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
住建部《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强制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布

住建部《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强制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布住建部网站公布住建领域38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征求意见稿,其中包含《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不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全部为强制条款,其主要内容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重合,略有增删。
1月28日,住建部制定了《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其中有关消防方面内容如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局部修订适用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城市交通隧道等防火设计。
主要修订内容:完善有关儿童活动场所的防火技术要求;规定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规定室内煤堆场、散装尿素仓库等防火分区及消防设施技术要求;完善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安全疏散等防火设计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局部修订适用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主要修订内容:增加适用于冷库场所、大规模物流仓储场所和城市地铁中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要求。
主要包括火灾探测器选型、探测器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计、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设计及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等技术内容。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898-2013局部修订适用于建设工程中设置的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主要修订内容:完善关于细水雾系统选型和应用场所的规定;补充闭式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的技术要求;完善和优化现有系统实体火灾模拟试验方案,同时补充新的火灾模拟试验方案;完善系统维护管理要求,突出对细水雾系统自身特点的针对性;优化部分图表,如水力计算的莫迪图、系统示意图等。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局部修订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灭火器的安装设置、验收、检查和维护。
主要修订内容:修订灭火器安装要求和检查时限要求;修订相关的配置验收要求;根据国内灭火器的生产工艺,通过试验验证,确定更合适的灭火器的维修和报废时限;增加与灭火器生命周期相关的数据记录。
住建部:40本全文强制性工程规范征求意见!新增消防通用规范 ...

2019一级消防工程师备考进入到了强化阶段,各位考生正在紧张备考中。
近日,住建部官网发布通知,对40本住建领域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征集意见,文件中指出,工程规范发布后将替代现行强制性条文,并作为约束推荐性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基本要求,新增了人民防空设施通用规范和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具体如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再次征求《城乡给水工程项目规范》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意见的函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综合司、办公室),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水务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机关有关司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精神,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建标〔2016〕166号)关于构建我国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以下简称工程规范)体系要求,我部组织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了《城乡给水工程项目规范》等40项工程规范,并于2019年2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我部组织工程规范编制组,对反馈的意见和修改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分析和处理。
现将修改完善后的工程规范再次征求你们意见。
工程规范主要规定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
工程规范分为项目规范和通用规范两类,主要内容为项目建设的规模、布局选址、功能、性能,以及必要的关键性技术措施,是工程建设的控制性底线要求。
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工程规范发布后将替代现行强制性条文,并作为约束推荐性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基本要求。
各项工程规范目录附后,工程规范征求意见稿可从光盘打印,也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或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下载。
请于2019年10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函告我部标准定额司。
联系人:郭庆习邮编:100835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工程规范征求意见稿目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工程规范征求意见稿目录一、项目规范1.城乡给水工程项目规范2.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3.城乡燃气工程项目规范4.供热工程项目规范5.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7.园林工程项目规范8.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9.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10.住宅项目规范11.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12.特殊设施项目规范13.历史文化保护地保护利用项目规范二、通用规范14.人民防空设施通用规范15.民用建筑空间与部位通用规范16.工程勘察通用规范17.工程测量通用规范18.工程结构通用规范19.无障碍通用规范20.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21.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22.砌体结构通用规范23.钢结构通用规范24.木结构通用规范25.组合结构通用规范26.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27.建筑防火通用规范28.建筑环境通用规范29.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30.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31.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32.市政管道通用规范33.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34.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35.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36.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37.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38.建筑安全防范通用规范39.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40.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和《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实施原则和处置措施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和《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实施原则和处置措施《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和《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巳正式实施,本文总结8大实施原则和处置措施,并附示例详解,供参考!本文重点解读比较典型且具一定争议的问题,比如:《通用规范》的适应范围(原则2);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的有效性(原则3);《通用规范》指标是否可以作为合格性判定标准(原则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废止后的处置措施(原则8)。
等等。
详述如下:原则1《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统称《通用规范》)均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通用规范》不一致的,以《通用规范》的规定为准。
原则2:《通用规范》规定了消防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维护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涵盖了建(构)筑物消防的全寿命周期。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既有建筑工程,均应符合《通用规范》要求。
原则3: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工程建设标准(含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等)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执行。
当不能执行时,应采取加强性措施,确保达到建设标准的有关性能要求,并应经相关程序进行论证。
原则4:配套工程建设标准(含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等)的相关要求和规定,与《通用规范》一致的,可视为落实《通用规范》的方法和措施。
《通用规范》主要规定了应满足的基本目标、功能要求和性能要求,不少条款未规定具体的技术参数、未明确具体的技术措施和维护管理要求,在实际应用中,可参照相应的工程建设标准等规定确定。
示例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7.1.3条规定“疏散距离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实际应用中,当厂房、公共建筑和住宅的疏散距离指标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第3.7.4箜、第5.5.17条、第5.5.29条等)时,可认为符合本条文要求。
示例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6.1.1条规定“防火墙与建筑外墙、屋顶相交处,防火墙上的门、窗等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至防火墙另一侧的措施“。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3

关于发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的公告消防设施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5036-2023,自 2023 年 3 月1 日起实施。
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国家标准《卤代烷1211 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110-1987、《卤代烷 1301 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63-1992、《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1993 转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编号分别为:GB/T 50110-1987、GB/T 50163-1992、GB/T 50193-1993。
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第5.0.1、5.0.2、5.0.4、5.0.5、5.0.6、5.0.8、5.0.15(1、2、4)、6.5.1、10.3.3、12.0.1、12.0.2、12.0.3 条(款)。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第3.1.6、3.1.7、3.4.1、3.4.4、3.4.6、4.1.1、4.1.3、4.1.4、4.1.6、4.8.1、4.8.4、4.8.5、4.8.7、4.8.12、6.5.2、6.7.1、6.7.5、6.8.2、6.8.3、10.1.1、11.2.2、11.2.5、12.1.11、12.2.3 条。
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第4.1.3、4.2.1、4.2.2、4.2.3、4.2.4、4.2.5、5.1.1、5.1.5、5.2.1、5.2.2、6.1.1、6.2.1、6.2.2、7.1.2、7.1.3 条。
四、《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0151-2021 第3.2.2(2)、3.2.3、3.2.6、3.3.2(1、2、4、5)、3.7.6、4.1.2(2、3、4、5)、4.1.3、4.1.11、4.2.6(1、2)、5.1.2(1、2、3)、5.2.2(1、2、3)、7.1.3(1、2)、7.1.7、8.1.1、9.2.4、9.3.19(7)、11.0.4 条(款)。
消防设施检测标准征求意见稿

A.1.1.1.1.1对阿ICS 13.220.20 C 8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目次目次 (I)前言 (I)引言........................................................................................................................................... I I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 检测内容 (3)4.1 消防供配电设施 (3)4.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4.3 应急广播系统 (4)4.4 消防供水设施 (4)4.5 灭火设施 (4)4.6 防排烟系统 (4)4.7 其他建筑消防设施 (4)5 技术要求 (4)5.1 一般要求 (4)5.2 消防供配电设施 (4)5.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5.4 应急广播系统 (6)5.5 消防供水设施 (7)5.6 消火栓系统 (8)5.7 消防炮(水炮、泡沫炮) (8)5.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喷雾灭火系统 (8)5.9 泡沫灭火系统 (10)5.10 气体灭火系统 (11)5.11 干粉灭火系统 (11)5.12 灭火器 (12)5.13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3)5.14 排烟系统 (13)5.15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4)5.16 防火分隔设施 (14)5.17 消防电梯 (15)6 检测方法 (15)6.1 一般要求 (15)6.2 消防供配电设施 (16)6.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6)6.4 应急广播系统 (19)6.5 消防给水设施 (19)6.6 消火栓系统 (20)6.7 消防炮(水炮、泡沫炮) (21)6.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喷雾灭火系统 (21)6.9 泡沫灭火系统 (22)6.10 气体灭火系统 (23)6.11 干粉灭火装置 (24)6.12 灭火器 (25)6.13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5)6.14 机械排烟系统 (25)6.15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27)6.16 防火分隔设施 (27)6.17 消防电梯 (28)参考文献 (29)前言本标准的4.1—4.16、5.1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建筑消防设计通用规范最新版

建筑消防设计通用规范最新版建筑消防设计通用规范是指在建筑设计、施工过程中,对消防系统的设计和布置、材料和设备的选用、消防通道和防火间距的设置等方面的规范和要求。
根据国家消防行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建筑消防设计通用规范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
最新版的建筑消防设计通用规范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要求:明确建筑消防设计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包括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遵循建筑法规和标准以及适应当地消防力量配备等。
二、消防系统设计:包括建筑物消防给水、消防供电、消防报警、灭火器具和消防通讯等系统的设计原则和要求,确保消防系统能够快速响应、高效灭火。
三、消防设备选用:明确各类消防设备的选用标准和要求,包括消防水泵、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干粉灭火装置等,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性能。
四、消防通道和防火隔间:规定消防通道的宽度、高度、距离等要求,确保人员的疏散和消防救援的顺利进行。
同时,制定防火隔间的设置标准,防止火灾蔓延。
五、疏散指示标志和照明系统:规定疏散指示标志和安全照明的布置,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快速逃离,并降低逃生过程中的风险。
六、建筑材料和装饰物的防火要求:制定建筑材料和装饰物的防火性能标准和测试方法,防止其在火灾中加剧火势。
七、室外消防设施:规定室外消防设施的设置标准,包括灭火器、消防栓、消防通道等,确保室外火灾能够及时得到控制。
八、特殊建筑的防火要求:针对特殊建筑,如高层建筑、大型商业中心、化工厂等,制定相应的防火要求和措施,确保其在火灾中能够有效遏制火势和保障人员安全。
九、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规定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演练等要求,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以上是建筑消防设计通用规范最新版的内容概述,具体还需要根据国家消防行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进行详细规定和要求。
这样的规范能够有效提高建筑消防设计的水平,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新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2019征求意见稿

38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本次公布的38项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其中包含13项项目规范,25项通用规范,涉及《住宅项目规范》《园林工程项目规范》《城乡给水工程项目规范》等几十项工程建设规范(全文强制)的制订和研编。
实施后将成为我国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以下简称工程规范)体系要求,具有“技术法规”性质,在我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体系中位于顶层。
先看一下大家比较关注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1总则2基本规定4建筑平面布置5建筑结构6建筑构造与装修7安全疏散与避难设施8建筑主动防火设施9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10电气1总则1.0.1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生命财产的安全,并在建筑防火中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确保建筑的防火符合安全可靠、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确保质量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在规划、设计、施工与使用中的防火技术与措施,必须遵守本规范。
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抵触或更严格的强制性标准规定不一致时,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更严格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当其他专项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防火的规定与本规范抵触时,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
1.0.3建筑防火应立足于自防自救,在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和使用中应结合建筑的特点,采取相应的防火技术和措施,确保建筑的消防安全。
1.0.4本规范是建筑高度小于250m的建筑在规划、设计、施工与使用中的基本防火要求。
当建筑防火中采用的设计方法、材料、构件、防火技术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同或有特殊要求时,应根据本规范第2.1节规定的目标和功能要求进行合规性判定。
1.0.5执行本规范必须同时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严格规范的实施监督。
建筑在规划、设计、施工和使用中的防火,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2基本规定2.1目标与功能2.1.1建筑应具备与其建筑高度或规模、使用性质或功能用途及其类别或火灾危险性相适应的消防安全水平。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目次1 总则 (1)2 基本规定 (1)2.1 目标与功能 (1)2.2 规划与设计 (2)2.3 建筑防爆 (5)2.4 施工现场防火 (6)2.5 建筑使用与维护 (7)3 建筑总平面布局 (9)3.1 防火间距 (9)3.2 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15)4 建筑平面布置 (17)4.1 一般规定 (17)4.2 工业建筑 (19)4.3 民用建筑 (21)4.4 其他建筑 (25)5 建筑结构 (27)5.1 一般规定 (27)5.2 工业建筑 (29)5.3 民用建筑 (30)5.4 其他建筑 (30)6 建筑构造与装修 (31)6.1 防火墙 (31)6.2 防火隔墙 (31)6.3 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和防火玻璃墙 (32)6.4 建筑竖井、管线防火和建筑防火封堵 (33)6.5 建筑内、外部装修防火 (34)6.6 建筑与管道保温防火 (35)7 安全疏散与避难设施 (37)7.1 一般规定 (37)7.2 工业建筑 (40)7.3 住宅 (41)7.4 公共建筑和非住宅居住建筑 (42)7.5 其他建筑 (46)8 建筑主动防火设施 (48)8.1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48)8.2 建筑防烟与排烟 (51)8.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2)9 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 (54)9.1 一般规定 (54)9.2 供暖系统 (55)9.3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56)10 电气 (59)10.1 消防电气 (59)10.2 其他电气线路与设备 (61)11 建筑消防救援设施 (63)附:起草说明1 总则1.0.1 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生命财产的安全,并在建筑防火中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确保建筑的防火符合安全可靠、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确保质量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在规划、设计、施工与使用中的防火技术与措施,必须遵守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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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设施通用规范于2019年2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反馈的意见和修改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分析和处理。
现将修改完善后的工程规范再次征求你们意见。
根据《2020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预计2021年6月编制完成《建筑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建筑消防设施通用规范》涵盖建筑消防设施通用技术要求。
主要研究并提出建筑消防设施的通用功能、性能,以及满足消防灭火系统功能性能要求的通用技术措施,内容覆盖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的设计和施工以及验收等建设过程中有关防火的技术和管理的要求。
主编部门:应急管理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承担单位: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等附:征求意见稿1 总则1.0.1为了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有效发挥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与使用维护必须符合本规范。
1.0.3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抵触或更严格的强制性标准规定不一致时,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更严格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当其他有关建筑消防设施的技术标准与本规范抵触时,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
1.0.4本规范是建筑消防设施在设计、施工、验收与使用维护中的基本要求。
当建筑消防设施中采用的设计或施工方法、材料、技术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同或有特殊要求时,必须按照本规范确定的性能要求进行合规性判定。
1.0.5执行本规范必须同时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严格规范的实施监督。
建筑在规划、设计、施工和使用中的消防设施,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0.1建筑消防设施与器材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工程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和《可燃液体、气体储罐和材料堆场防火通用规范》的规定。
2.0.2用于控火、灭火的灭火设施或系统,应能保证有效地控制或扑救建筑内的火灾;用于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的灭火设施或系统,应能在规定时间内阻止火灾蔓延。
2.0.3建筑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或系统应确保其可靠动作,并应能按照设定的要求持续运行;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系统,其火灾探测与联动控制系统应能保证灭火设施或系统及时动作。
2.0.4建筑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或系统的管道、组件的性能应与防护对象、防护目的及应用环境相适应,管道材料和系统组件应能保证系统稳定和可靠运行。
2.0.5固定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的施工现场应符合安全施工与连续施工的要求。
2.0.6建筑消防设施的安装过程应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结束后应进行质量检查。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进行验收;其他工程在施工完成后,应对系统的安装质量和系统与设备的功能进行全数检查和测试。
2.0.7交流供电和36V 以上直流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具有接地保护,其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连接。
2.0.8室内外消火栓系统中的消防给水管道、固定消防设施中的供水管道和灭火剂输送管道,在安装后应进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
2.0.9固定或半固定灭火系统或防护冷却系统、防排烟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对系统进行系统功能调试。
2.0.10建筑消防设施的安装工程竣工后,应进行相应的工程质量和消防设施功能验收;验收结果应有明确的合格与不合格的结论,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2.0.11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投入使用后,应定期进行巡查、检查和维护,并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工作状态,不得擅自关停或拆改固定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的消防产品。
2.0.12在建筑内外设置的消防设施上或附近应有区别于环境的明显颜色或标识,说明文字应清楚且易于识别,符号标志应规范;手动操作按钮等装置处应有防止误动作或被损坏的防护措施。
3 建筑消防给水与消火栓系统3.0.1建筑所设置的消防给水与消火栓系统应满足建筑室内外的消防用水需要。
3.0.2消防给水和消防水源应有可靠保证,并应能满足水消防系统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所需水量和水压的要求。
3.0.3消防给水系统试验装置处应具有专用排水设施,减压阀处的压力试验排水管道直径应根据减压阀流量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3.0.4市政和室外消火栓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室外消火栓与建筑外墙和道路路沿的距离应方便消防车安全取水和供水;2 市政给水管网的平时运行工作压力应满足在灭火救援取水时,水力最不利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不应小于15L/s,且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0MPa;3 室外消火栓的引入管设置倒流防止器且室外消火栓的出流量和供水压力不能满足灭火救援要求时,应在该倒流防止器前设置1 个室外消火栓。
3.0.5室内消火栓系统应符合下列性能要求:1 消火栓系统的管网应保证系统在其维护并关闭部分管网时仍能满足正常的灭火用水要求;2 应至少有1 支消防水枪的充实水柱可达到室内需射水保护的部位;3 设置位置应便于使用与维护;4 消防水泵的供电可靠性应与建筑的高度或规模相适应。
3.0.6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由生活、生产给水系统管网直接供水时,应在引入管处设置倒流防止器。
当采用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时,该倒流防止器应设置在清洁卫生的场所,其排水口应采取防止被水淹没的技术措施。
3.0.7用作消防水源的天然水体、水井或人工水池、水塔等,应有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水质和方便消防车安全取水与通行的技术措施,消防车取水的最大吸水高度不应大于 6.0m,并应根据当地气压进行校核。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具有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3.0.8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能保证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内的水能被全部利用;2 消防水池应能就地显示水位,并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应具有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功能及最高和最低水位报警功能;3 消防水池应具有溢流水管和间接排水设施,不应直接排水;4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中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不应小于100m³;当仅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³。
3.0.9高层工业与民用建筑、3 层及3 层以上单体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的公共建筑,其室内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能够保证初期灭火需要的水量和水压要求。
设置高位水箱时,高位消防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1 屋顶露天高位消防水箱的人孔和进出水管的阀门等应具有不被随意关闭的保护措施;2 高位消防水箱间应通风良好;3 位于冬季可能结冰地区的高位水箱,应具有防冻措施;4 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当采用出水管喇叭口时,不应小于600mm;当采用防止旋流器时,不应小于150mm。
3.0.10消防水泵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水泵应能手动启停和自动启动,停泵应由人工控制,不应自动停泵;2 水泵的性能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的要求;3 水泵所配驱动器的功率应满足所选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上任何一点运行所需功率的要求;4 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从市政管网直接吸水的消防水泵,在其出水管上应设置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5 柴油机消防水泵应具备连续工作的性能,试验运行时间不应小于24h,其应急电源应能保证消防水泵随时自动启泵的要求。
3.0.11稳压泵的额定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和系统自动启动流量,额定压力应满足系统自动启动和管网充满水的要求。
3.0.12消防水泵控制柜应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或消防水泵房内,其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内的消防水泵控制柜,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位于消防水泵房内的消防水泵控制柜,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2 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3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具有机械应急启泵功能,并应能在5min 内人工启动消防水泵。
3.0.13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的消防控制柜或控制盘,应具有采用专用线路连接的手动直接启泵按钮。
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0.1工业和民用建筑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喷头工作压力、喷头间距等参数应与其火灾危险等级、室内净空高度等相适应。
4.0.2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雨淋系统:1 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2 室内净空高度超过闭式系统应用高度,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3 严重危险级Ⅱ级场所。
4.0.3下列场所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1 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13.5m 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12.0m,储物类别为仓库危险级Ⅰ、Ⅱ级或沥青制品、箱装不发泡塑料的仓库及类似场所;2 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12.0m 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10.5m,储物类别为袋装不发泡塑料、箱装发泡塑料和袋装发泡塑料的仓库及类似场所。
4.0.4建筑高度大于250m 的建筑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4.0.5喷头周围不应有遮挡或影响洒水效果的障碍物,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腐蚀性场所和易产生粉尘、纤维等的场所内的喷头,应有防止喷头被堵塞的措施。
4.0.6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具有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具有Ø25 的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具有相应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和压力显示功能,其位置应便于操作。
4.0.7系统配水管道应与环境条件相适应,并应有相应的防腐蚀性能或防腐蚀措施。
4.0.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1.0h 或防火分隔部位的要求耐火时间。
4.0.9建筑中局部应用系统保护区域内的房间和走道均应布置快速响应喷头,喷水强度不应低于6L/min·㎡,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0.5h。
5 气体灭火系统5.0.1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不得采用二氧化碳全淹没灭火系统。
5.0.2设置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防护区室内净高的2/3 以上部位应具有泄压口;2 防护区围护结构的耐超压性能不应低于1.2kPa,并应具备在设计浸渍时间内可保持防护区内的灭火剂浓度不低于灭火或惰化设计浓度的密闭性能;3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能自行关闭;疏散门应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5.0.3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剂释放后在空间内形成的浓度和灭火剂的持续喷放时间应能保证有效灭火或惰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灭火剂释放后形成的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7 倍,且不应低于34%(体积百分比浓度);2 对于其他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释放后形成的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 倍或惰化浓度的1.1 倍;3 在有人工作防护区,灭火剂释放后形成的浓度不应大于人体的有毒性反应浓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