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简费会计处理
对煤炭企业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的探讨分析

关产 品的成 本 或 当期损 益 ,同时 记入 “3 1专项 储 备 ”科 目。企 40 业 提 取 的维 简 费 和 其 他 具 有 类 似 性 质 的 费 用 , 比照 安 全 费用 处 理 。企 业 在 使用 安 全 费 、维 简 费 时 ,属 于 费用 性 支 出 的 ,直 接 冲 减专 项 储 备 ;属 资 本 性支 出的 ,资产 完 工 交付 时 一 次全 额 提 取折 旧 ,核 销 “ 项 储 备 ” 专 。
2 新 旧会 计 处理 的 差异 分 析 .
11 煤炭 工 业部 在 《 炭 工 业 企业 新 旧会 计 制度 衔 接 有 关调 . 煤
账 问题 的 处理 意见 》 中规 定 企 业计 提 维 简 费 时 ,从 成 本 费用 中提取 ,计 人 “ 简及 井 巷 维 费 ” 使用 维 简 费 时 ,属 费 用 性 支 出 的 ,直 接 核 销 “ 简 及 井 巷 。 维
《 释 3 》中煤 炭安 全费用 继续执 行从成 本 中按 月计提 ,对应 解 号 科 目为 “ 储备 ” 专项 。这不 同于 《 准则 20 》按安全 费用实 际使用金 08 额 在所有 者权益 内部 中进行结 转 ,也不 同于 ( 0 4 ( 0 通知 》中规 定在 2 相关 费用 实 际发生 时直 接冲 减其他 应付 款 的处理 方法 。其 实质 意义 是 将安 全 生产 费用 从 税 后利 润 中提 取重 新 改 为税 前提 取列 支 。 《 释 3号 》中使 用 安 全费 、维 简 费 购建 固定 资 产时 ,按 照 形 解 成 固 定 资产 的成 本 冲减 有 关 科 目 ,并 确 认 相 同金 额 的 累计 折 旧 , 以 后不 再 计 提折 旧 。而 《 准则 2 0 》中 “ 规定 方 法 提取 ” 08 按 ,与 企业 正 常 购 建 固定 资 产 的 累计 折 旧计 提 方 法完 全 一 致 ,并 与 当 期 收益 相 匹 配 。这 项 改 变 ,从 税 收 角度 看 ,是 国家 给 予煤 炭 企 业 一 次 性 提 足折 旧 费并 税 前 列 支 的优 惠 政 策 。 《 释 3 》中安 全 费 、维 简费 结余 资 金在 “ 有 者权 益 ” 中 解 号 所 都 是 能 为面 临财 务 风 险 提 供 某 种 程 度 的 确 定 性 的 金 融 工具 。 2 、留下 对 己有 利 的风 险 。 采用 期 权 的形 式 获得 一种 规 避不 利 风 险 留下 有 利 风 险 的避 险 模 式 。 除 了风 险规 避 的 方 法 ,在 财 务 管理 中还 可 采用 其 他 方 法 :① 保 险 ;② 资 产 负 债 管 理 ;③ 套 期 保 利 。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和维简费的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和维简费的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为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财政部和国家安全总局联合发布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要求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应按规定提取并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计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
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3年第1期)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不涉及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
因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和使用产生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比照永久性差异进行会计处理。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会计监管工作通讯》(2017年第4期)规定,对于使用安全生产费购置的资产,由于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也不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二、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的税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原则性规定外,涉及到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还有两项具体规定,如表-1:三、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的税会差异分析企业计提和使用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其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存在明显的税会差异。
地下矿山维简费、更新性质维简费计算

地下矿山维简费、更新性质维简费计算
(1)维简费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维简费应按财税制度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提取,并全额纳入总成本费用中。
根据财政部财企[2004]324号《关于提高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有色金属矿山维简费提取标准为吨矿15~18元。
按本项目特点,类比类似矿山,本次评估确定维简费为18.00元/吨。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对计提维简费的金属矿等,按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内采出原矿量和采矿系统固定资产投资计算单位矿石折旧性质的维简费,以按财政部门规定标准计提的维简费扣除单位矿石折旧性质的维简费后全部余额作为更新费用(更新性质的维简费)列入经营成本(但余额为负数时不列更新费用)。
按此计算,折旧性质的维简费3.04元/吨〔即井巷工程投资5519.41万元÷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内采出原矿量,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内采出原矿量=可采储量矿石量1659.14吨÷(1-矿石贫化率8.5%)=1813.27万吨〕,更新性质的维简费14.96元/吨(即18.00-3.04)列入经营成本、作为井巷工程更新费用。
则:正常生产年份维简费=年处理原矿量×单位原矿维简费=60.00万吨×18.00元/吨=1080.00万元其中折旧性质的维简费和更新性质的维简费分别为182.40万元、897.60万元。
矿山企业维简费的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

矿山企业维简费
的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
郭敏
矿山企业维简费,是矿山生产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
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
矿山维简费是一项沿用多
年的矿山企业专项会计政策,为矿山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
要作用。
一、维简费的会计核算规定
对于矿山维简费的会计处理,早期的权威性规定见于
《财政部关于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财会
字[19931 29号文(以下简称《规定》)第6条:矿山企业
提取维简费时,应按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有关的费用科
目,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
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实际核算过程
中,企业大多对提取的维简费先在负债类科目挂账,待相
关资产形成后再由该负债类科目转入资本公积。
马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
矿山企业维简费的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
作者:郭敏
作者单位:马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
刊名:
冶金财会
英文刊名:Metallurgical Financial Accounting
年,卷(期):2011(10)
本文链接:/Periodical_yejck201110004.aspx。
矿山维简费的会计核算

1、 矿山维简费的会计核算维简费是矿山企业的一种特殊费用,其性质相当于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支出和生产安全设施支出的资金。
矿山企业财务人员对矿山维简费的概念普遍存在认识误区,具体表现为:不懂或不清楚矿山维简费的有关政策和用途;混淆生产费用与资本化支出的界限,把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当作资本化,把应资本化反而当作期间费用,当期费用与期间费用划分不清,未合理地制定分配标准;有的企业为了调节利润的需要,人为地提高维简费计提标准,故意混淆维简费与资产折旧的概念,从而达到调增或调减利润的目的;有的企业将维简费以奖金、补贴的名义随意发放。
这些处理方法,既违背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又给企业带来纳税方面的风险。
一、原来的核算方法: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04年5月21日联合颁发了《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维简费和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和开支范围作了专门规定。
其中第七条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所以一般企业都是这样处理。
1、提取时企业按《通知》规定标准计提维简费时,借记“制造费用——提取维简费用”科目(即:实际产量×提取标准),如果矿井建筑物固定资产折旧未提足,则按提取的维简费中吨煤2.50元井巷费部分作为矿井建筑物资产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将其余部分作为维简费,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维简费”科目。
如果矿井建筑物固定资产折旧已提足,则提取的维简费全数记入“长期应付款——应付维简费”科目。
2、使用时将维简费的费用性支出直接在计提的维简费中核销,将维简费的资本性支出按固定资产实际价值增加资产的同时,冲减维简费并增加资本公积,该固定资产在使用期间仍然按月计提折旧费用并计入生产成本。
(1`)费用支出,借:长期应付款贷:银行存款(2)资本化支出,借: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同时,做一笔 借:长期应付款贷:资本公积二、2008年以后的核算办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的要求,在编制2008年年报时,煤炭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应比照安全生产费用的原则处理,即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因为盈余公积是企业在税后利润中计提的用于增强企业物质储备、防备不测事件的资金,这样,既可保障安全费用的专款专用,又可以防止企业利用维简安全费用进行税前利润的调节。
走进税法之“维简费”“维检费“”傻傻分不清

走进税法之“维简费”“维检费“”傻傻分不清预提的维简费支出能在当期税前扣除吗?一、什么是维简费?维简费,顾名思义,就是维持简单再生产所发生的支出,也就是。
因此,不能误写为“维检费”。
“维简费”来源于《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不由得发现税法的世界很精彩。
维简费往往针对特定行业,例如煤炭行业、集体林区与国有林区。
煤炭行业的维简费主要是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是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从成本中提取,单独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
此外,维持木材建材简单再生产和发展林区生产建设事业的资金也属于维简费的列支范围。
二、维简费会计中是如何核算的?2009年6月财政部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中,调整了维简费的会计核算。
企业计提维简费时,计入企业相关产品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计入“专项储备”。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其他综合收益”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的“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1、提取维简费或安全生产费时: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贷:专项储备分录点评:根据这个分录,大家也可以看出,维简费是从成本或费用中提取的。
认真的同学会发现,这笔分录导致成本费用增加的同时还增加了所有者权益,是不是活久见?因为正常情况下,费用的本质特征是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减少,所以其实这笔分录不太符合我们平常认知的资产负债观。
2. 使用维简费或者安全生产费时:①属于费用性支出,直接冲减专项储备。
借:专项储备贷:银行存款分录点评:细心的同学会发现,这笔分录活生生让专项储备变成了煤炭企业的“蓄水池”,由于企业在实际发生费用性维简费支出时,冲减原来计提的专项储备,不影响企业损益,这就为企业在经济形势下行,利润较低时提供了企业调整盈余管理的空间。
②属于资本性支出,形成固定资产借:在建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借:固定资产贷:在建工程借:专项储备贷:累计折旧(折旧金额为固定资产全额,以后各期无需再提折旧)分录点评:全额计提折旧,在账上就不能反映这部分固定资产,但毕竟固定资产是实实在在形成了,这是不是容易形成账外资产呢?三、预提的维简费支出能在当期税前扣除吗?自2013年1月1日起,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计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
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会计处理

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会计处理维修费的提取和使用会计处理一、维修费提取的目的和方式维修费是指企业为维护和保养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固定资产由于长时间的使用或其他原因,可能会出现各种故障或损坏,需要进行维修和保养,以延长其使用寿命和保证正常运转。
因此,企业需要提取维修费用来应对这些维修和保养的支出。
维修费的提取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提取,这种方式适用于固定资产在整个使用周期内维修费用的均衡分摊;二是按照固定资产的实际损耗情况提取,这种方式适用于固定资产损耗较为明显的情况下,可以更准确地提取维修费用。
二、维修费的会计处理在会计处理上,维修费用通常作为固定资产的费用进行核算。
维修费用的发生和支付分为两个环节:维修费用的发生是指实际进行维修和保养的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维修费用的支付是指企业将维修费用支付给维修单位或购买维修所需的材料和设备。
1. 维修费用的发生会计处理当企业发生维修费用时,按照“借贷记账法”进行会计处理。
一般情况下,维修费用会记入以下科目:借:维修费用(费用类科目)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负债类科目)维修费用作为一种费用,会计上通常记入“维修费用”这个科目。
同时,在实际支付维修费用之前,企业需要先将维修费用暂时记入“应付账款”科目或“银行存款”科目,待支付时再进行核销。
2. 维修费用的支付会计处理当企业支付维修费用时,同样按照“借贷记账法”进行会计处理。
具体的会计处理方式取决于支付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1)以现金支付维修费用借:应付账款/银行存款(负债类科目)贷:现金(资产类科目)当企业以现金支付维修费用时,需要将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科目借方减少,表明企业已经支付了维修费用;同时将现金科目贷方增加,表明企业支付了相应的现金。
(2)以银行转账支付维修费用借:应付账款(负债类科目)贷:银行存款(资产类科目)当企业以银行转账支付维修费用时,直接将应付账款科目借方减少,表明企业已经支付了维修费用;同时将银行存款科目贷方增加,表明企业支付了相应的银行转账款项。
会计经验:企业维简费的会计处理

企业维简费的会计处理
企业维简费的会计处理
在掌握维简费涉税处理时,我们首先要了解、熟悉其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维简费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费用、维简费购建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形成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冲减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但冲减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应借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企业应当按规定计提折旧,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企业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费用、维简费支付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性支出时,应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冲减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但冲减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应借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未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调整时将按安全费用、维简费计提时计入长期应付款科目的账面余额调整为零,同时增加权益,负债的减少额为权益的增加额,涉及固定资产的也要作相应的追溯调整。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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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提取的矿山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是怎样进行?有无详细的政策规定?
——目前煤矿企业对维简费的会计核算,仍然沿用的是原煤炭工业财会接轨会议文件,
即会议根据1993年财政部(93)财工字第199号“关于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
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和(93)财会字第24号印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新旧会计制
度新界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所作出的“煤炭工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
账问题的处理意见”。
该意见中规定:
1、新制度增设“维简及井巷费”科目,取代以前的“维简基金”科目,真正结余的
“维简基金”转作“实收资本”,赤字冲减“固定基金”和“流动基金”;
2、计提的维简费借计“制造费用”科目,贷计“维简及井巷费”科目。
但由于基本建
设移交给生产的矿井建筑物构成固定资产,按规定现行的井巷工程基金应作为这部分固
定资产按产量法(吨煤2.5元)提取的折旧,提取时借计“制造费用”科目,贷计“累
计折旧”科目。
矿井建筑物的应计折旧提足后,继续提取的井巷费纳入“维简及井巷费
”科目核算,借计“制造费用”科目,贷计“维简及井巷费”科目。
3、企业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费用性的支出,直接在“维简及井巷费”中核销;属
于资本性支出,通过“在建工程”核算;工程完工后,借计“维简及井巷费”科目,贷
计“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对属于增加固定资产部分的,借计“固定资产”科目,贷计
“资本公积”科目。
维简费和井巷费的开支范围仍按现行标准
1、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
根据财建[2004]119号规定,有关安全费用、煤矿维简费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财政部《关于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六条关于矿山维简费的会计处理:矿山企业提取维简费时,应按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有关的费用科目,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规定,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的安全费用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新制度
提取时借:制造费用
贷:盈余公积
购入固定资产时借:固定资产 10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
同时借:盈余公积 10000000
贷:累计折旧 10000000
2、《中国税务》2005年第7期“钟税官信箱”: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伸、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所以,煤矿生产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按文件标准提取的维简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5]216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高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财企[2004]324号)文件的规定,决定调整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维简费)提取标准主要是为了解决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全部计入生产成本,并可以在税前扣除。
因此年未有余额的可不做纳税调整。
”我单位提取的矿山维简费及安全结余部分的所得税处理时,是否可以参照执行?
4.矿企业已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不能再提取折旧;已经提取折旧的,也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请问:维简费是根据煤炭产量计提的,而折旧是根据单个固定资产计提的,那什么是已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
1984年,在《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煤炭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请示的通知》中把统配煤矿维简费改为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国家统配和重点煤矿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后,原向用户收取的维简费仍继续执行。
《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财建[2004]119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是指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
第四条煤矿维简费由煤炭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自行安排使用。
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3]财会字第22号)规定,矿山企业提取维简费时,应按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有关费用科目;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3.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的具体要求处理,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不再作为负债列示。
煤炭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应当比照安全生产费用的原则处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关于辖区煤炭行业上市公司有关财务核算问题的请示函》
的复函(会计部函[2009]46号)第三,按规定范围使用生产安全费和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要求计提折旧……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维简费的提取和固定资产的折旧,是对特殊行业(主要指矿山)资产,根据行业和会计核算规定计提的两种费用,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税前不能重复扣除。