种补货方 式 3)能够区分批次补货、定时补货和随机补货等三种补货时机 2、能力目标: 1)熟练掌握在整箱补货、整托补货和货架之间的补货等三种补货 方式下的补货作业流程; 2)能够根据配送中心的客户订单信息以及拣货时间分布状况,运 用补货技术来合理选择补货时机。
图6-2流动货架前面拣货
图6-3流动货架后面补货
(三)补货作业方式
2.整托补货
(1)地板至地板的整托盘补货
较适合体积大 或出货量多的
物品








保管区:地板 平置堆叠托盘
动管区:地板平 置堆叠托盘
保管区:地板 平置堆叠托盘
图6-4 地板至地板的整托盘补货
(三)补货作业方式
2.整托补货
2、什么是自动补货系统?
案例分析:
1、华联超市建立自动补货系统是一种补货策略, 其目的和意义在于提高补货效率,缩短补货时间, 降低补货成本,更好地满足客户的订货需要。
2、华联超市的自动补货系统是建立在供应商信息 系统和销售信息系统共享基础上的,它的自动补货 系统组成包括供应商补货系统、门店互联网信息管 理系统、货品条码及电子标签拣选系统。

2023版一级造价案例第六章勘误

2023版一级造价案例第六章勘误

2023版一级造价案例第六章勘误
摘要:
1.第六章概述
2.勘误的具体内容
3.影响及解决方案
4.总结
正文:
一、第六章概述
2023版一级造价案例第六章主要涵盖了工程造价管理、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管理、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这一章节对于考生理解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出版后,发现了一些印刷错误和遗漏,影响了考生的学习和理解。

二、勘误的具体内容
1.页面错误:在第六章的第11页,原文中“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本方法”标题应为“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法”。

2.内容遗漏:在讲解合同管理部分,原文遗漏了关于“合同履行管理”的内容,应在相关部分补充说明。

3.数据错误:在工程造价计算实例中,有一处数值出现错误,应予以更正。

三、影响及解决方案
1.针对页面错误,建议考生在使用教材时,自行更正或在老师的指导下进
行。

2.对于内容遗漏,建议考生参考其他教材或教学资料,以全面了解相关知识点。

同时,在学习和复习过程中,注意总结和整理遗漏的部分。

3.关于数据错误,考生可在学习过程中,自行更正并进行比对,以确保对知识点的掌握。

四、总结
尽管2023版一级造价案例第六章存在一些勘误,但总体来说,这一章节仍具有很高的实用性和指导意义。

因此,在学习和备考过程中,考生应充分挖掘教材的价值,同时注意补充和巩固相关知识点,以确保在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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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题一
【背景资料】
某省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04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于2004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

该五家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2004年9月20^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10月18日下午5时才送达,原因是路途堵车。

10月21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

评标时发现E企业投标文件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已有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单位公章。

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了书面评标报告。

B,A企业分列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

由于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1.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朋理由
2. C企业和E企业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分别理由。

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外,说明理由。

4.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5.招标人确定A企业为中标人是否违规?说明理由。

6.合同签订的日期是否违短?说明理由。

【答案】
1.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做法不妥当。

因为该项工程属省重点工程项目,依据有关规定应该进行公开招标。

如果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应当取得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

2. C企业的投标文件应属无效标书。

因为C企业的投标文件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才送达,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E企业的投标文件应属无效标书。

因为E企业的投标文件没有法人代表签字和委托人的授权书。

3.该项目的开标工作存在以下不妥之处。

(1)在10月21日开标不妥,招标投标法中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所以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10月18日下午4点开标。

(2)开标由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开标的做法不妥当,按照有关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

4.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存在如下问题:
(1)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不妥,因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不可参加评标委员会;
(2)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公证处人员不妥,因为公证处人员不可参加评标委员会;
(3)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只有4人不妥,因为按照规定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由7人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必须要有5人或5人以上。

5.招标人确定A企业为中标人是违规的,在按照综合评分法评标时,因投标报价已经作为评价内容考虑在得分中,再重新单列投标报价作为中标依据显然不合理,招标人应按综合得分先后顺序选择中标人。

6.合同签订的日期违规。

按有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即招标人必须在12月10日前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案例题二
【背景资料】
某大型工程项目由政府投资建设,业主委托某招标代理公司代理施工招标。

招标代理公司确定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招标公告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招标信息网上发布。

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担保可采用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方式得保。

评标方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投标有效期为60天。

业主对招标代理公司提出以下要求:为了避免潜在的投标人过多,项目招标公告只在本市日报上发布,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

项目施工招标信息发布以后,共有l2家潜在的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

业主认为报名参加投标的人数太多,为减少评标工作量,要求招标代理公司仅对报名的潜在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业绩进行资格审查。

开标后发现:
(1)A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8000万元,为最低投标价,经评审后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
(2)B投标人在开标后又提交了一份补充说明,提出可以降价5%;
(3)C投标人提交的银行投标保函有效期为70天;
(4)D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投标函盖有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印章,但没有加盖项目负责人的印章;
(5)E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组成了联合体投标,附有各方资质证书,但没有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
(6)F投标人投标报价最高,故F投标人在开标后第二天撤回了其投标文件。

经过标书评审,A投标人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和A投标人进行合同谈判,希望A投标人能再压缩工期、降低费用。

经谈判后双方达成一致:不压缩工期,降价3%。

问题
1.业主对招标代理公司提出的要求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2.分析A、B、C、D、E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3.F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对其撤回投标文件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4.该项目施工合同应该如何签订?合同价格应是多少?
解析:
问题1
(1)“业主提出招标公告只在本市日报上发布”不正确,理由: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2)“业主要求采用邀请招标”不正确;理由:因该工程项目由政府投资建设,相关法规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

如果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应由有关部门批准。

(3)“业主提出的仅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业绩进行资格审查”不正确;理由:资格审查的内容还应包括:信誉、技术、拟投入人员、拟投入机械、财务状况等。

问题2
(1)A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效。

(2)B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原投标文件)有效。

但补充说明无效,因开标后投标人
不能变更(或更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C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无效。

因投标保函的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30天(或28天)(或在投标有效期满后的30天(或28天)内继续有效)。

(4)D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效。

(5)E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无效。

因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应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书。

问题3
F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效。

招标人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要求其赔偿。

问题4
(1)该项目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按招标文件和A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双方不得再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合同价格应为8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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